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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创设计

数字文创设计

数字文创设计范文第1篇

一数字化艺术设计的内涵界定及特征分析

1数字化艺术设计的概念界定在数字化艺术设计中,人类的理性思维与艺术灵感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在进行创作时,数字技术是创作的基础,同时还要全面或部分地使用数字手段。但是这种艺术创作与计算机辅助艺术设计又有着质的区别,数字化艺术设计虽然是以数字化的应用为目的,但也并非只是以数字化设备作为设计手段,而是以数字化的应用作为了传播介质。所以说,数字化艺术设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数字化的应用为目的;二是以数字化的涉笔作为传播的介质。由此可见,由计算机辅助的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图等都不属于数字化艺术设计。

2数字化艺术设计的特征分析(1)时代特征。传统艺术形式主要是以有形的媒介作为手段,艺术地描绘时间和空间的永恒性,再现人们的现实生活和传递创作者的感情;数字化艺术设计则是利用虚拟的计算机网络作为创作媒介传递信息。随着网络传播范围的不断扩大,网络传播的内容,也为创作者提供了独特的创作思路。数字化艺术设计成为艺术创作的工具和手段,其数字性同样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特性。与传统艺术形式相比,以计算机为媒介的数字化艺术设计形式的时代性特征极为明显。如数字化艺术设计的创作形式、信息反馈途径以及艺术展示要素与地点等,我们只有认识这些特征,并恰当地运用,才能创作出富有时代特征的艺术作品。(2)技术特征。数字化艺术设计的创作和传播媒介主要是计算机和网络,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信息的数字化创作和传播。与传统艺术表现形式相比,数字化艺术设计的信息化是没有实体的一种意识形态,这与传统艺术表现形式具有同一性,但与传统的艺术表现形式相比,数字化艺术设计更容易受到现实物质生活的影响和制约。当前,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的数字化艺术设计进行创作和展示,从而达到和实现人们想要的艺术效果。数字化艺术设计的独特艺术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性、交互性、延续性以及多媒体性。数字化艺术设计的第一个独特优势是系统性。高速图形网络设计是数字化艺术设计的必备要求,数字化艺术设计具有系统性,因而,我们既能够从有形产品的众多方面感受到鲜明的时代特征,也能够从无形虚拟的众多方面感受到实在的审美属性。交互性是数字化艺术设计的又一个独特优势,即强调受众者与作品之间存在着时时刻刻的交流互动性。数字化艺术设计作品通过及时传达给受众者信息,从而为受众者提供了视觉上的艺术体验,此时数字化手段就成了一种展示艺术设计的形式。计算机艺术设计能够给人们提供丰富的视觉形式,克服了传统艺术感官上单一的艺术形式,实现了计算机与受众者之间的交互性。数字化艺术设计的延续性主要是指计算机技术能够对原创作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持续改造和创新。一般来说,传统艺术设计作品一旦形成就不存在改造和创新,但数字化艺术设计的作品则存在经常地更新。数字化艺术设计的多媒体性是指在数字化艺术设计时将传统艺术表现手法融入其中,有效地实现了静态与动态结合的艺术表现手法。这种多媒体表现手法既保留了传统艺术中的静态语言符号,又融合了数字化艺术中的动态表演艺术元素特点。

二数字化艺术设计的价值

数字化艺术设计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具有较好的包容性、原创性以及互补性,所以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并且数字化艺术设计还具有拷贝、整合和处理等特点和能力,这些都为数字化艺术设计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撑。

1互动价值数字化艺术设计与传统艺术设计的不同在于其更强调创作者和受众者间的互动性。数字化艺术设计能够通过反馈系统接受受众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帮助创作者确定受众者喜欢的创作内容、类型和风格,并不断地提高创作水平,因而,数字化艺术设计是一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艺术。传统艺术虽然也强调创作者与受众者之间的互动性,但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受众者的信息反馈无法及时传递给创作者,创作者也就无法准确把握受众者的需求和期待,这样会导致创作者和受众者之间无法进行有效地交流和沟通,这样既影响了艺术创作形式的发展,也影响了创作者创作水平的提高。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受众者的反馈信息可以通过先进媒体为数字化艺术设计提供极为方便的方式方法,从而加快信息反馈的直接性和便捷性,这对于艺术来说也将产生深远的、重大的影响。

2传承价值与传统艺术相比,数字化艺术设计还具有对整个艺术进行改造的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数字化艺术作品则不同,因为数字化艺术具有反复拷贝的特性,所以利用数字化技术,人们就可以对整个艺术作品进行拷贝和改造,这样既可以完整的保存原创作品的形态,还可以根据人们的喜好改造成其它艺术作品,并且,通过网络还可以实现艺术的全球共享。此外,数字化艺术设计手段还能使人类世世代代共享前人留下的艺术,而且还在共享“原创”的基础上为后人留下了继续创作的空间,从而使艺术获得了可持续性的发展。

3实用价值数字化艺术设计的广泛应用使得传统艺术与现实生活之间以及艺术的数字化与日常环境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传统艺术通过与数字化技术的结合,使得数字化艺术设计的应用更为广泛,作用更为强大,而且数字化艺术设计还为人们提供了新的生产、生活技能,对他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艺术只有立足于现实生活才能获得自己的价值,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数字化艺术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剖析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已进入数字化时代。然而,数字化艺术设计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数字化艺术设计在应用过程中偏重技术层面,忽视了艺术设计创作。数字化艺术设计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基于计算机技术的创作,因而,要利用数字化艺术进行设计就必须具备较好的计算机技术。这就容易造成人们对计算机技术的重视,而对于艺术设计创作的重要性则缺乏应有的重视。所以,在应用数字化进行艺术设计时必须将技术操作层面与创作创新层面有效地结合起来,使两个层面相互贯通。

2数字化艺术设计在应用过程中缺乏深度,方式单一化。当前,我国数字化艺术设计在应用时主要停留在对有形资料的收集和展示上,如在民俗艺术的数字化艺术设计上,应用最多的是对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对遗产资料的收集,这对于民俗文化数字化艺术设计平台建设来说是不够的。

3数字化艺术作品中本土化元素缺乏。本土化是一个国家人民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现象的特殊体现。本土化具有传承性和普遍性,然而,在我国的数字化艺术设计中本土化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近年来,许多国外大片在进行数字化艺术设计时都非常注重文化的本土化体现,并以此来获得观众的认同和喜爱。如《功夫熊猫》,虽然是一部美国大片,但在进行数字化艺术设计时却将中国的国宝熊猫作为影片主角,从而获得了极高的评价。但是,我国的许多影片在进行数字化艺术设计时却忽视了我们的本土化元素。四数字化艺术设计的创作方向展望数字化艺术设计创作的过程是一个构思与物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创作者需要具有丰富的心灵感受和创作经验积累。一般来说,创作过程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创作者通过心灵感受构思的过程,构思的过程其实就是创设意象的过程,创设意象除具有审美内容外,还要具有社会文化的相关内容,所以说,构思的过程其实就是意象创设与人们社会文化内容的统一;二是创作者创作经验的积累过程。数字化艺术设计创作的过程还需要创作者具有丰富的创作经验,这样创作者构思的意象才能得到实现。当然,一定的计算机技术也是创作中必不可少的。

数字文创设计范文第2篇

作者:赵琛 单位:昆明学院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讲师

计算机数字技术对艺术推波助澜的同时,带来了“重技术,轻创新”的问题值得深思。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活动受制于计算机、程序等硬件框架中,难以真正实现设计艺术创新的突破。设计作品的优劣从某种角度来说,是由设计思维的深度来决定,而我们从这几年学生的设计作品和课程作业不难看出,学生对计算机的依赖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很多学生认为学习和从事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最重要的就是熟练运用计算机及其相关辅助软件,学生极其不重视设计理念的形成,忽视在设计语言方面的突破,重形式、轻内涵,一心埋在数据材料库里东拼西凑,很多作业都缺乏设计原创性。计算机数字技术的应用是数字媒体设计艺术创作的基础,其成果依存于计算机处理技术,因而其兼具了艺术表现和技术特效,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传播理念。因此,计算机数字网络时代更需要清晰、独创而富含文化底蕴的设计艺术创新,在数字媒体艺术教育中强化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势在必行。

作为一门创新性学科,需要设计主体具有超强的行业前瞻性和创造意识,而创造性思维能力是设计主体整体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架良好思维品质的重要支柱。因此,数字媒体艺术教育的目标即是在熟练掌握计算机辅助工具的同时,培养有创新能力的综合型设计艺术人才,教学的重心仍旧是培养学生自主创新的能力。首先,设计理念的创新是数字媒体艺术创新的基础,它是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解决问题和进行思想交流的核心。设计语言和表现手法的创新等艺术形式都是在设计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的。计算机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新的设计表现工具,在为数字媒体艺术创作提供了更多可能性的同时,“似曾相识”的设计作品也是比比皆是。这说明设计理念创新在数字媒体艺术活动中具有决定性意义。设计理念的创新需要设计者具备广泛的知识、深厚的艺术修养和生活阅历,这样才能在变化万千的设计领域中不断传达有益而独到的设计理念。其次,设计理念的准确传达需要结合计算机数字媒体技术语言来实现。语言是传达信息的媒介之一,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创新中,使用什么样的语言形式是决定设计理念传达准确的关键,其直接性、准确性和独特性在人们交流思想、文化传播、信息交互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受众也正是通过设计语言与自身经验加以印证,最终明白设计者所希望表达的思想情感和文化内涵。计算机技术为设计语言创新提供了新的艺术样式,它是区别于语言这种理性符号系统的另一符号系统,因此,加强对计算机数字媒体语言的创新性研究十分重要。

通过仔细探寻生活中一切可能采用的元素,结合技术创新充实到设计语言的创新中,使得设计语言的创新形式能够准确独到地阐述设计理念。创新是人们对过去经验或知识的超越而不断地推陈出新,创新是设计艺术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设计艺术的灵魂,但是创新并不是对传统的抛弃,而是对人类传统文明、精神和文化精髓的延续和发展。因此,在数字媒体艺术领域,我们需要不断地进行设计理念的创新,加之以拓展丰富的设计语言并辅之以先进的技术。尽管数字媒体艺术是在数字技术高速发展基础之上应运而生的新兴学科,但是它仍然需要在技术的基础上体现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创造性,这是设计艺术的核心所在,也是数字媒体艺术蓬勃发展的根基所在。结语数字媒体艺术是一门跨学科专业,其既体现了艺术的个性化,也实现了学科的多元化,它将艺术、科学和社会经济整合为一体,努力实现创新型数字媒体艺术人才的培养。而创新型数字媒体艺术人才培养要注重创新潜质的挖掘,能熟练利用计算机新媒体设计工具进行艺术作品的设计和创作的复合型应用设计人才。因此,计算机时代下的数字媒体艺术教育在要求完善合理的知识结构,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强烈的创新意识、较高的技术素质同时,也要提供学生具有开放性、行业参与性和实践性的探索平台。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艺术想象力和科技展示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为全面开发适应知识经济与信息时代所需要的综合数字媒体艺术人才而努力。

数字文创设计范文第3篇

一、三维数字艺术的特征

数字艺术的概念出现在中国设计界的20世纪80年代,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才真正融入到艺术设计高等教育体系中,随后迅速替代了传统的艺术设计手段,拓展了现代艺术设计的新思维,并对现代艺术设计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同时,数字艺术设计也成了现代艺术设计高等教育中的一门新兴的学科。

三维数字艺术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是基于现代数字化科技发展前沿的艺术设计形式,它依赖于技术的支持来发挥技术的潜力和优势,所以数字化艺术设计的形态特征与它的技术性紧密相关,它的形态特征就是它的技术本质――数字化。因此数字化艺术一般指以“数字媒介”作为平台,通过运用数字技术来进行创作的、具有一定独立审美价值的艺术形式或艺术创作过程。数字化艺术具有多媒体性、交互性、延续性和系统性等特征,它开创了“动静结合”的艺术表现手法。积累传递某种生活经验和思想观念、唤起某种生活理想,体验某种情感、激发斗志等是三维数字化艺术的文化内涵。我们知道最古老的原始艺术文化、宗教、科学以及伦理等是融合在一起的,同样在数字化到来的今天,数字化设计艺术一旦失去与社会生活和文化的联系,将意味着数字化设计艺术的停滞或死亡。三维数字艺术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它必定依附于社会文化,同时,三维数字化艺术又符合时代要求,有助于科技文化的发展和提高以及思想道德文化建设。

三维数字技术是一种具有沟通能力的视觉语言,能让创作者尽情反映时代的种种精神和现象。艺术家们通过对三维数字艺术的创作,将自己的思想和创意尽情地表现,从而使自己的作品更加的完美,并以此来宣泄内心想要表达的情感和思想。著名的艺术家J.Severtson曾经提出:“计算机被艺术家和观众拿来当作一种工具使用,它并不造成艺术,只是被用来处理一些思想上、观念上问题,而这种思想和观念才可以被称为艺术。”因此,“三维数字艺术”应该是以三维数字技术的发展为基础,通过人类理性思维和艺术感觉巧妙结合在一起的艺术,而且三维数字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为艺术家提供了广阔的创作平台和创作思路。

二、“三维数字艺术”与“环境艺术设计”的融合

目前,三维数字艺术与现代设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尤其是在环境艺术设计领域中,我们能深刻地感受到三维数字艺术带给我们的震撼效果。环境艺术设计包含了室内设计和室外设计两个大的方向,3DMAX三维艺术教学是数字艺术设计体系里面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从传统的手绘效果表现到静态电脑效果图的绘制,再到今天三维动画效果的出现,设计的表现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三维数字艺术的融入,让我们的设计作品变得更为直观、生动和真实,人们通过这一媒介,真实的感受了艺术的进步和魅力。

我们清楚地看到,当艺术和三维数字图像相遇并交织在一起的时候,“真实感”成为三维数字艺术的重要创作手段之一。三维数字艺术在模拟“真实”世界的基础上,它还可以创造出在现实世界不存在的事物,为我们“虚拟”了一个全新的世界,使我们达到新的视觉与心理体验。它所创造的不仅仅是艺术价值,还有更多的社会价值。

以3D外墙建筑投影为例,户外立体投影也称3D建筑投影。可分为建筑内巨幅墙面投影和建筑外巨幅墙面投影两种。由于巨幅墙面投影具有画面极其巨大,形式新颖,科技感浓郁,展示方式独特,吸引大批的观众驻足观看,同时也能震撼性的传播客户的宣传主题,目前在国内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武汉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制作的武汉市中心百货的3D外墙建筑投影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借助高端投影拼接应用,给冷冰冰的城市建筑注入新的活力,由于投影幅面超大,而且投影画面与建筑合二为一,画面与实物相结合,带给观众立体的、逼真的视觉冲击,它为我们所呈现的是全新的动态、立体建筑形象。在带给人们视觉上、听觉上震撼感受的同时,为商家在广告宣传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市场效应,对于新产品广告、城市形象推广有着非常不错的效果,3D外墙建筑投影这一新技术的实施应用,不但是三维数字艺术领域的一个里程碑,且在环境艺术设计领域也有着深刻的影响力,这样的一种艺术形式为我们的环境艺术设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展示平台,我们可以用这样的方式去实现我们现实中无法实现的设计理念,让人们更加直观的感受到设计的效果,它充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以模拟真实感、动态感、立体感为主要目的和优势的三维数字艺术介入环境艺术设计时,设计师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对建筑或景观置于真实世界时的临摹和再现,而是对“有意义的整体结构式样的把握”,需要通过想象,对设计师的理念和创意进行提炼、组合和加工,重新赋予它新的生命!而不是“模仿现实的形象”。三维数字艺术作为一种媒介,在环境艺术设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使环境艺术设计有了新的思路和更广泛的创作空间,拓展了环境艺术设计的概念。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环境艺术设计表现效果的枷锁,以一种全新的艺术形式和视野来进行艺术创作。

三维数字艺术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它是以三维数字技术为基础的,表面上是以呈现“真实”的三维效果为目的,但实质上是为了体现创作者的思想理念与创意。当三维数字艺术与环境艺术设计相融合时,环境艺术设计的需求为三维数字艺术提供了很好的创意理念和根本,而三维数字艺术也为环境艺术设计的理念和创意提供了更为直接和实际应用价值。环境艺术设计通过三维数字艺术的呈现,使设计更加真实、生动,它的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时得以提升。

数字文创设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3D打印;数字模型;作品;独创性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4.100

1引言

随着3D打印技术的大众化,任何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设计的模型,在家就能打印出现实所需的物品。Gartner研究公司预测:到2023年左右,几乎所有人都会采用3D打印技术。3D打印技术的普及被英国《经济学人》杂志誉为即将到来的“第三次产业革命”。然而3D打印就像一把双刃剑,技术革新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给制造业带来巨大冲击并涉及到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几乎涉及版权、商标、专利等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侵权的规模和范围以及侵权人的数量前所未有的广泛。)。要实现3D打印,首先必须要设计出符合格式要求的数字模型,然后根据数字模型通过3D打印机打印出相应产品。3D打印数字模型是指利用CAD(Computer Aided Design)软件设计或扫描已有的产品并加工制作而成的虚拟三维立体造型。作为3D打印的核心要素,3D打印数字模型既是打印物理实体的前提和蓝本,也是连接创意和现实的桥梁,其价值日益凸显。因而数字模型也随着3D打印技术的普及而价值大增,大有“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之势。一个名为Defense Distributed的组织在其网站公布了3D打印数字模型,引起了广泛关注。可以预见,未来数字模型也会像市场上其他商品一样被人们所售卖。

然而,由于3D打印数字模型是数字技术与扫描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对其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其独创性认定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立法与司法审判实践并未在短时间内做出回应。本文主要对3D打印数字模型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23D打印数字模型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学界对于3D打印数字模型是适用著作权法还是专利法有不同观点。但是,从数字模型这一智力成果的本质出发,将其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更具有合理性。理由在于:著作权注重表达而非思想,带给人的更多是精神享受,只要满足一定的独创性,自作品完成时起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专利权注重思想内容而非外在形式,更多的给社会创造物质财富,而且需要满足“专利三性”的要求(“专利三性”包括:实用性、创造性与新颖性),以国家机构审核授予的形式获得。3D打印数字模型一般具有特定的数字表达形式,是创意的一种外在表现,具有一定的艺术性。然而,尽管数字模型可能被用于3D打印而具有潜在的实用可能性,但是其本身为一种三维的虚拟画面,并非实际物品。按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要将数字模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进行保护必须要以特定产品为载体,对产品具有依附性,而数字模型则可以以数字形式独立存在。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作品的进一步解释,3D打印数字模型应该属于图形作品或模型作品。所以,应当将3D打印数字模型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3独创性认定的一般理论

独创性认定需要将“独”与“创”两个方面拆分开来,“独”主要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由作者独立完成,并非抄袭他人的作品。“创”是指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不同国家或地区,独创性认定标准不同。英国独创性标准是“独立完成+足够的创作投入”,而美国独创性标准为:“独立完成+最低限度的创造性”。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将独创性解释为: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而在德国,不同的作品类型对创作高度的要求不同,不同类型的作品只要求适度的创作水准。而我国著作权法采大陆法系独创性标准,倾向于要求作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

4影响3D打印数字模型独创性认定的因素

4.1技术因素

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技术的发展大大加快了信息的传播和分享速度,使得信息共享减少了时间、空间的限制,极大的方便和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也对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产生了消极影响。在技术发展的早期,作品主要依靠手工创作,作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设想来制作,其本质上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过程。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尤其是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取代了人的智力活动而逐渐实现了自动化,而自动化的结果就是“机进人退”,人们只要懂得简单的操作技术,就能制作出完美的数字模型,设计者不再是创作活动过程中的“主角”。因此,这一类数字模型多大程度上还保留了设计者的独创性元素,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4.23D打印数字模型的来源

3D打印数字模型的独创性认定与其来源密切相关。因为3D打印的数字模型多被打印出实际物品,因此除了独立设计以外,很多是设计者运用扫描技术在他人知识产权基础上演绎而成的3D打印数字模型。所以,根据其来源可以将其分为设计者独立设计完成与在他人知识产权基础上演绎完成的3D打印数字模型。独立设计的3D打印数字模型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才具有独创性。而在他人知识产权基础上演绎完成的3D打印数字模型,不仅需要满足独立完成的要求,还需要对创造性进行比较认定,将在下文进一步论述。

5独立设计的3D打印数字模型

独立设计的3D打印数字模型是指设计者运用CAD软件,以公有领域的素材为对象,从无到有而创作的数字模型。CAD是工程技术人员以计算机为工具,对产品和工程进行设计、绘图、分析和编写技术文档等设计活动的总称。设计者运用共有领域的素材与CAD软件绘图工具进行数据建模,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设计者对色彩、背景、灯光等元素的选择能够在数字模型外观中体现出来,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则可以认定3D打印数字模型具有独创性。设计者还可以对处于公有领域的实用物品、自然生成之物进行扫描,并在后期的制作过程中加入设计者个性化元素,因此而设计的3D数字模型同样具有独创性。

6以他人知识产权为基础演绎的3D打印数字模型

作为3D打印数字模型演绎基础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处于有效期的商标(既可以是平面商标,也可以是立体商标)、外观专利、作品(既包括立体作品,也包括平面作品)。从演绎的方式来看,既可以是对三维物体的扫描,也可以是对平面图像的再创作,还可以是根据文字作品的描述。作品独创性认定需要综合考察作品本身与作品创作过程,而且依赖作者的创造性投入,而创造性投入与创作技巧、创作方法密切相关。所以,根据演绎方式的不同,将其分为:扫描三维物体而成的3D打印数字模型,根据平面图像演绎3D打印数字模型,根据文字作品而制作的3D打印数字模型。

6.1扫描三维物体而成的数字模型

扫描三维物体而成的3D打印数字模型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对三维物体进行扫描;第二,对扫描数据进行加工制作。要认定最终的3D打印模型是否具有独创性,两个阶段需要进行综合考察。

6.1.1第一阶段

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三维物体包括:外观专利、立体商标、立体作品。依当前的技术水平,扫描仪分为自动扫描仪与非自动扫描仪。与自动扫描仪相比,非自动扫描仪赋予了设计者更大的主动权,像the D-Sculptor 和iModeller Pro型号的扫描仪,允许设计者使用数码相机从不同角度全方位的对三维物体拍照,设计者在拍照过程中可以对角度、背景、光线、位置、姿势等因素进行调整,进而拍摄的效果会有很大不同。与摄影原理一样,对上述因素的选择与判断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如果是使用自动扫描仪,整个扫描过程,设计者只需要轻轻按下按钮即可完成扫描过程,所以如果采用自动扫描仪,设计者无需更多智力投入,这一过程并未体现设计者的独创性。以Meshwerks, Inc. v. 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案为例,丰田公司委托G&W来制作所有丰田汽车的数字模型用于电视广告宣传,而Meshwerks公司又受G&W委托对丰田公司的所有车型进行扫描并制作最基础的数字模型。Meshwerks公司所使用的扫描设备就类似于非自动扫描仪,需要Meshwerks公司员工手动扫描,而且由于受到技术限制,车型的很多细节部位(车轮、灯光、门把手、丰田标识)不能准确扫描。严格说,这一过程需要设计者一定的智力投入,能够加入设计者个性化元素。

6.1.2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主要是将扫描的数据上传到计算机,运用CAD软件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这一阶段要达到独创性要求,设计者不能仅仅满足三维实物本身所体现的独创性或创造性,而要在其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进而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具体来说分三步:(1)对三维物体的独创性或创造性进行判断;(2)与之进行对比,3D打印数字模型是否具有某种程度的“改变”;(3)“改变”是非琐碎的并具有可识别性。这种“改变”一般表现为对数字模型色调、背景、光线、角度等因素的个性化选择。同样以Meshwerks, Inc. v. 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案为例,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认为根据委托协议G&W仅仅委托原告制作丰田汽车最基本的线性框架模型,根据思想表达两分法理论,通过采用“事实过滤”的方法,将该数字模型中的未加修饰的汽车框架过滤掉以后,未留下任何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存在。而根据委托协议,第二个阶段的加工制作留给G&W公司自己完成,在颜色、背景、线条搭配以及结构调试方面由G & W自己选择。所以,Merhworks公司设计的数字框架模型是对汽车造型的复制,并不具有与原作品相区别的非琐碎的“改变”,不能满足最低限度创造性要求。

对两个阶段的独创性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本案中Meshwerks公司虽然在扫描阶段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但是并没有最终呈现在数字模型的外观之中;而第二阶段加工制作过程Meshwerks公司又未参与。所以,法院最终认定Meshwerks公司制作的汽车数字框架模型不具有独创性是正确的。

6.2根据平面图像演绎的数字模型

根据平面图像演绎的3D打印数字模型是指将单面视觉效果的二维图像塑造为具有正视、侧视、后视、俯视等立体视觉效果的数字模型。平面图像既包括受著作权法保护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图形作品,也包括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图案。此种演绎方式的特征在于,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然而,由平面到立体的转换也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如何在复制与演绎之间做出区分,是我们认定3D打印数字模型独创性的关键。我国著作权法采取权利列举与行为规制并行的立法模式。《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四)项对复制权和改编权分别作出了规定。复制权是将作品制成有形复制件的权利,所控制的行为包括不加任何改变地使用行为和在原作表述基础上进行非实质性改动的使用行为两种情形。改编权则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所控制的行为是在原作基础上使用另一种独创性表达、形成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由此可见,复制权和改编权所控制行为的区别在于对原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所以,根据平面图像演绎的3D 打印数字模型,只有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才能够构成改编作品,否则属于对平面图像的复制。

一般来说,以平面图形为蓝本创作3D打印数字模型具有相当程度的主动性,而并非被动的复制,需要设计者创造性的智力投入,而不仅仅是技艺性劳动。比如:单纯的一幅人物肖像画,平面效果只有其正面、部分侧视的画面效果,而其俯视、后视效果以及颜色、线条等元素的搭配则留给了设计者很大的想象空间,其设计过程必然会融入设计者的个性化的选择,所以能够满足最低程度创造性。然而,如果平面二维图像构成元素较为复杂精细,抑或图像配有完整的说明,从而缩小了设计者的创作空间,数字模型不能凸显设计者的个性选择,那么数字模型则不能满足独创性要求。

6.3根据文字作品而制作的数字模型

能够作为3D打印数字模型制作参考的文字作品,具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对某一作品或者产品构成特征的描述。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等平面作品的描述;二是对产品、模型设计参数的描述。依据两种不同的描述而制作的数字模型独创性判断有一定差异。第一种情形,类似于以平面图像为基础而演绎的数字模型,其独创性认定前面已经论述。第二种情形,严格按照参数来设计的数字模型属于复制,几乎没有独创性可言。

7结语

3D打印数字模型本质上应该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其独创性认定需综合考虑设计者所使用的技术因素与创作来源等因素。设计者独立设计的3D打印数字模型,无论是利用公有领域的素材独立制作,还是对公有领域的客观事物扫描,要具有独创性必须能够体现出设计者对于颜色、背景、灯光、角度等元素的个性选择,否则不具有独创性。以他人知识产权为基础演绎的数字模型,则要具备区别于原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并体现出设计者在布局、结构、颜色、背景、角度的选择上需要有区别于原智力成果的特征,从而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才能认定3D打印模型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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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创设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数字媒体技术 艺术设计 创意

中图分类号:TP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0(c)-0025-01

iPhone、iPad等科技产品的出现,很快将我们从发展初期的“拇指文化”带到“触控”时代。她们的出现表明技术在不断创新,科技不断刺激着我们的感官,人们对审美的要求也被刺激的多样化,实际上在人们的审美、感官受到科技刺激的同时,我们已经将数字媒体技术融入了艺术设计领域。运用数字技术来表现设计师的艺术灵感,在创作过程中设计师将闪现的艺术灵感用数字媒体技术来表现。

1 艺术设计领域中数字媒体技术的特征

单纯通过视觉形式表达意图的传统艺术形式如油画、版画、雕塑等的创作方式非常不同于运用数字媒体技术的艺术创作。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运用了数字媒体技术的艺术设计:将数字媒体技术作为艺术创作的辅助工具,革新艺术设计行为方式,它是与传统艺术的创作手段有极大区别的新型艺术形态。数字媒体技术与艺术设计的融合,究其根源是科技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更加快捷、方便的记录艺术创作过程的手段。

艺术设计过程加入了数字媒体技术后主要有如下特征。

1.1 普通大众也可参与到艺术创作中

传统艺术家需要具有扎实的艺术功底和与众不同的创意才能创作出优秀作品。但科技的发展让普通大众也有机会深入的了解到了艺术,艺术设计运用了数字媒体技术将艺术门槛降了下来,普通大众不断接触并融入当代艺术创作中。如摄影艺术,传统艺术家要经历长时间训练才能掌握暗房技术,并且对光的运用要有很好的拿捏,修改照片过程更要求艺术家对前期拍摄的底片进行第二次创意发挥,这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的创作方式。但数字媒体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冲击着摄影艺术,数码照片处理软件能够模拟并创新暗房效果,使摄影艺术变得不再神秘。数字媒体技术的运用使得普通大众也可以参与艺术创作,艺术不再是少数人的舞台。

1.2 较强的虚拟性

虚拟性主要体现在运用数字媒体技术构建虚拟场景表现设计师的创意思维,在虚拟场景中有助于设计师宏观把握设计作品并可很容易的判断取舍。数字媒体技术是当代艺术设计的辅助工具,那谁又能来表现数字媒体技术呢?当然是类似于App中的各种应用软件了。软件是数字媒体技术实际表现形式,它在艺术设计创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 数字媒体技术在艺术设计领域的应用分析

艺术的根本源于人们的性格、情感和思想的即时表达。而技术无法将性格、情感和思想完全淋淋尽致的表现出来,这样就造成艺术本源的脱离,我们要用审慎的眼光来平衡数字媒体技术与艺术设计,不能将自己的艺术作品变成技术的盛宴。

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说:“在自己心里唤起曾经一度体验过的感情,并且在唤起这种感情之后,用动作、线条、色彩,以及言词所表达的形象来传达这种感情,使别人也能体验到这同样的感情―― 这就是艺术活动”。

2.1 艺术创作中数字媒体技术被过渡依赖

西奥多・罗斯扎克在《信息崇拜》一书中阐述:信息被认为与传说中用来纺织皇帝轻薄飘逸的长袍的绸缎具有同样的性质。看不见、摸不着,却备受推崇……软件如同过于缺乏主见的皇帝一样,已被披上了各种华而不实的外衣。电影《变形金刚》中的动画角色全部运用计算机软件设计制作,每个角色都非常逼真且极富质感。人们的思想和感官被这种环境效果极大的影响和刺激着,一定会有大批的崇拜者想成为电影中的角色,享受逼真的虚拟环境。我们千万不能迷失于华丽的技术,纯技术的产品和艺术设计中加入技术所设计出的作品是完全不同的,数字媒体技术是我们艺术创作的辅助。过于依赖技术将导致设计的艺术作品缺乏独特的艺术理念和丰富的表现形式,更不具备设计灵魂。

凡事都具有两面性,数字媒体技术与艺术设计当然也兼具利弊。传统艺术家创作前必定进行了大量的深入思考与积累,等到艺术灵感闪现时才开始创作。而利用数字媒体技术进行艺术设计的创作者往往有别于传统艺术家,不一定非要等到设计思维成熟了才创作,而是可以边构思边运用软件将自己的灵感呈现出来。设计师过渡依赖、高频率的使用软件,会导致丧失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且自己的思维经常受制于软件的某种特效,使自己的创意不能被完整表现。

2.2 艺术设计作品越来越同质化

当代世界日渐趋同,失去了丰富的多样性,这源于数字程度极高的社会以互相协同工作的管理理念,把包括人在内的客观世界作为操纵和战胜的对象。这样会将所有不符合标准的内容过滤掉,将扼杀艺术创作的多样性和独创性。在传统艺术作品与当代艺术作品的对比中会发现,传统艺术作品上能看出艺术家创作的心路历程,会发现每一条肌理那么的自然且富有个性,而过渡运用数字媒体技术的艺术作品会让我们感觉更像从流水线上生产出的标准产品,同质性很强,缺乏生机且呆板。

我们要清晰的认识艺术的本源,我们的创意、思想不要被技术所束缚,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对我们有帮助的,但绝不能让我们主观情感受到科学技术的限制,艺术世界的关键任然是创意和思想,不要完全依赖技术。我们并不是反对技术本身,而是反对过分的崇尚技术,设计师千万不要忘记技术只是用来表现艺术的辅助工具,不要过于迷恋丰富的功能软件技术,将技术作为艺术创作的全部。不管哪种艺术设计类别,它的创作过程都要以设计师的创意、思维为中心,应用数字媒体技术的艺术设计亦是如此。我们应回归到艺术创作的本源,抛弃完全依赖技术的想法。数字媒体技术作为当代艺术设计创作中不可或缺的助手,若要使其发挥积极作用,重中之重在于设计师应当作为数字媒体技术的领导者,以展现我们的创作灵感、思维为目的,合理的运用技术,发挥人的独立思维能力,创造具有全新设计理念的、与众不同的、且具有灵魂和感情的艺术设计作品。

3 结语

科技的发展极大的影响着艺术设计领域。数字媒体技术为艺术创作提供了简洁的艺术表现过程及方法,使艺术设计趋于大众化,但在艺术设计领域我们绝不能完全依赖技术。优秀作品的问世主要源于设计师的过人艺术功底、创意思维,并兼据数字媒体技术的纯熟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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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敏,申晓红.两方世界[M].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