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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存在的问题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碳排放权; 会计处理; 两阶段性

2009年末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标志着世界经济进入低碳经济发展时代,在如今低碳经济时代的背景下,与碳排放权及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也备受关注。碳排放权是不是一项资产?应该确认为何种资产?确认后应该如何计量?伴随着碳排放权而产生的这些问题,给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挑战,需要我们对碳排放权加以认识,进行科学地确认和计量,以作出合理的会计业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产生、资产属性及其在CDM项目中的交易

碳排放权的概念来源于排污权。所谓排污权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能够满足环境容量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而碳排放权则是测定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具体的定义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作为国际社会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限额的硬性规定,给企业无形之中带来了控制成本。面对碳排放的减排义务和超标之后的经济负担,各个企业灵活运用自己超出和剩余的碳排放权,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这样一来,原来无形的碳排放权就变成了可以确认和计量的商品,具有资产属性。

而联合国进一步制定了CDM灵活机制,巧妙地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问题联系到了一起。通过参与CDM项目,发达国家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CDM项目可以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经济成本。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基金或政府纷纷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寻求与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合作,目的在于顺利实现《京都议定书》中量化的减排目标。这也得到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响应,他们希望通过CDM项目合作,能够吸引新的外国投资,促进技术转移,同时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为各部门制定未来的减排策略提供信息支持。

这样一来,碳排放权俨然已经成为低碳经济时代催生出来的全球最成功商品。

二、碳排放权资产确认和计量的不同认识和观点

笔者通过阅读大量文献发现,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认识,其中最大的分歧在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何种资产上。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和确认为存货两种。

下面分别介绍碳排放权的两种确认和计量方法。

(一)确认为金融资产

这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根据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的定义,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并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且该金融资产应属于衍生工具。而碳排放权具有上述特征,所以应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做法是,在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加一项“排放权”明细项目,以反映企业取得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值。由于获批参与CDM的大部分是本身就开展节能项目的企业,所以企业在获得排放权的同时往往不需付出代价或只需付出较小代价,也就是说,碳排放权不需要初始净投资,对其进行初次确认时不应确认为损益,可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报告期末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再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价值同样确认为权益,计入资本公积。待到出售时,流动性风险释放以后,才将其纳入损益核算。

而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该观点认为,由于碳交易所排放权的价格指数受制于发达国家完成所承担减排义务的难易程度,完成减排义务越难则排放权价格会越高,而一旦发达国家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得以调整,减排义务不需要通过CDM来完成,则碳排放权的价格会降低,因此价格指数所反映出的市场价格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充分考虑了节能经济发展与未来减排空间的关系及不确定性风险之后所形成的共识,该市场价格即为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所以碳排放权应在获取时或报告期末按不同时点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应按照碳交易所的价格指数确定排放权的入账价值,并于报告期末按该价格指数的实时数据进行后续计量。

(二)确认为存货

这种观点认为,CDM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国家是该机制的主导者,每一个CDM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和联合国的双重审批,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碳减排量资产属国有资产,企业通过CDM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也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其终究是因指标的分配形成的可出售的存货。

根据《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对于一个CDM项目而言,碳减排量是其核心所在,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之中,并且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减排量是符合存货的定义的,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问题,本观点的看法是:在我国,虽然碳减排量交易活动在不断增加,但是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区域性的或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加之交易操作制度、交易价格机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与获得途径的缺乏,使得目前根本不可能形成一个方便买方和卖方寻求对方,了解价格,达到合理的交易费用和预计市场走向,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的大规模的交易市场。所以,鉴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碳减排量交易的初级阶段,对碳减排量的计量不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具体的碳排放权计量问题,应该参照存货的会计处理。

第二种观点驳斥了第一种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观念,这种观点认为金融资产首先在实质上是一种对金融工具的投资。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碳减排量完全不符合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

三、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两阶段性

由上文中列出的关于碳排放会计处理方法可知,不论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都有一定的道理。每种观点都作出了自己的分析,并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初始计量一一进行了剖析。但为何同一种经济业务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这也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对此笔者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认为,之所以在碳排放会计处理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是因为我国碳排放权存在着两阶段性,而上述两种观点没有对此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确认。

2005年2月16日签署的《京都议定书》,重在对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问题进行约束,后来因碳减排在发达国家存在技术瓶颈和逐渐增高的成本,灵活地发展了CDM机制。也正是因为CDM机制的颁布,才把发展中国家也纳入减排阵营,使得碳排放为我国带来了经济利益。

这样看来,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由于还没有实质性的国际条约来约束碳排放问题,所以中国的碳排放权问题都只是同CDM机制有关,即需要同发达国家签订协议合同,把经政府批准的碳排放权作为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的存货来确认。这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一阶段。

但是,伴随着中国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迟早会受到国际条约的约束,政府会把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硬性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这样一来,中国的碳排放权就会像发达国家一样,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个时候的碳排放权更适合作为金融资产确认。这将会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二阶段。

2012年即将到来,《京都议定书》的历史使命也很快会走到尽头,然而接下来又会有什么世界性的温室气体排放公约出台,公约中是否会有对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硬性指标规定,这些都会涉及各个国家之间复杂的经济和政治状况,是国家间利益权衡和博弈的结果,所以最终的公约出台是迫在眉睫却也步履艰难。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书的流产,就可以很深刻地说明这一问题。

十月初在天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四次谈判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谈到:“我们主张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全世界各国应该同舟共济,各尽所能,求同存异,共同努力,推动整个谈判进程,尽早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全球各个国家都在为世界的温室气体减排尽自己的一份力,而最终约束性公约的出台确实需要考虑到太多的方面。我们只有密切关注国际公约的动态,才能对我国的碳排放权做出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参考文献】

[1] 涂毅,郝玲.IASB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回顾及影响[J].财会通讯(综合),2008(7).

[2] 张杰民.金融资产会计确认辨析[J].财会通讯(综合),2009(7).

[3] 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管理观察,2008(12).

[4] 陈智.可交易污染物排放许可权的会计确认[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

[5] 郝玲,涂毅.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初解[J].新理财,2008(8).

[6] 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财会研究,2010(1).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前召开的以“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控制技术及关键问题”为主题的第279次香山科学会议上,来自能源、化工、环境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就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技术路线与战略进行了研讨。 n 二氧化碳减排难点 研究表明,二氧化碳来源于人类对煤、天然气和石油等化石能源的过渡开发与利用,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人类越来越依赖于化石能源。人类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有: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和其他气体,其中大约60%的温室效应是由二氧化碳产生的。 会议执行主席、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徐建中院士在题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若干科学问题》的报告中说,随着人类对化石能源的依赖越来越大,二氧化碳减排成为人类必须解决的、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二氧化碳排放源分布广泛,涉及到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和管理等各个领域,由于各二氧化碳排放源不同,很难用单一的方法分离回收。传统分离和回收二氧化碳的技术主要有吸收法、吸附法、膜分离法和深冷法等。但不论采用哪种二氧化碳分离方法,分离过程的能耗都很高,这不仅意味着额外增加了单位发电量或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而且大幅降低了能源系统效率。如吸附法中包含了一个解吸过程,需要依靠压力或温度的改变将二氧化碳与吸附剂分离,压力变化或温度变化不可避免地带来大量的能量损失。而膜分离技术的难点在于受到膜材料的限制,导致膜成本较高,致使该方法目前不能大规模推广使用。 二氧化碳被分离后,需要存储起来,才能达到与大气隔离的目的。由于二氧化碳量巨大,每年达百亿吨,如此大量的二氧化碳安全存储,也是二氧化碳减排的难点之一。2003年,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约为237亿吨,对如此大量的二氧化碳进行捕获和封存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会议执行主席、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费维杨院士说,二氧化碳的储存技术主要有深海储存等多种形式,但目前许多研究工作才刚刚开始,二氧化碳的储存技术有可能产生的一些新问题尚有待深入研究。 n 减排中的关键科学问题 徐建中说,由于二氧化碳排放的范围广、涉及的领域多,问题复杂,并不是靠一两个方法就可以得到解决,在对二氧化碳减排途径进行研究时需要关注的几个关键科学问题有:一是化石能源高效利用新方法和新机理研究,要打破传统化石能源利用模式,开拓化石能源利用的新方法和新机理,以进一步提高能源转化与利用效率、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二是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互补利用的方法和机理研究,将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利用结合起来,通过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互补,不但可以克服可再生能源不连续的缺点,还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三是生物固碳方面的研究,我国林地覆盖面积和生物量相对较低,研究造林、林地恢复、丰产林管理、采伐管理、森林防火和病虫害控制等方面的科学问题,将有助于森林固碳量,减少碳排放。 将二氧化碳从固定排放源排放的尾气或其他气体中分离并存储,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方法。 但现有的二氧化碳分离技术在把二氧化碳分离出来后将消耗大量的能量,研究新型二氧化碳分离方法,降低二氧化碳分离能耗是减少固定排放源二氧化碳排放量所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方法创新、系统整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方法及机理等都有待进行深入的研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徐华清介绍说,到202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设想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显著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气候变化相关的科技与研究水平取得新的进展,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明显提高,气候变化领域的机构和体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国家将大力推进技术开发和推广利用力度,加强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和利用的技术研究,加强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能源工业可持续发展,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中国二氧化碳减排之路 徐建中认为,针对我国能源利用现状,目前我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可以有多种途径,如提高能源转化与利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碳排放权;不确定性;碳信息披露;碳排放会计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国际碳交易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气候变化引起的会计问题也引起了国内外会计学界的关注。虽然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就碳排放会计的定义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碳排放会计进行了阐述。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以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为着手点,从碳排放的会计处理和碳排放信息披露两方面对我国碳排放会计进行梳理评述。

一、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研究

自碳排放会计成为环境会计的新分支后,国外学者开始研究其不确定性以及不确定性影响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问题,而我国学者对碳排放会计不确定性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周志方、肖序(2009)在阐述国际碳会计最新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碳排放会计有必要对其潜在风险或不确定性引致的收益和损失进行核算和报告。陈蕾嫣(2011)则分析了由碳排放本身引发的碳排放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并提出企业可以根据碳源进行碳排放核算。

总之,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特征是其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对财务会计研究中涉及的不确定性问题,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和内涵。首先,碳化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以及相关检测技术、标准的滞后使得企业难以测量其具体的排放数量,只能估算,而估算势必带来一些不确定性问题。其次,从企业管理角度看,企业购买碳排放权的意图在持有期间存在着不确定性。同时,对碳排放进行相关资产项目确认及后续计量时也会带来不确定性。最后,碳排放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其在报告方面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使碳排放问题成为了研究者深入探讨的热点。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笔者发现学者们对碳排放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观点。本文接下来将对该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进一步阐述和讨论,以期理顺脉络的同时做出些许贡献。

二、碳排放的会计处理研究

由于碳排放会计的研究对象碳排放量是碳排放权交易形成的基础,所以碳排放权会计隶属于碳排放会计,是涵盖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会计计量和核算的体系。通过文献阅读,笔者发现我国目前关于碳排放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从2008年涂毅、郝玲首次关注碳排放权会计以来,国内学者在近几年里阐述了对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不同看法。

(一)关于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研究

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但到底归属于哪类资产项目,却持有不同的看法。王艳、李亚培(2008)认为,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和具体产品定价机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应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鹏(2010)则认为对于目前我国CDM项目而言,碳减排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之中,并且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其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减排量符合存货的定义,应确认为存货。而彭敏(2010)、邹武平(2010)认为碳排放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也有学者认为碳交易市场的成熟度不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便不同;另外,碳排放权对于不同的交易主体具有不同的经济性质,所以不应用一种类别加以概括。其中,李晨晨(2010)认为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一个区域性或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所以基于CDM项目的碳减排量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待交易机制成熟后确认为金融资产。张姗(2011)则认为我国碳排放权存在两阶段性:第一阶段是把经政府批准的碳排放权作为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的存货来确认;第二阶段是政府把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硬性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后,我国的碳排放权便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并有自己的定价系统,这时可以确认为金融资产。

(二)关于碳排放权会计计量的研究

对于碳排放权会计的计量,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从资产归属类别看,王艳、李晨晨等认为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张鹏、张姗认为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应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熟低进行计量。何洪峰等认为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应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中则按照实际排放量对其进行摊销,摊销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彭敏、邹武平等认为作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可以采用多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计量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有偿购置的碳排放权,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为其后续计量问题提供参考。

纵观以上对碳排放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以往的研究都是从商品属性去认识和确认碳排放权的,而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身就是一个由多种制度因素构成的综合体系,从不同角度分析会形成不同的认识,从而将其确认为不同的资产类别。所以,可以试着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如货币属性)去认识碳排放权的本质,以便合理地进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就碳排放的会计计量而言,其不仅仅对货币化的碳排放权进行计量,还应包括碳排放量的测量。笔者认为,碳源和碳足迹是碳排放会计的起点,也是其执行的关键,而碳源的识别需要借助物质流方法,这就促使企业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考虑碳排放的量化问题,实现碳排放核算的价值流与物质流结合。另一方面,碳减排量的测量也要求我们更加关注碳排放的测量技术,努力推动其技术标准化发展,为碳排放提供更准确且具有可比性的数据,减少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

三、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研究

在碳信息披露方面,国外创建了碳信息披露项目,旨在促进机构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层就气候变化开展对话,并为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提供决策参考。国内有些学者在介绍和分析碳信息披露项目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张彩平,2010;谭德明等,2010)。有些学者则以《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国报告》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参与碳信息披露项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徐颖,2010)。

除对碳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研究外,近两年国内研究者还进行了实证研究。如张萍(2011)以全球500强企业为样本,参考碳信息披露项目研究了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企业规模、经济因素和监管体制是影响碳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碳交易、碳基金、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等碳金融活动的蓬勃发展,碳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必将成为碳会计的新的研究方向。

从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研究方面看,笔者认为,对企业而言,其反映自身碳排放信息时不仅要满足传统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还要反映碳排放会计本身特点所要求的相关性、完整性、准确性等信息质量标准,所以,企业在报告碳排放信息时,要根据具体需要科学地选择报告边界和营运边界。另一方面,目前关于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大多属于自愿披露,在披露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发展。所以,制定全世界适用的碳排放报告标准化指南,实现披露信息的可比、一致,是推动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基础。就披露内容而言,企业不仅要披露减排目标(强度目标或绝对目标)、减排措施(如投资节能项目或新能源项目、绿色办公等)、核算方法和具体的减排数据,还要披露气候变化政策、风险或机遇应对等战略计划,以及企业的治理措施等。就披露方式而言,可以选择设置独立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报告,也可以选择将碳减排信息反映在企业战略、财务资源等方面的分析中,后者将会实现碳排放报告与主流财务报告的有效融合。

参考文献

[1]郝玲,涂毅.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初解[J].新理财,2008,8.

[2]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财会研究,2010,1.

[3]彭敏.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研究,2010,8.

[4]李晨晨.不同市场成熟度下碳排放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月刊,2010,12.

[5]张姗.低碳经济时代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两阶段性[J].会计之友,2011,3.

[6]周志方,肖序.国际碳会计的最新发展及启示[J].经济与管理,2009,11.

[7]谭德明,邹树梁.碳信息披露国际发展现状及我国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J].统计与决策,2010,11.

[8]张彩平,肖序.国际碳信息披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财务与金融,2010,3.

[9]陈蕾嫣.企业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问题研究[J].广东:集美大学,2011.

[10]张萍.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研究[J].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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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属性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28日

一、碳排放权概述

1997年为应对温室气体对大气的危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了旨在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京都议定书》。协议的签订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因此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在贸易中。《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三种灵活机制从而使发达国家达到各自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没有减排的指标要求,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可以将碳减排量(CERs)“销售”给发达国家获得收入,同时又可以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

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碳配额出售,企业的碳信用要经碳基金等公司或机构的运作才能进入国际市场,作为中间商的交易平台就可以从碳减排权转让中获取利润。世界银行是目前的最大卖家。CDM机制项目下的碳排放权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因此,我国企业基本都是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的方式参与CDM项目。根据《京都议定书》,国际碳基金在实施CDM机制时,有义务为我国企业引入低碳新技术。目前碳基金的操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等,直接向我国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购买碳减排量;另一种是投资于高能效项目,在排放污染较严重企业建设减排项目,实现的碳减排量收益按合同规定比例作为投资收益。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进程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金额正在逐年剧增,目前交易额已超千亿美元,并规定交易的碳减排量必须是已通过第三方审计核证的减排量。同时,随着“全球绿色化”概念被官方强化并逐渐被公众接受,发达国家也通过立法程序,要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必须包含与环境相关的评价内容,如丹麦的《绿色账户法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第92号公告,均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相应的环境信息。与此同时,为碳市场服务的中介组织也日趋完善。特别是碳计量标准体系的建立,还为会计鉴证服务市场的成熟提供了规范的程序与要求。

随着相关制度的发展,使得企业CO2等的排放、交易及节能减排等特定环境问题的会计处理规范探讨也愈加热烈,日渐引起会计学界的关注和重视,如《欧洲会计评论》、《会计、组织与社会》、《会计、审计与职责杂志》等相关国际知名会计期刊推出或计划推出与排污权、碳会计及披露、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会计等专题,可以预见未来几年碳会计的相关规范或指南研究将达到一个高潮。

IASB和FASB均出台排污权交易会计的相关处理草案或准则,试图对包括CO2等排放气体的会计问题进行规范。如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于1993年在《统一会计系统》(USofA)中对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不过这个规范最初主要针对SO2,且不能对免费分配的排污权进行处理,存在许多先天缺陷。10年后,FASB希望通过EITF03-14来解决总量-交易机制下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针对欧盟25国排污权交易制度(EU-ETS)项目,IASB于2004年IFRIC3《排污权》。该指南将解释范围限定在为污染排放进行支付而持有的排污权会计处理上,但在计量上存在着复合计量模式和报告模式,后引起了极大不满和争议,IASB在1年后撤回了该解释公告。2007年12月,IASB再次启动排污权交易项目,在议程文件中提出了3种会计处理方法供企业参考,重新系统设计会计准则,旨在提出包括排放在内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模式。

由于碳排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除了一些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外,现有学术文献还极少提及碳交易或碳信用等碳财务报告和鉴证问题。2008年Stewart Jones教授等将与碳排放、交易及鉴证等的会计问题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即碳会计,并提出了构建碳会计规范的两种主要思路:一是在京都协定框架下,所有机构或组织对产生于碳汇的碳信用的会计规范与IPCC的原则相协调;二是在温室气体协定书内分别计量和报告CO2排放的相关会计问题。该协定书不但有其企业会计和报告基准,而且还有一套成熟的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估算的工具。

从国外文献的最新研究进程看,碳会计主要涉及:碳排放配额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碳排放的相风险核算与报告、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核与报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在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碳会计主要涉及的是碳汇的资产确认问题和碳源的负债确认问题,如碳信用或碳排放配额表内记录和披露问题。在此点上,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120、国际会计准则IASB IFRIC3、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B EITF03-14、FASB153等都有详细规范可供参考。此外,树木等因固碳职能被认为是碳会计中碳汇载体的重要形式之一,在碳会计系统中需单设账户予以反映。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生物资产,又与IAS41、AASB141等会计准则相挂钩。

我国还没有出台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准则,这就导致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三、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碳排放减量权证签发后,碳排放权的价值就被承认。而其被确认的复杂性和后续减排空间的有限性,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了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有了商品的属性。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应当作为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碳排放权是一项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把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此外,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碳排放权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下的定义和特征。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COM项目或其他事项中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通过企业当期或以后的营运过程中出售已认证的碳排放权,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通过投入CDM项目或直接购买拥有或控制碳排放权,该资源的投入成本是能够可靠计量的。

(二)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王艳、李亚培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二氧化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应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具体做法是,在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加一项 “排放权”明细项目,以反映企业取得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值。

碳排放权虽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一些特点,但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完善,碳交易操作制度、价格机制以及信息披露与获得等方面的缺乏,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会计法规的局限,在我国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碳交易市场。

(三)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张鹏认为,应当将碳排放权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对于一个CDM项目而言,碳减排量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并且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以出售为最终目的,所以应确认为存货。但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确认为存货也不太合理。

(四)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王学、胡等认为,碳排放权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从碳排放权的特征与无形资产的特征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碳排放权是经相关权威部门签发的排放减量权证,可以作为一国减除温室气体的资源,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由于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使得碳排放权在企业持有过程中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碳排放权基本属于我国无形资产的定义,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对于碳排放权的确认,应分阶段对待。第一阶段,在《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的指标,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我国可以将碳减排量CERs“销售”给发达国家。因此,在CDM下,我国碳减排量交易是通过国外企业提供资金或是先进技术与中国企业合作开发CDM项目,并签订协议,规定在项目注册成功后,每年按照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目每年所核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我国碳减排量是CDM项目所产生的,是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但它的最终目的是出售。虽然碳减排量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在第一阶段,将碳排放权最为存货进行确认比较合理。

随着进一步发展,若我国实际拥有碳排放权,将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更合理。其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碳排放权是企业所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四、关于碳排放权的计量

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主要体现在计量属性上。

(一)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历史成本又称为实际成本,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者其他等价物。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主要是用于购置或形成碳排放权时的初始计量。企业购置或形成碳排放权的过程,一般是基于交易双方同意,并具备一定的交易凭证,以该价格作为企业购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权的成本入账是合理可靠的。但是,历史成本作为碳排放权计价的属性也是存在缺陷的。在市场价格经常波动的情况下,相同的碳排放权在不同的时间点取得的成本会存在着很大差异,如果仍然用历史成本记录,那么资产负债表上的汇总将失去可比的基础。因此,碳排放权的计价仅仅采用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不够的。

(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公允价值计量下,在公平交易中的市场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与历史成本相比较,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时态性。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不一定是对立的,公允价值可以是历史成本,也可以是现时价值,即公允的现时市场交易价值。在原始交易日,交易成本总是按照现时的市价计量,在财务报告日,公允价值不再是原始交易时的历史成本,而是按照财务报告日的市价重新计量。在一定程度上,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更能反映可交易的碳排放权的经济实质。对我国企业来说,由于没有减排压力,当企业在出售碳排放权中可以获得比历史成本更多的价值时,企业当然会选择出售。对于企业管理决策而言,碳排放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正是企业考虑如何以及何时处理碳排放权的决策机会成本。

我国目前还处在碳减排量交易的初级阶段,还不可能形成一个大规模的交易市场,因此对碳减排量的计量不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第一阶段,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五、结论

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该资源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应当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给予确认。对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方法的研究为参与CDM项目企业的会计核算提供可以借鉴的思路,也为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拟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我国现状下适用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碳排放权会计核算方法还需会计界广大人士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管理观察,2008.

[2]王学,胡,姜洋.浅谈碳汇的确认、计量与定价[J].绿色财会.

[3]涂毅,郝玲,IASB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回顾及影响[J].财会通讯(综合),2008.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现代科技伦理学;低碳理念;环境伦理;利弊权衡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01

低碳理念作为一个新理,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面对当今气候变化、资源枯竭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许多人寄希望于“低碳”发展模式,并提出具体方案,努力宣传低碳理念,使低碳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低碳理念顺应时代潮流,是解决环境问题的良策。不过,国内外也有学者指出这一理念存在的弊端,并对其真正目的提出大胆怀疑。这些正是低碳理念引发的现代科技伦理学思考。本文即以此为选题背景,分析当今典型低碳理念的外在表现形式,探讨低碳理念的现代科技伦理学意义。

一、现代科技引发的低碳理念

(一)现代工业高碳排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工业革命以来,现代工业在现代科技的引领下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现代工业多是以化石燃料作为能源,这直接导致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虽然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不被算作污染气体,但是这类富含碳元素的气体排放会打破地球自然环境长期以来的碳平衡,由此引发气候变化等一系列难题。其次,现代工业不仅有高碳排放,也有高碳需求,个别二次加工的工业产生大量原料与能源的浪费,这种浪费直接加剧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环境问题的加重使人们开始觉醒,意识到碳排放与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密切联系。为了解决高碳排放问题并呼吁更多人对环境加以保护,低碳理念得以产生。

(二)现代科技的便利带来浪费

现代科技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这种便利会时常让人在不经意间造成浪费,甚至还会被一些不自觉或低素质的人故意浪费。例如,现代科技发明了越来越多的塑料制品,尤其是塑料袋,塑料袋的确提供了便利,可是一次性塑料袋的生产也存在大量碳排放,免费塑料袋的普及更是一种浪费。

(三)现代科技的人性与自然追求

现代科技的最终目标是为人类提供更优质的生活。在现代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意识到高碳排放存在大量负面影响,显然是现代科技错误的发展方向。正确的方向是追求健康、人性化,以及与自然相和谐。其实,现代科技对自身加以否定之否定,将其带来的现代工业高速发展与其自身本质上对人性与自然的追求辩证地统一起来。所以,低碳理念是现代科技发展中新的尝试。

二、低碳理念带来的伦理思考

(一)低碳的利与弊

当今世界由现代科技引发的高碳排放对地球环境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只有限制碳排放、合理控制碳排放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低碳理念的目的即是减少碳排放,其提出是有利于环境问题解决的。但是与此同时,许多人质疑低碳理念能否改善人生活,低碳理念意在限制人们的碳排放,这也限制了人们利用资源、享受资源的权利。人们也应思考是否以一味的节约来达到低碳理念的要求。还有理论提出,低碳理念时西方发达国家阻碍发展中国家的阴谋,这种观点也具有参考价值,告诫人们在面对低碳理念时要权衡利弊。

(二)环境伦理

高碳排放无疑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此时我们应该思考为了经济增长放弃优美自然环境是否值得。这就是现代科技带来的环境伦理思考。环境伦理指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作为文明的人类,在发展中应当遵循环境正义、代际平等、尊重自然的环境伦理原则,破坏环境既是对地球生态的破坏,也是对人类自身健康的不负责行为。低碳理念正是对环境伦理的遵循,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阴谋”论

有人提出低碳理念实际上是西方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阴谋,虽然该理论未得到证实,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明确如何践行低碳理念。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各国都不愿做出让步,这些现象直接反映了在低碳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尖锐矛盾。低碳理念也许是发达国家保护本国环境、限制他国发展的措施,在低碳领域,发达国家享有更多话语权。这一问题就是低碳理念引人深思的方面。

三、低碳理念的全新实践

(一)低碳经济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在经济发展中,不仅仅注重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应注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争取达到以低碳方式达到同样的生产效率。

在经济发展和低碳理念发生冲突时,采用碳排放权交易、购买碳汇林等方式保证碳排放总量的减少。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重点推动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等相关经济模式的实践和发展,用低碳理念指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低碳生活

所谓低碳生活,就是把生活作息时间所耗用的能量要尽量减少,从而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低碳生活,对于我们这些普通人来说是一种生活态度, 也成为人们推进潮流的新方式。只有人人参与,才可以将低碳理念传播开来。

推广节能灯、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都是生活中低碳理念的表现形式。例如中国颁布的“限塑令”,就是推崇低碳理念的一次实践。倡导公共交通也是低碳理念的体现,增设合理的公交线路、推进地铁建设,还应逐步改造公交车燃料系统,采用天然气等相对清洁的燃料,或采用混合动力、纯电动等新型客车运营。

(三)低碳技术研发

低碳技术是指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为了实现低碳理念,许多新技术被研发出来,用以减少工业和生活中的碳排放。例如,汽车的动力回收系统和电动、氢动力、混合动力驱动系统;重工业当中的碳捕捉与封存技术(CCS);照明光源LED的普及;建筑设计中使用低碳环保材料。

四、结语

如今,我们在倡导低碳理念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低碳理念带来的现代科技伦理思考。因为现代科学技术是低碳理念得以产生的重要因素,低碳则又带来新的思考,只有以现代科技伦理学的眼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权衡利弊,才可以获得发展与低碳的双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