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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范文第1篇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2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总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闲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它的闲置就不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无法从资金周转中获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不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只有进行投资使用,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的投资运用,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转的关键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原则,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办法风险小,收益可靠稳定,但存在资金收益低,摆脱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危险.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给予失业保险基金以优惠利率,要超过物价指数,才能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利息.而且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不存在什么风险,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应该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第三,成立社会保障银行,专门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进行投资融资世界各国在社保方面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独立于各级政府,实行董事会制度,由政府、劳工、社保三方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专家.同时建立其监督审查制度,保证基金运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将一些有相当收益水平、风险小的项目优先照顾社会保障银行,此外在投资盈利的所得税方面,政府也要给予优惠.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内容失业保险金主要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失业培训,具体说: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还不够全面,应增加:(1)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让双方都失业的夫妻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用;(3)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如: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发放.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基金管理就业保障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障在维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反思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范文第3篇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个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精神,结合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清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3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1993〕76号)下发后,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参加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垫付的离退休费,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劳动部、财政部等12个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下发后,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富余职工支付的在岗培训和转业培训费用,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凡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担保、抵押一律无效,立即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原来所属的经济实体债务的经济连带责任,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原来所属经济实体的债务。

四、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的利益,取消财社字〔1998〕52号第六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现明确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均要按照财社字〔1998〕5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处理办法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两项基金。已经转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按本条规定坚决纠正。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相关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全市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额调剂的原则实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业务办理。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协同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失业保险基金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属地政府为失业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市政府将失业保险责任目标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逐步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和失业调控机制,实行动态分析监测,并制定相应预案和措施。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各县(市、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25日前划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月末将失业保险费转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当月支出计划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转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出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收到拨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进行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留存相当于1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

第十二条市本级和各县(市)的失业保险历年滚存结余和应收未收的失业保险欠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审计后,纳入市级统筹基金范畴,暂留存市本级和各县(市)。动用留存基金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动用留存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定额调剂,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200%;调剂后有缺口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级政府筹集资金解决。

使用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

(三)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应缴2%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四章失业保险业务经办

第十六条每年7月1日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统一规范业务经办。失业人员登记接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以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为保证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将准备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情况提前2个月预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提前介入预审档案。凡一次性接收80名以上(含80人)失业人员,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一线工作法”,积极深入参保单位,现场为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的无缝衔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第十九条接收失业人员在20人以下,参保单位报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经专职审核人员审查,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接收手续。一次性接收失业人员超过参保单位职工总数10%或20人以上(含20人)的,由专职人员审核档案,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备案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重组改制或关闭破产移交失业人员时,需提供改制、破产批文及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并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备案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及职工、失业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保工程”要求,使用统一社会保险业务软件,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共享、信息联网,全面提高失业保险业务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范文第5篇

一、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实施细则不够完善。我国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以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法律基础,但是其大部分条款都与《失业保险条例》保持了一致,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和支出并没有详细说明,特别是失业保险如何促进就业的问题没有提及,其实施细则还缺乏完整性。

2.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社会保险法》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际上通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务员、自由劳动者、临时雇佣者、季节工、农业工人、家庭工人和家庭佣人,以及不曾有过职业的毕业学生和失业青年等。可以看出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仍不够广泛,主要有三种人群没有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农民、大学生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3.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存在的问题。(D基金统筹层次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正式形成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从1999年以后,我国将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到了地市级统筹,但是目前为止,市级统筹仍然没有完全取代县级统筹,市级统筹推进缓慢。2006年的劳动保障部和2010年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曾先后文件,动员各地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地市级统筹,但是效果不显著。因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在统筹层次上也明显偏低,导致失业保险资金分散,管理成本较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很低。(2)基金筹集水平偏低。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三方负担,用人单位负担工资总额的2%,员工个人负担工资的1%,当失业保险出现赤字时,政府给予紧急援助,但是,至今为止运行的失业保险政策使基金出现了大量的结余,政府实际上没有补贴。从世界范围来看,英国由雇员和雇主各分担失业保险税的一半,政府补贴双方负担总和的三分之一;德国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占总额的75%,其余由政府进行补贴,其失业保险费率在6,5%左右;美国失业保险税率逐步提高,目前约为6.2%。从失业保险基金来源看,虽然我国也是实行三方负担模式,但是失业保险费率比发达国家偏低,缴费比例也不合理,没有明确政府负担比例。(3)费率设计责权不对等。我国失业保险金费率对于不同企事业单位都是统一的。而不同的行业其失业风险也不同,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征缴,可能造成失业风险小的企业因为就业人员多而支付过多的失业保险费;失业风险大的企业因为解雇人员多,造成了大量失业,但是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却过少。这样,加重了失业风险小的企业负担,影响其缴费积极性。

4.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不合理。(1)给付期限过长。自上个世纪7O年代以来,国外的主流做法是尽量缩短给付期限,大多在三个月到一年之问。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期限过长,最长为二年。一方面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可能会造成基金的入不敷出;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失业者的依赖心理,产生道德风险。可能会出现一些失业者依靠失业保险金生活而不积极寻找工作,甚至可能有失业者从事有收入的工作而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2)支出结构不合理。在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直接的失业补贴比较多,促进就业部分的比重还比较低。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2007年、2008年分别为217亿元、254亿元,其中直接的失业补贴支出分别为129亿元、139亿元,占总支出的60%、55%。同时,我国失业保险的基金总额增长迅速,而对救济人数和保障进行了比较严格的控制,因此导致大量基金结余,且结余连年递增。2008年全国失业保险金的累计结余已经超过1300亿元,2009年这一数字超过1500亿元。而大部分国家的失业保险金都实行现收现付方式,因此一般不需要大量结余,大体能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一方面用于生活保障部分比重过大,而促进就业部分的比重偏低;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在总量上并不算多的情况下却有太多结余,导致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低下,浪费现象严重,同时也违背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宗旨,促进就业功能弱化。

5.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功能弱。我国《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对促进失业者再就业对、失业者进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介绍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甚至呈弱化趋势。从《失业保险条例》的内容来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就业促进方面非常被动,功能弱化,具体有二个方面的表现:首先,缺乏促进就业的具体措施。条例第一条就规定立法宗旨为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并没有关于促进就业的相关内容,仅仅在第十条粗略地规定失业人员领取职业培i)1~u介绍补贴,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第二,该条例没有对国家和政府的就业促进职责进行规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对促进就业的认识不充分,无法向失业者提供高质量的再就业服务。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仍然以暂时性、低层次的失业者生活保障为主,促进就业功能显著滞后。

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1.健全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实施细则。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立法在内容上规范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相关实施细则,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现实制定,尽快制定一部比较完善、可行的《失业保险法》。在立法宗旨上,《失业保险法》应该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强调促进就业功能;在立法原则上,失业保险制度要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具体内容和措施上,比如在适用范围、费率水平、支出结构、给付条件与标准、给付期限等相关内容做具体细致的规定;除此之外,失业保险制度还应该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机制,特别是要与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以及促进再就业配套法规的完善等。2.进一步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不够。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基本上是覆盖全民的,美国、英国、德国失业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全部劳动力的74%、86%和68%。2009年底,我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27亿人,仅约为城镇就业人员3.12亿人的40%,为全国就业人员7.8亿人的16%,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覆盖水平;《社会保险法》对于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但也仅仅是覆盖了所有“职业”人群,农业劳动者、公务员以及未能及时就业的大学生群体仍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对于这些群体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尽快将其纳入其中。

3.改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1)提高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在全面实现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实现省级统筹:当失业保险成为国家独立的立法时,实现中央政府统筹。众所周知,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越高,其统筹区域就越广泛,基金聚集量越大,风险承受能力越强,调剂互济作用就越能得到保障。以此来有效克服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过低带来的地区发展不均衡,基金调剂互济功能弱,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2)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提高了失业保险的立法层次,这为失业保险税的开征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制定失业保险税,对税率设计、征税对象以及税收的管理使用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可以选择若干地方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向全国推行。同时,提高失业保险费率,加大政府投入。从我国失业保险运行情况来看,虽然失业保险金有所结余,但是我国的就业压力仍然很重,失业问题会更加突出,失业保险基金的规模仍然不能满足需要,随时可能出现收不抵支的问题。有学者估算我国的失业保险缴费率需要维持在职工平均工资的8%左右。由于我国企业的各项负担已经很重,加上经济效益普遍较低,很难承担更高的失业保险费用:而个人的收入水平有限,医疗、养老、住房等压力巨大,显然也无力承担过重的费率,因此需要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3)实行差别费率。应该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失业风险来确定其所应该承担的失业保险负担。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上,可以在维持现有总缴费水平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失业风险的大小实行浮动费率,浮动部分的费率由企业负担或者受益。浮动费率的多少可以根据一年来企业解雇员工的数量来确定。如果企业一年来解雇的员工数量超过一定比例,则需要相应提高其失业保险费率;如果企业一年来解雇的员工数量低于一定比例,则失业保险费率相应下调。这样,既有助于完善失业保险费率存在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稳定就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