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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管理

村镇建设管理

村镇建设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外县境内所有村镇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或委托下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县国土、安监、质监、供电、公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村镇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守土地、水利和公路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

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3、资料齐全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制镇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的实行“一书一证”(《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的实行“一证”(《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建房户取得规划、用地及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

6、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以外的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

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3、资料齐全后,由建房户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户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

4、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七条对使用国有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一律依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和用地审批。

第八条对在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两侧边沟外的最小间距各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3-5米。

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时对达不到公路间距要求的,要通知建房申请人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在建房申请人取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建房的审批手续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方可进行规划用地审批。

第九条对在输变电线路附近建房的单位和个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时,要组织乡镇供电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由乡镇供电所或有关单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方可进行规划用地审批,并在建房户进行动工放线和验收时组织乡镇供电所参加放线和验收。

第十条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统一使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农民建房时到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一次性领取表格。

按照《城乡规划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县建设局办理的审批手续,统一由县建设局委托乡镇办理和发放,各乡镇于每年年底向县建设局书面报告委托办理的审批和办证情况。

第十一条各乡镇在办理所有审批手续时,只能按照政策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违规向农户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二条参与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制定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措施,严格规划用地审批程序,负责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发放工作,接受县建设局委托负责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县建设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督办;对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乡镇发放的规划审批手续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履行对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职能,严把土地审批关口,严格执行“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建设程序,对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

4、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安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县质监局:负责履行对全县村镇建设建筑产品的质量技术检查工作,对不合格建材产品严格查处。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进行检测,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村镇建设管理范文第2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设计、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工程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防、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除采用标准设计图纸和通用设计图纸的以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审查后,应当在建设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九条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承担。

建筑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送村民委员会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或者直接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五)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依法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在期满之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图纸和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凭证。

(四)有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审查该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料的存档和保管。

第三章村镇设施配套与维护

第十九条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市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内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应当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集体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村、镇转为行政街道后,原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生活垃圾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新村开发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新建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和单位、个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

第二十五条村镇的绿化、道路、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公共水域的保洁,由村镇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饮食、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村镇的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市或者区、县级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粪便、污水。

(二)自设容器盛装生活垃圾,并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四)临街房屋的阳台护栏上不得悬挂杂物,杂物摆放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高度。

(五)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七)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通信、电力、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铁路、输油(气)管道、道路等设施。市建成区范围内和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不得放养禽畜。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阳台、外走廓上设置防盗网的,不得超出外墙。窗户的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并设置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备案或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的,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补办手续,可以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镇建设管理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 TU984.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在新农村建设中缺乏相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我国在村镇规划问题上有且仅有一个标准,也就是国家制定的一个总体标准,该标准被称为《村镇规划标准》,这个标准的技术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村建设,然而针对村镇的实际建设情况,这个标准就显得过于笼统,许多村镇的建设规划是既应用这个村镇标准规划中的技术规定与内容,同时也应用城市建设中的规划技术标准和内容,这样采用双重的标准运用就造成新农村建设中的村镇规划与管理比较混乱,没有具体有效地村镇规划管理标准供为参考与借鉴。

2、新农村建设中没有有效的村镇规划管理理论体系 现在大多数村镇建设中采用的还是自然演进的形式,这主要是由于村镇建设发展的速度要要比村镇规划管技术理论的发展速度快,还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村镇规划理论和技术相结合的管理体系,现在主要应用的是村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但是在新农村的实际建设当中,仅有总体规划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建设内容进行不同的指导。

3、在新农村建设中,村镇的规模小,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力度也不够 很多村镇的规模比较小,布局十分分散,产业的发育也十分缓慢,农业人口在村镇中占的比例很大,城市化的气息十分淡薄,经济的积聚功能也不高,村镇的环境也没有得到有效地改善,还是比较脏、差,基础设施的建设也不够完善,尤其是在供电、供水、绿化及卫生方面,村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没有得到有效地提高,村镇的建设面貌也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这主要是由于村镇的规划管理力度不够所造成的,很多村镇存在着重视建设却轻视管理,管理部门的队伍力量薄弱,人员较少,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对村镇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欠缺。

二、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管理问题对策措施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大村镇建设的管理力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农村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选择。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措施:

(1)处理好新村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之间的关系。新农村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生产摆在首位,决不能仅仅把新农村建设简章地理解为新村建设,必须联系我县实际,扬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创特色,有重点地全面推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

(2)处理好政府引导与农民主导作用的关系。建设新农村必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战备,实行“两个反哺”,增加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在宣传发动、典型示范、政策扶持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农村基础差、范围广,政府不可能把所有的“好事”都包下来。要明确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调动起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要我建”的观念转变为为“我要建”,使广大农民的自觉地参与新农村建设。

(3)加大村庄规划编制力度。各村镇在编制规划时,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庄规模和撤旧建新方案,合理安排村庄总体布局。二要与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好城乡发展空间。三要衔接好与防洪等其他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的关系,合理确定农民点选址,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分新建型、改造型、环境整治型、古民居保护型等几种类型因地制宜地编制规划,切忌不切实际和不顾群众意愿的大拆大建。六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4)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扶持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统筹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一步普及和推广农村沼气工程。为确保闽江流域水源水质,我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将其30公里以内的盖洋镇、瀚仙镇、胡坊镇、沙溪乡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纳入服务范围。

(5)营造氛围,典型示范,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一要广泛宣传发动,在全县迅速掀起新农村建设热潮。二要坚持典型引路。认真抓好我县确定的12个生态文明示范村建设,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以点带面推动全县新农村建设。三要扎实开展整治村试点工作。四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新农村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任务,要充分考虑各村农民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分阶段制定新农村建设的思路、目标和工作措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常抓不懈。

(6)走发动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新路子。村庄规划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城市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归根到底就是要注重调查研究、发动公众参与、走群众路线。从规划的基础资料收集至规划方案完成的各个阶段,发动村民参与,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召开村两委、老同志、村民代表座谈会、规划方案公示等多种方式,了解村民意愿,促进村民参与规划,取得群众对规划的支持,让规划更符合当地生产、生活需要。

三、结束语 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政府管理部门必须落实做到以下几点:广泛宣传新农村建设的优点与必要性,带动村民积极性才能保证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并处理好村民主导与政府引导的关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让村民切实体会到新农村能够带来利益,村民才能更好的投入到建设中去;加大村镇规划力度,衔接好村镇与市区的基础保障体系。我国新农村建设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一过程中还有着很多的问题,在村镇规划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相关的经验积极地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使新农村建设能够更一步台阶,村镇规划管理也更为合理科学。

参考文献:

村镇建设管理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地表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交通信号和路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和化工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镇建设管理所、市镇办是本镇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镇范围内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和市容景观要求,与村镇道路、公路和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第五条各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提供管线工程线路走向图,向所属的村(居)委会及涉及的关部门进行申报。最后报镇建设管理所、市镇办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管线工程必须在村镇道路、公路和规划红线内进行,并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铺设应与村镇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第七条管线位置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

(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燃料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绿(林)地下铺设输水管,合流污水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四)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交叉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对次要管线避让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六)新建管线避让现有管线。

第九条架空设置的电力线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线村镇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尽量避免跨越村镇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不增设杆塔。

第十条新建、改建桥梁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位置。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临时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管线工程穿越道路、公路、铁路、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执行,应报请镇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要变线路的,应经关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铺设。

第十六条现有道路下的管线工程,应积极使用盾构、顶管等地下掘进技术,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规范作业。

第十七条管线工程抢修时,管位、管经、埋深等有变化的,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及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管线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应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技术条件进行地下管线的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十九条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按时恢复原状,报镇建设管理所、市镇办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村镇建设管理范文第5篇

一、切实加强对镇、村规划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全市各地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加快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以下称镇、村,下同)规划编制步伐,加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镇、村规划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镇、村规划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镇、村规划覆盖率低;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不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力量较为薄弱;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待加强等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是在村镇建设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促进集约发展、节约土地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全会重要精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全面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加快镇、村规划编制步伐,提高镇、村规划编制质量

(一)镇、村规划编制总体目标。到**年底,要全部完成镇、村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快镇、村规划编制步伐,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将镇、村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规划编制经费的落实。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镇、村规划的编制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二)镇、村规划的内容。镇、村规划主要包括建制镇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

建制镇规划主要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建制镇性质与规模、发展方向、镇域村镇体系规划、镇区总体布局、镇区用地规划、镇区道路广场规划和镇区对外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防洪防灾规划、环境保护、环卫设施规划、旅游规划等专业规划,以及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及规划实施的措施等。对建制镇的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景点、主要道路、广场等重点建设地段及重大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详细规划。

集镇、村庄规划主要包括集镇、村庄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集镇、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有:乡级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布点,集镇和村庄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集镇和村庄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配置。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有: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和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三)镇、村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襄樊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国家、省、市重点中心镇按有关要求报省、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镇、村规划的调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确需修改时,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定程序对建制镇、集镇、村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建制镇、集镇、村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查、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调整。

三、加强镇、村规划管理,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

(一)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在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范围内进行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规划。建制镇、集镇、村庄没有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停止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规划区外进行规划许可的审批。

(二)规范建制镇规划审批管理。建制镇规划区规划管理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规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集镇和村庄规划审批管理。集镇和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设私人住房,单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的,建房户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借农民建房之机乱收费,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镇、村建设管理,规范镇、村建筑市场

(一)规范镇、村建设项目施工审批程序。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二)建立镇、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镇在建工程质量巡查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问题,全面提高镇、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力求杜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镇、村建设从业单位或人员的资格管理。在镇、村从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施工资质(资格)证书。无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村镇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四)实施镇、村房屋产权管理制度。镇、村房屋所有权人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镇、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五、加强镇、村执法监察,提高管理效能

各级镇、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章建设。对镇、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违法行政、的,尤其是借农民建房之机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