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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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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典型案例

企业社会责任典型案例范文第1篇

为“2010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颁奖典礼在京举行推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不断发展,总结推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功经验,建立中外企业交流与沟通的平台,由中国公共关系网主办的“第六届中国公关经理人年会暨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基础上新型公共关系高峰论坛”于2010年11月25日在京隆重举行,来自国内外知名企业的200多位公共关系精英人士共同见证了这一行业盛会的召开。

本届大会的主题为“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基础上新型公共关系”,会议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分别就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目标、企业社会责任与慈善、企业社会责任与NGO等主题展开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讨和交流。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专家高祖贵,就2010年11月1日的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进行了精彩解读,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副秘书长马志斌作了指导讲话,微软MsN市场副总裁韩建琦、欧莱雅中国公关总监周根良、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大中华企业传播公共关系高级经理田丽君、美铝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黄志湘、如新(中国)市场传播部总监盛子人分别代表IT行业、快消行业、化工行业和制造业同来宾分享了精彩案例,《京华时报》副总编刘明胜和迪思传播集团首席数字品牌策略架构师黄宇军分别作为媒体和公关公司代表作了主题演讲。

大会隆重举行了“2010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颁奖典礼,20个获奖案例的揭晓将整个大会推向高潮。在获奖案例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MsN中国提交的“幸福书屋、爱自2010”项目,该项目充分利用MSN的多项网络技术,通过网络的方式,打造了一次透明化的网络慈善盛宴,凸显出捐款对象明确化、捐款流程简便化、捐款金额公开化、捐款进度透明化的“四化”亮点特色,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网络慈善的透明性和公信力,该项目由汉扬传播集团策划执行。

据主办方中国公共关系网总经理银小冬介绍,“2010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评选”评选范围涉及来自快销、汽车、互联网、金融、能源、食品、奢侈品、医药等多个行业的中外知名企业,以公众、专家、媒体三方视角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案例的公益性、责任点及社会满意度。获奖案例均来自在社会公益、公益传播和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企业社会责任典型案例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现代事故风险社会导致大规模侵权案件频繁发生,要求现代侵权法作出相应的体系调整:归责原则从一元过错责任过渡到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并重的二元归责;损害、因果联系要件采取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判断标准;企业责任享有重要地位;侵权法与社会保障法、保险法的救济途径并存;应协调一般侵权法与特别侵权法以及诉讼法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日益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些重要的侵权案件,如“三鹿奶粉”事件、“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等。在欧美各国,因石棉所造成的案件直至今天尚未完全审结。上述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就是,基于一个同质性的侵权事实在大范围内引起了众多受害人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尤其是人身侵害。此种侵权被称之为“大规模侵权”。该概念来源于美国法中的“mass torts”,反映了此种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范围和损害后果的程度远远超出了普遍的单一侵权。例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依据官方统计数字[1],身体健康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儿童高达数万人。欧美国家中的“石棉案件”受害人数目等更是惊人,其审理工作给美国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目前,在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工业事故、反托拉斯、证券诉讼以及其他有关消费者保护等领域都产生了大规模侵权。侵权法作为保护民事主体权益、划定行为自由范围和增进社会福祉的保障法,面临着应对工业社会所带来的大规模侵权风险的任务。侵权责任法是当前中国民事立法的中心任务,起草一部现代化的侵权责任法,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传统侵权法[2]的窠臼,相反,必须从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基础出发,迎接风险事故社会的挑战。

一、大规模侵权的特征及其社会基础[3]

(一)大规模侵权的特征

与一般单一侵权案件相比,大规模侵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案件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虽然传统侵权法中有共同侵权的规定,但共同侵权和大规模侵权行为显然具有本质的差异:共同侵权的立足点是多个加害人,无论是具有事前的意识联络还是无事前意识联络;而大规模侵权行为首先表现为受害人的多数性(numerority)。

第二,侵权的发生原因可以是同一个侵权行为,如单一事故造成的大范围人身和财产损害,也可以是同质性的产品、服务引发的大规模侵权,如石棉、硅胶隆胸等案件。此种侵权行为同质性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表现为一个不法行为与大量分散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或者虽然现实中不同、但理论上可以将之视为同质性的侵权行为,如同一类型瑕疵产品导致广大消费者遭受损害。

第三,必须造成大范围的损害,既可包括人身损害,也可包括财产损害,甚至包括纯经济损失。但需指出的是,单个损害的程度并不影响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认定。

(二)大规模侵权的社会基础

传统侵权法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从单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同态复仇到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刑罚,再到近代过错责任兴起之后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侵权法,无一例外都是以单一侵权模式作为侵权制度的设计基础。[4]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改变了侵权法的社会基础。

第一,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表现为,在生产、销售与消费领域都体现出大规模重复性,作为结果,现代社会体现出“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高频率性,由此带来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频繁性,群体性纠纷由此而伴生”。[5]例如,市场中的普通消费者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间都使用消费同一个产品,始终存在瑕疵产品大规模侵权的概率。

第二,人类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以及科学的不确定性。从启蒙运动之后,人类享受了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巨大成果,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但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技术进步与创新也同时成为社会最大的风险来源之一,甚至诸如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自然事件,背后可能隐藏着人类破坏自然的恶劣行为。自然科学的此种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发生大规模侵权的概率,如英美法中最典型的大规模侵权案件“石棉”,就与当时科学界没有认识到石棉会引发肺病具有密切关系。此外,在药品、环境污染等事件中,都以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为前提。

第三,企业单纯追求高额利润。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导致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具有天然的危险性,防范此种危险需要投入成本,节约此种成本的直接后果就是容易给社会带来重大的损害后果。实际上,为了分散大规模侵权的严重后果,已经发展了责任保险,如产品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以保险的手段分散大规模损害的后果。

二、大规模侵权对现代侵权法体系的影响

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不应也不能够脱离一个社会的基础结构。如上所述,既然社会基础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侵权法的体系也必须随之变化。

(一)归责基础的变化

工业化社会的来临,直接改变了整个民法的市民社会基础。就侵权法而言,社会共同生活中的危险来源由单个人之间的个人侵权,逐步过渡到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危险活动。例如,瑕疵产品侵权、环境污染等大规模侵权不是或然的、零星的,而是必然的和集体性的。“过错责任”对此无能为力。

虽然大规模侵权可以发生在过错责任中,但现代企业危险责任仍然是大规模侵权的最主要责任形态。危险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法,德国学者Max Ruemelin在1896年第一次使用了危险责任的概念(Gefahrdungshaftung)。危险责任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具有特殊危险性的装置、物品、设备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不问其有无过失,对于因企业经营活动、物品、设备本身风险而引发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去一个多世纪里,西方工业化国家侵权法的发展轨迹就是围绕着危险责任展开的。法国法在19世纪末由Saleilles和Josserand两位学者引入了“风险理论”。[6]在法国侵权法上,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发展了具有一般条款性质的“物的责任”(fait des choses)[7],其实际上也是危险责任,只是以“旧瓶装新酒”的方式,通过一个内涵丰富的“物”来涵盖所有脱离了人的控制范围的各种危险物、危险活动等。在英美法中具有“极度危险活动”(ultrahazardou activity、highly dan-gerous activity、abnormally dangerous activity)责任的概念,此种高度危险责任与产品责任等一起构成了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1868年发生在英国的Rylands v·Fletsher奠定了普通法上的高度危险责任,并且推动了责任客观化的发展。美国1977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二版)采纳了异常危险活动的概念。在比较法上,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大约对应于大陆法系的危险责任。

(二)救济的多元化

由于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损害后果远远超出了传统侵权法损害赔偿法所能够承受的范围,直接威胁到侵权法的损害赔偿功能,导致在损害填补、风险分散的功能上,形成了侵权法与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共生的局面。例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作为中国内地最大的“固态奶粉”企业,三鹿公司一夜之间“崩溃”,出现了有关“政府垫付”、是否推行“食品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全行业赔偿基金”等新的救济方式讨论。单纯依据侵权法显然已经无法应对大规模侵权所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不仅如此,大规模的损害与损害发生的频繁性甚至威胁到可保险性,对侵权法和保险法的损害赔偿与风险分散功能构成很大的压力,如何应付不可预测的损害已经远远超出了侵权法的范围,甚至挑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责任共同构成要件的变化

大规模侵权不仅反映了侵权归责事由的变化,而且对责任构成共同要件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一,因果联系。传统侵权法中的各种因果联系理论,无论是若无法则(but for rule)、相当因果理论、危险分担理论、法规目的保护理论等,都以一因一果的理论假设为前提。如上所述,大规模侵权的加害行为虽然源自一个或者数个加害人,并且加害行为本身具有“同质性”,但加害行为的发生时间、加害行为的程度不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是千差万别。例如,服用“三聚氰胺毒奶粉”的儿童,可能先后或者同时服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有毒奶粉;因吸入石棉而导致肺癌的工人可能同时每天吸烟,二者都是肺癌的诱发因素,这给认定因果联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此外,在一些大规模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即使辅之以最先进的科学论证,也无法绝对地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所以,在认定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时,必须采取一种超越传统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在此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因果联系的自证规则、科学论证层面上的盖然性、市场份额理论、原因力比例关系等。

第二,损害。侵权法的首要价值在于损害填补,确定具体的损害是决定赔偿损失的前提,在受害人多达数以万计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其严重损害后果首先体现为人身损害。但在每个个案中确定具体受害人的具体损失却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在许多大规模侵权案件中,损害具有持久性和缓释性,即使在原告提出具体赔偿数额之后,也并不排除原告在日后可能进一步追加损害赔偿的数额。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被告坚持采取一次性或者一揽子的赔偿方案,以此规避随时可能出现的进一步损害赔偿请求。而受害人更多地从潜伏和持续损害的假设出发,要求加害企业提供持续救济,如美国法上发展的“健康体检”(medical check)赔偿方式,就要求加害企业针对潜在的受害人每年提供体检服务,防止损害发生或者随时确定损害的程度。

(四)侵权法增设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

传统侵权法具有典型的“事后救济法”特征,以现实存在的损害为责任前提。但大规模侵权的严重后果导致事后救济具有滞后性,并且往往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足额赔偿”。世界各个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先后都将侵权法的功能从事后赔偿扩展到积极预防。依据法的经济分析,事前预防可以起到以较小成本防止出现严重事后损害的效果。因此,侵权法中出现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预防性的请求权,不以现实的损害为前提。此外,针对广大的现实危险,侵权法中的公法性管制规范数量逐步增多,其目的都在于积极防范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

正是由于大规模侵权具有严重的损害后果,尤其是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损害后果的侵权案件,如果仅仅依据民法中一般的“损害填补”赔偿规则,无法起到通过巨额赔付震慑侵权人、醇化社会道德的功能。因此,惩罚性赔偿成为现代侵权法的重要内容。

转贴于 三、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任务

如上所述,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而侵权法承担了保护民事权利和各种法益的重要任务。目前,侵权法体系与“工业事故高风险社会”所带来的各种新型风险处在张力关系中。鉴于大规模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要求我们在侵权法立法中高度重视现代社会的特征,从归责原则、救济方式等多方面设计侵权法的体系,为充分保障民权、维护社会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一)责任法中的二元归责事由

侵权法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责任法和损害赔偿法,前者为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和核心;后者是侵权责任的功能体现。在责任法中必须采取二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从传统侵权法一元的过错责任过渡到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二元并重的归责体系,体现了现代工业社会或者“事故社会”对侵权法的根本影响。目前,侵权责任法二审稿虽然规定了“过错责任”(第7条第1款)、“过错推定责任”(第7条第2款)和“无过错责任”(第8条)三个归责事由,但无过错责任的表述非常笼统,仅仅简单地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导致以危险责任为核心的无过错责任处在过错责任的阴影下,没有反映现代风险事故社会的要求。因此,中国侵权责任法应当在一般条款中明确将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规定为完全并重的归责事由。

目前,侵权责任法草案有关危险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分则中,如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等。此种列举式的规定较之于民法典之外特别法的立法模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随着各种新型风险的层出不穷,很多学者逐步意识到,侵权法不能完全通过单纯列举的方式规定危险责任,规定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是现代侵权法的一个重要使命。[8]

(二)加大对企业责任的规定

现代侵权责任法是围绕着企业展开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危险责任的核心是企业危险责任,而不是自然人危险责任,传统的过错责任应主要限于自然人日常生活领域的加害行为。作为复杂组织形式的企业,其经营活动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危险来源,导致以雇主责任为中心的组织责任成为另外一个重要归责事由。[9]

从比较法来看,世界各国各地区最新的侵权法立法活动无不规定了企业责任的相关内容。[10]这些比较法上的立法成果,为我们吸收“他山之石”经验、避免立法漏洞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三)损害赔偿功能的定位以及与社会保障法、保险法的协调

侵权法作为权利救济法,与多个法律部门发生密切的关联。中国侵权责任立法必须在起草之时明确侵权责任法在整个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尤其是需要防止出现责任竞合情况下给受害人救济所可能造成的差异,如必须协调人身损害赔偿情况下工伤事故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是从19世纪末期在欧洲大陆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导思想源于现代福利国家思想。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它采取了集体风险负担和法定损害赔偿的方式;从法律的经济分析来看,其降低了事故管理成本,从而大大增加了赔偿能力。社会保障法与侵权法的交叉点集中在人身损害赔偿上。在世界各国,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已经独立于侵权法,转由各种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如工伤事故条例加以调整,侵权法原则上不再介入社会保障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依赖于侵权法的救济。

中国目前已经公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条例,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和第12条中,明确了工伤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所适用的法律顺序。[11]原则上,社会保障法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享有适用的优先性,只有在法定的社会保障救济不能满足受害人的请求,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够另外依据侵权法进一步主张更多的损害赔偿。[12]

工业事故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造成企业并不能够完全通过成本外化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方式,有效地规避企业运营风险,导致责任保险与各种商业保险成为现代侵权法的共生问题。随着各种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其强化了侵权责任的损害填补功能。不仅如此,保险性成为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标准。因此,中国侵权法草案应当增加有关侵权责任与保险的一般规定,体现现代侵权法的开放性。

(四)增设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定

针对大规模侵权所导致的严重损害后果,侵权法应当增加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二审稿在“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5条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该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疏漏,主要体现在:惩罚性适用范围过窄,只能适用产品责任,而对恶意排污导致的严重环境侵权、证券市场恶意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广大投资人受损等案件类型无法适用。因此,惩罚性赔偿应当规定在一般赔偿规则中,作为“损害填补”完全赔偿原则的例外规则。此外,考虑到惩罚性赔偿也具有弊端,容易引起当事人滥诉、法官恣意判决等不良后果,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额,并且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享有级别管辖权,过高赔偿数额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终审权。

(五)平衡一般侵权法与特别侵权法的关系

现代民法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发展趋势,在私人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公法管制的成分不断增加。在侵权法中,大量的行政法成为判断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规范基础,如道路交通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公法性质的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数据、标准成为裁判的主要依据。因此,中国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还必须协调一般侵权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第一,为了保障侵权法自身体系,并兼顾特别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应当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法律的侵权责任”,一方面增加一般侵权法的归责事由的弹性,扩大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通过此种“引致性质的归责基础”,为法院应对各种新型案件提供可资裁判的责任基础。

第二,侵权法对特别法的“管制”。在私法公法化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防止出现国家公权力对私生活的不当干预,维护“私权”的正当性。随着公法在侵权法中的扩张,一般侵权法必须从民法、尤其是侵权法的基本价值出发,防止特别法不当限制“私权”、随意限制自然人的行为自由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协调侵权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国民事诉讼在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如法院从最初不受理到受理、破产企业的还债顺序、法院的管辖权等。在美国法中,关于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讨论更多地集中在民事诉讼法中[13],这与英美法中程序法发达、实体法较弱的法律传统有很大的关系。

我国侵权法可以在损害赔偿部分规定大规模侵权的诉讼规则引致条款,并且对实体法上的相关问题作出特殊规定,如证据认定的特殊规则、市场份额理论的适用等。此外,在集团诉讼之外,还可以考虑引入德国法上的“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赋予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享有公益性质的诉权,既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监督功能,而且可以降低乃至避免单个受害人支付不必要或者重复的诉讼成本,体现“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

注释:

[1] 据卫生部2008年11月20日通报:截至11月20日8时,全国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住院治疗的婴幼儿还有1041名,其中较重症状患儿1名,累计已康复出院50 741名。该通报不包括大量未住院的遭受人身损害的儿童

[2] 本文所使用的“传统侵权法”指从16世纪工业革命之后直至今天形成的以过错责任为中心的侵权法,由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导致侵权法仍然局限于以自然法运动、理性法哲学、自由竞争理论为基础的近代民法框架,而现代民法具有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福利国家等新的思想,对现代侵权法产生了根本影响

[3] 朱岩:《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载《法律适用》,2006(10)

[4] 关于侵权法的早期历史,参见梅因:《古代法》,207页以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 李响、陆文婷:《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武汉,武汉出版社,2005.1

[6]有关法国侵权法中的风险理论,参见H·& L·Mayeaud/Tunc, Traitéde la responsabilitécivile, I, 1965, N·336-361。

[7] 法国法上的物的责任规定了典型的严格责任,即物的管理人承担法定的(de plein droit)严格责任,不存在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而免责的可能。从法国侵权法历史上的判例来看,物的责任最早反映了工业化生产对侵权法的挑战,如因锅炉爆炸而发生的企业内部人身损害案件,产品致人损害所导致的侵权问题等。

[8] 朱岩:《风险社会下的危险责任地位及其立法模式》,载《法学杂志》,2009(1)

[9] 朱岩:《论企业组织责任》,载《法学家》,2008(3)

[10] 例如,最新的瑞士债法典修改草案第49条即规定了企业责任或者企业组织责任(Unternehmenshaftung /responsabilitédu faitde l organisation):企业就其活动范围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奥地利2008年损害赔偿法修订草案第1302条规定了“企业的瑕疵行为责任”;欧洲侵权法原则第4:202条也规定了企业责任,作为兜底性的客观过失推定责任。

[11] 该司法解释依据“混合模式”规定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救济的关系,即在用人单位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因第三人加害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害,则第三人不能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参见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问题与实务问题解析》,载《法律适用》,2004(2)

企业社会责任典型案例范文第3篇

6月5日晨,入夏不久的北京迎来细雨,加之近日积攒的湿气,分外凉爽。适值芒种时节,古语又谓“有芒之种谷可稼种矣”。

当天,第八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暨“2012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典礼在北京隆重举行。对与会的企业社会责任同仁和金蜜蜂企业来说,这一天同样是收获的、忙碌的。

本次论坛以“责任共筑中国梦”为主题,紧跟社会发展趋势变化。同时,论坛已逐渐超越社会责任理念、共识探讨,深入到分享社会责任管理先进经验,实现共同行动的新阶段。

论坛回顾了“金蜜蜂2020”社会责任倡议(以下简称“金蜜蜂2020”倡议)两年来的进展。2013年,两家新加入的标杆企业发起新项目:宜信公司发起“普惠信用”议题下“信用创新惠普大众”项目,华衍水务集团发起“水资源”议题下“水资源保护·思源”项目。

探讨CSR建设与中国梦的关系,分享社会责任管理先进经验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优秀实践、倡导企业跨界合作等议题是本届论坛主旨所在。诚如商务部世贸司副司长刘毓骅所言,这些议题非常值得关注,“只有充分反映现实,与时展紧密结合,社会责任建设才更有价值,更有生命力”。

论坛同期了“2012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和第六份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显现出一如既往的专业特色。

“金蜜蜂2020”两周年:两家新标杆企业加入

本次论坛的一大亮点,即为两家企业,宜信公司(以下简称宜信)和华衍水务集团(以下简称华衍水务),参与并发起新的项目。

在“普惠信用”议题下,宜信发起“信用创新普惠大众”项目。项目旨在通过帮助高成长群体建立信用、释放信用价值,同行业组织、政府、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合作伙伴共同促进普惠信用体系与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

华衍水务则发起“水资源”议题下的“水资源保护·思源”项目,旨在倡导社会各界关注水源地保护,“思源之本,心与环保”。项目主要包括“保护水源·科学放生”系列活动、思源系列论坛、公众开放日活动等。

水源地保护与该议题下的另一家标杆企业可口可乐“水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相得益彰。在2013年3月的“郑州莲湖湿地改建”和5月的“上海金桥企业间水资源梯级利用示范运行”项目中,可口可乐作为企业参与方,将深度处理的再生水源进行综合利用,助力“水平衡”远景及全球水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梳理“金蜜蜂2020”倡议两年来的进展,以未来企业为方向,国家电网、巴斯夫(中国)等11家标杆企业共同发起了包括创新、低碳、供应链等当代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十大议题。

两年来,这些先锋企业有意识地借助于自身的核心优势,选择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社会责任实践领域,通过技术研发、产品先导、管理深化等方式,自上而下、国内外联动,不断创新企业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交流的形式。

以“未来企业的管理:全面社会责任管理”项目为例,项目以国家电网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实践为样本,总结经验,提炼理论框架,着眼于系统梳理未来的企业管理模式。

2012年,国家电网在27家试点单位实施“15333”工程,将全面社会责任管理试点单位扩大至各省公司。同时提出包括4大模块、21个要素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型,推进社会责任管理根植企业管理和运营。

在下午的“能源效率与可持续发展城市”、“为美丽中国建设增添绿色动力”、“供应链管理与可持续管理”等分论坛上,就倡议行动的困难和挑战,伊顿、南方电网、巴斯夫等与诸多利益相关方、合作伙伴一起,就各自议题展开探讨,并分别展示了未来的发展计划。

另外,由于自身履责方向的调整需要,两家企业分别退出了包容性增长、公平运营两项议题下的发起项目。这表明,“金蜜蜂2020”倡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有效运作;社会责任实践过程中,企业也在不断探索最佳的努力方向。

“金蜜蜂2020”倡议实践为探索相关可持续问题提供了经验甚至解决方案。有理由期待,各参与企业将不断深化相关议题,还会有更多的企业加入,实现“共同愿景、共同行动、跨界合作、共享价值”四大关键词的倡议精神。

记录CSR进程:国际化·专业化·趋势性

汇集国内外CSR专业人士,展现出社会责任发展的前沿实践和趋势,这是历届论坛秉承的不变特色。

欧美日GSR前瞻

在“全球社会责任发展新趋势”的主题论坛中,来自CSR Europe、SHRM、CBCC以及德国、瑞典、西班牙和英国的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地区和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进展和未来趋势。如此规模的国外CSR机构代表汇聚一堂,在国内尚属首次。

中德贸易可持续发展与企业行为规范项目主任鲁德福介绍了德国企业在环保、透明度和供应链方面的履责进展。在德国,CSR转变的趋势在于,不断扩展更广泛意义上的利益相关方,同时将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发展和管理策略中。

“我们一直在呼吁说CSR,如果没有HR,它也就相当于一个PR”,SHRM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冉毅波如此诠释CSR中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冉毅波已经是第六次参加论坛了,他介绍了美国企业在员工权益、工作场所等方面的进展。在美国,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直接相关的工作岗位被称为“绿色工作职位”。SHRM的调研发现,20%的美国企业已经或正在创建绿色工作职位,剩余70%多的企业有此计划。

CBCC指导委员会委员Keisuke Ota着重阐述了日本企业所面临的社会责任挑战:建立信息分享平台,深化利益相关方参与。同是NEC企业社会责任经理的他还展示了NEC将ISO 26000融入CSR管理的实践和计划。

此外,瑞典驻华大使馆企业社会责任中心和环境科技中心主任吴思列举了瑞典政府推动国有企业成为履责典范的做法。西班牙企业社会责任组织Foretica理事长German Granda重点讲述了“西班牙2020倡议”的项目进展。长期关注社会责任组织的英国克兰菲尔德大学管理学院企业责任中心主任David在视频发言中描述了全球社会责任组织合作架构下的现状和未来。

持续专注优秀实践

跟踪、持续关注金蜜蜂企业和在华跨国公司履责实践,这两项核心议题保持至今。

以本次“金蜜蜂企业与社会责任最佳实践”分论坛为例,参与者均为新蜜蜂企业。这些企业尽管新近加入金蜜蜂大家庭,但仍表现出社会责任实践的创新和领跑意识。在属于自己的最佳平台上,他们共同分享、探讨通向可持续发展的最佳路径。

作为在国内较早开展社会责任实践的先锋群体,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本土化经验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刊研究发现,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制定了中国区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在员工本地化、本地化采购、社区参与和发展等本地化运营方面表现良好。

紧跟时代趋势

本次论坛以“责任共筑中国梦”为主题,与建设“中国梦”时代同步,表现出社会责任专业平台紧跟社会发展趋势的特点,这是一大变化所在。

2009年、2010年的第四届、第五届论坛先后聚焦“经济危机与企业社会责任”、“经济复苏的责任动力”主题,时值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减缓。2011年起,以“金蜜蜂2020”倡议为契机,追踪标杆企业的履责行动,“金蜜蜂2020共筑可持续未来”、“共同愿景共同行动”成为热议主题。

另一大显著变化则体现在,论坛已逐渐超越社会责任理念、共识,深入到分享社会责任管理先进经验,实现共同行动的新阶段。这尤其表现于越来越多的CSR专业人士参与会议,主题发言和分论坛研讨内容也在不断深化。

第六次中国CSR实践基准报告

上午十时,本刊《2012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本刊的第六份基准报告。自2008年,本刊最早在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基准报告,覆盖不同行业、类型企业的专题调查,持续披露中国CSR的最新发展及未来趋势。

《报告》揭示了我国CSR领域的四大进展:社会责任管理策略和模式探索强化;CSR实践处于平稳发展期;以行业协会(联合会)、学校、医院为代表的非企业组织日益认识到履责重要性,成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新生力量;企业履责的社会机制日益完善。

《报告》同时指出了四大发展趋势:企业履责的政策机制将持续优化;履责向纵深扩展;CSR管理将会更加系统,出现导入社会责任管理新型理念和方法的特定路径和方法;政府、行业、社会、企业四位一体的履责良性格局将会根本确立。

本次报告评估共发出问卷1500多份,收回有效问卷309份,回收率约20.6%,95份样本提供了责任竞争力典型实践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在华跨国公司、非企业组织有效问卷分别为59、19份,两项新增的专项调查成为报告最大亮点,相关主要发现如下:

1.在华跨国公司普遍重视社会责任工作,将社会责任管理与日常运营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员工本地化、本地化采购、环境保护、社区参与和发展等社会责任实践,并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面向利益相关方传播。

2.非企业组织在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防治商业腐败与贿赂的措施等的必尽责任方面做得相对较好,比较关注对出资人、监管部门、政府、客户、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实践,但普遍还未将社会责任融入发展战略。

聚焦社会责任管理

2012年,国务院国资委将社会责任管理作为中央企业十三项管理提升内容之一;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协会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社会责任管理。这预示着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先锋企业和行业开始进入到社会责任管理新阶段。本刊据此提出,2012年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元年。本刊副社长殷格非专栏载文指出,社会责任管理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将从管理理念、管理目标、管理对象和管理方法等方面重塑未来企业管理。

社会责任管理本身对于国内多数企业还较为陌生,“社会责任与未来企业管理”分论坛因而吸引了最多的听众。论坛提出了未来社会责任管理的三方面挑战:如何认识,怎样全面导入以及衡量其实施效果。这场论坛系本届会议首设,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将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

国资委研究局局长彭华岗在致辞中表示,社会责任管理具有一般管理的属性,但也有它的特殊性。这具体表现在:融入现有管理体系,服务、优化其他业务和专项管理领域的综合性;向全产业链和价值链管理扩散,在更大范围实现资源统筹配置的对外性;担负应尽与愿尽责任的超越合规性。

从分论坛央企代表发言和本刊了解的情况看,越来越多的中央企业已开始将社会责任理念作为实现管理提升的新引擎,并加快与企业战略、治理方式及日常运营全流程的有效融入。彭华岗进一步透露说,作为央企“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和系统推进,此前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指引》也将于年内。

除今年新设上述分论坛外,本刊推出专题封面文章,从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各层面梳理中央企业的优秀社会责任管理实践(详见本刊2013年第7期《责任管理:央企新引擎》)。作为国内最早关注社会责任管理的专业媒体,本刊将持续报道、传播国内外企业的优秀理念和实践。

“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6年评出168家“金蜜蜂企业”

下午五时,讨论环节告一段落,论坛迎来盘点、收获和荣耀的时刻,压轴之作“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隆重。经过近6个月的工作,共有362家企业参与评选,经提交评估问卷和责任竞争力实践案例及专家委员会的审核,26家企业获评“金蜜蜂企业”。

中小企业参与度上升

以“金蜜蜂·入围企业”为例,中小企业占据14家上榜企业近10席,比例超过70%,而2012年、2011年这一比例尚不足50%。

一定程度上,这反映出作为成长型群体的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关注并践行社会责任。据评委会组织人员、内外部专家介绍,从报名、提供责任竞争力实践案例等前期工作看,中小企业积极性普遍较高。前述《报告》亦发现,中小企业占比35%,“持续居于参评企业首位”。

“引领涂料向更加环保方向发展,走向千家万户”,下午五时二十分,广东嘉宝莉化工集团常务副总裁许有为作为五家“金蜜蜂·成长型企业”代表,向主席台下数百位嘉宾表达了“成长感言”。

中小型企业占据国内企业数量的90%以上,贡献了最多的就业机会。以央企、国有控股企业及在华跨国公司为代表的较大规模企业往往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更有能力引领国内社会责任实践。但应当看到,只有中小企业真正关注并践行社会责任,广泛、跨界的履责合作才会成为可能。这也是未来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大势所趋。

榜台效应显现

“今日的梦想和荣光更是一种对社会责任工作者的鼓励和鞭策”,获“金蜜蜂·责任采购奖”的江苏电力物资部副主任刘纲发表感言时说。无论央企、在华跨国公司或民企,新的金蜜蜂企业还是数次参评的“老蜜蜂”,获奖代表们更多强调,这是履责“新的起点”。

“中国榜”榜单并不只为评选结果,更加注重的是平台建设和传播效应,这与本刊矢志成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记录者和推动者的角色定位相一致。“责任竞争力”、“金蜜蜂”也为榜单提供了理念和标准支撑。

企业社会责任典型案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环境;典型案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企业制度的变迁,内部控制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是近年一些大型企业的破产,比如三鹿集团,更加引起社会各界对内部控制的关注。为了寻求防御风险的有力屏障和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护伞,企业更加关注内部控制建设,其中内部控制的一个基础要素内部环境的建设尤为重要。内部环境的好坏决定着内部控制中其他要素能否有效运行,对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实施及其职能的发挥产生着重大、持久的影响。

一、内部控制环境的发展过程

内部控制是组织运营和管理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科学管理的必然要求。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结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等四个阶段,并已初步呈现向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演变的趋势。其中控制环境理论出现在内部控制结构阶段和内部控制整合框架阶段,此外,在风险管理整合框架阶段由控制环境扩展为内部环境,内部控制环境作为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企业治理结构、结构的设置以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内部控制环境主要由四个要素组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

二、内部控制环境的典型案例分析

三鹿集团奶粉事件虽然逐渐淡出人们关注的视线,但结合这一典型案例来探讨目前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如何去建设的问题,依然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作为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乳制品加工企业中排名第三。1996年,三鹿集团成立,由田文华担任三鹿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2006年,作为全球最品原料出口商的新西兰恒天然集团也加入三鹿集团,成为其第二大股东。参与国际知名杂志《福布斯》关于“中国顶尖企业百强”的评选中位居乳品行业第一位。2007年,三鹿集团被评为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但2008年9月11日,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搀杂三聚氰胺有毒物质,该事件被曝光以后,导致三鹿集团被迅速推向破产边缘。2009年l月22日,三鹿事件一案一审宣判,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2009年2月12日,三鹿集团正式宣告破产。

反思三鹿毒奶粉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三聚氰胺只是事件的导火索,而其背后的内部运营风险管理失控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下面针对三鹿集团的内部控制环境,从内部环境四要素进行剖析:

1.公司治理结构未能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三鹿集团的大股东是石家庄乳业有限公司,享有56%的控股权,而且该公司96%左右的股份由900多名老职工拥有,第二大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集团,持有三鹿集团43%的股权,另外,田文华既是三鹿集团的董事长同时又担任总经理,任职长达21年。显然,三鹿集团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公司股权分散,而且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没有任何制衡,内部人控制就不可避免,治理结构失衡。

2.内部审计和监督止于形式

在企业中,理应成立内部审计部门,配置相应的审计人员,确保审计部门独立行使权力,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出于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需要,企业更要发挥内部监督部门应有的作用。三鹿集团通过在养殖区建立技术服务站、派出驻站人员来实施内部质量监督。派出驻站人员是内部控制中实施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驻站员并没有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程序,为奶农弄虚作假,在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埋下隐患。

3.人力资源政策方面存在巨大的缺陷

据调查分析可知,三鹿集团奶源部的员工中几千人来自于农村,即奶源地,可见三鹿集团人力资源政策制定不完善的突出表现之一即是用人不当。另外,三鹿集团称其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对原奶在收购环节中被掺入三聚氰胺毫不知情,许多人对此表示怀疑,显然管理层难咎其责。、

4.社会责任感欠缺

企业文化是灵魂,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可以为内部控制有效性提供有力保证。三鹿集团将为提高大众的营养健康水平而不懈努力作为企业文化的灵魂。三鹿集团的资料显示,多年来三鹿集团切实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对于三鹿集团的文化及其履行的社会责任,没有人给予完全的否定。但是三鹿集团产品中却含有大量三聚氰胺,给婴幼儿及其他消费者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给中国奶业造成恶劣的影响。由此可见,三鹿集团并没有将社会责任铭记于心,选择了背道而驰。

三、内部控制环境的优化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不难发现内部环境中的特定要素或内容对于未来出现重大缺陷的影响较为显著。另外,笔者还意识到内部环境对其他要素具有刚性约束,其他要素对内部环境也有优化的需求。基于这两点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拆解国有股,构建股权制衡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由此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企业可以通过分解原大股东的持股份额,让更多的有实力的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从而在股权配置上趋向平衡以及形成制衡,进一步提高股权结构的内部公司治理水平。

(2)健全董事会治理机制。为了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布置一个合理的董事会,进而增加对大股东的制衡以及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董事会要保证独立于经理层,避免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的重叠。另外,还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是切实保证独立董事权力的发挥。

2.加强企业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不仅起到监督作用,更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因此,企业不仅要重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并且关注如何配置相关人员,最重要的是要保持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为了真正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笔者认为重视人员配备这一环节更为有力。建设一支由各部门基层操作人员组成的队伍,定期开会,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沟通,提出意见,及时向管理层反映,真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另外,为了使内部审计机构真正起到监督作用,还可以实行岗位轮换制度。

3.改善人力资源政策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有比较全面的人力资源政策,为了更加完善人力资源政策,笔者认为可以从重视管理人员的选拔这一环节出发,其中管理者的理念与风格尤其重要。“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这一定义充分体现了内部控制的全员控制理念,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内部控制主要强调经理层控制。由此看来,管理层在发挥领导作用的同时还要带领企业所有成员参与内部控制。据了解,大多数企业都是在外界对自己各种需求的压力下,被迫实施的内部控制。但现在,在真正想要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中,管理人员要学会转变自己的理念,即从“被动控制”到“主动控制”,这种理念的完美转变将会使企业走的更稳更远。

4.完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柔性的内部控制方式,通过人的意识渗透形成一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从而影响人的行为。现在大多数企业都是一种以领导为核心的企业文化,认为企业文化就是领导文化,忽视了员工应该参与到企业文化建设中。由此可见,如果企业的领导层缺乏社会责任感,那么员工们会纷纷效仿,企业成为一盘散沙。所以,在当代企业,不仅要加强领导层的社会责任意识,更要注重培养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使员工明晰自己的行为,为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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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典型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弱化;能力不对等;CSR动因;制度压力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246-04

引言

近年来,生态环境恶化、商业贿赂猖獗、不公平待遇等全球社会问题凸显,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跨国公司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理念,理应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楷模,然而在华跨国公司CSR方面的一些不良行为,例如侵犯劳工权益、实行双重标准、商业贿赂等,严重损害东道国的利益,形成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有必要对其原因进行深入探讨。

一、文献综述

O.Shelton(1924)在《管理的哲学》中首提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将道德责任归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但在当时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关注(陈宏,2009)。20世纪70年代,Carroll(1979,1991)建立了著名的“金字塔”模型,在企业赖以生存的经济责任基础上,依次增加了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三个层次。这一理论从企业自身进行了细致的剖析,CSR概念得以深化(Elena Avram,2014)。20世纪90年代,弗里曼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被广泛接受,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扩大到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消费者、雇员、竞争者、非政府组织等群体(盛斌、胡博,2008)。与此同时,其他的衍生概念也相继出现,如企业社会绩效、商业道德、社会营销等(Salmi Mohd Isa,2012)。

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地位凸显,关于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改善社会现状,是实现道德目标的基本路径,但企业CSR更多还是基于战略目标,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声誉,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品牌忠诚度,加速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改善企业绩效(陈玉保,2013)。企业内部因素驱动跨国公司主动承担部分社会责任,其实现具有一定的自愿性(Geoffrey B.Sprinkle,Laureen A.Maines,2010),与此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必将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Elena Avram(2014)提出用平衡计分卡来测量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的成本与收益,帮助企业选择更经济的商业战略。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环境(如员工、消费者、供应商、非政府组织、竞争者等)对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不断提高,跨国公司出于在东道国合法性(Elena Avram,2014)方面的考虑,会相应提高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利用东道国资源的同时,满足东道国的社会需求,减少不利影响,至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下限(而其上限则很难确定)(陈诗阳,2007),即完成与东道国的“社会契约”,实现“全球企业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然而,跨国公司全球扩张的同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和实现程度不同(周俊,2007),国际组织对社会责任尚未形成全球适用的标准和规则,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社会责任的实现度与严格度都低于母国(李秉勤,2009)。一些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违背CSR准则(陈宏,2012),导致东道国公民对其期望打折,谴责和诉讼不断增加。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已有40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入驻,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弱化现象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部分学者已对此进行了研究,认为跨国公司以邻为壑的政策(刘细良,2009)、不良的绩效观念(高兆明,2006)、外部监督体系不完备(陈汉辉,2011)、制度不完善(Felipe de Castro,2012)等,都是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本文将从东道国制度环境角度,力图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原因进行探究。

二、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弱化的多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集中体现在慈善、员工利益、消费者权益、生态环境、战略投资、商业贿赂、R&D等方面。跨国公司在华承担社会责任的水平普遍高于中国本土企业,其大量慈善捐赠及公益活动、战略投资、R&D全球战略,对东道国具有积极影响。本文结合“利益相关者”、“社会契约”、“企业公民”理论以及跨国公司在华的现状,选择消费者权益、劳工、生态环境和贿赂四个维度进行分析。论文以消费者权益中食品安全和零售业销售不合格商品为子维度;员工权益则选择中国典型的代工行业角度;生态环境的分析集中于环保违规方面;贿赂方向则以电子类和医药业进行为例。在查阅大量文献和媒体报道资料基础上,选出从2007―2014年的31个典型案例(附录略),进行多案例分析。

(一)消费者权益

基于消费者行为的重要影响,企业应当优先考虑消费者权益问题,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时,消费者会增加其对企业的忠诚度。 跨国公司作为致力于全球经营的企业,产品标准理应严格,然而跨国公司被中国消费者投诉的案例越来越多,近几年达到了一个高潮。

2011年,多起惠氏奶粉致婴儿腹泻的事件被曝光。2012年,许多消费者投诉惠氏奶粉中出现白色块状异物,而惠氏则回应“奶粉生产不会出现问题,不排除是消费者自己的原因,除非消费者有足够证据证明”,这种推卸责任行为激怒了广大消费者。2012年,可口可乐“含氯门”也引起广泛关注,4月17日有报道指出可口可乐公司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处理水混入公司9个批次价值约500万元的可乐产品中,事发当日可口可乐公司予以否认,声称产品一向安全、高品质,而在调查期间,公司以维修电脑为由删除了部分相关生产记录和全部的电子工作邮件,直到4月29日,公司才承认操作失误。可口可乐对含氯产品流入市场的“承认”、“致歉”和“宣布回收”,在舆论强压下如挤牙膏般断续推出,业内人士均称“大跌眼镜”。2013年北京肯德基、麦当劳被查出冰块菌落数过高,引发了消费者对“洋快餐”的担忧。检测结果显示,肯德基、麦当劳食用冰块菌落总数高达2 000个/毫升,高于国标19倍,高于马桶水箱水12倍,而肯德基、麦当劳在道歉之后仍出售带冰饮料。

三、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程度的制度性探讨

格雷夫认为制度是共同作用于行为秩序的、人为的、非物质的社会因素所构成的系统(吴练达,2010)。制度是理性人行为的结果,用以规范整个市场而非单个企业的行为。这里的制度既包括了法律、政策、行业准则,也包括了观念和意识。制度会影响企业的行为选择(周中胜,2012),企业为获得合法性,往往在适应已形成的制度环境的前提下,理性地选择自身的行为,权衡收益和成本。目前,中国经济正处在转型期,法律体系、市场制度等处在不断演化之中,给跨国公司弱化社会责任提供了选择空间。我们从法律体系、市场制度、竞争者、行业准则、舆论监督五个方面对跨国公司CSR弱化进行制度性探讨。

中国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总体标准低于跨国公司母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周中胜,2012),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底线降低。部分法律条款存在缺陷,难以对跨国公司的行为形成约束。已经建立的法律则缺少权威性和有效性(高兆明,2006),司法机关执法力度不够,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仅从宏观层面对企业作出规定,而没有具体对各行各业的企业行为进行规范(沈齐泰松,2012)。法律环境的不健全还有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承担责任的企业其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弱化社会责任的企业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整体下降。

中国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成熟,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较多,阻碍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优势。面对市场化不充分的现状,为了获得订单和市场机会,跨国公司往往会选择权力寻租这条捷径。而政府单纯追求GDP错位的政绩观,对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相对宽容,导致了跨国公司愿意为此“铤而走险”。

跨国公司规模巨大、实力雄厚,能够在中国市场上确立地位基础并迅速扩张,其世界知名的品牌更是可以吸引无数的中国消费者,使得本土企业能够与其在同一平台竞争的角色寥寥无几,难以成为跨国公司强有力的挑战者。与此同时,各地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刺激恶性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无形中给予在华跨国公司以特权。

行业准则是对整个行业相关企业行为的具体规定,是企业应当遵循的标准。由于缺乏强制性,在中国行业准则往往形同虚设,对本土企业都无法形成约束,更难以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而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其力量十分薄弱,监督作用有限。

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相对缺乏,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跨国公司和公众地位不对等,中国的消费者、员工依旧处于劣势地位。跨国公司常常通过差异化的“信号策略”(周中胜,2012)误导消费者,如用大量的慈善掩盖损害消费者、员工的行为,误导公众,削弱公众的监督作用。舆论监督的另一个重要角色――媒体,只能局限于事后报道,力图将事件真相传达给公众,并无约束跨国公司的能力。

结语

全球化为各国发展带来机遇,也伴随着增长可持续、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一系列挑战。跨国公司作为全球企业的代表,应当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典范。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弱化现象,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探究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弱化的深层次原因,对于完善本国制度环境,规范跨国公司在华行为,提升本国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制度改革深化,法律环境逐步完善,市场体系日渐规范,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应得到加强。中国经济社会的持久发展与繁荣,将为全球社会带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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