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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自查报告

司法所自查报告

司法所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目前,已有百余家上市公司公布了1996年年度报告,其中大多数公司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但是,也有少数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不规范,个别上市公司还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这一现象必须引起各地证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各上市公司的高度警惕和重视。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业绩的真实性和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对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公司全体董事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年度报告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年度报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要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是财务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要坚持原则,绝不能弄虚作假。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在执业时,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的评估事宜,要依照有关法规严格审计和评估,绝不能玩忽职守,甚至参与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法从严追究其责任。

3.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把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做好年度报告作为现阶段监管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应亲自抓这项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已经公布的年度报告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督促尚未公布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在法定的报告期内,真实、准确、规范地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4.证券交易所近期要集中力量,做好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审查工作。证券交易所应加强领导,充实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审查力量,保证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高效、及时地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出现非主营业务收入高增长、资本公积金异常变动以及拟进行高比例转增股本的年度报告要严格审查,并密切关注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情况,及时查处借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证券交易所要坚持对年度报告逐项审查、逐项记录等行之有效的办法,报告期结束后,对年度报告不规范的公司进行公开处罚。

司法所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董事会应成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交叉点

公司治理与公司内部控制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上市公司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保证,但如果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指引》的出台,使董事会成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交叉点,有利于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整体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一)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指引》指出,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中起核心作用的是董事会。具体表现在,董事会应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检查评价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后,董事会应及时公告;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董事会应在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等。

(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是解决委托—问题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存在两层委托—关系,即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关系、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关系。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实现科学决策、高效经营和有效控制。企业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的能力和董事会的效率,上市公司治理应重视发挥董事会的功能与作用,使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内部控制是渗透企业各方面、各环节,融合企业人、财、物管理的系统工程,公司治理规范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构建提出基本要求,从公司治理角度为董事会在公司内部控制中的核心地位提供保证。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约束,有力地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营运效率、保证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的核心作用

《指引》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规定主要包括:(1)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2)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设置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他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配备则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3)应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该办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授权;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配合义务;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项目、时间、程序及方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方式;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相关责任的划分;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激励制度。(4)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应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5)检查监督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6)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上述工作。(7)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公司可将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8)检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年。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帮助上市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个性化特征,需要结合上市公司业务特点及组织结构特点确定内部控制检查部门的设置。内部控制检察监督部门的设置必须考虑经济性原则,同时还应体现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笔者建议,以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专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由内部审计人员担任专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效率与效果作出评价,并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以减轻对企业的潜在威胁。

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必需的所有记录、信息将不受任何限制。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使董事会具备决策和监管所需要的精力和能力。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内部审计委员会,直接向内部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审计结果等进行复核,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价。这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工作范围不受管理当局的限制,并确保其审计结果受到足够的重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的核心作用。

三、注册会计师需提高其执业水平

《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董事会在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同时,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中的作用,注册会计师需提高其执业水平。

(一)向客户提供内部控制建议应以不影响其独立性为原则 有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客户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持其独立性。笔者认为,向客户提供有关决策方面的建议与为客户作出决策存在着清晰的不同。注册会计师能够也应该向其客户提供会计及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1993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鉴证业务准则第2号——与企业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报告》(gaas no.2)也没有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竖起一道墙。因为拒绝向客户提供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既不利于客户利益,也不利于公众利益。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一直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会计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

(二)应将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结合起来 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最终将成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的固定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将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结合起来,研究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相互支持的方法,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质量。例如,在确定财务报告审计程序的性质、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间时,两种审计相互结合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测试结果更加信赖。

(三)适当运用职业判断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项新业务,有些注册会计师不太愿意应用职业判断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这会使审计计划与特定客户财务报告中独特的风险和问题失去联系,使注册会计师成为审计程序的奴隶,注册会计师会因为在对寻找重大缺陷没有实质性帮助的控制测试上花费过多的时间而增加审计成本。提高内部控制报告审计的效率与效果,要求注册会计师适当运用职业判断,而不是采用机械的方式。即内部控制报告审计以风险审计为基础,在实施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有所侧重。注册会计师应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来决定对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度,应开展哪些必要的测试来确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有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能合理确保财务报表不包含重大差错的证据。

四、政府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自1996年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法规。从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深度和广度来看,我国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正不断成熟完善。但从《指引》的具体实施来看,还需要实施细则来完善其可操作性。如《指引》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但迄今为止,我国还缺乏一套统一、公认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都缺乏明确的标准。

司法所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困境

1.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下称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调查制度或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从制度设计来看,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在于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和救治的态度,同时体现刑罚个别化理念。因此,社会调查制度原则上应当针对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展开。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的操作出现了异化。一方面,未成年人司法调查制度的启动往往只是针对轻型刑事案件,这种案件选择性适用使该项制度的初衷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在实践运用过程中,该项制度往往客观上变成在“教育、感化、挽救”名义下迁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盲目轻刑化的工具。

2.社会调查阶段不明确、调查主体不明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应当在哪个阶段展开?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实行的是纵向诉讼构造,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主导诉讼的进行。同时,我国奉行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的审判结构,定罪和量刑并未截然分离。因此,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可以并存于立案、侦查、审查以及审判、执行各个阶段。

事实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出台,在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开展了社会调查制度。公安部也早在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中对此有所规定。实践中,昆明市盘龙区的“合适成年人”模式也将社会调查提前到立案侦查阶段。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社会调查主体分为四类,即公诉人、辩护人、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的人员或其他社会工作者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四类主体均有存在,且具体做法也各有不同。例如,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是由检察官自行开展调查,同时引入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调查;北京市一中院和二中院在实践中都是委托被告户籍地司法局承担社会调查工作;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则由法官自行调查;有些基层法院则委托陪审员进行调查。

上述做法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路径,有其合理性,但客观分析,却又各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维习惯的不同,律师的调查可能更关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对其不利的因素;公诉人的调查则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对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自行调查虽然比较中立、全面,但法官人数有限,且自查自判有违中立的地位,难免有“先入为主”之嫌。

3.社会调查报告过于程式化,论证充分性欠缺

目前,各地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希望通过规范社会调查的内容和设置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使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具有相对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然而,从具体的调查报告来看,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调查报告过于程式化,同时报告对被告人的描述过于简略,具体分析不够,调查结论和调查依据之间欠缺逻辑论证。

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

1.明确社会调查的功能定位。

既然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的制度设计在于充分考虑未成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实现刑罚个别化理念,那么就应当扩大社会调查制度的范围,将其适用于一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时,又要防止将该项制度异化为对未成年人盲目轻刑化的工具,要审慎考察社会调查报告,中立对待社会调查报告的结论。

2.明确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充分发挥法律诊所教育的作用。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社会调查的主体多元,实践中存在调查主体欠缺中立性、专业性的问题,同时调查主体的经费支出困境又限制了调查的深入开展。尤其是针对目前未成年人异地犯罪的案件,社会调查出现执行难的情况。另一个问题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都有可能进行社会调查,因此一方面调查报告难以深入,另一方面又造成资源浪费。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社会调查员,负责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撰写社会调查报告。

司法所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安排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等。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属公司业务范围,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后的《公司法》时应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这说明公司既要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也要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期限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会前20日编制完毕,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公示。

3.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公司法》第175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法》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将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①《会计法》将财务情况说明书单独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公司法》将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②《会计法》明确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公司法》不仅没有明确提出会计报表附注,而且将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③会计报表名称表述不一致,依据《会计法》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将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报表称为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法》则将其称为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因此,修订《公司法》时应注重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与《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协调一致。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6条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对相关附表的解释是,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补充报表指按不同基础编制的提供附加信息或其他信息的表格,如分部报表、增值表、物价变动信息表等,它不属于附注,而属于其他财务报告的内容。因此,《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的规定实质上是把附表与补充报表混淆了。

4.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修订后的《公司法》应明确规定:①公司治理结构层应设置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验证应属于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属于公司的自我审查。②公司治理结构层设置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层究竟是设置监事会还是设置审计委员会的问题上,《公司法》须做出明确规定。无论设置监事会或设置审计委员会,都须明确规定监事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义务与责任。③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认可制度。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审查报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认可。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其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法》应规定注册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为公司的常任审计员,有权随时检查公司财务和参加公司会议,并承担与其职权相应的责任。

5.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应规定公司在公示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同时公示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干预经济组织的一种积极手段,有利于促进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公司法》第177条、178条、179条和180条对公积金进行了制度安排。总体来讲,这些制度安排存在不清晰、不严密和不准确的缺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关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依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司法所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注册会计师作为“警察”,本应在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上取到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国内外多宗假账事件的爆发却严重打击了财务报告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这种合理预期。注册会计师以至整个资本市场正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本文从经济人角度出发,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为也是在权衡效益和成本的基础上做出的理性选择。以此为依据,独立审计报告其实是报告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相互博弈的结果。而虚假审计报告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正在于外部条件不理想以致“虚假财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成为双方博弈的精练纳什均衡解。本文在建立报告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双方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框架的基础上,对虚假报告成因进行剖析,并从报告公司、注册会计师、信息用户三方互动机制的角度对重建财务报告信任关系进行初步的。

报告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不完美信息下的动态博弈

本文所建立的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动态博弈模型是以博弈双方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做出的理性选择为前提的。在双方博弈的第一阶段,公司管理层首先选择报告策略:诚实报告或虚假报告。公司管理层做出何种报告策略,主要取决于虚假报告带来的收益和虚假报告可能引致的成本两方面。虚假报告收益的因素包括公司股权结构、管理层报酬契约、资本市场条款(体现在公司首发、增发、配股、ST、PT等方面对会计数据的硬性规定方面)以及税收等方面。影响虚假报告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虚假报告被发现的概率以及在发现后被有关方面惩罚的力度大小两方面。注册会计师外勤审计策略也有两种 : 一种是执行比较详细的外勤审计以增加发现虚假公司财务报告的概率,本文简称为详查法;另一种是执行比较粗略的外勤审计,本文简称为略查法。注册会计师执行详查法的审计成本要高于略查法下的审计成本。但注册会计师选择何种外勤审计策略,主要受到本所执业能力、外部监管力度以及对公司管理层信任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外部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若注册会计师过分信任公司管理层,则更可能选择略查法以节省审计成本,反之,则更可能选择详查法以减少审计风险。注意,注册会计师在做出策略选择之前,是不清楚公司管理层所采取的具体报告策略的。

在双方博弈的第二阶段,注册会计师根据外勤审计结果选择审计报告策略:如实报告或失实报告。一般说来,在注册会计师未掌握报告公司弄虚作假的真凭实据情况下,不太可能出具与外勤审计结果不一致的审计报告,因为公司管理层会通过与注册会计师的交流来避免这一现象发现。为了简化模型,本文假设只要注册会计师选择详查法,就一定能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舞弊,而采取略查法,则一定不能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舞弊。因此,在双方的策略组合(诚实报告,详查)、(诚实报告,略查)、(虚假报告,略查)下,注册会计师的报告策略都将选择如实报告,因为他并没有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舞弊,此时,博弈结束。但是,在注册会计师执行详查法查出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舞弊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由于公司管理层舞弊的动机是舞弊带来的巨大收益,管理层是不甘心轻易放弃这种收益的。因此,管理层首先将采取“萝卜+大棒”策略诱迫注册会计师就范,给定管理层的这种诱迫策略,注册会计师根据成本与效益原则采取共谋或抵制行为,在注册会计师选择共谋的情况下,博弈结束。一旦注册会计师选择抵制策略,博弈便进入第三阶段,管理层将有两种策略:对财务报告进行改正或不改正。而注册会计师则根据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的改正情况进行如实报告。至此,双方的一次博弈结束。鉴于公司管理层拒不改正财务报告虚假成分而被注册会计师如实报告后将前功尽弃,损失巨大,故管理层对其报告进行改正是理性行为。同时,无论注册会计师选择何种外勤审计策略 : 只要管理层舞弊而未被注册会计师揭穿后所获得收益大于虚假报告“东窗事发”后引致的成本,管理当局都会选择虚假财务报告,因为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查处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舞弊而且也拒绝管理层的诱迫情况下,管理层可以通过对财务报告进行改正使得其支付仍和诚实报告情况下相同(或者只是略微小于)。

信任危机的成因与信任机制重建

在审计实践中,由于公司管理层存在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改正的机会,且这种改正并不需要改正成本(或改正成本很低),导致注册会计师根本抑制不了的管理层造假的动机,因此,本文认为,改正成本为0或趋近于0是注册会计师完全丧失“经济警察”功能的根本原因。而注册会计师出于自身成本效益考虑,却很有可能采取略查或共谋行为,而这些都不利于社会公众利益。

据此,财务报告信任危机的成因便逐渐清晰起来。投资者知道,管理层在外部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指舞弊收益大于成本),必然选择造假。投资者也知道,注册会计师根本抑制不了管理层造假的动机,充其量只能减少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成分。注册会计师的续聘和解聘权表面上是由股东大会决定,但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了管理层真正拥用续聘和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因而注册会计师抵制管理层诱迫的成本便加大了。并且,独立审计行业的恶性低价竞争也严重削弱了注册会计师执行详查的能力。由于目前的执业环境很难满足让注册会计师选择详查且保持独立的外部条件,因而,投资者有理由不信任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见,投资者对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的不信任是财务报告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

更深一步,投资者之所以不信任公司管理层与独立审计,是出于其对外部环境的判断。由于监管层对弄虚作假的惩罚相当的有限,导致舞弊收益大于成本已成为全的“共同知识”,因而,投资者对监管层也缺乏信心。

如何重建财务报告信任关系呢?本文认为,信任关系的重建必须要从人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公司管理层与注册师的成本效益,更多地从入手,通过改变博弈参与者的支付从而参与者的行动策略来达到治理假账的目的,即给定严格的外部条件,使公司管理层没有动机去造假,注册会计师也没有动机改变自己的“详查——抵制”策略。为此,围绕着建立的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博弈框架,重点针对改变参与者的支付,本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建财务报告信任关系:

1. 严格约束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共谋行为。共谋行为性质最为恶劣,双方“狼狈为奸”的配合将使得虚假财务报告日后被曝光的概率降低。为此,应从改变注册会计的支付入手,努力增大欺诈损失,减少注册会计师被公司管理层解聘的损失。可行的做法有: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注协或者财政部每年都应对独立审计进行严格的复查,一旦查出,则给予严厉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处罚 ; 改变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契约签订方式,但由于目前优化公司治理短期很难奏效,因而可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制度,在合同期内公司更换注册会计师须向有关监管层而不是向流于形式的股东大会申请且注册会计师有权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