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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海洋环境污染的刑罚处罚为视角,分析当下我国海洋污染事故的处罚手段对海洋污染力所不逮,并重点阐释我国新修改后的《刑法》仍然存在的环境污染犯罪刑罚处罚的具体不足,最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进一步拓展《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刑事责任体系设计、加大刑罚处罚力度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 海洋环境污染 刑罚处罚 污染事故
作者简介:韩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81-02
一、海洋污染事故的刑罚适用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从国家环保部每年在《中国环境公报》中公布来看,海洋污染事件呈上升趋势,现阶段仍处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2011年发生的渤海湾溢油等事件,说明我国海洋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此次渤海湾溢油事故的处理,仅停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追究上,而该案就学理而言并不排除刑法的适用。在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一案中,bp公司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大压力下,不但更换了公司总裁,同时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说明刑事责任的震慑作用不容小视。
当下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刑事法律法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对海洋环境污染做出相关规定,但为何却对频发的海洋污染现象起不到很好的震慑效果,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力所不逮,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二、我国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不足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等15项具体罪名,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条件,扩大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范围。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未将海洋污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只能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兜底。笔者以为,立法者当初希望通过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追诉范围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社会在不断进步的同时进入刑法调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范围越来越小,必然导致如海洋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坏环境的行为游离于刑法控制之外。
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来看,大都将环境污染以及环境污染的危险状态纳入刑法调控的范围。虽然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使污染环境罪的成立标准为“严重污染环境”,但这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环境污染罪中规定了危险犯。一方面,环境污染罪过形式是过失,过失犯罪一般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构成,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险的行为不能以环境污染罪论处;另一方面,该罪成立的条件是污染环境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程度,但实践中,污染环境既可以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也可以是继发性或渐进性环境污染,对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显然不能定罪处罚。可见我国刑法缺乏环境污染危险犯的规定,势必对包括海洋环境污染在内的海洋环境保护不利。
(二)刑事责任体系设计有待完善
我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追究往往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忽视刑法保障机制的惩罚作用,在实践中,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往往都以行政处罚解决,但行政处罚远低于环境恢复的费用,手段在功能上显然无法与刑罚措施相提并论,而且造成环境污染结果多数由国家来买单。
从我国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体系来看,一方面,当前刑罚体系缺乏非刑罚处理方法。刑法虽然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另外还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罚措施。但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只有自由刑和罚金。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国外对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大都在刑罚处理外也进一步明确如民事补偿和环境恢复义务等非刑罚处理方法,可见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法定刑的种类略显单薄。另一方面,在刑事责任的刑罚实现问题上,由于环境污染犯罪大多发生在工业生产和经营领域,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这类犯罪的重要动机,所以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具有重要的预防和惩治作用。但是,我国刑法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仅仅规定“单处或并处罚金”等,与此同时并没有对罚金的数额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实际判处罚金刑的数额往往较低。
(三)刑罚处罚力度过轻
在追究渤海湾溢油事故责任方经济赔偿的时候,人们赫然发现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责任方最高罚金只有20万元,既难以起到震慑企业不犯类似错误的作用,也远难抵消给当地渔业、旅游业、海岸景观、生态环境等带来的损失。可见,我国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处罚程度却明显过轻,这一结论我们可以从与不同罪名法定刑的比较中得出。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是构成环境污染罪最低要求的情形之一,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最低法定刑是拘役。而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若都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前者的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刑幅度是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在危害程度一样甚至污染环境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况下,当下刑法对其所施予的刑事处罚明显轻于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而且环境污染罪危害结果不仅深远而且难以估量,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的损害,而且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资源破坏具有难以修复性,甚至不可逆性。因此过轻的刑罚只能使违法者更加有恃无恐,使刑罚的威慑力也将大打折扣。
三、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拓展刑法处罚范围
根据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行为过窄,迫使我们必须扩大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调控范围。一方面,应该将海洋环境因素都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考虑到其独立特殊性和重大影响性,应增设独立的“污染海洋罪”,通过刑法规范的指引和规范功能,使社会公众普遍地确立
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应增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危险犯。考虑到包括海洋污染在内的危害环境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刑法将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降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成立标准,将危险行为犯罪化,有利于通过刑罚适用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英美法系国家将某些环境犯罪的规定严格责任,要求那些从事环境相关活动的人负有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严加防范的特定义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起危害环境结果的行为,就无须考察其主观上有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建议今后修改刑法时,对海洋石油污染等行为增设环境污染罪的危险犯,当污染行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则加重处罚。
(二)完善罪刑罚体系
刑法对污染海洋环境的犯罪的刑罚设计要受现有刑罚体系的制约,即在我国现有的刑罚种类条件下,事实上已经没有增设刑罚处罚方法的余地。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适用资格刑,由于环境资源污染犯罪的刑罚种类有限,建议将来通过修改刑法扩大刑罚种类的范围。
另外,由于石油溢油等所导致海洋污染犯罪多为多为贪利性犯罪,因此还要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罚金刑的规定加以完善。如通过判处罚金刑剥夺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从而有效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虽然刑法已经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罚金刑做出了规定,但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具体的罚金数额和确定标准。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此,我们建议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在考虑犯罪情节时除了应把握污染环境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环境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外,还应当评估被污染环境的修复成本,判令犯罪分子为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支付必要的费用;与此同时,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还应把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考虑进来。只有综上因素纳入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体系中,才能有效防止因罚金数额过低而不能发挥罚金刑所应有的作用或者因数额过高而致使判决难以维继的情况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罚金刑的功能,也符合罪行平衡的刑法原则。
(三)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刑罚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对比我国刑法的相关罪名的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力度普遍轻于各类财产犯罪的刑罚力度,普通的侵权财产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大都采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严重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环境污染犯罪法定刑设置明显轻于财产型犯罪。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尤其是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定刑,使犯罪人所受的处罚与其对海洋环境的损害程度相当,从而才能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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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贸区;法律保障;研究
1990年,我国在上海地区成立了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截至2015年,我国已经成立了十五个保税区。保税区的成立对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过去的十几年,我国的保税区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我国保税区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保税区的发展。在自贸区的发展方面,我国应该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已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之上,将保税区改造为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充分发挥保税区的功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管理体制
通常情况下,科学良好的管理体制是自贸区自身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自贸区与我国普通的行政区域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较一般的行政区域更为重要。因此,自贸区在管理体制上面必须严格实行一元化的管理体制,要避免多头管理现象的发生,从而及时确立自贸区相关管理机构的一元性及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对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科学、灵敏及准确的反应。因此,我国自贸区相关条例中要充分授权自贸区的管理机构,要确保这些管理机构的绝对权威性,减少自贸区其他部门对自贸区管理的干预。对于我国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除了海关部门、税务部门、商检部门、动植物检疫部门及卫生检疫部门等机构外,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在自贸区内不得设立相关的下属机构。
二、我国自贸区建设的投资及企业法律制度
目前,对于我国自贸区在投资上面的投资自由需要我国相应的企业制度给予保障。通常情况下,处于自贸区内部的企业总体上应该遵循我国已出台的《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及《独资企业法》等相关的企业法律,但是由于自贸区的特殊性,在我国自贸区相关法律条例中可以规定自贸区内部企业和区外企业不同的相关企业法律制度。要深化改革我国自贸区区内企业登记制度,积极推行核准登记制;要适当放宽关于区内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除了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某些项目之外,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自贸区内部企业相关经营范围不得做具体的规定;对于自贸区内部企业的资本制度也要及时积极地进行改革,要将企业原来的法定资本制及时改为授权资本制,使自贸区内部企业设立较为便利,防止企业资本的闲置。此外,为了促进自贸区内部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自贸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自贸区内部企业的激励机制,制定科学的股份期权,实行利润分享、年薪制等其他的分配制度;此外,自贸区还可以积极尝试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我国政府部门可在自贸区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中规定企业可采取有限合伙的新型企业形式。在投资资金安全保障上面,我国政府部门应该规定在自贸区内部不实行国有化及征收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提升外商在我国自贸区内的投资信心具有及其重要意义。
三、我国自贸区建设的贸易法律制度
自贸区管理条例应该赋予我国自贸区区内贸易公司进出口经营权,使得这些企业可以自由从事自贸区和非自贸区间、自贸区和其他自贸区间的相关进出口贸易,同时使得这些企业可以部分非自贸区企业相关的进出口贸易。此外,自贸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要允许自贸区区内企业在自贸区区外设立一些非经营性的企业分支机构。从境外进入我国自贸区内部,或从自贸区内部出口相关货物时,自贸区应该积极免除在配额及许可证等方面的限制。
四、我国自贸区建设的金融法律制度
在自贸区金融机构准入方面,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目前我国自贸区的现状积极制定适合我国自贸区发展的相对较为宽松的自贸区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我国在这一方面应该要积极借鉴西方相关发达国家的做法,要结合GATS的具体要求及我国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准入法律制度,一方面可以履行我国在加入WTO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在全国推行对外资开发金融市场进行积极的试点,同时还可以为我国自贸区积极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及条件。在自贸区内部企业融资方面,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我国政府可以及时设立一些信用担保机构,同时要积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及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从而为这些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健全的融资制度及优越的融资环境,最终促进自贸区高新技术企业快速的发展。
五、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税收法律制度
在自贸区关税方面,我们政府部门应该规定商品从国外进入我国自贸区,然后又从我国自贸区出口到国外的,要免缴关税。商品从国外进入到我国自贸区,然后流通到国内销售的,要补缴相关的关税。在所得税方面,自贸区要以区内产业结构为导向,积极制定及鼓励自贸区内部弱势产业,例如,目前我国自贸区内部普遍存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为滞后的现象,因此,在所得税上面,我国政府部门要对这一部分产业在征收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自贸区内部企业所得税征收上面,要将所得税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结合起来,以所得税税收间接优惠为主。例如,可以规定相关的税收减免、税前列支及先征后返等相关的优惠制度。此外,我国政府在自贸区所得税收的优惠方面,还可以积极考虑将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相结合的所得税综合优惠制度,即对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给予所得税税收的优惠,同时对于在自贸区进行投资活动所得及薪资等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保障所得税优惠制度可以发挥最佳的效果。对于其他方面的税收,例如契税、房产税及车辆购置税等也可以充分考虑对区内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制度。
六、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监管法律制度
在社会中,分配关系直接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核心问题,换言之,分配公正从某种角度决定了社会公正。对于这种对初次分配不均衡现象的再分配需求,它并非单纯指代财富的平均分配,还可以指代利用国家经济能力对社会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以及包括对收入分配的均衡和对产业效益的有效刺激。所以对社会分配公正问题应该从多方面展开考虑。
一、社会分配公正的法律意义
社会分配公正对于以经济为首的社会向前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考量,社会分配公正的法律意义应该涵盖以下两点。
(一)对法律平等实质转变的推动实现
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这就是社会分配公正所存在的法律现实意义。传统形式平等代表私法形式理性要求,它所代表的法律人格是抽象的,抽象掉所有人的不同特质,将他们视为是平等的人。在形式平等看来,人的差别是固有存在的,而基于人的差别所产生的差异则不为人的意志转移而改变,所以它认为法律实质上是无法根除这种差别的。形式平等为人们带来关于理想与现实的种种困境,当社会中人群出现不平等现象时,例如市场支配垄断,此时形式平等就会出现平等机会下的相对不平等,最后引导私法体系走向价值紊乱。所以从社会发展的本质来看,法律必须关注人的差别才能够对社会所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予以“差别对待”,因此就有了人的实质平等。在实质平等中就要求不应该对所有人都适用同一种法律,应该对不同人群予以不同的法律规范原则及内容,这样就能做到对弱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与民法注重形式平等不同,我国经济法是侧重于实质平等的,即经济权益的最终归属权属于谁,它是在传统形式的不平等基础上来追求的平等权益。
(二)对社会分配公正引导法律关注人权的实现
社会分配公正也包含人权内容,因为人权是具有法律及道德应然性的,也就是说,任何人在人权面前都应该完全平等,特别是在经济领域,经济强者不能凭借其经济优势来肆意侵犯经济弱者的基本人权。将该问题引申到市场中,就体现了人权区别于一般权利的特殊属性,那就是人权是不受到市场规律交易以及竞争法则支配的。所以说,社会分配公正从某种层面也引导了社会更加关注法律中有关人权内容的实现,希望社会对某些围绕人权所呈现的不公正现象给予有力的制度回应[1]。
二、社会分配公正的公平审视
如何公平审视社会分配公正,本文认为应该从多个角度来展开分析。
(一)起点公正与结果公正
市场经济环境是鼓励人们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展示个人能力并获取相应回报的,这也是确保激励市场效率的基本途径。但在实际的市场发展进程中,人与人之间由于能力不同而造成的财富差别,即起点公正下竞争所形成的收入差距还是依然存在的,它也符合经济效益的基本原则,也可以对人们的劳动过程起到基本的刺激激励作用。而从结果公正这一点来看,无论人们在竞争过程中多么努力,其社会成员的最终收益始终应该是同一的,但与起点公正作为社会分配的两种基本方式,人们不能对它们实施简单的排他性价值判断,因为这样做很可能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两极分化。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市场经济作为基础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基于经济法保障的社会分配公正应该以起点公正作为原则,而以结果公正作为补充。即在起点公正中为国民提供更多的条件公正与机会公正,使竞争规制更加合理公平化,尽量消除社会分配不公正问题,确保社会各个层次、领域成员在相对平等的基点与条件下公平竞争。
当然,一个社会的起点公正与结果公正还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够合理完善、市场经济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家庭遗传所带来的资源不均影响、包括个人天赋与后天能力培养等等。要正视这些因素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追求和调整社会分配公正。不过,过分的社会分配公正也会将国家带入平均主义怪圈,导致社会成员失去对工作、对学习、对生活的积极性与进取心,进而失去社会信任感与责任感,这些都是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所以此时就要基于经济法保障机制来正确引导社会分配公正向正确的方向发展[2]。
三、基于经济法保障机制实现社会分配公正的引导路径
考虑到中国初次分配不公正平等这一严重性,应该基于经济法保障机制来实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建议。以本国国情出发,不易盲目模仿欧美市场经济机制制度,并做到以下3点。
(一)借助最低工资控制保障社会分配公正
在我国《劳动法》的第48条中就规定“国家应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保为劳动者所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制度就给用人单位提出了基于社会分配公正原则的薪酬发放义务,保障了劳动者获取合理报酬的基本权利。该条体现了我国经济法保障机制的强制性原则,是典型的弱者保护制度。
(二)对税收制度的完善
国家应该基于社会分配公正来调节收入分配能力,从税收入手来调整市场经济环境,使其成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对于国家经济而言,税收是强制性征收政策,它不但维持国家存在,也是支付转移实现的大前提。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一部分人实现了率先富裕,这扩大了国民收入的现实差距,使得社会分配公正渐渐淡化,贫富差距逐渐扩大,极大程度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学习发达国家某些税种征收机制,例如美国的遗产税,它就是典型的罗宾汉式的“劫富济贫”国家级税种。遗产税的征收非常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降低某些人群通过不劳而获或获得大笔财产的可能性。同时,遗产税也更加鼓励社会分配公正理念,鼓励靠劳动致富,是对社会财富增长有效促进。它应该成为我国未来税收种类丰富的选择之一。
(三)对价格杠杆作用的有效发挥
要对社会商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以规范各种服务收费行为。在我国《价格法》中就有相当多有关价格控制的相关规定,例如采用限定差价与利润率来规范商品现价,实行商品提价申报等相关干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利用经济法规范商品价格行为与服务收费行为,积极治理某些不合理、不公正收费行为,对体制漏洞与不公正分配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与适当清理。尤其是打破我国在某些行业的经济垄断发展态势,严肃整顿乱集资、乱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分配公正方面的经济法保障机制监督力度[3]。
四、总结
从总体来看,经济法保障机制能够实现对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它让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在正常发挥作用下实现了自下而上的分配公正机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自发规律原理。当然,也要积极利用国家政府超越社会的这一大优势来实现自上而下的社会分配公正,让政府实现自觉调整,依据由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所产生的不公正倾向来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资源的再次调整与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在经济法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认知暴露疗法;创伤后应激障碍;心理治疗;药物治疗
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是对异乎寻常的威胁性、灾难性事件的延迟的或持久的反应。对于PTSD的治疗在临床上是件棘手的事情,药物治疗主要采用抗抑郁药物,病情易反复迁延,心理治疗更是牵涉到几乎所有的治疗方法。国内未见文献报道应用严格的实验设计来研究心理治疗的疗效,本研究旨在探讨认知暴露疗法结合药物治疗在国内人群的确切疗效和应用前景。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1.1.1 来源 连续病例20名,病例来自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心身科、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和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2003年6月~2004年6月的门诊和住院病人。其中男8人,女12人;年龄18~43岁(平均29.25±7.35岁)。
1.1.2 纳入标准 ①符合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Ⅳ)PTSD诊断标准;②年龄13岁~50岁,初中以上(含在读初中)文化程度,无影响测验的生理缺陷;③除外脑器质性损伤及其他神经精神疾病,④如果服用有关药物;在治疗开始之前剂量已经稳定或停用了5个月;病人必须同意在研究进行期间剂量保持恒定;⑤受试者或其合法人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意参加大约为期4个月的研究,包括治疗前的测量、治疗期间的测量、治疗后的测量、3个月的随访,并且接受随机分配等等。
1.1.3 分组 创伤后应激障碍患者共20名,年龄29.25±7.35岁,障碍持续时间13.9±9.36月。其中男8人(40.0%),女12人(60.0%);婚姻状:已为单身5人(25.0%),已婚13人(65.0%),离异2人(10.0%)。将20名患者随机分成认知暴露疗法结合药物治疗组(A组)和单纯药物治疗组(B组),其中认知暴露疗法结合药物治疗组10人,男5人,女5人,年龄30.30±7.82岁;单纯药物治疗组10人,男3人,女7人,年龄28.20±7.10岁。
1.2 方法
结合治疗组认知暴露疗法方案包括:向病人讲解创伤应激的有关知识、呼吸再训练、放松训练、创伤记忆暴露、自我重复、认知治疗(主要纠正过高估计的可能性和灾难化思维)。治疗次数固定,共7次心理治疗会谈。
药物组和结合组的药物治疗方案由3名精神科医生共同制定,其中2名为主任医师,1名为主治医师。剂量用法固定。
1.2.1 实验控制 3名资深临床心理专家,包括2名教授和1名副教授,组成专家组制定治疗手册。在正式实验前,以此治疗手册训练2名应用心理学硕士,并由专家组认定2人已掌握本实验所采用的结构式认知暴露疗法。治疗的一致性由以下方法保持:严格遵守治疗手册、第一作者每周回顾浏览治疗记录、1名心理治疗专家每周根据治疗手册评估治疗师的坚持性和均衡性。
1.2.2 疗效评定 疗效评定基本方法:治疗前24小时内进行治疗前测量,临床治愈后24小时内进行治疗后心理测量。随访时间为治疗结束后第9l天。量表评定由不参与治疗的心理学工作者盲法进行。主要量表包括:自评量表、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清单量表(PCLS)、症状自评量表(Symptom Check-list 90,SCL~90)、贝克抑郁问卷(Beck Depression Inventory,BDI)、状态一特质焦虑问卷(State-Trait Anxiety Inventory,STAI―Form Y);他评量表:汉密顿抑郁量表(Hamilton De―pression Scale,HAMD)、汉密顿焦虑量表(Hamilton AnxietyScale,HAMA)。
1.3 统计方法 全部数据利用SPSS10.0统计软件包进行分析。统计方法涉及重复测量数据的两因素多水平分析、X2检验,方差齐性检验显著性水准取0.1,其他显著性水准取0.05。
2 结果
2.1 两治疗组患者治疗前后及随访三阶段数据的差异比较
随访阶段没有失访人员,实属万幸。本研究属于重复测量设计,所以使用重复测量设计两因素多水平分析。具体结果见表1,组间效应比较的是治疗分组对测量数据变化的影响,即对疗效的影响,组内效应比较的是各个测量点之间的差异。交互效应指的是时间与其他因素的交互作用对于测量结果的影响,两两结果比较的是各个测量时间点的两两比较。
由表1可见,PCLS及其回避、高激惹两个分量表的得分变化在药物组和结合组之间未见差异,而再经历分量表则在两治疗组之间有差异(P<0.05);纵向时间比较PCLS及回避、高激惹两个分量表有显著差异(P<0.01),再经历分量表则未见显著差异;PCLS及各分量表的时间变化与分组之间未见交互作用;两两比较结果发现:PCLS总分在三测量点间均有差异(P<0.05),表明治疗后比治疗前症状显著改善,随访时有显著回升,但仍显著好于治疗前;再经历分量表治疗后显著低于治疗前(P<0.05),其余时间点比较差异不显著;回避分量表治疗后及随访时均显著低于治疗前(P<0.05),治疗后与随访时未见显著差异。
SCL―90方面,总得分与各分量表均未见组间效应,及两治疗组间这些量表得分的变化趋势未见显著差异。
BDI、HAMD、HAMA、STAI的变化趋势在两治疗组之间均未见差异;BDI、HAMD、HAMA、STAI纵向比较时间效应差异显著(P<0.01),量表得分与治疗组之间有交互作用(P<0.05);两两比较发现,BDI、HAMD、HAMA、STAI总分在治疗前后、治疗前与随访时、治疗后与随访时均有显著差异(P<0.05)。
2.2 两组随访时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人数之间的比较
由表2可以看出,虽然认知暴露疗法结合药物治疗组有2名不再符合PTSD诊断,但是统计显示两组患者之间并无显著差异。
3 讨论
创伤后应激障碍分为三大症状群:再经历、回避和高激
惹。结果显示,药物治疗组和结合治疗组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PTSD的症状,但是在再经历方面,结合治疗组下降稳定,而药物治疗组则症状波动较大。在抑郁和焦虑等症状的访谈方面,两组之间很少有显著差异,在随访时我们再次用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清单量表(PCLS)进行测量,发现有2名被试已经不再符合PTSD诊断阶段,但是统计检验显示两治疗组之间并无差异。SCL―90得分显示,各项分因子变化不尽相同,显示了PTSD的症状的复杂性
根据以往的研究,对PTSD进行干预治疗的目标主要有两方面构成,一是过度的难以控制的担忧,一是由此伴随而来的持久性过度唤起(主要与紧张有关的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担忧被认为是负性强化者,它能浇灭心理活动,抑制情绪加工过程。在某种意义上,担忧可以抑制负性想法或负性景象的全面加工。在去灾难化的认知重构中尤其明显。患者在反复咀嚼焦虑的想法后,有时候会感到舒服和放松,从而能够真正从这些灾难性想法或景象中解脱出来。与某些研究一致,在对PTSD治疗的不同部分中,患者最感困难的是以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学习和应用认知技术。最常见的困难是难以充分运用识别或者辩驳焦虑相关认知的方法(例如可能在辨识出最显著的不合理信念前就开始辩驳;因为辩驳的依据不完全或者不合适,使得对不合理信念的辩驳不充分)。患者通常会在区分可能性夸大和在灾难化思维上感到一些困难。治疗师应该给出区分二者之间差异的例子:可能性夸大的重点在于事物发生的可能性,而灾难化思维的重点在于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去应付,或把很小的事件和过于严重的后果相联系。而且,我们还注意到,这两种思维在患者的一系列担忧中通常是相互联系的。
实践教学是训练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职业能力、养成职业精神、快速适应岗位需求的重要手段,如何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是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发电技术类专业特点,提出建立覆盖实践教学全过程的三段式质量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遵循原则,并对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给出可供参考的解决思路。这种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可以全面指导规范实践教学规划、实施、改进过程,有力支撑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发电技术类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央及省级财政对高职高专院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支持力度的加大,各院校的实践教学基地硬件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为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提供坚实有力的物质保障。同时许多高校也在不断探索实训基地的内涵建设,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研究和实践,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改革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但相对于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覆盖面小、实施困难的问题仍旧突出。尤其是对发电技术类专业,由于电力行业生产过程时效性、安全性要求高、流程复杂庞大等特点,其实践教学设置、组织和实施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不尽合理,软件资源建设滞后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硬件是基础,软件是主干,两者不能或缺。随着政府各级财政投入的加大,以往制约实践教学质量提高的硬件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但由于电力行业生产流程复杂、设备庞大、技术资金密集等特点,相当一部分综合技能训练实训室的工位数严重受制于资金情况,无法满足多人同时开展实训。同时教材及教辅资料、师资条件等软件资源建设严重滞后,成为制约实践教学质量提高的短板。
实践教学项目设置缺乏科学设计
发电技术类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岗位(群)中,工作对象涉及机、炉、电、控等多个学科的交叉,高度复杂的生产流程常常涉及若干典型工作任务的并行推进,而非串行的简单重复。这种多对多的复杂耦合关系对毕业生应用知识指导生产实践、解决并行工作任务间错综复杂关系的综合职业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而这种核心能力必须通过基础单项综合技能的层次递进的培养才能获得。由于受到以往理论实践两条线的旧模式影响,目前各高职高专院校发电技术类专业的多数实践教学项目设置主要用于满足某门课程的实验需要或某个单项职业技能训练要求,而没有从职业的典型工作任务流程出发进行顶层总体设计。这导致从个体看,实践教学项目可能涵盖本专业职业技能培养的方方面面;但从总体而言,项目之间耦合性差,缺少一根将不同项目有机串联的主线。实践教学的碎片化倾向导致其在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中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实践教学实施过程缺少规范指引
对发电技术类专业而言,实践教学与其设备形式、数量关系密切,教学组织方式千差万别,其个体差异大、实效性强。同时由于实践教学“教、学、做”一体的特点,任课教师的素质及责任心对教学质量影响极为显著。如果没有教学标准的规范指引,教学实施中常出现同样课程不同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组织、考核评价等差异极大,严重影响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实践教学缺乏评价和反馈过程
目前国内各高职高专院校的理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经过多年建设已基本健全,可以用相对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并形成了评价、反馈、改进的闭环体系,对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良好作用。但对于发电技术类专业,实践教学面向岗位众多,尤其一些单项技能训练,如水泵检修、阀门安装检修等,由于其专业特征明显、同行教师数量少、设备关联性强,导致教学质量评价难以定量给出,加之缺乏及时反馈的机制,影响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提高。
发电技术类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及其原则
为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应当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建设一整套涵盖实践教学实施前、中、后的“三段式”质量保障体系,并将之应用于指导和规范从实训基地规划开始的实践教学的全过程,有力支撑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
首先,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应前置介入到实训基地规划、建设和项目设置环节。以制度条例从源头上保障“上层设计”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系)依据专业岗位(群)的职业技能分析结果提出基地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学校组织校企专家从技术性、生产性、教学性和服务性四个方面综合评审,择优建设;“三同时”进行基地建设――实践教学软件资源,如师资培养、教材及教辅资料、管理制度等与硬件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立体构建、真实工作引导”设置实践教学项目――以专业核心技能培养为目标,典型工作流程为主线,从单项技能训练到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立体化地构建发电技术类专业的实践教学项目。项目应尽可能与实际生产过程相一致,使学生在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里完成综合技能训练的同时感受职业氛围,养成优良的劳动纪律、职业习惯。
其次,在实践教学实施过程中,要用实践教学标准约束和规范教学设计、教学组织过程,教师必须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其个性,同时辅之以教师+学生的双向监督措施,共同促进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实践教学。
最后,实践教学保障体系还要强化课后的效果评价与反馈机制,使实践教学过程形成从计划实施评估反馈改进计划的闭环系统,不断改进实践教学,促进教学效果的螺旋式上升。
发电技术类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中的关键措施
明确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导向
对于发电技术类专业,由于实际生产过程系统复杂、设备庞大、实时性和安全性要求极高,多数综合技能训练或受制于工位数,或无法在真实设备、环境中进行,教学效果不佳。因此,在实践教学基地规划和建设时就要注重加强向仿真、虚拟实训室(环境)方向的引导。
从制度上保证软件资源建设的三同时
实践教学基地的应用效果要靠软件资源来保障,因此在基地规划初期,即应制定出相应的师资配置及培养方案、教材及教辅资料编制计划等软件资源建设方案,并与实训室硬件建设同步完成,保证软、硬件资源同时投入使用。
实践教学项目设置必须通过校、企专家论证,突出综合化、生产化和实景化特点
发电技术类专业培养的是知识技能型人才,更需要多学科复合型技能的培养。采用简单地分散训练模式会人为割裂实际若干并行工作任务间的有机联系,导致效率低下,无法满足培养目标的要求。因此,需要由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来规范实践教学项目设置的论证过程,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即总体上要构建出立体化的职业技能培养框架,保证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的层次递进性和连续提高。个体上则要体现实际生产过程和真实工作环境,在技能训练的同时对学生进行职业人行为举止培养。
实践教学标准必须完善、可行
实践教学标准对规范教学设计和组织过程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避免实践教学“千人千面”的问题。目前虽然各院校均编写有程度不一的实践课程标准或规范,但由于其可行性、内容详尽程度没有制度约定,缺乏严密论证和审核的过程,绝大多数课程标准并没有起到规范实践教学组织、保障教学质量的目的。因此在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必须针对实践教学标准制定相应要求,尤其是在实施的可行性、项目单元内容的描述程度、考核评分标准等方面更要有具体要求,并由系(校)教学指导机构进行审核把关。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学标准的落实
良好的教学标准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基础,但要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重在落实。以发电技术类专业为例,由于其面向岗位繁多,对于某些辅岗位技能训练,专业性强、教师数量有限,很难以同行、督导组听课进行评价。这就要求各院校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学标准的落实。如,将标准内容中的日程安排、学生活动、教师活动、考核评价等内容提取出制作成图表标牌并悬挂于实训室中,使每个学生明确某一时间自己应当做什么、教师应当做什么,如何评价考核。这种教师、学生双向监督的方式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教学标准的落实。
落实评价和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