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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方案

城镇化建设方案

城镇化建设方案范文第1篇

一、总体目标

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实施“城镇‘网格化’管理、共建共享美好家园”工作部署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共管”城镇管理原则,深化街道城镇管理,全面落实业户、单位、企业“门前五包”责任制,重点解决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街道驻地城镇秩序、环境卫生等长效管理,做到城镇管理工作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构建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大城管新格局,不断完善城镇功能,强化城镇管理,提升城镇品位,全面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职责分工

(一)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该区域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村、居民住宅区、街巷,由属地管理村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公交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对口管理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七)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等由所有权人、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城管队、环卫所等职能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

三、管理职责及措施

(一)网格化组织管理

根据网格化管理要求,成立城镇管理工作专班,制作各网格内各业户、各单位、各企业“门前五包”公示牌,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制作悬挂网格化管理“网格长”公示牌。划分区域到各网格、各单位、各企业,调度各网格分工方案,压实责任,落实到人。

时间要求:6月份完成

牵头单位:“网格化”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网格

(二)城镇容貌及秩序管理

按照《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业户按照管理规定规范经营,业户管理实行“门前五包”,对于违反《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乱扯乱挂、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种植、乱养殖及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予以最上限处罚。执法过程出示证件、遵守程序、文明执法。

时间要求:6月份集中整治,长期保持

牵头单位:城管大队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派出所、卫生防保站

(三)网格化分片管理

街道驻地划分为九大网格,领导干部为包片领导,各网格设立网格长,下设责任单位。网格内双管单位、各企业等责任单位同时纳入责任主体范围。网格内业户、双管单位和企业落实好各自“门前五包”职责,同时参与各自网格管理,各网格长将本网格划分为多个小组,并将各自网格的双管单位和企业划到小组内分工和管理。将整个网格城镇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小组,压实到每个网格员,由网格长调度安排好,每个网格员不定期到所负责责任区进行督促和指导,人员分工名单汇总报“网格化”管理办公室。

各村及社区按照各自管理辖区区域,同步实施网格化管理,一并纳入街道大城管管理格局。

时间要求:常态化管理

牵头单位:“网格化”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网格、管理区、村、社区

(四)网格化“平台”管理

城镇“网格化”管理纳入综治网格化全科大网格管理平台,各网格安排一名人员为联络员,申请各自网格账号,将随时发现的问题上传平台。双管单位及企业、各村网格员等特定人员一并纳入平台网格员管理。全体网格员做好城镇监管,随手拍摄城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平台账号上传,分流到责任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时间要求:常态化管理

牵头单位:综治办

责任单位:城管队、“网格化”管理办公室、各管理区、村、社区

(五)城镇管理义务劳动制

全体机关网格员、各双管单位、各企业等统一时间段进行城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义务劳动,包片领导带队,由各网格长安排调度,划分责任,对本网格内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做到长期保持。

时间要求:每周五下午

牵头单位:党政办

责任单位:辖区内所有网格、双管单位、企业、管理区、村、社区

(六)奖惩机制

不定期对城镇管理工作进行奖励激励,对网格工作和业户管理纳入街道“孝忠谦诚”年度活动中来,对工作突出的进行星级评定,依据相关规定,在政策权限范围内进行多项形式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业户设置权限限定。

时间要求:纳入年度各类活动

牵头单位:文化站、妇联

责任单位:宣传办、团工委

(七)督导监督机制

不定期进行督导,并拍摄留存城镇秩序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制作PPT于例会播放,促进问题整改,做到长效管理。

牵头单位:纪工委

责任单位:督查室、城管队、环卫所、“网格化”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所、派出所、卫生防保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管理区、村,各网格、各单位、各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对照本《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

城镇化建设方案范文第2篇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是:积极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住房分配机制,逐步建立适应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三)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继续推进租金改革,以成本价出售原公有住房,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业务,培育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

二、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一)严格执行1997年6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对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实行“老房老办法”。

1、1999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仍按1998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执行。

2、1999年7月1日起,购房工龄补贴标准为5.45元/年?平方米。购房职工双方的工龄只能计算到1999年止。

3、1999年7月1日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及售房面积包括单元面积、户外楼梯、过道、阳台面积等,杂物间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但应列入售房面积计算房价。

杂物间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全价计价,不足2.2米的,按70%计价。

设有电梯的高层住房,每套可核减6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执行。

4、1999年7月1日起取消购房一次性付款折扣。

5、对1998年12月1日前已立项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和单位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的,各单位可继续按购房当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6、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要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接轨,同时继续做好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的工作。1999年7月1日起取消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改按成本价购房的的优惠。

7、1999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的执行期从1999年7月1日起到2000年6月30日止。

8、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门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于1999年7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

2、实施对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3、发放形式: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尚未购买商品住房的,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限为20年。

4、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对199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工作年限,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为基数,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初步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

(三)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提高至7%,到2000年应不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

对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单位和职工个人可降低缴交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交比例或补缴。

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严格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的审核、审批制度。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行,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继续推进住房租金改革。

1999年7月1日起住房租金标准提高25%,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9元,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争取达到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1元。租金提高后,家庭确有困难的职工居民、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优抚对象等,可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申请减免。

(五)稳步开放住房二级市场。

通过开展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家庭住房档案后,出台《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可按规定进入市场。鼓励已购公有住房与其他住房置换,旧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置换,通过以小换大、以旧换新改善居住条件。

《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等优惠政策房进入市场办法可参照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1、最低收入家庭,可向政府或单位申请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可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或从置换后的公有住房中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各单位要保留一定数量的腾空旧公有住房作为提供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执行。

2、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高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厦门市职工、居民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标准的划分按《厦门市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标准划分试行办法》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价格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七)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对等替换”原则,扣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3、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同时,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4、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含小区非营利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八)发展住房金融业务。

1、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2、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可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3、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只能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4、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做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厦门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

(九)加强住房售后管理。

根据建住房[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制订《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原售房单位应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小组),业主委员会(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督促、检查房屋的管理和维修,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2、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制度。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房改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多层住宅为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为售房款的30%,1992年以来提取不足的,应按规定补齐;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应向售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交10元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保证房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市住房委员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

2、做好《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及配套规定的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3、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继续实行实物分配住房,多头占房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收缴房租,变相增加住房补贴,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本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

城镇化建设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城镇;规划设计工作

1 小城镇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1 小城镇城市设计的要素

1.1.1 空间尺度

小城镇的合理尺度是建立在人与城镇、人与建筑、人与空间之间的尺度关系,以及在小城镇中建筑实体、空间、实体与空间之间的一种和谐的尺度关系。这些尺度在我国传统的小城镇中有很好的体现,如以人为中心出发,依据步行出行的尺度来营建亲切宜人空间尺度。然而当今一些新型小城镇却忽视了这种以人为中心的尺度运用,一些新型小城镇的道路尺度过大,造成沿街建筑显得低矮,与周边建筑物的体量、高度极不相称,使人感到空旷与冷漠,因此,必须把空间尺度或尺度体系作为小城镇城市设计的要素,以适应小城镇人口与用地发展的动态应变,防止城镇无限制蔓延。

1.1.2 历史文化风貌

风貌不只是小城镇长期建设并与其特殊自然环境融合的结晶,也是社会文化与之相适应过程的反映,它在演进的交互作用中形成小城镇独特的历史风貌。我国历史悠久,许多小城镇文化遗产丰富,在小城镇的城市设计中突出其地方特色的可识别性,不但能避免“千镇一面”,而且能有效营造小城镇风貌特色。因此,历史文化风貌应成为小城镇城市设计不可忽略的要素,这样才能立足于历史根源,营建结合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等因素的整体空间意向,以及可被感知的小城镇空间形态和景观环境。

1.1.3 绿色开敞空间

小城镇规模小,周边被自然环境包围,农田、山野和水系易形成天然绿化防护用地和大环境绿化。这种自然山水格局和绿化体系,以生态原则确定土地形态上的差别、各自的价值及限制,能合理划定开敞空间,构筑科学的开敞空间框架。因此,小城镇城市设计的要素中必然少不了绿色开敞空间,关注这一要素,充分利用自然景观要素,将山头、深谷、陡坡、自然岸线、湿地等纳入永久性开敞空间,使绿化系统化、网络化、保护自然生态中动植物品种的多样性和自然植被的连续性,使绿化体系处于一种生长的态势,引导城镇空间的持续协调发展。

1.1.4 空间轮廓形态

小城镇的空间形态不能平铺直叙,而应注重运用各种构景要素,形成特色分明、变化丰富的空间序列,使空间有序而又层次清晰,因而要提高视觉空间品质必然要关注小城镇的空间轮廓设计。

1.2 小城镇城市设计的实效

城市设计在对规划和建筑两大层面的衔接上具有天然纽带作用,在小城镇的城市设计中可承上启下,将二维定性(土地性质)定量(开发容量)的二维空间的资源分配逐步演绎成定质(空间品质)定形(整体形态)的三维空间,还可从宏观城镇层面到微观建筑空间层面对城镇进行控制和把握,将城镇规划与建筑设计中的那部分空隙进行协调。然而,在我国小城镇城市设计的具体实践中却始终存在影响其实效的诸多矛盾因素,因此,对实际小城镇城市设计的实践和理论进行分析而得出以下三个主要矛盾:

1.2.1 小城镇城市设计自身失效

对小城镇城市设计的错误认识反映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小城镇城市设计概念本身的错误认识,始终将小城镇的城市设计简单地认为是一种物质“空间形态”设计,只关注三维空间中的形态、景观的美学原则,抛弃小城镇实际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各方面可行性和协调性;其二,由于不明确小城镇的城市设计任务而造成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城市设计方案,由于设计任务的表述草率而造成对具体城市设计项目认识的粗浅。这些对城市设计认识上的错误和偏差引发了自身错误的设计方案,方案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从而造成了方案自身的失效。

1.2.2 小城镇城市设计未被生效

小城镇城市设计方案的落实过程中有一些非理性、不科学的过程,从而导致一些优秀的城市设计方案未被生效。在方案落实过程中,由于大部分小城镇的城市设计方案是采用竞赛投标或者方案征集的方式,方案评审决策的时候,往往忽略了方案的内涵和延续性而过多考虑效果图的美观与否,常常导致优秀的城市设计被错误的决策,无法付诸实践;此外,由于城市设计在我国属于非法定规划,如果要将方案付诸实施常常需要通过将其嵌入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上,而这种嵌入又会带来一系列的偏差和失效。因此,一些真正优秀的小城镇城市设计方案也无法通过规范和法定的程序给予落实。

1.2.3 小城镇城市设计效用偏差

一个完整的小城镇城市设计方案应在全局性的实施控制和动态管理中才能使方案达到预期的效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由于各种现实问题而改变局部设计方案。此外,已经确定了的小城镇城市设计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系统的城市设计管理监察机构,优秀的小城镇城市设计方案常常无法整体或准确地实施。因此,小城镇的城市设计常常由于此类动态监督检查管理机制的不足而无法实现预期的结果,最终导致一定的效用偏差。

2 小城镇规划设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为促进小城镇规划区域内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健康与持续发展,针对上述对小城镇城市设计存在的关键问题的分析,而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2.1 树立小城镇城市设计观念体系

对小城镇的城市设计内涵应有明确的认识,改变传统的城市设计观念体系,明确城市设计作为一种“物质政策设计”,在整合小城镇各项系统和各方面问题后形成的物质空间形式应具有十分鲜明的可操作性。

2.2 构建小城镇城市设计框架体系

城市设计具有完整、系统的体系结构,其应该是一个自上而下,从宏观到微观的过程,而不是只针对局部地区的突发性规划,只有这种小城镇的城市设计才具有延续性,即上位设计指导下位设计,才具有积累性,即相近地块的相互指导和积累经验。同时,这种小城镇城市设计体系不但有利于各局部地块征集方案时编制明确且具有针对性的城市设计任务书,同时也有利于设计方案过程中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2.3 构建小城镇城市设计编制体系

城市设计的方案编制过程和成果虽然可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但其整体的体系框架还是有必要系统化的。正如唐子来认为“一项完整的城市设计策略(无论是总体的还是局部的)往往包括目标、达到目标所需遵循的原则和采取的导则作为构成元素”,运用这套整体的城市设计编制体系组成小城镇的城市设计方案“目标――行动”更加明确,为后期实施控制提供明确的设计控制标准。

2.4 创建小城镇城市设计控制体系

为了能够让小城镇城市设计实现其预期的效用,必须使其落实到具体的控制层面上。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将城市设计融入到传统规划体系框架中还是具有独立的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都不能在实际操作中充分考虑到城市设计方案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建立一套适用于小城镇的城市设计的控制体系是实现小城镇城市设计内容有效性的重要一步。

2.5 构建小城镇城市设计法律保障体系

构建健全的小城镇城市设计法律和专门的城市设计监督检查机构有利于确保城市设计完整地实施。只有完整地实施才能在后期给与小城镇城市设计方案实效性的评价。

2.6 构建小城镇城市设计决策体系

小城镇的城市设计方案决策者必须广泛化和多元化,决策过程施行多层面化和多次化。在小城镇的城市设计方案的不同程度给予不同层面的决策结果,让专家、政府、公众、各相关部门等不同的人群参与决策,这样才有利于选出优秀的城市设计方案,同时也有利于后期实施。

参考文献:

城镇化建设方案范文第4篇

一、目标任务

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办法,建立健全城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城镇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到70%以上,形成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城镇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发改、水务、住建、林业、交运、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管委会、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汽车产业园筹建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保监督站,由区水保监督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编制城镇水土保持规划;负责全区城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检查生产建设项目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城镇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做好城镇水土保持监测、科技推广和运用工作。

宣传部门要加大中省市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城镇水土保持成功经验、典型事迹,对违法违规案件适时予以曝光,提高人民群众的城镇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财政部门要保证城镇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

发改部门要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依法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提交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国土部门要在办理城镇生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征用手续时,充分考虑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加强配合,严格把关,落实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环保部门要把涉及城镇水土保持生产建设项目,持有经水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办理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指导和监督城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交运部门要督促、检查城镇交通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督促交通建设项目单位依法申报水土保持方案。

住建部门要指导编制城镇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将水土保持工程列入生产建设项目规划,督促城镇、园区建设和其它基本建设单位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林业部门要加强城镇生产建设项目林木采伐管理,会同水务部门督促落实水土保持配套措施。

各园区管委会(筹建办)要做好园区总体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工作,协助水务部门开展园区水保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不得允许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和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二)开展城镇水土流失调查。区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城镇水土流失调查工作,具体包括城镇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成因、危害及变化趋势、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内容,调查结果报区政府备案。

(三)编制城镇水土保持规划。区水务部门要结合城镇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摸清城镇(园区)水土流失发展规律和危害,编制城镇水土保持规划,推广城镇水土保持防治技术。并按照市政道路及管网、教育医疗公共设施、房地产开发,工矿(厂)等建设项目类别,建立不同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重点,提高城镇水土保持执法效能。

(四)加强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区水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实现城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五规范”;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进一步健全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制度,做到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督查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五)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区水务部门根据对基础设施等城镇生产建设项目排查的情况,对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必要时可采取部门督查办案、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大查处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以查处典型案件为突破口,有效促进城镇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六)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区水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省水土保持条例》,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广泛宣传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内容和实施的意义,营造良好的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社会氛围。

三、进度安排

(一)宣传学习阶段(2013年10月至12月)。成立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制度,开展监督执法人员培训,组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学习城镇水土保持防治技术。

(二)试点攻坚阶段(2014年1月至8月)。完成城镇水土流失现状调查,编制城镇水土保持规划,健全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制度,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成效。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4年9月)。对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城镇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共性特点,研究解决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推动城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步入法制化、常态化轨道。

城镇化建设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小城镇发展;城镇规划;科学发展观;城镇特色;公众参与

城镇化是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动力,是拉动内需的最大潜力。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都比较重视城镇建设,为我国的城镇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如何建设好小城镇,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已成为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个城镇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规划是城镇建设的蓝图,是城镇建设管理的法律依据,也是解决城镇发展中诸多矛盾的基础,是引导和控制整个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手段。通过规划,可以合理确定城镇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建设,协调各方面在建设中的矛盾,使之逐步发展成为设施完善、环境清洁优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能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现代化新城镇。

要建设好小城镇,我们必须结合城镇实际,从每个城镇的定位出发,立足于体现各个城镇的特色和优势,着眼于增强城镇竞争力,保护城镇文化软实力,发展城镇特色,坚持求真务实,科学发展。对城镇的空间布局、产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总体的谋划和科学的规划,以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的城市规划引领城镇发展。

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速度,一定要以科学的态度、开阔的视野、创新的精神、踏实的作风,针对各自区域和现有城区基础的实际,在认真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在科学规划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体现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小城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城镇社会、城镇经济、城镇环境资源为达到可持续的目标而做的基础建设和创新工作。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应当处理好城镇建设中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传承等关系,在一定的时空尺度上,以最少的劳动、技术、资金和资源消耗,在城镇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范围内,以人的观念更新、科技进步为主要手段,取得城镇增长、城镇结构变革和城镇进步所产生的聚集效益,从而既满足当代城镇发展的需要,又满足未来城镇发展的需要。城镇的发展和产业的发展要融合在一起,包括旅游业、工业园区产业等,使其和小城镇相融合,有效衔接。要以各种产业来带动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不能因为眼前的经济利益,破坏我们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环境,要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镇。

二是要有超前规划意识。规划要发挥指导和引领作用。制定规划方案时,要有前瞻性和长远性,站在有利于城市未来长期发展的角度进行规划,引进国内外先进理念,拓宽视野,使城镇规划符合实际的发展和需要,更好的体现时代性,避免造成规划赶不上时代变化,在变化中又要不断调整规划,最终导致规划缺乏整体性、全面性、完整性,同时也会带来资源浪费等问题。所以在规划编制制定期间一定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最终确定最优方案。

三是重视公众参与。在我国公众参与处于起步阶段,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往往都是规划者和领导者进行决策,而第三方民众大多处于弱势,很难接触到规划的制定,这样的规划方案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向公众展示规划草案,通过公众意见调查表、网上收集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收集公众意见,并进行研究处理,采纳好的建议。只有经过公众参与,规划者、民众、政府、专家等多方博弈,才能够制定出相对更符合现有国情和社会条件的,更适合小城镇发展的,具有科学性的规划方案。

四是要突出小城镇特色。把握城镇的个性和特质,挖掘城镇的内涵和精髓,体现其品味和风格。例如在一些拥有丰厚历史文化的小城镇中,应当注重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和风貌建筑,使功能性与审美性相统一,使造型、色彩与整体环境相一致,做到大气简洁、优美靓丽、清新协调,充分体现此类小城镇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而在拥有完好的自然风景资源的小城镇,则应注重保护其未被破坏的自然环境,使现代化设施与自然环境共存,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五是要注重规划的全面性、综合性和整体协调性。规划体系包括从概念性规划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乃至包括城镇形象设计。每个区域的规划,都必须考虑与周边的交通规划、

布局规划、功能规划相衔接、相协调。除总体规划外还要制定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整个城市的应急、灾害防御能力。在极端情况下,要有紧急防灾预案,暴雨、地震等避难场所,医疗救护站点等。只有在规划时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才能在灾难来临时,迅速有序的进行疏导、应对,尽量减少对人员和财务所造成的损失。

六是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约束性。真正做到科学编制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全面落实规划。不能为了眼前或局部的一点利益,而改变经过科学论证的长远规划,破坏他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完整性。应建立监督机制,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推行规划政务公开,加强规划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构建完善的规划考核监督体系,达到维护规划严肃性的目的。使规划管理科学化、阳光化、法制化、规范化。

在小城镇发展中,只有深刻认识规划的引导作用,高度重视规划的统筹功能,遵循规划原则,经过科学的编制,才能制定出科学的规划,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和片面性,使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真正建立在高水平规划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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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登、董立新.中小城镇建设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7(12):50-52.

[3]陶永勇.小城镇建设问题研究[D].成都:陶永勇,2002.

[4]王宝刚.国外小城镇建设经验探讨[J].规划师,2003.19(11):9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