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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含义

碳减排的含义

碳减排的含义范文第1篇

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包含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城市、低碳生活等一系列新内容。它通过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规模使用可再生能源与低碳能源,大范围研发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建设低碳社会,维护生态平衡。发展低碳经济既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国家权益和人类命运的全球性革命,又是全球经济不得不从高碳能源转向低碳能源的一个必然选择。

一是我国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不高,探明量仅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51%。这种先天不足再加上后天的粗放利用,客观上要求我们发展低碳经济。

二是碳排放总量突出。按照联合国通用的公式计算,碳排放总量实际上是4个因素的乘积:人口数量、人均gdp、单位gdp的能耗量(能源强度)、单位能耗产生的碳排放(碳强度)。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增长快速,能源消耗巨大,碳排放总量不可避免地逐年增大,其中还包含着出口产品的大量"内涵能源"。我们靠高碳路径生产廉价产品出口,却背上了碳排放总量大的"黑锅"。在一些发达国家将气候变化当作一个政治问题之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意义尤为重大。

三是"锁定效应"的影响。在事物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初始路径和规则的选择具有依赖性,一旦作出选择,就很难改弦易辙,以至在演进过程中进入一种类似于"锁定"的状态,这种现象简称"锁定效应"。工业革命以来,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对化石能源技术的严重依赖,其程度也随各国的能源消费政策而异。发达国家在后工业化时期,一些重化工等高碳产业和技术不断通过国际投资贸易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中国倘若继续沿用传统技术,发展高碳产业,未来需要承诺温室气体定量减排或限排义务时,就可能被这些高碳产业设施所"锁定"。因此,我国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认清形势,及早筹划,把握好碳预算,避免高碳产业和消费的锁定,努力使整个社会的生产消费系统摆脱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

碳减排的含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金融 新型 金融业

我国是世界上减排结构较大的提供者之一,将来5年期间,碳每年的平均交易量约为2×109t。相关人士提出:我国迎来了碳交易的新时期。部分发达国家于2012年需达成5×109tCO2减排指标,我国在市场上出售的减排指标约占全世界的65%以上,从而表明将来大约3×109t来自中国减排指标。由此可以推断,碳交易同金融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以下简要针对碳金融与低碳经济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一、碳金融的概念

当前,碳金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定义,我国对碳金融的认知较为统一的观点为:碳金融指的是同碳相关联的金融行为,也可以将其称为碳融资。人们将其看做环保项目的融资内容之一,同时也讲碳金融作为买卖碳物质的行为。通常来讲,碳金融包含了全部为限定温室气体排放服务的金融行为,包含:银行借贷、直接投资、碳指标买卖等。

二、碳金融的工具

1.碳货币

对于碳金融来讲,其较为常用的工具为碳货币,同时,碳货币也是世界各个国家所要争夺的重点。相关人士认为:一个大国的发展,一般同国际大型产品,尤其是可以与能源结算或者能源计价相绑定等存在密切的关联。例如:上世纪的煤炭同英镑绑定、石油同美元绑定等,都表明国际货币同能源交易的途径。同时,著名学者刘颖也强调:碳货币对于国家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碳货币是一项构想出的货币系统,同时也是衡量社会各个货币价值的新指标。在当前碳货币系统下,除了国家黄金存储及经济实力以外,碳的排放标准必将变成对其货币价格及地位造成影响的关键条件。在碳货币时期,标准的初始制定人员都必将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及主动权。

2.碳信贷

相关人士指出,虽然银行对于绿色信贷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然而,在银行的总体信贷系统中,绿色信贷所占据的比例依旧较低,最本质的原因在于没有创建完善的推动绿色信贷前进的环境。包含以下内容:其一,因为关于绿色信贷的定义相对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标准,现今,在银行进行贷款规模统计期间,没有创建绿色信贷的专用通道,也没有让绿色信贷相关政策发生倾斜;其二,我国相关企业对绿色信贷的要求仍位于初级时期;其三,当前绿色信贷所处的融资项目技术评价较为复杂,银行在实施期间缺少技术及人力;其四,绿色信贷仍存在一定的项目风险,在控制过程中较为困难。想要推动绿色信贷发展,相关政府及管理部门就需要不断增强绿色信贷的发展能力,极大政府推动力度,增强发展银行绿色信贷的能力,颁布相应的优惠及鼓励方针政策。同时,银行也需要转变自身观念,不再仅重视以往节能减排的信贷,同时还需要关注绿色信贷的业务。想要减弱绿色信贷业务风向,就需要同碳权抵押融资、节能减排借贷相融合。

3.碳期货

碳期货指的是以碳买卖市场的交易经验为基础,应对市场风险而衍生的碳期货商品。同时,因为碳排放指标具备容易交易、同质性明显、参与人数较多、价格变化较快的特征,所以,更适合利用期货的形式进行买卖。创建碳期货的买卖市场也能够遵循价格的相关规律,为相关企业指导期货买卖提供高效、科学的价格信号。现今,我国对碳期货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旨在通过发现期货市场的价格规律及风险管理方法,对我国碳资源的定价造成影响,创建同我国需求相吻合的市场系统。

4.碳基金

对于碳基金来讲,其是碳汇基金的统称。世界上一般指的是在清洁生产标准下买卖温室气体放权的特定资金。依据我国现今的发展情况,制定了中国形式的碳基金定义,将世界的碳基金更加本土化。一般来讲,碳基金可以被划分成以下四种类别:其一,世界银行性形式的碳基金;其二,国家形式的碳基金;其三,政府合作形式的碳基金;其四,金融部门设定的盈利形式的碳基金;其五,非政府管理形式的碳基金;其六,私募形式的碳基金。相关人士对碳基金的投资及目标进行了深入探索。对于碳基金的目标来讲,其不仅需要对碳汇的增长进行关注,同时还需要对商业部门及公共部门降低CO2排放量的内容予以重视,并且从中挖掘低碳技术的商机,进而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通常来讲,碳基金的投资可以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其一,推动我国低碳技术的开发与研究;其二,增强低碳技术的商业化进程;其三,对孵化器进行投资。

三、碳金融的相关政策

想要促进碳金融的不断发展,需要创建有利的条件及环境,所以,相关部门及政府需要对其予以一定的方针政策支持。我国著名人士高建平曾指出,需要对五个方面予以关注:其一,创建买卖平台,对碳排放标准及配额买卖市场深入研究;其二,增大宣传力度,应让企业明确CDM标准及节能减排包含的商机;其三,对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其四,促进中介市场的形成,激励民营团体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其五,创建鼓励标准,规划一定的政策、方针,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信贷、投资导向配套政策,推动金融活动与节能减排相结合,发展低碳经济。

著名学者王斌建议,首先,创建财政环境基因,进而有助于低碳项目的应用与研发,同时创建节能减排方法;然后,极大人才培养及相关部门的建设力度,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低碳观念及认识,创建高水准、高技术的低碳队伍;最后,实行低碳城市或低碳园区的试点。

四、总结

总而言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碳金融必将成为未来抢占市场先机的关键。所以,相关人员应及时转变自身观念,认清碳金融的重要性,进而促进我国更快进入低碳经济。因此,对我国低碳经济与碳金融进行探讨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参考文献

[1]刘雪玲.国内银行业低碳金融业务发展分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1(04).

碳减排的含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森林碳汇;低碳经济;作用

2009年11月26日,我国正式对外宣布减排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意味着碳减排任务已迫在眉睫。2009年12月7—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世界气候大会。来自192个国家的谈判代表召开峰会,全球目光聚焦哥本哈根,关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与会各国和地区领导共商应对气候变暖对策。作为对策之一,发展低碳经济,通过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低碳经济时代已经到来。

1低碳经济的含义

“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一词最早正式提出是在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该书中指出今后应该实行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发展经济。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其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低碳经济指的是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减缓气候变化[1]。

面对世界掀起的推行低碳经济的新浪潮,

森林所具有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主要体现2个方面。一是木材可以代替其他建材,从而减少其他材料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据专家测算,生产同等重量的材料,水泥所需的能源是木材所需能源的3~4倍;塑料所需能源是木材所需能源的35~45倍;钢铁所需能源是木材所需能源的50~60倍。二是木材代替石化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据测算,1 t木材与500 kg石油所释放的热量相当,而所释放的二氧化碳却少得多[5]。

3结语

林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有着工业所没有的优势。这种优势在于林业具有其他产业所不具备的一种重要资源——森林。森林是利用太阳能的最大的载体,它不仅能够提供人们衣食住行需要的物质材料,而且还能够真实地吸收二氧化碳,是安全、实实在在的减排。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必须十分关注森林碳汇。

碳减排的含义范文第4篇

    一、碳税与能源税实施概况及两者关系

    1987年经合组织(简称OECD)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之后,碳税(或二氧化碳税)就成为了环境政策的重要话题。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种税。具体而言,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

    从20世纪90年代初极少数国家开征碳税到现阶段受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各国税制体系中引入碳税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0年到1992年间的先行期,以芬兰为首的北欧国家首次开始征收碳税;第二个阶段是从1993年到2001年间的推广期,在此期间,为了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欧盟在欧洲范围内大力推广碳税,实施碳税的国家从最初的北欧五国扩大到欧洲其他发达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在这一期间相继引入了碳税;第三个阶段是从2002年到现阶段,碳税的节能减排作用被世界范围内的多数国家所认同,一些发达国家及地区已经实施或即将推行碳税制度,如美国的科罗拉多州布德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相继在2006年11月、2007年10月1日和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碳税,而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将择机开征。

    能源税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包括所有与能源相关的税收行为。广义上是指针对从事应税能源开发、利用、消费的企业和个人在开发利用能源和消费能源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课征的税收。①能源税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能源消费税,即针对某些燃料及能源消费品征收,从而限制能源的消费,如燃油税。二是能源环境税,即针对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环境污染物征收,如碳税、硫税。三是能源基金税,即向某一些特定能源的所有用户征收的能源税,形成专项基金,用来鼓励社会能效投资。从能源税的分类可知,碳税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能源税的范畴。

    在我国,能源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对以各种能源产品为课税对象的所有间接税种的统称,包括能源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使用环节的消费税,还包括更广泛意义上的能源开采环节的资源税。本文研究的能源税是对各种可以直接或通过转换提供人类所需的有用能源的资源征收的所有间接税种的统称,包括国外征收的燃油税、汽车燃料税、电力税以及我国征收的成品油消费税(燃油税)等税种。这些税种一方面用来筹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则用于引导生产和消费活动。

    狭义上的能源税更加接近于能源税的定义,即对所有化石燃料征收的税。从实践角度来看,部分欧盟国家将碳税和狭义的能源税均纳入环境税收体系中,有些国家却将碳税纳入能源税的制度体系,而OECD国家的大量文献中,可以看到“碳——能源税”(或能源——碳税)这一术语被广泛采用。这充分证明,除了节能减排以及环境保护功能以外,碳税和狭义的能源税有着许多相似之处。碳税和能源税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课税目的方面,碳税是在人们意识到全球气候变暖的原因是二氧化碳过度排放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的税种,因此碳税的二氧化碳减排征收目的更为明确。而能源税的初期征收目的并不是二氧化碳减排,而是普遍意义上的增加税收收入或者带有一定的节约能源的含义。

    课税范围方面,碳税与能源税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合,都对化石燃料进行征税。对于可再生能源,大多数欧洲国家采取免征能源税的方法,但对于核能和电力能源,有些国家将其纳入能源税的课税范围中。因此,某种意义上,能源税的课税范围要大于碳税。

    税基方面,碳税的税基是根据化石燃料中所含有的碳含量(一吨碳等于3.67吨二氧化碳的含碳量)确定;能源税的税基是能源的使用数量,或更准确而言是根据能源的热值来确定,例如美元/万亿焦耳、每千瓦时等。

    税负方面,能源税与碳税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实践表明,碳税的征收需要考虑能源税的税负水平。如瑞典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的税目为石油、煤炭和天然气,但是当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税也相继开征后,一般能源税的税负水平呈不断下降趋势。

    税收作用机理方面,碳税通过价格机制影响能源消费和燃料选择来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影响较为直接且明显,而能源税的课税对象是燃料和核能,燃料选择变化刺激较少,并且主要通过能源价格引导的能源储备来实现二氧化碳减排。

    征税效果方面,碳税和能源税的征税效应可分为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从直接效应的角度而言,碳税与能源税都具有一定的二氧化碳减排和节约能源等作用,但是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温室效应方面,根据含碳量征收的碳税效果理论上要优于能源税。碳税和能源税的间接效应一般指对收入分配和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大部分研究认为,碳税的间接效应相对有限,同时碳税收入的利用方式对其间接效应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相比而言,能源税的课税范围广泛,税负转嫁的可能性较低,因此间接效应比碳税要弱一些。

    税收制度运行的经济成本方面,国外诸多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同样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时,能源税的执行成本要高于碳税。以美国数据为基础的实证研究表明,如果将202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1990年的水平,开征能源税比开征碳税要多损失大约20%的国内生产总值(GDP)。

    二、碳税与能源税功能定位的协调

    能源从天然状态到加工使用,一般要经过开采、开采加工、消耗及回收再利用等四个环节。从保护资源、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维持生态平衡的角度来看,健全的税收制度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对各个环节发挥作用。只有厘清各种能源税收和碳税的功能定位问题,才能真正从制度上确保税收在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中应起到的作用。

    首先,在能源资源的开采环节,税收可以起两个作用,一是调节因资源禀赋差异造成的级差收益,二是将资源开采活动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从理论上来说,将开采过程中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量化,并以此作为设定税率的依据,使资源价值中包含资源环境成本,从而实现外部性内部化的目标。这是税收促进节能减排的第一个环节, 相关税种为资源税。现阶段,我国的资源税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因资源结构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其次,在能源的消耗环节,能源供给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影响能源需求的因素为能源利用率和能源回收率这两者的高低,而能源利用率和回收率又受到能源价格、能源节约设备的投资成本、废弃物排放成本等因素的影响。通过适度的税收制度安排,一方面对有利于节约能源消耗的“节耗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来降低“节耗投资成本”,另一方面对资源的使用征收或提高使用税,即提高消费税(或销售税、增值税),以增加消耗成本。可供选择的税收措施具体有:节耗投资税收优惠,如所得税投资抵免;节耗投资设备或节耗产品,如节能产品的税收优惠;节耗技术优惠;对能源产品和能源高消耗产品征收消费税,如燃油税、汽车消费税。

    第三,在污染物排放环节,可以通过征收排污税来增加废弃物排放成本,这一措施不仅有利于提高节约能源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促使能源的回收利用。各国实践证明,碳税和硫税等环境税收制度对提高能源效率、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的不断发展,以能源税和碳税为核心内容的综合性税制改革,很有可能成为21世纪可持续发展领域最具影响力和可操作性的经济政策。

    第四,在能源替代和能源资源再生环节,也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鼓励能源替代和资源再生能力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和使用。而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相关的税收措施,实际上都有利于恢复和提高资源的再生能力,因而对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增值税在资源综合开发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体现了税收在这一方面的功能。

    现阶段,我国的能源税虽然在功能定位上体现了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的绿色税收理念,但依然难以改变生产和消费中能源消耗率高、污染严重等诸多缺陷。具体而言,资源税虽然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征税,但税率不高,征税的目的主要是调节级差收入,对其合理开发和节约消费重视不够;增值税法规定:对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按13%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与对能源消耗征高税的要求不符;消费税只对汽油、柴油和直接消耗能源的摩托车、小汽车等少数产品征税,不仅范围窄,而且立法目的并不明确指向节能;缺乏碳税等污染物排放环节的环境税收制度。因此,从提高政府干预的有效性看,应该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尽快出台碳税,同时健全现行能源税收体系,对能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调节。

    三、碳税与能源税制度安排的协调

    (一)征税模式的协调

    从各国的碳税实施经验来看,协调碳税与原有能源类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对于顺利推进碳税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处理碳税与原有能源税的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一是荷兰模式,在不改变原有税制结构的前提下引入碳税;二是英国模式,在原有税制的课税对象范围之外引入碳税;三是芬兰·瑞典·丹麦模式,在对原有能源税实行减税的同时引入碳税;四是挪威模式,提高原有能源税税率的同时引入碳税;五是意大利·德国模式,扩大原有能源税收课税范围,实现税制的绿化。具体阐述如下:

    1.不改变能源税的前提下追加碳税。荷兰是采取这种碳税引入方式的典型国家,采用这种方式的前提是不改变原有能源税制体系。在具体实践中这种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依据各种化石燃料的碳含有量确定税率的纯粹碳税方式;另一种是原有的各种化石燃料的税率低于按照碳税标准确定的税率时,增加税率较低的化石燃料或将不在课税范围之内的化石燃料纳入碳税体系的方式。对于前者而言,它的优点是能够在原有能源类税种的基础上,重新构筑具有新的课税目的的税种。换言之,可以在不破坏原有税制及其他相关制度体系基础之上引入新税,因此不涉及协调与原有税制有利害关系的群体的利益问题。但是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果在经济低迷时引入会存在较大的阻力,因此,必须把握好出台的时机。

    2.将能源税课税对象以外的化石燃料纳入碳税制度框架。英国是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即将原有能源税课税对象以外的化石燃料纳入碳税课征范围之内,这实质上与第一种模式中的后一种情况类似。除了对没有纳入课税范围之内的零税率的化石燃料实行碳税制度以外,这种模式有时还将原有税制中税率低于碳税税率标准的化石燃料纳入课税范围。对于不在原有能源类税制课税范围之内的化石燃料而言,适度提高其课税比例,增加其税收负担可以有效抑制温室气体排放。

    3.对能源税采取减税措施并引入碳税。这种模式主要由芬兰、瑞典、丹麦等国家采用。该模式采用的是降低原有税制中用于交通运输的化石燃料税率,同时实行以碳含有量多寡为课税标准的新税(纯粹的碳税)的方法。比如,瑞典将原有能源类税种的税率降低1/2以后引入了碳税。采取此种模式一般面临的难题是改革后的税制是中立型的还是增税型的。对于瑞典的改革而言,碳税改革实质上属于增税的情形。从碳税要实现的节能减排目标来看,也应该属于增税型的税制改革方案。

    4.提高能源税税率的同时引入碳税。挪威率先采取这种模式,②按照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对原有能源税实施增税改革,具体做法是依据碳含有量设定课税标准后,提高原有课税对象中税率低于碳税制度标准的化石燃料的税率。例如,适度提高用于交通运输的化石燃料以外的石油所适用的税率,同时引入碳税。

    5.能源税采取增税措施并扩大课税对象范围。意大利和德国通过采取这种方式强化了税制的温室气体减排效应。这种方式的目的在于提高原有税种的税率来达到抑制温室效应的目的。在德国,除了此项措施以外还开征了电税。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全面利用原有能源类税种的税制体系。

    综上所述,对经济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而言,若要使税制顺利运行并取得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应采取第三种模式——芬兰模式来协调原有能源税收和碳税之间的关系。能源税可以支持总体能效提高,碳税能够为燃油替代提供激励作用,两者应并存。但是,为了不增加税收负担,并能够顺利推行新税种,通常又应适度调整能源税。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碳税与能源税协调运行模式可以在以下三种方案中选择:一是在目 前资源税和消费税的基础之上按照碳排放提升税率,但不开征碳税。二是在资源税、消费税及环境相关税种之外单独开征碳税。三是把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与环境税同时开征。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税制改革目标而言,第三种选择最为可行。

    (二)税收负担的协调

    化石燃料的税收负担问题影响纳税人的福利水平,过高的税负会招致相关纳税人的抵制,产生较大的社会阻力。因此,碳税的开征初期应设计较低的税负水平,同时考虑对受碳税影响较大纳税人的相关税收返还和补贴等优惠政策,以减弱碳税推行的阻力。

    我国可以适度调整能源总体税收负担,注重能源消耗环节的税收调节作用。在具体制度改革方面,资源税应扩大征税范围并转变税率形式,消费税中的成品油税目税率也可适度调高,并将价内税形式改为价外税,提高消费者的节能意识。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使碳税起到激励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的同时不能对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消费者的生活水平产生过多影响。因此,引入初期应选择税负较低、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模式,经过5年左右的过渡期以后(“十二五”规划末期)再逐步提高税率。改革后的能源类产品总体税负保持在35%左右比较适宜。此外,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展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方面的作用。

    注释:

    ①亚娟《论中国能源税的立法生成:模式与构建》,《理论与改革》2007年第6期。

碳减排的含义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隐含碳,钢铁,出口贸易,价比公式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全球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发展低碳经济成为普遍共识。而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国,已面临着来自国际社会要求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巨大压力。同时,现今的中国是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产出了许多工业产品和初级产品。发达国家出于生产成本、环境保护、规避法律风险等多方面考虑,从中国大量进口初级工业产品和原材料,同时也将高耗能和高污染留在了中国,而仅承担少量的减排义务,也就是所谓的“碳泄漏”。

不仅是中国,世界上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在进行对外贸易时也存在着类似的“碳泄漏”问题。为了进一步研究和防范两国之间在进行对外贸易时所发生的“碳泄漏”现象对一方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国内外诸多学者对于“碳泄漏”问题的研究主要着眼于“隐含碳”的度量及测算方面。

对于隐含碳的计算,实际上是对物质流计算中物质隐藏流发展,在Wuppertal研究所比较完善的物质流计算框架中早就包含了进口物质隐藏流这一因子。不过由于人类对物质世界认识过程的发展,隐含或者隐藏流这一概念最早是在能源研究中提出的。1974年国际高级研究机构联合会(IFIAS)能源分析工作组的会议之后,产生了对能值的研究,以及进一步对水、污染物等的具体研究。实际上,隐含碳就是国际贸易中所没有考虑到的碳消耗,隐含碳实际上就是碳的转移排放。[1]

在隐含碳的度量方面,学者马述忠、陈颖(2010)[2]基于消费视角,发现中国在2000-2009年间保持贸易碳排放顺差,国外消费者消耗了大量来自中国的隐含碳排放,庞大的出口量使中国承受了更大的减排压力。You和Hewit(2008)[3]则运用投入与产出法分析了中国对英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情况。张为付、杜运苏(2011)[4]则运用投入与产出法采用2000—2009 年连续时间序列数据研究了中国对外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失衡度问题。国内外学者在我国对外贸易隐含碳的测算问题上也进行了广泛研究,且主要集中于2006 年以后。现有研究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测算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总的隐含碳排放,另一个则是选择特定贸易伙伴考查我国双边贸易过程中的隐含碳排放。IEA对中国出口隐含碳的评估认为,2004年中国与能源相关的隐含碳排放出口占国内生产排放总量的34%;若考虑扣除进口的隐含碳排放,中国对外贸易引起的二氧化碳净出口可能为国内排放总量的17%左右[5]。Wang和Waton(2009)[6]对我国2004年出口碳排放问题的研究也得到相似结论;Weber et al(2008)[7]提出发达国家的消费需求很有可能是中国碳排放量增长趋势的主要驱动因素的观点;Shui和Harriss(2006)[8]基于中美双边贸易的视角,研究发现,1997-2003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贸易品中隐含碳排放的增长率高于中国每年碳排放的增长率,而中国约有7-14%的碳排放是由出口到美国的商品所导致的。另外国内学者如尹显萍和程茗(2010)[9]、石红莲和张子杰(2011)[10]等也同样对中美双边贸易中的隐含碳问题展开了研究,并得到相似结论。

二、隐含碳价比的定义

在《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计算—以水泥行业为例》一文中李丁、汪云林、牛文元,对2006年中国水泥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进行了计算,采用《中国水泥年鉴(2007)》中公布的中国2006年水泥综合能耗142干克标煤进行直接能耗计算,出口水泥在境内的CO2排放达到1 003.75万t,其中直接能源消耗生成C Oz513.05万t,工业过程生成C02 490.71万t。根据欧盟当年CO2交易最新价格和当年外汇中间价折算,水泥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析合1.87亿美元,也就是说进口国从中国获取了其中15.8%的利润率,超过中国水泥出口中平均8%一12%的利润率水平。以此为依据,笔者提出了隐含碳价比公式,在此公式中,我们变换了用于度量的参考系,将计算所得与数值“1”进行比较。通过此公式衡量特定行业的隐含碳水平,从而反映一定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行业出口隐含碳排放所造成的环境福利损失。

本文所提出的隐含碳价比公式为:

(1)

(1)式中D为隐含碳价比;TC是特定行业对外贸易隐含碳的当期欧碳交易价格折合人民币;TP为特定行业出口所获取利润。D的结果有三种,即D<1、D=1、D>1。当D>1,则说明该行业的出口所获取的利润不足以抵消实际产生的隐含碳,该行业出口获得的利润无法平衡隐含碳排放所造成的福利损失。当D=1,说明该行业的出口所获取的利润刚好抵消实际产生的隐含碳,处于一个较为平衡的状态。当D<1,说明,该行业的该行业的出口所获取的利润可以抵消实际产生的隐含碳,并有剩余。

通过这个公式衡量特定行业的隐含碳水平,实际是以特定行业出口利润来作为参照系,度量隐含碳排放量折价,从而确定一定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行业出口隐含碳排放所造成的环境福利损失。

三、隐含碳价比的计算过程

1、计算隐含碳排放方法

目前对隐含碳的计算学界主要有实测排放量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模型法、生命周期法等,权衡各种方法的利弊,本文以排放系数法作为测算隐含碳排放的方法。

排放系数法计算公式为:

E=EF产品x产品产量(2)

(2)式中E表示排放量,EF产品表示生产单位产品时的CO2。

2、行业分类标准

本定义所指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分类。如钢铁行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中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行业代码32,按照国民经济分类标准,黑色金属冶炼及工业包括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等4个子行业。

3、行业出口利润两种计算方法

行业出口利润= (3)

(3)式中π为从事该行业的企业出口利润,可以由其年报中获得。

‚行业出口利润=行业总利润*(行业出口量/行业总产量)(4)

大部分情况下(3)式所给出获得行业出口利润的方法并不好找所需数据,故本文使用方法为(4),条件允许情况下(3)式所得行业利润更为精确。

2.碳交易价格

本定义所指碳交易价格为欧洲碳排放交易市场(EU-ETS)的碳交易价格的年平均。在所有通过交易所结算交割的碳交易量中,欧洲气候交易所占82%,是较为成熟的碳交易体系。

四、我国钢铁行业出口贸易中隐含碳价比的趋势分析

1、直接能源消耗产出量

2008年,吨钢综合能耗比2007年上升1.70kg/t,达到630.63kg/t。[3]标煤二氧化碳排放系数是1.96t(CO2)/t标煤,2008年,中国进口钢材1554 万吨,出口钢材5927 万吨,净出口钢材4373万吨。算得2008年钢铁出口直接能源消耗排放量7.32598*10^7t。

2、工业过程产出量

工业生产中排放的碳主要是在石灰石与白云石的受热分解。白云石可以作为炼钢时用的转化炉的耐火内层;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石灰石的作为熔剂。故本文以石灰石与白云石受热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为钢铁工业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根据行业通用数据:吨钢消耗白云石与石灰石的用量分别为:170kg/t、110kg/t。钢铁出口工业过程使用白云石与石灰石分别1.00759*10 ^7t、6.51970*10^6t。

表一钢铁初级熔炼/烧结程序中的白云石、石灰石排放系数

 

钢铁初级熔炼/烧结程序

排放系数考量参数

排放系数

系数选用

产品/原料名称

CO2排放因子

单位

造渣剂纯度值(%)

CO2排放系数

单位

来源

预设系数

白云石

0.477

公吨/公吨

100

0.477

公吨/公吨

GHG Protocol

石灰石

0.440

公吨/公吨

100

0.44

公吨/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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