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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管理

旅游管理管理

旅游管理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经营旅游业务,取得合法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旅游业进行统筹规划、宏观调调控、综合协调,依法对旅游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在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

计划、财税、公安、城建、规划、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文化、宗教、交通、环保、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第八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因地制宜,注重特色,增加文化内涵,符合宁波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市及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定和规划,统一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应当先由旅游管理部门对其作出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的评价意见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项目竣工后,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旅游饭店和高尔夫球场、大型游乐设施、旅游渡假村和其他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审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损害旅游资源和擅自改变旅游景区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在旅游景区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坏文物、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

在旅游景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挖沙、采矿、建坟、采伐林木和捕猎。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内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安全、卫生设施。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市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旅游景区的旅游价值、环境质量、交通条件、设施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条件对旅游景区核定等级,并分别列入国际、国内旅游线路进行宣传促销。

旅游景区等级标准与评定办法由市旅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履行规定的或与旅游者约定的服务标准,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的商品,有权拒绝违法设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有权拒绝无合法执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采用付给司机、导游等人员介绍费的方式招徕客源。禁止旅游服务人员向旅游者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小费。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接受业务年检,按时向旅游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缴纳旅游发展统筹资金。

第十八条开办旅行社,应当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未经旅游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旅游涉外饭店业务,不得以旅游涉外饭店名义宣传、招徕旅游者。

旅游涉外饭店在开业一年后可以参加星级饭店评定。星级饭店评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或者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已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超越评定的星级进行宣传。

第二十条需委托外地饭店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旅游涉外饭店(含星级饭店,下同),应当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交受委托管理的饭店管理公司的资质、信誉、管理状况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受委托管理的饭店管理公司方能进入本市行使委托管理权。

第二十一条为旅行社接待的旅游团队提供定点服务的景区、景点、餐馆、商店、游乐场所、出租车船和非旅游涉外饭店等单位,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作为旅游定点单位的申请,经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确定为旅游定点单位。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应当将其住宿、用餐、购物、游览、租用车船等旅游活动安排在相应的旅游定点单位。

旅游定点单位应当符合市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执行定点单位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服务质量。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定点单位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建立服务质量年度审核制度,并可建立旅游定点单位服务质量理赔制度。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必须经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导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职责和标准提供服务。

旅行社不得使用或聘用无导游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依照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第二十四条旅游业务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禁止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旅游者。

禁止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以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进行招徕和竞销。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旅游设施的安全可靠,对旅游中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明确的警示。

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旅游者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旅游者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旅游经营者的设施或财物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未达到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应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在旅游景区、景点摆摊设点,必须在旅游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明码标价,亮照经营,不得尾随、强拉旅游者购买。

第二十七条旅游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受理旅游质量投诉,按委托权限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旅游管理部门统一策划和管理全市的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旅游经营者需要在境外、境内其他城市、本市以宁波市的名义举办旅游研讨会、旅游商品展示会、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或组织企业参加类似活动的,应当经市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其中,公安机关对旅游涉外饭店进行治安管理检查时,应当由持有《浙江省治安管理检查证》的公安人员进行。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产品及旅游服务质量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选择旅游商品,决定是否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行为;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当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受到尊重;

(五)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三)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第三十二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索赔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二)从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旅游者投诉的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调解的答复,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没有规定的,按旅游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规定进行;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向旅游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由旅游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旅游饭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的,旅游管理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旅游管理部门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旅游定点单位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旅游经营者降低约定的旅游服务标准,损害旅游者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旅游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旅行社、导游人员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及违反有关治安、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物价、文化、环境保护、规划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旅游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附则

旅游管理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生态旅游要素模型原则实践

生态旅游研究背景

生态旅游(MassTourism)作为替代大众旅游的一种扩展和派生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许多的旅游项目、旅游产品和旅游景区以“生态旅游”命名,“生态旅游”正在大众化。有学者看到了这样的现象,进而提出了生态旅游与大众旅游‘互化’的理论(杨桂华,2004)。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一种与大众旅游截然不同的旅游形式,而且也有别于其他替代旅游形式”(Fennell,2004)。

本文将基于生态旅游的高度脆弱性和稀有性,分析生态旅游基本要素的关系,建立相关模型,并藉此讨论生态旅游的实践原则,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约束各方的行为,以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来发展旅游。

文献回顾

有关生态旅游的理论研究,多集中于生态旅游的定义、原则和责任方面。

2002年召开的国际生态旅游年大会所提出的《魁北克宣言》(UNEP/WTO,2002)对以下五方提出了呼吁:对政府及国家一级的开发商的呼吁;对(私人)企业的呼吁;对非官方机构、社区性的协会、研究和教育机构的呼吁;对半官方机构、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和发展赞助商的呼吁;对地方社区和市政部门

杨桂华在其专著中创立了生态旅游的双向责任模式系统,提出了旅游目的地社区责任和生态旅游者责任(杨桂华,2004)。也有提到“要求各方在道义和伦理上怀有责任感,并有相应的行为表现”(Wright,1993)。

或是创立生态旅游受益者体系(包括当地社区、政府机构、旅游业、旅游者、保护机构、志愿部门、专家、媒体),提出诸多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以保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性”目标的实现(Swardrooke,1999)。

《绿色环球21:国际生态旅游标准》(转引自诸葛仁,2005)制定了生态旅游产品的11条原则,对经营者和游客的行为做出了一些规范。

与此相类似,多数原则标准是从旅游管理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的,约束的也多是生态旅游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是生态旅游的直接经营者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把握生态旅游的发展方向,需要全面分析资源与生态旅游参与者各方的逻辑关系。

生态旅游要素模型的建立

吸引游客的旅游资源,同时也是属于地方居民的。旅游业的发展极大地依赖这些“共享资源”。旅游业界、游客和地方居民三方虽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同为活跃的因素,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在实际运作中,旅游管理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出发点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生态旅游资源、管理者、经营者、游客和地方居民同为生态旅游中缺一不可的要素,有必要整理其关系,建立关系模型(见图1)。

在一个共生的环境之下,人与资源要素相对独立,但又互相影响——人利用生态旅游资源,又受制于资源;生态旅游资源是人享受的基础,也对人的旅游活动产生反作用。

“人”的要素中,地方居民和游客共享生态资源,管理者和经营者对其起引导和监管作用。各要素牵掣互动,影响也是双向的。

生态旅游资源包括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人文要素对自然的渗透以及人类对自身历史的关注,使得很多自然要素与人文要素不可分。在生态旅游蓬勃发展的今天,人文要素虽然还不是生态旅游的主要吸引物,可能只是整体旅游体验中的次要或附属的部分,但已经不自觉得作为旅游资源的一部分,被游客广泛享用了。人文资源同样是人类宝贵的财富,需要同样的关注和保护。

生态旅游的实践原则

(一)管理者的保育原则

在大众旅游发展的阶段,讲求经济效益至上。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点的逐步成熟,提出了供给导向的概念。在生态旅游的范畴内,需要政府和行业的宏观调控,其责任也最为关键。

现阶段,我国的旅游管理还是一个多元体系,生态旅游资源的产权关系还不明晰。管理部门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旅游局/旅游委员会,生态旅游资源还可能隶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比如林业、园林、宗教、文物、水文等等;从中央到地方,从自然到人文,生态旅游资源笼罩在一个复杂的网络之中。对于生态旅游资源,各方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容易导致本位主义和学科的狭隘性。

因此可以看出,最大的问题不在于管理者该管什么,而在于谁是“生态旅游的管理者”?在国外也有类似的情况,很多学者意识到让这么多利益集团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在这个方面,生态旅游研究和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也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较好的例子有《澳大利亚国家生态旅游战略》(联邦旅游部,1994);加拿大的生态旅游任务组(EcotourismTaskForce)与萨斯喀彻温旅游部(是政府-私营部门合作的行业联合体,是加拿大该省的旅游发展指导机构)曾合作制定了生态旅游指导原则的文件,这个文件将成为加拿大未来生态旅游发展的基础(Fennell,2004)。

对于生态旅游来说,全国统一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是必须的。现阶段很多地方政府都在着手制定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政策和评估体系,但这样的子体系应该建立在一个部级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认证体系之下。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首先需要一个独立而扁平的体系,成立一个特殊的生态旅游管理机构——独立、非盈利的官方组织或协会,并且不隶属于任何具体的职能部门。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基于生态旅游的认识还比较肤浅,这个机构的结构应是扁平的。可以只设部级和省级两个层面。

在部级层面,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生态旅游法规政策和开发的原则框架,进行资源普查,建立生态旅游的认证体系,在全社会推广生态旅游意识;在省级层面,主要任务是确立各生态旅游区的环境承载力,根据国家统一的法规和认证体系遴选经营者,执行检测程序,对生态旅游开发和经营进行跟踪评估。

在立法和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参与者不仅应该包括各学科的专家(生态资源的涵盖面是非常广泛的,对于生态资源的研究需要有系统的概念),同时还需要包括生态旅游资源地的居民代表。虽然可操作性会受到某种影响,但当地居民的参与是相关法律和政策得以最终实施的强有力的保证。

(二)经营者的效益原则

一方面,保护生态系统的原则可能与不顾一切追求利润的行为不相容;另一方面,经营者要算投入产出的帐,让经营者不为利润所驱动很困难。

宝贵的旅游资源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量化,资源的使用不能如实地反映到开发者的成本核算中。在很多开发者心中,旅游资源是没有成本的,天然的和历史遗存的珍贵资源几乎是无偿在使用。

其实,管理者和地方居民收益漏损的至少有两笔费用。一是资源有偿使用费。可以根据生态旅游资源的等级、开发程度和规模,收取资源使用年费;旅游目的地也可以采取资源入股的方式,由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回归收益给社区。二是管理部门的认证费用和年度审核奖惩费用。一次性的认证不能说明资源动态使用的过程,因此年度审核是必须的。

认证的费用可以是固定的,但年审费用则可以灵活掌握—比如可以规定基准的审核费用,然后根据“谁污染、谁破坏、谁付费”的原则,进行奖优罚劣。以上两项费用上缴后,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的资金统一运作。这样做,经营成本会提高。

短期内可能削弱投资者的兴趣,表面上也减少了经营者的收入;但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却更符合资源使用的公平原则。

(三)旅游者的纪律原则

在欧美发达国家,严格意义上的生态旅游还只限于高收入、高教育层次的游客。生态旅游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旅游活动形式,虽然在经营中要受到种种约束,但究其本质还是一种经济活动。如果把教育层次低,或是缺少生态旅游常识的游客拒之门外是不现实的。

许多文献都提及游客影响的最小化,要求对游客进行教育。生态旅游本身也是生态教育的过程。纪律似乎是一个过于硬性和严格的词汇,但并没有数据表明约束和纪律会削弱游客的美好体验。对于生态旅游急速扩大的市场来说,游客遵守某些纪律是必须的。不论是一些公开管理的方法,比如限制区域和时间、限制某些活动、限制游客数量;或是一些信息和教育计划,比如分发信息手册和游览指南——这些规范多是以游客“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需要游客的配合和遵守。

通过不同的形式为游客提供生态旅游的信息,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游客的知情权;对他们的行为做出规范,是经营者要做的事;游客的门槛仅仅是要求他们遵守某些纪律。对于纪律的执行情况和难点,则需要一些实地的问卷调查才能说明问题。

(四)地方居民的参与原则

生态旅游提出伊始,就更为关注地方居民的利益,强调为地方居民提供培训机会和工作机会。“利益”、“贡献”这些字眼不应仅仅停留在经济的范围之内。在决定资源是否被开发、以何种形式开发、旅游地如何管理等等问题上,地方居民需要参与的是管理、经营和生产的全过程,而不是管理者决策、经营者设计好一个“产品”后,地方居民只是作为一个接受者的角色接受教育和培训,享用他们提供的工作机会。

在普查和提出开发项目的时候,可以采用居民代表听证会、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居民的真实想法——居民的认可应该成为立项的先决条件;批准立项后,可以成立地方居民旅游开发委员会,或是选取一定代表加入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其目的就是确保对管理全过程的参与。这样,一方面能够全面保障地方居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征地、拆迁等矛盾也能较好地规避和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讲,生态旅游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旅游方式,牵涉到的是人与自然的复杂的系统。生态旅游资源与旅游者、地方居民、管理者和经营者是共生的,强调各要素之间的双向关系,它们既相互制约也需要协同发展。可以通过立法、认证、教育等不同手段来强化各方的责任感,深化各方的参与意识。成立相对独立的管理部门来体现对环境的保育原则,生态旅游经营者有偿使用旅游资源以全面体现经营的真实收益原则,生态旅游者有义务遵守特殊的旅游纪律,地方居民不仅有条件而且能积极投入开发、经营的全过程—各要素方的行为都需要约束,这样才能确保生态旅游实践的健康发展。

本文的局限在于主要论述了生态旅游五要素关系的双向性,未及表达深层的系统关系,只是针对一些实践操作原则做了相关分析和建议。

参考文献:

1.杨桂华.生态旅游景区开发[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戴维•A•芬内尔,张凌云译.生态旅游[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

3.田里,李常林.生态旅游[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4.李天元.中国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5.诸葛仁.绿色环球21:规范生态旅游的国际标准[J].旅游科学,2005

6.雷德•波赛尔曼等,陈烨等译.弯路的代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7.李长荣等.生态旅游地可持续发展[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旅游管理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乡村旅游主要问题对策

一、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乡村旅游由于起步晚,存在着经营管理粗放,服务层次和水平低,服务设计落后,流放产业的类型单一粗糙,对旅游景区、家业生产的收获活动及传统节庆活动过分依赖,经济效益低等特点。正确认识当前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问题和不足,是发挥以旅游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前提。

1、缺乏正确观念和认识,发展思路不清。在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乡村旅游的内涵、特点、性质等知识了解不够全面;一些地方政府对乡村旅游的资源优势把握不准,对乡村旅游重视程序不够,主导意识不强,未能形成系统的乡村旅游发展观。其表现为农产经营理念陈旧落后,一些地方政府角色不到位,未能完全站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将乡村旅游作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来抓,对乡村旅游的经营农户缺乏有力支持。

2、缺乏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规划。有些地方政府急于发展经济,缺乏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整体规划,一哄而上,盲目开发,造成旅游布局不合理,功能雷同,无法实现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有效整合,使得乡村旅游的巨大潜力不能有效发展;一些农民急于致富,既不做市场调查和投资分析,也不做产品规划设计,只是简单地利用现有的农田、果园、牧场、养殖场发展旅游,市场定位不明确,只利用了资源的原始价值,不能创造资源的再生价值,开发层次低,产品品味不高,因而逐渐衰落停业。

3、政策措施不到位。尽管以旅游促进“三农“发展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认识,但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还很不完整,甚至是一片空白,如投资开发优惠政策、保护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经济扶持政策、鼓励吸引外资政策等等方面,还有待于出台并完善。这些配套政策措施的滞后或空白,严重制约了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

4、监管力度弱。目前乡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地方农业部门和旅游部门,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协调难的问题,常常出现“两张皮”现象,从而使旅游监管出现“挂空挡”现象。另外由于乡村旅游处于“小”、“散”、“杂”的局面,使得乡村旅游管理部门难以形成中心角色,监管力度较弱。许多旅游项目的开业、停业都较随意,居民旅馆、餐饮店等项目无证(照)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农户开办多年而极少上缴税费;有些政府对旅游项目考察不认真,跟踪管理不经常,缺乏定期评估和淘汰,造成乡村旅游整体服务质量较低。

5、产品缺乏特色及品牌。我国现阶段乡村旅游活动主要停留在观光、采摘、垂钓等常规项目上,产品单一雷同,各地的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同质化趋势较严重,缺乏精品和亮点,致使游客重游率低。一些“农家乐”、“民俗游”、“村寨游”等活动内容趋同,缺乏体验、休闲项目,缺乏文化内涵,地域性、个性化特色不突出,难以满足游客的深层次需求,造成游客逗留时间短,消费支出受抑制。

6、服务设施落后。因为缺乏规划,许多景区没有相关配套的设施设备。有些景区道路凹凸不平,狭窄难行,可进入性非常差;有些景区村户面貌落后,屋内摆设陈旧,卫生及住宿条件让人望而生畏,让游客感觉是在花钱买罪受。

7、专业人才匮乏,经营管理不规范。乡村旅游的经营主体是乡村居民,他们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形成了自由、散漫的习惯,又因多未受专业培训,旅游服务意识较差,服务质量较低,经营过程简单粗放,而作为主管部门的旅游管理部门也普遍缺乏专家型的管理人才,现有管理者对乡村旅游理论掌握不够,实践研究不足,往往凭经验办事,缺乏对乡村旅游经营特点和规律的深层认识,影响了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

8、缺乏产业链,综合经济效益低。现有的乡村旅游产品类型集中在吃、住、游等几个主要环节,而行、购、娱等环节的产品尚为空白或严重缺乏,没有形成完整的旅游产业链,乡村旅游上下游相关产业缺乏融通,无法进一步产生更多的延伸产品和服务,影响了乡村旅游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

另外,乡村旅游发展中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生态环境的恶化、文化的变异以及物价上涨等。

二、对策与借鉴

1、制定扶持政策,建立鼓励机制。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扶持乡村旅游。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投入,作为乡村旅游开发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同时广开渠道多方筹资,形成以社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格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发,鼓励准许当地居民以土地、房屋、资金或劳务等方式进行开发,全面推动乡村旅游的发展。

2、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首先必须解决可进入性问题。各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旅游发展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利用各种社会资金,搞好交通、邮电、通信、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村容村貌既是乡村文明的载体,也是乡村旅游的重要依存,村级集体、乡村旅游经营者和村民要摒弃将乡村环境的“脏”、“土”等同于“返璞归真“的思想,搞好村庄环境整治,美化村庄环境,切实实现以乡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3、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乡村旅游的投资经营主体是农民,要使乡村旅游健康发展,避免出现一些景区常见的村民为争客源而强行拉客、兜售等破坏景区秩序和旅游环境的现象,就必须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村民的教育和培训。首先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农业科技、职业道德、民俗文化、旅游接待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在乡村旅游中的技能和水平;其次还可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外出考察学习等多种途径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人才资源保障,促进乡村旅游的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化经营、规范化服务方面发展。

4、规范接待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政府要逐步健全规范的乡村旅游接待服务体系,完善乡村旅游行业分类标准,从接待设施、接待条件、接待能力和卫生状况等方面规范农民家庭的接待服务标准,提升乡村旅游的服务接待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旅游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服务”观念的形式。

5、保持乡村文化本色,注重优良民风的培育。乡村环境的独特性形成了城市居民对乡村旅游的巨大需求,乡村旅游开发应立足于自身的生态农业特色和文化特点,重点体现“真味”、“原味”。保持农村原始风貌及当地传统社会风尚、淳朴厚道的自然秉性,才是成功的乡村旅游开发。不论是产品和服务,还是各种体验活动的设计;不论是村庄环境,还是农家居所,都必须强调乡村特有的情趣和格调,避免乡村旅游发展中产品和服务的城市化趋向。

乡村淳朴的民风是乡村旅游的重要吸引力之一。然而旅游经营活动的开展,经济利益的凸现,都会给原有的朴实民风带来冲击,因此需要在关注村民经济利益与保持朴实民风之间,寻找最佳契合点。培育优良的民风,不仅有利于促进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更可为乡村旅游创造一个良好社会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游客。

6、打造旅游品牌,创新营销策略和发展模式。21世纪是体验经济的时代,品牌则是体验的基础和灵魂。乡村旅游实施品牌战略,可增强旅游者对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认可度及感受强度。富有个性和内涵的乡村旅游品牌,能充分调动游客的感官,有效强化体验心理。打造乡村旅游品牌,也是解决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同质化趋向的较好方式。

7、努力拉长产业链,提升综合效益。针对目前乡村旅游市场开发不足的状况,应着力拉长产业链,提升乡村旅游经济综合效益: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引导雷同的“农家乐”向“一村一品”和“一家一艺”的方向发展,注重突出农村生活特点,强化乡土氛围;依托乡村特点,开发具有传统特色的手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拓展和深化观光型乡村旅游,强化参与性;提升乡村旅游的休闲功能,增加游客的重游率;返延伸旅游线路,实现城乡旅游线路互通,实现工业旅游产品与农业旅游产品的对接。

8、创新特色产品,扩大产品促销。针对乡村旅游产品雷同,市场竞争激烈的状况,应重点创新特色产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开发差异化特色产品,如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结合乡村环境,推出“寻幽探险游”、“健身游”等产品;二是增加特色文化产品,结合本地人文资源,挖掘独特的文化素材,提高文化品味,增强游客的参与性;三是拓展产品组合,增加产品的深度和广度。

乡村旅游景点地理(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位置多相对偏僻,知名度不高,旅游地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促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传媒广泛宣传介绍,吸引游客,增强客流量;政府部门除了采用推广节庆活动等方式促销外,还应与企业联合,有计划地建立营销网络;此外还可发挥旅行社的推销外联作用,吸引外地游客。

9、借鉴国外乡村旅游的先进经验。泰国近年来实施的Cbt(Community-basedTourism,社区旅游)项目,对我国的乡村旅游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根据Cbt原则,游客在到达旅游目的地第一时间,就会与各自的接待家庭见面,了解当地的概貌、特点,这样可以使旅游者很快地了解当地的文化习俗,在随后的游览中减少盲目性。这与国内乡村旅游游客只在吃住环节上与当地居民接触,对旅游地文化习俗只是走马观花的了解有很大不同。

Cbt的第二个原则就是建立社区学校。社区学校的教师由村里的老人或老僧人担当,主要是告诉游客当地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文化,告诫游客珍惜当地的树木、水、土地等。社区学校的形式可以使游客了解和尊重当地文化,同时通过强化游客的环保意识,可以使乡村原有的自然风貌得以保持良好。

Cbt的第三个原则是集体接待原则。游客每到一个家庭参观,周围的邻居都会来帮忙接待,不会出现国内乡村游中的抢客拉客现象;游客用餐往往是集体就餐,由村里的每家女主人端来拿手好菜,让游客在品尝当地不同美味时,进一步了解“社区基础”的含义。

依据Cbt的一些原则,泰国的乡村游能够健康发展,旅游给当地村民们带来了可观的收入,富足的生活,并且泰国乡村的原有的文化特色、自然风貌依然能很好地保留下来。

【参考文献】

[1]王时阳、刘德谦:发展乡村旅游的三个重要条件[N]中国旅游报,2007年1月10日。

旅游管理管理范文第4篇

一、重返GATT:旅游业发展的难得机遇

我国的旅游业,从发展伊始就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接轨,在资源和产品上,东方的文化,悠久的历史,广麦的国土,名山大川,丰富物产,以及多年来开发建设的丰富的旅游产品,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能力上,多年来我国已建成初具规模的、日益完善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近能满足吃、住、行、娱、购、游要求的饭店、餐饮、交通等旅游设施,以及遍及全国、进入国际的旅游经营体系;在价格上,我国旅游业服务和产品的价格长期偏低,处于竞争的有利地位。因此,重返GATT,不仅对旅游业没有很多不利影响,反而可以利用“复关”后我国与国际社会交往增加的机会迅速地得到发展。

随着“复关”后生活用品价格(尤其是耐用消费品)的大幅度下跌,人们的旅游度假开支将会增大,将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游、休闲、度假这一类高层次的消费方式。

旅游业是非贸易创汇的行业,它又属于当地出口旅游资源、出口服务的行业,随着重返GATT和我国开放的扩大,它的创汇呈迅速增长势头。旅游,是绝大多数外国人了解、接触和认识中国的第一渠道、第一橱窗。作为旅游提供服务的内容--食、住、行、游、娱、购、往往不仅为旅游者而且也为投资者提供,因此它又构成现实的投资环境的一部分。办好旅游,建设好我国的投资环境,应当是旅游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重返GATT旅游业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多边关贸谈判“乌拉圭回合”提出的三个新议题和重点议题之一,就是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根据加拿大蒙特利尔中期会议的框架文件,旅游是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旅游也无可例外地面临竞争和挑战。

1、中国旅游市场将更大程度地开放,国内竞争将进一步成为国际竞争。

关贸谈判对我国旅游业的压力主要是,一是要求我国开放旅游市场,允许在中国办合资、独资旅行社;二是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做导游;三是要求延长饭店合资期限;四是允许办更多的外方独资经营饭店。总之,在中国旅游业这一不出国门的非贸易创汇的领域中,外国人竞争的公开宣战书已经高挂。

2、我国旅游业、旅游企业的素质、体制、机制面临迅速提高、改善的考验。

我国的旅游企业,缺乏灵活的经营机制、自我约束机制,风险意识、自我发展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有很大的问题。尤其企业规模偏小,经营分散是普遍的现象。而我们面临的竞争对手将是信息灵敏、反映迅速、管理有方、实力强大的国际旅游企业。能否迅速提高企业素质,改善体制,转变机制,是我旅游业能否经受重返GATT所带来的挑战和考验的一个关键。

3、我国旅游业人才短缺的状况能否很快改变是影响长远的大事。

参与国际竞争要求有一大批精通市场经济规则、国际旅游业务、旅游管理的精兵强将,而这正是我们的薄弱环节。能否迅速改变传统的自我封闭、自我满足、自我感觉良好的状况,鼓励人才竞争,造就人才不断涌现的氛围,这是重返GATT的背后我们面临的真正的考验。

三、关于对策措施的思考。

1、将发展旅游作为重要的政策取向,大力扶持,培植其迅速成为一个导向产业。

如前述,旅游业是一个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然而长期以来旅游业并未得到真正的重视,观念上将其视作单纯的接待工作而不是经济产业;发展环境上缺乏良好的氛围与政策,法制环境不健全,行业管理能力很弱,各方划地为牢,破坏了旅游环境的统一性。因此要进一步发展旅游业,政策上应当明确:

(一)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中优先发展的行业,实行政策倾斜,在税率、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以切实优惠。

(二)坚持“全社会办旅游,多渠道办旅游”的方针,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共同发展旅游业,旅游建设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三)旅游业在一到二个五年计划之内,所创利润和资产增值全部留于旅游业用于自我发展;制定给旅游建设投资的优惠贷款政策;制定建立“风景旅游城市发展基金”;允许旅游企业逐步试行、扩大股份制从事旅游投资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应与对工业投资一样享受二免三减等优惠政策,利用这些政策效应,解决旅游业迫切需要巨额投入而国家投资不足的矛盾。

(四)提高旅游的社会组织程度,提高行业管理的力度,克服条块分割、条条、划地为牢的现象。

2、旅游企业应走集团化经营道路,提高行业组织程度。

重返GATT以后,外国旅游经营者进入中国市场是必然的趋势,在国际市场强手如林的情况下,依靠规模不大、经济实力较差的企业去参与竞争,结果必然会陷入困境。为使旅游经济有长足的发展,必然要形成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产业组织新格局,提高组织化程度,聚零为整、变分散为集中组织旅游企业集团,形成市场龙头企业和主导力量,以互补、迭加的优势去克服弥补个别的弱点,进行重大旅游投资,进行集团化经营竞争,引导市场往良性转化,建立竞争规划,培育稳定的有秩序的旅游市场。

3、将主动、积极地发展国内旅游作为形成旅游新格局的突破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正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经济条件好,消费能力增强。因此,我们必须调整发展战略,占领国内旅游市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并以此作为旅游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实力、增强发展后劲的突破口。

旅游管理管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游客是旅游景区的"主角",是带来经济收益的"顾客",注重对游客的管理对景区的规范、持续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文章对景区游客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只有充分理解其主要内容,才能进一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及技术等,这有利于促进旅游景区乃至整个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收入的增多,闲暇时间的增加,旅游需求的增长,作为"朝阳产业"的旅游业正在迅速蓬勃的壮大,越来越多的旅游景区在不断的开发,同时也得到了很多游客的"青睐",为了保证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游客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对其主要内容进行研究也是当务之急。大体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一、分析与掌握景区旅游流的时空分布特征

旅游者借助交通工具,从各个游客集散中心或常住社区前往景区进行观赏、游乐等活动,在景区内部和外部系统之间形成一定强度的旅游流。这里主要探讨旅游景区内部游客活动的时空规律。

1.景区旅游流的时间变化

景区旅游流的强度在一年中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表现出较强的季节性。淡季游客较少,大量设施设备闲置;旺季人满为患,景区资源环境承受较大压力。由于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变化,旅游景区的植被、地表景观等一年四季呈现出节律性的变化。因此,我国的许多以自然资源为依托的室外景区都表现出明显的季节性,从接待游客数量来看,有明显的淡季和旺季。例如,每当冬季来临,由于九寨沟大雪封山,进入景区的公路、山路路面结冰、结霜,汽车难以进入,部分游客对寒冷天气无法适应,冬季九寨沟的游客明显减少,形成淡季。影响景区客流季节变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出游时间。对于我国出游人口的大多数而言,由于工作等原因,平时一般没有外出旅游的时间,中、远程距离的旅游往往集中在节假日或长假期间,而周末双休日是近程旅游的高峰期,寒暑假是教师、学生出游的集中期。例如,故宫每天接待游客以三万人左右为宜,最多可接待六万人,如果游人达到八万人,就到了故宫接待能力的极限,而2005年"五一"期间,故宫博物馆7天假日共接待了52万人左右,最多一天达12万人左右,远远超过了其承受能力。

在一天之中,景区旅游流的强度也是不均衡的,表现出明显的时段性。高峰时段会形成游客排队等待,低谷时段则游客稀疏。景区由于与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基地的距离远近不同、开放时间、活动内容等不同,在一天之中的不同时段,会形成客流的高峰和低谷。在进入景区的高峰期,景区入口处客流量巨大,会形成游客的排队现象;在没有开展夜游的景区,黄昏时段是游客离开景区的高峰期,在景区出口,客流强度较大等等。例如,深圳欢乐谷的开放时间是每天9:30-21:00,由于晚19:00有大型主题晚会,每天3:00前后是入园高峰期之一。

2.景区旅游流的空间变化

一般而言。景区都有一个或多个出入口,进入景区后,游客在导游的带领下、在导游图或路标系统的导引下,会沿着一定的线路或景区游道进行游览。以最简单的一日游景区为例,旅游者要经过到达-泊车-买票-验票进入-参观、游乐、看节目等-午餐-参观、游乐、看节目等-出口-取车-离去完整的移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游客的空间位移过程是线性的、连续的,如果游客在某一处停留时间过长,或者说是某个景点停留游客过多,也会出现旅游流。同时,在旅游景区出入口、高级别的吸引物、主要游乐场、表演场所、购物场所、就餐地点、游道的交汇处等节点会形成人流汇聚,特别是在旅游旺季的高峰期,这些节点会承受游客超负荷的压力,对资源环境、接待设施产生较大的影响,会出现游客排队、等待,容易产生各种事故。二、对旅游景区最大环境容量的确定与控制

旅游环境是指旅游活动得以生存、进行和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的综合,是旅游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旅游环境系统不是指一个单纯的自然环境,而是一个包含了社会、经济、自然环境在内的复杂系统,该系统是围绕作为环境主体的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它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与主体的多种组合产生相互联系的复杂系统。而旅游环境容量是指一定时期内,某种状态或某种条件下,不会对旅游目的地的环境、社会、文化、经济以及旅游者旅游感受质量等方面带来无法接受的不利影响的旅游业规模最高限度。它是建立在旅游环境系统基础之上的,在文章中,主要探讨的是量化的旅游地接待的旅游人数最大值,即在满足游人的最低要求和保护风景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情况下该风景区所能容量的最大的游客量。

旅游环境容量具有静态性和动态性的特点,长期而言,旅游环境容量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它随着旅游者消费行为的变化、旅游地的发展及旅游时间的延伸而不段变化。影响旅游景区环境容量的因素包括很多方面,生态、资源、天气、当地风俗文化、当地居民态度、游客素质、游客心理、时间、空间分布、接待能力等等。旅游景区应利用现代化、先进的科技工具,随时检测并关注景区内游客的数量,在景区热门景点未达到饱和前,不需要采取任何控制容量的管理措施;一旦热门景点出现拥挤,应立即通过电子公告牌向游客发出预警信息,引导游客流的合理改向;如果热门景点的超载经常发生,景区应考虑设立新的景点,或者是提高门票价格,强制分流等,同时为预防以后超载事件的发生,延长景区开放时间,加强淡季促销,分流一部分旅游旺季时的游客。

三、规范旅游景区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是指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所有可能有损景区环境和景观质量的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各种废弃物的行为,如随手乱扔废纸、果瓶、饮料瓶、塑料袋、烟头等垃圾,随地吐痰之类。另一类是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景区有关游览规定的违章活动行为,如乱攀、乱爬、乱刻、乱画、违章拍照等,由于游客道德意识感弱化,对环境保护信息缺乏等,这两类行为在景区都极为常见。例如:在上海的部分免费公园内就发生过市民在绿地上竞相采摘野菜而破坏草地的事件;而在山西太原的某些公园里一些市民拿着袋子在园里偷挖嫩小的竹笋等。如此种种问题都向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敲响了警钟,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对游客行为的管理和控制,通过管理和控制提高旅游者的满意度和旅游过程的安全性,并将正确的行为方式和态度通过教育途径传递给旅游者,让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除了获得愉悦的游览经历外,还能在精神上获得升华,同时,这也有利于保障游客的人生、财产安全和保全景区资源。

综上所述,已了解到游客管理应该做的工作,明确游客是旅游景区的主要服务对象,做好对游客的相关管理工作,处理好景区与游客之间的关系,是顺应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之趋势,在以后景区管理者应该重视旅游者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更进一步的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杨桂华.旅游景区管理[M].科学出版社,2006.

[2]马勇.旅游景区管理[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