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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第1篇

一、明确制度定位,将“保障公平”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融合了住房金融、住房补贴、税收减免和支持公共住房供应体系四种功能,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公平性,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面以及存贷关系之中表现出对已受市场化住房排挤的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社会排斥。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展必须对制度进行明确定位,同时将“保障公平”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内容,从而有效发挥提高中低收入群体购买自住住房能力的作用,充分体现建立制度的设计目标,维护社会公平。

二、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新加坡之所以成功推行了公积金制度,与其严格而系统的立法是分不开的。我国也亟待出台高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以此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缺失现象。

1、通过立法强制城镇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

非公经济领域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当前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重点,应把外资、民资、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等更多的在实际执行中未纳入到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中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进来。通过自愿的原则,逐步将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由现行的在职职工扩大到包括城市灵活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社会群体在内的各类人员,“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

2、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惠及低收入者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目标是解决和改善城镇职工的住房条件,而购房并非住房消费的唯一方式。可将部分城市好的做法加以推广,多渠道的用好住房公积金,满足职工群众住房需求。如对部分低收入群体,买不起住房,只能通过租房解决居住困难的,全国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中心都制定了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政策,特别是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出台以后,各地公积金中心跟随着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用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的扶持政策。对于家庭特殊变故、有特殊困难的职工,没有钱应付家庭的特殊困难时,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应急资金使用。

3、建立更为合理的贷款机制

一是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平等获得个贷权利的机制。可定期评估所有缴存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情况、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个人信用状况等,计算出他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贡献值,然后根据评估值的高低来决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资格、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其公积金贷款的先后顺序。

二是创新贷款业务品种,将部分城市好的做法向全国推广。如大连市近年来推出的还款方式转换、保险费补贴、转公积金贷款、房屋互换置换贷款、贷款贴息、回迁房贷款等。

三是适当推行个贷差别政策,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的调整,可在额度、利率、贷款成数、还款方式、购房情况等方面,设计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政策。例如可严格购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根据较合理的贷款评估条件对高缴存者降低贷款额度、对低缴存者提高贷款额度等。另外,可设计基本政策和附加政策叠加的个贷政策。基本政策面向所有缴存职工,是与职工缴存义务相对等的贷款权利的体现;附加政策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缴存职工给予优惠贷款的政策。

4、拓宽投资渠道提高保值增值功能

全国社保基金成立以来,年收益率达9%,基本是住房公积金的8倍。建议在投资管理上,给住房公积金和全国社保基金同样的待遇,拓宽其投资渠道,允许其投资资本市场,既可提高收益,又解决资金沉淀问题。

三、 建立全国统一的资金市场,调剂资金余缺

现有的管理体制下,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一方面因地区发展不均衡可导致出现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另一方面资金不能跨区流动,会导致一些地方资金不足而另一些地方资金闲置的极端情况,资金流动缺乏平台,使用效率不均衡。建议在一定范围内,甚至全国范围内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调配,有利于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解决目前因地区发展不均衡所引发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问题。

四、探索通过利率自由化将增值收益返还给储户

建议适度放松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管制,使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实现利率自由化,并通过运作,以更高的公积金存款利率或者更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使广大职工享受到增值收益带来的实惠,实现最大范围的公平。

一是根据住房公积金不同于商业银行其他存款的特殊性,适当提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使其不低于各档期普通储蓄存款利率,或者按缴存时间长短采用浮动利率政策,例如缴满5年者,可提高其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这样,既保证了所有参缴职工的权益,同时也可调动私企及个体工商户等游离于政策之外的“非正规”就业者参缴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第2篇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最近一轮房地产调控中也出台了系列政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使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房: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进入2010年以来,根据房地产宏观经济调整的要求,部分城市小幅度提高了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比例;北京、沈阳、石家庄等城市纷纷大幅度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以后首付比例最低为40%;大部分城市停止发放三套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2010年11月2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对第一套房贷按照90平方米上下区别分别为不低于30%和2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停止发放第三套房贷。

上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2010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其中规定,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2010年11月2日,《通知》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二、住房公积金调整效果分析

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是有利于住房市场稳定的。加强保障房建设,有利于扩大住房供应数量,而且保障房本身价格大大低于商品房价格,有利于住房价格总水平的下降,同时也将极大地打击房价疯狂上涨的预期;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尤其是提高二套住房贷款比例和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则会从公积金这个渠道挤出投机需求,确保自住需求;而自住需求是根据自身消费预算约束线作出消费决策的,这种需求与房地产价格成反比,有助于住房价格回调,总体而言,这条政策的作用是降低了住房需求的总量,使得需求曲线向左移动:提高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提高幅度较小,但提高了贷款成本,有利于减少住房需求。

三、进一步调整建议

1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经过2010年10月的调整以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仍然较低,以五年期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为例,调整以后存、贷款利率分别为1.91%和3.5%。2010年全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已经接近3.5%,据此判断,则住房公积金实际存款利率为负,而贷款的实际利率接近于零,则意味着购买住房基本上没有利息成本,而存款人的资金则面临着贬值的困境。住房公积金的负利率政策不利于从根本上打击投机需求,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至少应该将存款利率提高到5%以上,对于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该将贷款利率提高到8%以上。

2 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的调整

进入2010年以来,我国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首付比例。有些地方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有的地方提高到30%。这种调整实际上是不利于自住需求得到满足的,应该保持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保持不变;而对于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则可以进一步提高,这样才有利于打击投机需求,促进住房价格的稳定。

3 使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房的建议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第3篇

影响住房公积金使用

效率提高的因素

复杂的办理程序。部分地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不能有效评估房产,房产抵押的评估工作难以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公积金贷款的余额,致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受阻,影响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利用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买房,需要花费较长的审批时间,手续办理程序十分复杂,并且房地产企业对公积金贷款买房者缺乏服务热情,从而降低大众使用公积金买房的热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信贷受地域的限制。不同地区的管理中心运作观念、职工购房取向、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发展水平、贷款风险防范与贷款管理等都不尽相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在不同地区个人贷款发放方面也有所不同,出现区域性的不平衡发展。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方式相对单一且封闭,基本是行业内采取封闭式的运行来进行使用与收集,严重限制了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发展,无法实现资产的共性管理。可以说,这种地域性的局限会使住房公积金跨省贷款存在很大的难度,降低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覆盖面小。由于居民没有全面认识和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低贷低存的计算方法不了解,缴存的收益相对较低,导致居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高。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职工有足额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但是有些农民工与小微企业职工等低收入人群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致使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享受制度带来的便利,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

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

效率的策略

适当简化使用程序。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需要加强金融部门与公积金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对公积金购房与办理贷款的流程加以适当简化,构建重点突出与程序简明的贷款买房落实及审查制度,从而减少手续审批的时间与环节,促进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另外,公积金管理部门需要合理运用网络平台,以此实现信息与资源的共享,强化沟通交流的顺畅,有效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员的相关问题,为其提供快捷全面的服务。同时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为公积金的运营做出自身的贡献,使贷款买房者真正使用住房公积金,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当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政策应倾向于低收入者,对无用限制与不合理收费加以取消,减轻贷款买房者的压力。

科学调整信贷政策。对于住房公积金而言,其信贷政策会随居民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影响资金的融资功能与使用期限,因此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来保证信贷的平衡。政府需要将自身的作用加以充分发挥,通过免税的形势来科学调整融资,也可提供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利率为贷款买房者提供贷款,政府承担其中产生的利息差额,或者是鼓励住房储蓄达到一定数额的人。这样能够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来调整信贷政策,实现优惠政策与利率的灵活性,有效保障职工的利益。

加强归集扩面。社会保障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劳动合同》中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纳入非公企业职工,鼓励具有稳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与务工人员等加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对这些人员的权益加以充分保障,扩大公积金制度的收益人群。同时国家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应用于公租房与保障房等方面的建设,构建系统完整的贷款回收体系及渠道,利用专户设置形式来强制性监督贷款资金,从而全面把控风险,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第4篇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

作为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核心,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必然趋势。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必将进一步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利率市场化极大地促进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的程度。进一步挑战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以利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营模式,要求其进一步调整业务结构,增强自主定价能力,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而具有一定金融性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困于政策和业务的限制,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当前,住房公积金所暴露出的制度发展滞后,机构定位不准,利率政策僵化,运营模式受限,收益空间萎缩,风险管控不强,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弊端,已严重制约其科学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爆发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以“灵活便捷,无手续费,高收益率”的优势,迅速打破了银行业的垄断局面。在它的带动下,银行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和转型压力,整个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到跨界经营的状态。互联网金融充当着利率市场化的先行军,极大地冲击着金融机构的传统经营和服务模式,迫使其转型。如果商业银行不能顺应时势,积极转型,完成自我更新,那么就不能再互联网金融时代站稳一席之地。面对余额宝引发的变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不单单是公积金制度和定位的问题,还有收入分配的问题以及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已严重偏离了利率市场化的现实。长期的负利率和市场利率严重脱钩,使资金很难做到保值增值,对于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来说,受到的利益损害更大。因此,制度的公平性受到很大的质疑。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存贷款利率管制最终被取消,竞争加剧,各类金融机构势必采取多样化的营销手段,更优质的服务以及最契合市场的存贷款利率,吸引公众存贷。住房公积金如果不做出正确应对,将逐步失去“低贷”的政策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由于“低存”处于劣势,制度的吸引力和优越性将会被逐渐削弱。

(三)资产证券化步入常规

在“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金融资源配置原则下,国务院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常规化的方式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近年来,在流动性风险加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逐步收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造成了居民对政策性住房金融强大的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虽然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在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但就住房公积金总的规模还远远满足不了政策性住房金融的需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住房金融方式,它的核心功能是风险分散和转移,借助真实出售,风险隔离,信用增级等方式保证相关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实现有效率配置。住房公积金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盘活大量的住房抵押贷款,增加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它既能有效的分散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的风险,也为日益增长的政策性住房信贷需求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从而实现住房金融资产的良性循环。随着资产证券化以常规化方式实施,这一金融改革的重要突破为住房金融机构改善融资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有效途径,也为住房公积金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功能的突破提供了新的机遇。

二、对住房公积金金融化创新发展的思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一切表明,住房政策性金融的脚步离我们越来越近。在未来金融深化改革和城镇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住房金融需求是城市建设投融资的基础部分。但是,目前我国住房金融体系还不完善,涉及到住房建设的直接融资业务几乎空白。而具有政策性住房金融雏形的住房公积金,受到制度定位的限制,其住房保障职能和住房金融职能没能得到应有的发挥。住房公积金本身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双重属性,目前,与金融有关的大部分业务均要委托银行进行办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这种模式必须打破。对住房公积金进行金融化改造已经可不容缓。首先,明确住房公积金的金融属性,使其定位明晰,实现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的有机统一。第二,拓展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融资范围,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建立有效的资金投资,融资平台,大幅度提高行业管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独特作用。

三、结论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争议;改革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12日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2015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即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付,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梳理我国公积金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是延续改革开放之初的改革路径,中央确立方向,地方自主,这使得其自和灵活性高,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和检验,但同时也像很多改革初的政策一样,中央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情况下,导致当前许多政策面临各地之间不统一的情况,而各地之间的整合必然又是一项大的工程;二是由解决住房市场化的手段逐渐变成政府住房保障的金融工具,虽然效果受到质疑,但是搭建了一个住房保障的组织体系,将住房掌控在政府手中,这符合政府的偏好,对于住房的改革要有主动的掌控。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争议

当前住房公积金已经发展了20多年,由于其出现的很多问题,使得众多学者对于其是否有存在的价值进行讨论,这些争论逐渐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剖析清楚。

(一)公积金在缴存上存在较大差异。住建部内部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约为全国城镇职工的78%,但缴存覆盖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约为20%,这意味着近80%的民营企业职工未有住房公积金覆盖。因“所有制”身份不同而导致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差距”,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因“所有制”而造就的“不公平”。

(二)缴存制度设计有缺陷,拉大贫富收入差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收入层次分布不均,高收入人群占比较大。按照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缴存人的收入低则缴存基数低,致使缴存金额少,能够申请的贷款额度就少,购买房屋时需要个人先期缴纳的金额就高,而他们的低收入无法承担较高的购房首付款。这种矛盾使得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很难有机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贷”福利。而缴存人中收入较高的那部分人群,由于能够承担购房所需的初始投资,则可以一次甚至多次以优惠利率进行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利率设置不合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低利率存储、低利率贷款”政策,极大地损害了那些长期不使用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为了达到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目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比照同期一年期的商业存款利率。在当前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但无法实现保值增值,还会逐年贬值,极大地伤害职工利益,打击了职工的缴存积极性。“低贷”的福利只有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才能享受到,而“低存”带来的损失却是由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承担。由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有条件限制的,广大中低收入人群往往无法达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这就造成了中低收入者义务多、权利少,政府补贴的住房福利在高低收入人群间呈现逆向流动,有悖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

(四)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存在问题。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它不是政府部门,却替政府承担了相当一部分住房保障职能,负有强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需要完成资金归集、放贷等本应由金融机构来执行的职能,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与实际职能间的错位,进而使中心的责权利不对等;二是监管制度不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建立至今,已经逐步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条例》的要求,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受管委会的成员单位构成所限,管委会的组成人员往往并不从事住房公积金工作,对相关业务也不熟悉,这就造成了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管理决策执行力差、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三是属地化管理不利于资金有效配置。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行政区内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取和贷款等工作,住房公积金不允许异地流转和使用。

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公积金管理的整个环节是存在很多问题的,甚至其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都是值得商榷的。以上的争论和质疑,均使得公积金管理部门面临巨大的压力,但是公积金管理部门自身是难以从公平的角度去改革的,因为公平问题的出现是整个制度设计、功能定位出现的问题,公积金的委托问题、使用率低的问题、收益率低的问题,这些问题并非市一级的政府管理部门能够解决的。

二、改革公积金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适当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单位缴交比例。《条例》中规定的缴存范围基本涵盖了社会上各种职业的从业者,但是这一制度在执行时的情况并不乐观。现有缴存政策造成收入越高的职工,获得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背离了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和住房保障职能。因此,应当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群体,制定差异化的缴存政策。按不同层次的职工收入水平确定不同的个人缴交比例,特别关注低收入人群,适当提高低收入水平职工的单位缴交比例。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解决“低存低贷”问题。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将其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存款利率随缴存时间的增加而提高,以使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也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福利。实行差别化的贷款利率,既要考虑贷款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和信用状况,还要考虑到贷款所购房屋的性质和评估价值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设定不同的利率档次、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

(三)建立部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整合各地方住房公积金资源,统筹规划使用全国的公积金资金。由于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的供需情况很不均衡,虽然总体上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闲置资金,但是具体到某些大中型城市则往往呈现出入不敷出的状况,资金压力巨大。而那些住房保障压力较小的城市,又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因此,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资金池,统筹跨地区调配资金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四)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应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开展,在满足缴存人提取和贷款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寻找新的更稳健的增值渠道,减少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沉淀和浪M。在进行严谨评估的基础上,对政府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发放专项项目贷款,既降低了政府建设保障房的建设成本,解决了政府住房保障投资紧缺的问题,又给住房公积金开辟了一条收益稳定的增值渠道。

(五)加快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监管,制订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从而实现公积金中心的自我管理,尽量消除管理中的漏洞和死角。依靠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建立全国性的公积金数据库,采集各地区公积金的使用数据加以分析,进而实现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动态监督。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违法侵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犯罪问题,依法惩处。

作为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手段,住房公积金最受质疑的就是其公平性不足问题。另外,由于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并不是资金的所有者,使得社会上存在大量对于公积金运行中的问题的批评,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效率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公积金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其公平和效率问题都饱受诟病。因此,改革住房公积金任重道远却势在必行。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