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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

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

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第1篇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

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十六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七条(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第十八条(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第十九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但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三)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或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年龄大的失业人员除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外,也可以同时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第二十一条(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二十二条(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退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定期的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

(五)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基金的统筹和免税)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对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者,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

日之前在职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二条(其他)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第2篇

基金帐号:_________(首次开户不填)

直销交易帐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规范乙方发起并管理的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传真交易申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交易及服务内容

1.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仅适用于在乙方的直销机构(即乙方各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交易帐户的客户。“传真交易”指甲方在乙方各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帐户,交易帐户并签署本协议后,以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基金业务申请的交易方式。

2.传真交易的服务内容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变更分红方式、基金转换和变更联系方式。

第二条 传真交易条件

1.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基金业务传真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2.甲方已经在乙方开立基金帐户和交易帐户且该帐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状态;

3.甲方办理申请认购或申购业务的,不迟于乙方《直销投资者交易指南》所规定的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期限届满之时将认购或申购资金足额划(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甲方办理赎回,基金转换业务的,在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时限内其交易帐户中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4.甲方已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有关表格,签署有关文件;

5.甲方已经在乙方办理了预留印鉴手续;

6.乙方不时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传真交易流程

1.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视为无效。甲方应指定专人办理基金交易申请,除该授权经办人通过指定传真电话发出的传真交易申请外,其他传真申请亦视为无效。

2.甲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3.甲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

4.甲方办理变更分红方式及联系方式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

5.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30—15:00(认购期内为9:30—16:00)之间将申请资料传真至乙方.超过申请受理时间的申请,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6.甲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拨打电话向乙方受理业务的投资理财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如果甲方没有致电确认,且乙方无法按照甲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传真内容清晰并符合乙方规定的申请,乙方可以受理;传真内容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相关法律,相应基金契约或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申请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因该等原因而导致甲方申请无法进行或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收到甲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否则甲方应重新修改申请日期,并进行签章确认。

8.乙方收到甲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9.乙方处理完毕甲方的申请后,应将打印并盖章的申请回执传真给甲方,作为受理甲方申请的凭证。甲方可在t+2日9:30之后通过电话,网站或亲临投资理财中心查询申请确认结果。

10.甲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当日内,将申请表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乙方受理业务的投资理财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乙方在受理业务五日内收不到甲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乙方保留取消甲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11.乙方传真电话号码变更,将以公告和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授权经办人或传真号码变更,要提出业务申请,在乙方受理并确认后方生效。

第四条 保密事项

1.乙方对甲方的申请资料及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2.甲方应注意自身资料及信息的保密,由于甲方自己疏忽或其它原因致使资料或信息为他人利用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停电,电脑网络和/或传真设备故障,乙方对由此导致的收发信息延误或失败不承担责任。

2.乙方收到具有甲方本人或指定的经办人签章及盖有预留印鉴的传真申请,即认为此申请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及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3.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传真资料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乙方基金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4.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5.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由于在通讯中断,堵塞等情况下致使通过传真手段无法下达申请或无法进行传真确认时。

7.对于因本协议所附《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所提示的风险事故发生导致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

第六条 协议的修改,终止和解除

1.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甲方如果对于乙方的修改持有异议,应当在甲方书面公告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双方在乙方发出该等书面异议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截止日”)内未能就该等异议进行磋商或未能达成共识,本协议自截止日终止。甲方未在本款所述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修改,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2.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始无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书面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基金账户或/和直销交易账户。

(4)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退任。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法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特别条款

甲方在此确认,甲方已经阅读并理解乙方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发行公告及本协议所附《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已经充分了解传真基金交易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甲方同时确认,对于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所述乙方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通知,甲方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将不得就因任何原因未能知晓该等修改通知内容而向乙方提出指控或索赔等任何要求。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机构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

尊敬的投资者:

在您进行基金交易时,可能会获得一定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基金交易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和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说明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因此投资者需要了解并承担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会使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并承担以下风险:

1.技术风险:由于基金交易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在基金管理运作的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会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基金交易系统的瘫痪;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和基金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由此会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或您的委托无法成交。

4.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基金交易中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

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基金交易是证券交易的一种,同样蕴涵着交易风险。

由上述可见,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基金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个投资品种,同样存在着各种风险。您在进行基金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说明书并不能揭示进行基金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请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基金交易。

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电子邮件:_________

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第3篇

养老金是国家对职工的养老补贴,而退休金是企业对职工的退休补贴,可以看作是长期工作的一种奖励性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州养老金申请条件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养老金申请条件”查看!

广州养老金申请书社会劳动保险局:

本人___,性别:_,生于__年__月__日。属__城镇居民,由于年老体弱、无固定经济收入,养老问题一直没有保障,虽然目前已超过参保年龄,但我参保缴费的愿望很迫切,仍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本个自愿申请延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时间,从__年__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办理相关手续,望贵局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广州养老金申请条件缴纳社保人法定年龄60岁。总计缴费年限做到要求缴费年限且未享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待遇,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待遇。

广州养老金申请材料1.合理身份证证件

2.户口本

3.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

广州养老金申请手续在网上办理手续:

1.网上办理:申办人点一下广东政府门户网站“线上申请办理”按键后登陆,线上填好申请表格单,提交申请材料。

不合理必须填好申请报告及提交别的申请材料的,视作无效申请。

2.受理:受理单位对申办人在网上上传原材料PDF开展核查,在3个工作中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以受理决策。

状况繁杂的,在法律规定办结期限内作出决定。

3.办结:短信提醒申办人备齐需核实的申请办理原材料实体正本到页面递交核实或邮寄原材料正本递交核实,交检原材料与在网上上传PDF相符合现场给与核准单或邮寄核准单及退还原材料正本。

(仅适用根据邮政快递揽收.寄包裹,邮寄花费为申请者自付)

对话框办理手续:

1.申请办理:申办人根据当场明确提出申请书,依据规定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单位现场对申办人的资质和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开展核查,做出受理或不予以受理决策。

受理的出示《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中日内办结。状况繁杂的,在法律规定办结期限内办结。

3.办结:受理单位办结业务流程通告申办人领到核准单或邮寄核准单。

(仅适用根据邮政快递揽收.寄包裹,邮寄花费为申请者自付)

备注名称:不一样做事网站的步骤和原材料很有可能存有差别,提议申请办理前资询。

养老金和退休金的区别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实际上,所谓的“养老金”与“退休金”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然而,目前很多人都把养老金说成是退休金,事实上,这是不对的,养老金和退休金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区别,这两种退休的福利根本不在一个水平上,那么它们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首先,退休金是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职工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其对社会的贡献和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着一次性支付给货币的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是用于保障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般来说,这并不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在员工退休时会发放相应的退休金,这也算是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并且也是可有可无的,如果有,那说明这个企业的福利待遇是非常不错的,如果没有,其实那也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养老金是部级别的部分给所有满足条件的老人们的福利,养老金与我们的社保是直接挂钩的,而社保又包括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等。

实际上养老金即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全称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来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年限,或者因年老而丧失了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为了保障这一类人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此外,退休金和养老金的领取方法也不相同,养老金,只限于分期领取,直到去世为止,如果未领满10年,参保人便不幸去世的,可作为遗产由受益人也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剩余的养老金,直至领满10年为止,也都是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来领取的。而退休金的领取方式包括了两种,一种是一次性领取另外一种也可以进行和分期领取,这都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第4篇

问:社会各界特别是劳动者对这项政策十分关注,请您介绍下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对发挥失业保险功能和作用高度重视。党的十报告提出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刚刚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申领条件、审核程序、补贴标准、资金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这项政策是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的重要举措,在失业保险功能完善上迈出了扎实一步。实施这项政策,有利于激励职工提升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和防失业的功能作用。

问:请问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是哪些?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对国务院2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依法参保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这样规定,一方面,鼓励企业职工长期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权利与义务基本相适应的原则。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调动职工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有利于稳定就业、预防失业。据测算,每年将有200万左右的企业职工受益。

问:申领该补贴的程序是什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稿规定了申领程序为:第一步,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第二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第三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同时,要求各省(区、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操作办法,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方便职工,建立政策享受的直通车;二是减少中间环节,防范道德风险,确保职工本人直接受益,确保资金安全。

问: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通知》规定由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同时明确补贴标准的上限,即初级工一般不超过1000元、中级工不超过1500元、高级工不超过2000元,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工种倾斜。这样规定,有三方面的考]:一是各地基金支撑能力不同,培训费和鉴定费的标准不同,产业方向和重点不同,由各地确定补贴标准更符合当地实际。二是规定上限有利于区域间的平衡,有利于与培训补贴的平衡,还可保证基金支付安全。三是技能提升补贴是国家对职工培训成本的一种适当补贴,起激励和引导作用,不应大包大揽,企业和职工应该承担的教育、培训责任还要各自承担。

问:在文件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风险需要防范的吗?

答:目前来看,防范风险主要是基金支付风险和廉政风险。从基金支付风险来看,总体安全可控,但尚有部分统筹层次较低的地区,基金支撑能力相对较弱,《通知》规定各省要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每一个统筹地区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从防范廉洁风险看,《通知》明确规定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以及完善资金监管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责等措施。

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第5篇

2002年的“花旗事件”使我国金融界第一次深刻体会到商业方法专利对国内金融领域的深远影响。入世之后,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面临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截至2011年底,共有5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322个营业性机构。2001年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总规模只有不到33亿元人民币,而2010年底,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已达到了634.3亿元人民币,为2001年的20倍,市场份额为4.51%。与此同时,我国保险业产品竞争却日趋同质化,缺乏保险创新与保护意识,面临着竞争力下降的风险。尤其是发展保险商业方法专利领域,仍面临着巨大挑战。

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界定

商业方法是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活动或规则。但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而不受专利法的保护。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传统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形成一个包含商业思想与商业模式的系统工程。肇始于1998年的state street bank案,标志着美国正式承认了具有“实用效果”的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商业方法专利”就此确立。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因此,授权的基本条件是将商业方法与信息网络技术结合形成技术方案,突出技术特点,这是与传统商业方法最根本的区别。

作为现代服务业核心的金融业,其发展表现出业务信息化,市场一体化和规则国际化等特点。金融创新主要依赖于商业方法的更新换代,不断融入的技术创新元素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切入点。具体到保险领域,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是指那些结合数字网络经营的能够增进业务、降低成本、抵御风险、提高效率的保险商业方法。事实上,但凡保险商品的创新、行销方式或技巧的提升、风险选择机制的改善等都可以申请专利。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依技术领域可分为产品设计、营销模式、评估分析、信息管理、理赔支付和其他辅助等六类,从保险业务的各个领域为极易模仿的保险创新提供排他性法律保护,带来垄断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保险企业战略布局的有力“筹码”,不仅能助其获得保险行业的竞争主动和竞争优势,还可能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途径形成未来的行业标准,因此大大激发了企业的创新热情。

二、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人构成特征分析

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人分为保险相关机构、非保险机构、自然人三类,截至2011年底,在我国的申请总量为215件。其中保险相关机构的申请数量为52件,只占总量的24.2%,这其中还包括少量与自然人或非保险机构共同申请以及社保相关机构申请的专利;而非保险机构的申请数量高达104件,个人申请数量也有59件。这说明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积极性不强,对事关自身发展的专利战略资源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给了以科技、通讯、科研院所为主的非保险机构以及自然人提早布局的机会,进而通过转让或授权获取利益。

从国别构成上看,境外申请人占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的47%,为101件;而境内申请人占53%,达到114件,逐渐扭转过去境外申请人一家独大的局面。尽管申请量平分秋色,但境内外申请人的构成还是有很大不同。境外申请人主要是非保险机构,占其申请量的56.4%,其次为保险相关机构,占37.6%,自然人申请者寥寥无几;虽然境内非保险机构也是申请的主力军之一,但更多的是自然人申请者,占比高达46.5%。表1反映了境外申请人集中度,仅前六名的境外公司就占境外申请人申请量的52.5%,前六名的国家更是覆盖了境外申请量的86.1%,而申请2件及以上的境内申请人共11位,仅占境内申请量的28.1%,其他申请人均为单件零散申请。

申请人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1)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以非保险机构申请为主,由于商业方法离不开信息网络技术的支持,研发实力较强的非保险机构拥有先天优势;(2)境外申请人集中于少数企业和发达国家,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领域,我国面临美欧日等金融技术强国集合创新、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的“集约化竞争”,其规模远远领先于境内“散兵作战”的格局;(3)境内机构申请人比例偏低,这表明境内保险机构专利意识较弱且自身研发能力有限,同时也尚未形成与非保险机构在专利收购或合作研发上的良性互动。另外,对于集专业性和技术性于一体的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很难想象大多数申请人为自然人,因此过高的自然人申请比例可能预示着企业职务发明的流失。

(二)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变化趋势分析

1997年以前,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很少。随着其后美国法院对商业方法专利的认可及我国入世等影响,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开始逐步上升,个别年份更是由于部分申请人的批量申请而达到小高峰。这说明业界正逐步重视其潜在价值,并积极进行布局,其中,拥有成熟技术和专利战略意识的境外申请人借助各国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态度转变的契机,顺势推行“专利先行”战略。2008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加大了研发申请力度,不仅申请量一举超越境外申请人,且优势正逐年扩大。虽然专利数据割断影响了近两年的统计,但从已经公开的专利来看,优势扩大的趋势不会改变,这预示着我国保险业的竞争态势或逐步发生扭转(如图1所示)。

(三)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情况分析

专利申请只能代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趋势,然而要使其发挥更大的战略价值,还需要获得授权。考虑到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对我国保险业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以及各国对商业方法“技术性”标准的莫衷一是,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因此,215件专利申请中,视为撤回和驳回申请的专利占据一半以上,达110件,而真正获得授权的专利只有17件,占总数的7.9%。为数众多的未决专利(包括公开和实质审查中的专利)显示近年来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力度有所加强,其中近2/3来自境内申请人表明其已经在专利布局上比境外申请人更加积极。

虽然国内保险业不断扭转专利布局上的不利局面,但外资企业在专利数量和质量上仍处于优势地位。表2反映了外资企业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上的授权情况,尽管日本以14件申请排在瑞士、美国之后,但高达50%的授权率足以证明其超强的专利意识和技术实力。授权专利中有8件进行了pct申请,表明其是具有较高价值的核心保险商业方法专利,而其中大部分更是近几年才被授权,说明其技术仍较新颖,战略价值正日益显现。相较之下,来自境内的授权专利主要涉及身份认证或数据存储,多是兼顾保险业的使用,在系统性和针对性上差距悬殊。

(四)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趋势

前已述及,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可分为六大技术领域:产品设计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发

、管理新型的保险产品或保险系统;营销模式主要指基于现代技术手段的保险销售、保费支付、合同签订等与服务购买相关的方法和系统;评估分析则是为合理决策而开发的风险评估、预警以及数据分析系统;信息管理系统针对保险公司内部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计算和管理;理赔支付系统则是将理赔或支付的工作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实现高效便捷;而其他辅助系统还包括培训、绩效、防盗以及个别险种中特殊方法的应用。

在我国现阶段,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主要竞争领域集中在产品设计、营销模式和评估分析三类。这三项分别占申请量的23.3%、23.3%和19.1%,总计65.6%。其中,境外申请人凭借其先进的专利意识和技术实力已经在产品设计、评估分析领域形成优势,表明其更注重保险商业方法的整体创新和风险管控。而境内申请人对营销模式的偏好体现了国内保险业仍旧沿袭以营销渠道为主的外向式经营思路,忽略了向产品创新、风险评估等内涵式增长方式的转变。

境内申请人之所以在理赔支付、信息管理和其他辅助领域占据优势得益于大量与社保及交强险相关的专利申请,其多涉及保金支付、身份认证和车辆勘验等技术,而外资目前是无法进入这两个领域的。可见,产品设计和评估分析无疑是现阶段国内保险业需要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的领域,方能与营销模式共同组成拉动保险创新的“三驾马车”,而前两者显然更考验企业的技术实力。

三、发展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战略应对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内保险企业对专利申请缺乏重视,尚未形成有效的研发体系,更没有指导专利管理、布局、运用的方针政策,而外资企业虽然在申请总量上优势不再,但在产品设计、评估分析等关键领域的专利数量和质量优势仍旧十分明显。有鉴于此,国内保险企业宜运用基础性、防御性的专利战略来反制外资企业的专利攻势。

(一) 集思广益,为我所用

研究发现,本应作为申请主力军的国内保险企业仅有14件申请方案,创新活动极其匮乏。这与目前保险企业的研发体系密不可分,其研发项目往往由总部或各省分公司发起,绝大多数的基层员工无法参与其中。而事实上,基层员工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往往会有更多的改进意见和创新理念。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创新反馈渠道,通过论证筛选,从具有现实意义的创新意见中提炼研发项目,建立一套“由下而上”的创新体系。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国内保险企业可以成立内部创新基金,对提出创新意见、形成专利申请、成功获得授权、进入实际应用等情况实行分级物质奖励,鼓励员工提出更多更好的创新意见。在企业创新活力充分激发的同时,也应注意“为我所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较高的境内自然人申请比例可能预示着职务发明的流失,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专利归属,必要时运用诉讼来保护自身权益。

(二) 多方借力,优化配置

国内保险企业长期沿袭营销攻势和渠道扩张的发展模式,短期内不可能转型为创新驱动的技术型保险企业。但研究也表明,以咨询、科技企业为主的国内外非保险机构提出了大量专利申请,显示其对这一领域的浓厚兴趣。因此,财力雄厚的国内保险企业完全可以借力这些非保险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此便将资金、市场、技术等资源充分配置,国内保险企业也避免了组建研发部门时所面临的资金、人才、组织架构、产出效率等方面的困扰。当然,一种将保险企业的资金资源发挥到极致的专利获取战略是直接进行专利收买或以此为目的的企业并购,虽然省去了研发环节,但仍应借助专业机构对目标专利进行充分的甄别分析和评估预测,确保实现战略价值。

(三) 围而不歼,迫其授权

近年国内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迅速攀升,预计对外资企业的数量优势会逐步扩大。但应清醒地看到,外资仍牢牢掌控产品设计、评估分析等核心技术领域。要与外资企业一较高下,拥有数量优势的国内保险企业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围歼战”,该战略着眼于外资核心专利的应用和上下游产业,通过大量布局成本较小、技术较低的专利对其形成包围或牵制,阻止该专利的大规模运用。如瑞士再保险公司已获授权的“热带气旋”和“洪水”预测的两项专利,实质上都是以计算机、传感器技术为基础,在参考历年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各种变量进行概率运算。对此,国内保险企业完全可以借鉴其技术资料,对火灾、地震,甚至是与“风”和“水”有关的其他自然灾害进行同样的研发申请并将其“团团围住”,但之后却不宜贸然对其发动无效诉讼,毕竟外资企业技高一筹,且专利诉讼耗时耗力。因此,“围而不歼”,迫使外资企业进行专利授权,甚至是主动放弃权利才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