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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建议

碳减排建议

碳减排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影响;法律对策

目前,全球气温升高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这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全球气温升高的主要原因是大量温室气体的排放,因此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削减碳排放量成为抑制全球升温的有效途径之一。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控制和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途径——力求通过各缔约国承诺的减排义务,将全球的温室气体浓度维持在一个安全的水平。《京都议定书》不但鼓励各国采取清洁能源技术来实现减排义务,还鼓励各国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减排,如向他国购买排放配额等手段,碳排放权贸易便应运而生。

1 碳排放权贸易概述

碳排放权贸易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了促进世界各国温室气体的排减,以国际公约和条约为法律依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在《京都议定书》中,共有6种温室气体被要求排减,其中二氧化碳的减排规模最大,该交易又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因此通称为“碳交易”。

《京都议定书》为实现减排目的,为碳交易确立了三种排放机制:第一,排放权贸易机制(简称ET),这种贸易方式仅适用于《京都议定书》中的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即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履行的减排指标,以合同贸易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其他不能完成减排指标的发达国家;第二,联合履约机制(简称JI),即《京都议定书》中的各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的形式,转让其已完成的减排指标,这种贸易形式目前主要适用在欧盟各国;第三,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该种适用于缔约国中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即《京都议定书》中的发达国家以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的形式,与发展中国家通过减排项目合作,来获得项目所带来的“核证减排量”,作为该发达国家完成的减排指标;第四,除《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形式外,国际上还存在一个自愿减排机制(简称VER),即某些法人或自然人为了履行社会责任,出于自愿来进行碳减排和开展碳交易的机制。这些贸易机制都为全球碳排放权贸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和自愿减排机制来参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

从宏观层面来看,目前世界上的碳排放权贸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强制性减排。强制性减排又分为两种贸易方式,一种是基于配额的贸易,另一种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其中基于配额的交易是全球碳市场的主体。这种排放贸易的主体主要有欧盟各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都在其国内建立起了相应的碳排放权贸易平台;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贸易,是《京都议定书》中缔约的发达国家在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下,分别与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发达国家开展碳减排的项目合作,通过不同的合作项目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的碳排放权贸易。这种贸易的几乎涵盖了《京都议定书》中的所有缔约国。另一类是基于自愿原则产生的自愿减排市场。自愿减排市场规模较小,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其参与主体主要是一些企业或机构。

2 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市场现状

国际碳排放权市场自建立后,就开始迅猛发展,从2005年到2011年全球各类碳排放权市场的贸易额节节攀升,据世界银行的预测,到2020年左右,全球碳排放权贸易额有望超过原油市场。但是,由于最近几年的国际气候会议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京都议定书》的二期承诺虽已达成,各发达国家的减排额度却并未有实质性的增加,加之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形势较为低迷,这都对国际碳排放权市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目前虽然国际碳排放权市场贸易额不断攀升,但是其交易价格却不断下滑,贸易额的增长只是单纯的由贸易量来拉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部分市场主体的信心,造成了碳市场暂时性低迷。但是以长远的目光来看,全球气候变化是各国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节能减排也是世界各国能源发展的长远趋势。尽管最近几次的世界气候会议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形式不断严峻的气候变化,韩国和墨西哥议会通过了综合性的气候法案,中国和印度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也在积极建设国内的碳排放权市场体系,这些都为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市场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一,是构建全球碳排放贸易市场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建立相应的碳排放权市场也势在必行。为了推进我国碳排放权贸易市场的建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为国内建立规范的碳排放权贸易市场奠定了牢靠的基础。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6月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颁发对我国建立规范的碳排放权贸易市场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国务院出台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了要实现“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鼓励并引导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

3 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提供的减排份额约占全球碳交易市场总量的50%左右。但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的开始实施,我国即将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这对我国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

我国参与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形式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积极的参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 有利于我国从发达国家获取相关的资金和先进技术,有利于改善我国现有的能源结构,增加新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有利于增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高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另外,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有利于我国构建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还处于起始阶段,碳排放权作为排污权的一种,其市场体系的构建,对我国构建规范的排污权市场有着推动指导作用。通过清洁能源发展机制,我国在获取先进技术的同时,还可以学习实施合作项目的程序和措施,为日后相关减排工作提供经验。

但是,随着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减排要求的呼声不断提高,我国承担的国际压力不断增大。首先,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飞速发展阶段,对化石能源也处于高需求和高增长时期,而且我国现有的技术和设备也不能在短期内实现更新换代,如果此时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会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其次,由于发达国家需要承担较高的减排配额,这些国家开始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将一些排放量较高的行业转移至我国,这虽然在短期内对我国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势必给以后的减排工作带来沉重的负担。再次,由于我国进行碳排放权贸易的方式是清洁发展机制,该机制下产生的减排量并不能直接拿到国际碳贸易市场进行交易,只能将其出售给发达国家的中介机构,在国际碳排放权贸易中不享有定价权,使我国在碳排放权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

4 针对不利影响的法律对策

随着《京都议定书》二期承诺的开始实施,我国承担减排义务的期限不断接近,我国亟需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来积极应对这一形势。

第一,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能源法律体系。我国需要建立一部基础性的能源法律,这部能源法律应当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一致,对现存的各个分散的能源法律起统领和指导作用。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因此,这部能源法律要有一个确定的目标,形成机制,强化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首先,为鼓励和激励与可再生能源有关的发明创新,法律中应该增加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其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增加相关实施细则,以保证法律的可执行性。再次,地方立法机关应加快新能源立法进程,根据现实状况和技术发展的趋势,逐步建立健全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的监督发展机制。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明确减排范围,依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前,我国虽然将温室气体列入减排范围,但是法律中仍然缺乏对温室气体的定位。世界上对温室气体的主要监管方法有如下几种:1.将其作为一个环境监测指标,并对其依法公开;2.将其加入污染物列入排放指标体系;3.将其作为一项许可,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我国目前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确定温室气体的管理范围;制定符合国情的排放权许可制度,与现有的污染物治理制度、能源制度衔接起来,并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相关联,这样既能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有效管理,也可以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

第三,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应的技术法律法规。随着温室效应的不断加剧,也涌现出相关的控制二氧化碳水平的技术,如碳捕捉和封存技术。这些技术未来极有可能在未来的碳排放权市场上得到应用和推广。碳捕捉和封存技术作为一项新技术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这项技术的任何法律规定。因此,我国亟需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碳封存和捕捉技术的法律法规,以应对未来不断发展的国际碳市场环境。

5 总结

在一系列国际条约和相关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市场作为调整各类碳排放主体之间排放权交易关系的操作平台,在很多国家都得到了实践与发展。我国只有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碳排放权贸易市场机制,把碳排放权贸易法律问题的研究作为其最重要的核心要素,加快立法进程,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并形成严密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应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和即将到来的国际减排义务。因此,我国必须及时改进和完善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以快速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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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坚明.国际排放权交易镧度的发展与比较口].环保月刊,2001(6).

碳减排建议范文第2篇

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内涵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

1. 碳产品的概念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和形态,它的运行离不开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基本环节在内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低碳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低碳经济交换、流通的低碳产品,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别。所谓广义低碳产品,指的是所有以低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低碳排放代价产出的产品、商品或服务;所谓狭义低碳产品既包括了碳排放权和节能减排技术及解决方案这样的非实体产品,也包括了专门和直接用于节能减排的生产设备、生产资料和消费产品。

2.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的“排放权交易”概念,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

放的权利,将其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令环境资源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目前所称碳交易,就是指的碳排放权交易,它是低碳经济下交换和流通的重要标志性产品,也是一种特殊商品。碳排放权本来是全球稀缺环境资源的公共产品,但是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立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使它获得了“产权”,而且有了市场和交易价格,成为一种可以流通、交易、投资和追逐的资产。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人类历史上出现了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设计并规定了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碳排放额度买卖的“碳排放交易”,也就是说,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从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购买本国超出的碳排放额度。至于尚无硬性减排额度的发展中国家,如果通过技术革新和改造,在新老项目上实现了节能减排,也可以把经过核实认证的碳减排量,出售给需要购买碳排放指标的发达国家。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及分类

1.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产生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2.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分类

(1)根据交易对象划分

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项目交易市场两大类。配额交易市场交易的对象主要是指政策制定者通过初始分配给企业的配额。如《京都议定书》中的配额AAU、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使用的欧盟配额EUA。项目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如由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和由联合履约机制JI产生的排放削减量ERU。

(2)根据组织形式划分

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碳交易开始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随着交易的发展,场内交易平台逐渐建立。 截至2010年,全球已建立了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

(3)根据法律基础划分

可分为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法律明确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据此确定纳入减排规划中各企业的具体排放量,为了避免超额排放带来的经济处罚,那些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向那些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权,这种为了达到法律强制减排要求而产生的市场就称为强制交易市场。而基于社会责任、品牌建设、对未来环保政策变动等考虑,一些企业通过内部协议,相互约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通过配额交易调节余缺,以达到协议要求,在这种交易基础上建立的碳市场就是自愿碳交易市场。

二、培育我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一)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顺应低碳发展潮流的战略抉择

被誉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低碳经济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各个国家、地区之间相互竞争与合作的焦点。一方面,发达国家为抢占未来技术、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和“话语权”,通过率先发展“低碳经济”、把握技术进步的脉搏、建立碳交易市场等,引领世界经济的发展,从而继续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借保护气候之名,酝酿对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借口“环境标准”设置新的贸易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这给我国产业发展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同时,我国碳资源丰富,目前我国是全世界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一级市场上最大供应国,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碳市场前景可期。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且没有定价权,不得不接受外国碳交易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沦为全球低价的“卖炭翁”。面对国际碳交易“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局面,要极大限度发挥我国丰富的碳资源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迫在眉睫。资源禀赋和产业结构决定了内蒙古是全国无可争辩的碳源大区,在国内外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快建立、低碳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培育和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对我区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区已经形成了以能源、重化工等资源型产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重型化特征明显,能源消耗大。未来一段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两大突出问题:一是控制温室气体任务艰巨。国家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作为约束性指标首次纳入“十二五”规划,我区预分解指标为20%。要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二是结构调整转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迫在眉睫。要解决上述问题,除了使用传统行政手段外,还需综合运用市场手段,探索行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的结合问题,实行两条腿走路。从理论和国际经验来看,财税政策、标准和管制政策、排放交易是核心的政策工具。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国家和地方层面设定了温室气体排放上限配额,并允许企业和个人交易这些配额。这些基于总量控制的强制性碳排放交易既是“紧箍咒”,也是“催化剂”,使得高排放、高耗能行业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提升产业素质和竞争力,突破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推动经济增长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否则将付出更大成本。因此,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突破口,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要力量,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提高外资质量和水平、吸引清洁技术的重要途径

当前,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加快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运用排放配额的市场手段,一方面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进入;另一方面,鼓励和允许企业运用节能减排、先进技术产生的多余排放配额,在碳市场上出售,除了享受传统的成本优势外,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使企业在节能减排上“有利可图”,既有利于引导外资重点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领域,促进配套项目建设、产业链延伸和企业群扩充,也有利于把我区建设成为开放程度较高、最具投资吸引力的重要区域之一。同时,通过开展清洁合作机制,还有利于引进国内外先进低碳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区低碳发展。

(四)我区具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政策条件

未来我国有可能面对一个排放权稀缺的碳交易市场,国家已经将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提上议事日程,初步打算在2015年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内蒙古具有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政策条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明确提出: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三、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几点建议

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仅仅建立一个交易平台。涉及的领域众多,且是一项新工作,推进难度大。我区此项工作尚未开展,缺乏配套管理机制和能力,需紧密结合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进程,稳步推进。

1. 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是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础,不能准确掌握现实温室气体排放量将使交易市场建设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境地。因此,我区目前当务之急是加快建立碳排放核算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根据温室气体排放统计需要,扩大能源统计调查范围,细化能源统计分类标准。重点排放单位要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的台账记录。

2. 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

抓紧制定我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规范清单编制方法和数据来源。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定期编制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的指导,做好年度核算工作。加强温室气体计量工作,做好排放因子测算和数据质量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构建自治区、盟市、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和基础统计队伍。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3.加强能力建设

完善碳盘查和核证体系的规则和制度建设,编制排放清单,准确掌握主要企业的碳排放现状,科学预测我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制定碳排放权分配方法。同时,抓紧研究企业排放设施的数据核算和报告标准。积极培育自治区内独立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加强对从事与碳排放交易工作有关人员的能力培训,以使其尽快熟悉国际碳排放交易规则,以胜任相关工作。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人才和碳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碳交易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4.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

碳减排建议范文第3篇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允许采取的四种碳减排方式中,发展中国家可以采用清洁发展机制(CDM)与发达国家进行相关项目合作,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目前,中国已经成为CDM一级市场的主要供应方。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所提供的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8月31日,中国已注册成功了3805个CDM项目,向买家签发了6. 27亿吨当量COZ的初级核证减排量(PCER),注册CDM项目量和PCER签发量均排名第一。据联合国EB官网数据,2014年5月28日,世界银行《碳市场现状与趋势2014》报告,全球有39个国家和23个地区已经或者计划实施碳定价工具,包括排放权交易系统和碳税。全球的排放权交易系统价值约300亿美元,其中中国已在布局全球第二大碳市场,覆盖了11. 1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世界银行集团及其他参与者鼓励各国、地区和企业加入并联合支持碳定价。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只是参与CDM项目的初级市场,并且缺乏核证减排量(CER)的定价权,因而处于CDM产业链的价格低端,难以在CDM项目中获得丰厚的收益。因此,分析国际碳交易定价的影响因素,争取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定价权,对于中国CDM项目企业利益的维护以及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定价

在经济学中,碳交易定价的方法有总量管制及贸易体系、碳税、基准与排放额度、项目机制等。总量管制及贸易体系是一种取决于环境容量的碳定价机制,对碳排放总量进行绝对的控制,具体地说,就是先针对特定环境区域设定总的碳排放限额,然后再决定本环境区域内的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许可证数量。实行这一体系的主要有:美国东北部的州电力部门、欧盟、新西兰经济体。碳税定价的实质是将碳排放的外部经济成本转化为内部经济成本,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税的碳定价机制是基于价格控制而形成的。实行这一体系的主要有:加拿大BC(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挪威离岸工厂、澳大利亚。基准与排放额度是对总量通过项目形式进行相对的控制。若部门的碳排放强度低于预先设定的排放基准,就可以获取相应的碳信用。项目机制开展碳减排项目,如项目的减排效果强于基准排放量,则发放核准的碳信用。碳信用可在总量管制体系中作为履约工具使用。

目前中国碳交易活动主要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来进行,具有国际减排承诺的发达国家为了降低本国的自主减排成本,以技术转让或资金援助的形式,与发展中国家达成协议,由发展中国家在国内实施各种环保项目,形成可以买卖的CER,以实现发达缔约国履行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提供的CDM项目会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流通。在CDM一级市场上的交易主要表现为远期交易,交易双方共同约定在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交易特定数量的PCER。在CDM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是在远期合约签订之后,或者联合国执行理事会签发后,交易标的为SCER。SCER属于标准化合约,价格透明,在CDM市场上占据主导位置。

二、国际碳交易定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在碳交易中定价的商品就是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的虚拟商品,只有通过特定权威机构的核证才能成为经济意义上的商品,因而,这类商品的成本价格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生产成本,其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才是主要的成本价格。

1.需求与供给因素

供求关系是商品交易过程中基于诸多因素制约而形成的,它直接影响着商品的价格。英国古典经济学家马歇尔曾提出了均衡价格理论,认为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决定于供需双方的力量均衡,通过供需双方的相互牵制,建立起均衡价值论。从经济学视角讲,碳市场中的碳排放定价权取决于碳排放权的供给者和碳排放权的需求者之间的利益博弈。遵照2008年《京都议定书》的排放量削减规定,2008-2012年发达国家应进行5. 2%的温室气体削减。但是《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结束。在2010年坎昆会议上,发达国家在影响既得利益的实质性问题上不肯做出让步,拒绝或敷衍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2011年德班气候大会形成决议,实施《京都议定书》中商定的第二承诺期,以发达国家的资金投入为前提,及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以推动碳减排。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确定2013-2020年为《京者仔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但是,面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到来,发达国家却不愿意为绿色气候基金的设立承诺具体的投入资金数额。2013年华沙气候大会强调了落实巴厘路线图成果的重要性,并对发达国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希望提高2020年前的碳减排力度。每年的国家气候大会协议都会对全球范围内的碳交易发展前景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也直接影响碳交易的供需关系。

2.各国的利益博弈因素

在每次的国际气候谈判中,各个国家都谋求着各自利益最大化。在后哥本哈根时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为碳减排行动中的两大对抗性阵营,矛盾的焦点主要在于:是否遵循《京者仔议定书》中各国的碳减排承诺?如何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减排的平等?在后京都时代,供需双方的谈判表面上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的谈判,但其实质是国际碳交易定价权的一场博弈。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博弈,不可能一开始就能找到最优的策略,这种选择上的不确定性,必然影响国际碳交易定价权的制定。

3.国际价格及投机因素

国际碳交易市场定价很大程度受到欧盟排放交易市场的影响。该市场碳排放权衍生品的价格风险通过EUSTS市场直接传导至CDM市场。国外的投资机构通过在中国参与CDM项目,将项目获得的碳减排量转移到欧洲的CDM二级市场进行投机性交易,赚取更多差价。从世界银行《2007-2012年碳市场现状与趋势》报告中可以看出,CDM一级市场交易额变化并不大,但CDM二级市场的交易额在剧增。CDM一级市场从2005年的24亿美元交易额到2011年的30亿美元的交易额,增长了25 %;而CDM二级市场从2005年的2亿美元交易额到2011年的223亿美元的交易额,增长了110倍。

4.能源价格因素

碳交易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波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还有能源价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耗的增加和碳排放量的强制削减之间产生了越来越明显的冲突。所以,碳交易价格通常会随着能源价格的涨跌而随之发生相应变化。所以,要保证碳交易价格的稳定和适度增长,应当建立建全能源定价体系,适当提高能源价格,降低能源的市场需求。

三、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中失语的原因分析

1.国内企业的议价能力较弱

中国是国际CDM项目的最大供应方,但是,由于中国国内企业主要通过CDM项目运作分散地参与国际碳交易,在成本核算、国际碳交易价格及走势方面的信息缺乏;同时,这些企业也把CDM项目视为一本万利的项目,自己不需要支付经济成本,而未来碳减排资源的转让收益就是自己项目的额外收益,缺乏未来面临高价回购的风险意识。在缺乏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的前提下,CDM项目的区域性明显,使得中国CDM项目企业处于国际CDM产业链的底端。而国际上的买家在低价购买后,通过注册、签发,转入CDM二级市场,包装成碳金融产品进行流转,获取更大的收益。

2.碳交易项目类型过于单一

中国目前已经注册成功的项目主要集中在风能、水电、沼气等节能和高能效的低端领域,这些资源利用型项目多为技术含量低、收益稳定;而其他升级改造项目由于减排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却鲜有问津。但大量资料表明,单纯的CDM项目不能成为引导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市场机制。

3.碳交易项目受制于欧美发达国家对CER的需求

CDM项目是基于《京都议定书》协助发达国家履行碳减排承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对碳减排配额制的一种有效补充方式,因此,在CDM市场交易价格博弈中,欧美发达国家的CER买方市场始终是占据主导地位。2011年欧盟碳排放权配额占全球碳市场交易额的84. 03 %,这原本会给予发展中国家CDM项目发展带来机会,但发达国家为了控制CER交易总量,限制了ERU与CER之间的替代性,更进一步控制着CER定价机《欧盟排放指令》规定了抵消机制,使得《京都议定书》中CDM项目下产生的CER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强制减排下分配的ERU可以抵消使用。同时,欧盟确定,在2008-2020年间抵消减排量不能超过整个欧盟范围总减排量的50%,参与者考虑到原有排放设施和这段时间内可能新建的设施,最多可以购买配额11%的碳信用来抵消多余排放量。

4.国内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滞后

中国经联合国核准的节能减排项目卖给西方国家的碳排放指标均为现货,而能够作为期货销售的产品基本不存在。由于缺少金融业的介入,在现货交易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更是没有碳期货、碳基金、碳证券等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的支持,导致国内企业在谈价格谈判中缺乏定价的参照系。

四、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行动中的积极应对

进入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的诸多变数使得中国开展CDM项目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发展前景难以预估。对此,要实现碳减排目标,把握中国碳市场未来发展主动权,必须谋求国际碳交易定价权。

1.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2013年6月19日重庆碳交易所正式开市交易之时,中国的七个试点的配额总量达到约12亿吨,控排企业约纳入2 000余家,成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大碳配额交易体系。截至2014年5月30日,深圳碳市场共成交超38万吨,总成交额为2 744万元,占全国成交额的19%,成为全国交易量最大的碳市场,虽然轰轰烈烈,但与欧美国家的碳交易市场相比,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分散而隔离,不论是在功能上还是在规模上都与国际市场有很大差距,因此,在中国组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迫在眉睫。

2.确立自愿减排和配额相结合的交易机制

碳减排法律制度框架的搭建,从规划、制定到实施,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经历了数年的省级碳交易试点,但中国碳减排领域的减排模式比较单一,更多还是以自愿减排作为主要的减排模式。因此,以目前的试点经验为基础,可以借鉴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经验,构建中国的自愿碳减排标准。作为全球第一个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交易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二大碳汇贸易市场,也是美国唯一认可CDM项目的交易系统。2006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制定了《芝加哥协定》,该协定明确了建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目标,确定了协定的覆盖范围。该交易平台有可操行性强的制度框架及交易细则,拥有覆盖范围广泛的会员实体以及结算迅速、价格透明公开的交易系统。在具体操作上,要求政府对企业碳减排需要增加的经济成本予以一定量的补偿,并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效益补偿机制和市场激励机制的多重作用下,提高企业自愿参与碳减排交易的能动性。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应当改变目前单一的碳减排模式,构建具有一定强制性或者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碳交易运行机制。应当尽快搭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在强制性碳交易运行机制中,设定具有强制性的碳减排标准,对不同类别的行业确定不同的碳排放强度,逐步调整并扩大强制性减排机制的适用范围;逐步将国内碳交易市场和国际碳交易市场接轨。

3.发展碳金融衍生品及其服务

中国在国际CDM项目定价中缺乏话语权,主要是因为缺少基本的碳金融工具。碳金融衍生品具有明显的价格发现、风险转移和提高市场流动性功能,可以通过对碳市场的参与调节碳交易价格。通常的国际惯例看,大宗商品定价权的产生,一方面取决于一级市场的供需,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二级市场的流动性。碳金融的发展可以改变市场单边运行状态,使碳排放价格随着投资需求变化而变动,有效改变一级市场的供需关系,形成平衡的供需市场。因此,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更新观念,开展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活动,设立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平台,开发以CER为基础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以有效应对后京都时代全球碳市场面临的不确定性。

4.战略性储备碳排放权资源

将中国碳排放交易资源进行一定规模的战略储备,以国家战略投资形式收购碳排放交易,以便争取在国际碳交易定价中的话语权。在这方面,印度以政府为主导的CDM单边碳策略可供中国借鉴。从2005年起,印度采取了单边碳策略,把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所产生的CER进行国家战略储备,以供未来承担国际强制性碳减排义务时使用或者选择合适的价格出售,以此控制碳市场价格,减低未来的碳减排成本。在实施碳储备之时,要合理确定碳排放储备的量。储存量的过大或过小都不足以对碳排放价格形成有效的控制,会妨碍碳储备的碳交易定价调整功能的发挥。

碳减排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碳金融,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风险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过多是其主要原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为实现减排目标,世界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紧密合作。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就是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典范。除了基于项目的减排机制外,在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其代表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上述与碳排放权有关的市场行为,可统称为碳交易。碳交易是一种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金融的发展。所以,由碳交易催生的碳金融不仅是市场机制推动减排的基础,而且是低碳经济的重要支撑。而低碳经济的兴起也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目前碳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其概念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的碳金融主要指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碳排放许可证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而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项目的直接间接投融资活动、与“碳排放”有关的各类权益及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等等①。

    尽管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要完成政府设立的减排目标,除了加强规划引导外,还必须借助市场的力量。目前,碳金融在促进碳交易市场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逐渐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助推器,但提升空间仍然较大。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碳金融主要侧重于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业务。

    (一)基于项目的碳金融业务。目前国内与此相关的业务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开发,即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近年来,我国CDM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按照UNFCCC网站的统计,截至2012年3月29日,我国共有1871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47.32%;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36890万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3.79%。两项指标都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

    (二)自愿减排(VER)市场中的碳金融业务。自愿减排市场源于一些不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其交易对象是经国家自愿减排管理机构签发的减排量,即“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目前,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订了国内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搭建了VER电子交易平台,并有一些实施自愿减排的成功案例。

    (三)商业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绿色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主要模式。例如,2006年兴业银行就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并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四大行也陆续跟进,截至2010年1季度,中行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授信余额已突破1800亿元,2009年建行绿色信贷项目余额就达到1811亿元。

    (四)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除了传统的信贷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也试行多样化的碳金融服务。比如:2011年工商银行正式推出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为天润新能的碳排放权项目提供一整套碳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国内节能环保企业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议价能力;民生银行也成立了“绿色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绿色产业提供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并研究试行绿色股权、碳排放权质押等标准化贷款融资模式和低碳金融产品。

    此外,还有基于配额的碳金融业务。目前,这项业务在全世界碳金融交易中占据较大比重。在国内,由于碳排放权分配机制尚未形成,还缺乏发展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配额交易在国内还没有正式展开。但是,我国政府已经展示了促进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决心,并在配额交易方面展开了积极的探索。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渐为人们所熟悉,碳金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十二五”提出的约束性减排目标明确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使碳金融的发展有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二、我国发展碳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尽管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为碳金融的推进提供了重大机遇,但是碳金融在国内仍然是新生事物,也面临多方面的风险。我们必须对碳金融各参与方所面临的风险有较为全面准确的认识才可以扬长避短,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开展碳金融业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中比重最大的仍然是基于CDM的项目开发。一个项目的成功开发需要经过设计、审定、监测、验证、签发等不同流程,而每一个项目从建设、审批到最终交付CER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给参与方带来一定的风险②。

    在设计阶段,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技术风险,有超过50%的项目因为技术方法的缺陷而被CDMEB拒绝。在审定阶段,发改委、DOE和CDMEB需要分别对项目进行检查、审核或重审。在监测阶段,CDM项目可能出现无法达到预期绩效的情况。截至2010年近54%的项目没有达到预期产出。在验证阶段,大规模CDM产生的CER额度要求两个以上的DOE同时审核,在DOE审定之后,还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复核,还有一部分被否决。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IGES)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8月1日,有20.8%的CDM项目需要重审,有9.5%的正在重审,另外有7.0%的项目被否决或取消。此外,漫长的程序也会给碳金融交易的参与方带来风险,CDM项目从公众评议到首次签发的平均天数为482天。

    (二)市场风险。在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和减排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动和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影响市场规模和碳排放权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情况、碳基能源的价格、特殊事件以及天气方面的自然因素等(魏一鸣等,2010)。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碳排放权市场规模和价格都出现了大幅波动,反映出市场风险的加剧。从市场规模的角度看,碳市场的总体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中国投资者参与程度较高的CDM市场却呈现出不断萎缩的趋势。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表明⑤,2008年到2010年一级市场CER的交易额分别下降了12%、58%和44%。CER交易的二级市场在2009年也出现了33%的萎缩。从碳排放权的价格来看,其波动幅度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以EUA为例,受欧盟配额过量发放的影响,其DEC07合约从超过20欧元的高位跌到0.1欧元左右。即使排除这种极端情况,EUETS中的碳排放权价格仍然体现出较强的波动性。事实上,CER与EUA期货价格的波动也具有高度一致性(王巧芳,2009)。

    (三)政策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是各国气候政策调整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碳排放权市场本身就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产物,其市场供求首先依赖于各国的政策安排,而政策又会受不同利益集团错综复杂关系的影响,因此,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会给碳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

    从长期看,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个减排承诺期行将结束,尽管德班会议在最后时刻达成了继续执行第二减排期的协议,但是要在2020年后真正达成对全球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仍会遭遇重重困境,温室气体减排能否真正成为全球性的长期政策前景仍不明朗。从短期看,一些局部的政策调整对于特定的碳金融项目也可能意味着重大的风险。比如,按照欧盟制订的法律,2013年后,只允许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或者是与欧盟有双边协议的国家的CDM项目进入EUETS。因此,中国的CDM项目如果想进入EUETS就需要与所有欧盟国家达成双边协议,这无疑会给即将在中国实施的CDM项目带来较大的风险。

    此外,一些政策制订和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也会给碳市场带来较大的风险。比如欧盟近期单方面将航空业纳入EUETS的做法就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抵制。在不同国家的博弈中,相关突发事件的出现也可能给碳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四)政治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由国家的主权行为所引起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主权国家作为气候公约的缔约方,尽管不一定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其违约行为会影响该国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对相关的碳金融交易构成风险。比如,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后但又退出的国家。加拿大的退出必定会对其国内碳排放权的需求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导致的国际能源市场价格波动也会传导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给碳金融业务带来风险。

    除上面阐述的各种风险外,碳金融市场还存在着金融市场共有的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也需要引起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注意。

    三、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上一节所论述的碳金融风险出发,本文对碳金融接下来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碳减排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碳金融;主要发展模式;发展路径;启示

国际碳金融发展背景当前,世界各国已经意识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危害性,已经在努力需求各种有效的解决办法,这其中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主要的手段和办法。由这个交易体系形成的碳金融市场使得温室气体的限制排放问题的解决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大大提高了温室气体减排的效率和质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拥护和重视,纷纷支持和效仿,并缔结了很多有关碳排放标准的协议,建立起了全世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并由此逐步形成了国际碳金融市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工业发展得比较早,早年曾发生了很多污染空气和环境的事件,积累了很多的治理空气和环境的经验,在对待温室气体的排放上也是非常重视的,早就开始加强了对碳排放技术和减排方法的研究,建立起了很多减少碳排放的体系和体制,尤以建立碳金融市场的方法最有效。我国近些年来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是日益增多,已经成为温室气体排放量大国,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越来越大,承受的国内和国际的减排压力都比较大。我国要采取新的减排方式来降低碳排放量,碳金融市场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碳金融市场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鲜事物,发展经验严重不足,市场体制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建立,发展方式和发展路径都不清晰,需要对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讨,积极学习和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建立碳金融市场的经验。

国际碳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及启示

(一)国际碳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

美国的碳金融发展。美国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经济发达体,同时,也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之一。可是,由于各种原因,美国至今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碳金融市场,碳减排交易体系没有得到有效建立,是对全世界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严重阻碍。因此有必王家喜(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云南西双版纳666100)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要分析美国阻碍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原因,也是给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参考。2009年《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这部法案在国会通过的过程里,美国的一些煤炭、石油等企业公司采取了很多行动来促使国会更改法案中一些硬性规定,最终把法案中原来排放量的减排规定从20%减少到了17%,把在电力生产中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从25%降到了15%。能源行业协会或组织在促使国会改变法案的过程中,投入了巨额的资金,超过了亿元。

(二)欧盟碳金融发展

出于对本国经济和政治因素的考虑,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态度不够坚决,甚至相互推诿。欧盟在温室气体排放、解决气候变暖问题的态度上比较坚决,并且积极采取行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欧盟在自己运用严格减排办法、督促其它各国定下减排目标等方面做得都比其它国家和地区要好得多。欧盟这样做的原因无外乎政治和经济两个原因。政治原因反映出欧盟的政治考虑,这是跟欧盟政治体制和管理体制有关联;经济原因反映了欧盟想从碳金融市场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当前,欧盟碳金融市场发展良好,圆满完成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目标。从有关资料显示,欧盟15国家的碳排放量在2008年的时候开始大幅度下降,这跟碳金融市场的建立有很大的关系。在之后的时间里,欧盟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还在逐步下降,充分表明了碳金融市场的巨大作用。

(三)国际碳金融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健全碳金融有关法律法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也已经出台了很多有关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促进了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但是,我国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做出强制性质的碳减排,也没有配套有关减排额度、监督检查等政策法规,操作起来不容易。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在原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加快碳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碳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健全碳交易体系。碳交易是碳金融的基础,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主体就是碳交易体系。当前,我国有很多地方已经建立起来碳交易主要场所和中心,碳交易体系得到了初步的建立。但是,这些碳交易场所和中心的交易内容只包括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和碳排放技术的转让,交易程序混乱、不规范,严重影响了碳交易体系的建立。为此,我国应该积极健全相关碳交易管理制度,促进碳交易体系有序发展。努力发展碳金融中介服务。碳交易过程比较复杂,有时还需要和外国相关企业和部门打交道,如果只依靠企业单独去交涉,会大大影响碳交易的效率。为此,我国应该努力发展碳金融中介服务,逐步规范中介服务,让中介服务在碳交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大碳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开发力度。当前,我国碳金融的业务主要在碳减排技术转让、自愿减排项目、清洁能源等方面,业务项目不多,数量也不大。碳金融产品也只有经过审核的减排量CERS和碳信贷,产品种类太少,严重影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为此,我国应该加大碳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开发力度,逐步完善碳金融相关业务和产品,尽快建立碳基金,开发出信托类碳金融产品,进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碳金融市场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国还没有构建起带有强制性质的配额型碳交易系统,这就使得我国企业没有了获取碳交易排放权资源的需要。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小型企业完全对以自愿为要求的ver交易不感兴趣,而这些小型企业技术落后,正是需要进行碳排放量限制的对象。其次,CDM项目排查、审定部门DOE这两个通过联合国批准的权威碳排放机构,由于经验和数量上的缺乏,还不能够达到我国企业的需求。再者,监管力度不够。对于通过批准的CDM项目,国家发改委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对这些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我国的碳金融市场里已经出现了很多的碳金融中介机构,但是这些机构长期处于无监管状态,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资格认证体质对这些机构进行规范。最后,缺少关于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这给积极参加碳金融交易的企业和投资者增加了很多看不见的风险。

(二)企业参与范围较少

当前,我国企业参加到碳金融系统里的企业的种类不多,参与的行业范围较少,局限性较大。这些企业主要包括碳减排技术、金融行业、新能源、废旧废弃物的回收等行业,这些行业都是和低碳经济有联系的。除了这些行业,其它行业的参与程度都不高,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和小型制造类企业参与碳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和热情都不高,严重阻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还没有得到完整的建立,市场体制还不健全;政府没有切实履行宣传和引导大范围的行业积极参与到碳金融市场建设中来的职责,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建立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的重要性。

(三)CDM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CDM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项目结构不合理、项目相关技术转让比率不高。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收取运用煤气层和甲烷这三个项目是我国优先发展的CDM项目,自从实行这些项目以来,我国在不同区域的CDM项目的发展是不均衡的,涉及的项目减排种类的结构不均衡,审核通过的项目的种类单一。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与上面优先发展的项目的有关项目的审核通过项目占到了95%以上,其它的项目所占到的比重很低。就减排效果来说,虽然优先发展项目之外的项目数量所占比重较小,但是一些温室气体的提温潜力很大,而减排的成本则较少,如果多发展一些这些项目,不仅可以提高减排量,而且还可以降低减排成本,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政府对于当前的CDM项目的开发工作中,存在着太过看重优先发展项目,太过看重短时间内的效益,而忽视了项目开发的长久规划。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在低碳行业的不同区域的技术水平和发展程度不均衡的情况。

(四)碳金融创新能力不足

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只是学习发达国家和国际的通行做法,在碳信贷等碳金融市场有关业务上还没有拿出一套属于自己的新做法,彰显了我国在碳金融创新能力上的不足,也显示了我国碳金融创新工作的严重滞后。出现创新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碳金融有关人才严重缺乏,对于碳金融的教育也是严重不足;二是我国碳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与国际碳金融市场接轨,两者之间的联系太少;三是我国政府还没有完全放开建设碳金融市场,还比较谨慎地对待碳金融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基于国际经验的我国碳金融发展路径

(一)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的国际经验

美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第一阶段(1990-2003年):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气候变暖和碳金融市场进行研究,初步提出了一些政策和减排目标,但是还没有进行碳排放交易行动。第二阶段(2003-2009年):这一阶段是美国地方性碳金融市场开启阶段。在这时间阶段里,美国地方性碳金融市场陆续建立起来,2003年成立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并开始运行,建立起了地方性温室气体减排机制;2006年美国建立起了市长气候保护协定;2007年签订了中西部温室气体协定,制定了西部气候行动计划;2009年建立了气候行动注册协议等。第三阶段(2009年至今):这是一个气候法案逐步发展的阶段。美国的地方性碳金融市场在这一阶段有了一些发展,显示出了一些积极作用,引起了人们对建立碳金融市场的重视,开始了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尝试。美国也开始有了建立全国碳金融市场的想法,国会议员也开始针对气候问题提出了大量法案,就在2009年就有十几部法案被提交国会讨论审议。欧盟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第一阶段(1991-2005年):这一阶段是筹备阶段。欧共体早在1991年就提出了减少碳排放量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战略计划。之后,欧盟也相继出台了更多的关于解决气候变暖问题的政策和办法。第二阶段(2005-2008年):这一阶段是碳金融市场的运作尝试阶段。欧盟在这个阶段里,预定在三年时间里按照《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要求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并获取一定的市场经验。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制在2005年元月1日开始尝试运作。第三阶段(2008-2012年):这个阶段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运作阶段,这与《京都议定书》定下的减排时间是一致的。在这个阶段里,欧盟增加了减排的范围,把石油化工企业和制铝企业也划到了交易体系里。此外,欧盟在2008年的时候还正式把自己的减排体制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体制进行了对接,从而减少了减排企业的成本,提升了欧盟碳金融市场的影响力。欧盟在这一阶段还减少了免费分配配额的比率,并规定这个比率是每年递减的,并在2020年实现全部配额的自由拍卖。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路径选择

把CDM项目的合作开发依然保留为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方式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也到了实施这一方针的关键时刻,在这个时候,碳减排的资源是很丰富的;与此同时,我国也已经成为了全球碳排放量第一大国,减排压力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充分利用《议定书》里的第二承诺期限这一便利条款,牢牢抓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充分借助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来提高我国低碳技术水平和低碳产业发展水平。按部就班的建立我国碳交易体系。碳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缺乏,使得我国不能够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完全接轨,也是对我国低碳产业吸引投资的一大障碍。如果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完全依赖于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市场,就会使我国失去完全的自主发展权利,使碳金融市场的开发带有高风险性。因此我国应该结合国情,制定属于自己的碳交易市场规则,把发展自牢牢把握在自己手里。我国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大城市业已成立了环境产权交易所,为我国建立全国性的碳产权交易场所奠定了基础。我国应该依照从自愿到配额、从大型国企到民营企业、从地方到全国、从基本到创新的顺序,一步一步地把碳交易二级市场给建立起来。当前我国企业普遍参与碳交易的热情不高、参与范围和数量也不多,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应该切实担负起引导和宣传的责任,对国内企业进行认识上的教育,提高企业对碳交易的重视程度,并把大型国企作为榜样,充分发挥国企的带头和示范作用,使民营企业和其它小企业在国企的带动下,能够主动参与到碳交易活动中去,进而慢慢地建立起我国的碳产权交易市场。碳融资要继续依靠银行和股票市场。碳信贷和碳股票是碳金融市场融资的两种主要方式,对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这两种融资方式发展得也比较好。在以后的碳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在融资方面还要紧紧依靠这两种方式,为低碳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提高碳金融市场创新能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基本上都是参照国外的经验和方式,缺乏自主创新的东西,发展自较少。为此,我国应该努力提高碳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努力开发出更多的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相关服务和产品。但是,在创新的时候,要时刻保持谨慎的态度,要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在过去的碳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有关政策的缺乏,大大阻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为此,在今后的碳金融发展过程中,要根据需要,不断制定出新的碳金融发展政策,要在政府监管、碳交易规范、碳基金相关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强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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