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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法律依据

电子合同法律依据

电子合同法律依据范文第1篇

一、合同法规制网络银行交易的缺位

由于合同在网络银行交易中的基础地位,虑及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在确定网络银行与其客户、网络银行与第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及责任方面的关键作用,笔者在此围绕网络银行交易中电子合同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几项重大挑战,简析其给传统民商法制度带来的冲击及相应法律革新的必要性。

1、确认电子合同法律地位与效力的法律规制的缺位。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在《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条以反言法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形式加以肯定,但在电子合同、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效力及确切依据等方面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制的缺位势必会为电子合同的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网络银行交易安全的构建。

2、传统合同法规则已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为表现形式,从本质上来说,电子合同也是网络发展的衍生物,必然具有网络环境中存在的一些特性,如无形性和易于删改性。而在实践中,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证据力以及电子合同的可执行力程度,是否与其他书面合同具有同等证明能力等,现行法律法规仅仅一笔带过,不能为实务中案件的处理提供详尽可参的法律依据。

因此,研究和分析传统合同法中的规定,充分考虑网络银行交易与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对原有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改革,并确立新的关于网络交易安全环境下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则势在必行,其对网络银行交易安全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构建电子合同法律制度体系

1、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即通过成文法的形式,肯定电子合同及其中包含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赋予其相当于一般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首先,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其次,电子合同是数据电文诸多形式的一种,数据电文内含电子合同。再次,《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机构、消费者、政府机构、消费者政府机构。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合法的电子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而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与效力,间接承认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为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基础,

2、设立电子合同的一般规定

21世纪电子商务将成为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我国《合同法》仅在总则部分的第11条、16条、26条、33条和34条有所涉及,在《合同法》中设立电子合同的一般规定,将电子合同单列成一章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网络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对于此类既有规定,可作适当调整并纳入电子合同一章。

3、完备电子合同的其他规定

电子合同法律依据范文第2篇

一、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

这部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重要趋势或立法原则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首先,这部法律相当简练,只有36条,但就在这36条中,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这36条及其体现出来的原则基本上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2.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6.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三、几个略显不足的地方

电子合同法律依据范文第3篇

【关键字】 签名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数字

一、背景

随着我国新医改的深入,各大医疗机构遵循卫生部部署,深入推广电子病历应用。基于数字证书认证的电子签名,作为一种实现合法电子病历的有效技术手段,被各方广泛认可。在业务无纸化的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中,医院知情同意书的电子化是一个难点。传统的数字证书及数字签名解决方案,无法为广大病患家属签发数字证书并进行电子签名,难以实现合法的“电子知情同意书“。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联合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应用了“信手书手写数字签名系统“(以下简称“信手书系统”),满足病患家属电子签名的应用需求,形成医院知情同意书无纸化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可帮助医疗机构形成合法、完整的电子病历,推动实现全业务无纸化。

二、具有证据效力“电子知情同意书“的法律要求

医院知情同意书的电子化,关键在于实现“电子知情同意书”法律层面的证据效力。以下依据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讨论“电子知情同意书”的法律要求。

1、“电子知情同意书“要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需要有提供证据真实性保证的电子签名。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中明确定义了数据电文可作为证据使用,而电子签名作为保证证据真实性的手段,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知情同意书“是一种数据电文。依据”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成为证据,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文件保存形式;同时,还需要提供证据真实性证明。目前这种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方便、有效、可靠的实现技术来自电子签名。

2、电子签名可提供纸质材料中手写签名类似证明,可靠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电子签名法“中电子签名的定义,电子签名与传统纸质文档的手写签名类似,具有证明效力。对于患者或患者家属在知情同意书的签字场景,无论电子签名还是纸质手写签名,都需要具有以下证明效力:1.知情同意书签署者身份,即签名人;2.签名人对知情同意书内容的认可确认;3.签名人对知情同意书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知情同意书上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将具有与纸质知情同意书上的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实现可靠电子签名,满足法律要求的可靠电子签名要素,是电子签名证据效力的关键。保证电子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知情同意书上的电子签名要满足电子签名法中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具体要求。

基于数字证书认证的数字签名是目前能够产生可靠电子签名的最普遍采用的技术。采用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产生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包括:1.数字证书的私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数字证书的私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满足以上条件后,数字证书进行的数字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三、信手书系统应用法律效力的关键点分析

1、私钥与签名人身份信息可靠关联,实现电子签名的私钥属于签名人专有。“信手书系统“应用方案中,签名私钥在签名设备端随机产生,CA中心签发私钥对应的数字证书。在签名前,医生通过核对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对签名人身份进行核对,确保写入证书中的身份信息与签名人真实身份一致。CA中心签发的数字证书中,包括核对后的签名人身份、手写笔迹图像、指纹图像等信息,这些信息与签名人可靠关联。同时,数字证书与私钥一一对应的技术保证,实现了私钥属于签名人专有。

2、一次性证书签名机制,确保整个签署过程中,私钥仅由签名人控制。“信手书系统“在签署知情同意书过程中,从签名私钥产生、使用、到销毁,都仅由签名人专有和唯一控制。签名人使用个人手写签名或按指纹操作,触发私钥产生;私钥产生后立即使用私钥完成对知情同意书的签署;签署完成后,此私钥被系统即时销毁。在完整的签署环节中,私钥仅由签名人拥有,除签名人外,他人无法控制私钥。

3、可靠合规的技术实现和可信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保证了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在可靠的技术实现下,私钥所签署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可以通过数字证书验证及发现;而数字证书本身,可信第三方认证机构保证其安全唯一,无法被篡改。“信手书系统“应用方案中,采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算法和产品,以及合法的可信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保证了电子签名、私钥、数字证书都是可靠安全的。

4、先进的电子签名技术及实现,确保签署后“电子知情同意书“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在“信手书系统“应用方案中,电子签名所签署的内容是完整的“电子知情同意书“;同时,采用获得国家机构及业内广泛认可的公开密钥电子签名技术。这样的技术实现,保证了对“电子知情同意书“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合同法律依据范文第4篇

一、电子商务管理环境面临的法律问题

要拓宽电子商务业,就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作支持。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也有很大的联系。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相应出现了影响或制约发展的各种问题。电子商务适应着事物的发展规律,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以及支撑保障水平等各方面相对成熟,但在进一步发展中,还是在网络安全、网络管理、网络违法等方面出现了问题。

(一)电子商务管理与法律环境。广义的电子商务管理是指涉及企业供应链中信息和通信技术应用,价值链优化,以及价值链和价值网的相关管理。狭义的电子商务管理是指涉及买方电子商务和卖方电子商务的管理。电子商务管理就要从服务买卖双方考虑,如何保护好买卖双方的利益,如何帮助买卖双方做好交易过程的各种服务,那就要求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合法、守法。电子商务的立法一直受中国政府重视,1999年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合同形式有效、生效时间地点等作了规定。2000年以后相继出台《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多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只围绕基础设施、信息服务等边缘化法律问题做出规定,而对像电子交易、电子合同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问题等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过少。2005年《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二)电子商务管理环境面临的法律问题。一是电子合同方面。针对由于世界各国的合同法没有统一规定电子商务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针对电子合同是电脑中的数据,而不再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必须建立起一套为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二是安全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活动在于网络,属于电子数据。交易双方的行为、电子合同、电子银行的不稳定性等都给电子商务活动带来不确定、不安全性,影响着整个运营系统的安全。因此,我国要从电子商务活动的每一个步骤,对数据通讯安全进行法律规范,考虑如何利用法律给电子商务构建一个安全可信的交易环境等。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域名、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商品信息、运营技术、维护技术等诸多方面都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因此,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四是电子商务的税收方面。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空间性、多国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以往按地方和地方税收管辖的交易人进行税收凸显出局限性,要想想怎样规范异地的税收,怎样合法保护交易双方。同时,对传统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要及时修改成为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税的收法律。

二、电子商务管理环境法治化的必要性

网络具有不可比拟的覆盖率和快捷性。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有6.32亿网民,互联网络已经成为大众信息交流、商业合作、信息服务等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电子商务行业现状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为2.57万亿元,企业间电子商务仍然占主导地位,整体占比达到八成。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以天猫、京东、腾讯、苏宁易购、亚马逊中国、唯品会、1号店、当当、国美在线、凡客诚品等为主。经历了“摸石头过河”政府大力扶持,融资渠道增多,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成熟等,我国电子商务逐渐壮大。然而,繁荣的背后,电子商务行业也面临着影响持续发展的诸多挑战。1997年,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始发展,当时主体是一些厂商和媒体,它们以各种方式激发和引导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兴趣和需求,没有固定的法律法规作为运营维护的参考依据,电子商务安全有着明显漏洞。2001年,我国电子商务逐渐成熟,企业电子商务成为新的主体,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体制、制度、法律法规还跟不上。“十二五”时期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但在依法经营、依法治理企业方面仍然存很大的改进空间,出现了网络售假、网络欺诈、侵犯用户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我国一些领域的电子商务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存在非注册经营、非税销售,假冒产品充斥等现象,给行业带来不公平竞争,冲击着正常的市场管理体系,迫切要求规范好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

三、我国电子商务管理环境的法治建设

(一)根据我国的国情,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是无国界性新型贸易方式,不仅涉及参加交易的双方,而且涉及国内不同地区或者国外不同国家的工商管理、海关、保险、税收、银行等部门。这就需要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我们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在立法上,我们必须考虑到国内法律、国际条约与行业惯例,尽快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出台纲领性法律,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定,从而在法律上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根据电子商务市场自身的特性,构建健康合法的网络交易环境。电子商务依托网络,买卖双方要通过网络完成交易。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加强交易主体身份认证管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相关服务和数据安全,严厉打击网络售假、网络欺诈、侵犯用户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可信、安全、便利的健康合法环境。同时,引导买卖双方信息真实可靠、诚信交易,售后进行信用度评价,形成“诚信为本、以德经商”的商务环境,营造一种良好的网上贸易信用氛围。

(三)按电子商务安全环境的标准,构建合法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据公安部的资料,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类违法行为在中国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网络环境的不安全指数不断增加。电子商务安全环境除了考虑如何提高网络技术和网络安全技术的运用外,还要考虑监管体系的建设。通过制订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对市场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和优化,形成“事前综合防范、事中有效监测、事后及时溯源”的审慎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推动了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对电子商务催生的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

电子合同法律依据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合同;基本范畴;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的基本范畴,是研究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其他问题的逻辑起点。研究电子合同的内涵、特征和本质等基本范畴是非常必要的。

电子合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之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后来产生的通过电子脉冲传输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张输出稿作为书面证据。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合同仅表现为一组高科技的电子信息而已。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能否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换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这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一、电子合同科学内涵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合同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被认为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通过的、影响深远的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其第2条将“数据电文”界定为“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协议,因而必须有可以证明的协议存在。(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3)合同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在合同中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协议,因而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各方当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商务协议。从广义上说,“不论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线合同,也不论是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只要合同订立过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均可包括在电子合同内。”

电子合同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在广义上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资金划拨、数据库等。

电子合同与其他形式的商务合同一样,都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是合同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从而致使订立方式、签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项也随之发生某些变化。

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订立的,以交易为目的的数据电文协议。

二、电子合同本质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虽然不同的学者对电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尽不同,但是,“电子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而以“电子”为特征,是得到学界公认的。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因特网是一种工具,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信息存储、处理、传递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设备(如计算机和电话线),就可以成为网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通常,人们习惯将因特网构筑的人类开展信息交流和发生商务行为的环境称为“虚拟”社会。用“虚拟”一词来描述区别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实的人、企业及其存在状况,只有数字符号辨识其主体,也只有数字形式传递他们的信息。也就是说,“虚拟”只是说明这种环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还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

有的学者将电子合同的特点概括为,“一是其意思表达方式不同。电子合同以人体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电子数据传输意思,须经机器解译后方能为人所理解。二是当事人身份确认方式不同。电子交易讯息所显示的发信人与实际上的制作人或发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当事人须借助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与服务,来确定其归属及对方身份。三是合同行为事实要素的确定方式不同。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时间戳、指定信息系统等新的判别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到达以及到达的时点。尽管电子合同在诸多方面与传统合同法规则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电子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而它仍然属于民商事合同。”

合同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行为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和合法性原则。

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电子合同与传统商务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的虚拟性。电子合同的当事各方突破了时空的限制,通过远程交换信息订立合同,各方的真实身份、资信状况与电子合同信息的关联性,只能通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方式进行辨别。主体身份具有一定的不易确定性。传统的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的方式,被电子签名形式所取代。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大多是互不见面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和相关的辅助活动都是在虚拟市场上操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电子签名的辨认和电子认证机构的认证。

第二,意思表示方式与合同形成过程的电子化。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各方通过电子方式来进行磋商和作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均表现为电子信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合同与凭证存在形式的电子化。与传统书面合同以有形材料作为载体不同,电子合同、电子交易与支付等凭证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具有无形性。数据电文信息的完整性对信息系统的完整性有较大的依赖。

第四,方便快捷,节省成本,效率较高。例如,电子商务网站全球开放、24小时在线、登陆方便快捷、可以远程进行谈判和交易、订立合同的费用较低。

第五,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合同在存储和传播中易遭受攻击、破坏、截取、修改、遗失或非法扩散。作为证据使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电子文件产生证据效力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这启示我们,要加强电子文件生成、传输和保存管理,在必要时可转化成传统证据形式保存或者及时以证据公证、证据诉讼保全的形式强化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

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有电子实物合同、电子信息合同、电子信息技术合同等。根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将电子合同分成其他不同的种类,例如可以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等。

通过网络订立合同从事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手段,帮助完成合同的订立,随后的合同履行,如发运货物、收取货款等则仍与网络相分离,采取与传统贸易相同的履行方式。在这种合同交易中,网络所起的作用实质上与电话、电报、电传等传统电子通信方式类似,只是更为直观、便捷而已。另一种是完全依靠网络完成的合同交易,如利用网络进行软件买卖、提供有偿咨询等商业活动。但无论上述哪一种交易活动,由于其借助了网络这种奇特的现代通信方式,使其与传统的以纸张为基础(paper-based)的商务活动有很大的区别,同时也对适用于传统商务方式的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志曾经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虚拟化、信息化等特点,电子商务的完成涉及企业、政府、网络服务商、数字认证机构、银行以及消费者等各个环节,牵扯到诸多利益,因而必然需要新的社会规范予以调整,这样才能兼顾电子商务的效率与安全。

参考文献:

1.吴伟光:《电子商务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秦成德主编:《电子商务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张楚著:《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编著:《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