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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的含义

电力安全生产的含义

电力安全生产的含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供电;安全;管理

1农电安全范畴

随着新的农村供电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农村供电企业安全管理日益重要。由于电力特殊性,供电安全具有特殊含义,电力生产和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具有高度自动化过程;发电、供电和用电几乎同时完成。因此农村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不仅要保证企业自身安危,还应把对公众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电力企业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逐步提高电力供应可靠程度,避免因停电对社会造成影响和危害。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和 发展 不均衡性的影响,目前电力系统的设备还存在很大危险性,对公众来说就是一种威胁;电网情况也不容乐观,在农村单一线路供电的情况还普遍存在,抵御环境因素破坏的能力还不高,供电可靠性有待提高。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对电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农电安全管理必须努力避免电网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因此农电企业安全管理概念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供电安全包含全社会供电可靠性管理,狭义供电安全只针对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

综上所述,农电企业安全管理主要集中在人身、电网、设备和施工作业安全四个方面。同时农电企业生产场所点多面广,发生 交通 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几率也很大。安全管理工作可细分为人身、设备与电网、消防、交通和施工作业安全五个部分。关于电网事故,现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虽明确了概念,但从目前电网和设备状况看,电网事故往往是由于设备事故引发的,可按照社会认同的标准列入设备事故范畴,而且设备事故也应根据设备损坏的程度来衡量。现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虽明确其“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但作为行业标准,按照我国立法原则,又不能不被法院采信为证据。因而其届定的电网和一部分设备事故对于供电企业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在现阶段,农电企业应把电网事故细分,把可靠性管理纳入安全管理范畴,统一管理,区别对待。同时农电企业安全管理应更注重防范社会普遍关心的人身触电伤害、违章作业伤害和家用电器损坏问题,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作为事故进行处理。

2供电安全与经营生产的联系

农电企业如其它企业一样追求的目标是企业效益最大化,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加强农电企业安全生产,可降低企业风险,改善与政府、员工、民众的关系,提高企业声誉,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将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保证和基础,也是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农电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还必须进一步增供扩销,而增供扩销的基础就是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对于农电企业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电力安全管理包含发电和供电两个环节,而且使用同一标准,运用同一方法。在发电和供电实践过程中,电力安全管理深入到设备环节,强调保证体系与监督体系的运行,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了很好作用。从整个企业管理角度看,安全管理只是其中一个分项,而安全管理又必须对安全生产进行宏观控制,管理矛盾较突出。就目前农电系统中,安全监督部门多为监督与管理的双重职能。如一味强调纯监督职能,工作就会显得空洞,且缺乏力度,造成事前控制工作缺位。因此农电企业作为纯企业运作后,应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活动中,制定新的管理流程,使安全监督部门在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些重要环节上能实施监督。

3主要的实施方法

随着 现代 社会高速 发展 ,社会和人们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电能是现代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原动力,其特殊的 自然 属性主要体现在不可或缺性和生产与使用的同时性上。因此农电 企业 生产的重要性更显突出。对这一点,电力部门较早地有明确认识,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安全管理理论,即电力系统传统安全管理的“三大机制、四大体系”。三大机制即安全生产的运行、约束和动力机制,“三大机制”是通过电力生产的规章制度、 教育 培训、严格管理、文化建设等长期工作实践形成的,是电力安全生产的长效运行机制;“四大体系”即党政行政第一负责人为首的生产指挥体系,与行政机构设置相同。并设专门分管副职具体负责;以党委书记为首的思想 政治 工作保障体系,与党群系统机构设置相同,包含工会及共青团机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保障体系,主要由技术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和各基层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以上级安全监督部门为首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包括各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和专责安全监督员。目前强调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两大体系,实际上是把安全生产的三个保障体系统称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但三个体系都应该充分发挥作用。

4生产技术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在农电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活动中,有大量工作依赖于生产技术,从供电企业安全管理内容上看,人身安全、电网安全和设备安全都与生产技术有关。要降低人身事故风险率,除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外,还应在设备改造上多下功夫,尽量减少避免装置性违章,提高电气设备的绝缘防护能力,降低电气设备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威胁程度;在电网安全和设备安全以及供电可靠性方面,更是与生产技术息息相关,从电气设备和电网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各环节上,都必须以安全可靠为出发点。由于电力行业属于高度危险行业,日常工作中大家都习惯于将安全与技术统筹进行考虑,有时甚至会将两个概念相提并论,等同看待,虽然这种做法有时准确,但也充分说明安全生产与生产技术的紧密联系性。从农电企业安全管理的主要方法上看,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开展安全大检查、实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管理等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生产技术的保证。在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中,安全性评价、危险点控制、标准化作业等实际上大量的工作都是由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来完成的。所以安全技术与生产技术之间是既区别又联系的,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技术理论以及安全管理有关原理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加强。

电力安全生产的含义范文第2篇

电信企业属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建设,是国家信息化的基础,既担负着国家通信的重要职责,又承担着普遍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直接决定了电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这是由电信企业的职能决定的。电信企业既担负着国家通信的重要职责,又承担着普遍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既是构成国家信息化的基础,又是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电信企业的安全就是整个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安全!

其次,电信企业的安全是全面保证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电信企业是国家信息传递的中枢,国家信息安全以及金融,保险等部门的生产经营无不都依赖和依托于电信网络的安全和稳定。

再次,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是电信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和发展的根本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有稳定安全的生产环境,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最后,全面落实电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对企业,对员工的一种责任,更是对国家,对社会的一种义务。

二、电信企业安全生产的特征

电信企业安全生产主要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多样性。影响电信企业安全生产的因素复杂,安全隐患事故更是多种多样,既有通常所说的消防安全,又有由通信网络、通信设备等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

(二)、连带性。电信企业全程全网作业的特点表明每一项工作的完成都需要全网的协同配合,每一个电信企业都是这一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安全事故的出现,无疑会对这一网络中的其他企业形成连带影响,进而影响到全网的安全和效率。

(三)广义性。电信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安全生产含义的广泛性。电信企业的安全既包含一般意义上的消防安全因素,又包含有通信网络安全以及企业保密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济性。电信企业的资产是国家的资产,努力使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的目标是电信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电信企业的特殊职能和特殊地位赋予了其开展安全生产的的特殊意义,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企业、对国家、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一个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电信企业安全生产的落实

(一)、电信企业安全生产,抓制度落实是根本。

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意义,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安全意识。宏观上要加强对国家安全法,保密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微观上要认真执行企业制定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程和业务操作流程,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必依,落实制度必严,违反制度必究”,做到令行禁止。二是要将这些制度和措施落实贯彻到企业生产活动中去,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使企业安全生产与企业的经营工作同布置,同安排,同落实。三是按照“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要求,与企业相关责任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使企业安全生产权责明确,层层落实和层层管理。六是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将企业安全生产与个人绩效考核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使企业员工对企业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使之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享其利,负其责。

(二)、电信企业安全生产,抓教育培训是途径。

隔行如隔山。企业安全生产的落实有赖于员工安全素质的提高。一是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员工保密教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观念,二是加强对员工消防技能的培训和学习,对企业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消防安全、消防器材、消防自救等方面系统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三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单位的联系和交流,聘请他们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努力健全企业安全工作监督预警机制。四要利用局务公开宣传栏,自办小报等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宣传和引导,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案例分析讲解、参观教育等方式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工作。

(三)电信企业安全生产,抓队伍建设是关键。

一是根据企业实际组建一支素质过硬的企业业余消防队,按照“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严格要求,平时加强安全训练和实战演习,使企业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二是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应多听听企业员工群众对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开展“我为安全献一策”的活动,集思广益,让全员参预企业安全生产,举行安全生产可行性建议竞赛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三是要在企业内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切忌走过场,走形式,虚张声势,通过树立安全生产典型事迹,巧妙运用榜样的表率作用的感染力量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

(四)、电信企业安全生产,抓硬件设施建设是基础。

一是努力加强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在企业的重要部门和重要地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二是加强对企业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预检预修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三是建立企业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企业安全集中监控中心,以科技的力量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建立企业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方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力争把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电力安全生产的含义范文第3篇

(石河子大学农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0)

摘要:以石大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帝利安”土壤改良剂为研究对象,采用大田试验的方法,分析了“帝利安”对盐渍化土壤理化性质、养分含量及棉花产量的作用效果。结果表明,施用“帝利安”土壤改良剂可有效改善土壤理化性状,表现为土壤容重降低0.22%,pH降低1.67%,电导率降低17.24%,提高了盐渍化土壤有机质、碱解氮、速效磷和速效钾的含量,籽棉较对照增产2032.1kg/hm2,增产率达37.1%。

关键词 :帝利安;土壤改良剂;盐渍土;改良效果

土壤盐渍化是世界性的土壤退化问题,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粮农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全球盐碱地面积已达9.5×108hm2,且每年以(1.0~1.5)×106hm2速度增长。其中,我国盐碱土面积为3.7×107hm2,几乎遍布全国[1]。开发利用盐渍化土地资源现已成为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与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对我国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针对新疆农业生产情况及土壤盐渍化特点,以石大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帝利安”土壤改良剂为研究对象,通过大田试验,验证“帝利安”土壤改良剂在盐渍化土壤中的施用效果,为指导当地盐碱土壤改良与农民科学施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1材料和方法

1.1试验地点

试验于2013年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进行,地理坐标为北纬44°29′,东经86°28′,海拔393m。试验地面积4hm2,土壤类型为壤土,前茬作物为棉花,4月16日(播种前)取样化验,土壤0~30cm平均土壤容重1.62,碱解氮31.928mg/kg,速效磷23.544mg/kg,速效钾287.686mg/kg,有机质9.451mg/kg,电导率1831.1μs/cm,pH值8.63。

1.2试验材料

供试产品为“帝利安”土壤改良剂,由石大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供试棉花品种为新陆早48号。1.3试验方法

试验设2个处理,处理1为常规施肥下使用“帝利安”土壤改良剂,在出苗水和第2水时分别滴入1kg/667m2和3kg/667m2土壤改良剂,总施用量为4kg/667m2;处理2为对照处理,常规施肥。处理与对照常规施肥用量及其它田间管理措施均相同。

2结果与分析

2.1“帝利安”对土壤pH和电导率(EC)变化的影响

2.1.1对土壤pH变化的影响

pH是土壤重要的基本性质,也是影响土壤肥力的因素之一。它直接影响土壤养分的存在状态、转化和有效性。pH对于盐渍化土壤具有更大的意义[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对照(CK)处理土壤改良前后pH值降低了0.09,相对降低量为1.04%。施用“帝利安”土壤改良剂后,土壤pH相对降低量为1.67%,由此可见,“帝利安”土壤改良剂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土壤的pH值。

2.1.2对土壤电导率(EC)变化的影响

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溶液的含盐量与电导率(EC)呈正相关,因此,土壤浸出液的电导率数值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土壤含盐量的高低。从表1可以看出,施用“帝利安”改良剂后,土壤电导率有所下降,下降了17.24%,对照(CK)电导率下降了9.95%。

2.2“帝利安”对土壤理化性质及肥力的影响

土壤容重是一个反映土壤质地、结构性、松紧度和通气状况等的重要参数,结构好的土壤容重小。由表2可以看出,与对照(CK)相比,施用“帝利安”土壤改良剂后,土壤容重有一定的降低,下降幅度为0.22%。

土壤中有机质、氮、磷、钾含量的高低是衡量土壤肥力高低的重要指标,对土壤盐分的组成和性质、盐渍土的改良产生重要影响。由表2可以看出,施用“帝利安”土壤改良剂的土壤有机质、碱解氮、速效磷、速效钾含量均有所增加,有机质增加11.88%,碱解氮增加6.83%,速效磷增加24.99%,速效钾增加9.23%。

由上述结果可知,通过施入“帝利安”土壤改良剂,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土壤容重,提高土壤有机质和速效养分的含量,促进作物的生长发育。

2.3“帝利安”对棉花产量的影响

棉田施用“帝利安”土壤改良剂后,棉花收获株数、单株铃数、单铃重等产量构成因素比对照有不同程度提高,这表明土壤改良剂通过对棉田土壤环境的影响,保证了棉花的生长和产量的提高。由表3可以看出,收获株数“帝利安”处理要比对照明显增多,籽棉单产增加了2032.1kg/hm2,增产率达37.1%。

3小结

(1)通过施用“帝利安”土壤改良剂可降低盐渍化土壤容重、pH和电导率。施用后,土壤容重降低0.22%,pH降低1.67%,电导率降低17.24%。(2)施用“帝利安”土壤改良剂可改善土壤理化性质,提高盐渍化土壤中有机质、碱解氮、速效磷和速效钾的含量,促进棉花的生长发育。(3)施用“帝利安”土壤改良剂可有效增加棉花收获株数、单铃重,与对照处理相比,棉花籽棉单产增产率达37.1%。

电力安全生产的含义范文第4篇

Abstract: Rural power supply enterprise can obtain better economic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the key lies in the rural enterprise can handle the safety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management of three aspects of the relationship and the key emphasis in work, based on these three relations are analyzed.

Key words: rural power supply management; safety;

中图分类号:U223.8文献标识码:A

1农电安全范畴 随着新的农村供电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农村供电企业安全管理日益重要。由于电力特殊性,供电安全具有特殊含义,电力生产和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具有高度自动化过程;发电、供电和用电几乎同时完成。因此农村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不仅要保证企业自身安危,还应把对公众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电力企业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逐步提高电力供应可靠程度,避免因停电对社会造成影响和危害。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和发展不均衡性的影响,目前电力系统的设备还存在很大危险性,对公众来说就是一种威胁;电网情况也不容乐观,在农村单一线路供电的情况还普遍存在,抵御环境因素破坏的能力还不高,供电可靠性有待提高。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对电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农电安全管理必须努力避免电网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因此农电企业安全管理概念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供电安全包含全社会供电可靠性管理,狭义供电安全只针对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 综上所述,农电企业安全管理主要集中在人身、电网、设备和施工作业安全四个方面。同时农电企业生产场所点多面广,发生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几率也很大。安全管理工作可细分为人身、设备与电网、消防、交通和施工作业安全五个部分。关于电网事故,现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虽明确了概念,但从目前电网和设备状况看,电网事故往往是由于设备事故引发的,可按照社会认同的标准列入设备事故范畴,而且设备事故也应根据设备损坏的程度来衡量。因而其届定的电网和一部分设备事故对于供电企业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在现阶段,农电企业应把电网事故细分,把可靠性管理纳入安全管理范畴,统一管理,区别对待。同时农电企业安全管理应更注重防范社会普遍关心的人身触电伤害、违章作业伤害和家用电器损坏问题,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作为事故进行处理。

2农村电网安全

乡(镇)供电所管理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应为:10kV线路、配电变压器、380/220V线路、低压配电装置等的供电设施。农村电网应从规划设计、施工架设、运行、维护、检修等方面着手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稳步推行现场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作业。 对农村电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以及检修、变更、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农村电网在规划设计中一定要按照《安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相关规程为原则,搜集有关设计资料,写出初步设计说明书、投资概算、动工图纸、负荷预测、施工方案等。农村电网在施工中,一定要按照《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认真组织,精心施工,严格执行“二票三制”,强化安全管理,完善施工监理,通过制定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规范施工现场人员行为,加大违章考核力度,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农村电网竣工后,要组织验收,对所施工的设施要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规定,特别是电力线路的线间距离、交跨距离、对地距离要符合规定。在从事农村电网运行、维护、检修的工作中,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和高空跌落事故,实行“五步作业法”,能够推动全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新局面,提高农电安全管理水平。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乡(镇)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乡、村、户三级电力设施保护组织,达到保护电力设施的目的。

管理好农村电网,是农村供电所现场安全工作的重头戏,网上设备的运行缺陷,严重威协着农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它是安全生产活动中最大的拦路虎,为止,要打掉这只拦路虎,首先必须舍得投入资金,做好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并及时消除设备的运行缺陷,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其次严把新建设施的质量关,建立严格的交接验收制度,把事故隐患消灭在农村电网建设的初期。

电力安全生产的含义范文第5篇

    电与人类生活紧密相联,电在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时电也侵害人们的一些权益,这就产生一个法律问题——①电产品侵权责任。笔者试就电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和特征、构成要件及在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谈一些浅见拙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一)对电的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目前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②“电是指有电荷存在和电荷变化的现象,电是一种很重要的能源,广泛用在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如发光、发热产生动力等。”第二种观点认为,③“电是物质中的一种能,但通常所称的‘电’实际上是指定向流动的电荷,即电流。不过,法律上所指的电,并不是一种物理现象,而是指与电有关的行为,包括发电、输电、变电和用电。”第三种观点认为,④“电是实物中的一种属性。……电是依附在物体上的,因而把它称为电荷,……。电荷周围存在着电场。运动时还有磁场。随着人们对电的本质、特性和控制方法日益了解和掌握,电在生产、生活和科学实验中的应用也日益广泛。”第四种观点认为,⑤“电属于民法中‘物’的范畴,尽管电是一种无形的物质,只能通过使用才能体现其效力,它仍然是一种‘物’。”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是从各种不同角度,对电给予了不同的解释,从电的广义方面理解,这四种观点,就是电含义的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电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及特征。电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及危险的电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管理者等及与电产品有特定联系的人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笔者认为,电产品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产品侵权责任。电是人类制造的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可以看出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是一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作为在生产、生活等领域使用的电,完全符合这些条件。它不是自然物,它的制作、销售过程是发电、变电、输电、用电的过程。如水电、火电、风电就是通过科学的设备、先进的技术,将水、火、风制作成电,再通过特定市场进入生产、生活、科学实验等领域,这就是销售。所以电引起的侵权责任是一种产品侵权责任。

    2、它是一种危险责任。众所周知,电是一种危险物质。无论是高压电还是低压电,人们若不能科学利用和合理操作或者使用不当,就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如某县二000年发生触电事故32起,伤害人身的有28起,造成财产损失有4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将高压电作业界定为高度危险作业。可见,电是一种危险物质,因此,由电侵权产生的责任是一种危险责任。

    3、它是一种物件替代责任。因为电是一种物质,所以电对人或财产造成的损害,电本身无法承担责任,而是由与电有特定联系的人承担。

    二、电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电产品侵权责任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电产品有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称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界定为:“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所谓电产品缺陷是指在发电、变电、输电、用电等过程中,有不符合电产品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或一般标准而存在的危险及高压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电产品的质量标准亦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设施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

    笔者认为,电产品缺陷可以分为设计缺陷、经营缺陷和高压缺陷三种。

    所谓设计缺陷是指发电、变电、输电、用电的设施及安装不符合标准而存在危险。由于电产品是一种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产品,故应对电产品设计缺陷作广义理解,对电产品经营人作严格要求,如对用户的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电产品安全地在符合标准的设备上运行,对正在使用的电用设备存在老化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其他设计的缺陷,应督促其更换或改正,若放任继续供电,应视为电产品存在设计缺陷。

    所谓经营缺陷是指经营者对电产品中存在的危险,没有向电产品消费者或第三人明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笔者认为,只要电产品经营人没有按法律法规界定的标准、电力行为标准或一般标准履行告知和明示义务,就属电产品的经营缺陷。

    所谓高压缺陷是指一千伏以上等级的高压而存在的危险。因为高压电对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这本身就是一种缺陷,所以不应以高压电产品有无其他缺陷为条件,只要是高压电产品就符合电产品缺陷这一构成要件。

    我国供电企业的电产品存在缺陷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电产品存在的缺陷比较明显,也比较突出:一是供电企业没有建立依法平等指导用户安全用电的制度,即没有采取多种方式履行法定的明示及警示等义务,避免危险的发生;二是对基层用电村、用电企业等用电组织没有严格执行合格电工人员上岗制;三是没有建立定期检查用户电力设施、设备制度,致使电产品在不符合标准的设施上运行而发生事故。前三种缺陷可以理解为电产品经营缺陷,后一种缺陷可以理解为电产品设计缺陷。这些缺陷是我国触电事故或电产品事故多发性的根源。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供电企业与用电户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从法律意义方面理解,供电企业与用电户是平等的主体,但由于我国供电企业是国有企业,且处于垄断地位,使供电企业与用电户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如不少法律法规将供电企业应向用户履行的明示告知及警示义务界定为行政管理上的教育宣传职责。

    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将供电企业应履行的经营义务与电力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之责混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没有设立标志导致电力事故的发生,应由电力管理部门还是供电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就会产生争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来理解应由供电企业承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来理解就是电力管理部门承担责任。这样,就出现了职责和义务不清的现象。

    三是机构不健全。我国基层电力企业与电力管理部门大多数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政企合一的模式,致使对应由企业履行平等的法定义务与行政部门履行不平等的行政管理之责产生认识上的混同。如在一起非法侵占输电线走廓建房而发生触电事故的案件中,依照法学理论的观点,供电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又缺少法律依据,某法院认为供电企业与供电局是一个单位,就以供电局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而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在电产品的管理及经营体制上应实行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彻底分开,在立法上从 ⑥“加重社会责任的理论”的角度,严格界定供电企业的法律地位,并对供电企业承担经营电产品的义务应作全面严格的明确界定,确保供用电安全,预防电产品侵权事故的发生。同时为司法实务准确处理电产品侵权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有损害事实。电产品侵权的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包括致伤、致残、致死;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只要造成损害就构成这一要件。但高压电产品侵权责任中,由于高压电具有高度危险性,还有一种特殊的损害事实或称将会发生损害事实,只要出现损害的危险,损害结果还没有发生,也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三)存在因果关系。是指电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电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对非高压电产品的因果关系,一般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为,损害是电产品的缺陷所致,但高压电产品的因果关系,因专业性强,设计缺陷致害原因不易证明的,损害结果可能是电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所致,应由电产品责任人证明该损害不是电产品缺陷所致或这种可能性不能成立。

    三、在司法实务中处理电产品侵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综上分析,电产品侵权责任不是高度危险侵权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简单合并,而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运用这一理论处理案件时应严格区分高压电产品与非高压电产品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的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这是关于高压电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但是高压电又具有产品的性质,故不宜将高压电产品责任人限定为设施产权人,还应包括供电人或管理人及其他与高压电产品有特定联系的人。对非高压电产品侵权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在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产品侵权责任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相应法规。

    注释:

    ① 笔者根据电具有产品性、危险性的特点,为司法实务中的“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了一个学术名称——“电产品侵权责任”。

    ② 198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现代中国汉语词典》第243页。

    ③ 齐修撰写的《电力法并未改变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2000年7月5日《人民法院报》理论版载。

    ④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辞海》(1979版)缩印本第1372页。

    ⑤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第1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