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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服务

失业保险服务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多种形式就业,促进我市城镇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1]2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在失业人员第一个工作日前,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人员的《失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证》上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对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时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予以封存,并在《失业证》上加盖封存章。用人单位持《失业证》提取失业人员档案的同时交回《失业证》,对已加盖了失业保险金封存章的《失业证》应装入失业人员档案。

二、规范应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后,应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失业人员到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失业人员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连同失业人员申报资料及《失业证》,经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收回《失业证》,由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并将失业人员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管理失业人员及符合“4045”条件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后,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协保人员的《协保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全部收回,到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纳入就业管理,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政策性补贴时,应持有关资料和收回的失业、协保人员的证、卡,交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存放。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协保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予以封存。失业、协保人员终止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还其《失业证》或《协保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并通过计算机系统恢复失业、协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信息。

四、规范个人从事非正规就业项目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服务项目工作的,由本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报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核发《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书》,享受非正规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终止从事非正规就业项目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回《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书》,重新核发《失业证》。

五、规范其他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管理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就业或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都应纳入就业管理。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临时用工通知单》,并在《失业证》上做好就业去向记载,同时通过计算机系统将失业人员基本信息从资源库转入“非正规就业库”,纳入就业管理。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其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并在其《失业证》上做好封存记载。失业人员终止从事灵活就业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负责通过计算机系统将失业人员基本信息从“非正规就业库”转入资源库,纳入失业人员管理。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恢复其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六、规范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对正在参加社会保险投保的失业人员进行分类清理。凡是已参加社会保险投保、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失业人员,应抓紧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纳入就业管理;其中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收回《失业证》妥善保管。

七、工作要求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失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本辖区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要从制度上和手续上加以规范。对在动态管理中已隐性就业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手续,纳入就业管理;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对以前已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从业并正在领取政策补贴的“4045”等就业弱势群体,在申报9月份政策性补贴时,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全部收齐失业、协保人员的证、卡,集中上缴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保管;对因收取失业、协保人员证、卡时,不愿再从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失业、协保人员,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将这部分人员作为无就业要求人员管理。同时,对失业期间投缴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政策 宣传,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集中时间于10月份集中时间开展分类清理,按月反馈清理结果,使我市的失业人员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2篇

关于贯彻《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意见

1993年2月,市政府颁发了《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25号),建立了我市企业职工全方位、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一年多的实施运转,总的情况良好,保障了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对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41号)和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第11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重府发〔1993〕25号文件规定要求,凡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对象,必须向其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投保。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对象,进行清理,把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对象全部纳入。

二、强化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和征收工作。凡属应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对象,都必须按重府发〔1993〕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专业银行按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委托收款书,将失业保险费视为工资性质,按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失业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对单位逾期缴纳或者拒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补足应缴纳数额外,从逾期或者拒缴之日起,按应缴纳总数计算,每日加收1‰的滞金,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必要时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收的滞纳金并入基金。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颁发或者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抄送当地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有权定期对辖区内有关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进行核查,被核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请算组织应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单位欠缴或所借的失业保险费用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与职工工资同一顺序清偿。

五、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编制预算、决算方案,经同级劳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级预算、决算,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基金及失业保险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六、失业救济金等待遇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市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并根据社会救济金额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额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住院费用可给予审核报销。具体发入标准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死亡的,其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仍按我市原有规定执行。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失保险待遇:

(一)经单位同意自愿退职的;

(二)经单位同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参军、升学或者出国定居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服刑的;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3篇

一、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管理与职业介绍再就业援助有机结合,搞活劳动力市场,促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针对相当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就业欲望不强、影响实现再就业的情况,我们在1998年就作出相应的管理对策,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后,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将求职资料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资料库,并在《失业证》上记录求职登记情况作为申领失业保险金依据。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必须持《失业证》和《失业职工救济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两次,求职情况记录在《失业职工救济证》求职登记栏内,以备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检查。为使这项管理制度易为失业人员所接受,变被动求职行为为主动求职行为,近年来,我们将这项管理制度与再就业援助免费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不管次数多少、时间多长,所有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现场招聘集市择业、职业指导服务全免费。实施这项管理与免费服务措施以来,到市中心劳动力市场求职的失业人员逐年增多,每年接受免费委托职业介绍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过万人,接受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服务的失业人员超10万人次。市职介中心每天接待失业登记和委托求职服务的失业人员过百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举办的现场招聘集市失业人员现场求职近千人,劳动力市场供求活跃,人气较旺,真正有市有场。据统计,近两年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援助服务23652人,提供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援助服务23万人次,援助免费金额达290万元。

二、将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项目结合起来,鼓励和吸引就业难人员参加转业训练,提高其再就业竞争能力

为使失业人员提高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我们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除应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外,还应到就业训练机构参加转业训练,以培训记录作为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依据。为配合这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筹集市级再就业基金和再就业培训资金,设立了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项目,规定失业职工凭《失业职工救济证》,就业难人员凭《失业证》可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每一个失业期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援助优惠。目前,我们开设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专业有20多个,失业职工和就业难人员按照市场就业的需求自愿选择培训项目和专业,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就业训练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并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近两年来,我们共投入转业训练培训经费150万元,免费培训失业职工和就业难人员3600人,其中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有1440人,就业率达40%。

三、将失业人员学习教育管理与群体职业指导服务有机结合,促进其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就业形势的要求,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

为帮助失业人员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前几年,我们每月定期举办一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学习班,每期学习班人员为200-300人,时间3天,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都要参加学习。学习班主要传授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失业保险有关规定,运用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教育失业人员,使其遵守国家失业保险管理规定,为使这项管理与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从2002年开始,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紧密配合,将每月一次的失业保险学习教育班与群体职业指导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学习班上增加职业指导服务内容,由职业指导人员对失业职工进行就业形势、就业观念、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情况、求职技巧、创业等方面知识的指导,现场解答失业职工在再就业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这种管理服务方式,使大多数失业职工尤其是年龄偏大、就业观念较陈旧的就业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针对部分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隐性就业难于管理的问题,我们根据再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将原来每月一次的失业保险学习教育班改为失业职工职业指导服务教育班,时间从原来的3天增加到10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必须参加学习,接受职业指导服务。这种形式的职业指导班,内容丰富多样,既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讲解,又有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既有本市就业形势、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指导,又有全国再就业形势、再就业典型影视资料宣传;既有求职技巧指导,又有开业、创业知识讲授;既请劳动保障系统专业人员讲课,又请工商、税务等部门专家对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开业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知识进行指导;这种班自开办以来,既收到群体再就业指导效应,又促使200多名领取失业保险金隐性就业人员浮出水面,主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全市实现再就业并主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2800人,大大减少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降低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四、将失业人员群体职业指导与一对一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相结合,兼顾群体普遍情况和个体特殊情况,促进就业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我市在九十年代初开始失业人员的群体职业指导服务。针对近年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群体逐年增多的情况,从2000年开始,就业服务部门重点对市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开展“一对一”个别职业指导,实行失业人员群体职业指导与就业难人员一对一职业指导服务相结合。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日常就业服务工作量大、工作人员较少的情况下,抽出部分骨干,采取一个职业指导人员与一个下岗职工面对面交谈指导的方法,每天利用下午时间,逐个约见下岗职工,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联系再就业等服务,接受这种服务的下岗职工有600多人,占仍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人数的90%以上。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又将“一对一”职业指导的重点转移到就业难人员身上,定期逐个约见就业难人员,将就业难人员的详细资料记录在案,进行个性化职业指导和再就业跟踪服务。在职业指导过程中,对部分年龄较大、文化素质较低的就业难人员专门为他们收集和推荐要求较低的工作岗位。如一位姓霍的失业职工,因年龄较大,身体不大好,加上不注意个人形象,多次求职见工均未被用人单位录用。职业指导人员针对他的实际情况指导其注意求职面试态度和方法,搞好个人形象,并根据他曾在陶瓷制造行业工作过的经历,推荐他到市东鹏陶瓷集团应聘,成功实现再就业。又如市丝绸印染公司有3名年龄超过45岁,只有初中文化且无专长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度较大,而且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属双职工下岗失业。职业指导人员了解他们的情况后,专门为他们收集合适的空岗信息,当得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值班人员时,及时推荐他们去应聘,并说服用人单位优先录用他们,解决了他们再就业和生活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以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一对一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的方式,推荐和帮助市区800多名就业难人员从事值班、卫生清洁和家政服务工作,成功实现再就业。

五、将市一级就业管理服务与街道社区服务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就业难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长期以来,*市区主要由市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开展社区服务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就业难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将市一级就业管理服务与街道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在*市区开展社区就业服务试点工作,两年内先后拨出再就业资金20多万元,支持城区各街道成立了4个再就业服务站和1个家政服务中心,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难人员提供社区就业服务。据统计,近两年来,市区各街道社区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经济实体188家,从业人数达1100人,其中安置就业难人员661人;帮助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推荐介绍年龄较大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实现再就业880人。最近,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挥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在管理下岗失业人员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得到市委市政府的批准,准备在市区各街道成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机构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人,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并由市财政拨出专项费用给予补贴,真正建立起市、区、街道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就业难人员在社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4篇

一、范围及条件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致伤致残除外)。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有符合市医疗保险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的。

二、医疗(生育)补助金标准

(一)医疗补助金分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包括大病门诊医疗补助金)。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每月随失业金一并发放给本人。

(二)住院医疗补助金(包括大病门诊医疗补助金),经失业人员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终结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规定,对符合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目录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住院医疗补助金。

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金(包括大病门诊医疗补助金)期间不再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享受了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的,在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时应予以扣回。

(三)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参照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标准,对纳入统筹范围的生育费用,依据不同生育类型实行包干一次性支付使用。属包干范围内的费用按照70%的比例据实支付,超出包干范围的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自己负担。

三、住院医疗补助金的办理程序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符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疾病病种需住院治疗(生育)的,由本人持《失业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诊断证明,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填写《失业人员住院申请表》(一式两份),办理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备案。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其亲属持失业人员的《失业证》、住院证明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二)失业人员医疗终结,应及时向定点医院索取“参保职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并于出院后30日内持本人《失业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嘱、住院期间医疗诊治费用报销凭证及参保职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生育的须同时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收到上述材料5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代审。

(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的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费材料30日内审核完毕,依据“参保职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在所发生的住院期间医疗诊治费用中扣除已标明的自负部分和部分统筹中个人应负担部分后,填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并及时通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审核结果。

(四)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依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结果,对剩余费用按照70%的比例和一个医疗年度最高限额核定出报销额度,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两份),编制《失业人员住院(门诊)医疗补助金发放表》,经办人审核、科长复核、单位负责人审批,于5日内通知失业人员持《失业证》、个人印章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并在《失业证》上做好记载,将审核结果录入计算机。《失业人员住院(门诊)医疗补助金发放表》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存档。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5篇

(一)失业保险金给付条件审查不严

日常实务操作中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三项法定条件中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以及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两项相对比较容易审查,而对于“有就业意愿并正在寻找工作”一项则限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人力物力财力难以真正核实到位。再者,失业者本身也可能会隐瞒自己当前的求职情况,甚至出现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虚报瞒报的情况。

(二)有关促进就业的服务项目匮乏

目前失业保险针对促进就业而设计的服务项目少之又少,加之一些项目在实际生活中落实存在较大难度,一般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难以满足失业者的实际需求。应尝试全方位的提高就业者就业能力的服务,如职业倾向测评,技能进修,使其适应企业需求,同时确保劳动力市场信息流动,加强政府政策扶持等。

(三)有关促进就业的基金投入不足

只有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这方面的投入,才能增加促进就业服务的数量,提高促进就业务的质量,同时这两项又会通过劳动力再生产反过来作用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要实现这样的良性循环,就应该在初期加大基金投入,同时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支持。

二、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失业保险金支付方式粗糙单一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不够到位,因人力物力有限,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失业者是否有就业意向且正在寻找工作。同时,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较低,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再者,给付标准过于单一,可能造成部分失业人员安于手中的失业保险金而懈怠寻找工作的热情,更别提“促进就业”功能的实现了。

(二)对促进就业服务缺乏重视

旨在促进就业的政策制定较为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也较多,诸如失业人员生活状况、技能水平、市场需求等,同时支出也相对较大,一般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常对此不够重视,项目资金投入也不够。而实际上,意在促进就业的这些服务是对失业者继续的职业发展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从本质上再生劳动力资源。

(三)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机制尚不健全

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机制尚不健全,对旨在促进就业的相关项目的资金投入小,自然难以达到促进就业实际效果。要促进就业,仅仅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在就业培训费﹑创业补贴等方面给予优惠和补贴,最重要的是要在劳动力资源再生方面下功夫。

三、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对策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方式

以往的失业保险金往往为按月发放,并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现阶段可以尝试着采用逐月或逐季递减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模式,以最大限度的鼓励失业者进行就业或自主创业。同时,培养一支高效率的专业审核团队对失业者进行全方位考察,比如邻里走访、亲属调查等,了解他们最近的求职动态。

(二)增加再就业服务的设置和政策落实

注重对失业者进行专业培训、宣传教育,提高其就业意识,增加其就业主动性,同时了解失业者所擅长的领域以对症下药,帮助他们找到真正“对口”的工作。这就需要适当增加就业服务质量和数量,使失业者真正获得就业理念和技能,确保这些政策与服务切实落实,以达到预期效果。

(三)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