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环境保护市场研究

环境保护市场研究

环境保护市场研究

环境保护市场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盈余业绩;环境保护信息披露;净资产收益率;指数法;信号理 论

中图分类号 F121.2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4-0206-05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及利益相 关者的关注。对外披露环境信息,揭示环境资源的利用情况,是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 选择。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其信息披露的及时、规范、透明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 利益。然而,研究表明[1],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总体比例不高, 披露状况 并不理想。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水平受哪些因素的影响?根据信号理论的解释,具有高品质商 品(这里指公司的盈余业绩)的公司有动机将自身商品品质的信号传递给买方,并在众多买方 的推动下获得高于一般盈利水平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因此,高盈利公司的环境保护信息披 露程度会更高。这一结论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是否适用?盈余业绩是否会对公司环境保护信息 披露造成显著性影响?本文将以2006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其进行实证检验。

1 文献回顾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外有关自愿性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研究呈现日益增加的趋势,其中 对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已成为研究重点。当研究公司财务绩效与环境保护信息 披露之间的关系时,西方学者的结论存在较大分歧。Anderson和Frankle[2]、Belk aoui、Bo wman[3]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企业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 。Gray等人 [4]的研究也显示,规模大和盈利能力强的公司会披露更多的环境与社会信息。 然而,Freed man和Jaggi[5]、Ingram和Frazier等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认为企业绩效与环境 信息披露 水平呈负相关关系。Cowen,Ferry,and Parker[6]在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 响因素研究时发现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型是主要因素,与盈利能力无关。

国内学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的实证检验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程度 与盈余业绩呈正相关关系[7,8],但这些研究大多是从自愿性信息总体的角度进行 的,尚未 关注到其中包含的非财务信息中的环境保护信息。马连福等[9]、沈洪涛[10]对公司社会责 任信息披露进行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绩效与社会责任信息(包括环境信息)披露显著正相 关;而李正[11]却发现净资产收益率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负相关。汤亚莉等[12]以沪深 A股2001和2002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了环境信息的60家上市公司为对象进行的研 究发现,公司规模与公司绩效和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但其研究样本偏少,披露的环境 信息仅来源于董事会报告,研究结论值得商榷。在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中,环境保护是 第一位的[14],因而有必要对盈余业绩与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进行探 讨。

2 研究框架与实证构建2.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理论认为,当公司业绩较好时,经理人员为了保持他们的职位和报酬的持续性,有动机 自愿披露较多的信息。相反,当业绩较差时,为了隐瞒利润下降的理由,就较少甚至不进行 自愿性信息披露。另外,根据信号理论,好消息的公司(这里指公司的盈余业绩)会通过传 递信号将其与坏消息的公司区别开来,通过较多的自愿性披露来向市场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 ,减少投资者对公司前景认识的不确定性或对公司的误解,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基于以上 理论,我们提出假设:盈余业绩与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正相关关系。

朱金凤等:盈余业绩与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关系的实证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年 第4期2.2 样本选取

研究显示,沪市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优于深市[14],因此,本文从沪市 选取样本 。所选行业为制造业,不仅因为制造业占我国上市公司的半壁河山,成为众多实证研究普遍 选用的样本,而且制造业中的造纸、石油、化学、塑胶等行业,由于生产过程和产品的特殊 性,在环境保护方面面临更多的社会责任,成为研究环境信息披露的代表性样本。截至2006 年底,可以得到完整财务资料的沪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共376家,剔除财务数据缺乏及被ST 、PT公司后,共得到有效样本248家,其下次类行业分布情况见表1。

表1 样本公司的行业分布由于制造业中的木材、 家具行业(行业代码C2)只有2家上市公司,且几乎不涉及环境信息 的披露,故本研究中将其从样本中删除。另外,由于我们的分析集中于会计年报,因而没有 对一些公司的独立非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如宝钢股份2006年度的“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

Tab.1 The industry distribution of the sample

行业名称及代码公司数量选取样本占行业内%占全部样本%制造业(C)37624866100食品饮料(C0)292483 9.68纺织服装皮毛(C1)30258310.08造纸、印刷(C3)1511734.4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C4)58356014.11电子(C5)1614875.65金属与非金属(C6)59457618.14机械设备仪表(C7)123554522.18医药生物制品(C8)39328212.9其他制造业(C99)771002.82

本研究中样本的选取、年度报告及财务数据均来源于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公开披露的环境信息依据年度报告手工搜集整理。本研究的统计分析工具为SPSS11.5。

2.3 变量的选择与确定2.3.1 因变量――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指数

指数法在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研究中被普遍采用,本文也采用这一方法,用环境信息披露指 数(EDI)来衡量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信息披露按照是否经过管制,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 和自愿性信息披露,Meek、Robert和Gray又将自愿披露的信息分为策略性信息、财务信息和 非财务信息三种,本文所指的环境保护信息属于上述自愿性信息中非财务信息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内外学者对环境保护信息的内容界定,并对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总 结,我们构建了包括定性信息(6项)和定量信息(9项)在内的共15个披露项目。

对这些披露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评分:(1)对于定性信息,一般性描述得1分,详细描述 得2分,没有披露得分为0;(2)对于定量信息,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详细描述得3分,仅定量 描述得2分,定性描述得1分,没有披露得分为0。评分之后,将样本公司各项得分进行 加总,得到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指数EDI,EDI的最大值为39分(6*2+9*3),最小值为0分。

2.3.2 自变量定义

自变量盈余业绩PROFIT当年净利润/当年净资产ROE 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n(income )控制变量行业类型INDU重污染行业或非重污染行业是为1,否 为0

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公司盈余业绩中综合性最强的指标,许多研究中用其衡量公司当年盈利 水平时,显示出较佳的解释力,因此,本文也以此衡量公司的盈余业绩。为了重点分析盈余 业绩对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影响,本文以公司规模和行业类型作为控制变量 笔者曾以2006年沪市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分析了公司规模、行业类型、财务杠 杆等因素 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结果显示:公司规模、盈余业绩是影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 披露的重要因素。。

2.4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来检验公司盈余业绩(ROE)与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水平(EDI)的关系 ,并用T检验和F检验来确定其相关显著性。本文构建的回归方程如下:

EDIi=β0+β1ROEi+β2SIZEi+β3INDUi+λ

其中,EDIi为第i 家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指数,β1、β2、β3为回归系数, λ为随机扰动项。

3 实证结果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表3看,上市公司ROE的均值为7.089 31,最大值为39.540,最小值为-54.590,差距 较大。行业类型的均值为0.54,说明54%的样本来源于重污染行业,46%来源于非重污染行业 。EDI的最高得分只有13分,最低为0分,与最高披露水平(39分)相距甚远,说明上市公司 提供的环境信息严重不足,很难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平均披露指数仅为2.27,仅相当于 披露了一个定量信息条目或两到三个定性信息条目,说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项 目数量偏少,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较低。

从结果来看,248家样本公司中,只有143家涉及了环境信息的披露,披露比例为57.66%。由 于不同行业与环境的相关程度相同,披露比例存在差异,污染较为严重的C3、C4、C6行业的 披露比例高于平均水平,也高于以前年度的披露比例 肖淑芳等的研究显示,20 02和2003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比例分别为55.75%和61.60%)。石化塑胶 行业2002和2003年的披露比例分别为62.12%和65.15。

;石化塑胶行业 作为高度环境敏感型 行业,其披露比例更是高达88.57%,远高于2002、2003年的披露水平。这说明随着国家环境 法规的日益严格,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现日益增加的趋势。

3.3 实证结果结论

尽管很多研究已经证实,盈余业绩是影响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一个重要因 素,但就环 境保护信息披露而言,本研究却并不支持这一观点。这意味着,当期盈利水平高的公司,可 能会倾向于自愿披露财务方面的信息,而对于非财务信息中的环境保护信息,上市公司并没 有认为是一种“好消息”,也没有将披露行为当成是一种“自我赞美”, 以树立良好的社 会形象,获得高于一般盈利水平的市场价值。这说明,就环境信息披露而言,资本市场上的 “信号显示”原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应,可能的原因在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较低,环 境保护信息披露还不会产生增值效应,尚未引起投资者的足够重视。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采用指数法,以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了盈余业绩与公司自愿性环境保护 信息披露水平的关系,结果表明(1)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水平仍然较低,难以 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信息披露在行业间存在差异,重污染行业的披露状况好于非重污染 行业;(2)无论从行业总体,还是分行业来看,以净资产收益率表示的公司盈余业绩与环 境保护信息披露水平之间不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即业绩好的公司并会比业绩差的公司披露 更多的环境保护信息,“信号”理论对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水平的解释力较弱。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市场环境和制度安排未起到激励、引导 和保护的作用。特建议:

(1)由中国监会联合国家环保总局尽快推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指引》,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提供可操作性指导。

(2)加强对“环境敏感型”行业的监管,尽 快确定重污染行业及企业名单,相关部门颁布具体规范强制其披露环境信息。

(3)制定具有可 操作性的环境审计准则,加强注册会计师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审核,重视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 质量,避免企业“报喜不报忧”。

(4)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较低,投资者和债权人不重视上 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信息,提高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加强投资者教育,改善公司治理是提 高资本市场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肖淑芳,胡伟.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J].会计研究,200 5,(3):47~52.[X iao Shufang,Huwei.A Study on the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of

Chinese Enterprises[J].Accounting Research,2005,(3):47~52.]

[2]Anderson.?J.?& Frankle,?A.?Voluntary Soci al Reporting:?An Is oBeta Portfolio Analysis [J].Accounting Review.1980,55,467~479.

[3]Bowman,E.Strategy,Annual Reports,and Alchemy[J].Ca 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78,20:64~71.

[4]Gray,R.H.,Javad,M,Power,D.M.,& Sinclair,C.D.Social and E nvironmenta l Disclosure and Corporate Characteristics:A Research Note and Extension [ J].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 and Accounting,2001,28(3/4):327~356.

[5]Freedman,M.&Jaggi,B.Pollution Disclosures,Pollution Performanc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J].Omega,1982,10:167~176.

[6]Cowen,Scott S.Ferreri,Linda B.Paker,Lee D.The Impact of Corporate

Characteristics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Disclosure:A Typology and Frequencyb ased Ana lysis[J].Accounting,Organizations & Society,1987,2(12):111~122.

[7]范小雯.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 06,(4):72~77.[Fan Xiaowen.Research on Factors Affecting Voluntary Disclosure b y Listed Companies [J].Securities Market Herald,2006,(4):72~77.]

[8]殷枫.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和盈余业绩关系研究[J].财会通讯(学 术版),2006,(3):3~ 5.[Yin Feng.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porate Performance and Voluntary I nformation Disclosure[J].Accounting Communication,2006,(3):3~5.]

[9]马连福,赵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J].证券市场 导报,2007,

(3 ):4~9.[Ma Lianfu,ZhaoYing.Research on Factors Influencing Public Corporat ions' Social Disclosure[J].Securities Market Herald,2007,(3):4~9.]

[10]沈洪涛.公司特征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07,(3):9 ~16.[Shen Hongta o.Corporate Characteristic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 closure[J].Accounting Research,2007,(3):9~16.]

环境保护市场研究范文第2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1997-2006年期间2291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比例、股权集中度对投资者保护的替代效应研究后发现,国有股权作为弱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替代机制,提高了上市公司应计质量;而在我国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地区,没有形成与之相适应的高股权集中度,并且弱投资者保护地区的高股权集中度提高上市公司应计质量的效果并不明显;另外,我国的法律环境并没有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应计质量。

关键词:国有股权 股权集中度 替代性投资者保护 应计质量

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

(一)文献回顾

LLSV认为,法律起源决定金融发展,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可以有效地保护潜在的资金供给者,使他们为证券市场提供资金保证,从而推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自此以后,国外关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增多,比如:研究法律环境和盈余质量的关系(Haw等,2003;Leuz等,2003;Gul等,2005)。关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替代机制研究,也始于LLSV,LLSV(1998)的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投资者保护负相关。数据证明,各个国家会发展对投资者较弱保护的替代机制。LLSV调查了在普通法系国家这种适应性机制发生概率会更高。另一项对投资者较弱保护的替代机制是所有权集中度。LLSV发现,通常只在对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国家,其所有权集中度会很高,而在好的会计标准和投资者保护强的国家,其所有权集中度较低。LLSV(1999)对27个经济发展好的公司所有权结构进行调查后发现:控股股东通常拥有超过了其现金支配权的权利,所有权集中的结果来源于对少数股东较弱的保护。LLSV认为要想解决控制权股东和少数股股东之间的分歧,一个好的策略就是改善法律环境,从而使对少数股股东的侵害变得困难。

Cheffins(1999)研究发现,法律对英国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体系形成的影响并不像LLSV所强调的那样,市场(如自律监管体制)产生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很好替代方式,它们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中起到了替代性作用。Pistor和Xu(2005)研究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法律保护替代机制,他们认为:由于环境的差异、法律执行的不完善性以及转型经济中公司层面信息存在着较大的噪音,降低了法律执行的效果,在这种背景下,更可能存在其他替代机制弥补法律及其执行对投资者保护较弱带来的负面效应,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Jong Hag Choi and T.J. Wong(2007)检验了39个国家的法律环境对审计市场的影响,结果表明,弱法律环境下的公司更加可能聘请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原因在于,外部审计师作为弱投资者保护的替代,缓解了冲突。

由于我国各地区法律环境存在差异,国内学者把LLSV对世界各国的研究方法应用于我国各个地区。计小青(2007)以我国国有股减持事件为背景,研究了国有控股的股权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替代性的保护,在我国转轨时期市场秩序、法律体系和管制制度不完善的制度环境下,标准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而国有控股的股权结构通过支撑外部投资者信心以及控制上市公司内部人的掠夺激励为投资者提供了替代性的保护,从而支持了我国股票市场早期的超常规发展。王艳艳和于李胜(2006)将法制因素与会计师的独立性变量引入到投资者保护中,考察法律环境、审计独立性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是第一位的;独立审计对投资者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当法治环境较薄弱时,其可以充当法律的替代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综观国内外研究可以看出,投资者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而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替代研究较少,并且,在我国的研究中,除了陈胜蓝、魏明海(2006)用了樊纲和王小鲁(2000)一年的法律环境指标外,计小青(2007)用的是事件研究法。另外,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弱投资者法律保护替代机制研究视角较少,比如:从股权集中度、股利分配、财政补贴以及信誉机制等方面。

(二)假设的提出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各地区的法律制度环境具有较大差异(樊纲和王小鲁,2003、2004),而且,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法律及其执行对投资者的保护在短期内可能无法发挥明显的功效(Pistor和Xu,2005)。国有控股的制度安排,让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人保留在国家的行政行列当中,可以使得国有上市公司内部人的均衡掠夺程度低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在标准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对上市公司内部人的约束能力不足的条件下,国有股权就成为约束上市公司内部人的有效替代机制(计小青,2007),国有股权作为弱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替代机制,约束了内部人对上市公司的掠夺,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应计质量。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一:在弱投资者法律保护地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比例较高,而且较高的国有股权比例提高了上市公司应计质量。

所有权集中的结果来源于对少数股东较弱的保护(LLSV,1999),LLSV发现,通常只在对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国家,其所有权集中度会很高,因为当法律对投资者保护不足时,公司治理机制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此时股东可能采取更高的股权集中度加强自我保护,以弥补公司治理机制的不足。自2002年以来,我国的法律环境较过去有很大改变,但是,由于地区环境的差异,各地区的法律制度环境仍存在很大差异(樊纲和王小鲁,2003、2004),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也存在好坏之差,而且在我国转型经济背景下,更可能存在其他替代机制弥补法律及其执行对投资者保护较弱带来的负面效应(Pistor和Xu,2005),股权集中度作为投资者保护较弱的替代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应计质量。因此,本文又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二:在弱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地区,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而且较高的股权集中度提高了上市公司应计质量。

实证研究设计

(一)检验模型及变量定义

1.应计质量模型。修正的DD模型将DD(2002)和Jones(1991)的方法结合起来,采用营运资金应计(或流动性应计)反映出已实现的经营活动现金流的程度来衡量应计质量,不仅可以减少Jones(1991)可控性应计项目测量误差,还可以减少DD(2002)盈余质量测量误差。本文采用McNichols(2002)修正的DD模型来衡量应计质量。

(1)

AQj,t=σ(Vj)t

其中:TCAj,t代表流动性应计;CFOj,t代表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Revj,t代表销售收入的变动额;PPEj,t代表固定资产;Assetsj,t-1表示期初总资产。AQ代表应计质量,用模型连续5年残差的标准差表示,AQ值越大,表明上市公司应计质量越低。

2.检验模型及变量定义。根据Jeffrey Doyle,Weili Ge and Sarah McVay(2007)和Ashbaugh-Skaife、Collins、Kinney,Jr.和LFond(2006)等的研究,本文选择董事会规模、董事会会议次数、董事会中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以及监事会规模作为公司内部治理控制变量。针对假设一,设计模型如下:

(2)

针对假设二,本文设计模型如下:

(3)

其中,AQ为应计质量,用McNichols(2002)修正的DD模型来衡量应计质量,AQ值越大,表明上市公司应计质量越低;SL为国家股比例,用国家股股数除以总股本表示;TOP1为股权集中度,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表示;LEG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若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小于平均值,则认为该地区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差,取值1,否则为0;LGSB表示董事会规模,用董事会的人数取自然对数衡量;LGBMT表示董事会活跃程度,用董事会会议次数取自然对数衡量;DUAL是董事会中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若董事会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DUAL取值1,否则为0;LGSS表示监事会规模,用监事会人数取自然对数衡量;LOSS为发生损失的百分比,用公司前五年出现负盈余的比例表示;SSTD是销售收入的波动性,用公司前五年销售收入的标准差除以总资产,然后取绝对值表示;LGASSET是公司规模,用期末总资产取自然对数表示;INDUSTRY为行业哑变量。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1.样本选择。本文以我国深市和沪市上市公司1997-2006共10年的数据为样本,剔除了信息不充分和金融上市公司,根据修正的DD模型,计算一年的AQ值需要五年的残差值,本文在计算各年的残差值时需要用到前一期、本期和下一期的经营现金流量,所以,对于每一年的AQ值,需要七年的数据。通过修正的DD模型计算以后,得到2002-2005年期间共4年的应计质量,共2291个AQ值。按照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是否小于均值的标准把样本分为两组,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较差的样本有1222家,而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较好的样本有1069家。

2.数据来源。本文的数据来源于深圳国泰安CSMAR数据库,各地区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来自于樊纲、王小鲁(2004,2006)编著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中国各地区市场化指数”中的地区市场化进程数据。

回归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检验

表1是分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1中显示,两组的AQ在均值和中值上都存在差异,而且同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好的上市公司相比,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差的上市公司应计质量要差一些,但这种差异不具有显著性;从国有股比例(SL)变量的均值和中值来看,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差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要显著地高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好的上市公司,重要性水平为0.01,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差的地区的上市公司,形成了较高的国有股比例;从两组的股权集中度(TOP1)来看,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差的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均值要高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好的上市公司,但中值却低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好的上市公司,并且这种差异并不显著,这说明在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差的地区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形成较高的股权集中度。

(二)模型回归结果及分析

按照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好坏对总样本进行分组,模型(1)分别对两组样本进行检验,从模型(1)的回归结果看,国有股比例(SL)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差的样本中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而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好的样本中的回归系数没有显著性,这说明在弱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地区,上市公司较高的国有股权比例提高了上市公司应计质量,并且从模型(1)对总样本的回归结果看,国有股比例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好坏的交互项(SL*LEG)系数在0.05的重要性水平上显著为负,这也证明了在弱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地区,上市公司较高的国有股权比例提高了上市公司应计质量,证实了假设一的后半部分;结合表1的结果(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差的地区,形成了较高的国有股比例),假设一得到了证实,即在弱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地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比例较高,而且较高的国有股权比例提高了上市公司应计质量。

从模型(2)回归结果看,股权集中度(TOP1)在两组中的回归系数虽然为负,但都不显著,而且在模型(2)的回归结果中,股权集中度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好坏的交互项(TOP1*LEG)系数也不显著,这说明股权集中度对上市公司的应计质量没有显著影响,而且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差的地区,高股权集中度并没有显著地提高上市公司的应计质量,假设二未得到证实。

从表2中的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来看,比较一致的结论为:董事会开会次数(LGBM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董事会开会缺乏效率,董事会规模(LGSB)和监事会规模(LGSS)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大规模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应计质量,这和吴雅辉等(2005)、Frank Yu(2005)结论一致。

结论

本文认为,在弱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地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比例较高,而且较高的国有股权比例提高了上市公司应计质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我国法律环境不完善的时期,国有股股权起到了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而在我国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地区,没有形成与之相适应的高股权集中度,并且弱投资者保护地区的高股权集中度提高上市公司应计质量的效果并不明显;另外,我国的法律环境并没有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应计质量。

本文研究表明,我国目前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执法力度与执法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吴永明、袁春生,2007),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存在不足,国有控股的股权结构发挥了替代性的保护作用;当然,国有股“一股独大”也存在它的诟病,不仅降低了上市公司经理人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与提高公司业绩方面的激励,更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作为标准的投资者保护方式之一的市场秩序作用的发挥(计小青,2007),因此,减持国有股应该是解决问题、发挥市场秩序的较好方式。但是,为了提高投资者保护较弱地区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在我国目前阶段,首要的任务是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法律执行效率,在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为顺利地减持国有股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陈胜蓝,魏明海.投资者保护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研究,2006(10)

2.樊纲,王小鲁.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4年度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计小青.国有股权、替代性投资者保护与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理论与经验证据.上海财经大学工作底稿,2007

4.王艳艳,于李胜.法律环境、审计独立性与投资者保护.财贸经济,2006(5)

5.Jong Hag Choi and T.J. Wong,2007,Auditors' Governance Functions and Legal Environments: An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 24(1)

环境保护市场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要素市场化;市场法制环境;区域创新绩效

1 引 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和“使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是对“市场起基础性作用”的以往思路的继承和发展。但是,场也有自发性、盲目性,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来发挥作用。政府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关键是做好“规则”的制定者,把该管的管好,真正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才能提升区域创新绩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要完善市场法制环境,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制定科学的规则与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那么,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市场起决定作用是否能够有效地促进区域创新绩效的提升?市场法制环境对于区域创新绩效有何影响?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如何把市场作用与经济法制建设有效结合?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2 文献综述与假设

目前我国学者针对要素市场化与创新绩效之间关系的定量研究很少,且只是针对要素市场化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关于法制环境与创新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也以定性研究为主。田新民等人研究了人力资本和劳动力流动对于区域创新的影响。另外,李国锋针对北京市流动人口规模庞大的现实,强调了基于人力资本水平调整的有效劳动要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高素英等在把人力资本分为一般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基础上,研究了河北省高层次人才、一般人才和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动态相关性。还有学者对金融市场化与创新绩效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但是得出的结论却是相互矛盾的。针对引进外资与区域创新绩效的关系,学者们也进行了探讨。江小涓等人认为,吸引外资能在多方面促进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而对于法制环境与创新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学者们多采用说理的方法,围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建设现状、存在问题、技术创新需要何种法制环境、法制环境如何完善等进行研究。纪晓丽实证考察了市场化进程、法制环境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但该研究是基于企业的视角。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要素市场化、法制环境与区域创新绩效之间关系系统分析的文章还没有见到。

许文彬认为,金融市场化改革是经济增长的结果而非原因。杨志群的研究发现,金融市场化、金融业竞争促进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余静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金融市场化通过改善外部融资环境有效地提高了地区研发创新水平。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1)H1a金融市场化与区域创新绩效正相关。

学者们基本上都把FDI的技术溢出效应看作是一种经济的外部性,其表现在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过程中,其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理念及生产技术等通过一些非自愿的溢出渠道,传递给当地的其他企业,使东道国企业技术水平得到提升,进而促进该国的内资部门经济增长。一般来说外商直接投资程度越高的地方,其FDI技术溢出程度会越高,进而会影响地方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2)H1b引进外资与区域创新绩效正相关。

当前的学术研究中,大多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与GDP之比来衡量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程度(FDI/GDP)。因此,本文也使用该方法来衡量各地外商直接投资程度。我们使用各地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与地方经济规模(GDP)之比来测量引进外资的程度。

田新民等人通过对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八个城市年度数据的面板分析,讨论了人力资本对于区域创新的促进作用,到底是人力资本积累导致了创新,还是创新型区域吸引了人才?实际上,两种情况都会发生,两者互为因果关系。所以,本文提出假设:

(3)H1c劳动力流动性与区域创新绩效正相关。

科技创新不仅需要诞生的沃土和适合生长的环境,更需要完善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较强的法制意识与司法效力将为技术创新成果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提高技术成果专利的预期收益。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4)H2法制环境与区域创新绩效正相关。

对于区域创新绩效的衡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指标。黄丹旗等人把专利数、科技论文数、技术流动三个要素作为科技创新的产出指标。刘顺忠、官建成等人用发明专利授权量、国外三系统收录科技论文数量、新产品产值率、亿元投资新增 GDP和万元GDP综合能耗作为指标来衡量一个地区创新产出能力。为了更好地衡量区域创新绩效,本文用专利授权数量、论文数量和技术市场交易合同金额三个指标衡量区域创新绩效。

3 变量模型图

下图是本文的模型图(括号内的正负号表示正、负相关)。

模型图

4 结果和讨论

本文的数据主要出自《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市场化指数》,在用STATA软件做回归分析时,把因变量滞后一年,通过多重共线性检验,VIF值都小于10,得出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专利批准量和金融市场化负相关,与引进外资以及劳动力流动性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这说明,这些要素的市场化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要实现区域创新绩效的提升,亟须实现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而中介组织和市场法制环境与专利批准量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有着非常显著的促进作用。

技术成果交易额和金融市场化呈现负相关的关系,与市场法制环境呈现正相关关系。与其他要素无关。说明,要素投入并不能带来很高的创新绩效产出,法制环境对于区域创新绩效的提升至关重要。

论文数量与金融市场化负相关,与其他要素的市场化不相关,与法制环境显著正相关。这说明,市场法制环境对于论文产出很重要,而要素市场化反而不起作用,甚至起阻碍作用。

由此,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由于中国的市场发育程度很不完善,某些方面的市场化(如:要素市场化)不仅不能促进区域创新绩效的提升,反而会阻碍创新绩效的提升。从市场作用来看,因为中国的市场机制发育很不健全,对于区域创新绩效的改进与提升而言,特定的市场的特征可能并非起着促进作用。

(2)从政府行为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对区域创新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引进外资对区域创新绩效没有影响,即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区域创新而言更重要。政府应进一步探索政府重视科技创新的方式,反思对区域创新主体的直接研发投入的规模与模式,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区域创新的积极作用。

5 政策建议

5.1 改变投入方式,从招商引资转变为普惠性的税收优惠

通过回归分析发现,引进外资和区域创新绩效的相关系数并不显著。这说明,政府的招商引资其实并不能很好地发挥“技术外溢效应”。有条件的直接投入不如无条件的普惠政策,招商引资不如普惠性的税收优惠。

5.2 政府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促进国有银行改革,强化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化程度与区域创新绩效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就要求在今后的科技创新过程中,要纠正“市场失灵”现象,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完善立法,促进国有银行改革,强化金融监管。为区域科技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5.3 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快法治进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市场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市场法制环境还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很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违法成本很低,而维权成本很高,有“杀敌一千,自损两千”之说,导致区域创新的缺失一个安全可靠的“软环境”。这就要求在以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政府做好规则的制定者,并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田新民,王立斌.人力资本与劳动力流动对区域创新的影响[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3(4)51.56.

[2]李国锋.劳动力流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基于北京市的测算[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3):31.36.

[3]高素英,赵曙明,王雅洁.人力资本与区域经济增长动态相关性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1):84.90.

[4]李贻宾.外国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6.

[5]纪晓丽.市场化进程、法制环境与技术创新[J].科研管理,2011(5):8.16.

[6]许文彬.我国金融市场化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1978―2007年数据[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35.42.

[7]余静文.金融市场化、配置效率与地区研发创新[J].产经评论,2014(2):37.46.

[8]杨志群.金融集聚、金融发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3.

[9]田新民,王少斌.人力资本与劳动力流动对区域创新的影响[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报,2013(4):51.56.

[10]周莹.我国科技创新法律环境的反思及其完善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08(5):59.60,212.

环境保护市场研究范文第4篇

城市环境中影响城市建设的地质问题,因地域的不同而存在着不同的地质问题,如:在以农业为主的城市,主要涉及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水土资源开发、森林保护与开发以及工业发展而造成的土地退化和污染等;在以工业为主的城市,由于工业和人口的集中,对环境影响很严重,导致环境恶化而造成灾害,对城市建设造成严重的威胁和损失。但综合而论,水资源问题、城市垃圾、地基问题、旧城区人为因素仍是城市环境中影响城市建设的主要地质问题。首先是水资源问题,某些城市因地下水开采过度,导致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城市道路下降、塌陷、水源枯竭、海水倒灌等现象。因此,需要通过环境工程地质的研究,更好地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推进城市建设;其次是由于某些城市垃圾的处理问题,对地表产生污染,土地属性发展转变,影响到工程施工质量。同时,垃圾还会对水资源造成影响,影响土壤的物理力学性质,对建设项目十分不力;再次就是地基问题,在地基的勘察上,不应有岩土体结构、物理化学性质、微地貌、水文地质条件等。如在软土层上施工的建筑常会出现裂缝、开裂、下沉等质量问题。因此,要对环境工程地质进行全面评价后,才能施工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同时,在旧城区内,热力场、重力场、地电场、声场、辐射场、地震效应场、地磁场等自然物理场,将受人类的经济活动、资源消耗等人为因素影响而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到水资源、大气圈、氧气含量等自然环境问题,危害旧城区内所有生物的健康,对城市建设在一定范围内也产生着重要影响。

在城市建设中如何对环境工程地质进行研究

在了解了环境工程地质对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和影响城市建设的地质问题后,重点就在于如何开展环境工作地质的研究工作。环境工程地质学主要研究的是人类活动影响下的区域性工程地质环境的变化。其研究方法主要有环境工程地质调查和制图、地质灾害调查、环境工程地质观测、类比和模拟、预测评价等方法。但是,由于自然地质环境与一定的地质、地理和气候单元相联系,不同地区工程、经济活动的类型、组合和特点不同,因此区域性环境工程地质研究在不同地区将有不同的问题和特色。

其中,环境工程地质调查是城市建设环境工程地质研究的基层环节。主要是对城市建设区域工程地质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的调查研究方法。在环境工程地质制图上,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即反映出城市建设区域的地质条件和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的地质变化,其内容包括土层、岩层、岩土特性、土壤、地貌、水文、地下水、气候、外生及内生自然灾害、天然资源、土地利用、人类活动影响等。通过环境工程地质调查和制图,可以相对较为直观地反映出地质环境的现状,为后期的科学规划和开发,减少日后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提供一定的支持。

环境保护市场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保护理论起源于问题,其核心内容是防止企业内部人(主要是指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对外部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进行“掠夺”。根据政府立法和执法在投资者保护过程中的作用,国外的投资者保护理论宏观上可以分为契约论和法律论两种。国内理论则分别从健全金融法规和严格执法、增强自身的金融意识与维权意识、深化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公司治理的优化、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优化环境、和股市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已有文献对投资者保护的研究,主要是从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法律环境、立法及法律的执行、公司治理和公司质量及声誉机制等方面展开研究。

(1)法律体系对于投资者保护至关重要

La potal、lopez-Silnes、shleifer和Vishiny (简称为LLSV)为代表的法律论为投资者保护理论的主流,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体系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重要因素。Coffee (2000) 和Johnson 等(2000) 认为,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投资者保护上的差别主要在于司法原则的不同。

(2)投资者保护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Francis、Khurana、Pereira的实证分析表明,良好的投资者保护法律环境可以引导企业采取高质量的会计方法等措施来完善公司治理,而反过来高质量的会计方法却无法替资者法律保护,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股权的分散。

《法与金融学(law and finance) 》(LLSV , 1998)从外部法律环境考虑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指出各个国家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和执行法律措施时的力度是因法律起源的不同而不同的, 起源于普通法系的国家比起源于民法系的国家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利。

(3)立法更需要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Pistor等专门对26个转轨国家投资者保护情况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尽管转轨国家有关股东保护的法律条文有了很大进步,但法律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严重制约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LLSV强调了法律具体的执行效果。Glaeser 等(2001) 比较了1990 年代波兰和捷克两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差异,得出证券立法和证券执法在股票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4)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

LLSV通过对较发达国家或地区公司的实证研究后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所有权结构密切相关。L.Klapper 和 I.Love通过对25个新兴市场和18个地区的495家公司的实证分析发现,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司法体系和执法力度不太完善的国家,企业内部的公司治理能够发挥更大作用,企业内部的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外部宏观法律环境的不足。

(5)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

Johnson 等(2000) 对亚洲金融危机的研究发现,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公司内部人对于中小投资者的盘剥就会变本加厉。认为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对于提高投资者利益保护度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国内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对投资者保护的研究主要从健全金融法规和严格执法、增强自身的金融意识与维权意识、深化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公司治理的优化、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优化环境、和股市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健全法律法规

(蒋美云、池雪平,2002)从立法内容与需承担法律责任两方面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及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中外比较。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对禁止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陈国进,赵向琴 ,林辉,2005)认为由于证券执法尚未对潜在违法违规者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和我国现行证券法规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受害的投资者得不到充分补偿。因此,加大证券违法处罚力度、明确证券违法的民事责任应该成为证券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刘津,黄山,2006)、(郝立辉,2009)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为证券市场中各种违规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一个“降落伞”。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震慑目前证券市场中个别不良机构,打压违规、违法操作行为;(强晓红 ,2008)认为要健全金融法规,通过法律规范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活动,明确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王建中、张莉,2006)认为法律体系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本身还是其执行上都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有从完善有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规范;(彭卉,陈雪青,2004)指出现有的法律中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王经涛,2005)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除了建立消费者协会组织外,更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金融服务机构的社会信用及行业评判标准制度。

(二)增强投资者的金融意识与维权意识

(陈永康、 邓大悦 、练秋慧,2005)、(强晓红 ,2008)认为应开展投资者教育,社会公众也应该全面增强自身的金融意识与维权意识,保护自己的金融消费权益;(樊行健、雷东辉,2009)指出,监管机构应有所作为。应通过投资者教育及培育机构投资者来提高市场平均的信息解读能力并指导投资者的决策行为。

(三)深化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

(强晓红 ,2008)提出通过加快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指出只有深化改革,完善金融体制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加强金融法律建设并严格执法,才能真正使金融消费中的消费者得到保障。

(四)强调严格执法

(何佳等,2001) 对我国信息披露立法的研究也得出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已经达到了新兴市场经济的平均水平。因此,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系统地深入分析我国当前立法水平和执法效果是一个重要而又急迫的任务;(陈国进,赵向琴 ,林辉,2005)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讨论了证券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讲,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可以对上市公司内部人起到威慑作用,提高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度,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提高上市公司价值,降低股权筹资成本,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增长。认识到法律保护在证券市场发展和强化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只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第一步,究竟制订什么样的法律以及如何建设这些法律及相配套的制度和社会规范,才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所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罚事件的实证分析表明,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并没有给投资者带来正的非正常收益,反而在处罚公告日前后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其利益并没有得到更好的保护;(王建中、张莉,2006)认为法律的执行上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提高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执行质量来保护投资者。

(五)公司治理的优化

(陆杨、 查小莉,2005)从公司治理制度的设计的出发认为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应当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一核心目标构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帕累托最优状态;(魏安莉,2005)从理论和投资者保护理论出发, 提出应从公司治理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两方面构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整体框架。建立有效的内部权利制衡机制,当前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应以完善内部治理为主并加强外部市场监督机制和法律环境。

(六)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

(魏亚平,2003)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借鉴美国SEC颁行公平披露规则的成熟经验,从披露环境、披露体制、披露技术等方面研究制定公平披露的可能性。吸取美国公平披露实施中的经验,对涉及到具体执行方面的技术、专业定义时,要清晰明确,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和疑虑“。最后,大力发展互联网,充分利用新闻会和其他信息传播渠道广泛信息,提供一种使重要信息让所有投资者同时获悉的客观环境”。总之,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更加严格和公平的信息披露制度,将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完善的必然要求;(刘鹏飞,2005)对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象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信息的途径、改革现行的监管方式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建设与对策;(滕莉莉,2005)指出应加强对主办券商的管理。监管重心应在于信息披露。与主板相比,这个市场更要大幅提高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实施信息实时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和及时性。

(七)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与投资者保护

(刘刚,2006)认为在我国三板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必须从资格要求、制定合理的报价规则、规定做市商的权利义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好制度安排。做市商可能垄断信息,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做市商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市场披露交易情况,以维护“三公”原则。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上逐渐和国际接轨。

(八)股市文化建设与投资者保护

(张杰,2009)从股市文化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股市文化建设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在遵循引导投资者正确投资和坚持制度与道德双重建设的原则下,就如何建设基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中国特色股市文化提出了建议。

(九)证券监管的伦理基础与投资者保护

(李琴,2005)从证券监管的伦理基础的角度,具体从反欺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反歧视待遇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社会救济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四个方面论述了投资者保护。

(十)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

(吴晓求,1999)从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前的资产重组和包装行为;逐步改革现行的证券发行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的赢利预测,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证券市场上各类购并重组活动中的虚假行为;建立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的责任制度;建立动态化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正确认识和处理证券市场的产业政策导向和所有制结构;造就一批具有公正、客观、独立精神的证券中介机构几个方面提出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创造透明的市场环境,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从制度和市场环境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优化环境与投资者保护

(张良,2005)提出法律环境的培植;(陈永康、 邓大悦 、练秋慧,2005)提出要建设健康成熟的投资环境;(刘津,黄山,2006)、(郝立辉,2009)指出通过继续维持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为上市公司提供良好的营利空间,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投资市场。

(十二)监管制度的优化

(罗孝玲、张扬,2002)提出建立以代办券商为核心的自律监管当务之急应加快建立以代办券商为核心的自律监管机制, 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监管。由证券协会对代办券商实行监督, 并有权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披露;(彭卉,陈雪青,2004)指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处罚不力以及行政干预过多等现象,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监管根本目标错位,监管力量薄弱和中介机构功能错位;(刘津,黄山,2006)提出证券市场监管的适度;(强晓红 ,2008)指出要完善监管系统,加强监管力度,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郝立辉,2009)指出要通过加强证券市场的各种监管机制,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公平的竞争市场。

(十三)建立和培育保护组织

(王经涛,2005)、(何德旭、张 捷,2008)等提出要建立和培育消费者保护组织。

此外,(王伟玲,2002)从争议的解决途径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指出了投资者保护的路径;(胡海峰、李忠,2009)对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与上市公司价值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出法律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程度与公司价值的正向作用显著的结论。

三、对我国优化投资者保护的启示

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需要在体制、法律、政策以及教育等多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有力措施,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等主体的积极配合参与。相信在多方的协同努力下,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贯穿证券市场始终的关键问题,必定会在当前金融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中,得到有效地贯彻和体现。

参考文献:

[1]La Porta R ,LopezODeOSilanes F ,Shleifer A ,Vishny R1Legal determinant s of external fi-nance[J ].Journal of Finance ,1997 (52) :1131~1150.

[2]Coffee J. Privatiza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The lessons f rom securities market failure[ R].Working paper no.158 ,Columbia Law School ,New York ,2000.

[3]Francis, J.,I. Khrurana, and R. Pereira, 2001, Investor protection Laws,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Around the World, Working paper (University of Missouri-Columbia).

[4]陈国进、赵向琴 、林辉.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罚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效果[J].财经研究.2005,(8):48-58.

[5]魏安莉.构建完善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体系[J].工业技术经济.2005,(2):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