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法律救济

1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针对现状提出保护措施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信息网络技术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国际承诺付诸实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这两个条约更新和补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是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通过以来,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场以及新的传播形式。1997年,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础上,1998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了严格具体明晰的界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利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2 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

2.1 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虽然我们认识到立法在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视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产业的自主发展。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2.2 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甚至还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3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装设计;保护

服装设计属于艺术设计之一,它以实现服装功能为前提,是用织物或其他材料对服装进行艺术塑造并加以表现的过程。优秀的服装设计是凝结着服装设计者的智慧和汗水,属于人类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一、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途径

目前,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专利法》、《商标法》都未对服装设计的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服装设计的应有内涵,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内,至少有以下四种途径可以为服装设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可保护服装设计图及样衣等

在服装设计的一系列过程中,会形成包括示意图、设计图、模型和样板样衣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作品。这些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条件,具备可复制性、独创性等特点就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保护期限长、无需履行任何手续、权利范围较宽等优势。

(二)服装设计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法》针对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服装设计就是服装工业中服装产品的外观设计,它是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满足“新颖性”、“明显区别性”与“合法性”等实质性条件,为当一款服装设计符合这些条件时,就可以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以此予以保护。专利法的保护具有权利范围明确、排他性强等优势。

(三)商标法对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禁止权,而且禁止权的效力大于专用权。商标所有人不但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而且有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实践中,假冒、仿冒产品往往伴随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服装设计领域的抄袭、仿冒也不例外。因此,服装生产者及服装设计者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实现对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服装设计的兜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服装设计亦可以提供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的保护以及对知名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保护,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服装设计产品和服装生产企业。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可以起到对服装设计提供兜底保护的作用。

二、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由通过前文所述可见,我国现有法律中,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甚至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对服装设计提供或多或少的各种保护。但这种看似多条的保护途径,既会产生所谓的“权利竞合”与“权利冲突”,也会造成一定的“权利空白”或者权利事实上的无法主张与实现。

(一)著作权服装设计保护的不确定性

首先,著作权的相对排他效力,仅仅有权禁止他人的复制或抄袭,对于较高明的“剽窃”和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作品则无权禁止。1999年,发生在我国的“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典型一例,该案二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的服装设计属于造型艺术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但同时认为胡三三与裘海索的服装均是各自独立设计完成的,虽然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原被告的服装设计作品在整体表现形式、情感表达、欣赏者感受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被告并没有抄袭原告的作品。这充分说明了判断者对标准的理解,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的不确定性。其次,虽然服装设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示意图、设计图、模型以及样板样衣等能以一些作品形式获得保护,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操作难度大,争议较多。例如,到底是保护服装示意图、设计图还是样板样衣?服装示意图、设计图、样板样衣是美术作品还是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依据服装示意图、设计图、样板制作服装这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属不属于复制?通过直接购买成品服装仿制侵权服装,是否侵犯了服装设计作品的复制权?等等。例如发生在2007年的“华斯裘革制品公司与无锡梦燕制衣公司、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生产的两款裘衣侵犯了原告两张服装设计图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原告败诉,认为虽然原告的服装设计图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被告生产的裘衣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调整。此案不但否定了成品服装属于作品,而且也认定了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从而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带来新的问题。最后,《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虽然简便,但我国的大多数创作者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疏于存留证据,而造成在侵权诉讼中举证困难。比如,创作完成的时间?是否发表?等等。

(二)服装设计外观专利保护难达预期效果

首先,专利权的获得以申请为前提,服装设计所有者必须提供众多的申请文件,完成复杂的申请程序。服装生产企业要么在内部设立相关的部门负责,要么委托专业机构,都会增加生产成本。一般从申请到授权基本上需要一两年的时间,到那时该服装设计很可能早已过时,即使获得授权也已毫无意义。时效性决定了复杂的专利申请程序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利于的。其次,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造成大多数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不高。申请服装类外观设计专利的大多是功能性服装,真正处于潮流前线的服装设计很少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判断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标准很难确定,因为服装设计必须满足服装实用性的需要,其差别往往就只能集中于局部和细节。最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十年,这种固定的保护期,一方面对于那些经久不衰的服装设计,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另一方面大量的服装设计外观专利申请在刚刚获得授权后即以不缴纳专利年费的形式自动终止,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专利申请资源。

(三)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的有限性

用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的权利以侵权者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为前提,如果复制或仿冒者并未使用注册商标,也不存在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则商标法无法给服装设计者提供保护。如现实生活中,大量以“山寨”名义出现的仿版服装、“山寨婚纱”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模糊性

在服装企业无法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保护自己的服装设计时,就只能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来考察侵权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现行法律对于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标准不明确,“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极难认定。

三、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在服装设计法律保护体系方面,我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当前,众多的服装设计得不到有效保护,被抄袭、被模仿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与我国服装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因此,立足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构筑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构筑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服装设计保护体系

无论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还是考虑到权利人的成本收益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以著作权法为核心保护服装设计都是必由之路。因而笔者建议对著作权法进行相关修改完善以适应服装设计保护的现实需要。首先,应明确把服装规定为单独一类作品加以保护。即给予服装作品和建筑作品同样地保护地位,这样不但可以使服装设计图作为工程设计图得到保护,而且服装本身也可以得到和建筑物同样的保护。其次,对服装作品规定特殊的保护期。服装作品的生命周期一般较短暂,没有必要给予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建议采用《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短保护期限二十五年,甚至还可以借鉴英法等国的经验确立一至三年的临时保护制度。

(二)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提供双重保护模式完善服装设计保护体系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排他性、独占性最强的权利之一,在保护服装设计方面的优势不言而喻,提供给权利人双重保护模式的选择权,才能切实完善地保护服装设计者的权利。循此思路建议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相应完善。首先,尽量缩短服装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其次,引入实质审查,提高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显著性标准。同时,对于双重保护模式下的“权利竞合”的解决,应以不重复保护为原则,即一旦权利人选择以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则保护期限届满后将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服装设计保护体系的补充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服装设计保护体系中也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服装设计是人类对美的追求,永无止境,完善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必将极大地激励服装设计创作,推进我国服装产业的发展,丰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庄静.服装艺术设计.东华大学出版社.2008.

[2]廖子珣.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8).

[3]谢帅.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商业文化.2016(23).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1999)一中知初宇第145号.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机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的现状,剖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旅游;旅游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贵阳市

The tourism culture industry is the new industry of the 21st century and also the pillar industry of the development ofGuizhouprovince, thus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becomes quite important. This article is about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 ofGuizhoutourism culture industr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operty right of the natural tourism resources and humanistic tourism resources, further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exist is needed. On the one hand, hope to help the tourism culture industry of Guiyang to find the lea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remedy them timely. Therefore, to make the tourism culture industry more adaptable to the inceasingly drastic cultural market and also to enhance the brand and industry of tourism culture industry; On the other hand, hope to be the reference of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in order to make rational planning, regulating and controll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ourism culture industry of Guiyang in future. Therefore, rational suggestions and solutions could be put forward to th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 of tourism culture industry ofGuiyang. Keywords: Tourism,Tourism culture industry,Intellectual property, Guiyang. 21世纪是信息时代,公众的注意力越来越成为稀有资源,旅游文化产业是典型的注意力产业。旅游环境的营建和产品的打造,是为争夺更多的市场关注,旅游文化产业的一切离不开展示、少不了关注。旅游文化产业极具商业化个性、人性化品格、文化性内涵,包容了来自几乎整个世界的注意力。

文化既是旅游业的特质资源基础,又是它的精神动力和支撑。谁拥有了丰富的文化资源,谁就掌握了旅游业发展的主动权。同时,又因为旅游产业能够为社会带来庞大的就业机会和生产总值,人们又将旅游文化产业看作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

旅游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以自然历史文物景点观光服务为核心,以享受人类文明成果、开发快乐精神资源和获取自然历史知识为动机,带动饮食、旅馆、交通、商业、娱乐等配套发展的大型文化产业群。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民收入、生活水平的持续快速提高,国民旅游消费迅速兴起并呈现爆炸式增长,满足多层次的国民旅游消费需求成为旅游业重要的功能和任务,进入本世纪以来这一趋势进一步增强。

在旅游产业逐步发展成为新的支柱产业的同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正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2009年以来,随着《贵州省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出台,寻求对我省旅游产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开始迅速升温,逐渐形成热潮。 在各地旅游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以景区景点名称为核心要素进行商标申报,探索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通过打造地理标志农特产品,丰富和提升我省旅游商品成为强化我省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三条重要路径。

1.1.1文化产业及其分类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为这种生产和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产业。文化产业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1]

文化产业功能:经济增长功能、意识形态功能(满足人的需要、引导舆论宣传、防御文化殖民)、文化传播功能、审美与评价功能。

图1.1

如图1.1所示,文化产业主要分为三层,分别是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层和文化产业相关层。

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包括了新闻书刊、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电影电视、文物保护、博物馆、文化研究、会展等行业。是文化产业的主要行业,作为核心行业而存在。

文化产业的层是服务于文化产业核心层,层中的互联网、旅行社服务、休闲娱乐服务、文化产品销售等行业均服务于处于核心层中的核心行业。

文化产业的相关层,是文化产业核心层和文化产业层衍生和相关联的上下游产业,主要涉及到了服务于核心层和层的产品的生产和加工。

1.1.2旅游文化产业及其分类

旅游文化产业是一个以旅游资源为核心,以旅游经纪、旅游食宿和旅游交通等为产业和相关产业而向外不断辐射的综合性产业。

一是自然旅游资源。自然旅游资源亦称“自然景观”,这是指能够使人们产生美感,并能构成景观的自然环境或物象的地域组合,所突出的是物质的物理属性及其对人的心理产生的新奇别致的美感,注重的是官能感受、切身体验和心境快乐。

二是人文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亦称“人文景观”,是指古今人类创造和积累起来的富有人文特色、精神价值和广泛影响力的文明成果,是物质形态和精神蕴含凝聚而成的景观资源,所体现的是历史文化的内涵和神韵。这其中也包括了民情风俗、人际关系、传统节庆、民间生活方式、特有的民族服饰与文化艺术形式等,还可以包括现代建筑成就、新生事物等等。[2]

人文旅游资源突出的是一种历史特性,它是用静态的景观形态来体现动态的历史内容,具有深刻的历史文化性和思想蕴含性。我国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人文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已经跻身于“世界遗产”大国。这是以人为载体的一种社会现实,注重的是现实的人的一种心理触动。如各旅游区举行的历史文化表演,由于表演者从历史的角度刻画人物,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情节,再现一定时期的民族历史和文化,有着深深的历史符号、政治烙印以及经济发展的特征,使游客在了解历史的同时,了解政治、经济、文化并受到启迪。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3]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1)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4]

图1.2(商标注册证书)

(2) 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5]

著作权的客体包括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计算机软件、建筑模型设计、戏剧作品、口述作品等。登记著作权之后,著作权人可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编权、汇编权和翻译权。 图1.3(著作权登记证书)

(3)专利权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6]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主要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图1.4(发明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 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图1.5(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 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

图1.6(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4) 域名注册

域名就是上网单位的名称,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网络的单位在该网中的地址。一个公司如果希望在网络上建立自己的主页,就必须取得一个域名,域名也是由若干部分组成,包括数字和字母。通过该地址,人们可以在网络上找到所需的详细资料。域名是上网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上的重要标识,起着识别作用,便于他人识别和检索某一企业 、组织或个人的信息资源,从而更好地实现网络上的资源共享。除了识别功能外,在虚拟环境下,域名还可以起到引导、宣传、代表等作用。 1.3 知识产权在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中作用

1.3.1 知识产权有助于提升旅游文化产业品牌形象

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建立,有助于旅游文化产业中的企业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无论是发展特色产品,还是贴上独有标签,都需要通过知识产权进行确权、维权行动。

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品牌,品牌的核心是技术和创新。因此,当我们对技术和创新进行保护的时候,就不可避免的要用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对技术和创新的作用,第一就是确权,确定该项技术和创新内容属于企业自身;第二,就是维权,维护企业的技术和创新内容不受到侵犯。因此,当我们将知识产权很好的运用到旅游文化当中来时,就能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品牌,从而更好的提升了旅游文化产业的品牌形象。 企业价值包含了无形的企业价值和有形的企业价值。在此,无论是商标权的获得,还是著作权以及专利权的获得,或者是域名的注册,都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使企业在市场当中有更加巨大的市场价值,从而通过无形的知识产权,获得了无形的企业价值。

另外,将知识产权运用的客体,即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投入到市场当中,能够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增值。增值,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提高,还在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认可度上得到重要的认可。这样也极大的提升了企业的有形价值。 无论是市知名商标、还是省著名商标,乃至中国驰名商标,都是以企业注册商标为基础的。政府也针对获得上述荣誉的企业,有着资金上的扶持和政策上的优惠,甚至可以主动帮助企业打假维权。因此,在旅游文化产业当中,发展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通过知识产权的树立,来帮助自己获得政府最大的限度的帮扶。

另外,现如今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是认牌购物。当一个企业将自己的知识产权系统有效建立后,就会获得社会认可,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也是企业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2 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1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中自然旅游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1.1 贵阳市自然旅游资源概述

贵阳市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主要包括了天河潭、花溪公园、南江大峡谷、桃源河、六广河、紫江地缝、情人谷、红枫湖、香火岩峡谷、百花湖等。自然旅游资源由于是天然具有的,不具备产品的创造性和创新性。因此,在论述贵阳市自然旅游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将从商标、著作权和域名注册三方着重论述。

2.1.2 商标权的保护

接下来我们用表格的形式将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中自然旅游资源的知识产权当中,商标权的保护的状况展现出来,并将和他同一类型不同地域的景区进行比较: 景区 核心层商标注册量(件) 层商标注册量(件) 相关层商标注册量(件) 核心层商标抢注量(件) 层商标抢注量(件) 相关层商标抢注量(件) 天河潭 1 0 0 0 0 10 南江大峡谷 1 2 2 1 1 1 情人谷 0 0 0 1 1 10 红枫湖 0 0 0 4 3 27 紫江地缝 0 0 0 0 0 3 桃源河 0 0 0 0 0 0 六广河 0 0 0 0 0 3 花溪公园 0 0 0 0 10 51 香火岩 0 0 0 0 0 0 百花湖 0 0 0 1 3 7 共计 2 2 2 7 18 112 表2.1 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自然旅游资源景点商标情况 表2.2 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自然旅游资源景点商标情况与安顺市对比

通过表2.1,我们可以得知,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当中的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景点商标注册量仅为6件,竟然远远低于商标抢注件数,景区的商标权流失严重;抢注单位凭借商标权的获得,利用景区的名气,获得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而景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严重受损。

安顺市是整个贵州省商标权保护较为完善,政府较为重视的地区。表2.2将贵阳市的旅游文化产业自然旅游资源景点商标与安顺市做了一个对比,发现虽然安顺市自然旅游资源少于贵阳市,但是商标注册数远远多于贵阳市,景点全部都有商标注册行为,而贵阳市商标注册景点只占了总数的20%。以黄果树风景区为例,黄果树旅游集团针对黄果树风景区商标全类注册,并且凡是在黄果树举行的会议和黄果树景区自发开展的节庆活动,均有注册。不仅全面保护了旅游文化产业的核心层,还全面保护了层和相关层,堪称贵州旅游景点的典范。

另外,通过表2.1可以了解到,在贵阳市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当中,商标申请单位只有南江大峡谷和天河潭两家景区。作为旅游文化产业的核心层,知识产权的保护令人堪忧。并且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两家单位,即南江大峡谷和天河潭,由于天河潭商标早已被其他企业抢注,目前,天河潭商标依然处于申请无效状态。也就是说,在贵阳市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有且仅有一处景点拥有自己的商标,即南江大峡谷。

图2.1

如图2.1所示,在国家商标总局已提交的“南江大峡谷”商标注册情况中,总共有三家单位申请注册了“南江大峡谷”这一商标。其中由景区管理单位注册的商标总共涉及5个商标类别,均属于旅游和旅游涉及的相关类别。另外两家单位同时也注册了这一商标,商标类别也属于旅游相关产业。

旅游文化产业分为核心层,层,相关层。由于商标注册分为45个类别,其中又着重分为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因此在商标申请当中,也深刻的体现了核心层、层、相关层的概念。所以在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注册商标时,旅游和旅游规划作为核心层,在商标类别的注册应当是重中之重,其次作为层的餐饮、娱乐服务、广告等次之,最后才是作为相关层的产品生产、加工提供。

在此以南江大峡谷为例,进一步进行分析。在南江大峡谷景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涉及到了娱乐服务、餐饮、旅游和农特产品。的确也将旅游文化产业当中的核心层、层和相关层都有所保护。但是我们发现,核心层当中的旅游规划并没有进行保护,层中的广告也没有注册保护,即使在相关层的特色产品上,也仅仅保护了农特产品,手工艺品等是没有进行保护的。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南江大峡谷”这一商标在旅游文化产业中的核心层、层和相关层被注册且注册单位并非是景点管理单位时,就会存在商标权的流失,造成经济利益和景点声誉上的损失。如图示七所示,另外两家非景区管理单位也提交了“南江大峡谷”的商标注册,并且除了旅游以外的商标注册都核准通过。也就是说,在旅游的层和相关层中的部分行业的“南江大峡谷”这一标志,已被其他非景区管理单位拿到了商标专用权。由于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唯一性,其他单位已注册“南江峡谷”商标所涉及行业,南江大峡谷景区都将不能使用这一商标,这将造成景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损失。这样的情况正如天河潭景区所遭遇到的一样。

图2.2 图2.3 如图2.2所示,天河潭景区已经申请注册旅游的商标,但是在图2.3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无效了。而在图2.2当中有多达5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天河潭”这一商标,可见这一情况是多么的严重。由于其他企业和个人在先注册“天河潭”商标,导致景区自身去申请注册景区名字时,商标申请注册无效。

2.1.3 著作权的保护

旅游文化产业中,自然旅游资源的核心层是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著作权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景区对外宣传的标识进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第二个方面是对景区景点进行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纵观整个贵阳市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没有一家单位将自己的景区标识进行著作权登记,也没有一家单位将自己景区的景点进行著作权登记。这就让很多企业和个人有机可趁。

同样以南江大峡谷为例,尽管南疆大峡谷在商标权的保护上面在贵阳市处于一个较好的保护状态,但是在著作权这一块是缺失的。首先,南江大峡谷无论是在网络推广上,还是在平面媒体推广上,都已经统一运用了同一标识进行景区的对外宣传,但却尚未将这一标识在国家版权中心登记著作权,这将会造成该标识被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而不能用更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其次,未将南江大峡谷的经典景点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样会造成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该景点进行商业利用,从而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双赢。这样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比如黄果树瀑布,天河潭旱洞出口钟乳石瀑,梵净山蘑菇石等。都是其他企业和个人将景区的景点作为商标图样申请商标,或者是作为产品包装、产品来源地宣传进行商业利用。

另外,由于中国加入了《伯尼尔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再中国境内登记的版权在全球的178个国家都是有效的。由于自然旅游资源具有固定性,属于天然所有,而旅游行为是流动性的,旅游行为的流动性加上旅游景区的对外宣传的大范围,同样使景区的名声和景区的景点享誉国内外。这样的话,就更应该将著作权作为旅游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的部分来进行落实,尤其是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

核心层登记著作权之后,层和相关层也得到了相关的保护。因为著作权登记,如果是个人登记有效期是有生之年及生后50年;企业登记有效期是50年。也就是说,只要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期内,作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无论企业和个人在哪个行业,或者在任何途径上使用到登记过后的著作权作品,都是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由于以自然旅游资源为主的旅游文化产业的层和相关层是餐饮住宿、娱乐服务、广告销售、特色工艺产品等等,所以只要登记了著作权之后,这些层和相关层中的所涉及到的行业,在景区后期发展拓展当中,都是畅通无阻,受到保护。也保证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不能用到著作权作品的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侵权

民营科技企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二十余年来,民营科技企业在促进科技进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民营科技企业数量为150595家,出口创汇已超过2000亿美元,上缴国家税金已超过3500亿元,联想公司和海尔集团已跻身于世界500强企业。在2006年确定的首批103家创新型企业试点中,民营科技企业77家,占总数的75%。在全国53个部级高新区中,民营科技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0%以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然而,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 距。

一、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近几年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为只要是自己开发的成果就是自主知识产权,忽视对创新成果进行法律保护,有知识无产权、有产品无商标等现象十分普遍;许多企业认为开发了新产品、新技术,不申请专利或不申请注册照样能够打开市场,根本没必要花钱申请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2)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流失严重。首先,人才流动频繁。特别是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向国外流失,是造成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最主要原因。其次,保密措施和约束机制不健全。有些民营科技企业保密制度不健全,加之领导和职工对保密不重视,往往无意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另外,管理不到位。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对是否申请专利、申请授权后如何管理等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缺乏统一管理,随意放弃专利权,造成知识产权流失。

(3)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弱、维权成本高。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项数据表明,2002―2003年,中国内地公司已经成为亚洲受到专利权打击最多的企业群体。“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但20万元以下的侵权行为我们一般不去追究,因为追究下去往往得不偿失。”天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道出了不少企业对维权高成本和高难度的无奈。

(4)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不到位、管理弱化。我国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对设置知识产权管理专职机构和激励机制重视不够,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科技企业专利申请的积极性。目前,许多民营科技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绝大多数企业未设独立的知识产权机构,大多由企业副总兼管有关工作;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专业水平较低,对知识产权研究利用的能力差,管理处于松散状态。有的企业只是将专利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摆设,无人管理,一旦看到自己的专利、商标有了市场、有了可观的效益,方才想到要保护知识产权;有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无人过问,造成专利年费因漏交而被视为放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忘记续展等,导致企业丧失自主知识产权,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5)知识产权在管理体制、立法方面也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多头管理、侵权打击不力、维权成本高、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等体制“瓶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主管部门,还涉及文化、广播电视电影、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以及海关、公检法等执法司法机关。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不能形成打击合力,也容易造成多头执法,这些都给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很大影响。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由于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信、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而在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而知识经济所涉及的一些高科技智力成果尚未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之列,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存在一定差距。

二、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分析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资产,越来越多的民营科技企业已把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核心竞争战略,也把知识产权视为与人力、资金、物力并列的四大资源之一。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意识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民营科技企业应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树立既重视科技创新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并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即从选题、立项调研、专利与非专利技术查新、研发过程专利法律状态监控、阶段性成果管理、成果转化乃至商品化及市场化等各个方面,注意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保护。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防止知识产权流失。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资源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和运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资源效益。民营科技企业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总体框架进行运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专人管或兼管,或在相关部门兼设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同时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规范管理与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健全保密措施和约束机制,对本单位科技成果的技术商品消费特征,加强跟踪管理。

(3)适当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有效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民营科技企业尤其在创业初期应根据自己的需要与经济科技实力,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一般来说,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且有明显市场前景的发明,可申请专利保护;不易被通过“反向工程”破译的发明,可用技术秘密保护;科技论文、技术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皆可用版权保护,并应强化登记意识,以避免诉讼时举证困难。

(4)提高企业自我保护的能力。民营科技企业应从多方位关注和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及发展趋势,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多角度保护。如果技术产品符合专利“三性”,应抢先申请专利;其中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产品上市前要申请注册商标;产品的包装、装潢应采用外观设计或版权保护;其产品说明书要选择版权保护;委托设计的广告图案和广告语要明确版权归属。没有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会轻易地被投机者以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乘虚而入,使产品丧失竞争能 力。

(5)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有专门的人才,尤其需要既有专业技术背景,又懂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的复合型人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能否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直接关系到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败。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工作,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与教育的投入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知识产权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 质。

(6)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府应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环境保障。一是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支持。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人事、分配、奖励等多方面探索建立民营科技企业有效吸引和使用人才、增加技术开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二是为民营科技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技术创新环境,切实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在同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三是加强行政引导,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科技企业择优扶持。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社会信息系统与信用机制,使之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接,从而有效地维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

参考文献:

[1]本报评论员.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恰逢其时[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3-9(第0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