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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防治

网络暴力的防治

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第1篇

3月15日上午,2017年全国两会闭幕。两高报告表决赞成率均为91.83%,均创本届全国人大会议新高。

会议以赞成2606票,反对180票,弃权49票,表决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赞成率达91.83%;以赞成2606票,反对180票,弃权 46票,表决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所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赞成率也是91.83%。随后,两高报告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

严惩暴力伤医、突出惩治“村霸”、继续亮剑电信网络诈骗、给基层干警更多保障……今年,两高重点要干的这8件事,与你我息息相关。

惩治校园暴力、伤医事件不含糊

最高检:严惩黑恶势力、涉枪涉爆、制贩、拐卖妇女儿童、制假售假、校园暴力、暴力伤医等犯罪。

近几年,校园暴力、伤医事件等频频见诸报端。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发生在校园里、医院里的暴力不仅仅是过去认为的“学生矛盾”“医患纠纷”。在这些问题上,法律不能缺席。这次,最高检明确提出要严惩校园暴力、暴力伤医等犯罪,可以想见,未来此类暴力事件将得到更好的预防和惩罚。

矛头对准“村霸”和宗族恶势力

最高检:突出惩治欺压百姓、胡作非为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严肃查办群众身边的“小官大贪”。

去年,各级检察机关在征地拆迁等民生领域查办“蝇贪”17410人。然而,在部分农村,“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并未绝迹。操纵选举、开设、暴力抗法、霸占资源,他们的种种恶行让群众怨声载道。此次,最高检在往年严查群众身边腐败的基础上,将惩治矛头明确对准“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老百姓将收获更多的安全感。

亮剑电信网络诈骗

最高法: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

最高检:突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隐蔽、花样翻新,百姓防不胜防,有人被骗得倾家荡产,有人因骗局失去生命。除了筑起技术保护墙、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外,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必须重拳出击。这次两高齐“亮剑”,无疑给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很大震慑:法网恢恢,伸手必被抓!

非法集资将被从严惩处

最高检: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惩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犯罪。

当下,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其中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假借网贷名义诈骗、打着创新旗号集资,以高回报为诱饵,不断变换“外衣”的非法集资让很多人身陷其中。今年,最高检明确表示,严惩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老百姓的钱袋子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严防司法腐败“灯下黑”

最高法:坚决惩处队伍中、贪赃枉法、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最高检:从严惩治司法腐败,坚决防止“灯下黑”。

司法腐败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个案,它摧残公民法律信仰,打击社会对正义的期盼,危害很大。最高法、最高检每年的工作都少不了惩治司法腐败。今年最高法提出坚决惩处“、贪赃枉法、以案谋私”,最高检提出“严格执行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为全年司法领域反腐划定了重点。

让失信“老赖”寸步难行

最高法:确保如期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

最高法去年“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承诺“用傻饺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仅去年一年,各级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破题,最高法今年提出,加强执行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如期实现”目标,法院判决“执行难”这个老大难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纾解。

重拳打击扶贫领域“蝇贪”

最高检:继续集中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贪占扶贫物资”“骗取扶贫资金”“精准扶贫识别优亲厚友”“倒卖扶贫物品获利”,抢穷人饭的扶贫“蝇贪”太招百姓恨。去年各级法院审结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相关案件1.5万件,各级检察机关查办扶贫领域相关职务犯罪1892人。今年最高检提出要“继续集中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并表示要同发改委、扶贫办共同对“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工程项目开展预防监督,实行挂牌督办,贫困群众的权益将有更坚实的保障。

将给基层干警更多保障支持

最高法:关心爱护基层干警,强化履职保障。

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通缉令;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中图分类号:G350.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6(c)-0093-01

一、网络通缉令的概念

所谓网络通缉令,是指个人借用网络对有违背社会公德或是违法乱纪的人和事加以曝光,聚合众多网民之力,将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全部找出,并公之于众的行为。网络通缉令没有法律效力,它利用的是网民,惩恶扬善的心理特点和网络信息迅捷的传播方式,激起网民们的愤怒和同情,从而引发舆论浪潮,促使相关部门对现实事件给予干预。

二、网络通缉令的性质

网络通缉从主体、条件、后果都不符合通缉令的规定,并不是有法律效力通缉令,只是借通缉令名称达到引起网民注意的目的,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目前,依据网络通缉的内容和目的,可以将其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自己或近亲属的利益遭到损害没有确凿证据而在司法机关无法立案或已立案但无法继续侦查情况下,的寻找证据的告示。这种告示往往具有许诺给予酬金的意思,其性质类似于悬赏广告第二类是人当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引起公众关注,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犯行为而的声明。这种行为的性质类似于自力救济中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第三类是人针对某个具体的社会事件,为达到某种谴责、批评目的而的告示。

三、 网络通缉令的形成和特征

(一)、成因。网络通缉令暗含着网络暴力的倾向,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事物,也有其发生发展的土壤。网络暴力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1、网民的朴素的正义观;2、行为人故意公布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希望他人受到网络谴责;3、网络的虚拟性,这是产生网络暴力的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二)、特征。网络暴力一般具有以下特性:第一,动机的朴素正义性。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最初引发网民表达愿望的,是对有关行为的不满而产生的朴素正义感。第二,行为的盲目性和从众性。由于互联网信息的随意性,其消息来源和真实性往往得不到验证。广大网民在看到信息时,往往直接展开讨论,并在部分网民的号召下采取“道德审判”、“惩罚”等行动,既不去考虑消息来源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考虑审判与惩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表现出了盲目性和从众心理。第三,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模糊性。很多网民在讨伐他人时,往往不考虑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差异性,不仅在网络上进行语言上的侵犯,更经常的转换为现实的攻击方式。第四,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网络的暴力,往往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和肉体上极大的痛苦,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 网络通缉令的侵权表现

网络通缉令通过公布他人隐私的手段使他人受到侵害,当然构成了侵权,而且主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精神性人格权,这主要体现在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并且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但这几种人身权并不是一次网络暴力就会全部侵犯。而是网络暴力可能侵犯的人身权。1、姓名权。“姓名是正当,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姓名。”因此姓名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丰富的社会内涵。姓名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的权利。2、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以及肖像品享有的各种合法利益,并排除他人伤害的权利3、隐私权。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况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4、人格尊严权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享有的权利。“网络通缉令”将他人隐私和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使他人受到谴责,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当然其人格尊严权可能受到侵害。

五、 网络通缉令的预防和规制

网络暴力归根到底是由于网络法制不健全,网络虚拟性以及人们道德水平还相对比较低下的情况下引发的,因此要防止和规制网络暴力的蔓延,应从以下儿个方面入手:1、区分网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网络传播领域进行监管。应该在网上进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法律上的区分。2、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力争建立健全网络法制。3、实行网络实名制。推行网络实名制是解决网络虚拟化的最好办法,要让任何违法行为承担他应有的法律后果才能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4、对侵权者进行必要的制裁。法律让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5、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及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网络立法是控制网络情绪型舆论的有效保障。我国政府也应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发展的过程中,用现代法制规范网络。6、逐步倡导绿色上网。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是根治“网络暴力”的最佳方式,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很多方式在网络中无法实施,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谁也不能肯定在未来网络又会带给我们什么程度“自由”。倡导网民的自律不仅能满足网民的“自我实现”需求,更能从根本上约束网络民众。

综上所述,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兴的侵权行为如果不加制止必然会不断蔓延,这样,将很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特别是精神性的人格权。因此,应加大注意力度,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私力手段加以防止。这样,才能在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不致损害自己的权利。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参考文献:

[1]陈志强,王艺.”网络通缉令”现象解析[J].东南传播.2008.5(总45期)

[2]李嫦宏,赵玉玉,探析网络通缉的法律问题[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第4期(总67期)2007.8

[3]满洪杰.网络暴力及其法律规治[J].专题研究-法治空间.2008.7.66

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青少年 网络犯罪 防治对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也愈来愈频繁。在庞大的网络犯罪群体中,青少年占了很大的比例,并且在不断上升,青少年网络犯罪将成为社会危害性之一。因此,分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特点,制定积极有效的防范对策和措施,预防和打击这种新兴的犯罪,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青少年年龄小、认知能力和成熟人格尚未形成,导致了一些人在网络不良因素的刺激影响下,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目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有如下表现形式:

(一)利用网络侵犯信息安全。这是典型的黑客行为,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准许,擅自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行为人侵入系统的目的和动机也各不相同。一旦青少年黑客侵入国家政治、经济及军事等要害部门,盗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成功,对整个国家的安全或重大的企业利益都将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二)制造、传播网络病毒。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网络犯罪是当今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犯罪分子制造病毒的目的虽有不同,但造成的危害却都很大。如2007年的“熊猫烧香”案,8名犯罪嫌疑人通过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构建“僵尸网络”,以盗窃各种游戏和QQ账号等方式,给国家和网民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网络暴力型犯罪。一些青少年长期沉浸于网络暴力游戏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人严重混淆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将虚拟世界中的“打打杀杀”转移到真实世界,结果导致一些暴力案件发生。如14岁的孙某因上网没钱回到房东齐某家翻钱,正巧被中途回家的房东齐某碰上,在网上杀惯人的孙某不由分说朝齐某连砍24刀,致使齐某当场死亡。在翻出900元后,孙某为了毁尸灭迹,将房子点燃。

(四) 网络制黄贩黄犯罪。网络色情信息泛滥导致一些青年人受到影响,他们从在网上浏览色情信息,发展到在网上制作、传播和贩售黄色信息牟取暴利。更为严重的是,一些青少年利用网络做中介,进行现实中的色情交易。据公安部调查:被抓获的青少年犯罪当中,有近80%的人通过网络受到诱惑。如2005年的“九九情色论坛”案,一举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2人。由于该网站部分内容免费,因此30万注册会员中大多数是青少年。

(五)利用网络实施盗窃、抢劫、诈骗、强奸等犯罪。网络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区别明显,作为行为人的青少年实施犯罪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将自己的真实身份、地址等隐蔽起来,比传统的盗窃、诈骗更容易达到目的。如2002年山东省税务系统一名年轻的税务干部利用自己非法获取的密码,通过网络进入税控防伪认证体系,在线领购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贪污,涉税价值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恶劣,被查处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随着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种新型犯罪也呈现出其自身的特点,青少年网络犯罪正向着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低龄化发展。

(一)突发性和随意性。他们的犯罪动机有时十分简单,一般没有预谋,即使有预谋也是一种很简单很迅速的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有的是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如2004年3月的一个晚上,黄某与两名同学在网吧玩网络游戏时,无意将自己所在的网吧告知了对方。对方在游戏被击败后,勾结七八名社会闲散人员,携带木棒铁棍赶到黄某所在的网吧,双方大打出手,导致两败俱伤。转贴于

(二)多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且数额不大。在众多青少年网络犯罪中,最多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某些青少年因无钱上网而作案,有些多发案犯(如三五次抢劫)仅为了几块钱违法,使司法单位处理棘手。如北京市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竟将奶奶砍死,把爷爷砍成重伤,最后只从奶奶的兜里找到了两元钱。

(三)以团伙犯罪居多。由于青少年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多三五成群,七八成伙地共同作案,可互相壮胆,互相挑动,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如合肥市一男青年许某,在与网友见面后,对方谎称自己回家取衣服,将许某骗至一桥边,由埋伏在此的两名男青年实施抢劫,抢走其一部手机和400余元现金。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形成是多种复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犯罪人年龄多在16—30岁之间。此年龄阶段的人精力旺盛,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表现欲,喜欢模仿、爱冒险,他们头脑灵活,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必然受到青少年的喜爱,接受起来也特别快。同时,青少年的心理并没有完全成熟,其识别能力差、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往往瑕瑜不分;法制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刑律被捕后还天真地认为那样做纯粹是为了好玩,没有意识到会产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社会阅历浅,富于幻想,容易上当导致被教唆犯罪。

(二)网站芜杂,内容混乱,严重腐蚀了青少年的心灵。计算机互联网络是一把“双刃剑”。青少年通过网络了解大千世界的同时,在不知不觉中也吸收了许多负面的影响,互联网上的很多有害信息成了青少年精神世界的污染源,甚至有些青少年成了这些有害信息的传播者和制造者。互联网上许多来自境外的游戏,充斥着暴力、色情等内容,让青少年沉迷其中不能自拔,不仅荒废了学业,损害了健康,而且使其中一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和错位,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网吧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使犯罪的发生有了适宜的土壤。一方面,网吧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惜违反规定,专门在学校周围设立网吧,吸引在校生上网或者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为了留住上网的孩子,许多网吧提供吃住,通宵经营,帮助孩子逃避学校管理和家长追查,对发生在网吧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包庇,客观上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场所。另一方面,有关职能部门各自为阵,对网吧的管理存在漏洞,为违规网吧和无证经营的“黑网吧”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

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范和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关系到高新技术的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它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同时,需要从犯罪学、社会学多角度加以防范和治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抓好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这是治本之策。一方面,要从网络道德教育入手,加强青少年个人道德修养,重点培养青少年的自律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在他们的思想上建立起一道防止网络犯罪的“防火墙”,让青少年在多元化价值观体系下,学会鉴别,学会选择。同时,应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建立起适应现代生活的法律观念。要使他们明白网络犯罪尽管有别于传统的暴力犯罪,但其危害程度是相同的,都是对社会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等的侵害,都是违反法律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 社会、学校、家庭协同作战,共建“三位一体”的防范网络。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是一项全社会都应关心的工作,也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的大工程。公安网监部门、社会各界、青少年自身的家庭都肩负着重要的责任。要充分利用课堂、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正面教育,使青少年自觉地按照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的要求来处理网上的各种行为和利益关系,不断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父母和老师应当经常与青少年进行思想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早采取措施。

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媒体;群体;暴力

[中图分类号]F203;F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2-0028-05

伴随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普及应用,新媒介平台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社交活动体系,构建出了一个与现实生活世界相匹配的群体活动空间。网络新媒介平台在带给人们极大生活便利的同时,我国社会转型期产生的一系列矛盾问题也在这一空间不断凸显,最近几年,网络空间的暴力事件呈现出高发、易发的态势。可以说,每一起网络公共事件的背后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情境因素,其发生的过程、指向的对象以及利益的诉求均存在不同,但是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一个基本的趋势开始逐渐清晰起来,那就是事件本身的影响越来越超出一个阶层的范围,事件所造成的扩散效果越来越重大。很多产生于网络的公共事件对互联网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有些甚至造成破环性影响,面对不断增多的新媒介,有必要探讨的是,在当前网络平台暴力事件触发因素日渐趋于同质化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群体暴力行为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是什么,以及针对这种社会现实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加以应对。

一、互联网群体行为的新特征

在互联网空间进行社会活动的各个群体,一方面,基本遵循网络平台运行的一般规范,另一方面,现实社会情境的个体经历和生活经验也同时作用于网络世界。一般来说,网络社会中活动的主体是每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们根据个人的工作需要、生活需求、个人兴趣进行相应的网络社交活动,同一类型的主题可以吸引大量的群体参与,但是这一参与的集群活动不一定能形成群体行动。事实上,个体参与的网络活动,只有在特定公共事件的主题影响下,借助特定因素才有可能形成相对一致的群体性行动。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时候网络平台的群体活动往往呈现出松散无序的状态,但是,最近几年,伴随新媒体移动终端在社会各个群体中间的广泛普及,新媒介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平台,开始迅速凝聚大量群体的关注与聚焦,而特定公共话题在网络新媒介平台往往容易触发群体行为。在这一背景下,网络群体行为表现出三个新特征,“即时性”、“面具型”和“暴力化”。这三个特征从基本共性来看,具有一定的共性,其一,从对象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具有较为明确的针对目标,或者是具体人物、或者是具体组织机构,诉求目标一致,大多数引起网络群体行为的公共话题源自于现实社会的问题,新媒介起到极大的信息扩散效应;其二,从方式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主要借助新媒体平台传播、扩散、组织、行动,有特定的组织者或者团体,表达的手段主要在网络平台,也包括部分转化到现实社会;其三,从过程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大多经历三个阶段,首先是群体情绪的酝酿阶段,特定话题引发社会各方参与讨论,其次是主题聚焦阶段,针对社会话题的争论、探讨与协商开始形成各种博弈集团,参与的网络个体开始分化不同的阵营,再次是行动爆发阶段,随着事件话题的发展,网络群体的行动开始形成相对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并不都是建立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很多时候实际上是每一个个体情感迸发的显现,群体行为容易进而演变成暴力行为。

“即时性”、“面具型”和“暴力化”三个特征也具有各自特点。“即时性”特征充分反映出互联网社会社交活动的基本特性,大量的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有效的传播到社会各个群体中去,信息的这种即时传播性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参与社会话题的行动方式。一方面,社会不同群体关注的话题本身存在不同,但是新媒体凭借“嵌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技术优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特定话题推送进所有人的信息关注视线里,这样,某些社会现实问题在网络空间就得以超越现实地域、时间、阶层的局限,引起社会各个群体的关注;另一方面,随着新鲜话题的不断出现,人们的关注兴趣也变得越来越即时性,这意味着,所有社会公共话题都没有办法在网络新媒介空间里得到长久的关注,即使某些话题一度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讨论。

“面具型”特征则与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密切相关。网络空间的个体在进行社交活动时可以具有更大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是现实社会人际交往所不具备的。首先,网络社交打破了人与人面对面交往的限制,借助移动终端,一个人可以同时与多个人进行交流,而不必亲身经历,这使得交往个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社会规范的依赖与顾及;其次,虚拟空间的个体尽管可以通过视频展现面容,尽管存在网络实名制的规范制度,但是,个体在心理层面上仍然感受到比现实世界强大很多的无拘束感,在这种因素影响下,个体的情绪性表达更容易得到尽情的展现;另外,特定话题一旦形成大量个体关注之后,人们在“面具化”情感因素的影响下,容易形成情绪共振效果,即每一个个体都在互相鼓励表达感情,同时又较少的受到现实规范的约束。

“暴力化”特征则是在前两种特征的影响下呈现出来的,在当前阶段,网络公共话题往往引发,而则更多的借助暴力的方式表达出来。第一,群体行为的暴力表达往往具有随机性。事实上,许多话题的公众参与并不必然引发暴力情绪与暴力行为的产生,然而,在当前中国网络平台,公众参与话题讨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共识,这就使得很多社会议题很容易变成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口,进而引发非理性的暴力行为。第二,网络平台的暴力行为危害逐渐增强。以往的网络暴力主要以语言攻击为主,现在则演变成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并在网络组织人员参与现实社会的实际身体攻击,暴力手段表现为线上、线下交织进行。第三,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突然、过程快速、结果震撼。从2016年发生的数起网络暴力事件来看,所有暴力事件发生时具有突然性,出乎人们的预料,这与事件的发起者为虚拟化的单独个体密切相关,公共治安管理不可能对每个个体进行有效的监控,而事件的发生过程不具有持续性,过程简单快速,但是其产生的结果却影响巨大。

二、互联网群体暴力行为的演变轨迹

网络群体行为的新特征与现实社会不同群体的生态环境紧密相关,群体暴力的演变轨迹也与该群体的生活现实与个体经历交织在一起。近年来我国网络空间的发生,往往伴随大量的暴力情绪与暴力行为,这种公共事件的暴力化表达主要受到三个层面因素的交织影响。

(一)网络社会主流群体新变

但互联网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社会时,最早参与网络活动的群体还主要局限与技术精英,随后是社会中间阶层,而新媒介的应用,这使得社会大众几乎全部纳入进新媒体平台。在这其中,网络社会的群体划分受到社会现实变化的影响,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变化衍生于社会结构的转型与调整,社会中低收入群体的内部构成与传统社会相比表现出更多的复杂性与动态性。“低收入”有其特定的时空指向意义,具体说来,弱势、下层和边缘突出的是社会各部分同在一个结构之中,只不过地位或位置有强弱、上下、中心与边缘之分。[1]而在网络社会中,主流的参与群体在虚拟世界中是积极的中坚力量,而在现实社会中可能就是收入偏低群体,学界一般认为是指占有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较少的群体,将具有上述特征的贫困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划入“低收入群体”的范畴之中,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中无固定工作或住所的群体( 甚至大学生“蚁族”)等也应当包含在内。[2]

“新失业群体”以及“蚁族”现象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大学普及化在推动中国教育提升的同时,由于就业的地区差异以及个体因素,也产生了大量未能充分就业的年轻大学生劳动力,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自经济欠发达西部地区或者农村,他们家庭条件一般较差,通过个体勤奋努力考上大学,在承担着家庭期望的同时,却往往在毕业后,因为缺少相应的职业培训而在求职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近年来校园内就业竞争激烈,未就业大学生本身承受着心理与生活上的多重压力,这些很容易在特定情境中导致大学生行为的失控。

“新生代农民工”则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社会流动的另外一种代表。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进城农民工的主体,高达1.6亿的群体广泛分布于城市社会建筑、制造、与服务行业中。他们中的很多人几乎没有务农经历,城市成长经历远远超过农村,也是城市“土生土长”,对城市的适应度与认同度超过了他们的父辈。但是,在融入城市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面临收入低、技能低、缺乏住房和难以落户等一系列障碍,城市社会“本外”文化的偏见使得他们难以交往城市同龄人,同时从事职业的低端分布也进一步影响了他们的社会流动。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秩序建构过程体现为一种“自愿性隔离”和“自我封闭”的过程、一种社会道德隔离和一种道德基调确认的过程、一种底层生存秩序建构的过程和城市秩序建构的过程[3],城市与农村的两种生活现实张力造成他们自我认同的模糊与未来预期的迷茫。

(二)网络暴力行为的多重触发

现实社会与虚拟空间的差异使得网络社会中的主要参与群体经常处在一种个体情感的焦虑状态中,这为暴力行为的触发增添了更多的潜在诱发性与不确定性。

其一,公众的理解偏差。对普通大众来说,“社会边缘群体”具有双重性认知,也即是说,在公众的脑海中,存在“想象的边缘群体”与“现实的边缘群体”这样一种差异。以往在提到“边缘群体”时,人们第一反应可能是那些衣衫褴褛、穷困潦倒个体形象。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出现了很大的不同,一些以往人们认为不属于边缘群体的社会群体却正在成为边缘群体,诸如未充分就业的大学生等等。当普通公众没有完全了解到当前中国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新变化时,对于一些个体暴力事件就产生了不能理解与不能接受的认知差异问题。同时,这种认知差异所造成直接效果就是心理与行为上的无防备性,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暴力事件的突发性与扩散性。

其二,虚拟生活的隔阂。大部分网络空间的积极活动者在日常生活处于一种相对封闭化与单一化的环境中,简单的工作――宿舍“线性”生活方式,实际上隔绝了大量的现实人际交往,这不仅与他们个体职业属性有关,也与网络虚拟社会空间形成的模式化生活方式相关。无论是大学生、打工者还是失业者,他们的日常生活都极为简单固定化,社会交往的关系圈也非常狭窄,他们中的很多人习惯于通过网络来进行日常的人际交往与娱乐消遣,网络世界往往提供给他们更为强大的心理支撑和情感满足,尽管这种慰藉与现实反差极大。

其三,社会极端思潮的推动。网络空间的非常容易与三种极端社会思潮相结合,即民粹主义、民族分裂势力以及公民运动。这三种社会思潮本身在现实社会中就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在网络事件特定因素的刺激下,进一步的扩大影响,放大了社会破坏力。这其中,民粹主义在中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具有很强的破环性和煽动性,“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在特定背景下开始的,转型在给中国带来巨大积极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腐败、分配不公、道德沦丧等弊端。所以,中国的民粹主义影响越来越大,而且较少积极意义。”[4]民粹主义善于利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所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情况,借助扭曲的传统文化、革命理想等历史遗产,宣扬所谓的“完全公平”,鼓动底层群体仇富、仇官,增强阶层之间的敌意与对抗,希望引发大规模的社会骚乱从而实现其特殊目的,民粹主义与暴力行为紧密相连,这是最应该引起警惕的社会思潮。

(三)暴力事件产生的社会效应

首先,公共舆论对于每个事件倾注有广泛的讨论与关注,并表现出强烈的社会情绪,从每一个网络造成的结果来看,社会效应的产生表现为三个阶段:态度、情绪、反思。事件爆发的最开始,其传播速度通常超越了时间、地域、阶层的范围,也即是无论社会任何阶层、无论是否是事件的直接受众,普通群众最开始的反应是“态度性”的,多表现为震惊、恐慌、疑惑等等;其后,随着事件具体细节的不断呈现,普通群众对事件的反应开始转换为“情绪性”,多数是愤怒的、谴责的,针对具体事件的不同,也有表现为冷漠、同情、心痛等等;最终,暴力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引起全社会的思考,并反思其产生的内在根源。

其次,媒体播报的负面效应。一些媒体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后,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而以新媒体为平台的网络公共空间内更是经常出现与主流媒体不同的观点,形成强大的民间舆论场,有时观点与主流媒体强烈对抗;同时一些媒体针对暴力性本身具体细节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传播了暴力事件的效果,报道立场的模糊以及对应急安全防范的过度解读,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与疑惑。

第三,传播模仿与类型化。借助现代化传播工具的应用,网络群体性暴力事件容易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催生新的暴力事件出现,这在现实社会的暴力犯罪中表现明显,比如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公交车纵火事件、针对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砍杀等,都已经成为一种类型化犯罪,不断有人在现实生活模仿与复制。

在这样的社会效应影响下,网络空间参与群体矛盾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社会主流核心价值观念时刻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与挑战,而普通群众社会信心的塑造主要依托于政府的信息的权威性与社会治理的公信力,因此,短期内发生的多起、密集的网络不断的挑战的政府的权威性,同时又因为其造成的巨大社会伤亡,严重的影响了群众日常生活安全并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长此以往势必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加重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

三、互联网群体行为的社会治理

每一起网络的发生都有清晰的诱发因素与明确的个体诉求,这些诱因看似仅仅与参与者的个人生活遭遇相连,实则反映了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判断以及对公共利益价值的理解,同时,在一定时期内多发的同质化暴力事件也反映出了某些社会政策的缺陷。更进一步说,暴力事件的发生是群体社会情绪的体现,而事件本身的影响又改变着整体社会阶层的心态与情绪。

事实上,如果网络社会中的不同群体能够借助合适的渠道来规范性的表达利益诉求,那么就会减少其走向群体暴力行动的可能性。我们应当看到,在当前中国的网络社会中,真正重要的是社会信任与共同价值的重建,基本的底线是人们应当达成认识暴力和反对暴力的共识,而以及暴力情绪的化解不仅需要从顶层制度设计上予以考虑,同时也要通过分析个体以及群体社会行动的逻辑,在过程中调整政策设置,缓解社会矛盾、弥合阶层差距,构建法治化的网络社会。

(一)突发事件与个体行动

网络公共事件向群体性和暴力性方向的转化后,事件首先影响的是网络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个体,一方面,暴力行为的产生往往有个体主导因素存在,“暴力的爆发可能成了个人或群体释放不堪忍受之紧张并获得意义感的唯一方式,我们经常会说,暴力倾向是在个体内部建立起来的,但是,它也是对外部情境的反应,它是在其他反应方式都被阻断的情境下所做出的一种反应。”[5]另一方面,在一个互联网公共场所中,信息流动快速、网民身份复杂、关系陌生,遭遇突发的暴力行为时,个体如何采取行动方式十分关键。我国公民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个体能力明显落后于欧美国家,提升个体有效行动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对安全常识的忽视。通过相应的宣传引导,使人们注意网络场所的各类安全提示,熟悉各种网络暴力的应急办法,并重视日常生活中的各类网络安全培训、信息知识讲座,在闲暇时间适度演练并实践操作基本的个体防护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突发暴力行为时,保持个体的冷静判断,并能理解并遵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降低群体暴力行为的破坏效果。

(二)应急预警与治安防范

针对网络的有效治理更为重要的还是在日常工作的充分准备上,应急预警是避免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并进一步恶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针对事件进一步发展状态的高度警示,合理有效的应急预警方案的编制应当是政治科层体系与社会结构相关要素的有机整合,并且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反复演练补充。一般而言,预警不可能对社会生活面面俱到,特别是在网络新媒介平台,群体行为在特定事件的影响具有情绪脆弱性、民意敏感性、暴力易发性等特点,“新媒体对于社会和政府的双向赋权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网络形成的虚拟关系在社会抗争中的作用还有待研究;媒体表面的多元化和信息自由表达,有可能导致言论和观点的极端化,这并不利于理性的沟通和问题的解决。”[6]因此,合适的做法是结合风险指数进行评级分类,对风险高发与暴力易发的公共话题进行重点预警。围绕“立体化治安防控网”的建设,以群众满意度与参与度为标准,以网格化为中心枢纽,有规划、有重点、有质量的推进新媒体平台治安网络全覆盖,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从而实现多部门内部联动,警情、舆情平动。

网络的现场处置与应急管理涉及党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实施方法与协调调度能力,在暴力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时候,要立即有效控制事件的发起组织者,遏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在正在进行的时候,首先是将网络现场控制好,开辟新的信息空间,隔离疏散参与的网络群众,其次调动好各种力量,公安、网监、信息、宣传等各个部门责任到位、部门联动,布置有效并果断采取行动;另一方面,在事件已经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要注意将网络中各类群体的情绪安抚好,相关政府部门要第一时间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信息要准确及时,适时召开权威部门新闻会,统一口径,及时辟谣;最后将后续工作安排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处置,同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总结反思事件的经验教训。

(三)法治建设与公正维护

网络空间内转化为暴力行为的根源在于,部分群体对当前社会法治与公正存在不满与失望,这突出反映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上面对的两组矛盾,群众维权意识强与法治观念弱的矛盾――利益诉求强烈却对法律规范了解不够;政府法规精细化不足与干部法治化水平不足――一些领域法规尚有空白,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强,习惯人治。而在互联网空间,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情感共振加剧了社会戾气与暴力情绪的生长,“透过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态度、情绪状态的感知、比较、自我归类、社会认同等心理过程,人们将自身与他人、群体以及社会关联起来,不断强化、修正自己的感受,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形成群体或类别成员感之后,也会连带形成群际关系,包括相互冲突的社会关系。”[7]

面对现实矛盾在网络空间造成的影响,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核心是充分保证社会各类群体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尤其关怀与保障底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情况,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社会并不是绝对公平的社会,而是人们能够在其中正常生活的社会,是基本保持底线公平的社会。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与法规培训,使社会治理者群体认识到,依法维权是前提,严格依法办事是矛盾源头治理的关键,依法处置是必要手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标准化体系,以覆盖全面、简明管用为准则;进一步提升执法管理精细化水平,对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更加强调在源头上化解;进一步增强执法主体专业化能力,加大专业培训与考核力度。

(四)价值培育与文化融合

从长远来看,网络新媒介平台中群体暴力行为的化解需要更深层次的社会建设与情绪疏导,需要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持续宣传与有效实践,需要以城市生活共同体为基础塑造文化融合的力量。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群体社会焦虑情绪将会长时间的存在,会在不同时段、不同事件中得以表现是释放,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各类社会安全阀机制调节与减少社会焦虑与不满情绪。以新媒体为代表的网络平台同样也可以成为有效释放与规范引导底层群体的重要载体,如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普遍上网的特点,可开设相关论坛,扩大政府和社会其他阶层与他们的交往联系面;可开展网络调查,及时掌握他们的政治态度、利益诉求和思想动向;也可通过网络宣传,加强对这一群体的舆论引导,传播“好声音”,凝聚“正能量”;更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在维权、咨询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多种更为便捷的服务。

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第5篇

近年来,国际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我国类似事件也逐渐增多。个别施暴手段恶劣,引发社会热议,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校园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校园欺凌使学生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身体伤害,学校管理面临诸多挑战。遏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和蔓延,构建和谐校园,成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社会治理升级的重要课题。

1.校园欺凌的出现、演变及现状

“欺凌”在《辞海》解释为:“欺负,。”目前,校园欺凌大致分为三种:一是校外不法人员对在校学生实施欺凌;二是学生间相互实施欺凌;三是师生间实施欺凌。本报告主要探讨的是第二种,即在中小学发生的同学间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行为。欺凌具备以下三个特征:重复发生性、伤害性和力量不均衡性。

校园欺凌由来已久,不仅存于在中国校园,西方国家同样如此。但是,为什么近几年校园欺凌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呢?

(1)呈现蔓延趋势

2015年日本政府公布的《儿童和青少年白皮书》显示,日本校园欺凌现象普遍,近九成学生曾遭遇校园欺凌。从2007年小学四年级到2013年初中三年级的6年间,只有13%的学生表示从未遭受校园欺凌,从未欺负过他人的学生只占12.7%。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媒体曝光的内地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共43起。海珠区“青年地带”项目2014年对广州1447名初一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5.2%的初一新生表示曾经遭受同学言语上的恶意骚扰,有29.6%的被访者表示在过去一个月遭受过同学故意拳打脚踢或者推撞。

(2)暴力倾向加重

欺凌者的行为性质越发恶劣,并借助网络的传播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从殴打发展到更严重且残酷的施暴行为,并有意拍照录像记录炫耀其过程。如某县级中学8名女生对一名初一女生进行群殴,她们模仿网络中的打人视频,将过程拍摄下来并上传网络。某市一名初中生被高年级学生索要钱物,拒绝后遭到殴打,对方用手机拍下殴打和侮辱的过程并发送给其他学生和学生家长。

(3)欺凌方式翻新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络欺凌呈高发态势。日本兵库地方教育委员会的一项调查显示,10%的日本高中生曾经收到来自电子邮件、网页、博客的骚扰和威吓。2013年11月,粤港澳相关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73.7%的受访者曾于过去一年间目睹过网络欺凌行为,17%曾欺凌其他人,63.7%则曾被欺凌。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发生过多起因网络欺凌导致儿童自杀的惨剧。

近年来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从涉事群体的角度看,表现出一系列新特点。首先,呈现低龄化趋势。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以2015年1至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欺凌事件为例进行分析,发现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占42.5%。其次,女生频频成为“主角”。近年来女生参与校园欺凌的案例越来越多。最后,在流动、留守儿童密集的地方,欺凌事件往往呈高发态势。

2.校园欺凌的原因分析

产生校园欺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家庭教育缺失。校园欺凌频发,与家庭教育缺失有很大关系。华中师范大学针对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研究显示,90%以上的暴力少年在家庭教育上均存在缺失。从地域和群体上看,在县城、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地方,在单亲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校园暴力易发、高发,这表明家庭教育的缺失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学校育人环境单一。一些中学为了升学率不惜减少学生们的休息时间,不开或者少开德、体、美、劳等适合学生全面发展的课程。用文化成绩给学生排名,致使学习成绩暂时落后的学生产生心理失衡,出现焦虑、报复、暴力等心理倾向。

三是教师关爱缺位。在现实生活中,中小学生往往会在交往需要与是非善恶之间产生迷惘,引起心理冲突;在人生需要与人生目标之间产生矛盾,引起心理压力;在升学压力与学习能力之间产生矛盾,引起心理对抗。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再加上教师教育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那么有些学生将会由惧怕、压抑过渡到暴力对抗,最终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四是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社会文化环境是复杂多变的,既有积极、健康、向上的,也有消极、落后、腐朽的,这些社会文化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作用更多、更快、更直接。当前社会上的一些消极恶劣现象,如黑恶势力欺行霸市、恃强凌弱,某些影视片对欺凌、暴力场面的过度渲染,也强化了一些学生的欺凌意识。

五是干预机制滞后。校园欺凌的干预滞后和低犯罪成本,使得欺凌事件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很多校园暴力案件虽有警方介入,但依据现行法律,对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此类事件多以批评教育作结。2015年6月在美国洛杉矶发生的一起三名中国学生欺凌一名同班中国学生的暴力事件,引起了中美关于如何处理校园暴力事件的讨论,在美国,往往通过校园警察、公共安全官员或司法程序处理;而在中国,往往作为违纪处理。

另外,就被欺凌的学生而言,也有在性格方面的明显弱点。如有些学生性格懦弱,逆来顺受,缺乏同学间交往的灵活应对能力;有些学生性格孤僻,不合群,又对同学的言行过分敏感。

二、政策措施与国际借鉴

1.政策措施

(1)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安全教育、预防犯罪等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定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3年修正本)》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家庭等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的职责、教育、预防、矫治、法律责任以及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2)教育部有关政策

2006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基〔2006〕13号),要求(班主任)了解和熟悉每一位学生的特点和潜能,善于分析和把握每一位学生的思想、学习、身体、心理的发展状况,科学、综合地看待学生的全面发展,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问题。2012年,教育部修订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指出要立足教育和发展,培养学生积极心理品质,挖掘他们的心理潜能,注重预防和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心理行为问题,在应急和突发事件中及时进行危机干预。

(3)各部门联合出台政策

2006年,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指出,(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2011年,文化部、教育部等八部委印发《“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文市发〔2011〕6号)提出,养成积极健康的游戏心态,克服攀比、炫耀、仇恨和报复等心理,避免形成欺凌弱小、抢劫他人等不良网络行为习惯。2013年,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3〕12号)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家庭、学校有针对性地对有不良行为学生开展法制教育。

2.国际借鉴

(1)日本

日本校园欺凌现象较为严重,也较早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2013年6月,日本参议院审议通过《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要求文部科学大臣与有关行政机关密切协作,制定出有助于防止校园欺凌的综合且有效果的基本方针。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欺凌防止对策。地方自治体成立由学校、教育委员会、儿童咨询机关、法务局、警察等机关组成的“欺凌对策联络协议会”。

(2)美国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加强立法,通过制定欺凌行为认定标准和严惩欺凌行为,遏制校园暴力。美国政府规定,对未满18岁的校园欺凌涉案者,法院通常以辅导警告等方式处置。但如果后果严重且施暴者有前科,即便是未成年人涉案,也可以当做成人刑事案件审理,按成人标准定罪量刑。2015年洛杉矶当地时间6月18日,3名中国留学生因校园霸凌被控酷刑折磨罪、绑架罪等6项刑事重罪,已分别被判6年、10年、13年监禁。

(3)德国

德国特别重视从根源上寻找问题解决之道,幼儿园和小学从一开始就对孩子进行“善良教育”。“善良教育”是德国儿童接受人生启蒙的第一课。德国把网络欺凌和校园欺凌结合起来并案处置,将道德教育渗透于各项实践活动中,重视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校园欺凌及网络欺凌的蔓延。

三、治理对策及建议

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分析与整理后,就校园欺凌当前的发展态势,提出如下治理建议。

一是构建学校有效干预机制。建立起校园欺凌的程序化处理,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机制。学校成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构建应急机制, 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暴力情节严重的学生,应遵照相关规定严厉惩戒,对校园欺凌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二是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和良好的班集体。首先,应加强培育学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其次,建设温馨和谐的班集体。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为同学间的交往创造良好的机会,形成团结向上、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交往氛围,并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最后,正确处理欺凌行为。对学生间发生的轻微欺凌行为,应采用合理方法,切忌当众训斥、武断批评,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从而减少学生欺凌行为的发生。

三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将法制教育纳入课程计划,利用文化长廊,开辟法制教育专栏,开展普法知识讲座、竞赛、模拟法庭等,切实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与能力,逐渐养成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习惯,更好地防治校园欺凌事件。

四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倡赏识教育。教师要多夸奖学生,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减少学生因受挫或缺乏自信心而产生的欺负行为。推进自我教育。中小学生要自信、自强、自尊、自爱,对自己的未来要充满信心,提高自己的抗挫折能力,正确面对未来以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加强心理辅导。学校要配备心理健康教师,建好心理辅导室,为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及早排查学生的心理障碍。

五是开发交际交往的校本课程。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交际、交往、交流,让学生学会与他人交往,尊重他人,善待他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可以从建立关系、维持关系、冲突解决三个方面开发系列校本课程,不断增进学生的人际交往与处事能力,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学会自我调节,避免激化矛盾,从而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六是探索开展学校社会工作。探索引进专业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给学生特别是处于困境的学生提供专业的服务。社会工作者主要通过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某些问题,包括对学生个体欺凌行为的修正,对学生群体的预防教育,协调家庭、学校和社区之间的关系,有效实现教育功能,以减少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

七是加强师资培训。要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尊重、关心每一个学生,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及时疏导心理问题,以防患于未然。要加强包括防治校园欺凌技能在内的师资培训,在职前教师教育标准中要突出教师在纪律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对在职教师进行反校园欺凌方面的专业培训,帮助教师掌握识别校园欺凌和进行早期干预和行为矫正的方法。

八是重视家庭教育方式。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他们的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孩子的行为模式。要发挥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以恰当的方式关爱孩子,做到不溺爱、不专制,指导和帮助孩子解决遇到的问题。学校要办好家长学校,设立家庭教育咨询机构,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提高家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