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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范文第1篇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上就要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对《望东方周刊》说。

十七大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了战略部署。2008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上,最高法提出了司法改革的10项任务。近日,由最高法牵头实施的12项改革任务也将确定。

“这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启动。”蒋惠岭并未透露12项改革任务的具体内容,“现在方案还在研究阶段,还是保密的。”

不过他告诉本刊记者,这12项改革任务是在去年提出的10项任务的基础上衍生而来,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处处体现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加强权力制约监督。

三个“五年”

已经对外公布的新的司法改革重点任务中,有一部分是需要制定新的改革方案,比如司法管理制度改革、量刑程序改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等;还有一部分是在原已制定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如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等。

蒋惠岭说,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司法改革基本处于“铺路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从1999年起开始全面、系统地对司法改革进行统一部署,标志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我们叫它‘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2年召开的十六大上,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2004年起,司法改革进入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时期。

“2007年提出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它也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所以中央进行了自上而下的部署。现在我们马上要公布的《实施意见》,可以说类似于第三个五年纲要。”

这3个五年里,改革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

2003年以前是审判方式、工作机制、程序把关上的改革。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理顺了一些关系,解决了一些基本问题,比如法官制度的建立和法官素质的提高。

第二个五年,司法改革进入探索阶段,主要注意力转向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管理体制、改革司法程序等方面。

第三个五年则是深化阶段,在过去提出的工作重心上继续往前走。

提升法官权威

在庞大的司法改革系统中,最高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充任了“协调者”的角色。

“最高法牵头的这12项改革任务很艰巨,我们的时间也很紧迫。前一阶段,院内各牵头单位已经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选择了一批精兵强将,跟协办单位共同组成了各个项目的课题组。”据悉,12项改革任务的总体方案已报送中央政法委。

对于外界瞩目的问题,如量刑、司法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透明等,蒋惠岭也是感触颇多。

“每一项改革措施,都要克服来自各方面的、与公平正义原则不吻合的力量。决定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很多,根本的办法是要从体制上保证,让司法机关能吸引社会上最优秀的人,保证这个最基本的价值体系。”

蒋惠岭觉得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提高法官的地位。“在其他国家也是一样,法官要是没有这种权威的话,公正的标准就变得多元了。”

蒋惠岭把法官和法律的关系形容为唱“双簧”,“法官要不折不扣地把法律表达出来,否则法律会就被曲解,被不确定的情感化的东西取代。所以加强司法职业保障,是这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对于更深度的司法透明,蒋惠岭也充满了期待。

“很多地方法院把审判结果‘上网’,法庭对公众开放,但大家还是觉得透明度不够,说是‘没有用的东西全公开了,最有用的部分都没有公开’,这话虽然刻薄了点,但也不是没有道理。法庭上那一点时间,那一纸判决‘透明’了,但是庭审前后的情况大家并不知情。在这个问题上,确实还有很大的差距。”

他说,这一轮司法改革里,增强司法透明仍是重点,希望未来5年有所改观。

“水到渠成”

蒋惠岭觉得,在司法改革推进中,困难之一是制度设计。在这方面,他认为地方法院功不可没。

“司法改革办公室不可能一拍脑袋就想出一个方案。很多改革措施,都是来源于地方的实践。我们也会拿一些改革方案,先在地方试点。”

但是,蒋惠岭也表示,很多地方改革和当地环境、当地法院的情况都有直接关系,所以未必能普遍适用。

“司改办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协调全国司法改革的步伐,发现跟法律要求不太一致的,或者是新做法但是不符合改革方向的,我们也会马上阻止。”他说。

在蒋惠岭来看,中国的司法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容易改的都已改得差不多了,剩下的都是一些硬骨头。而且司法体制改革跟各种社会制度掺和在一起,尤其是和政治体制改革息息相关。”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范文第2篇

月刊编辑部:在市人大常委会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您就司法改革进程中加强人大监督作了交流发言,能不能进一步谈一谈您对这方面监督工作的看法?

沈志先:司法改革试点是中央交给上海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改革试点以来,8家试点单位以“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总体目标,以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为核心,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4月23日下午,市委召开了上海市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本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将由8家先行试点单位,全面推开到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改革是按照中央的顶层设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的。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人大加强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应当进一步增强监督“两院”司法改革的意识。

具体来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两院”的司法改革,既有坚实的法理依据,又有迫切的现实需求。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与“两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法进一步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属于地方“两院”工作的重要部分,理应纳入地方人大监督范畴。另一方面,加强人大监督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在需求。司法改革必然触及司法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是确保地方“两院”司法改革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前进的有力保障。更进一步看,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切入点,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人大监督司法改革工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月刊编辑部:改革试点以来,内司委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沈志先: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内司委及时将监督和支持“两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委员会工作重点,开展了一系列的监督调研活动。

在常委会薛潮副主任带领下,内司委先后赴市委政法委、市高院、市检察院、市二中院、闵行区检察院等单位调研,重点了解司法责任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等改革的进展情况,支持和推动“两院”着力解决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等重点难点问题。去年年底,结合全国人大内司委来沪开展修改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立法调研,我们又对全市三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改革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在刚刚过去的4月,薛潮副主任又率内司委分别赴市高院、市检察院开展监督调研,详细了解市二中院、市检察二分院以及徐汇区、闵行区、宝山区法院和检察院8家司法改革先行试点单位工作情况,以及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在本市法院、检察院全面推开的总体安排。同时,还赴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等进行专题调研。

月刊编辑部:下一步,内司委在监督和支持司法改革方面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沈志先:根据委员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11月将听取和审议市高院、市检察院关于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有质量的调研报告,内司委与市高院、市检察院进行了充分沟通,制定了专项监督调研工作计划。

按照计划,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今年8月至10月期间,内司委将聚焦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等内容,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评估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和旁听庭审等方式,开展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全面了解和总结本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梳理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支持和推动法院、检察院落实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月刊编辑部: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内司委对发动代表参与司法监督有哪些设想?

沈志先: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在司法改革监督过程中,委员会将与司法机关一起积极探索建立司法改革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最主要的做法是发挥代表主体作用,通过代表的广泛参与,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去年9月,为了让市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我们曾联合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以司法改革为主题开展了专题培训,120余人参加。今年,在司法改革专项监督调研过程中,我们还将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寄送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详细材料,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进一步参与和监督改革试点工作服务。

月刊编辑部:本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9个多月,请您结合内司委履职实践,谈一谈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思考和体会。

沈志先: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期望值很高,对人大依法加强监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期望值也很高。人大如何切实做到依法监督、有效监督,确实需要研究探索。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范文第3篇

今天,我们召开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刚才,某同志宣读了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法官遴选实施方案》,并对有关司改政策要求进行了解读,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以良好精神状态积极投身司改中来。为扎实推进司改工作,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坚决统一思想行动

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项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某地、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省委已于10月10日召开了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全省已经全面推开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年底完成。为顺利开展孝感两级法院司改工作,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一是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有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涉及司法改革的内容达26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某地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中央的这些决定和会议,应该说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中央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应该说前所未有,所以说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是改不改、迟改早改的问题,而是必须马上改,并且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改好的问题。我们不能有观望态度和抵触情绪,要从全局的高度和现实的需要,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紧抓好司法体制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社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有迫切愿望。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被社会广泛关注,司法改革正面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比,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和判断权属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司法外部环境有待优化,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制约和妨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从体制机制上予以解决。

三是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有现实需要。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他们对司法救济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要求司法高效;不仅要求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其他更广泛的权利;不仅要求法官清正廉洁,还期待法官更加和蔼亲民,等等。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反映了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的惩治预防机制尚不完善,这不仅影响了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以司法的公正高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更新观念,坚决克服模糊认识

目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可以说涉及广大干警的切身利益,大家也都很关注,期望值也很高,但可能自身愿望与现实情况有一定差距,我们必须要更新观念,克服各种模糊认识。

一是要清醒认识司法体制改革不是简单的提高待遇。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四项内容,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问题,这也是党组最难决策、大家最关心、与大家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法官遴选方案对进入法官员额的标准和条件都规定的非常具体,并明确采取考试加考核的方式遴选,并且是先入额,再定岗,这应该说为大家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参加遴选,党组也鼓励符合条件的同志积极参加遴选。考试由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考核由市中院党组组织,院党组一致意见是利用好近几年的绩效考核成绩单,这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确理性地看待法官员额。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过度期内,法官提高的待遇是以办案津贴的形式发放,也就是与法官办案的数量息息相关,并不是平均发放,所以不是简单的入额法官都提高待遇。审管办对近几年人均办案数进行了统计,年全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人,共审结案件件,平均每名法官年办案件,员额制后全市法院法官仅人,平均每名法官年办案件,增长比例达%,此外,考虑到院领导承担行政事务的因素,其办案数量少于普通法官,一线法官人均办案数可能达到件左右,审判工作将会出现前所未有的压力。年,市中院平均每名法官年办案件,实行法官员额后,一线办案法官数量还会减少,并且目前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加上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案件数量的增加,我们估算了一下,以后每名法官年办案至少在件以上,才能算是完成基本办案任务数,也只有完成基本办案任务数,才可能拿到基本的办案津贴。现在某地法检两家正在积极向市委争取政策,力争出台类似某地、某地的“两个愿意”、“五个一批”政策。中组部多次强调,禁止一次性解决干部职级待遇问题,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其他市直单位想通过解决职级待遇后退休的人员也不少,但市委组织部一直都没有同意。如果市委出台这二个政策,应该是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和对法检干部的关心,也应该说为符合条件的同志提供了很好选择的机会,希望大家认真考虑,算好政治帐、经济帐和身体帐,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

二是要清醒认识法官责任不是加重而是明显加重。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科学划分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落实审判责任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从外部来看,大家更看重的也是如何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问题,而不是提高法官待遇。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可能是独任办案或合议庭办案,对于中院来说只能是合议庭办案,不管是哪种办案方式,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大大减少和没有分管院长、庭长签字把关的前提下,承办法官要独立承担办案责任并对其终身负责,可以说法官除面临着巨大的办案压力外,还要承担社会舆论、当事人缠访以及被追责的巨大压力。从我们考察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有的基层法院法官在待遇提高不大的情况下,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他们明确表示不想进入法官员额。所以,我们要清醒认识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官的责任是明显加重了,我们要做好评估预判工作,切实把改革后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想深想透后再作决策。

三是要清醒认识法官员额实行的是动态管理。上级明确要求,要严格遴选标准和程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防止遴选中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确保政治原则强、业务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能独立办案的优秀法官进入员额内。首先来说,对进入法官员额的要求都非常高,市中院现有中央政法编制数个,实际在编人,具有审判职称人,如果按%计算,法官员额数为人,这就是说有人进入不了法官员额,所以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也要做好选不上的思想准备。院党组也多次研究法官入额问题,大家一致认为,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一把尺子量长短,在改革中要努力实现大多人对遴选标准的认同、对考试特别是考核公平公正的认同,最终实现对整个改革的认同。可以说改革前后人还是这些人,只是可能岗位发生变化,也正是要通过整合资源,进一步激发队伍活力,着力推动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和各项管理再上新台阶。同时,对进入法官员额的,也不是真正进入了保险箱,要有忧患意识,可能对员额法官要求更严,标准更高,要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这既是办案津贴发放的依据,更是法官退出的依据,完不成基本任务数、出现错案或瑕疵案件达到一定的比例,都可能因考核不合格或被追责而退出法官员额。

三、明确目标,坚决完成改革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开弓没有回头箭,我们必须以克难攻坚、时不我待的精神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今天之后的天左右时间里面,我们要完成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工作,工作任务相当繁重,院党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按照上级要求稳步推进各项任务,绝不允许改革中出现差错甚至原则性、颠覆性错误。要坚持问题导向,高度关注改革当中发现的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及时妥善加以解决。全院干警要人人参与,不做改革的旁观者,争做改革的主人翁。院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在推进司改过程中要紧密对接改革各项部署要求,善于抓住关键的具体,一抓到底,坚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要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工作态度,善于观大势、谋大事,看清主流、看准方向,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要亲自再动员再部署,亲自协调推动,亲自督促检查,要充分认清司法体制改革中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把问题想得多一点,把困难想得多一点,把工作做得细一点,积极稳妥的推进好孝感法院司改工作。

二是要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完善司法责任制等4项改革,涉及全院每位干警切身利益的调整,能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关系到司改工作能否成功。只有把全院干警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上来,把每位干警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司改工作才能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员额涉及到广大干警的切身利益,不同岗位、不同职级、不同年龄段的干警,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理解、期望可能都不一样,很多具体问题改革铺开后还会不断涌现,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干警期望值、预期值与改革实际存在落差。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总体上大家对司法体制改革期望值都很高,大多数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都想竞争法官员额,最终可能个人愿望与现实形成较大的反差。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个别法官还可能估计不足。为此,党组要将思想政治工作与改革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超前预判,及时发现,稳妥加以解决,最大限度地凝聚起推进改革的正能量和形成改革的最大公约数,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政治部要融合做好“漫灌式”与“滴灌式”思想政治工作,因势利导、因人施策地加强遴选员额法官、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关键环节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警正确看待改革、积极参与改革、自觉拥护改革,着重和保障干警的合理需求,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同时,全院干警也要处理好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要多从大局和改革实际情况出发考虑问题,正确面对自己的进退留转。

三是要切实落实上级要求。司法体制改革政策性、原则性和敏感性都很强,如何理解和把握上级政策非常重要,我想我们的总体原则是:对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我们要坚决执行;对上级有明确限制的,我们坚决不能突破;对上级允许自行研究的,我们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范文第4篇

2014年6月15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表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这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

解读四项改革的亮点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改革亮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检察官,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目前全国检察院、法院的管理,普遍采取了与公务员相同的管理体制。检察官、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并没有体现出差异性。将检察官、法官的管理与公务员管理分离,将实现法官、检察官真正的主体地位,实现司法的事权。

陈卫东表示,在具体的试点中,今后法官、检察官的级别如何确定,与司法行政人员比例如何确定,这都是在改革过程中需要细化考虑的,应既体现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又不影响司法行政人员的积极性。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

改革亮点:《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解读:陈卫东表示,以法院为例,在审判案件时,法官的案件要由副庭长、庭长甚至主管院长审批,最终的裁判结果并不是法官说了算。这一方面容易出现领导打招呼造成案件错判,而错案在追责时,又很难追责。此次改革强调了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力,就是要对案件终身负责,明确法官和检察官的事权。

在陈卫东看来,这项改革的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在目前我国有些法官素质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法官枉法裁判,判出瑕疵案,这需要有更细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机制。在细化追究的过程中,要明确哪些情形属于责任追究的范围。目前,河南等地已经实施了法官的错案追究机制,各地在试点时可以借鉴这些做法。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核心,是强调法官的主体地位,让审判者对案件负责。但是,对于法官、检察官的监督机制应该同时跟进,避免出现因为法官素质不高审判有瑕疵和错案。

三、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改革

改革亮点: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为建立法律共同体搭建制度平台。

解读:陈卫东介绍,目前的检察官、法官选任机制,主要采取招考分配的方式。这意味着同样是大学刚毕业通过相关考试的人员,既可以进入最高法,也可以进入区县基层法院,但是晋升有着太大的分别,最高法院晋升通道比较通畅,而基层法院的限制较多。

通过遴选,让下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和检察官,进入上级法院检察院队伍,这个思路非常好。一般来说,上级法院、检察院的人员,都应该经过在基层法院、检察院的锻炼,遴选后确保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都是优秀的。同时,此次改革提及招录优秀律师和法学学者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实际上这是为遴选优秀法官、检察官提供更多的可能。而且让优秀的司法、法学人才进入法院、检察院,这对司法业务水平升级是重大利好。

对于此次改革如何操作,陈卫东表示,由于改革涉及所有法官、检察官的利益,各个试点省份应该在遴选程序、遴选条件等方面做更细化的方案,包括各项配套方案,确保此次改革顺利完成。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司法改革运动;法制建设;历史回顾;思考 

    从1952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以反对旧司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运动。作为建国初期各项社会改革运动的一部分,它上承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成果与经验,下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新阶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建设整个历程的关节点。因此,关于此次司法改革运动的回顾与思考,对于加深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发展历程及其发展取向的理解,是大有裨益的。 

    一、关于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相对于建国初期的其他大规模社会改革运动而言,司法领域的改革在1952年至1953年司法改革运动进行之前,确实是社会改革运动中的薄弱环节。从1950年开始,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等运动中,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参与,在打击反革命残余势力、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司法机关本身也在运动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鉴于此,在当时的政务院政法委员会的指导下,中央五个政法机关即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了四个视察组,于1952年5月中旬,分别前往华东、中南、东北、西北及华北山西、平原等地,着重视察各地人民法院的情况,同时又召集各大行政区的司法、行政工作负责人开会。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搜集到许多资料,根据这些资料,发现各地司法机关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方面的严重不纯 

    在建国初期,由于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中心的旧法观点的影响未得到有力清除,加上新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不少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当时的司法干部队伍中确实存在思想比较混乱的问题。不但不少留用的旧司法人员旧法观点相当严重,而且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也对旧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如有些学过旧法、用过旧法的干部,认为“法律是超阶级的,必须离开政治”,才能表现“大公无私”;有的认为新法是由旧法脱胎而来,故可“批判使用”等等。在法院的领导方面,由于受旧法观点的影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不但长期使用旧司法人员,而且在干部的使用上以“旧法基础”为衡量标准。有些地方在考虑司法干部时,偏重于找旧司法人员,工作上也依靠这些人。据当时中南区的视察报告,甚至有把旧司法人员当成骨干的。这就使旧法观点与旧作风得以蔓延。在具体的审判工作方面,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旧法观点的存在,有的法院把不法资本家盗骗国家资财的案件当作民事纠纷来处理;部分审判人员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偏重于维护旧的婚姻制度,“做了封建势力的辩护士”等等。 

    (二)组织方面和政治方面的严重不纯 

    这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从国民党司法机关接收下来的旧司法工作人员中混进了一些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在建国以后,除了解放区的部分法院以外,全国大多数法院是在解放战争取得节节胜利并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派出少数干部接管国民党原有旧法院的基础上建立的,对旧的司法人员采取了“包下来”政策,基本上未进行认真的组织整顿和思想改造,有些解放较晚的地区甚至是原封不动的旧法院,因此许多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旧司法人员占有很大比重。据当时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干部共约2万8千人,其中有旧司法人员约6千人,约占总人数的22%,他们大部分充任审判工作。特别是不少大、中城市及省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旧司法人员更占多数,如当时的上海市人民法院104名审判员中有旧司法人员80名;天津市人民法院220名审判员中有旧司法人员97名;沈阳市8个区人民法院共26个审判员中有旧司法人员23名;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审判员16人中有旧司法人员13名。这就造成组织上和政治上的严重不纯。如当时浙江、福建、苏南三个省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法院旧司法人员1259人中,反动党团、特务骨干分子占到66.1%。少数留用的旧审判人员中,尚有个别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太原市人民法院旧司法人员中的反动党团、特务分子甚至占到了旧司法人员的83%。 

    (三)作风方面的严重不纯 

    由于以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的严重不纯,直接造成了司法干部队伍作风方面的严重不纯。其一,旧司法人员中有贪赃枉法行为的很多。许多未经改造的旧司法人员把持着法院的审判权,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据当时上海、南京、杭州三个市人民法院和苏南全区的统计,在法院系统的贪污分子中有59.52%是旧司法人员,而在全体旧司法人员中50.09%有贪污行为。华北区张家口市一个旧司法人员勾结法警在一年中贪污受贿达52起。其二,在审判方法和工作作风方面,由于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的存在,许多司法人员沿袭着孤立办案、手续繁琐、刁难群众等衙门作风。在审判工作中借口“管辖”和“程序”等为难群众,或者不调查研究,单纯“坐堂问案”、“主观臆断”。对群众耍态度、打官腔、任意训斥或进行恐吓的行为也比较常见。有的地方则存在着严重的特权思想和违法乱纪的恶劣作风,例如随意拘押当事人、打骂群众、包庇罪犯等等。这一切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当时的群众甚至称当地的法院为“伪法院”,有的则说是“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 

    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使司法机关更好地为国家建设服务,进行司法改革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贯彻思想改造90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 

    1952年6月上旬中共中央指示各地司法机关,在“三反”运动中应同时进行司法改革。福建省是全国最早进行司法改革的省份,它在1952年5月初就已经开始着手进行司法改革工作。1952年5月,福建省、市人民法院召开福州市临时人民司法代表会议,提出了处理“三反”运动中贪污枉法的司法人员、彻底整顿省市人民法院、加强巡回审判和陪审制度、整顿和改革区乡调解委员会等改革措施。福建省的经验为此后全国司法改革运动的开展提供了借鉴。1952年6月中旬,华东地区召开大区政法工作会议,在全国率先着手进行司法改革。6月中下旬,中央政法委员会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召开关于司法工作的会议,向中共中央报告了司法机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际情况,同时报告了福建省进行司法改革的经验。7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各地重视福建省的经验,对法院组织上和思想作风上不纯的情况,有步骤地彻底加以改造。7月9日,中共中央再次强调,各级法院,凡未经彻底改造者,均须彻底地加以改造和整顿,各级党组织应立即制订计划,指派工作组进行典型试验,分期分批改造和整顿所有的法院,同时调训新的司法工作人员。7月16日,中央司法部又设立了中央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推动与指导全国的司法改革运动。各大行政区及各省也相应设立了司法改革办公室,指导当地的司法改革工作。7月后,东北、西北、华北、中南和西南各大行政区也先后行动起来,此后,司法改革运动在全国普遍展开。 

    这次司法改革运动是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运动,它的目的是“要求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使它从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作风上纯洁起来,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能够有系统地有步骤地建立和健全起来,以便完全符合国家建设的需要”。作为建国初期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司法改革运动“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障国家建设的重要措施,它不单是人民法院内部人员的调整问题,而且是一个肃清国民党反动和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残余的问题”。因此,“贯彻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有针对性地对全国的司法机关(重点是各级人民法院)进行思想上的改造和组织上的整顿,以解决司法机关存在的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组织不纯及政治不纯等问题,是司法改革运动的中心内容。 

    司法改革的步骤各大行政区一般都是先进行典型试验,并结合运动在省市一级司法机关逐步展开,然后自上而下推向各专区、县司法机关。在具体进程方面,大体包括如下阶段: 

    (一)针对思想不纯和作风不纯问题,进行思想改造阶段 

    反对旧法观点与旧法作风是思想改造的中心环节,当时主要是从批判旧法观点人手,进行思想动员,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同时批判司法工作中的“衙门作风”,要求司法干部加强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人民利益第一”的观点,以便使司法干部认清旧法观点与旧法作风的危害性,划清思想界限,“清除一切非无产阶级的思想作风”。在思想改造中,实行了“内查外揭”的方法,把群众检举揭发和司法机关内部的检查批评结合起来,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教育活动,如当时的华北区各地就通过人民代表会议、干部会、当事人座谈会等宣传形式,公开平反案件,大张旗鼓宣传发动群众检举。全区共召开各种会议3600余次,直接参加的区、村干部及群众共726人,内部和外部检查出的问题45000余件,其中群众检举的有27000件,真正收到了“内外夹攻”的效果。 

    (二)针对组织不纯和政治不纯问题,进行组织整顿阶段 

    这包括组织处理和组织调配两个方面。组织处理方面,在旧司法人员未经彻底改造和严格考验不得做审判工作、旧司法人员中的坏分子要从审判部门清除出去的大原则下,针对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对于在“镇反”、“三反”中发现“有罪恶者”,依法惩办;对于“恶习甚深不堪改造者”,则清除出审判部门,同时给以适当安置,以使之有生活出路;对于在历次运动中没有发现有什么问题,思想和工作表现平常的“尚可改造者”,加以训练后改做法院中的技术性工作或调到其他部门工作,并继续加以改造;对于在解放后思想工作都表现较好的,则继续留用,其中留用的旧推、检人员㈣原则上一般调离原工作地点。组织调配工作一般放在组织处理完成之后进行。就是在惩办少数“坏分子”,调动一些犯有错误或不称职的旧司法人员的基础上,“把大批优秀的干部和工人、农民、青年、妇女等调到人民法院中工作”,以彻底改变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成分。 

    (三)在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的基础上进入建设阶段 

    建设阶段在当时被看成是“运动的结晶阶段,运动的成果,将经过这一阶段的工作,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巩固起来”。在建设阶段,各地司法机关总结过去司法工作的经验,进行了制度建设,制定了许多新的制度(如陪审制、巡回审判、召开当事人座谈会、集体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等),并按照“国家任务需要和便利劳动人民的原则”,改革法院的机构,如当时的华北区许多法院就根据案件的性质,改设反革命案件、劳资公私争议案件、婚姻案件、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等庭。在此过程中还进行了清理旧案、积案并处理新收案件的工作。为了有效完成这项工作,当时的华北各地组织了清案委员会,派出清案工作组,联合区、乡干部及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组织清案队伍,顺利地解决了15万多件案件。 

    到1953年2月,全国性的司法改革运动基本结束。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对司法改革运动进行了全面总结,标志着司法改革运动的正式结束。通过这次司法改革运动,基本上达到了改造思想和整顿组织的目的。首先,广大的司法干部受到了教育,进一步认识到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对国家和人民的严重危害,从思想上认识到新旧法律和新旧司法的原则性区别,并开始认识到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好作风的重要性。许多旧司法人员逐步转变了思想和作风,后来成为好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次,通过组织整顿,清除了少数混进司法机关的反革命分子、违法乱纪分子和其他“不堪改造”的坏分子,调进了一批“经过革命斗争锻炼和考验的干部和在各项政治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群众积极分子,”基本上改变了司法机关的组织成分,使司法机关的干部队伍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纯洁起来。仅据华东区的不完全统计,新补充到司法机关的即有2100多人。再次,由于在司法改革运动中依靠群众的帮助清理了大批积案,改判了一些过去错判的案件,同时继承和发展了老解放区人民司法工作的传统,创立了便利人民、联系群众的审判和诉讼制度,这就密切了司法机关与群众的联系,为此后的法制建设奠定了一定基础。 

    三、几点结论:基于对历史的宏观考察 

    (一)司法改革运动秉承了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法制建设思想 

    从1927年根据地革命政权开始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建设就已经开始了。经过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进一步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与经验,这些成果与经验在许多方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法制建设所吸收和借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基础。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制思想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破旧立新”,要在破除旧法统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点,国家是阶级的产物,法律是国家表现权力的工具,法律自然也是阶级的产物,所以,“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要废除旧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建立崭新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和司法制度”。1949年2月,中共中央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中共中央在全国解放前夕明确宣布这一政策,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法制建设确立了基本指导原则。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17条也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2年至1953年的司法改革运动,正是继承和实践这一法制建设思想,以便“改革上层建筑中司法制度这个重要组成部分,使之适合于新的经济基础”。 

    (二)司法改革运动是建国初期社会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了土改运动、抗美援朝运动、“三反”、“五反”运动等社会改革运动,通过这些社会改革运动,“一泄无余地荡涤了旧社会的污泥浊水,使中国的社会面貌、社会风尚起了极大变化”,给中国带来了“革故鼎新”的新气象。既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旧社会的法律就是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他们统治和压迫人民的工具,因此“必须把它废除,在旧的废墟上建新房子,而不能只是把旧房子加以修葺”。通过改革运动的整肃,使作为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部门呈现出焕然一新的面貌,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使司法部门更好地为即将到来的国家全面建设服务,应该说是司法改革运动的本质目的所在。这种无形的政治价值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无法以今天的眼光去简单评判的。司法改革运动的进行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整肃,也是对当时法学体系的一次全面改造。在批判旧法观点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法学体系开始逐步建立,法律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等都逐步开展起来,这包括成立政法院校、编写法学各部门的讲义和教材、陆续出版一些有关法学的刊物和译着等等,这对于在司法改革运动的基础上培养社会主义的司法人才、繁荣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事业、促进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改革运动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关节点,对此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之所以说司法改革运动是一个关节点,是因为以司法改革运动为标志,对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进行了全面的否定和批判,并对司法机关进行了组织上的彻底整顿,在此基础上,开始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全新历程。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总结司法改革运动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推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根据司法改革运动的经验,许多地区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民间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人民接待室,处理大量的简单纠纷。逐步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并开始建立健全铁路巡回法庭、水运沿线的专门法庭等等。到1954年初,全国共建立了3795个巡回法庭、11个铁路和水上运输法院。这些制度经过此后尤其是新时期以后的发展与完善,仍在司法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最为显着的是人民调解制度)。 

    在司法改革运动完成对旧司法人员的组织处理之后,进行了司法机关的组织调配工作,就是在司法改革运动摧毁旧法制的基础上,“各地即应选调一批政治上可靠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文化程度经过训练即可称职干部,将来并应选择人民陪审员中的工人农民、复员的解放军军人、进步的知识分子加以短期训练后充任审判员,以健全各级人民法院,首先是基层法院的组织”。这种重视“政治纯洁性”、“立场坚定性”的司法工作人员组成模式,是当时“革命法制特色的新中国法制体系”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以这种方式选拔的司法干部大都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而且文化偏低,给司法制度的健全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这一问题直到新时期的司法改革开始之后才逐步得以解决。 

    四、一点思考:关于司法改革运动与新中国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