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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生态环境恢复方案范文第1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意见,进一步加强托木尔峰部级自然保护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新国土资函〔2018〕125号)及《阿克苏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阿地环督改〔2018〕4号),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结合整改任务及工作职能,研究细化了整改方案。具体细化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把督查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党的提出的“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共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强化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严肃执纪问责,构建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和综合治理水平,努力开创生态国土建设新境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阿克苏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严守整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层层明确分工,压实整改责任,传导工作压力,严格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问题导向,注重实效。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严明的纪律,更加务实的作风,全面、彻底地做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精准“对表”、“对标”“对账”,分解任务,建立台帐,明确整改目标、整改要求、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改不遗不漏、措施严格到位、结果高质高效。

(三)举一反三,综合治理。向环保督察学方法,提升发现问题、立行立改的能力,认真分析易发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挖成因、对症下药,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解决问题、防患未然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把督察整改工作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转型发展、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阿克苏地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结合起来,与强化执纪问责、转变工作作风、创新运行机制、完善兵地环境共治体系等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成果检验整改成效。

三、托木尔峰部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

 新疆托木尔峰部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温宿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79°50′~80°54′,北纬41°40′~42°04′,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东西长105km,南北宽28km,总面积23.76万平方千米。按功能区划分为缓冲区、实验区、核心区。保护区内有探矿权10个,其中实验区10个,目前均已清理退出;保护区内有采矿权4个均分布在实验区,现已关闭退出,正在进行治理恢复。

四、保护区治理恢复工作总体要求

对保护区内的14个矿业权全部关闭退出,做好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保护区工作,并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保护区。对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和生态问题,在前期恢复治理的基础上,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退出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方案”的原则,立即开展治理和恢复工作。

五、保护区治理恢复工作完成时限

(一)2018年6月底前,摸清自然保护区内受破坏区域位置、面积等,全面掌握已开展的治理恢复工作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环境治理方案。已完成此阶段工作。

(二)2018年9月底前,完成有治理责任主体的治理项目的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的,由县(市)组织实施治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缴相应的治理费用。

(三)对无治理责任主体的,由县(市)自行组织实施治理,2019年底前完成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六、保护区治理恢复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制定恢复治理方案

由相关企业上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并监督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按照“一矿一方案”的原则,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方案编制规范》技术规范编制恢复治理方案,由国土部门组织环保、审计、保护区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专家对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审查,方案确定后实施治理和恢复工作。

(二)实施矿山恢复治理

1. 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恢复”的原则,督促告知保护区内4家矿山企业,按照恢复治理工作“一矿一方案”的标准和要求,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履行应承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自行拆除、清理矿山设备和生活区设施,对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2. 对未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或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恢复治理工作达到验收标准的矿山企业,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向上级发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通知银行将其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划入温宿县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温宿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治理恢复,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三)恢复治理措施要求

1. 为保证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按照“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展治理恢复。

2. 国土部门要督促退出矿山责任人切实履行好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3. 工程施工单位要搜集每个矿山恢复治理前后的影像视频资料,做到“一矿一档”,并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

4. 对未按照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未按期完成地面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并撤出保护区的矿山企业,其地面设施由温宿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恢复治理监督和验收

1. 地区、县两级国土部门要抽调专人具体负责协调组织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对工程量进行核定签证。

  2. 完成保护区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矿山,采矿权人要及时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温宿县人民政府和环保、财政、审计、保护区管理机构等部门专家,严格按照《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进行验收。

七、所需资金概算

相关企业负责筹措相应的资金,用于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具体工程所需资金数额待专业技术部门现场调查后,提交工程预算,最终以审计确定价为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批准退还保证金。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温宿县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护区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在思想认识上真正对标《关于甘肃祁连山部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和自治区对卡拉麦里自然保护区相关负责人的处理通报,切实将保护区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确保如期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保护区退出矿山治理恢复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系统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马水担任,副组长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勇、高杰担任。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责,加强协调沟通,加快推进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报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三)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动态巡查工作方针,每月组织常态化巡查巡护。注重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国土资源局、环保、安监、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和保护区管理机构等部门联合、联动、联防、联打机制,坚决杜绝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恢复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证金制度;管理要求;编制水平;审查管理

1.保证金制度的形成及意义

自2000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管理部门就以通知、规划等形式对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进行了明确要求,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2006年财政、国土、环保联合《关于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2008年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制定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定了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采矿权人收取的,旨在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的资金,属于押金性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作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责、权、利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是治理恢复财政专项保障长效机制的有益补充,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经费投入的重要保障。

2.保证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保证金的缴存数额,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科学评估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损失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核算确定。保证金纳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体系,实行保证金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核算制度,保证采矿权人所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县级以上(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采矿权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体;拥有对恢复治理落实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权利;采矿权人必须根据本行政区内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足额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则由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动用该保证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并向该采矿权人追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的不足部分。

3.保证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保证金的征收比例问题

根据查阅有关资料,各地保证金缴纳计算方式各不相同,有些是根据矿山开采的产量按每吨矿2~15元或者售价的2%~4%计算;有些就是简单的按照破坏面积×30元/m2计算;有的是按照年销售额利润的5%左右进行控制;有些是按照不同矿种0.001~7.2元/m2的收缴标准×开采的破坏面积×开采方式影响系数×年度来进行计算;笔者认为这些方法均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根本没有考虑恢复治理区植被的立地生存条件,恢复治理工程与矿区的矿种、开采方式、地形地貌、气候植被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征收方式与实际的治理成本不能建立固定的计算联系。还是应该建立一种以技术承担单位为主体,以恢复治理目标为导向,按照实际治理需要,动态管理征收和使用保证金,随采随治,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金征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矿山企业的接受程度问题

①矿山建设前期经济分析论证不到位,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未纳入成本控制,对保证金征收没有心理准备,矿山企业有相当的抵触情绪;②采矿生产周期较长,矿区圈占范围较大,粗放式开采等前期遗留问题较多,导致恢复费用占比较大,受市场及经营影响,矿山企业对足额缴存保证金压力巨大;③对一些采区内的群采和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由矿山企业承担恢复治理责任,矿山企业不理解;④习惯于粗放式开采,日常监管不力,不按照设计执行,不进行边开采边治理,不按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等等都导致恢复治理的难度增大,所需投资更多,治理费用更高等一些列问题,矿山企业对此认识不足;⑤受保证金的返还、利用以及支付方式等管理体系不健全影响,导致征收后的大笔资金闲置,致使保证金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完全到位和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对保证金政策理解不够,认为返还希望渺茫;缺乏对保证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利用的充分认识。

3.3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水平问题

《规定》要求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单位应该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良好的相关工作业绩;编制人员必须具有经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的“治理方案”,其经过培训的编制人员必须有5名以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治理方案”,其经过培训的编制人员必须有3名以上。矿山开发利用的影响因素众多,是一个动态多变的立体空间变化过程,较难实现精准的预测,而且治理费用计取受时间推移影响,与劳动力价格、材料价格、管理成本等市场因素有关,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遵循不同的治理标准导致的治理效果和预算费用也不一样,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造成编制单位执行的参考标准五花八门,缺乏系统的管理和统一的认识,有些地方监管单位对从业人员管理不严,只看单位资质从而忽略了编制人员的资格要求,造成从业人员混杂,方案编制深度参差不齐,达不到预期治理效果,多数方案存在治理方案模式化,针对性不强,工作量计算简单化,施工组织省略化,方案编制随意化、配套方案不完整、评估工作精度不足等技术问题,比如预测评估时,有的编制单位不结合矿山开采设计,不将矿山设计的工业布局叠加到预测图件中,仅统计现状布局和预测期采场的变化情况,从而大大减少了预测评估的面积,造成恢复治理工程量的严重不足。另外,恢复治理方案包含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因此在方案的编制人员中还应该有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的人员,比如河北省要求地灾评估的主编人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是取得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才可以;此外,受预算标准不完善的客观影响,很多编制单位对预算标准的执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即使是一些出台了预算标准的省份,也存在标准粗糙和执行不力的问题,有些地方存在多个标准并存的现象,采用不同的预算标准计算出的治理估算费用差距是很大的。因此恢复治理项目的技术工程手段与费用定额还亟待规范,方案编制的预算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方案编制单位做为矿山企业的委托承担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往往普遍站在能让企业承担得起的角度出发开展方案编制工作,有的方案甚至连可接受的最低水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都达不到;当采矿权人逃避或其他原因导致难以落实矿山实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时,收缴的保证金往往不足以进行基本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更谈不上高水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4方案评审与审查的管理问题

①应该将评审承担单位的选取纳入政府采购中,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优选评审承担单位;一来增强公信力,二来也能杜绝评审带来的一些权钱交易的弊病。②由于专家评审时仅对资质提出要求,未对编制人员提出审查要求,这就造成了参编人员鱼目混杂,参差不齐,严重影响方案的编制质量;所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规定要求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审查;③管理部门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关于对评审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修改一项,这对行政主管部门不好把握,建议增加专家组长复核的环节,由专家组长给出修改复核意见,以便增加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可操作性;

总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矿山管理通用做法的接轨,该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矿山企业主动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义务和恢复治理责任的落实,这笔资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使政府管理、监督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有措施和力度,也促使矿山企业自身重视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充分考虑治理费用和经济效益等问题,从而自我约束,加强保护、规范开采,主动降低环境恢复的成本。从而进入一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轨道。同时,应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规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预算定额标准的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和资质单位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水平,从而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行业水平整体提高。

参考文献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条文释义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

【2】王素萍推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的若干思考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9年第五期118-121

生态环境恢复方案范文第3篇

1.1滑坡北山煤矿采煤沉陷区存在3处滑坡,分别编号HP1、HP2和HP3。HP1属于黄土滑坡,平面形态不规则,滑坡长26m,宽31m,滑体平均厚度6m,体积约4700m3,相对高差18m,平均坡度37°,主滑方向292°,滑体岩性自上而下为粉土和粉质黏土,滑面为圆弧形;HP2为岩质滑坡,平面形态呈圈椅状,滑坡长22m,宽53m,滑体平均厚度4m,体积约4660m3,相对高差12m,平均坡度28°,主滑方向253°,滑体岩性自上而下为砂岩和泥页岩,滑面为折线形;HP3为楔形体岩质滑坡,平面形态呈“八”字形,滑坡长35m,最宽处约25m,楔形体最厚处为6m,体积约3800m3,相对高差32m,平均坡度56°,滑体岩性自上而下为砂岩、泥岩和砂岩,主滑方向66°,并沿结构面下滑3.5m,楔形体滑坡处于欠稳定状态,工况条件改变时可能再次发生滑动。

1.2不稳定边坡受采空塌陷及工程开挖共同作用的影响,采煤沉陷区内沿沟谷两岸断续分布有16处边坡,大部分为岩质边坡,少量为黄土边坡。岩质边坡的坡体主要为砂岩、泥岩,坡度较陡,一般为44~58°,坡高为4~12m不等,坡面风化严重,节理裂隙发育,整体稳定性较好,局部发生崩滑破坏;黄土边坡的坡体为马兰黄土,坡度较陡,近乎直立,坡高3~8m不等,大孔隙结构及垂直节理发育,局部发生崩滑,一处边坡已经发生滑坡。

1.3潜在泥石流采煤沉陷区内分布一条走向近南北的沟谷,沟谷三面环山,一面开口,呈长瓢状,沟底高程在1099~1186m,沟床纵坡比降平均140‰,沟坡高差24~49m,坡度40~65°;沟谷谷底及东部沟坡上存在3处煤矸石弃渣、建筑垃圾及切坡弃渣组成的松散状堆积体,体积大约25900m3;沟谷汇水面积约2km2。在暴雨等极端气象条件下可能诱发泥石流,对沟谷的建构物及下游村庄造成严重危害。

2北山煤矿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破坏现状

大规模的煤炭开采对于原本生态环境脆弱的山西来说就是“雪上加霜”。北山煤矿工程、道路的建设及弃渣的随意堆积,使原本森林覆盖率达43.1%的乌金山国家森林公园出现大量大面积的斑驳,与周围生态环境严重不协调;煤矸石堆自燃产生的SO2、H2S等废气使乌金山国家森林公园部分区域弥漫着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在降雨条件下,煤矸石堆的淋滤液中含有大量的有害化学成分,能够腐蚀土壤、污染地下水。

3地质灾害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北山煤矿采煤沉陷区位于乌金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治理方案的选择综合考虑了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地质灾害的威胁、山西旅游发展战略及社会需求等诸多因素。

3.1采空区的注浆及地面塌陷、地裂缝的回填复垦采空塌陷坑面积广阔,且位于乌金山国家森林公园内,考虑到需要在塌陷坑内建设娱乐设施、蓄水池等构筑物,确定对采空塌陷坑进行工程治理后重新利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采空区采用注浆进行工程治理,地表塌陷坑、地裂缝采用回填、整平、复垦、绿化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注浆的范围包括采空区地表建构筑物附加荷载大的区域及蓄水池的区域,注浆面积为43034m2,总注浆量为91465m3,注浆材料采用水泥粉煤灰浆,水固比1∶1.2~1∶1.5,水泥含量占固相的20%,帷幕孔间距为20m,注浆孔间距为25m,呈梅花形布置;塌陷坑及地裂缝采用表土剥离,开挖,分层回填碾压的方式回填至设计标高,并回填10cm厚度的种植土,最后平铺草皮绿化。

3.2滑坡的综合治理方案采煤沉陷区内滑坡处于欠稳定状态,需要通过工程措施进行锚固。HP1和HP2采用削方+预应力锚索框架梁+植被绿化+截排水的综合治理方案,即通过削坡清除滑体、减小荷载、整平坡面;锚索锚固段长度为6~8m,锚索总长根据滑面位置和滑体厚度确定,框架梁尺寸为4m×4m,截面宽400mm,厚500mm,框架梁将锚索的拉力均匀分散到坡面上,与锚索一起为滑坡提供足够的锚固力;坡面绿化采用草-灌多层次立体防护,草本种类选用高羊茅并混播一定比例的紫花苜蓿,灌木类型则选用沙棘;坡顶距离框架梁5m处设置一道截水沟,截水沟断面尺寸依据汇水面积和降雨强度计算确定。HP3采用肋板墙+预应力锚索+生态绿化的综合治理方案,即通过削方使滑坡不同坡段的坡度保持一致;肋板厚400mm,宽6m,肋柱宽600mm,厚700mm,设置间距为3m;锚索设置在肋柱上,垂直间距为2.5m,锚索长度的设置与上述原则相同;待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后,沿着坡顶、坡底各栽植一排五叶地锦进行生态绿化;坡顶设置截水沟,方法与HP1和HP2的截水沟设置方法相同。

3.3不稳定边坡的综合治理方案对采煤沉陷区内16处不稳定边坡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剖面,采用极限平衡法,在不同工况条件对其进行稳定性计算和评价。治理方案依据边坡的稳定程度可以分为2种:当边坡的稳定性系数Fs<1.05,处于欠稳定或者不稳定状态时,采用削坡+复合锚杆框架梁+排水的综合防治措施,即通过削坡,整平坡面并将坡度削为1∶1或更缓,框架梁尺寸为4m×4m,截面宽400mm,厚500mm,为了呼应乌金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景观,在框架内使用浆砌片石砌筑一个拱顶直径为3m的拱形骨架,骨架内码放生态植被袋,坡顶依据地形设置截水沟,如图1所示;当边坡的稳定性系数Fs在1.05和边坡稳定安全系数Fst之间,处于基本稳定状态时,采用削坡+生态植被袋+排水的综合防治措施,即通过削坡清除坡面植被、整平坡面,自坡底向上按一定规则依次码放生态植被袋,如图2所示。

3.4潜在泥石流的综合治理方案综合考虑周围生态景观、地质灾害威胁、场地利用状况、治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潜在泥石流的治理方案为固源。即对3处松散堆积体物源依据地形条件按照1∶1.5的坡率分层碾压夯实,坡面采用浆砌片石拱形骨架进行护坡,拱形骨架宽3m,具体尺寸见图3,骨架内填铺一层厚30cm的种植土,然后铺设草皮进行生态绿化。

4讨论

采煤沉陷区内地质灾害的发育过程与生态环境的破坏状况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发生往往同时存在,生态环境的破坏可以直接或间接导致地质灾害的发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又会严重加剧生态环境的破坏。就榆次北山煤矿采煤沉陷区来说,地下采煤活动、人类的工程开挖和肆意堆填导致区内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和众多地质灾害的发生。具体来说,地下采煤活动导致大面积地表沉陷形成塌陷坑和地裂缝,进而造成地表水土流失,植被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愈发恶劣;区内植被覆盖率骤减导致地表水更易进入坡体,进而引发边坡失稳,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煤矸石等松散堆积体不仅破坏植被,污染空气、水源、土壤,而且作为泥石流物源在暴雨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可能发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上述地质灾害发育过程及发生时,更会进一步加剧区内生态环境的破坏。由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的相互关联性可知,采煤沉陷区内地质灾害的治理方案和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方案必须全局统筹、综合考虑、综合防治。对采煤沉陷区的治理而言,不能仅对区内地质灾害采取工程措施而忽视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否则恶劣的生态环境将导致新的地质灾害的产生;也不能仅对区内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而无视地质灾害的威胁,否则地质灾害一旦发生,区内生态环境将在短时内发生严重破坏,之前耗费大量资金的生态环境恢复工程将失去意义;区内生态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分开前后来做也是不可行的,前后分开治理的方案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浪费,还会导致地质灾害的工程与生态恢复工程之间存在缝隙,不能和谐统一、共同发挥作用,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

生态环境恢复方案范文第4篇

2014年以来,河南省南召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复原机制,采取四项措施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已督促回填非法采砂点11处,恢复鸭河口库区生态环境面积2500余亩,尾矿治理960余亩,恢复森林面积4000余亩,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罚79人,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植入一个先进理念,用恢复性司法理论指导生态环境建设。近年来,该院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批捕、追捕一批危害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深挖危害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有效遏制了危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

二、明确两种激励情形,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为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复原建设,该院与法院和相关执法部门会签文件,明确两种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一是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经行政执法机关验收合格的;二是签订《生态环境复原协议》,并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降低罚金额度、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等措施予以从轻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阶段,可以通过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不、建议从轻量刑等方式作出处理决定;法院可通过适用免刑、缓刑、从轻判处罚金等方式予以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生态环境复原情况作为适用缓刑考验、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

三、出台三个规范文件,用制度推进生态环境复原机制建设。一是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中职能定位、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渎职犯罪的五项措施,加大生态环境复原工作力度的六条意见。二是与法院、公安、国土、环保、林业等7个职能部门充分沟通,会签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复原机制的暂行规定》,从生态环境复原机制的原则、适用条件、复原程序、激励措施、制度保障五个方面推进生态环境复原机制建设。三是与公安、林业、国土、水利、工商等20个行政执法机关会签《南召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两法衔接”平台建设、信息录入、审查利用、案件移送、监督管理,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同促进生态环境复原机制建设。

四、严格四项复原程序,确保生态环境复原机制取得实效。一是调查评估程序。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调查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评估案件是否适宜采用生态环境复原机制。二是审查告知程序。对于适宜采用生态环境复原机制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自立案调查、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有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督促签约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应督促违法犯罪行为人及时与其签订《生态环境复原协议》,约定修复生态环境的地点、面积、方式、期限、要求、履约保证及法律责任。四是督查验收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对照协议,跟踪、督导违法犯罪行为人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负责性验收报告。(文/孙保平)

生态环境恢复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363-0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矿山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主题,也是当今社会、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矿山企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既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研究课题。由于我国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多而复杂,综合治理的难度大,因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必须突出重点,优先解决人口分布密度较大的矿业城市及其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临的困境

我国是世界上第三矿业大国,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与国外及先进地区相比,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资金、技术、制度3大困境。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问题

2.1地质环境破坏严重

由于多数煤矿开采的煤层大多在浅部,特别是厚煤层和中厚煤层的重复开采和放顶煤开采,开采后对地面地质环境的影响最为显著,表现为地面建筑物斑裂、耕地大面积下沉、地表水沿裂隙向下渗漏等。这样就造成对地面表土及地下水源的严重破坏。还有矸石的排放,洗煤废渣的堆积、矿井水的外排等等。

2.2社会影响巨大

老的煤矿矿区有着相对密集的人口,采煤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经常引发一系列工农关系问题即社会问题,例如煤矿采空塌陷所造成地表耕地的破坏,桥涵、道路的破坏,村民建筑物的斑裂、倒塌,可以看出,煤矿矿区开采后地质环境破坏问题已不再仅是一个生态环境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人类生存的事情。搞好和加强采矿后地质境恢复治理工作,努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以提高矿区居民的和附近村民生产和生活质量,这样才能打造和谐矿区、平安矿区,实现稳定发展及“安全优先、以人为本”的宏伟发展目标。

2.3欠账较多

我国的许多煤矿特别是山东省内的几大矿业集团所属煤矿,基本上都是70后期、80、90年代在我国经济发展对煤炭资源大量需求的背景下建设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受经济利益驱动,煤矿企业“重建设、轻治理、重开发、轻保护”的做法普遍存在,更谈不上可持续发展,对采矿后地质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到位。国有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个体煤矿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煤矿数量繁多,这些煤矿在开采之后或过程中引起矿区地表塌陷、水资源污染等地质环境破坏,根本没有进行恢复治理,目前山东境内的许多年产15万吨以下的煤矿已经被关闭,但关闭后遗留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坏问题严重。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

3.1建立长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建立分级投入机制。对于计划经济体制和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前的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建立国家、省、市、县分级投入机制,国家和省要拿大头。同时,国家要对资源枯竭城市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要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进行矿山治理恢复,解决“老账”问题,就得拓展资金渠道。一是建立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从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补偿费中拿出一定比例,集中农发资金、农重金,地方财政从矿山土地出让金中预留一定比例;二是征收矿业可持续发展金,标准不低于采矿权价款的5%,此项资金计入企业成本;三是提高恢复治理保证金标准,由地方政府征收,利息也由地方政府支配。

要创新投融资体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投资主体条件、实施单位、监管流程、验收标准、收益分配和优惠政策等,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一定年期内拥有被恢复治理土地的利用权;如可以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并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用。

3.2严格准入条件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与矿山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指标。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3.3明确责任主体

首先,中央政府应承担环境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因为,资源低价是中央控制的,财政税收最终收归中央,区域发展不均衡是中央政府的宏观布局所导致的,另外,也只有国家财政能承担得起。具体建议是:中央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财政支持;应从宏观上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应提供更多的环境治理的技术支持;应完善与资源相关立法,重点进行矿产资源税费体制的改革,为矿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应建立生态区域补偿制度,重点扶持资源枯竭城市。

其次,地方政府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虽然资源型城市的地方政府已步入财政困境,无力承担所有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但是,为避免引发更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加快城市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进行环境治理。具体建议是:要制定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分期分批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排查隐患点、危险点,并落实防控措施;要对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动态监测。另外,对于虽有责任人,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原国有矿山企业,要积极协调上级配套资金,协助企业共同治理。

第三,现有矿山企业要履行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确保新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

4.结语

我国矿业城市都会面临资源枯竭和城市经济转型问题,而严峻的矿山地质环境形势是城市经济转型的重要障碍,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为了规范矿业城市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合理有序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必须尽快编制矿业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