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国外资产评估行业现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 外资并购; 行业垄断; 斩首式收购
进入21世纪以来,资金流动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已经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并陆续解除了对金融、电信、能源等领域对外资并购的限制,国有资本将在这些竞争性的领域逐步有秩序地退出,外资将不断渗透到我国的国民经济中。2006年以后,我国出现了一些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的外资并购事件,像凯雷并购徐工机械等斩首式收购案例。外资并购对企业和国家经济的影响如何,我们将如何看待这一行为,怎样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宏观经济政策来规避外资并购的风险和促进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这些都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现状
本文指的外资并购是外资兼并与外资收购的统称,其基本含义是:外资公司出于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东道国企业的全部资产或一定比例的股份买下来,从而达到对其生产经营权的控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外资并购得到迅猛发展,外资并购的平均增长速度(30.2%)超过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15.1%)。在全球范围内,跨国直接投资当中有80%以上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联合国贸发组织的《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2005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达到9 160亿美元,其中全球跨国并购总金额为7 610亿美元,占当年FDI总量的80%以上。事实表明,并购已经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2006年,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更是达到了630亿美元,创历史纪录,成为全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而在对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中,目前以并购方式引进的外资比重不大,大约占比在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的10%左右,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
2002年以前,我国基本上对外资并购持谨慎态度,采取严格的审核制度。而自2002年有关部门分别《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后,A股市场原本牢牢关闭的大门开始打开。2006年9月8日,有关部门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施行。至此,中国并购市场终于对外资比较全面地放开了。2006年比较典型的案例如表1所示。
结合以往发生在我国的外资并购案例可以看出,外资并购不论是在行业选择、并购方式还是目标公司的选择上都有其明显的特点:1.行业分布主要在能源、基础原材料工业、消费品生产、新技术、服务行业等领域。2.上市公司成为外资并购的主要目标。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效益较好的知名企业,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跨国公司并购我国的上市公司就比并购一般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品牌和知名度,更好地融入中国市场。协议收购非流通股已经成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3.外资公司采取“斩首式并购”,加快了对我国内资的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并购。外商通过龙头企业在国内良好的品牌效应、销售网络、强大的人力资本,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该行业形成垄断的格局,迅速占领国内大部分的市场,这样就会对本土的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严重打击。而且,外商有了一定的基础后,还会不断对该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进行并购,逐渐完成它对该行业的绝对垄断。这样的案例很多,美国凯雷并购我国机械工程行业巨头徐工机械、还有法国SEB并购浙江苏泊尔等都是这种并购行为的典型范例。
二、我国外资并购存在的风险
在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越来越热的大环境下,外资并购给我国造成许多风险,值得我们关注,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减少外资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外资并购存在的风险有:
(一)缺乏完整、连续的法律法规体系
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监管法规体系及战略意图不清晰,政策摇摆幅度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法并存,凌乱而相互矛盾。如对并购交易价格的认定,有的要求按较早出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有的要求按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有的则要求采用公开竞价方式。2.立法级别不高,权威性差,一机构所发暂行规定,其他机构有时不认账,导致并购渠道不畅,产权交易成本很高。3.随意调整政策,朝令夕改。如:2001年“国有股减持”事件。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对利用外资缺乏全面的认识,没有将外资并购放在利用外资的全局上考虑,还没有意识到在并购这一引资高端领域存在的危机,所以,至今没有一个促进吸引大量国际并购资金的全面战略,立法随意而且模糊。
(二)容易产生行业垄断
近年来,外资进行斩首式收购,选择的并购目标企业往往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基本上是目前在国内市场具有相当实力与较大市场份额的国有或民营企业,特别是利润空间较大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并购我国国有龙头企业,一方面可以增强其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力量;另一方面也达到了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我国的大多数龙头企业从企业自身利益和将来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态势考虑,大都欣然同意与外资联手,因为这种联合无疑会增强我国被并购企业的竞争力,似乎是个“双赢”的结果。但从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外资并购的结果是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垄断的格局,行业垄断形成之后,国内市场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从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负面的影响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开放金融、能源、机械等比较敏感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发展、外资参与的程度都将严重关系到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典型案例有:外资银行并购我国商业银行的行为屡见不鲜。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外资渗透。大家知道,银行业是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的,外国资本进入我国银行系统,客观上存在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还处在较为落后的状态,由于外资银行在企业评价、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拥有较高的水平,对我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进行技术分析后,往往能够采用一些较强的规避管制措施,导致我国银行监管出现“真空”,如果我国政府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对我国金融安全带来危害。另外,外资参股我国银行将弱化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效应。货币政策是一国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银行是货币政策发生效应的对象之一。如果货币政策对银行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则货币政策从总体上讲是失效的。而追求金融的稳定是各国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包括汇率稳定、利率稳定和货币稳定等。在外资股权并购中,一旦出现具有强烈投机色彩的短期资本和各类投资基金,很容易引发我国银行业的不稳定。
(四)国有资产的贱卖成为外资并购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并引起广泛争议,已经成为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1.定价和评估机制模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衡量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没有具体标准;二是评估结果的可靠性。首先,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境内企业评估依据的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实践中,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按成本法评估,因而价格以净资产为依据,监管部门也要求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而境外发达市场经济体大都采用市场法评估价值,投资者按照证券市场类似企业股票的市盈率确定目标企业的最大价值,市场法不重视净资产,更加看重企业的成长性和远期盈利能力。如果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实际价格会远远高于净资产。2.中方国有资产在评估中被低估。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产权模糊、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制度性缺陷,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受利益驱使和多方面制约,难以对国有资产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导致国有资产被低估。3.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外资方经常贿赂机关和国企官员,与国企管理者勾结,突破限禁领域,规避法律,使国有资产非法流失。
三、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对策
针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存在的诸多风险,我们必须采相应的对策来规避风险。在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外资的不断渗透,政府行为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将决定引用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能否顺利进行。下面笔者就从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对策。
(一)健全外资并购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约束
外资并购增长不仅表现在数量方面,而且表现在制度创新方面,新的并购模式将不断涌现。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规体系,充分考虑目标企业的属性及并购方式,避免因为交叉特性导致依据不足或法规冲突。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外资并购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对外资并购活动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一种管制。由于外资并购在我国刚刚兴起,相关的立法还比较少,体系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外资并购的专门法在2001年以后才逐步开始建立,2006年9月实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主要对国外或国内企业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调整。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施行。并购新规一方面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进行引导;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外资并购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与审查力度。并购新规在政策上对外资并购作出了一些调整:如首次明确提出跨境换股、首次引入了尽职调查制度等等,这些调整将有利于我国外资并购市场的发展。相应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于外资并购的顺利开展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规定多以部门规章和规定的方式出现,缺乏相关的操作细则,弹性大,操作性差,这无疑增添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所以,当务之急是要赶快出台《企业并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实施细则。同时,尽快制定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程序和细则。建立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案例监测预警机制,如进行广泛的专家听证会,完善政府机构的严格审核制度、推进制度化的民意调查和舆论监督。对一些敏感行业的并购行为进行持续的跟踪、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外资并购市场秩序的稳定,才能保护我国民族产业的安全,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有效利用外资并购改组、改造国有企业
党的十六大在总结中国吸引外资、促进国企改制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也是加快国企改革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指出:通过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把利用外资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利用外资是深化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解决外资并购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担心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培育中介机构,完善资产评估,需要大力培育中介机构,规范企业资产评估。完善外资并购的关键在于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资产评估体系,确定交易价格认定原则。从国际经验看,跨国并购从咨询、融资到评估都离不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长期以来,我国因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服务水平和专业水准远未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鉴于此,一要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评估程序,认定评估机构资质等;二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改变目前以账面资产重置价值为主的评估方法,参照国际惯例,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原则;三要加大资产评估机构培育力度,通过引进国际知名资产评估机构等措施促进评估体系的成熟、发展。另外,对于内外勾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惩不贷、严格执法。
(三)积极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要求。对我国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都鼓励海外企业进入,否则就会形成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冲击。因此,应尽快制定《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目录》和《产业政策法》。各地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总体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区发展战略、本地利用外资指导目录和有关地方法规。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从立项、审批、注册等方面进行限制和引导,以促进外资并购向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取消政府考核指标中的引资内容。限制在国内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保护的行业投资。禁止在有关国家安全以及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投资。因此,要结合产业政策,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外国金融资本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控股,应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所要禁止、限制和鼓励的范围。在产业政策的规划中,对那些被确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领域应严禁将行业特许权出让给外商,对既已出让的部分行业应限制外籍所有权的扩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可采用逆向的“股转债”,使其变为债务,逐步加以清偿。
【主要参考文献】
[1] 曾浩.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分析.财会月刊(综合),2007,(1):54-55.
[2] 郭春丽.外资在华并购的动向及对我国的影响.宏观经济管理,2007,(3):51-55.
[3] 桑百川.国际资本流动:新趋势与对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3)第1版.
[4] 罗志松.银行业外资并购对东道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及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05,(3):59-62.
[5] 林辉,何建敏,余珊萍.外资并购的热点行业、并购方式及其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影响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04,(3):82-87.
[6] 崔新健,李睿.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特征及成因.国际经济合作,2006,(2):29-33.
[7] 李俊元.加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规范引导.宏观经济管理,2006,(1):45-47.
[8] 桑百川.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制度环境的思考.国际经济合作,2005,(11):45-49.
关键词:二手车价值评估;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方法;技术鉴定
中图分类号:F407.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9-0069-02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评估准则的制定研究
1985年,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简称IVSC)制定出了第一版《国际评估准则》,到2011年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的颁布,不断地根据准则的实施效果与行业发展的需要,在内容结构上做出了一些调整和变化,大大提高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978年,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制定了《欧洲资产评估准则》,该准则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直到2009年出版第六版《欧洲资产评估准则2009》,但是《欧洲资产评估准则》并未针对机器设备评估单独制定准则,而是将其相关内容体现在其他准则之中。
1975年,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oyal Institution of Chartered Surveyors,简称 RICS)制定了《评估和估价准则》,到2009年共修订六次,它将市场价值的定义趋同于国际评估准则,将评估合约条款的最低要求、评估报告内容的最低要求等都做了进一步地完善和说明,最终形成了一部具有影响力的执业准则。但是,它并不对RICS会员如何去评估作具体要求,也不提供估价的方法。
(二)评估模型的建立
欧洲的学者Franck Bancel和Usha R. Mittoo在《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与实践中间的差距》(2014)中调查了365个欧洲金融从业人员CFAS或同等专业学位的人。他们发现,几乎所有的受访者使用贴现现金流(DCF)模型,但受访者在使用DCF模型时,存在输入的微小变化可能引起在估值巨大的变化。Franck Bancel和Usha R. Mittoo通过研究表明,估计评估参数的过程同作为估值模型本身的选择同样重要,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匈牙利的学者István Hajnal在《基于进步工作投资,模糊逻辑方法连续估价模型》(2014)中提出在缺少科学的模型进行评估时,评估师将被迫使用主观判断。István Hajnal认为一个可信的和客观的估价方法应该有助于降低风险,模糊逻辑概念已经提出利用估值的目的,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被调查工作进展情况。István Hajnal介绍并提出一个估值模型,其与自动化项目管理工具相结合给出了该项目的实际市场价值的最佳估计。
加拿大学者Nikolay Gospodinov、Raymond Kan、Cesare Robotti《卡方检验评估与资产定价模型的比较》(2012)中认为不同的型号规格和估算方法的有效性是英国实证会计为基础的估值模型。首先是市场价值的会计决定因素,特别是,会计系统估值模型是否可被检验,不仅具有样本解释能力,同时也能潜在地用作在发展财务报表分析的工具。这需要模型在不同的样品中来估计一个样品,并测试其有效性。然后,模型规范的问题出现时,在假定的经验模型和各组合的有效性的方法之间进行选择。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一)二手车价值评估的方法
武汉商学院的王钰斌在《现行市价法在二手车评估中的应用》(2014)中介绍了现行市价法的概念与使用条件,并通过实例介绍了现行市价法的评估过程,证明了现行市价法能较好反映市场价值的特点。
辽宁工业大学的周[在《适用于二手车的价值评估方法研究》(2013)中结合具体实例综合分析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和优缺点。得出在车辆能够继续使用的前提下,不必做较大的调整,可直接运用重置成本法对车辆进行价值评估。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屠卫星在《现行市价法非常简单实用的二手车评估方法》(2012)一文中认为现行市价法适用于畅销车型,只要在二手车市场上能够找到参照物的评估价格,是最简单、最实用的二手车评估方法。现行市价法其能够最客观、精确地反映二手车市场价值。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张盛林在《车辆成新率计算方法的探索与实践》(2013)中通过试算验证,认为采用“余额折旧法”来估算车辆的成新率显得较为合理。
(二)二手车鉴定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的李敏在《高职院校二手车坚定与评估课程教学方法探讨》(2015)中对“鉴定”的定义是:鉴定是指真实准确地反映出被鉴定车辆的现实使用状况,包括静态检查、动态检查、仪器检查三方面。
姜星宇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的落实仍需时日》(2014)一文中作者通过走访提出,《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的实施有利于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在二手车价值评估中新规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东莞日报的高剑在《二手车评估鉴定如何取信于民?》(2014)一文中提出,在二手车市场中,一个中介机构的存在,特别是二手车鉴定机构的存在和运作是很有必要的,但是二手车评估鉴定却难以取信于民。
(三)二手车鉴定技术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镇江市学者周炳强在《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培训方式的探讨中》(2015)一文中提出,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应具备两方面的能力:一是汽车技术,要求评估人员能够准确迅速地判断出车辆当前的技术状况。二是汽车价值评估,掌握价值规律的相关知识以及二手车交易的政策规章。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的张连轩在《浅议二手车鉴定评估师》(2014)一文中对黑龙江省的4S店进行调研,进而发现二手车评估师严重缺乏,并提出应该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专业培训的建议。
武汉商贸学院的邵海忠在《提高二手车评估师素质振兴二手车评估事业》(2013)中提出三条改善二手车评估师素质的意见:一是二手车评估人员要有广泛的基础知识。二是二手车评估人员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三是二手车评估人员要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四是二手车评估人员要有继续学习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 并购重组 企业价值评估 问题 思路
一、并购重组和企业价值评估的内涵
1、并购重组的内涵
并购重组,包含着企业并购与和资产重组。同时,企业并购与和资产重组是一组既有区别又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种意思,其共同的特征是取得并购企业的控制权。与企业并购不一样,资产重组是指能够管理或控制企业资产的主体,对资产的结构或附加于特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调整的行为。同时,并购和重组相互渗透,它们不仅可以没有关联、分别进行,也可以互为因果。它们的区别在于并购重在股权关系,重组重在资产关系。
2、企业价值评估的内涵
企业价值评估是对一个企业进行整体的评估,而不单单是将该企业各项资产进行相加,企业价值评估不仅要考虑企业目前拥有的所有资产的状况,还要考虑企业的持续获利能力,不仅要考虑有形资产的评估,更要深入研究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在进行评估时,既要考虑企业过去经营时形成的各种企业附加因素如商誉等,又要结合企业目前所处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宏观政策的调控,评估企业在未来可能获得的收益及期限,从而综合评估待估企业的价值。所以,企业价值评估需要有一种全局观,注重整体性,同时还要谨慎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尽可能客观公正地去衡量一个企业的真实价值。
二、我国企业并购重组中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有形资产价值,忽视无形资产价值
目前,企业并购重组时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一般会使用各项资产价值相加的方法,特别重视有形资产价值。而常见的无形资产,如人力资源、技术、商誉等,未在企业的账面上作出相应的计量和确认,但是这些对企业价值的提升尤为重要。例如高新技术型企业,可能没有多少固定资产如设备、厂房以及原材料等,但是却坐拥一些高新技术、优异的管理以及其他一般难以获取的资源等,单看资产的账面价值就显得毫无意义,与该企业的实际价值相去甚远。
2、评估方法选择及运用不当
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是国内外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主要采取的方法,每一种方法的使用都有不一样的侧重。一般地,能够用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时,评估师会采用对客户有好处的一种方法;而在不具备同时用多种评估方法的条件下,误用一些评估方法人为造成资产价值虚高,导致并入的资产存在很多“泡沫”,为一些大股东挖空上市公司提供了方便。评估师在进行评估时,有时使用成本法会未考虑到评估企业所具有的一些“软资产”,这样就很难体现出其整体的盈利能力。此外,由于每家企业的技术、人力资源、地理位置等存在差异,很难采取市场法得出评估结果。所以,就企业价值评估来说,收益法相对而言是最适用的评估方法,而成本法、市场法只能是作为备选和参考的方法。
评估方法运用不当突出表现为对收益现值法的滥用。虽然收益现值法在国外采用比较广泛,但是由于国内缺少关键信息的公开,参数的取得途径有限,使得收益法的使用有着很大的人为控制空间,一直以来都被市场置疑和诟病。
3、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投行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暂时还只发挥了融资功能,其余基本功能如价值发现、分摊风险、资源分配等均还未发挥应有作用。对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来说,目前存在的问题会使股价并不能体现一个公司的真实价值,使证券市场无法在评估上市公司价值时提供一个考虑依据,使有些明明合适的评估方法形同虚设。
在发达国家,投资银行已经具有稳定而完善的体系,很多并购重组的案例经过投资银行积极的参与,在其合理专业的策划下成功。我国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国有成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乏力、受众少、融资方式有限,规模、从业人员水平、运作方式等有局限性,导致我国投行难以履行策划咨询的职能。
4、相关制度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当前,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愈演愈烈,大多数并购均有国有企业参与其中。而在实际并购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政策的缺失,往往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具体原因:一是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被忽视。资产评估业集中度不高,评估机构与地方政府机关还有着某些交集,而一般企业并购重组的业务大多交给当地机构,尤其是土地评估,各地、县评估机构往往听命于客户,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负责,不利于行业内良性竞争,不利于评估机构独立性的保持和评估质量的确保。
二是国企管理者渎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当前,很多国企在进行战略转型,有不少企业因此盘活了资产,得到了并购重组带来的好处。但是,有些国企由于管理者经营不善,外债缠身、现有人员安置等问题突出,所以着急出手,这种类型的企业并购无一不处于被动状态,而居于优势地位的买方经常会采用一些手段使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尽可能偏低,最终迫使卖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价格。
三是评估行业相关法律仍不完善。与企业价值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仍需完善,如《公司法》、《证券法》未对评估师的权利明确规定,也未明确提出对评估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目前最具权威性的,但相关内容比较陈旧,已不能跟上经济的发展脚步。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具有革命性,但缺乏实践性。
三、优化我国企业并购重组中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
1、深化对企业价值评估的认识
企业管理层应该格外重视企业价值评估。评级机构应当考虑到企业估值和其他评估有出入,企业价值评估和企业财务分析关系紧密,不单要看一项资产的价值,而且要看企业在未来竞争中的持续获利能力。评估人员应对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对宏观环境较好地分析与把控,并能熟练使用相关财会理论和现代信息数字处理技术。由于不断变化的全球经济状况、发展趋势,以及不断产生的新理念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如国资委、资产评估协会等应切实提高监管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强化培训,以帮助他们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2、选择并合理运用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应主要采用收益法,并参考其他方法。同时,相关部门应尽早颁布实用性的法律法规,如对量化折现率敏感性参数等的制定方法。国外资产评估在数据的选择上已经有了很多研究,许多参数如收益法中折现率的采用、风险溢价等,有数据研究机构定期发表在《评估年鉴》上,不同的行业和回报风险的估计有动态数据供评估师参考和使用。中国缺乏类似机构,在选择评估参数时,评估师主观性很大,导致很多案例中不同评估师选用的数据没有统一标准。所以,我国亟待建立专业且具有公信度的市场数据动态研究机构。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案例库的建设,作为对规则和法规的补充。
3、规范健全证券市场,发挥投行应有的作用
上市公司明确产权、责权,进行合理管理,才能促成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在进行上市公司改组时,要贯彻《公司法》,严格按照企业理论,在内部建立健全体制。此外,要保证公司的透明度,精准、及时地举行报告和公司重要事情的公开,并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同时,证监机构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使其不断改善自律机制。中介评估机构也应该提供客观公开的服务,相关事务所应谨守职业操守,遵守行业规则,依法公正履行各自的义务。
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行在业内术业有专攻,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理念以及市场定位,有的投行专职股票方向,有的则把债券业务当作重点。国内投行要转型成为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银行,就应该找准自己的定位,拓宽自身业务,如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发挥咨询策划的功能,以顾问的形式在经济浪潮中取得一席之地,以增加对风险的抵抗能力。总之,应以特色业务为主,走多元化的发展道路。
4、完善企业价值评估环境,加强指导和监管
在我国资产评估的发展史上,各行业行政机构人为造成不同评估业务的垄断,多方管理的标准不一致,使资产评估经常面临很尴尬的局面。所以,应该勇于改变现状,有关管理部门不应该直接参与到评估的具体业务,而应该进行宏观调控,完善价值评估环境建设,加强辅助和督管,推动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研究,为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寻找新的符合实情的方法或制度。
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的类型已进入多元化的发展阶段,应尽快完善资产评估规范。对于能源矿业行业来说,开发周期长、相关成本高,采取并购的方式能够较快地进入生产阶段,节省部分成本支出,因此企业出境并购投资的行为持续升温。对于生物技术及医药行业来说,在研发不给力、创造性较低、药品安全事故频发、流通成本过高等背景下,行业内的整合是大势所趋。对于光伏产业来说,国内需求不多,主要靠出口,由于国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不断出台,行业过剩的态势比较明显,整合也难以避免。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说,行业并购主要以取得技术专利、技术团队和产业研发优势为主,并购更偏向于行业的热点技术,移动互联网、垂直社交化整合等成为近年来行业发展的主流,也成为了行业并购的主要趋势。对于汽车行业来说,预计到2015年前十家整车汽车产业集中度将达到90%,形成三到五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从而推动整车企业横向兼并重组。与此同时,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并购重组更趋活跃。而对于零售业来说,由于电子商务的普及,为扩大行业的渗透率,各大连锁百货企业都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加大线上渠道。
在与国际资产评估行业、准则的衔接上要加强互动往来。积极组织对新版国际评估准则的翻译工作,鼓励开展中国评估准则与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英国等国准则的比较研究。这样才能更好地顺应我国企业并购国际化的进程,辅助并指导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健康发展,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岳公侠、李挺伟、韩立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2011(6).
[2] 胡政:并购中的资产评估:基于交易双方博弈视角的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课题组:上市公司2009年度并购重组资产评估专题分析报告[J].中国资产评估,2010(6).
[4] 张夕勇:并购与整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关键词 跨国并购 动态 动因 现状 建议
跨国投资有两种主要方式,一种投资方式是新设投资,即所谓的“绿地投资”,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新的企业,新设的企业可以是独资企业,也可以是合资企业。另一种投资方式是并购投资。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简称,“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是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另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买另一家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取得另一家企业控制权的产权交易行为,当兼并收购行为涉及不同国家间的企业时,就是跨国兼并收购。
1 跨国并购成为跨国投资的主要方式
新设投资与并购投资这两种方式在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被广泛运用,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跨国并购超过新建,成为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在整个国际直接投资总额中,跨国并购投资额所占比重大幅度提高。1998年跨国并购投资额达到4 110亿美元,占当年国际直接投资总额的63.8%;1999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总额达到8 650亿美元,而其中跨国并购投资所占比重高达83.2%;2000年跨国并购投资额达到11 438亿美元,占当年国际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高达91.7%,这表明传统的创建新企业的投资方式正在被取代,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回顾历史,西方国家企业已经发生了四次并购浪潮。第一次发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扩展和深入,社会化大生产对资本规模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西方国家掀起了第一次企业并购的浪潮。这次并购的主要特点是横向并购,即资本在同一生产领域或部门集中,追求垄断地位和规模经济是本次并购浪潮的主要动因,在这个时期,美国被并购企业总数达2654家,并购的资本总额达63亿美元;第二次并购浪潮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其特点是上、下游关联企业的纵向并购,纵向并购保证了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的供应,同时增强了并购后企业对市场供给的控制能力;第三次并购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主要特征是混合并购,它反映了垄断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的战略要求,这次并购产生了大企业各行业经营的市场结构;第四次并购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期,即被经济学家称为“杠杆并购”的并购浪潮。以上四次并购均通过企业并购,扩大了企业规模,增强了企业控制市场能力,但并购均发生在国内,其经济影响也只涉及本国,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所发生的大规模的跨国并购浪潮,被称为第五次并购浪潮,此次并购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跨国并购资产金额巨大,发生频率高,投资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并购案例可以说是屡见不鲜,甚至超过100亿美元的并购案例也时有发生。如英国沃达丰集团以560亿美元并购美国空中通讯公司,2001年美国花旗银行以125亿美元并购墨西哥国民银行等。
第二,跨国并购涉及领域广泛,尤其是金融、电迅等科技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在金融行业,具有233年历史的英国老牌银行巴林银行被荷兰国际集团ING收购,此举震动了整个国际金融界,在电迅行业引人注目的是英国电信公司并购美国MCI(美第二大长途电信公司),两家公司合并后年收入增加到400亿美元。
在1998年全球多数股权的跨国并购总额为4 110亿美元,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占11.2%,其余依次为电信业,占9.3%,制药和其他化学品各占9.2%,公用事业占7.8%,科技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占了总额的50%。
第三,跨国并购主要发生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之间。据统计,2000年由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互间完成的跨国并购金额为10 741亿美元,占当年全球跨国并购总额的93.9%,其中英国、欧盟相互投资又是重中之重。在1995年,美国与欧盟的跨国并购占了世界份额的70%左右,到1999年这一比例上升到80%左右。
第四,跨国并购投资方式多样化,“强强”联合逐步取代“强弱”联合。从并购双方所处的行业看,既有跨国同行企业间的横向并购,也有从事于同类产品的不同产销阶段的两国企业间的纵向并购,还有分属不同行业的两国企业间的复合并购。在出资方式上,既有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并购,也有通过转移股权实现的股票并购,还有在金融信贷支持下进行的杠杆并购,同时跨国并购中的“强强”联合形式也明显增加了,充分地实现了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典型的案例如汽车业戴姆勒—奔驰并购美国三大汽车公司之一的克莱斯勒公司,两强结合,实现了规模迅速膨胀,合并后的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一跃成为世界第三大汽车公司。
2 跨国并购的动因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日益从新建转向并购,其动因何在?
首先,我们讨论跨国并购对跨国公司技术优势的影响。跨国公司的技术优势来自于自身积累和不断研发,也可以通过国际战略联盟和技术许可等方式获得,但后者并不能够使跨国公司获得较多的先进技术,而跨国并购可获得被并购方的核心技术。
其次,跨国并购对跨国公司规模经济的影响。规模经济可分为企业和工厂规模经济,工厂规模经济来自于生产的规模收益递增,大型跨国公司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基本上已达到最合适生产规模,这方面的规模经济效应不会显著增强。企业的规模经济除工厂规模经济以外,还包括非生产活动创造的经济性。如集中化的研究与开发、网络营销、资金协调以及管理优势等,跨国并购可使这些非生产性规模经济得到较大提高。
第三,跨国并购对跨国公司资本和筹资优势的影响。跨国并购如果以货币方式实现,则一方面增加公司资本总额,另一方面增加公司负债而减少流动资产;如果以换股方式实现,则不增加负债和不减少流动资产,资本总额则增加,换而言之,并购实现了资本的集中,相应地也增强其资本优势。
第四,跨国并购对跨国公司内部化优势的影响。跨国并购扩大了跨国公司所能控制的范围,从而拓展了各种优势内部转移的空间,对跨国公司内部化优势起到了加强的作用。
第五,跨国并购有利于跨国公司全力推进其全球经营战略。经济全球化是跨国公司实施战略性并购的大背景和根本原因,经济全球化和相互开放的统一世界市场,一方面使跨国公司面临着更为广阔的市场容量,使它们更有必要和可能展开更大规模的生产和销售,以充分实现规模效应;另一方面,也使跨国公司面临全球范围的激烈竞争,原有的市场份额及垄断格局受到挑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可迅速实现规模扩张,提高国际竞争力。
3 跨国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发展迅速,也是各国引进外资的一条主渠道。而在我国,新设投资仍然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在中国的跨国并购每年大概10~20亿美元,而我国每年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是300~400亿美元,其中1/20是跨国并购,其他多数是新建项目投资。全球跨国投资主要方式和我国吸引外资主要方式的“错位”,对我国扩大引资的数量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都有着明显的不利影响,究其原因,我国跨国并购市场存在着这样一些障碍。
3.1 我国对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在体制、政策方面存在障碍
首先是企业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健全。在企业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收购标的本身就蕴含了巨大的风险;收购后的企业组织也难以通过产权来实现对资源的内部化配置,并形成跨国直接投资的所有权———内部化优势。目前,绝大部分跨国并购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并购只占外商直接投资的1/3,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是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存在资产评估问题。目前,国内企业的资产评估大多采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是以帐面资产为准的,而外商接受的价值不是帐面价值而是该企业的实际价值,二者之间有较大的差距,此即为外商购买国内企业难以成交的症结之一。另一些国内企业的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和评估,如对企业品牌、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现实依据,因而资产评估过程中低估或高估国内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
再者,我国为了引导外商来华投资制定了一系列产业导向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绿地投资”而制定的,对外商并购投资尤其是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没有专门的规定。
3.2 资本市场存在障碍
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缺陷,为企业之间产权交易设置了障碍,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间开展兼并和收购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还决定了企业兼并收购活动的发达程度,国外大多数企业间的并购都是在证券市场上完成的。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很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仅市场规模比较小,而且本身带有很多的不规范性,这些都大大限制了外资通过证券资本市场进行跨国并购。
3.3 能力上的差异造成对接障碍
这次并购的主流是同一领域的横向并购,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及科技密集型产业,而在我国科技密集型产业起点低,规模小、发展慢,再加上我国银行、保险、金融、公用事业等服务领域基础薄弱,尚未全面对外开放,这就致使我国欲引进的FDI与全球流动的FDI在内容对接上存在较大差距。
本月19日“并购重组国际高峰论坛”将在北京举行。11月11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在记者招待会上介绍了有关此次论坛的情况和中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李荣融主任的讲话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强调了外资并购国有股,没有价位的限制,完全根据上市公司的质量,依靠市场供求,随行就市,外资与内资在并购国有股的问题上要公平一致;二是说明了国有股减持与国有股流通是有区别的,国有股减持了,不等于流通,短期不会给二级市场造成压力;三是明确了在今年内,国有股减持与上市流通不会是重点,而一些大的国有企业的法人股非流通股可能成为减持的重点。
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历程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开始在我国出现,虽然几经波折,但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其范围迅速扩大。
我国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初期(1995年7月-9月)外资并购的案例基本是发生在汽车行业之中。在此阶段,我国还没有关于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但一些具有先见之明的外国资本,逐渐将触角伸向我国的上市公司。1995年7月5日,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出现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第一案例——“北旅法人股转让”案例。随后,在1995年9月,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以4000万美元认购江铃1.39亿新发B股,占江铃发行后总股本的20%,成为江铃的第二大股东。
限制期1995年9月-1999年8月由于政策面的收紧,使悄然兴起的上市公司外资并购停止。“北旅事件”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在税基确认、评估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均需要研究,加上当时我国有关的立法不健全、证券市场规模较小,发展还不够完善。于是在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了《暂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通知》。
过渡期1999年8月-20__年11月外资方通过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直接切入国内市场的目的更加明确。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并购国有企业,政策面开始转暖,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活动又重新开始活跃。本阶段发生外资并购的案例已经从汽车行业拓展至电子制造、玻璃、橡胶、食品等行业。例如,20__年3月法国米其林——轮胎橡胶并购案。
发展期20__年11月至今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相关的政策由限制全面转为支持,相关的法规不断出台。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被视为中国市场终于对外资并购全面放开了。
我国外资并购的特点
与国外公司并购相比,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外资并购存在许多不同的特点:一是采取战略合作方式的并购。如青岛啤酒与安海斯-布希公司、中国石化与埃克森公司的战略联盟,以及上海航空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全日空等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二是采取业务合作模式的并购。如中石化在与美国埃克森公司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还签订了合资建设加油站的项目等。三是运用金融创新方式的并购。以青岛啤酒为例,青岛啤酒将分三次向AB公司发行总金额为1.82亿美元的定向可转换债券。四是对龙头企业的并购。
外资并购中的问题与建议
首先是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并购中存在的法规问题。当前国内涉及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法规过于零碎、繁杂,有关法规政出多门,权威性不足,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法规尚未形成健全的体系。在涉及到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中,除了《公司法》和《证券法》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以外,其余大多数是各个部委以“条例”、“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名称出现的行政性法规,缺乏权威性和延续性,外资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法规存在漏洞。另外,相关法规互不协调。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投资者采取实缴资本制,出资应一次缴齐。而依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第一期出资额要求不低于其认缴额的15%。
第二是外资并购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在对我国国有资本进行价值评估时,行政干预过多。在评估机构挂靠或依附于政府部门的条件下,评估机构负责人大都由政府部门任命。当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了减少亏损企业,或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大力撮合、促进外资并购交易时,可能授意评估机构对评估值进行某种调整,干预企业的转让价格,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甚至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在评估方法方面也存在问题。目前,我国通常采用单项成本加和法对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但实际上大部分企业因嫌麻烦或其他原因,根本不使用收益现值法,极易造成对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漏评,导致企业价值与评估价值产生重大差异。现在,许多经济界专家学者认识到这个问题,纷纷呼吁用收益现值法替代单项成本加和法。目前,我国价值评估实际水平距国际水平差距很大。全国仅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400多家,专业人员1万余人,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第三是外资并购中的税收问题。我国20__年11月出台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__年1月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前者并未将被并购的上市公司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而后者是可以的。这种法规方面的矛盾之处让外商无所适从。另外,如果外商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税收备忘录,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