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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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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的劣势

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法学也经历超速、超规模发展,呈现出一片貌似“繁荣”的景象。然而,“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wWW.133229 .com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在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差异性和特色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没有体现其层级差异特征,反映在课程设置上简单套用母体院校课程体系。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术》,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这些课程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有效,但对独立学院三本法学人才培养而言,理论课程偏多、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较少,有的课程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而相关课程内容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课程结构不合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课比例安排失调,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论课程较重、实践课程偏轻的倾向。此外,课程体系中选修课设计不合理。选修课相对必修课来讲,所占比例太小。在选修课程中,限选专业课较多,实用性选修课较少。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束缚了学生个人特长的发展。选修课的设置旨在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但为数不少的独立学院由于硬件设施和师资的限制,选修课开出困难,学习内容过于固定统一,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进行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差异性。

再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还反映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教材选用上存在不合理。在教学内容上,理论说教内容为主,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内容较少。教学方法上多课堂教学,一般采取“一言堂”讲授式,没有引入探究式教学方法,教学缺乏互动性,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参入性。专业课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体院校教材,多为针对普通法学本科专业的统编教材。目前,三本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内容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的教材。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实现途径

独立院校法学专业要培养出核心竞争力法学专业人才,需根据自身资源与优势,对三本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作出合理层级定位,由此进行系列有针对性地改革和创新,以契合社会不同层级差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和地区行业需要。

首先,合理确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满足社会层级需求的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该目标的实现需构建差异化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人才培养方案特色不鲜明,与其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混同,导致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激烈,加剧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就业竞争劣势,压缩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生存和发展空间。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能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出满足社会多元需要的法学人才。围绕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差异化特色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拓展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空间,使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人才竞争中胜出。

其次,构建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一是减少理论课时,增加实务性实践教学课时。一般法学院校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一般设定在8∶2或7∶3左右。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可扩大至6∶4或5∶5左右,依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着重训练三本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二是取消原来专业方向限选课,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尤其是增加法律职业技能选修课,学生必须从中选修最低要求的学分。三是充分发挥课内课外、校内校外教学活动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可尝试面向地区、面向法律实务部门、具体岗位需求与当地相关部门或行业联合办学,试行“学徒式”实践教学。四是结合社会行业需求,法律专业方向更加细化,按不同专业方向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第2篇

 

当前,我国近一半的理工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增强了该类高校学科设置的综合性。但不可否认,与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理论专业相比,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经验、学术底蕴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再加上理工院校固有的专业环境和办学传统的影响,使得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理工院校的多学科优势为其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创新空间。如何充分利用理工类高校的特殊背景和条件,变劣势为优势,化被动为主动,实现法学教育的机制创新,对理工类高校办好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思路的创新

 

(一)培养目标的定位

 

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最基本的目标定位。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学科和专业的改革,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综合发展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专业间的界线逐渐淡化。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强调法学学科与理工类学科的相互交叉与融合以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为基础,以理工类高校专业为依托,立足市场,培养应用复合型人才。

 

“如果只设有工科专业……不利于培养高素质、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应逐步实现法学与工、理、经、管、文等领域学科的结合,尤其是法学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领域的结合。在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的培养上,不仅要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更要注重学生对特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各行各业用人单位的需要。

 

(二)办学思路的更新

 

结合本校特点,实现特色办学。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要从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凭借所在学校重点优势学科,依靠现有资源,于学科间交汇点上将一个或数个优势学科作为主攻方向,不断探索法学发展的新兴领域和研究方向,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和布局,创设既符合自身条件,又体现学校特色的法学专业,有侧重地培养具有自身的独特品格与不可替代性的法律人才。

 

二、教育模式的创新

 

纵观全球法学教育的模式,一种是通识教育,另一种是职业教育。从目前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思路和做法来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法学理论知识的课堂传授为主的通识教育,而是更加注重以案例教学和法庭教学等实务教学方式为主的职业教育。大多数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以之为效仿对象。但问题在于,理工类高校,特别是地方理工类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学术影响、社会资源等各方面,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职业教育上存在短板,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而通识教育如果在课程设置上不体现差异化,则无法显现出竞争力。鉴于理工类高校法学本科生毕业后进入公检法系统的比例较低,绝大部分是进入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因此,本文认为,基于理工类高校的特殊情况,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不应只是针对纯法律职业而进行知识储备,而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学校特色探索一条有竞争力和广泛发展空间的道路。在通识教育方面,除了向学生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制度,培养其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之外,可根据各校理工科背景专业的特长,确定一到两个特别法专业方向进行教学。这样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为毕业后从事法官、律师之外的非传统法律职业作好知识储备。

 

在职业教育方面,可以说案例分析、法庭旁听等普遍采用的职业教育方法仍然只是针对传统法律职业进行的技能培训,虽然目前很多理工类高校职业教育都是以司法考试为核心进行课程安排和教法更新,但这并不是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的全部。基于其毕业生的就业分布特点,我们认为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还应着眼于法律专才的培养,不仅要强调传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还要关注法律职业技能在其他职业领域中的运用。这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认真设计教学环节,尤其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理工学科相关职业的特点、内容、工作程序等,为学生毕业进入非公检法单位工作打下基础。

 

三、课程体系的创新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要实现创新,就必须在传统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基于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的定位,理工类高校院校法学专业教育适宜实行“3+1”人才培养模式, 即前三年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 后一年进行法律职业实践教育。理论课程体系方面, 分为两大部分,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学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应以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基础课为主干,既要保持课程设置的相对稳定性,又要结合本校的优势专业,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度。

 

此外专业方向课程的设置要体现特色,重点是结合理工类课程,体现出层次性和方向性,可以部分设为选修课程,由学生依兴趣自主选择。实践课程体系方面,应设置一套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以目标就业岗位为指针的实践课程体系。规范的实践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学年论文(阶段论文)、毕业论文、实习三种。教师通过指导和评判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从而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而实习则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又可分为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专业见习是组织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见习,了解法律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的学习活动。毕业实习则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综合考察。实习应在校外实习基地完成。值得注意的,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应该更加多元化,不能仅限于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还应当向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拓展,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习空间。

 

四、教学方法的创新

 

由于教学方法是当前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在理工类高校法律教育的机制创新中,教学方法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理工类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以应用复合型为基本目标定位,故而实践型的现代教学方法应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教学环节。具体而言,在课堂教学中,首先要明确教学目标,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形成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 力争专业知识同步转化为职业能力。

 

同时,倡导互动式教学,以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疑案辩论教学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克服学生因被动接受灌输形成的学习惰性。通过案例教学,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辩论教学,锻炼学生的口才和应变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其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深入基层、认识社会,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社会现象。培养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思维观察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观摩法庭庭审。庭审观摩教学可以增加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特别是使学生对庭审程序有直观的了解。其三,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庭审,可以增强学生对诉讼参与人的了解和认知,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融会于实践,对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大有益处。

 

其四,诊所式法律教育。该方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让学生亲身参与真正的法律实务,真切感悟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深刻内涵, 发现自己的不足,并由此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精神。

 

五、师资建设的创新

 

为适应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师资队伍建设也要实施机制创新,其核心在于:加强理论型师资的引进和培养的同时,要重视实践型师资的队伍建设。理工类高校,尤其是地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和职称偏低的现象。缺乏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的教师,会直接影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同时也影响专业科研水平的提高,从而无法进一步促进整体教学水平的提升。这成为制约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上层次、入主流、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加强理论性师资的引进和培养。一是要引进高端法学人才。

 

我国部分重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近些年得以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国内著名法学教授等学科领军人物的引进。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名校。因此理工科高校应将的法学人才的引进作为学科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鉴于普通理工类高校相对于名校在学校级别和声望上存在差距,且国内高端法律人才稀缺,因此在人才引进上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经费支持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要高于其他学科,这样才能吸引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加盟。二是鼓励现有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理工科高校的理工专业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已趋于合理,而法学专业教师的学历层次仍有提高的空间。

 

因此理工类高校在教师的培养政策上同样也需区别对待,法学专业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职称评定都应享受与理工专业攻博人员不同的差别待遇。建设实践型师资队伍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加大实践型人才的引进。第二,教师应亲身参与法律实务,主动获得法律实践经验。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可以通过案件提高实践能力。还可以参与媒体、政府部门组织的咨询和培训和活动以获得实践经验。第三,深化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可以建立与政府和企业的双向岗位交流机制,使教师在实务部门的工作中获得实践经验。第四,建立法律实务人员兼职教师的机制。法律实务人员相比专职教师具备更多的实践经验,让他们走上讲台,对于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大有裨益。但对聘任兼职教师的经费来源、教学管理等问题需要认真考量。

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第3篇

1.忽视了对学生法律信仰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很多学校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没有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强烈的坚持正义的使命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高度的信仰法治的思想、坚强秉持法治的理念、崇高的法治理想和强烈的正义使命感。有专家认为,合格的法律人才应该具有“三有”标准,即有法律的学问、有社会的常识和有法律的道德。如果只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没有或缺少法律道德,就很有可能沦为政界的官僚政客,而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人才。但当前我国传统的法学实践教育模式不可能使法学学生进入真正的角色境界,因而无法让学生真正地体验到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负的历史使命和法律职业道德。而法学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成为司法实务真实案件中的角色,从而使学生可以在实践中把握职业道德标准,从心底崇尚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

2.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未得到相应的重视。从教育学角度来讲,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才有可能培养出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有较强的司法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法律人才。所以,我们一方面要重视法学理论教学,重视课堂教学,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但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将法学实践教学放在一个重要而突出的位置,将其置于法学教育这一系统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地位平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主义明显。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虽然形式多样,但形式主义严重,没有落到实处。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实践环节范围狭窄、内容单调又不系统,其中一些实践环节是否进行随意性很大,大多数高校在实际操作中只讲形式,不讲内容,不讲实效。这样无疑影响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特别是创新精神的培养。实际上,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设计和实践环节的实施都由法学专业教师自由安排,没有与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划相配套。再者,各高校实践教学没有成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另外,因各高校经费投入的有限,法学专业实践课设计的门类少,各专业课程中实践性环节少,法学实验实训更少,甚至毕业实习也大多由学生自主联系,搞分散实习,这也使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陷入了形式主义的泥坑。

二、法学专业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必要性

1.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对法学专业学生获取实践知识、培养实践能力、提高自身素质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在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课堂,轻课外”的倾向。忽视实践教学环节,忽视学生的主体作用,已成为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一个典型的薄弱环节。它严重阻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个性的发展和创造性潜能的发挥。因此,加强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就显得特别重要。有专家曾指出,知识来源于实践,能力来源于实践,素质更需要在实践中养成,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尤为重要;实践对于大学生成长至为关键。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是法学教学的一个特色。通过大量的法律见习、实习和实训等社会实践活动,不但可以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和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

2.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于开拓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具有独特的效果。实践是重要的学习方式,法学专业的见习、实习和实训要求边学边做,在群体和团队内互相学习,这需要良好的、彼此合作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所以,学习的效果十分关键。高校法学教育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往往使学生感到枯燥无味,失去学习兴趣。而在法学实践教育中教师往往直接面对一个个学生,易于进行互动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为学生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它有利于学生发挥所长,弥补所缺,学有所得,学有所成,获得个性化的发展。

3.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需要。如何使法学专业毕业生走出校园后,能尽快地适应工作环境,进入角色,服务社会,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的实践需求,是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必须面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竞争激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要想取得优势,在法学教育中就必须注重法律见习、实习和实训等社会实践活动,时刻将这些实践活动贯穿于整个法学教育中,把实践教学与职业资格和就业岗位需求联系起来,在岗位需求上寻求突破,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上处于不败之地。

4.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教育部的要求和教学工作评估的需要。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大力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并把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关键指标之一。所以,我们应该站在时代的高度认识实践教学并切实搞好实践教学,完成好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任务,办出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法学专业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议

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虽然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方面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所以,为了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一方面,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正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另一方面,在教学中,需要加强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拓宽和创新法律实践教学形式。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正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学专业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1.学校领导和法学专业教师要真正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传统教学模式中,学校领导和教师都普遍注重法学原理和基础法律知识的传授,相对忽视或不重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最终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缺乏实践能力。要真正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就必须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必须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法学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这又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因为法学教育不仅是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法学教育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让学生受到良好的专业技能训练,熟悉法律业务,能够胜任经济职能部门、企业及各类经济实体、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及其它法律专业工作,其中最主要是要求学生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律师业务的程序、操作规程和技巧,进一步熟悉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技巧,最终具备独立从事审判、检察和律师工作的能力。这些基本知识的获得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必须通过长期的实践操作才能达到目的。真正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就得改变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树立正确的适合法学实践的教学理念。具体来说,必须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出发点,在加强法学实践环节的指导思想上引导专业教师应该进一步加深认识,采取尽可能多的方法和形式,动用尽可能多的师资和经费,占用尽可能多的资源和时间,把实践教学工作落到实处。

2.要在课程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计划和考核方式中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在重视培养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以达到法学专业实践性应用人才的培养目标。在每学期开学前,由各教研室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论证,首先制订一个可行的详细包含法学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从而把实践教学环节强制性地纳入法学各门课程的教学计划中。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庭审旁听、模拟审判、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等。按照这个教学计划,各课程专业教师要认真地选用一批合适而实用的教材,制作教学课件和教学讲义,明确实践教学的目标、内容、形式、方法、安排、操作要求、考核形式、标准及要求,以此来加强对法学各门课程的实践教学的指导和规范。对学生学习的考核,尽量做到实践环节考核量化。第一,规定在4年大学期间,每个学生必须亲自至少参与、或办理一个民事、刑事案件或其它案件,让他们通过办案这种亲身经历来把握和体会怎样认定案件事实、怎样分析和运用证据、怎样适用法律、诉讼程序是怎样进行的。第二,规定学生专业见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毕业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并配备专业老师予以指导和监督,以保证学生的实践环节课时。教管部门对学生的实践学习活动要做出积极的合理安排,并提供必要的实践学习条件。考试部门要进行现行的应试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合理科学地设计实践学习的考核评价制度,加重实践学习的分值,以此来调动学生参与实践学习活动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而使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得到加强,使法学实践教学质量得到提高。第三,在各门法学专业课程的综合考核中,规定如果实践学习环节不及格,则该课程的总成绩就为不及格,实践环节的成绩直接与学生的评优评奖挂钩。对教师教学的评价,必须综合考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如果规定实践教学课时必须占总课时的30%,教师就必须用好用足这30%的实践教学课时,不得张冠李戴,流于形式。并与教师的评优、评先、晋级密切挂钩,以此来督促各专业老师对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视。

3.稳定而有计划地投入法学实践教学经费,并逐年增加,建立和扩大校内校外实习实践基地,逐年改善校内校外实践基地的设施。争取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部门的专项资金,建立健全法学各类实验室和实训室,如按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模式建立标准的模拟法庭,并配备先进的设备,保障学生就是在校内也能得到法学专门技术的锻炼。对校外实习基地,更应舍得投入,并不断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以保障学生的暑期见习和专业实习取得更好的效果。有了足够经费的投入,才能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不致落空。可以说,足够经费的投入是落实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关键。

4.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实际操作能力强、实践经验足、责任心强的法学专业师资队伍,是真正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一个重要举措。其一,建设一支“双师型”法学专业教师队伍,高校教学部门应该硬性规定,所有法学教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必须到法院、检察院、监狱、公安预审部门等部门挂职锻炼,必须在校内校外的实践教学基地带领学生进行实训、见习和实习。其二,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等采用专家讲座、周末讲堂、课堂审判等形式到高校兼职任教。

(二)加强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拓宽和创新法律实践教学形式

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第4篇

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相应学科的人才,而判断某一学科教学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也应该是该学科目前培养人才的方向是否符合当前这一时期国家对于该类人才的需求。人才与市场能否匹配,是判断教学是否存在问题的重要标准。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因此,当前我国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主要是具有较强业务能力、以及国际法律、善于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等。然而在此视角下审视我国当前法学教学模式,则不难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过于依赖理论课程,缺乏实践课程

当前国内的法学教学以理论教学为主,理论课占据了绝大部分课时,教师通过讲授的方式向学生灌输法学基本理论知识,旨在督促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知识基本功。相比之下,实践类课程所占课时数则少之又少,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精神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地位

不仅仅是法学教学,中国的传统教学都倾向于采用“教师传授”的方式,以教师为主体和主导者,向学生传授自己认为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和内容。而在这一过程中却忽略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本应掌握的学习主动权。这种类似于“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忽略并压抑了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降低了学生主动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动力和可能性,极其不利于法学类专业的学生培养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也与目前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背道而驰。

(三)教学考核方式较为单一

中国教育体系中对教学进行考核的方式较为单一,即笔试考试。然而这种笔试考试的方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考察了学生对课堂上所学内容的掌握情况,但也存在着过于执着于对标准答案的记忆,而忽略了对学生的理解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等更多综合素质的考察。而目前对于教师教学质量的考评方式则更为主观和随意化,不能起到提升教学质量的根本目的。

二、对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两点思考

课堂教学改革是教改的前沿,而贯穿教学改革的全过程的,必定是素质教育与实践性教学的发展与完善。课堂教学改革具体可以从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革以及用以考查教学效果的教学考核模式改革入手,以达到全方位、深度教学改革的目的。

(一)关于课程改革的思考

1.加强法学教学的理论知识传授,着重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同时也需要加大法律写作、法律谈判、法律诊所、公益诉讼等相关课程实践环节。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高校在法学教学中逐步扩大了实践课程的比例,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例如: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科的培养计划中,总学分为171学分,其中实践课程和实习15学分,占8.77%;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本科总学分163学分,其中实践教学14学分,占8.59%。

2.在实践类课程的教学内容方面,可以尝试开设法律写作课程,锻炼学生的专业文书写作能力;开设法律翻译课程,将英语和法学相结合,拓展学生的法学专业词汇及表述方式,培养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的业务能力;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不定期给学生播放《今日说法》《中国法庭》等经典法制栏目,拓展课堂教学的时间空间范围,提升学生对所学内容的兴趣。

3.在安排实践类课程计划的时候,可以采取单独设课的方式。不仅仅将实践类课程作为一门课程的组成部分,而将其进行单独设课。在教师资源的配备方面,理论课可以由基础理论知识比较扎实的校内教师来任课,而实践课则可以聘请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治部门工作人员来任课。相比于将实践课程作为理论课程的一部分,单独设课可以提高学生对该类教学内容的重视程度,提高学习的主动性。

4.将法学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进行有机的结合,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在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并及时地运用到实践中,对知识的消化理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锻炼了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成为具有较高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5.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立复合型法律人才。在这里,“复合”是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这其中包括了法律与英语的复合,法律与其他小语种的复合,法律与经济的复合以及法律与一些理工专业的复合。因此,当前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有别于传统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更加注重“复合”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既具备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功底,又可以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来解决现实中所遇到的形形的法律问题。要培养出具有复合专业背景的人才,需要在法学教学改革中建设交叉学科。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第一,鼓励各类不同的已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办出各自院校的特色。例如:一些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重文理科渗透、培养具有法学和理工科双重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而外语院校则应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其外语能力,培育有较强国际沟通能力的法律人才;而财经及管理类院校应该注重培养既具有财务、经济以及管理知识,又通晓法律知识的法律人才。第二,在大型法学院校的法学专业中,采取双学位的培养模式。让学生在低年级阶段学习了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之后,可以在高年级阶段根据个人特长、喜好以及未来的发展目标选择经济、外语等双学位进行辅修。具有双学位的学生一方面拓宽了自己的就业方向,一方面也填补了我国目前具有复合型专业背景的法学人才的空缺。

(二)关于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考

1.我国教学改革应朝着“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方向,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的、生动活泼的发展;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基本要求。在我国法学教学改革中,应改变以往“传授”的教学方式,更多地尝试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例如: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甚至包括调查等活动,教给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任务驱动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所学的知识点,引入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例,安排学生分组探讨,督促学生带着问题查找相关法律资料,解决该法律纠纷。然后,每组选出1—2名同学阐述小组观点。最后,由老师点评。这样既将课堂学到的知识与实际相结合,也提高了同学们的表达能力;分析讨论法,对于学生较难理解或教学重点问题,在课堂讲授时采取分析讨论法,这样,通过同学之间激烈的讨论和头脑风暴,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加深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根据案情需要将学生分配不同角色,每组参加者根据自己的角色、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在教师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准备,然后进行开庭审理,这样的课程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工作场景,也为其日后尽快适应工作环境起到了过渡作用。上述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增加了法学课堂的实践性和应用性,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法律辩论能力、法律文字表达能力等,为学生进入工作环境提前做好了准备。

2.在中国目前的教育体系中,考试既是评价人才的重要手段及方法,也是对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长久以来,考试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劣势和弊端。这种过分强调标准答案的考核方式促使学生学会了在书本中找到正确匹配的答案,却忽略了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技巧。这种做法抑制了学生思维的发展,使得学生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去主动思考。考试的真正目的应该在于测验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巩固学生所学知识,提高能力和素质。因此,考试的改革方向也应当是考虑如何用考试手段来监测和监控教学质量,督促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培养获取知识的能力,从而最终达到通过考试来评价每一个学生的学习和评价每一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目的。因此,可以将法学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方式由单一的笔试形式,逐步拓展为以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撰写论文、进行模拟法庭以及学生之间的互评、自评等多种方式,考察学生的主动思考能力、获取知识的能力以及实务操作能力。与此同时,对教师的考核也应改变传统的办法。目前国内高校对于法学教学质量的考核方式主要是通过学生测评的方式。但由于学生的评价过程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对于教师的考核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教学质量。因此,在以上论述结果的基础上,对于法学教师的课程安排、教学方式以及对学生的考核方式等进行评价。具体来讲,可以对课程中理论和实践部分的比例进行统计,并在定量评估的过程中赋予相应的权重;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调研,考察教学方式是否多元化。通过对考核教师教学质量方式的改革来推动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从而最终达到法学教学更好服务于当今社会的目的。

三、结语

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商法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7-081-2

教学的目的是要培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具备法律思维的人才。商法是与现代经济活动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分之一。拉丁语中有一句著名的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在交易活动中要有秩序、有规则,要有法,法是交易的规则商。“在我们身处的这个商业竞争激烈的社会里,商业行为离不开法律的应用和规范,法律也寸步不离地在影响着商业行为”。21世纪需要“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使学生具有“法”“商”两种知识结构,能运用“法”、“商” 两种思维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商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必然日益提高。商法教育将在整个法律教育中越来越显得重要。商法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实践教学中如何创新商法教学方法,提高商法课程的教学水平及教学效果,培养具有竞争力的卓越法律人才,这一切都有待于法学教育工作者进一步探讨。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

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就必须要从法学基础教学改革抓起,必须要综合考虑到多种因素: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于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以及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律制度变革等,要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等各个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全面并且深入的改革,以达到适应国际、国内对于高端、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在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环节,都需要同时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以及学术类法律人才,但还是以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为主,因为法学教育应当首先关注其实用性,但是,高端法律人才之所以称为“高端”,那么一定是要有超越一般法律人士之处,必须要通过严格正规的学术训练、还要具备专门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法学教学改革目标,应当首先重视人才培养的实践性,但还不能忽视学术积淀,因为专业的学术积累对于实务操作有着一定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应有别于传统法律人才的培养,尤其应当注重“复合”的专业素养、如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以及实践能力,要懂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以及会计、税务等经济学相关知识,卓越型法律人才知识面应当更广,并且能够成为通识基础上的职业法律人才。

二、进行商法学教学改革的紧迫性

要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要求商法的教学方法须不断创新,因为教学方法作为培养人才的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和学习方法乃至教科书的编写风格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来说,不仅仅要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且要以获得法律职业的专业能力为目标。为了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必须要坚持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高与人格的养成有机结合的教育教学改革思路。作为讲授商法学的教师,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要培养出我们的学生既要掌握必要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能够培养出具有一定的法律应用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的学生,而传统教学方法下的教育和考核方式使得学生缺乏独立的思考能力,一旦遇到真实的社会案例,学生就会不知所措,这显然是与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背道而驰的。

“商法,是一古已有之源远流长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之法”。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市场的再组合、金融发展的需要,时代呼唤商法内容的不断创新。商法的内容体系非常庞大,目前关于商法的教材,既有教育部所推荐的21世纪系列教材,也有各名牌大学所编写的教材,其内容也各有取舍,很难做到一应俱全,这些教材的内容也大多数偏重理论,缺乏实践的内容,不适合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难以反映不断变化中的商事实践,以致于知识体系老化以及滞后。鉴于此,商法教学方法应当循科学原则,力求做到与时俱进,在对基础知识充分掌握前提下,还要密切关注最新的前沿问题,立足本土,探索国际视野。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下的商法教学体系的改革

(一)树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

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应当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以及法律工作能力等,努力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培养方案。要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大量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律教学水平滞后等问题;其次,应当突出商法这门课程的“涉外性”和“国际性”的重要特点,调整好双语法律课程与中文法律课程的比例;再次,在加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同时,要关注商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平衡,尽可能的加强学生的基础法律理论素养;另外,还应当打通不同学科之间的壁垒,加强不同法律学科之间的整合。鼓励学科教学交叉研究,并且要尽量减少和避免教学内容之间的重复。

(二)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和全球化,而涉外法律业务将会在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大量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基本素养、基本观念以及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技能等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的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交流能力相对处于劣势。当前,我们应当加大商法学实践的必修环节内容,如法律写作、法律谈判、法律诊所、公益诉讼等,在商法学教学过程中还需要对学生进行相对深入的思维方式的训练,注重其思辨性和逻辑性的养成,实践教学的特点就是要加强动手操作能力,关注有关起草合同、辩论、回答法律咨询问题等等,同时,在日常教学中还要关注司法考试,将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紧密联系,但是不能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素养。在商法实践教学中应积极推广课堂讨论法,这种方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和激烈争辩的氛围当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具体讨论的内容可以是基础法理知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讨论的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当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引导和控制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使全部学生都能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

(三)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并实现评价体系的多元化

提高教师的专业认识是法学专业师资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因为专业认识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的高低以及学生的学习效果,教师只有明确了本专业的定位,并把握本专业发展的前沿问题,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才能够真正在教学中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法学专业教师的培训工作可以通过这样一些方式来开展:加强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为教师提供一个宽松的学术交流环境,可以派出教师访学,参观交流,为现有教师提供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可以提高教师的科研、创新水平。教学评价还要实现多元化:既要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评价,又要注重实践技能的评价,既要有教师的评价,也要有业内专业人士的评价,要不断完善相应的评价制度,必须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评价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专业管理制度,以过程性评价为核心,以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等要素为考核评价标准,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四)课外实训教学法

商法是一门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课程,所以还必须要注重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的有机结合,而课堂外教学是专业课程内容的有益补充和延伸,是教学方法的合理拓展,通过拓展课外实训可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能提升学生的技能素质、应用能力、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课外为学生搭建出社会实践的平台,利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实习场所,开展法律专题调研活动,在法律援助中心等校外实习基地进行义务的法律咨询等等,为学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宣传并组织好实践和实习活动,为学生创造各种实践的机会,加强对实践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五)注重与其他课程的协调与配合

江平先生曾在自传中提到:“研究商法学, 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经济知识。那么这句话对于培养商事法务实践人才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从事商事活动需要大量的经济管理知识, 商事法务人员虽然并不直接从事商事活动,但要做好法务工作,预见并有效防范商事活动中的各种风险,也需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比方说法务会计工作,就需要从业者具有较为扎实的会计学基础知识。同时,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商法课程群体系包括适当的商事课程,这些商事课程群以讲授基本的经济管理知识为主,也可以在选修课中开设经济学导论、货币金融学、会计学、企业管理等经济管理类的基础课程,商事课程群的学习可以和商法基础理论课程同步进行,最后在商法实践课当中进行融合,还应当注意商事课程的学习最终还是为了商事法律实践服务的,不应当占用学生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也不需要过于追求精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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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邢海宝.商法课程与教学若干思考[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茶座,2006-1.

[5]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