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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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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第1篇

只要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劳动关系,不论个人是否有北京市户口,单位必须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其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被纳入政府今年计划完成的28项法规之中。住房公积金在体现社会福利的同时,也为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可能。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住房公积金是直接存入个人账户,加之各地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有一个幅度范围,这就为我们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来调整企业工资福利结构,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可能。

调整缴存数额降低税负

例:南京某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2003年月工资收入6000元,该单位按3000元缴存基数、10%的缴存比例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单位承担300元,个人承担3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300-800)×15%-125=610元。

根据南京市规定,南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10%~12%,缴存基数为个人月平均工资,如果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在单位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可以与单位协商,提高个人缴存的基数和比例,以上面例子,个人可以提出自己按5000元、12%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个人缴存的数额为600元,比先前个人多缴纳300元,多缴的这部分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是符合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65元,少纳个人所得税45元。

补缴以往年度数额减税负

有些地方政府还有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例:小李是广州开发区内一家大型外企的技术员,最近,公司决定为小李补缴1998年至2002年共五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44万元,公司、小李各负担一半。这样,小李就相当于间接取得了1.22万元的奖金。

广州市地税局专业人士解释,单位和个人以前年度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对于单位缴付部分,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从补交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税前扣除,补交当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个月内计算分摊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小李个人负担的1.22万元住房公积金款,可以从补交当月的工资里税前扣除。假设小李每月工资为5000元,在补交住房公积金当月就可税前扣除5000元,剩下的7200元还可以逐月按其工资收入作税前扣除,直到逐月扣完为止,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扣除。

看好地方政策入手

上述是以两个城市为例,事实上,国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只有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地方政府颁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中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对于北京市,也有一套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政策。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北京2005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限,7月1日起由2004年的1202元提高到1417元,比2004年提高了215元。从2002年开始每年设置上限,这一数字一直在攀升,2002年为744元,2003年为880元,2004年为1202元。根据市政府2002年确定的原则,200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0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没变,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单位(北京市为“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

北京市将要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在2002年国务院进行修改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基础上的细化,譬如在国家的法规上对如果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是否能有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没有明确,而此次将要出台的《办法》将会明确,只要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劳动关系,不论个人是否有北京市户口,单位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目前上海和天津已经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地方性立法。

《钱经》提示:纳税人在运用住房公积金节税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超规定缴存或未经批准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单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费用;职工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些地方政府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决定,有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比原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20%。但超出部分不论对企业还是个人而言都不再享有免税政策。但是,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补充住房公积金”并不适用免税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非公有制企业 原因 相应对策

一、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国发43号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1999年进一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并于2002年对该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资金流量明显加快,年平均缴存额增长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6000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20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达到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

二、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薄弱环节

显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保障每一个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实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面前遭遇困境。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各地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寥寥无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8%,另外还有34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两项加起来中小企业总数达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每年新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就业人数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876.1万户,非公有制企业则首次达到520.5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9.4%。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不难看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突破15.87万户,从业人员118.77万人,注册资本(金)4533.16亿元,个体经营企业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加上3.1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3665户外资企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03.66万户,占到全省市场经济主体的94.33%。而2006年数据显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业8.76万户,投资者20.49万人,雇工84.52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山西省经济总量的52%。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对祖国的繁荣富强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目前高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积金制度中,这些职工并没有和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到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相反,我们的这个制度为我国的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戏称这项制度是劫贫济富,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

三、原因探讨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之所以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的吸引力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对企业所有人来说,也意味着,如果执行这个制度,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业,这笔支出的绝对金额会很大。除非,这个制度不会减少收入,否则,很难从主观上积极的予以缴纳。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较少。另外,住房公积金利息低,根据《条例》规定,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结合物价上涨指数,这个金额就成了负增长。因此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吸引力不够。

2.认识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看作是增加企业负担。有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如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3.宣传力度不够。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职工,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多数职工不了解这个政策。

4.现实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4月26日,我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题阐述就业现状和就业政策的白皮书。该书提到我国的就业基本状况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较低,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中国内地总人口133972万人,全国劳动力资源人口为92148万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人,就业劳动力为78500万人,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为85%,人口就业率为58.6%(其中一部分在农业和农村表现为隐性失业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41%,在村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59%。

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饭碗”在前,公积金在后。

5.规模小的企业不易归集。规模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国家大力提倡农民工也应缴纳公积金,但是,怎样落到实处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许多人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就像“画饼充饥”毫无实际意义。

6.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管理机构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个权利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罚款数额与不交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相比,那简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罚款也心甘情愿,毕竟省下的是罚款额的几倍乃至更多。况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办。按规定,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但管理中心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没有检查权,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所以就无法对拒缴企业实施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检查企业账目,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公积金中心的处罚力度是纸上谈兵。

7.提取和贷款门槛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职工,面对目前的高房价,一般无能力购建住房,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额对于房价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即便交了住房公积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贷款条件。因此,这些职工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积极性。

四、相应对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一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1.税收抵扣。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提到:从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中国的调查看,中国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世界上属于较差的国家。改进的主要工作是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小企业要减税减费,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大力发展对小企业贷款的城乡社区小银行,对小企业和小经济案件给以司法关怀和便利,净化和营造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似乎进展不大,或者没有进展。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较差,税负较高,笔者建议,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缴纳税款,而是用来缴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免了部分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那么,这部分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能否负担的起?以山西省为例,2010年,非公从业人数按120万人算,月工资人均1200元,一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为1200*1200000*10%*12=17.28亿元,山西省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1800多亿,这部分优惠占不到1%。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与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应坚持把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资料、刷标语、办简报、开专栏、组织宣传车上街宣传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方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个业务不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这个制度是较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及时掌握公积金动态。

4.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执法状况从全国各地来看都不容乐观。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与工商部门年检配合,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年检;二是与房地部门配合,可以将审核公积金作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续,没有正常缴纳的不得建房、售房。作为政府部门,相同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增长,所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各部门互相联系,加强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促进归集。中介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机构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6.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公积金中心要转变观念,摒弃“官本位”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一切以缴存人的利益出发,降低提取和贷款门槛,简化手续。如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等,拓宽多种服务渠道,想老百姓所想,减少人为障碍。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第3篇

    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缴存》使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保障需求明显遭到排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只规定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比例,丝毫不考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与获得住房保障之间的关联性。因为从“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看,缴存比例的确定只和职工的缴纳能力有关,与职工支付住房保障的价格或成本无关。这里实际上已经宣告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脱钩,住房公积金也许仅仅是公积金。二是对住房保障需求刚性的蔑视还可以从住房公积金收取的弹性上反映出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居然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这其实是视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儿戏。因为住房保障是一种政府行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不过是缓解政府住房保障财力不足的一种途径,如果住房公积金少缴或缓缴,由此产生的财务负担就会全部落到政府财政肩上,因此单位能否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决定权在政府财政部门,而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不是单位职代会或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财政部门的权力剥夺,实际上也就解除了财政部门履行住房保障的义务,住房公积金再次与住房保障实现了脱钩。

    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提取和使用》反映了中国政府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理解的思维混乱。第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合情不合理。离休、退休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已经解决了住房保障需求,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此时的住房公积金不过是当事人物质财富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就属于合情不合理了。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与住房保障需求相关的,当事人经济贫困属于社会保障的另一范畴,两者不能混同,当消费者居住保障需求还没有满足时,却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用于满足消费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实质就是挖肉补疮,只会使社会问题进一步激化。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消费者的保障居住需求得到解决,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否则依然有钻制度漏洞之嫌。至于提取存储余额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由于超出消费者居住保障需求的部分完全由消费者自身负担,这一规定是没有什么可挑剔的。但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就值得商榷了。因为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保障需求,理论上住房公积金就是消费者的居住成本,真正反映消费者满足刚性居住需求的支付能力,当消费者拿其他收入支付房租时,此时消费者的储蓄实际上就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消费者需要动用储蓄时,他很可能受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限制,从而影响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此,消费者通过租赁方式满足刚性居住需求,就应该允许消费者使用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房租。如果住房公积金的储存不足以支付房租还有余,唯一的原因就是整个社会的住宅市场秩序处于扭曲状态。[1]第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这里,将缴纳住房公积金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挂钩,不利于明确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削弱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色彩,将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与申请公积金贷款连接,更为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炒房开了一道方便之门。可能政策制定者已经意识到公积金贷款会用于炒房,或者政策制定者需要公积金贷款推动房价上涨,《提取和使用》特别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需要指出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是事业单位,更没有资本积累,要它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是非常荒谬的。如果公积金贷款指向住房的保障需求,即使担保有风险,这种风险也不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而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承担。《提取和使用》的这种规定,反映了相关决策部门对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理解上的思维混乱。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规定也不合时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然是事业单位,就不应该在制定费用标准时有特殊待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来源应该是财政预算,将财政负担转嫁给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寻租。综上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远不是中国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一项法律规定,不要说中国政府本身的运行机能不是很健全,即使各项规章制度完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不能保障每个住房公积金缴纳者满足最基本的住房保障需求。当然,金融永远是实体经济的反映,在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中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不可能很完善,否则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能否存在这么多年都很难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对现实妥协的结果

    与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出台更早。上海市经济条件较好,上海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刚性需求也显得更加迫切,由此导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住房保障色彩明显加强。《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分《总则》、《管理组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其中《总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核心内容。总体上而言,撇开地方规章制度的固有缺陷不论,《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与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比,有明显的可取之处。例如,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直接强调“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这样就显得更贴近住房公积金的本来面目(即住房强制储蓄),更能还原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功能(即满足住房保障需求)。然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硬伤也是很明显的,这些硬伤最终反映在1999年通过、2002年修改的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所有权性质的规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只简单界定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丝毫也不涉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因为不强调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就无法理解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为什么单位要为职工配套,而不能直接发给个人,然后直接从个人收入中提取。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定义,《总则》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这是否意味着,不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工资不包含住房公积金,或者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不能享受单位配套的住房公积金。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是典型的户口歧视,是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这一基本原则的。当然在理论上,由于中国是土地国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由单位配套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做法本身就很荒唐。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上限规定

    住房公积金从其产生过程看一开始就是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强制储蓄,其缴存首先是一种义务,其次才是一种权利,因此强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下限是可以理解的,但强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上限就显得荒唐了。《上海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上限规定只能说明制度漏洞提供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图利空间。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缴得越多,获得的好处也越多。问题在于政府提供的任何保障(包括住房保障在内)都应该是封顶的,否则对社会公众整体而言就是一种不公平。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有多缴公积金的内在动力恰恰意味着上海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不是没有将住房保障落到实处,就是根本没有打算提供住房保障。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贷款的相关规定不能确保政府住房保障职能的正常履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与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一样(可能用“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沿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思路”这一说法更贴切),将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作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前提条件,这显然意味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提供的政策优惠已经超出了住房保障应有的范围,因为自住住房与住房保障完全是两个概念。更致命的硬伤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竟然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简单挂钩,即住房公积金缴得越多,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越大。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风险,需要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可能因为贷款额度用光变为预申请。从这个角度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住房保障的基本属性,变为一种单纯的强制储蓄和政府敛财工具了。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第4篇

?髵查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的合规性。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为了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缴存人翻建、大修、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问题,要关注贷款对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发放其他项目贷款,对发放贷款的原始资料要认真审查。

?髶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准确性。一是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准确性,是否按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上缴同级国库,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提的管理费是否符合规定,查明提取数与财政批准数是否一致,有无存在超预算提取的问题;三是查增值收益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用于城镇经济适用房、城镇廉租房保障性支出,有无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

?髷查住房公积金核算及开户的规范性。一是查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缴交住房公积金专户,有无滞留挤占挪用问题。二是查银行对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的准确性,有无少计利息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应统一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三是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银行开户情况,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统一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不得在非商业银行开户缴存,主要审查有无在农村信用社等非商业银行开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第5篇

【关键词】楼市,去库存,住房公积金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房地产要去库存。随后出台了新型城镇化、降低首付比例、降低契税营业税等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作为致力于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在此轮楼市去库存过程中应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推动楼市去库存。

一、住房公积金在当前楼市去库存中的作用不足

(一)地区间存贷差异大

按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不能实现省内的调剂,更不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调度。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一线、二线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和贷款额都要远远高于三线、四线城市。在部分一线、二线城市,由于房价的高企,房屋销售供不应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需求量超过结存金额,出现了“惜贷”现象。比如规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单人60万元,夫妻双方为80万元,而对于一套四、五百万的房子来说,支持去库存的力度有限。而在三线、四线城市,库存压力大,房屋销售少,房价相对较低,贷款需求少,贷30、40万元都贷不出去,出现了大量的资金沉淀。

(二)职工间贷款能力差异大

在计算职工的可贷额度时,需要根据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同时很多地方规定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或者20倍。住房的刚需者往往多为新入职的职工,缴存基数低、账户余额少,需要经过5、6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贷到60万元,影响了购房需求。改善住房的职工,往往第一套住房需要用公积金偿还贷款,待第一套贷款还清时,账户余额都使用殆尽,需要几年才能再积攒一定的账户余额去贷款,影响了改善需求。房价上涨的速度要远远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上涨的速度,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刚需和改善。而收入较高、缴存较高的职工则可以快速的符合贷款条件,贷出资金,变成了“穷人接济富人”。

(三)覆盖范围和使用范围差异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般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大型外资、民营企业为主,个体、私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很少,即使缴存了,也大多按照最低的基数和比例缴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般在本地连续缴存一年以上才能申请,而目前劳动力主要聚集在发达城市和地区工作,造成了不能在原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全国间信息不联网,在原籍买房,再在工作地提取公积金的手续繁琐,制约了在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去楼市库存作用的建议

(一)建立全国间统一调度平台

打破现有的地级市管理模式,由各省住建厅(局)牵头,先建立省内集中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资金在省内集中归集和使用。在此基础上,根据住建部的安排,组成全国的资金调度平台,在全国范围内调剂资金余缺,将资金从沉淀量大的地方调剂到需求量大的地方,形成全国住房公积金“一盘棋”。放宽最高贷款额度,结合城市房价的上涨情况,每年动态调整,可将现行单人60万元、夫妻双方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放宽到单人80万元、夫妻120万元甚至更高,促进刚需和改善住房的职工购买住房。

(二)放宽贷款条件

现行规定是,职工申请首套住房可贷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二套贷款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10倍。这个规定是上轮限购限贷条件下出台的,已不符合当前的楼市去库存现状了。和一套动辄二、三百万元的房子比起来,受公积金余额的限制,能够贷的公积金额度有限,迫使职工采用“公积金+按揭”的组合贷款,按揭部分的贷款额要远远超过公积金贷款部分,加重了职工的还款压力。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的优势,首套贷款可不再限定账户余额,二套贷款可限定为账户余额的20倍。

(三)为外出务工人员创造条件

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将个体、私营、农民工等全部纳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务工人员从长远利益考虑,知道住房公积金的好处,动员用人单位为他们建立住房公积金。对于拒不缴纳或者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加大执法力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相关媒体曝光,并可尝试纳入市场信用主体征信系统,达到为务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建立务工地和原籍地之间的住房公积金互认机制,在全国统一调度平台内,原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敞开大门,为在务工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贷款;务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提取手续。从而激发三、四线城市的购房需求,推动去库存。

(四)创新提取方式方法

现行规定是,职工必须凑齐首付款,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首付款凑齐的难度越来越大,正所谓“一分钱难倒英雄汉”,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几万元余额往往就能派上很大用场。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探索提取方法的创新,在贷款审核阶段同时出具提取资料,将公积金账户余额先行提取出来作为首付款。从而能够使职工既凑齐首付资金,又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改善住房条件的同时,消化掉未售出的商品房。

三、结束语

2015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4.1万亿元;预计2016年全国可归集住房公积金1.6万亿元,按照75%提取率计算,余额4000亿元,余额合计将达到4.5万亿元。加大住房公积金自身的改革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度,畅通贷款渠道,将是一笔巨大的资金体量。不仅满足一线、二线城市职工的购房需求,也能促进三线、四线城市的楼市去库存。

参考文献:

[1]周雯君.我国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建设保障性住房风险控制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4(1):7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