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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汇报

法制宣传汇报

法制宣传汇报范文第1篇

20__年的12月4日,是我国法制宣传日,为积极贯彻实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在认真贯彻好广法建办[20__]11号,我局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让大家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我局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今年“12.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全局工作人员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干部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精心组织,落实职责

局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12月3日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广法建办[20__]11号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及时成立了由段厚宽局长任组长的法制宣传小组,明确了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三、切实有效开展活动

(1)12月4日上午,市法制宣传办在喷泉广场举办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我局要求大家自行去参观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资料。同时要求大家在家观看关于“12·4”法制宣传日的报纸和电视宣传,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2)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全体干部职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利用周五学习时间,组织大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法规》等相关内容,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交,执政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

(3)为积极响应“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坚持学与用相结合。利用参观学习的机会弘扬法制精神,做到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局高度重视对党组成员法制精神的培养,此次法制宣传活动要在全局范围内营造更为浓厚的法律氛围,提高我局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

法制宣传汇报范文第2篇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近五年来,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档案局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办法,没有自主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应也就没有应该清理的文件。

二、五年来执法检查情况汇报

1、20__年三、四季度,区档案局与区政府法制办配合组织,对区直机关、各乡镇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共110个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加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了一系列全面检查考核,从检查考核的结果看,其中好的和比较好的有54个单位,占被检单位的49.09%,一般的有42个单位,占38.18%,较差的有14个单位,占12.73%。对检查结果,区档案局和政府法制办联合发文作了通报。对档案工作较差的单位,我局及时发出了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推动了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20__年,对照《江苏省档案执法检查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活动,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档案工作搞得较好的单位提请区政府表彰,依法查处违法事件和违法行为,维护档案法律尊严,维护我区档案史料的完整与安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我局根据机关文书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每年从六月起,对机关文书档案逐个单位进行检查,并评选立卷质量优胜单位。对检查结果,提请区委办公室进行通报,有力地促进了机关档案工作的开展。

4、通过检查和业务指导,我区已有45个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分别达到省市级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档案法制宣传情况

1、利用召开有关会议和档案业务培训的机会认真组织学习《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把学法、懂法和遵守档案法律法规作为档案业务培训、提高专兼职档案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重要课程。同时,及时贯彻省市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各类档案管理办法,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近五年来,我区共举办档案培训班11期,参训人员450余人次,大大提高了档案人员素质;

2、把国家、省市印发的《档案法》图解、原文以及档案工作法规汇编及时转发至各立档单位,供张贴宣传和学习了解;

3、把学习和贯彻实施“两法”与完善全区档案工作组织措施、规章制度、目标管理、业务建设和监督指导紧密地结合起来,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立档单位进一步落实好档案工作组织措施,基本形成了以区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室为主体的档案事业管理体系。我们还依法修订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档案保管、利用、保密、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规章制度和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并印发给各单位执行;

4、以纪念《档案法》颁布实施十五周年和《条例》颁布五周年为契机,先后两次大规模开展了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印发《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他宣传材料20__多份,悬挂了过街横幅,制订了宣传牌,张贴宣传画,在市区街心公园开展档案知识义务咨询,解答市民提出的问题。组织全区档案员参加《中国档案报》主办“剑南春杯”和省档案局主办的“昌盛杯”档案法制竞赛,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法制宣传汇报范文第3篇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根据玉普法(*)1号文件精神,从我局食品药品管理的角度出发,为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提高行政相对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保障行政执法基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科学监管的高度来认识,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成为领导班子内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共识。

二、认真开展好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一是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今年4月份丽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执法培训,通过系统培训,组织各区县局之间的案件经验交流,提高了全局干部职工的执法水平。二是通过在我局药品监督科内部开展执法经验交流,认真组织具体案件的讨论活动,使执法人员的能力得到提高。三是在开展每周干部职工学习活动过程中,除学习上级相关文件以外,还进行近期案件查处工作的学习交流,自由发表意见,通过学习交流,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得到提高。四是充分发挥案件合议组的作用,严格执行案件处理的“查、审、定三分离”制度,使每一个案件做到公平、自成立至今,我局对案件讨论交流率达100,对立案的合议率达100,使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三、加强对行政相对人药品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法制宣传汇报范文第4篇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为确保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万克强同志为组长,其余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并迅速组织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精心制订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分配工作任务,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了任务落实到人,工作责任到边,进一步增强了工作执行力。

二、深化学习,提高认识。

1、积极动员,增强合力。根据县法建办[]2号文件精神,局法制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人事工作实际,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召开了全局职工大会,全面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增强合力,为开展宣传活动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保证了宣传月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2、强化学习,提升素质。为进一步提升局领导依法决策和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人事工作法制化建设水平,推进全县法治化进程,我局利用每周政治学习时间,认真组织学习了《公务员法》、《编制法》、《省人才市场条例》等人事人才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积极开展由各股室负责人为主讲人的法律法规讲座,进一步提升了全局干部职工的人事工作法制化能力和水平。

法制宣传汇报范文第5篇

经查实,举报人选择的0409B“美元日进斗金”,是一种非固定性收益的外汇理财产品,它以每6个月为一个投资收益期,共设八个收益期。第一、二个收益期为4.30%的固定收益。从第三个收益期开始,确定以美元LIBOR利率为挂钩要素。当事人在制作“汇聚宝”产品的宣传单时,故意隐瞒了投资风险,通篇没有对风险进行揭示,而对投资收益却使用了肯定、歧义性语言,夸大其词,误导相关公众,由此产生错误理解。举报人虽如期得到约定的第一、二个收益期投资收益,但第三个收益期不仅没有得到分文收益,还因美元贬值,损失合计6.55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当地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24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任何方式的虚假宣传活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本案当事人对工商部门处罚不服,向上级工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并启动听证程序认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案的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工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没有管辖权等问题,存在着争议。笔者通过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法规,不揣浅陋,阐述一点个人意见。

一、当事人在产品宣传单上使用误导和歧义语言,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所谓虚假宣传,是隐瞒事实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本案当事人制作的“汇聚宝”产品宣传单,就其文字表述上,不但没有揭示这种理财产品风险字样,隐瞒了“汇聚宝”产品收益风险的客观存在,而且还使用“‘汇聚宝’系列产品能使您的外汇资产保值升值”、“本金安全无忧”、“收益回报丰厚”、“如果您不想让您的外汇存款始终吃到很少的利息,请您选择‘汇聚宝’产品”等肯定、歧义性语言,夸大“汇聚宝”产品投资收益。

作为一名普通百姓,可能不懂投资理财技术上的问题,但无论他选择何种投资渠道,采取何种投资方式,至少要想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了解该项投资的预期利益有多大,二是要知道投资风险系数。这是一个最起码的浅显意识。当事人作为一个专营金融产品的服务型公用企业,当他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出一种理财业务时,就应当从投资人(或是委托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起码应当告诉投资人,投资该产品可能获得收益有多大、投资风险能造成多大的损失,供客户去选择,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然而,当事人在“汇聚宝”宣传单上,通篇没有“风险”二字,隐瞒了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因而形成一种主观上的误导,给相对人对“汇聚宝”产品在概念上的理解是只赚不赔。

当事人在本案的调查和听证程序中辩称,“我们是通过合同、申请表、证实书等等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来揭示风险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单独的以宣传单来认定,不合适”。按照《反法》第9条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根据违法构成要素设定的,既有主观的故意和侵犯客体,也有宣传行为的客观方面问题。就该宣传单来说,是要约也好,邀请也罢,都属于是合同前行为。作为一个合同的整体关系来讲,后续发生的申请表、业务证实书并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是否虚假的构成条件。

二、工商部门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法定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