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医学伦理学的中心范畴

医学伦理学的中心范畴

医学伦理学的中心范畴

医学伦理学的中心范畴范文第1篇

医学检验是临床治疗中医生常用的检验手段,主要是指通过现代的化学以及物理手段和方法进行诊断的学科。[1]医学检验处于医疗活动的最基础链条,为医生的医疗医疗判断和检查提供诊疗依据,直接服务于病人,为医疗、教学和科研提供基本的数据支撑和服务。伴随着医疗事业发展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医学检验伦理作为医学伦理的一个重要范畴越来越受到重视。医学检验伦理主要是指在医学检验中医学检验科学应该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和医务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伦理操守,是医学检验事业发展的基本人文价值取向,也是医学检验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医学检验伦理作为比较新兴的研究领域,由于历史、认识及工作性质等各种原因,伦理问题也未引起在职检验人员的足够重视。[2]首先,医院及医学检验机构作为医学检验的平台,重视医学检验的规范化、标准化,缺少对医学检验伦理的关注,在宏观层面缺少检验医学伦理框架制定、章程规则等文本文件,也缺乏检验医学伦理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机制探讨;其次,医学检验工作者缺少医学伦理意识,在检验标本采集前缺少与患者的沟通,片面强调检验结果的告知,忽略受检者及家属的心理焦灼感和不适感的排解;再次,受检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往往忽略自身权益和权利受检前的维护和提出,往往依赖于事后的权利救济,这种权利和权益的告知也是医学检验伦理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破解医患关系的重要步骤;最后,检验医学研究发展在科研层面比较重视伦理审查,但是在具体的检验实践中伦理意识和伦理精神相对缺乏,学科研究伦理范式与医学实践伦理范式脱节,存在“两张皮”的现象。  

医学伦理学的中心范畴范文第2篇

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下,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与传统模式已然不同。目前社会信息特征可以用 4V (Volume、Variety、Value 和Velocity)来概括,即体量大、多样性、价值密度低(抑或数据易变性)、速度快[1-2].2014年5月,美国白宫了大数据白皮书《大数据:抓住机遇、保存价值》,旨在鼓励使用数据以推动社会进步,但其中不乏信息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论述。说明信息伦理或信息道德的相关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同伦理与道德一样,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也存在混用现象。很多教材和专着中认为信息伦理即信息道德。如沙勇忠等认为,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 伦理与道德。

中外很多学者都认为伦理与道德意思相同,用法不必作区分。美国伦理学家艾伦·格沃斯认为“这种同义词具有十分清楚的词源根据:伦理源自希腊文 ethos 一词,道德源于拉丁文 mores 一词,这两个词所表示的都是习惯或风俗的意思”[4].在一般使用上,伦理与道德经常被视为同义词“,伦理道德”作为一个词汇也经常见于各种出版物。

也有学者认为伦理与道德在学术上应该区别、规范使用。尧新瑜在其研究中指出“伦理”与“道德”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认为“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它们有着各自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5].

王泽应认为伦理和道德皆指涉某种规范系统,若是严格加以区分,则伦理偏重于社会的层面,道德偏重于个人的层面[6].宋吉鑫认为应对伦理与道德做出限定,即道德是人们调节各种道德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一般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伦理是人们对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进行的系统化的哲学思考,在关于学理研究中,多使用伦理一词[7].

3 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辨析。

有些学者将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视为同一概念。但是笔者认为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应区别开/!/来,原因如下:

(1)伦理和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很多人认为伦理和道德是相通的,但依然有伦理学研究专家认为两者不同。如钱广荣认为伦理与道德两者是不同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概念,伦理是一种特殊的“思想的社会关系”,道德是反映、建构和维护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体系以及由此转化的个人道德品质。伦理是本,道德是末;伦理是体,道德是用,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8].伦理和道德的区别上文中已有所述,在此不再赘述。伦理和道德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不相同,与之相关的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自然也是两个概念。

(2)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的核心要义(词根或来源)不同。信息伦理的核心要义是“伦理”,信息伦理可以认为是伦理的一部分,或是其中一种下属范畴。与之对应,从系统学理上讲,信息伦理学是一门应用型伦理学科。信息道德的核心要义是“信息”,是信息素养的一组成部分,目前主要是信息获取、管理和利用等过程中体现的主体的道德水平。两个概念不仅是范畴的区别,也有性质上的不同,信息道德可以认为是信息伦理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末”“体用”,即“本质与表象”的关系,可以用图 1 来表示。当然,图 1 是在假设伦理和道德具有可比性的条件下,在承认伦理和道德都可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前提下提出的,如辞海对伦理解释是“处理人们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现通常作为‘道德’的同义词。”如深究其本质或异质性,有不成立的地方,在此仅作参考。

(3)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评价的对象(使用)不同。信息伦理评价的是社会意识形态,特别是信息化社会下的意识形态,对象可以是一个民族或是一个群体。信息道德评价的是个体的人,针对的是一些现实的事情,如学术研究中的信息道德失范、医患关系或金融交易中信息掌握情况不对称的现象等。

4 结语。

医学伦理学的中心范畴范文第3篇

    纵观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临床教学阶段是最容易产生冲突和矛盾的教学环节。在此教学阶段,医学生需要逐步开始进行直接专门针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关于医学生在临床实践操作过程中的具体的工作范畴是哪些,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当前法律中有所体现。当前的临床教学要求都是根据医学教育培养方案和临床教学大纲制定的。如进行规范教学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练习书写规范大病历、基础临床实践操作、标准医疗文书的书写等。医疗工作以及何种程度的医疗操作是医学生可以承担的,我国目前的医疗法律法规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当前临床医学生医疗工作范畴上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医学生在紧急医疗出现的情况下能否拥有处置权;法律是否认可医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效力;一些应由执业医师进行的医疗诊疗操作如由医学生承担是否得到法律的允许。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以上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能否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对于医疗效果与教学质量有很大的影。这样的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也会为医患纠纷的产生埋下祸根。

    2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临床教学过程中面对的对象有主体有不同。这样的情况决定了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责任的承担是有着显着的差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何种类型何种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临床带教教师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都是有详细全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准的。但是,医学生在临床学习期间进行的医疗活动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的,只有通过对学生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都方面的教育来规范医学生的行为,这样的约束力度和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技术含量高、风险大是临床医疗工作的一大特点,风险因素存在在医疗诊疗活动的各个方面。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临床教育基地和临床带教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也给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临床教学管理针对现状的对策

    3.1加强医德医风

    教育当前,在医院实习的学生为独生子女的居多,不善于与人沟通、不会主动关心旁人、缺少人文关怀、以自我为中心成为了他们的通病。在对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与临床能力培养同样重要的是医德医风的教育。“保证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全心全意服务于患者”是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过程中最为基本的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要将对学生进行医德医风教育贯穿始终,不断强化意识,不断规范行为。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言传身教,要在进行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同时进行医德医风教育。选择临床带教教师就要求教师本身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情操,使医学教育尽可能的与德育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讲课过程中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潜移默化的融入日常教学过程中。临床带教教师要以身作则展现严谨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临床教学过程中的示教机会以身作则,保持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倡学生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观念。要让学生理解作为医生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解决患者的病痛是医生的天职。在医学生准备进入临床实践学习阶段之前,首先要让其树立感恩之心,要感谢为我们提供学习平台的患者,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道具而且临床学习过程中的特别教师,我们能够从中学习到知识与技能。尊重患者才能获得患者的信任、理解与支持,才能有机会成长为优秀的医疗工作者。

    3.2强化法制观念

医学伦理学的中心范畴范文第4篇

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或道德教化来影响公共事业组织成员的行为选择。道德自律或道德教化只是一种软性的约束机制,对于极少数具有道德操守的公共组织成员而言,也许不失为一种低成本的约束机制,但它却无法为整个公共事业组织行为的合理运作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日益严重的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失范现象表明,传统道德自律或道德教化对公共事业组织成员缺乏控制力。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的提升与重建必须通过制度化建设来实现。正如罗尔斯所言:“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的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的他律性、威慑性和强制性直接对行为主体自律品质的形成起到指导、监督和规范作用,制度化是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的重要价值取向。

一、伦理失范问题日益凸显

国内学者普遍认同,在中国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五大类型社会组织中,公共事业组织应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共事业组织具有合法性、广泛的社会服务性、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公共事业组织作为与政府(第一部门)和企业(第二部门)并驾齐驱的“第三部门”,以提供准公共物品、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和宗旨在社会诸多领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共事业组织伦理是与其活动宗旨和服务性质相一致的,调整公共事业组织行为的道德规范和准则体系。一方面,它属于职业伦理的范畴,所关注的是教育、医疗、科技、文化、体育、慈善等职业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另一方面,它是一种角色伦理,作为被规范的对象——公共事业组织,其非政府、非营利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差异于行政、企业伦理。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手段善和目的善的价值问题,是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的实质所在。

目前,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失范问题日益严重。公共事业组织成员往往难以抵御私欲的扩张,置其职业伦理规范于不顾,运用职权和信息优势满足私利,损害公众利益。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的失范不是个案现象,其覆盖面极其广泛,几乎涉及公共事业的各个领域。教育领域,江西省有272人因教育腐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40人被撤销校长职务,查处违规金额3464万元。在江苏115所高校中,检察机关查出有109所学校涉嫌130多起商业贿赂案,粗略估算:江苏省在校大学生约120万人,每个大学生在校期间平均购买英语教材及相关书籍至少200元,这个市场就是2.4亿元,按照行业内通行的8.5折扣,这些灰色折扣款就高达3600万元。医疗领域,哈尔滨医科大学二院天价住院费事件,患者住院67天费用竟高达550万元。齐齐哈尔假药事件,11名患者因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出现了肾功能急性衰竭的症状,其中5人不治死亡。科技领域,上海交大的“汉芯”造假案,以一块磨光的别人研制的芯片骗取国家上亿元经费。体育领域,各种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丑闻。慈善领域,胡曼莉事件,因“以孤儿名义聚敛钱财”,“中国妈妈”胡曼莉被美国妈妈联谊会告上法庭。

尽管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失范的表现形式各异,但其本质是相同的:即公共事业组织成员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彻底违背了公共事业组织伦理规范,把应尽的伦理义务当作谋取私利的权利和手段,扭曲了公共事业组织“非营利”的本质属性,偏离了追求和实现社会公益的价值取向。公共事业与社会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其伦理失范产生的恶果比其他领域更为严重。它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国计民生,侵害公众利益,而且会沉重打击公共事业组织的公信力,侵蚀组织的合法性基础。失范现象表明,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公共事业组织伦理规范的调控作用失效,对公共事业组织的行为缺乏制约力。因此,在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的过程中,应突破传统“宣传教化”的单维度视野,采用伦理制度化这一取向,将伦理上升为制度层面来强化对公共事业组织行为的约束,从而实现组织自律的最高境界。

二、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可行分析及推行意义

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是将公共事业领域中的伦理要求明文化、正规化、法律化,旨在通过制度规则的形式,把公平、正义、诚信的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目标定型化、标准化,形成一种稳定的规范体系,达成伦理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伦理制度化既涵摄伦理自觉的本质规定性,又被赋予制度的刚性外观,成为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一项强有力的对策性措施和有效途径。

(一)可行分析

理论上,伦理与制度具有同质性,都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两者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补充,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和目标取向。虽然伦理与制度的作用方式具有差异性,伦理是软约束,以自律性为特征,制度是硬约束,以强制性为特征,但两者有着共同最基本的调整对象,即利益关系。从历史上看,制度无不渗透和体现着伦理的意蕴,制度规范往往就是伦理规范,同时伦理具有制度性,它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并通行于社会制度之中,成为维系社会制度延续和发展的精神力量。伦理为制定和执行合乎德性的制度提供前提,而制度可以提高伦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为伦理建设提供保障。作为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伦理和制度共同发挥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共同追求社会稳定、和谐有序的目标。调控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在具体内容上的一致性。伦理所反对和许可的,往往也是制度禁止和允许的。可见,伦理功能部分外移,部分功能由法制替代,这在理论上是成立的。

实践上,古今中外都不乏将伦理制度化的成功先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历史上中国著名的封建法典《唐律》将“三纲五常”的伦理蕴涵明确地加以规定,所谓唐律“一准乎礼”,“不敬”、“不孝”、“不睦”、“不义”这些不遵守伦理的人会受到法律制裁。中国现行的一些法律中也融入一些属于伦理范畴的规范,如《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对教师职业领域教师的伦理责任、道德要求已纳入法制轨道。《知识产权法》的颁布,使得侵犯别人的知识成果,已不仅是伦理问题,同时又是违法行为。国外亦有伦理制度化的成功经验。如美国的《从政道德法》、加拿大的《道德法典》、韩国的《生命伦理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这些都是将职业伦理上升为法律,以此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

(二)推行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步入“和谐社会”建设时期。和谐社会不仅是公平正义的制度期待,也是协调有序的伦理期待。。,自然,和谐社会离不开坚实的伦理支撑。公共事业作为社会的重要领域,它的健康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的调控功能日益弱化,公共责任缺失的问题十分严重。因此,转型期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的提升和重建必须通过制度化来实现。“制度化”已经成为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的普遍趋势和重要取向。

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有利于增强伦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伦理通过向组织成员昭示“不该如何”、“应该如何”来调整组织利益关系,但这“不该”和“应当”的规范往往缺少权威的确认。这种“先天”的权威性缺失,很容易导致公共事业组织成员对伦理作随意理解,或视伦理而不见,带来伦理实践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从而降低伦理调节约束的有效性。而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能够弥补伦理软约束的不足。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抽象的伦理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准则,赋予属于公共事业组织伦理范畴的规范具有刚性的特点,对公共事业组织成员的价值目标确定与行为方式选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制度化了的伦理明确地规定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为公共事业组织成员提供一个明确的选择空间,从而实现组织行为的有序化。

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将伦理规范强制推行,其目的在于以他律促进和实现自律。公共事业组织伦理以组织自律为归属,但是自律不是自发形成的,它需要经历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化过程。事实已经证明,转型期单靠伦理驱动或教化不可能形成公共事业组织的自律。因此,社会应采取措施提供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生长的外部环境和动力,帮助公共事业组织成员实现职业伦理的内化,而伦理制度化是使这一内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制度化能将公共事业领域那些“应然”的伦理价值和观念通过自身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建设,促使伦理范畴的结构发生新的整合,产生新的力量,有利于伦理自觉意识的养成。在惩恶奖善的制度安排下,公共事业组织成员会渐渐习惯于遵守职业伦理要求,把带有强制性的他律规范转化为自觉的自律行为,从而实现道德境界的升华。

三、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的路径分析

(一)树立伦理制度化的正确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推进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建设,首先应树立正确的理念。第一,要坚信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的制度化取向。伦理制度化无疑是转型期约束公共事业组织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为伦理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强力支撑,对恢复和维持公共事业管理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忽视或彻底否认伦理制度化的价值功能,是不可取的。第二,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建设要把握合理的“度”。伦理是内生性、自律性的社会规范,而法律制度是外生性、他律性的社会规范,这决定了伦理制度化的基本界限。。”如果过分夸大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的功能作用,以法律制度完全取代伦理,不仅会毁灭伦理,而且极大地限制甚或取消公共事业组织成员自由活动的广泛空间,从而损害组织成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最终会动摇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这背离了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的初衷。因此,在强调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的必要性,借助于制度化的力量恢复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秩序之时,切不可盲目地、无限制地推进伦理制度化的进程,更不能不加分析地将公共事业领域的一切伦理规范一统制度化。

(二)合理划分制度化的伦理层次

合理正确划分伦理层次,对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综观分析,能够将公共事业组织伦理转化为法律制度的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二是组织成员“能够”达到的伦理准则。具体来讲,纳入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的是规范性伦理,而非信仰性伦理。在规范性伦理之中,最需要和最适宜于制度化的是“不应当”型的规范伦理,即公共事业职业的“底线伦理”。底线伦理向公共事业组织成员提出了“不应当做什么”的起码要求,既具有组织成员都必须遵守的普遍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另外,纳入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的是“常人伦理”,而非“圣人伦理”、“精英伦理”。所谓常人伦理是公共事业组织成员能够达到的伦理准则,它具有普遍平等性和最低限度性,适宜于转化为制度化。对于公共事业的圣人伦理或精英伦理,即常人难以或不能达到的伦理要求,是不宜制度化的。换言之,即使可以将其制度化,也不会产生好的控制效果。

(三)构建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立法体系

伦理立法是伦理制度化的核心内容。应加快伦理立法进程,分层次、分步骤地来构建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立法体系。中国公共事业领域中的伦理立法基本上是空白的,为了更快地遏制伦理失范,加快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立法显得尤为紧迫。2006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强烈呼吁进行医疗职业伦理立法,这为推进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立法工作提供良好的契机。在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立法中,应注意分层次进行,避免“后法大于先法”的困惑。宏观层面上,公共事业领域各类组织在性质、服务宗旨、管理方式等方面是相同的,其所有成员有共同的底线伦理,所以应首先制定一部适用于所有公共事业组织成员的《公共事业组织伦理法》,明确规定公共事业基本的伦理原则、调整对象、规范内容、惩罚措施等。微观层面上,公共事业覆盖面之广,不同的领域又有其不同的特点和伦理要求,因此,在《公共事业组织伦理法》统一指导下,对公共事业的不同领域分别制定出下位法,如《教育职业伦理法》、《科技职业伦理法》、《医疗职业伦理法》等。

(四)强化事业伦理制度监督机制

任何制度确立之后,其贯彻、实施就成了关键问题,否则制度将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在中国的一些领域,往往不是缺乏法律制度,而是执法不严。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是伦理制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i是克服伦理失范和实现他律转化自律的根本保证。为了确保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需要强化预防、奖惩、评价等监督机制。成立相应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的执行、遵守等情况进行严格的监察和督促,执行、遵守情况好的给予奖赏,否则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制裁。同时应加大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值得一提的是,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不是短期行为,其相应的法律制度需要在监督评价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85。

[2]娄成武,郑文范,公共事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9。

[3]李燕凌,详论公共事业组织的本质特征[J],中国行政管理,2005,(01):96。

[4]赣查处教育腐败40校长被撤职[N],江南都市报,2006-01-27。

[5]徐浩然,教育腐败:高校教材回扣与制度缺陷[N],广州日报,2006-05-17。

[6][新闻调查]天价住院费[EB/OL]http://,2005-11-23。

[7]“齐二药”造假被处“极刑”[EB/OL]http://,2006-07-01。

[8]高力,公共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91。

医学伦理学的中心范畴范文第5篇

本文作者:张冬玲工作单位:福建省厦门市第二医院

最优化原则是指在选择诊疗方案时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效果。护理人员应该提供疗效最好、痛苦最小、耗费最低、安全度高的护理措施来满足患者的需求,在保证护理质量的前提下遵守节约原则,尽可能减少患者经济上的负担。注重患者安全管理,防止患者坠床、跌倒、烫伤、冻伤、压疮等护理不良事件发生。依法施护的原则护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诊疗操作规范开展工作,在保障患者权利的同时自身的职业安全也得到保障,有利于避免和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尊重原则护士首先要尊重患者的生命、人格、权利、风俗与生活习惯等,对待患者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和刁难患者,要把患者利益当作护理工作的出发点,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处处关心和爱护患者,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不做任何损害患者利益的事,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其生命价值,这是医学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是护患关系最基本的伦理道德[3]。尊重自有行为能力的人是有理性的人,涉及个人的问题,例如健康、生命、结婚、生育、避孕方法的选择等由个人作出决定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知情同意权为了维护患者利益以及尊重他们的自,在有关疾病的治疗方案和护理措施上医护人员有义务取得他们的知情同意,而知情同意正是受试者价值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体现[4],实施知情同意是医护人员与患者(有时包括患者家属)之间相互交流协商,有时包括耐心说服的过程。国外护士在进行此类科学研究中非常重视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权,并将其列为研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5]。审查人体试验方面的专门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IRB),也负责保障受试者免受伤害的权利[6]。在我国,知情同意或患者知情权也正在受到重视,已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7,8]。保密、隐私权隐私包括两方面:一是患者的身体;二是患者的机密信息。保护隐私也有两方面:其一,医护人员检查患者的身体必须经得患者同意,尽量不让医务人员以外的他人在场旁观,医护人员对患者的身体情况应该保密;其二,患者有些机密信息,往往与性有关。在涉及这样一个个人隐私问题上,医护人员应该为患者保密。不尊重隐私,泄漏患者身体等信息的秘密会伤害患者及家庭,也会损害护患关系。1.6互助原则疾病的诊治需要医、护、患以及其他人的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在临床工作中,各级各类人员与患者应该团结一致,密切配合,才能和睦共处,提高疾病治愈率。

救死扶伤与现代伦理观的冲突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当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时(如植物人),无效的抢救是否有意义,从情感上或生命的伦理道德上我们要尽力医治,但出于对患者的尊严和家庭社会负担来说,可以放弃抢救和治疗[9]。在荷兰等国家已将“安乐死”立法,可以通过医师开具处方,由护士为患者静脉注射药物实施“安乐死”,但“安乐死”与传统的道德观念“救死扶伤”和我国现行法律相违背,需要理解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相统一的伦理学理论。情感与道德伦理的冲突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护士难免会发生小差错,在发生后是否能正确面对,在别人不知晓的情况下保住良心的底线,是否敢于揭发同事的不道德行为,就要考评护士的道德约束及伦理修养了。比如护士在独立操作时发生错误,能够及时向上级报告,这是符合伦理道德的,但是否告诉患者,这又是一道难题,告诉了,患者找麻烦怎么办?不告诉,又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患者应当有知情权。在同事和同事之间,有时候会带着私人情感去处理工作,但只要有利于患者,就要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去战胜个人情感。2.3医护关系与患者利益的伦理冲突患者利益至上,这是医护人员的共同服务原则,医师、护士的密切配合,能够最大限度地医治患者,符合医学伦理道德。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卫生服务方式的改变,护士职责范畴不再局限于作为医师的助手而打针、发药,已扩展至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和协助康复等方面,并为实施护理过程中所做出的护理诊断承担独立责任,但离不开医护之间的合作。对于患者来说,其诊疗护理过程需要各方面协作,医护人员必须树立整体观念,以患者的利益和健康为重,科室间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取长补短,不能医护相轻。在普通疾病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应这样,在攻克疑难病症、进行复杂的手术和抢救危重患者时更应如此。

现代的护患关系是一种信息交换、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融洽关系,是指导合作型的关系,临床护理工作的内容之一就是提供使患者感到舒适的措施,让患者即使在面临疼痛和极端衰竭时仍保持人格尊严,并使患者最大限度地参与健康的恢复[10],这些变化对护士的业务技术水平和伦理道德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护士要做的是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尊严、隐私、自及知情同意权,而巧妙地运用护理伦理学有利于护患关系的良性发展,提高患者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