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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2篇

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创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内涵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水平与能力,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稳定和降低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我区出生人口素质,为母亲安全和儿童优先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是重点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切实加强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规范专项技术服务行为,建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所),主要负责聘请本市产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以及有关临床质控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做好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督导检查、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工作。

二是着力抓好标准化建设。要进一步改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条件,提升服务质量,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特别是新申请机构的建设,从房屋、设备、科室、人员、服务职能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三、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将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数量、服务范围、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持证人员上岗、培训等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准入条件和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三、活动范围及评选对象

在我区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要参加创建活动。

三、创建活动内容

参见《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星级母婴保健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内容包括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等二大类内容,具体分:机构资质、人员标准、科室设置、房屋标准、设备及药品标准、管理规范要求等10方面的内容。评定标准为:机构总分达1000分,各子项目的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指标分值的85%。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分为三星至五星级三个级别,其中分值低于700分的将不予评分;得分700-800分的,为三星级;得分在800-900分的,为四星级;得分900-1000分的,为五星级。

四、评审程序及方法

(一)准备阶段(年2月)

制定并印发《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

(二)实施阶段(年3月-11月)

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实施方案》和《评审标准》,在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制定本机构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定自评结果,并将工作方案、自查报告和创建申请表于年8月8日前报区妇幼保健所办公室。

2、考核督导

区卫生局组织医政科、区妇幼保健所、区卫生监督所专家组,每年对照《审评标准》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考核评定1次。

3、情况通报

区卫生局根据督导情况,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及整改意见。

(三)总结表彰(年12月)

区卫生局对星级评定工作进行总结,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表彰通报。

五、有关要求

创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活动是我区完善提高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重点和要求,努力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品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3篇

一、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1、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国家和省对妇幼保健机构及基层人员的补助政策,强化公共卫生职能。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制定下发《*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巩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成果。开展妇幼卫生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扩大项目工作成果

2、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降消”项目。在68个县继续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现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全覆盖。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完善项目组织管理体系。抓好新扩展项目县启动和社会动员宣传。开展人员培训和临床进修、专家蹲点,提高基层助产技术水平。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运转程序。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3、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继续在5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自愿咨询与检测、咨询指导、孕期筛查、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质量控制与监测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孕期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覆盖面,提高孕产妇咨询和筛查率。对筛查出的阳性病例及时采取母婴阻断措施,做好追踪与随访,保障母婴安全。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咨询与筛查工作质量。

4、继续实施“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第六周期项目”、“儿童疾病综合管理项目”、“中国母亲援助—复明12号流动眼科手术车和母亲健康快车”及“中美妇女儿童与家庭健康合作项目”等项目,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实现项目目标。

三、加强母婴保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技术服务

5、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管理,严格程序和标准。出台《*省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试行)》,对各市产前诊断分中心进行考核审批,对产前筛查中心进行抽查。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继续开展打击非法接生、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治理活动,严查违法行为。

6、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制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对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7、贯彻落实《*省“一法两纲”宣传工作方案(*-2010年)》,深入宣传《母婴保健法》、《*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法律意识,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继续推进《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10年)》的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产前诊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和《*省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修订稿)》。建立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网络,做好三级预防出生缺陷的相关工作,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宣传活动,培训专业人员,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干预工作,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9、创新思路、加强协作,采取措施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保健工作。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扩大婚检覆盖面。开展婚前卫生指导与咨询,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10、贯彻落实《*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率(甲低和苯丙酮尿症)达到75%。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减少儿童先天听力残疾。

五、落实“两纲”目标,提高妇幼卫生工作水平

11、贯彻落实卫生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结合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加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推广母子保健保偿责任制,全省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工作,将其纳入两个系统管理内容,健全登记报告制度,掌握流动人口妇女儿童健康状况。

12、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工作。重点做好妇女生殖道感染、宫颈癌及乳腺癌防治,妇女病普查率达到50%以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推进0-3岁儿童“摇篮工程”实施,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13、继续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达标验收活动。依据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审标准》等,开展培训和督导,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进行抽查验收。

14、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和监督,巩固创建成果。按照卫生部《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开展督导检查,落实《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爱婴医院十条措施。积极推进《婴幼儿喂养策略》的实施,逐级开展《婴幼儿喂养策略》培训,大力加强母乳喂养宣传,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

15、深入开展新生儿窒息复苏工作。重点加强县乡级人员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建立以医院为基础的新生儿窒息复苏试点,减少新生儿死亡率。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4篇

1 执法现况

1.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取得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证》),每年须校验,从业人员应为妇产科医师并取得执业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每3年须验证。

1.2 区内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开展情况

区内共有33家医疗机构取得《许可证》可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其中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1家,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5家,二级专科医疗机构1家,一级综合性医疗机构26家。2006年监督检查和校验审查发现,2家取得《许可证》的一级医疗机构已不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1家二级医疗机构及1家三级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妇产科医师从事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7家医疗机构手术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1.3 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查处情况

区内共有11家综合性民营医院,均由于未取得《许可证》,不能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但在2006年内共受理该类民营医疗机构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投诉举报6起,涉及5家综合性民营医院,立案处罚4家。

2 存在问题及原因

2.1 核准的医疗机构工作量不达标

由于街镇合并导致有些一级医疗机构重组或合并,使得原各持有《许可证》的2家医疗机构仅在一处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另有农村地区因房屋动迁,人口迁移,使得原有一些乡镇卫生院完成不了每年200例的手术量。2.2 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区内综合性民营医疗机构中,妇科大多为主要临床科室,硬件投入相对较大,医师配置相对较多,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也吸引了不少病人,但均无资质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由于手术设备简单、操作容易、外来人口就医意识等原因,有的民营医疗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由于处所隐蔽且在非工作时间开展服务,查处较困难,估计实际发生数大于查处数。

2.3 法制意识淡漠

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对医师应持有有效《合格证书》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还不甚了解,有些妇产科执业医师特别是来自外省市的医师,认为持有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就可在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更有甚者以为该类手术是最基本的妇产科手术,人人都有资格做。由此可见,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执业医师对卫生法律法规学习不够,造成医疗机构或医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

3 建议与对策

3.1 放宽准入标准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中规定,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原则上均纳入政府办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内,对2005―2007年的设置布点实行拆一补一,动态调整。民营医疗机构为非政府办医疗服务,故均无资格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但是在执法中发现,有些经核准取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开展服务或服务量达不到要求。建议在区内服务点数不变的情况下,拿出一定名额对民营医疗机构开放,并引入竞争机制。

3.2 树立诚信体系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及医疗执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增强法制意识,做到依法行医。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的项目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在规范执业的同时树立诚信,以利在今后的竞争中获得优势。

3.3 严惩无证行医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5篇

【摘要】 目的 分析艾滋病高流行地区孕产期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筛查的经济学效率。 方法 收集中国某HIV相对高流行地区2003~2006年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资源投入与使用流向,以及孕产期HIV抗体筛查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进行成本效果分析。 结果 研究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资源投入逐年增长,干预措施的支出占总投入的63.37 %,孕产妇HIV抗体检测率呈逐年上升趋势(Z=31.26,P

【关键词】 艾滋病;母婴传播;孕产妇;筛查;成本效果分析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sis the economic efficiency of perinatal HIV screening in HIV high incidence area. Methods PMTCT (Prevention Mother To Child Transmission) resource investment and allocation information and perinatal HIV screening result during 20032006 in one epidemic county in China were collected. We conduct the 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of the perinatal HIV screening. ResultsResources for PMTCT continued to increase. A total of 63.37 % resources were devoted into prevention measures. CochranArmitage analysis showed that the rate of perinatal HIV screening increased year by year (Z=31.26,P

【Key words】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HIV/AIDS), Mothertochild transmission (MTCT); Maternity; Screening, 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近年来,中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中央财政艾滋病专项防治经费投入由2002年的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7年的9.44亿元人民币[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作为艾滋病防治的核心领域之一,从2003年开始通过试点项目县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孕产期开展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抗体筛查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的核心措施,为了了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地区孕产期开展HIV抗体筛查的经济学效率,本文对某艾滋病高流行地区孕产期HIV抗体筛查进行了成本效果分析。

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

中国某HIV相对高流行地区2003~2006年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资源投入与使用流向。艾滋病母婴传播防治资源是指以预防和控制母亲婴儿之间HIV垂直传播为主要目的的艾滋病防治经费、人力和物力投入,主要包括以孕产妇为主要目标人群,进行疫情监测、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提供关怀和健康教育,以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开支。

二、方法

1.资源投入和流向调查: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资源投入与使用调查表,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通过县卫生局、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收集当地2003~2006年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的资源投入、物资分配、资金流向等资料,并通过知情人访谈、物资与资金分配往来凭证等资料进行信息核对。资源的使用流向包括固定资产投入、日常工作投入、能力建设和干预措施投入4个方面。固定资产投入包括业务用房(隔离产房)的改建、医疗设备和办公设备的购置;日常工作投入包括办公用品支出、交通费、职业暴露防护费用和相关会议费;能力建设的费用包括技术人员培训和督导评估的费用;干预措施费用主要包括孕产妇免费HIV抗体筛查、阳性孕产妇确诊费用、预防性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应用、婴儿HIV病原学检测费用、人工喂养的婴儿奶粉供应、贫困感染孕产妇救助、随访及相关工作人员补助等(由于感染孕产妇自愿实施人工流产或分娩的费用均自行负担,各地通过贫困孕产妇救助的形式给予了一定的补贴,因此未将人工流产和分娩的费用纳入分析)人力和物力换算为经费投入。所有经费均拆合人民币进行核算。

2.干预措施实施情况调查: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实施情况调查表,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通过县卫生局、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村医等,收集当地2003~2006年孕产期HIV抗体筛查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

3.评价指标:(1)孕产妇HIV抗体检测覆盖面。计算见下式。

孕妇HIV抗体检测率=某地区某年接受过HIV抗体筛查的孕妇人数该地区同期所有孕妇人数×100%

产妇HIV抗体总检测率=某地区某年孕期至产时接受过HIV抗体筛查的产妇人数该地区同期所有分娩产妇人数×100%

(2)孕产期HIV抗体筛查成本。①仅考虑实际消耗的筛查试剂与耗材的成本。计算见下式。

孕产期HIV抗体例均筛查成本=某地区某年用于孕产期HIV抗体筛查试剂及耗材费用该地区同期孕产期HIV抗体筛查人数

②采用全成本核算的方式。计算研究地区孕产妇HIV抗体筛查的总费用。计算见下式。

孕产期HIV抗体例均筛查平均费用=固定资产投入+日常工作投入+能力建设+健康教育+检测人员补助+筛查试剂费用该地区同期孕产期HIV抗体筛查人数

(3)每发现并确诊1例HIV感染孕产妇的成本。研究地区报告假阳性率均约10 %,确诊费用的计算同时考虑了假阳性病例的确诊费用,计算见下式。

孕产期确诊HIV感染例均成本=固定资产投入+日常工作投入+能力建设+健康教育+检测人员补助+筛查及确诊费用确诊HIV阳性孕产妇人数

4.统计学处理:应用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03对数据进行平行双录入,并将数据导入SAS 8.1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应用 χ2检验处理资金使用流向构成,CochranArmitage趋势检验处理孕产妇HIV抗体筛查率和产妇HIV抗体筛查率。

结 果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资源投入

经费的筹集渠道主要有国家财政、地方财政(省、地州、县)、国际项目、企业和妇幼保健系统自行筹资等5个方面;该县共投入防治资源折合人民币1 605 557元,国家投入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资源的主要来源,占总投入的83.98 %。地方政府、国际项目、社会企业投入的比例逐年增高,见表1。表1 2003~2006年某艾滋病高流行县预防母婴传播资源来源及构成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资源的使用

干预措施和能力建设费用分别占4年资源总额的63.37 %和32.90 %,是最主要的资源使用渠道;干预措施中健康教育的资源流向较低,孕产妇筛查资源2004年最高,2005、2006年逐年下降,阳性孕产妇干预资源逐年增高;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资源流向,各年份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不同年份两两间资源流向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三、孕产期HIV抗体筛查率

4年孕妇总人数(包括人工流产、引产及分娩人数)HIV抗体筛查率55.52 %(39 038/70 308)。同期产妇HIV抗体总检测率达89.03 %(39 038/43 850),孕妇和产妇HIV抗体筛查率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孕产期HIV抗体筛查例均成本为12.41元;采用全成本核算的方式,研究地区每进行1例孕产妇HIV抗体筛查的总平均费用为29.11元,筛查费用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而孕产期确诊HIV感染例均成本为10 299.07元,发现HIV感染孕产妇的例均成本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见表4。表3 2003~2006年研究地区孕产妇HIV抗体筛查情况 表4 2003~2006年研究地区孕产期HIV抗体筛查

讨 论

由于资源,特别是卫生资源是稀缺的,资源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3],因此需要探讨现有卫生资源分配、使用情况及其所获得的效果,为实现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供参考。中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起步较晚,从2002年试点项目开始,逐步扩大,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资源投入与利用方面缺乏经验,因此需要回顾性分析现有投入与产生的效果之间的关系。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资源流向合理,但使用模式尚未成熟

本文通过典型调查,对中国某HIV相对高发县进行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资源投入与利用的调查,显示2003~2006年国家对该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综合投入不断增加,而且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工作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了项目的实施也通过各种渠道自筹资金,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资源的使用流向构成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如为孕产妇提供健康教育、HIV抗体筛查,尤其是为了落实2003年国家出台的“四免一关怀”政策[4],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等,占整体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资源投入的63.37%。同时,分析显示,4年间该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资源使用流向构成尚未稳定,提示尽管工作在不断地深入,但在资金使用方面仍未体现成熟的经验。

二、孕产期HIV抗体筛查服务面不断扩大

随着资源投入的增加,研究地区孕产妇HIV抗体筛查率、产妇HIV抗体总筛查率均逐年增加,呈上升趋势,但尽管如此,孕产妇HIV抗体筛查覆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通过访谈发现,研究地区孕产妇检测率低的主要原因是检测试剂不足,由于孕产妇总人数逐年增加,而当地的检测试剂投入主要依据前一年活产数进行预算,而且试剂总量尚未考虑为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孕产妇提供筛查。试剂的短缺使筛查工作变成了阶段性工作,经常面临着各个医疗机构刚刚形成了孕产期常规筛查的共识,广泛的宣传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而又遭遇没有试剂,不能兑现免费筛查的服务承诺的尴尬场面。投入不足和不能持续供应检测试剂是当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所面临的主要困难,许多的医疗保健机构将筛查的时间推迟至孕晚期或者产时,以保障有限的资源能利用在分娩产妇身上,最大限度地在分娩前发现HIV感染孕产妇,因而表现为产妇HIV抗体检测率高于孕妇HIV抗体筛查率。

三、孕产期HIV抗体筛查成本控制良好

研究地区在获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资源投入之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资源快速投入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成本控制。研究地区为了克服试剂的严重不足,依托比较健全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HIV抗体筛查登记、报告、管理、信息传递的过程,运用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很好地承载了抗体筛查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重复筛查的发生。结果显示,研究地区在资源快速增长的同时,比较好地控制了孕产期HIV抗体筛查的成本,没有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四、孕产期HIV抗体筛查费用的可接受性

本次研究,根据4年在尚不成熟的资源分配模式下、全成本核算获得的孕产期HIV抗体筛查平均费用为29.11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说服力,可以作为其他地区全面开展孕产期HIV抗体筛查服务资源投入的参考依据。这一数值充分体现了中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妇幼保健服务中等水平的县级市,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初期的平均筛查成本。孕产期发现1例HIV感染者费用受多因素影响。研究地区通过孕产期HIV抗体筛查发现1例HIV感染者的平均费用为10 299.07元。这一指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地区HIV流行水平;孕产期保健覆盖水平,特别是住院分娩率;孕产期HIV抗体筛查覆盖水平以及当地孕产妇对HIV抗体筛查的接受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仅可作为同地区不同干预措施成本效果之间的比较,以及干预项目前后的自身比较。

参考文献

1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7年)[R].北京: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7.

2王临虹.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预防与干预[J].实用妇产科杂志,2007,239(5):260262.

3N. Gregory Mankiw. Principles of Economics [M].梁小民,译.第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