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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管理办法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财政安排了“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以下简称专项借款),用于解决当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不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专项借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借款用于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专项借款使用管理的原则是:

(一)自愿申请,统借统还;

(二)摸清底数,严禁虚报;

(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向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

(四)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借款规模由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根据有关经济参数测算,省级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的规模之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借款”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借款”的不同用途和数额提出申请,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并批准借款额度。

四、专项借款额度确定后,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与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其内容包括借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用款计划、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然后由财政部根据借款协议办理专项借款资金的拨付。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为3年,由省级财政部门统借统还。

五、专项借款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就利用借款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目标和责任签订借款使用协议,根据借款使用协议确定借款分配方案。借款使用协议和分配方案要抄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六、对到期应当归还的借款,财政部将根据地区类别和借款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借款清偿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专项借款是中央财政为了缓解地方资金周转困难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从1999年起,各地财政部门要通过增加收入,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开支等方式,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足额资金,以切实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开支。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通过加强征缴、专户管理、省级统筹等办法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八、各地财政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通力合作,密切协商,切实加强对专项借款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专项借款的使用要尽可能公平、科学、透明;要严格掌握专项借款的发放范围和标准,既要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又要有利于鼓励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借款资金的调度和拨付进度。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同时,对专项借款要建立财政专帐(或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方面的开支。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借款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各方面资金的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养老基金收缴率,推进省级养老保险统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手段,认真清理和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提前做好专项借款归还资金的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专项借款按时归还。

十、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借款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抄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职责与权限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四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章 资 金 管 理

第九章 资金的筹集

第十章 款担保、信用证和保函管理

第十一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利润上交

第十三章 会计报表

第十四章 财务考核与评价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十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武汉水务建设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武汉水务建设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经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

1.2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财务行为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发挥财务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理顺和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关系,推进内部单位公平竞争,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1.3按照授权经营、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负责对本法人资产进行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1.4各分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职责与权限

2.1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2.2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2.3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5、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部门)的监督。

2.4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1、主持本级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2、对公司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5、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7、协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2.5、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企业财会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

公司财务部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资金、统一调度、筹措安排使用资金。负责资金结算办理结算业务,办理对公司(下属子、分公司)提供担保和商业承兑业务的申报批准手续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属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2.6企业各级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企业财务部门应分3个环节对本企业的支款与用款,包括费用支出、投资或贸易性的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

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

2、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

3、事后环节: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

2.7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8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各分公司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的聘任应当经过公司同意。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会同财务负责人进行;下属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领导进行;公司财务负责人交接由总经理监交。

2.9财会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其聘用、离岗的基本条件如下:

1、品行端正、工作严谨,熟悉财经法规,能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熟悉企业管理制度,坚持原则,工作效率和质量高。

2、在岗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的会计(审计)专业学历。从公司聘用会计人员开始,3年内必须取得会计初级专业资格,已具备会计初级资格的人员,5年内必须取得会计中级专业资格。

3、愿意从事并热爱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会计(审计)专业学历,经公司考试合格聘用上岗。

4、继续教育期间,凡两次考试不合格者,调离会计岗位。

5、有违纪违规问题或工作业绩考核不称职者调离会计岗位。

6、不得外聘会计人员在公司内从事会计工作。

2.10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

1、完成水务集团组织的财务人员后续教育;

2、完成本公司组织的财务人员专项岗位培训。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目前,许多大中型企业为了更好地对外扩张形成竞争合力,发挥最大潜能拓展企业的优势,都先后在行业内进行整合,形成集团企业,比如:报业集团、出版发行集团。按照国家教委的要求,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成功投资公司,对校办企业实行集中管理。也就是说,高校校办企业、事业单位,要向集团化发展。在这种形势要求下,如何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和防腐倡廉?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谴、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信息失真,领导干部腐败,除了技术因素外,人为因素对会计信息失真和腐败的影响不可忽视。会计委派制是我国有关会计规范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时的一项制度创新,已经成为改革我国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措施之一。

现就高等学校内部实行会委派制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

名不正,则言不顺,要在高校企业集团内部推广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有效地改变“领导定调子,会计人员凑数字”的不良现象,则必须要有实行委派制的法律依据,使财会委派制度和财会委派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一)《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监督和检查。”这一规定赋予了高等学校财务处(室)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内部二级财务机构财会业务工作的职能。

第五十二条规定:“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这一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处(室)可以依法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只需要向主管部门备案就可以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五)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因此国家在法律上确认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并赋予校长管理学校财产的职责和权力。

(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其财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有权统一管理学校内部的一切财务活动。

综上所述,实行财会委派制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要求,目前高等学校也基本具备实行财会委派制的内部条件。因此高等学校实行财会委派制不仅需要而且可行。为此必须加倍努力,使财会委派制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社会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优点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企业的各种违法、违纪等经济现象多与企业的财会工作密切相关,抓住会计监督这一环节,就能控制住源头。高校校办企业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是改革会计人员体制,是维护财经法纪法规、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治理校办内部企业的一项重要治本之策,特别是对校办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加强监督约束,促进廉政建设,使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会计造假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为资产所有者提供正确及时的会计资料,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二)理顺了会计人事管理关系,稳定了会计队伍,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地位。会计队伍不稳定容易造成两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方面使得财会人员不敢严格按章办事,财务会计的监督职能严重丧失;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更换频繁,加之交接不规范,容易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同时也挫伤了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实行会计委派制,校办公司、企业会计人员由高校财务处(室)统一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其管理机构负责,使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与其所服务的企业脱钩,解决了会计人员身份的后顾之忧,有利于避免行政干预,使其能遵守财经法规、法律制度。通过搞好对被委派集团企业的服务,充分发挥监督、规范、指导、桥梁的作用,严格把好企业会计关,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委派的会计人员能严格把关,纠正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高校投资公司、企业后,由原来的事业拨款、服务单位变成了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在这种转变过程中,某些单位内部控制不严,部分会计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主动舞弊,在保住经营单位利益的同时也获得了私利。而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岗位进一步专业化,会计人员能更好地履行职务和监督职能,规范财经秩序,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四)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加强监督、防范风险。由于会计人员是校办公司、企业的一分子,自然要受制于、服务于各校办企业,这样势必会缺乏进行会计监督、制约的基础,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客观、公正。对校办公司、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受派的会计人员可以加强对受派企业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工作岗位设置的管理,督促落实岗位责任制,还可在业务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减少违规操作现象,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能力,有效地解决了资产生成前的要素完整性问题,有利于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机构的设置

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成功投资公司,对校办企业实行集中管理,这是一个新兴的事物,而会计委派制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然会触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因此必须加强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管理,有一套科学的落实办法,并配套实施。

(一)设立会计委派人员领导小组,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兼任小组组长,各学院院长或主管财务副院长以及财务、人事、审计处长兼任小组委员,财务处长同时兼任秘书长。财务处下设会计委派人员管理办公室,由财务处长或一名副处长兼任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实践表明:会计委派制度与会计委派人员的作用能否真正发挥,取决于领导重视与否。

(二)为确保委派制的顺利实施,高校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必须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财经政策(包括国内各项经济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资源调进;统一财务业务领导。

(三)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学校制定的统一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拟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与实施办法并狠抓落实。在具体实施委派制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坚持原则、分类实施,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并不断总结、探究委派制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深化委派制工作,制定《会计委派人员内部管理办法》。

四、加强会计委派制的队伍建设,思想建设

学校财务管理的好坏,委派制度的成败,可以说是由财会队伍的自身素质决定的,必须把高校会计委派的队伍建设、思想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

(一)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稳定会计人员的地位、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受干扰地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政策,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信息,维护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因此在推行会计委派制时,要认真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法制建设,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会计委派制的有关方法和内容。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触犯刑法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不仅约束了企业的不良会计行为,防止委派人员与企业“合谋”,而且提高了财务监督的积极性,使会计人员逐渐成为专职监督人员,这样,既有利于强化监督管理,又可以规范运作,也加大了执法力度。

(二)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权限

为了保证会计委派制取得实效,高校财务处(室)要提高校办企业管理人员对会计委派制的认识,把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意义和目的讲清楚,打消校办公司、企业怕被会计人员监督的顾虑。另外,高校财务处(室)要克服重监督、轻管理的弊端,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要双向负责,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条件下,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支持配合被派集团企业开展业务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三)加强人员的选拔,提高财务主管自身素质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本部门主要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严格遵守《会计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努力为教学、科研、行政、生活服务。

2、拟定全校性的财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监督并检查全校及下属单位一切收支、财产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效果,对校内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与监督。

3、严格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综合财务计划管理。根据学校的党政工作意见,组织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及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负责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的执行及调整等工作。

4、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抓好会计核算工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管好、用好资金。及时向校领导报告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5、积极组织收入,抓好增收节支,做好学生缴费工作。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科学合理地调度、运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税收、物价、工商管理、银行等部门,做好有关发票、收据、纳税、收费标准、集团购买力专控、银行账户、现金管理和助学贷款工作。

7、审查或参与拟定校内、外的有关经济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及协议、财产物资管理办法、各种经济承包方案等文件,保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8、熟悉和了解全校财会人员的各种情况,安排业务培训,组织业务学习,考核各单位会计业务工作情况。会同人事部门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审、聘用和委派工作。

9、抓好财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财务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建立和完善学院财务与收费系统数据库,定期将会计档案造册移交到校综合档案室。

10、加强对学校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以及“三产”收入的经费管理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对部门分成经费进行管理,对科研经费实施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对基建财务和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11、制定财务工作改革方案,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学校事业支出项目定额管理,促进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办专业建设,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把提高办学效益、降低办学成本和工程造价作为资金投入和产出的主要管理目标。

12、接受政府财政、审计、物价等机构的检查与监督,以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对口的校外工作部门

1、**财政厅科教文处、预算处、综合处

2、**教育厅财务处、审计处、计划发展处

3、**审计厅科教文处、省物价局

4、**财政局科教文处、国库处、预算处、综合处、会计处、采购管理处、社保处、经建处

5、**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6、**国税局、市地税局

7、**审计局科教文处

8、**商业银行、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9、有关兄弟院校财务处、审计处、物资处。

三、本部门对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直接受理的事务

1、办理教职工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维修费、固定资产购置等各项费用的审核、审批和报销工作;

2、办理教职工因公出差、购物借款、汇款业务;、办理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夜餐费、缺编费等人员经费发放业务;

4、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事项;

5、办理职工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话费、工会会费以及政策规定各项基金的代扣缴工作;

6、办理各项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审查和缴销工作;

7、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支付工作;

8、办理学生代办费的结算工作;

9、办理学生的奖学金、勤工俭学基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经费的审核、发放工作;

10、办理各部门经费指标的下达、调整和查询工作。

11、办理党费的收支工作;

四、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规章制度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6、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7、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

8、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9、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10、财政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11、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2、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3、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

14、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5、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16、**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7、**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18、**工学院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19、**工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20、**工学院成人教育经费分成管理办法

21、**工学院档案管理办法(51-56)

22、**工学院夜餐费、加班费发放办法(151-152)

23、**工学院财会人员职称聘用办法

**工学院财务处岗位工作职务说明

处长岗位工作职责

1、主持财务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2、熟悉和掌握有关财经政策和法规,执行各项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3、负责财务处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校内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电算化。

4、拟定全校性的财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监督并检查全校及下属单位一切收支、财产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效果,对校内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与监督。

5、参与学校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论证,检查分析投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

6、加强对基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对后勤集团和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审查或参与拟定校内、外的有关经济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及协议、财产物资管理办法、各种经济承包方案等文件,保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7、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组织制订切合本校实际的财务管理办法。

8、负责组织财会人员的政治学习和年度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同时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审、聘用和委派工作。

9、制定财务工作改革方案,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学校事业支出项目定额管理,促进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办专业建设,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把提高办学效益、降低办学成本和工程造价作为资金投入和产出的主要管理目标。

10、负责检查和指导学院所有会计单位的会计业务,强化对基层会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作用,努力维护财会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权利。

11、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副处长岗位工作职责

1、协助处长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熟悉和掌握有关财经政策和法规,执行各项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3、根据《预算法》和学院各项事业计划,协助处长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并报党委办公会议审批后贯彻实施,组织编制学校的年终财务决算。

4、合理安排资金,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协助外长做好预算项目的调整和追加,监督校内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当好领导的参谋。

5、根据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支出符合规定,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6、按照财务审批权限审核报帐手续是否完备,原始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对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或拒付。

7、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职能部门,做好有关发票、收据、纳税、收费标准、银行账户、现金管理等工作,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8、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财务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9、做好学生收费的管理工作,协助学生处搞好学生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工作。

10、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11、做好大宗物资采购、零星维修工程的监督工作。

12、努力做好教育成本的核算工作。

13、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财务一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财务一科的行政管理工作,主持行政事业财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熟悉和掌握各项财经制度,贯彻党的各项经济政策,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经常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三、负责抓好现金、转帐收付工作,督促会计人员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做好原始凭证与会计凭证的审核工作。负责会计凭证录入,凭证打印、装订保管归档管理工作,以及自制、外购凭证、有价证券的印刷、保管、核销工作。

四、负责抓好预算收支计划执行,组织年度收费计划的实施,支出的回收包括水电费、校内单位工资返还等。严格控制各部门的预算支出指标、专项经费的预算支出指标。

五、负责抓好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年度决算及各种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督促预算收入、支出、支出收回的指标管理,并进行核对、汇总,及时反映预算收支计划指标控制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完成情况。

六、督促及时完成各种帐册、会计报表(包括指标管理)的打印、装订、保管、归档工作,负责上报报表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对计提年度各项基金、费用,包括学生奖贷基金、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的定额费用等的审核工作。

八、负责参与国有资产、库存材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其日常管理工作,以保证帐、实相符。

九、根据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计划,参与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如实向领导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根据上级要求编报部门预算报表。

九、完成处领导交给的其它临时工作任务。

财务二科科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财务二科的行政管理工作,主持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熟悉和掌握各项财经制度,贯彻党的各项经济政策,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经常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和改进工作。

三、负责学院下属科技产业部门以及成人教育非学历教育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会计档案整理归档;

五、负责参与国有资产、库存材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其日常管理工作,以保证帐、实相符。

六、积极完成处领导交给的其它临时工作任务。

总帐岗位工作职责

1、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学院财务管理需要,主动积累各项有关资料,及时、准确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每年季或年末作出学院财务活动分析,供领导参考。

2、负责编制对外报送劳动和工资统计表、财务报表和部门预算表等各类报表,负责接待审计、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

3、根据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对制单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和出纳人员的日报表进行复核,检查会计分录、科目是否正确,借贷方金额是否相等,检查记账凭证记载的内容和实际收支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查记账凭证上印章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

**负责接恰有关部门到财务处查询经费使用、各类帐目和票据的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5、负责计算机软件维护,管理机内数据,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负责科目、项目的定义和增删以及报表账簿的定义,做好会计资料初始化和年终结账工作。

**及时对会计资料要双备份,负责更换、升级会计软件,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性。

**保证机房设备的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经常对设施进行保养,保持机房的整洁,严防事故的发生。负责硬、软件的更换、升级。

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基建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1、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基建财务制度,建立适合学院实际的基建财务核算制度,全面反映学校基建资金的使用与结存情况;

2、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基建施工合同的施工进度按规定支付基建工程款,不得超进度付款。

3、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坚持按制度、按政策办事,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付款。

4、正确使用和保管基建帐户银行结算凭证和有关印章,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5、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入帐,并按期编制会计报表。

6、及时核对帐目,保证帐款、帐帐、帐表相符。

7、做好基建应收、暂存款的清理工作,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及时催报结算,并做好已完工程款项结算和资产移交工作。

8、按照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做好基建会计档案的管理和查询工作。

9、负责学院工会会费、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工作。

10、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制单岗位工作职责**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财政政策,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并严格按政策、制度办事。要向广大师生员工及时宣传,解释有关的财经政策和财会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准确地审查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和结报工作,负责录入记账凭证,输出记账凭证、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及有关附件应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拒绝办理。

3、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在编制记帐凭证时同时登记切块经费项目帐。

**对各种性质的暂付款、借出款要严格审核,杜绝私人借款或长期拖欠公款的现象。定期清理往来款,对长期借款负责催交,往来款核销要准确无误。

5、做好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出现问题及时报请有关人员维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6、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做好收费系统的初始化和年末结转工作,及时登记学生贷款、学费减免情况。

7、按规定及时调整内部帐目,计提工会经费、福利费、学生奖贷基金、困补基金等国家规定计提的专项经费,做到及时准确。

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金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保留适当的备用金外,大额现金及时送存银行,严禁大额现金留库,不得以“白条”抵库。

3、工作时间要集中精力,防止现金收付差错,每天下班前与制单人员核对现金余额,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加强防范意识,保证资金安全,如有短缺,自负赔偿责任。

4、收付款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每日将报销单据与现金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单据交给复核人员。

5、及时催要各部门领取的津贴明细表等各种附表,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6、严格保守保险柜密码秘密,妥善保管好保险柜钥匙、会计凭证,临时离开岗位时,必须锁好保险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7、每日根据已收、付的现金凭证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并编制现金日报表,做到帐(现金帐)实(库存)相符,帐(手工帐)帐(计算机帐)相符。

8、为确保安全,一次去银行提、缴款二万元及二万元以上时,必须通知保卫人员护送,金额巨大时必须专车护送,每日协助现金出纳一同去银行存、取钱。

9、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银行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制单人员打印的记帐凭证和有关报销单据经复核后签发支票,不得借用、套用学院帐户,签发的支票要保证与原始凭证的单位、金额、用途相符,如发现问题应拒绝签发支票并向领导汇报。。

2、每天下班前及制单人员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3、收付款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每日将报销单据与银行票据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单据交给复核人员。

4、负责保管学院支票、有价证券及法人印章,对承兑汇票等票据设要登记备查帐。

5、正确使用和办理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加强防范意识,保证资金安全,如有短缺,自负赔偿责任。

6、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要及时查明原因。

7、严格保守保险柜密码秘密,妥善保管好保险柜钥匙、会计凭证和现金支票及空白凭证,临时离开岗位时,必须锁好保险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8、负责银行日记帐的帐务登记工作。

9、负责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保金、个人所得税等款项的缴纳工作。

10、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校区收费管理岗位工作职责

1、熟悉国家财经制度、学校的各种财务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了解并掌握有关收费各项政策、规定、依据和标准。

2、对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对外服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实行综合管理,了解并掌握与学校有关的收费政策。

3、熟悉学生收费管理系统,对各类学生的学杂费、代办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掌握并能及时提供各类学生的收费情况。

4、及时催收应收未收款项,做好学费收取的宣传工作,争取学院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随时掌握学生欠费情况。

5、每天将收到的款项及时缴存银行,次日将收据记帐联及缴款单缴给制单人员,做到日清月结。

6、提高业务技能,加强防范意识,保证资金安全,现金如有短缺,自负赔偿责任。

7、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公积金、奖、贷学金、代办费核算岗位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关于奖、贷学金的发放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奖、贷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准确及时发放学生奖贷学金。

**按规定每月计算公积金并及时准确上缴公积金,做好公积金的变更和提取工作,定期核对公积金存款。

3、加强代办费核算管理工作,对学生代办费收支款项及时登记入帐,每学期期末将学生代办费收支情况按班级及时公示,并负责接待学生查询。

4、负责二级民办学院银行出纳工作;

5、负责财务处内勤工作,按时上报职工出勤情况表。

6、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大往来、管理费核算、博雅学院核算管理岗位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和省电大的有关财务制度,负责电大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款项的结算;

2、负责县区电大管理费和省电大管理费的结算和查询工作,核算电大之间往来款项。

3、负责博雅学院会计核算工作,按期编制会计报表;

4、按时完备地做好博雅学院会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学生助学贷款核算岗位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政策,设置学生助学贷款备查帐,做到按人设帐,定期核查学生贷款返还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2、经常与有关商业银行联系,做好贷款学生的信用资料管理工作;

3、及时做好学生助学贷款档案的归档工作;

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档案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按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的程序,保证会计档案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漏。

**对当年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资料存储的记帐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银行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按照规定的期限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注意防火、防潮、防磁、防尘。所有会计档案必须登记造册,不得丢失、毁损、非法抄录;打印输出的纸质档案必须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凭证、账簿必须连续编号并经审核签字后,方可归档保管。

**所有会计档案的借阅和归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归还时应检查其完好性,不得涂改、毁损和过期不还;不得将会计档案随便借出,查档要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5、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财务处派出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财经制度和学院管理要求,负责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3、建立健全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内部控制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4、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综合利用效益,及时上缴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

5、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做好经济活动分析;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用工实行定额管理。原则上参照企业2008年6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依据企业用工实际需要确定用工定额基数;新办企业以经批准的组建方案核定的职工人数为用工定额基数。企业因接收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而增人的,若企业用工定额已满,另行增加用工定额基数。

企业用工定额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合同用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二类,企业根据用工实际情况提出申报,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四条企业新增用工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为:

定额内增人。合同用工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临时聘用人员由企业自行管理,不再实行审批。

定额外增人。合同用工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临时聘用人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五条企业新增用工管理程序

(一)申报计划。若企业因工作需要确需增人的,应于每年12月底前拟订新增用工计划,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和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下达指标。根据企业上报的用工计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和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联合下达企业新增用工指标。

(三)组织招聘。企业应在批准的新增用工指标内招聘人员,招聘原则上通过人才市场采取公开竞争的办法,对于专业对口或急缺的人员,亦可双向选择产生。对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可自行组织招聘。

第六条企业新增用工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较好,能积极拥护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与拟任岗位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对于企业确需的有专业特长、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籍人员。

第七条企业职工原则上不得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的,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如发现企业擅自外借职工,予以核减企业用工定额基数。

第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得聘用退休人员,因工作确需聘用具有一定特长的退休人员,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列入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对本办法前企业已聘用的退休人员,各企业应依法做好工作予以解聘。

第九条企业用工实行备案管理。各企业对职工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及时将人员聘解情况向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每年底将用工名册及变动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企业用工实行裁员机制。若有企业转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裁员情形的,企业应启动用工裁员机制,及时稳妥做好裁员工作。裁员计划的确定采取二种方式:

(一)企业拟订裁员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直接下达裁员计划。

第十一条企业聘解职工应实行集体决策,严禁暗箱操作。

第十二条企业用工人数与企业收入分配实行挂钩。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或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企业用工人数,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其中临时聘用人员工资额度实行单列管理。定额内人数减少的,经营类企业工资额度不作调整,管理类企业按实调整工资额度。对企业超定额用工的,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或企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定工资额度。

第十三条企业要建立用工考核机制。各企业内部应制订完善用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职工的考核工作,加强对职工队伍的管理。企业与职工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合同,或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企业职工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服从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要严格控制用工数量,不得超定额聘用职工。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管理工作的监督,不定期对企业用工情况实行专项检查。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