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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制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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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制教育案例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美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表明,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是密切相关的,法律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美国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其学会如何像律师一样思考,而非灌输知识,案例教学法是与这一目标相契合的。中国法律教育的首要问题在于亟需明确它的目标。

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的法律教育是最发达的,并且其法律教育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也一直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教育有着重要影响。然而,美国的法律教育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如此,而是长期以来不断演进的产物。通过对美国法律教育进行考察,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示,对于改革中国的法律教育将大有裨益。

一、美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

美国的法律教育大体上经历了从学徒制到学院制,法律教育方法从讲义式到案例分析式的发展过程。

(一)美国早期的法律教育

在殖民地时期和美国独立后的初期,一个人要在北美地区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要获得某种形式的法律培训。从理论上讲,获取法律培训的途径有三种:去英国伦敦的律师学院学习、到律师事务所作学徒和自学,但是,从实践来看,到律师事务所作学徒是学习法律的最主要的方式。为了满足人们学习法律的需要,一些热爱并擅长从事法律培训的律师便逐渐专注于此,有些人还开办了专门从事法律培训的法律学院,这些法律学院是美国最早的一批私立法学院。其中,最有名的当属1784年开办的里奇菲尔德法学院。该所法学院曾先后培养了一千多名毕业生。

早在18世纪后期,曾有一些美国的大学尝试开设法律课程、设置法律教席,但并不十分成功。19世纪20年代初,美国的许多大学开始接纳私立法学院,他们为其提供保护伞,而且,私立法学院也对并人大学感兴趣。就教学而言,附属于大学的法学院采用的是教科书式的方式。许多大学教授将其撰写的教科书公开出版,从而取代了原私立法学院中使用的保密性质的讲义。就当时流行的教科书而言,从形式上看,多数都是模仿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的产物。至于具体的课程讲授方式,教科书式的方式与讲义式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样的,主要是灌输和记忆。

(二)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和案例式教学法的出现

l9世纪早期的美国,律师业是唯一限制人们从事的行业,在杰弗逊式的民主思想的冲击下,律师被看作是特权阶层,律师界对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被看作是不合理的,因此,许多州都放宽了对律师资格的限制,废止或减少了对学徒制的要求:1800年,19个州中有14个州要求一定期限的学徒制;到1840年,30个州中只有不到11个州仍有这方面的要求;到了1860年,39个州中只有9个州对学徒制有要求,新罕布什尔州、缅因州等都将律师业开放给本州普通公民,如1851年印第安纳州宪法规定:“每一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的选举人都有权在该州的任何法院从事律师业务。”与此同时,法学院所提供的法律教育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1840年,全国仅有的9所大学附属的法学院有学生345名。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教育是无序的、混乱的,在某些地方甚至是缺失的。从事律师业不以获得法律教育为前提,而是面向公众的无限制开放,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大量的未受过任.何法律教育的人涌入律师业,导致律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和律师这一行业的声誉下降。

为了挽救职业声誉,1870年以后,在律师界的强烈呼吁下,美国各州又重新开始加强对律师行业准入门槛的要求,重视律师资格许可的条件。到了1890年,在39个州中有23个州要求有一段正规的法律学习或学徒期。同时,各州设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体制,并逐步建立起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有些州赋予了法学院以文凭特权,即经过法学院学习并顺利毕业可以无需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而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参加法学院学习的热情。然而,律师职业界对法学院所享有的文凭特权制度并不赞同,因为它们担心对律师职业资格的控制权会从律师职业界转向法学院。

与此同时,美国的法学院正在悄然进行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案例式教学法首先出现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并被其他法学院所校仿,尽管对该教学法一直都存在许多争议。1869年艾略特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校长,1870年兰代尔被任命为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首倡案例式教学法。虽然很多人都将案例式教学法归功于兰代尔,但公平地说,如果没有艾略特的支持,兰代尔所进行的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很难成功的。

在案例式教学法下,教师所使用的基本教学材料不再是传统的教科书,而是法院真实的判例,这些判例都是由教师精心选择、汇编成册后发给学生课前阅读。上课时,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法律规则是什么,而是使用苏格拉底式提问法,引导学生一步一步地自己去发现法律规则。

兰代尔之所以倡导案例式教学法,是因为它相信法律是一门科学,案例研究方法是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对此,他在其编辑出版的《 合同法判例集》序言中解释道:“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是由一定的原则和原理组成的。掌握这些原则和原理并能够一直熟练地、确定地将其运用到人类错综复杂的事务中,这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掌握这种技能,应该是每一位热诚学习法律的学生的任务。每一个原理都是经过缓慢地演进才达到今天的状态的。换而言之,它是数世纪以来经过判例的不断延展而成长起来的,这种成长可以通过一系列判例来追寻。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简捷的和最好的途径,或许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研究体现这些原理的判例。”兰代尔所指的科学,并非是今天我们所讲的社会科学,而是自然科学。兰代尔的这种观点与哈佛校长艾略特的观念不谋而合,他曾成功地将实验的方法和临床的方法引入哈佛医学院的教学中,他认为:“对于医学和外科,必须从书本里学习一些知识,但更多的知识却是从病人和受伤的人的身体上学到的;而所有的法律知识几乎全部地都是从书本上学到的,这些书籍记录、摘要和分析了法律原则和先例。”与把法律看作是一门科学而非职业的思想相贯通的做法是,哈佛法学院聘任的教师不再要求有实践的经验、不必担任过执业律师,只要精通教学即可。例如,年仅27岁且无执业经验的埃姆斯被聘任为教师,虽在当时引发了许多争议,但得到了兰代尔的大力支持。在兰代尔看来,如果法学是一门科学,那么,教师应该是科学家,而不是执业律师。

(三)法律职业标准的提高与法学院地位的确立

据美国律师法学教育委员会1891的报告,每年获准执业的律师中只有五分之一的人进过法学院,而各州还没有进入法学院学习的要求。律师队伍的鱼龙混杂,引起了律师界精英人士的强烈不满。为了提高职业声誉,自l9世纪末以来,美国律师协会和各州的律师职业团体都一直呼吁提高律师执业许可的标准。许多州恢复了对学徒制的要求,但允许将在法学院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内。1893年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了“法律教育和律师资格许可部”。1900年美国法学院协会建立,致力于为合格的法学院制定标准。虽然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但他们共同致力于一个共同目标,即不断提高律师执业资格许可的标准,两个协会互相合作、相互交织地提高标准。

1917年,尚无一个州要求从业者必须参加法学院的学习。等到了1932年,至少有17个州要求参加考试的人员有2年的学院法律预科培训的经历,而且,有33个州要求至少学习3年以上的法律,尽管这3年时间既可以在法学院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作为学徒。到了1937年,美国律师协会采纳的资格要求包括:必须接受2年的大学教育,在法学院全日制学习3年或业余学习4年;法学院图书馆藏书不少于7500册,最少有3名专职教授,学生和教师的比率不能超过100:1。1938年,美国共有101所法学院获美国律师协会的认可,其学生人数占全国学生人数的63.7%,只有8个州没有要求进入法学院以前必须经过2年的学院教育“”。到2O世纪7O年代,进入法学院学习已成为进入律师界的唯一通道。

(四)关于法律教育方法的争论

当法学院日渐成为步入法律职业界的唯一通道时,法学教育自然成为法律职业界关注的问题,而法律教学方法则成为争论的焦点。虽然案例教学法已成为当今美国各大法学院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然而,并非一开始就是如此,从其出现到被普遍接受而成为主流教学法是一个漫长的、充满争论的过程。

案例教学法,从其一出现就遭到抵制,这种抵制首先是来自案例教学法首倡者兰代尔自己的学生。许多学生感到难以适应案例教学法。其次,兰代尔的哈佛法学院同事也对案例教学法不认同,在他们看来,案例教学法过于学术化,它适合培养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才而不适合培养执业律师或法官。另外,律师职业界也表达了他们对案例教学法的批评意见。美国律师协会1891年和1892年的年度会议报告称:案例教学法置系统的法律原理于不顾,径直向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学生讲解案例,只能使学生获得零散的而非系统的知识;而且,案例教学法只关注那些有争执的问题,而置大量的无争议的法律原理于不顾,这种方法只能使学生们变得偏好诉争。

尽管存在许多争论和反对意见,但案例教学法一直在实践中前进。首先,人们发现经过案例教学法训练的学生,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优于接受传统教学法的学生,从而改变了人们对案例教学法的看法。其次,案例教学法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教师和法学院的认可,其中,兰代尔的门徒们发挥了很大作用。那些精通案例教学法的教师在离开哈佛法学院到其他大学法学院任职或任教时,他们也将案例教学法带到了那里,例如,哥伦比亚大学、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等学校的法学院先后都在出身哈佛的教授或院长的倡导下引入了案例教学法。进入20世纪后,随着一批着名的法学院对案例教学法的采纳,其他法学院也开始纷纷效仿,主动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能够在各种教学法的竞争中胜出并被各大法学院所采纳,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案例教学法的经济效应。案例教学法辅之以苏格拉底式的提问法,使得大班教学成为可能,对于法学院而言,它使得教育资源能够得到最大经济效率的使用。

即使在案例教学法得到多数法学院的支持后,有关质疑和争论仍未停歇。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奥地利学者雷德里克(Redlich)在1914年发表的一份有关案例教学法的研究报告和美国卡内基基金会的一名非律师专家里德(Reed)在1921年发表的有关美国法律教育的研究报告,他们都对案例教学法进行了检讨和评价。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再次对案例教学法表达了怀疑和批评。其代表人物弗兰克认为:“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应该学到法律实践的艺术。为此,法学院应该大胆地,而不是悄悄地、躲躲闪闪地对兰代尔错误教条进行批判。他们不该像兰代尔那样排斥——而是应该包括——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和参与法庭诉讼程序中学习法律的方法……他们必须抛弃法学院的核心是图书馆的荒谬观念。”

时至今日,有关案例教学法的争论仍在继续,不过人们对案例教学法的优劣已看得越来越清晰,我们已经可以对案例教学法做出恰当的评价。

有批评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向学生传输法律知识方面是低效的,简直是在浪费时间,学生从课堂中所感受到的困惑多于知识所得。而支持者认为,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本来就不是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批评是不合理的;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并不是向学生传授死的知识,而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对此,批评者认为,脱离开具体的法律知识来谈法律思维,只是空洞的、毫无意义的。在笔者看来,使学生掌握前提性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它将有助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知识每天都在增长,试图使学生能够掌握未来执业所需的全部法律知识将是不可能的,法律教育最重要的目的应该是教会学生如何自学,从而不断更新法律知识。

也有批评者认为,案例教学法无助于培养学生的“实战”能力。因为,案例教学中所选案例多数为上诉审的案例,而极少是一审案例,案例中的事实都是被塑造和加工过的,因此,学生们无法从中学习到律师们是如何安排事实陈述和证据运用、表达自己的观点的。这一点的确是案例教学法的短处。正因如此,目前,美国许多法学院都开设有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辩护技巧等课程,以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另有批评者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容易忽略对成文法规的学习,因为,许多成文法规所涉内容并无判例。如何看待此类批评,是值得研究的。因为,法规不可自我适用,它必须由法院阐明其含义后方可适用于具体个案。因此,透过案例来学习法规的含义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有些法规内容并无争执,内容亦比较简单,因为并无案例,对此,学生 们完全可以通过阅读有关资料进行自学,而无须占据宝贵的上课时间。

三、美国法律教育带给我们的启示和思考

(一)科学教育与职业教育。尽管兰代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进行法律教育改革时声称,法律是一门科学,而且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而案例教学法则被认为是一种“科学”方法。然而,法律教育在后来的发展却清晰地表明它是一种职业教育。虽然人们对法律教育性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但是,案例教学法却奇迹般地保留下来并逐步成为主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成功,并不是因为它是“科学”的方法,因为,案例分析的方法无法做到像物理实验那样的可控性、客观性和可重复性,换而言之,它至多只能是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而决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成功在于恰好满足了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即培养学生能像律师一样思考,通过法律教育使学生具备独立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联。法律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这意味着法律教育是为法律职业界服务的,反过来,法律职业界有权力、有动力对法律教育进行控制,尤其是法律规定接受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必要前提的时候。当法学院垄断了人们进入法律职业界的门槛时,法律职业界有正当理由来对法学院提出标准要求,对法律教育进行干预。在美国,一方面,一个人欲从事律师业务,必须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而且,只有在法学院接受过正规教育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另一方面,美国律师职业团体对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师资配比等事项提出强制性要求,只有满足律师职业团体提出的标准并得到其正式认可的法学院的毕业生才有权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而那些未达标的法学院的学生则被排除在法律职业界之外,其结果是那些未达标的法学院将会因此而失去生源并从法律教育领域退出。

(三)教育目标与教学方法的相宜性。作为职业教育的法律教育,其目标很明确,即培养法律职业人士,这要求法学院的学生学会如何像律师一样思考,要掌握从事律师工作的基本职业技能。从教学方法来看,案例教学法恰好配合了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在美国,人们对案例教学法提出的许多批评,以及对教学方法的改革建议,也都是从如何实现职业教育这一教育目标出发的。例如,当人们认识到案例教学法选用的案例都是上诉审案例而并不能使学生学到一审事实认定方面的技巧时,许多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庭技巧、法律诊所等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以及教学法的选定都是为了服务于同一目标,即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士。

(四)对中国法律教育问题的思考。中国的法律教育所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依照现行法律,虽然人们欲从事法律职业,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资格,但参加此种考试并不要求参加者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一个从未上过法学院、未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也同样有资格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和从事法律职业。如果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是相互分离的,从事法律职业不以接受法律教育为前提,那么,法律教育的意义何在,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确定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值得深思的。

在中国目前这种制度背景下,职业教育并不能当然地成为法律教育的目标。但无论目标是什么,都必须要明确。法律教育的目标若不能确定,法律教学的目标也将无从确定。如果教学目标都无法确定,那么,我们将无法评估某一具体的教学方法是否合适。因为,方法并不能自我选择,而是由人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地进行选择的结果。对于方法本身而言,并无优劣之分。对于方法的评价和选择,只能基于特定目的而进行。因此,欲对各种法律教育方法的优劣进行比较和选择,必须先明了法律教育的目标和定位。然而,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长期以来在我国都是模糊的。

即使将我国的法律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即以培养法律职业人士为己任,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将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培训等同起来,或围绕着司法考试来设置课程或选定教学方式。这一点,美国的法律教育可以给我们以启示。美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然而,它并不是围绕着律师资格考试展开的,因为律师资格考试是由各州的律师协会来负责的,美国各州的法律不同,其律师资格考试亦不同,而且,律师资格考试更多的是考察知识的广度而非深度。因此,美国各大法学院的法律教育都不是针对某一州的法律来进行讲述的,而是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精髓之所在。

中学生法制教育案例范文第2篇

一、成文法国家中案例研究的基本理论与价值

(一)案例、判例与判例法

与会者首先对论坛的主题是称“案例”还是称“判例”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每一个完整的案件都能叫做案例,不管其结果怎样、由谁处理、表现形式怎样。与法治现代化有关联的案例不仅包括法院处理的案件,还包括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如工商机关处理的案件。所以,案例的范围过宽,从本次论坛要讨论的几个专题看,恐怕称判例比较合适,因为经过法院判决的案件就是判例;还有的学者谈到,成文法国家并不一定就要排斥判例,所以不用羞羞答答地不敢称判例,因为判例与判例法是两个概念。判例法是一种司法制度、法律体制,在实行判例制度的国家,判例是法的渊源。在我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经过一定程序创设的判例对以后的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拘束力;有学者认为,每一个生效的判决都是案例,但案例不一定都是判例,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援引,并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或裁定。案例比较宽泛,更具有普遍性,在法律实践、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中均有一定的作用。所以,在本次论坛这个语境下,还是称案例比较恰当。其实这些观点并不矛盾,正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树臣所说,“不管是称案例还是判例,我们对其作用已达成了共识,也许肯定其在司法中的作用正是从这些术语的争论开始的”。与会者就此基本上取得以下共识:

1.与法治现代化相联,称案例更确切,这里的案例是指法院案例。

2.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与其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我国是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不宜照搬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但不应排斥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3.我国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可供后来者遵循的判例。

4.案例是十分丰富和重要的法律资源。我们应当加强案例研究,充分发挥案例在各方面的作用,推进法治现代化的进程;通过研究案例,将那些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能体现一定法律原则的案例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判例,赋予其与司法解释同等效力,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对统一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研究的意义和作用

曹建明在本次论坛开幕致辞中关于案例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论述,最具代表性。曹建明指出:

1、案例研究是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囊括社会现实中的所有情况,当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形,法官就需要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理解立法者的意图及法律的精神,并且正确解释某些条文的含义来适用法律,由此形成的案例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的案例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但案例是审判活动的反映,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社会现实性和实际性,是将抽象、原则的法律条文变成形象、具体的行为规范的解释过程。案例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具体化、实在化的重要载体。它可以使审判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从而达到指导审判实践的目的。

2.案例研究是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基础之一。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但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也不可能事无巨细,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的滞后性也是明显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但因其也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因而有时也存在局限性的问题。根据实际生活本身及其发展变化,应及时赋予法律新的含义,对法律及时进行补充、修改,这是非常重要的。在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既能充分体现法律规范的公平、正义基本原则,又具有创新精神的典型案例,就起到了弥补成文法不足的作用,成为修订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的基础材料,并对法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案例是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的真实反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通过审理一件件的案件来进行和完成的,案件处理的好坏,反映着执法水平的高低,案件的变化情况,也反映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变化情况。可以说案例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面镜子。

4.案例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任何理论研究都不能脱离实际,脱离实际的理论研究是没有生命力的。法学研究,尤其是应用法学研究更是如此。法学研究脱离具体案件是不行的,应从具体案件人手,从具体案件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上升到理论。案例研究是应用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应用法学研究中,不论是对法律的理解与阐述,对法律规则的创设与构想,还是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探讨,同样都离不开案例。

5.案例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实现这个目标,除了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也是极其重要的。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但法律通常是以抽象、原则的条文来表示的,一般人不容易掌握其含义和精神。案例是法律原则和规范的直接反映,更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从抽象转化为具体、从静态转化为动态的不可或缺的桥梁,人们可以从案例中来明确某种行为的具体限度,从而就可以在实施该行为时,以此来约束自己。

6.案例研究可以改进法学教育的方法。我们要培养的是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尽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主要是讲授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从而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但是法学教育,尤其是针对法官的培训的目的,最终要落实到调整、规范、解决社会关系上来,因此也就不能不重视案例在教学中的作用,案例研究特别是案例教学法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7.案例研究有助于推动裁判文书的改革,促进司去公正。我们强调司法公正,进行审判方式改革,这些成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裁判文书体现了法官对立法的理解、法官的法律意识、执法精神、分析能力等。法官可以通过案例研究,学习好的经验,发现不足,提高业务水平,增加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公正司法,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性。

(三)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20世纪以来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大法系正在不断渗透、融合、接近,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利弊,需要相互补充。在保持我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是法律工作者责无旁贷的责任。

武树臣说,我国历来具有以成文法为主导,以判例为补充的传统。我国古代经历了判例法时代(西周和春秋时期)、成文法时代(战国时期和秦朝),至西汉时期进入混合法时代,直到清末,并影响到近现代。近代以后,我国法制在理论上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倾斜,但在实践中仍注重判例。我国现行法制,主要是制定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具体问题的解释以及对于具体案件的解答、批复等,就其作用来讲,已具有判例的色彩。两大法系逐渐趋同的潮流表明,我们不应拒绝判例的研究,只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才能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柴建国提出了“成文法+立法、司法解释+判例”体系构建的新设想。具体是指:在我国构建以成文法为主,以立法、司法解释为辅,以判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在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立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尚无立法或不宜进行立法、司法解释或难以进行解释的某些法律事实,对那些具有典型性、普遍性、指导性的判决或裁定,通过创制判例,进行规制;只要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为范例予以处理。他认为建立这个体系具有以下意义:1.能够有效弥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不足;2.能够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克服司法权力地方化,维护司法的统一性;3.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4.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改善法学教育质量。

许多与会者同意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在对大量案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将某些案例上升为判例是可行的。多年来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经验,为判例的创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也谈到,我们是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对判例的适用要慎重。判例的创设要有严格的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判例的收集筛选、编辑整理、审核批准、公告工作。判例的审批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创制判例要注意法的统一性,要坚持及时与审慎相结合的原则。要注意保持判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可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注意处理好判例的可操作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关系等等。

二、案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

在本次论坛上谈的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学教育的改革。北京大学的王小能教授谈到,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立足于具体案例,司法者和教育者善于个案分析,但停步在抽象概括面前,面对新生事物显得不知所措。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内容着重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面对新生事物显得捉襟见肘。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取长补短,特别是民商法研究应当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再回到生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王军教授提倡讨论教学,“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其主要内容:教师将要讨论的案例及讨论题事先让学生预习;在课堂上,教师从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讨论的组织者、引导者,知识的传授将通过教师对于讨论对象的筛选以及对讨论的引导来进行,主要是培养学生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人认为,法学教育改革是相对于外国的法学教育和相对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而言的。美国法学院普遍采用的是“判例教学法”,该方法一般在课堂上没有序言、概论、定义等这类理论性的教学,而是通过实践的判例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整个教学都是建立在以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目标上。任何一种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都应该是和该国的社会制度、经济、文化相适应的。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职业教育,它的法律教育的特点是其法律制度的体现。我们目前的法律硕士教育与其有着相似之处,可以借鉴这种教学模式。我们以前的案例教学法是“以案释法”,多是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概念或者一个问题,这种做法固然主题突出,然而没有摆脱偏重法律知识传授的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因而往往是依据需要,虚构案情事实或者对真实案件依其需要作了增删,使千姿百态的真实社会现象化为僵化的概念。海淀法院近年来派法官到法学院开设案例实务课,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课程设置的目的是基于培养法律职业人员,使其在依据传统的法学教育,根据教师的讲授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实务课,学习法官如何将法律适用到这些鲜活的具体个案中,培养的是综合能力。它有别于以往有些法学院开设的案例教学-以案说法,因法选案。这里是以法说案,因案说法,注意的是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的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的改革通常与国家的司法改革相联,案例在整个司法中的地位决定了案例在教学中的份量。

与会者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总结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教育方法,开阔思路,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多层次的法学教育模式。仅就案例教学来说,针对初学者还是要重视法学理论、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辅之以案例,以案说法,使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对具有系统法律知识者,特别是针对法官的培训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开展开放式的案例讨论教学,从案例中推导出法律原则和法律推理的方法,应用于法律实践。

三、案例研究与律师实务

贺海仁律师认为,律师是重要的法律实践者,因此,律师是案例形成并推动案例发展的重要主体。案例包含了案件的形成、发展及终结各个阶段,综合了程序法与实体法以及道德、政治等诸因素。律师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法律证据和理由作出了先于法官的回答。律师的立场虽然可能使他在其辩护词或者词的阐述中产生较为明显的“功利性”和倾向性,但不妨碍他对焦点问题,尤其是法律认识问题作出精辟的论证。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判决书首先应对当事人的所有请求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审查和判断双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发现和查找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并对证据和法条作出解释,这是案例形成的主要过程。事实上,一个优秀律师的优良的辩护词或者词就是一份判决书的前奏,或许结果并没有满足辩护词、词的预设,但对判决书是同样重要的。律师在诉讼中的活动和意见是形成案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意见基于立场的不同而往往有别于法官的全面判断。但立场不同不意味着一定是偏颇的、不完整的,法官正是在这种具有对抗性的意见中易于找到案件的焦点问题,启发了法官的思路,拓宽法官对案件的视野。另一方面,贺海仁还认为,加强案例研究或者引进判例制度,对律师也是一个挑战,因为判决书的透明度会更高,律师的辩护意见也会成为人们评论的对象,因此,律师也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中学生法制教育案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 研究生教学 案例研究法

一、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理论界定

(一)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内涵

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直以来都将案例教学法作为研究生教育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教学方法,这其实得益于其法律传统,同时也是法律实践的需要。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士为目标而具有鲜明的特色,这在法学院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案例教学法由当时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朗道尔教授于1870年创立。这种教学方法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而不像大陆法系那样向学生灌输法律规则。案例教学的贡献在于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一般做法是老师不去讲授抽象乏味的法学理论知识,而是根据经典案例,由学生课前预习,准备自己初步的意见,在课堂上由老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然后对提出的问题共同讨论,最后由老师进行必要的总结。

因此,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内涵就是教师从现实生活中选择和确定典型案例并与学生共同研究,使法学研究生在此过程中不仅能够获取理论知识、把握法学学术动态而且还能发现问题并训练法律思维和培养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方法以建构主义和人文主义为理念,以每一名法学研究生为教育中心,实现研究生的研究性学习。此外,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思维带来一定的冲击,进而在老师和学生的互动中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二)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方法特征

(1)在思维方式上采用归纳性逻辑的方法。由于大陆法系的传统,其教学方法一般是采用演绎推理的方式来讲授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概念。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无法调动学生对法律探索的积极性,从而 “使学生对学科的认识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和原理上,与现实的教学实际相距甚远”。大陆法系传统的教学方式造成的必然结果之一便是填鸭式满堂灌的教育成果,致使学生思维僵化,缺乏创新。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则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只是辅助和引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按照案例教学计划选取典型案例,最主要的是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合,并在此基础上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进而传授法学理论知识。

(2)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一般来讲,任何理论知识都是由生活实践反映出来的,如果缺乏对实践的观察和体验,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应然”与“实然”混淆不清、概念不分的困境,其原因也在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因为对案例性质的挑剔性和质量苛刻性,一般都是从现实生活发生的实际案例中选取。因为这些案例已经是早已发生的真实事件,并且有相应的司法判决,学生可以亲眼见到和亲身体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的整体过程,进而也更有利于了解这种结合究竟是如何实现的。

(3)法学案例教学特别注重师生的动态互动。一般传统的教学方式的参与主体都是学生和教师两个方面,而案例教学的方式并不是通过单向传输的方式向学生传授知识,而是一个动态互动的过程。这种“互动式案例教学更注重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教师通过组织、引导,使学生在比较宽松的前提下深入探讨、辩论”。换句话说,这种教学方法得益于案例讨论的开放性和互动性,而种开放和互动不仅仅体现在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也体现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并且可以一直保持动态的良性循环。

二、现今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面临的价值困境

大陆法系的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人才,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其教育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英美法系法律职业性训练。这一背景就造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功能多注重于单向传输和解释理论层面的知识。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定位即职业化教育,着力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法学案例教学也随之应运而生,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比如,在美国,各法学院着重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判断、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定位上仍然比较模糊,究竟是是精英教育、职业教育抑或通识教育依然不清不楚。这就造成一个严重的恶果即经过三年的研究生教育,毕业生仅仅学会背诵法条,但对于司法实践活动并不能轻松驾驭,对于法学理论研究也只是皮毛,没有学会研究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就造成职业教育和单纯理论教育的矛盾;教学目的也出现法律职业型人才和学者型人才培养的矛盾。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价值就陷入了两难困境――其究竟应该具有法学理辅工具价值,还是法律实践性价值?

(二)在实践运行中,案例教学法与大陆法系现有的教学管理体制相冲突

法学案例教学法起源于司法背景是判例法的英美国家,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对案例教学是一种束缚。我国现有法学院的师资多为从学校到学校的职业经历,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能力堪忧。不少教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但对司法实践却一知半解,并且案例也是直接从书本上选取,难以同时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由于案例教学法具有现实性、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教师具备相当高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也就是说,教师除了应当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外, 更应当具备组织案例教学的能力,并且要始终站在相关司法实践的前沿, 掌握最新的立法和司法动态。当然,案例教学法还要求教师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 既能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加以科学的评判和引导,也能够及时分析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美国名牌法学院的教授经历大都十分丰富,既是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 具有极高的理论功底, 同时他们还是踏踏实实的司法实践者。如果一位法学教师只懂得理论知识而不了解司法实践,那么便无法自如驾驭案例教学方法。故此,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理应将教师素质的提高放到首位, 教师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达到通过案例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

(三)规定性的成文法与案例教学难以兼容

我国成文法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学逻辑的完整性与严密性,注重学生抽象思维及逻辑推理能力的培养。因此,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的讲授制与案例教学法具有内在的不兼容性。美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培养律师的目的决定了其非常注重采用案例教学法并利用这种方法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大陆法系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则表现为 “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因此,大陆法系的教学特别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分析,在教学方法上自然更倾向于单纯的讲授教学法。在法的渊源上,英美法系早就有系统而详实的判例汇编,法律也以判例法为主,天然的使案例法教学成为必要也成为可能。而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制定法为其法律的主要渊源,进而影响法学教学呈明显的理论化特点,在此背景下面对面的单向传输方法就成了必然的选择。法学专业因其实践性与应用性强的特点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在法学教育目标上,更强调的是理论素质教育而非职业实践教育,虽然我国最高法院已公布了十批52个指导性案例,但是相对于判例法国家的案例来说远远不够,因此,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法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成文法的规定性难与案例教学兼容。

三、我校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引入的必要性和改革路径

(一)法学研究生教育引入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法学案例教学法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

众所周知,法学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主要是判例法。成文法的特点是理论性与普遍性强,但难免不够生动具体,判例法恰恰克服了这些弱点。于是,案例研究方法首先在法学和司法界得到倡导和运用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运用典型案例研究理论知识作为一种新颖的教学方法,最早是出现在哈佛法学院的教学应用中。后又引入到商学研究和医学研究中,这种方法非常成功并得到广泛应用,是第一次让法学专业的学生接触司法案例和司法实践的一种学习方式。

(2)案例教学实现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无缝对接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产生出了很多类似新的法律问题,比如互联网金融、代孕等,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使注释法学缺乏解释力,这时就需要案例研究及分析。案例教学是真实案例的提炼和精华,也是法学理论的体现及回应。

(3)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亟待案例教学方式。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成文法的传统,判例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至2015年4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十批(52个)指导性案例,首次规定了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成为以后相似案件的判决依据,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和进步,体现了“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相互借鉴,相辅相成的关系。指导性案例作为中国法律的渊源之一,理应成为法学教学中的主要内容与案例来源。

(二)我校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改革的路径

(1)开发教学案例资源来建立案例教学库。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法的载体是案例,而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案例必须要具有典型性、实践性、相关性和针对性等特点。大量具有本土化、专业性、时效性特点的案例是成功开展法学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关键。所以,案例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其选取是否恰当,能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对于实现教学目标是至关重要的。教师通过案例调研进行课题研究,其选择和应用的案例是法学案例教学适合的案例来源。从某个角度上说能满足复杂性、关联性、启发性要求的案例只有通过调研写作才能完成,从而运用于案例教学。判例法国家有非常充足的案例资源,因为他们有判例公开和判例编撰的传统,这就为他们实行案例教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中国法学教育者要想获取系统与全面的判例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困难。适合的教学案例有着严格的要求,必须是典型的、剔除了无效信息的、经过选择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度的案例。只要这样的教学案例才能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能更好的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并且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法学教学案例必须共享,建立全国统一的系统,最好能够由相关组织出面建构全国性案例教学的共同平台,实现法学案例资源补充与共享。

(2)加强法学案例教学教师的培养。在案例教学法当中教师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案例的编选与应用都离不开教师,然而对于法学案例教学教师的培养却绝不是轻而易举能够实现的。遍查世界名校,都特别引进和培养优秀的案例教学法老师。“哈佛大学数百年的辉煌, 不仅仅是因为其学生来源的优秀,整体素质高,还在于它有着一支被人们称誉的庞大的 ‘明星教授群’。”目前,我国教育领域在探索课程改革的方向和方法时收效甚微,师资条件的欠缺是一个重要因素。以哈佛法学院的案例教学为例,它把案例撰写视为研究并记入教师考核系统。理由是“它加深了教授对法律实践的理解,进而有助于教学和研究水平的提高。”研究生学习是一种深层次理论知识的学习,而案例教学也是一个既复杂又专业的过程,那么我们对于研究生教师的要求也应该更高。既是具有理论知识的教师又是掌握司法技巧的律师的“双师型”教师更适合实施案例教学法。

(3)案例教学中兼顾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理论讲授还是英美法系的案例探讨都是传授理论知识和培养能力的过程。因此,在我国法学研究生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时实事求是的做法应该是在选择案例及组织教学时培养案例教学对学生抽象的法律思维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在教学方式上我们可以采用讨论、发言、辩论的形式发挥案例教学的示范效应及实践效果。法学研究生的学习排斥简单的对于知识的被动接受和僵化理解,是一个自主创新型和发散思维型的学习过程。 “研究生教学应该注重的是知识‘生成的过程’而非知识‘掌握的结果’。”这也是案例教学对研究生培养做出的最大贡献。可以说“案例教学不仅是一种教学模式,更是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追求一种新的课堂教学结构,一种新的学习方式,它在强调掌握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更注重学生获得知识与技能的过程和方法。”总而言之,“案例教学不单纯是教学方法问题,它背后隐藏的是与教育理念和评价机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所以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重点培养学生发散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司法实践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

四、结语

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作为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法科学生的理论素质和法律实践能力,其在提升研究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加强实践与理论并重人才的培养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法学研究生教学和教育的发展中,案例教学法虽然适用性极强、颇受学生欢迎并且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在具体的法学教学实践中,案例教学法却出现种种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其往往只具有案例讲授的形式,但并没有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教学作用,存在着教学方法简单、教学内容单一等诸多问题,使得案例教学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呈现种种困境。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内容和方式迫切需要改革。想要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功能,提高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那么我校在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上必须有所创新:即开发教学案例资源来建立案例教学库,加强法学案例教学教师的培养,并且在案例教学中兼顾知识传授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王旭,郑连成,于达.高校课堂案例教学方法研究[J].黑龙江教育, 2007.

[2]孙军业.案例教学[M].天津教育出版社,2004 .

[3]威廉・埃利特.案例学习指南:阅读、分析、讨论案例和撰写案例报告[M].刘刚,钱成,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王华荣.以案例教学推动大学课堂教学模式改革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大学教学,2011,(4).

[5]张强.法学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电力教育,2008 .

[6]卢丽芹.法学教育中对案例教学的实践性反思[J].黑河学刊,2006.

[7]赵福江.高校法学教学中的案例应用对策[J],大众科技,2008,(3).

[8]姚怀生.法学案例教学法理论研究及教学试点经验总结[J]高教研究,2007,(16).

[9]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10]王洪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11]张琳.论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主要任务[J],教育与职业,2011,(3).

[12]尚国萍.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0,(1).

[13][美]Judith A・Mcmorrow.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J],法学家,2009,(6).

[14]劳伦・M・弗里曼.美国法学教育背景[A],韩大元,《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2.

[15]德里克・博克. 美国高等教育[M].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

[16]刘亚兰. 论案例教学与教育学的教法改革[J].教育与职业,2008,(5).

[17]刘同芗,郭健美.互动式案例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04,(11) .

[18]张强.法学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 [J].中国电力教育,2008.

[19]郭明瑞.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J].法制日报,2001.

[20]张强.法学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 [J].中国电力教育,2008.

[21]沈宗灵.比较法总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22]陈树文.哈佛大学商学院案例教学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06,(4).

中学生法制教育案例范文第4篇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完善

法律诊所教育既包括传统的法学教学课堂,也需要真实的社会案件与处理。首先,前者所追求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各个发表自己看法,以培养独立法律见解,鼓励独立思考,使学生头脑与行动紧密结合的学习方式。它与其他课程教学方式的最大区别是由老师引导学生,使学生逐步对法律实务产生浓厚兴趣的舞台,是一个师生面对面平等探讨交流、互动的平台。从教学基地的建设角度看,就必须要有固定的法律诊所教育教室,在这个教室里,应该桌椅可以活动,以便大家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既可以将桌椅围成椭圆形,便于师生交流;也可以模拟律师事务所或法院办案的设置场景。同时,因为在法律诊所课程教学中,需要真实案例的说明和证据展示,也需要传授大量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理论,需要播放大量的视频资料和文本资料,因此,法律诊所教育的校内基地最好要配置多媒体播放设备。其次,对于真实案件的与处理,法律诊所教育的基地建设也应考虑。比如在学校内或者校外租赁门面设立法律诊所“门诊室”或接待室,在诊室内要安排学生或者专职人员定期坐班,为社会公众提供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涉及到复杂法律问题如需要收集证据、撰写诉讼文书或者出庭辩护的,“接诊”人员要及时反馈给诊所负责老师,由负责老师将案件分给学生并进行指导;同时,在“诊室”内要设置法律服务热线,安排专职坐班人员或者诊所内的学生接听电话,解答法律咨询,并认真填写《法律诊所受理记录表》,并落实好答复、回访和归档等具体制度。最后,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基地的完善,需要一系列诊所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因此,要科学制定如下诊所管理制度:诊所工作计划制度,对诊所每一年(或者一个学期)的工作进行计划安排,使其诊所教育质量逐步得到提高;会议记录制度,主要包括法律诊所校内课堂案例的会议研讨记录,社会真实案例的研判讨论记录等;一案一卷等制度,主要是社会案例的接待、咨询、调查取证、案件及结果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这些具体制度的制定和严格执行是培养法律职业素养的必经程序。

二、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内容与教材选择与创新

法学传统教育受限于教学环境,注重法学理论的传授,忽视了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这对于培养应用性、复合性的法律人才十分不利。法律诊所教育在教学内容上可以进行突破,如指导学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包括法律义务咨询与法律文书写作、参与调解或诉讼等法律程序运作,这些教学内容已经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学的教学内容。结合我院《法律诊所》教学与实践运行的具体情况,教学内容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教学案例要选择典型性,具备可实践性等。在具体的校内法律诊所课堂操作过程中,可以考虑收集以往本校法律诊所学生或参与的真实典型案例,同时要记录学生在具体案件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如当事人利益的冲突与诉求、学生与当事人、法官的沟通过程与经验总结等,将这些典型案例汇集成库,作为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资料,有助于该课程的实战性。另外,为了更贴近现实生活,找到最新的案例作为法律诊所课程的内容,我校法学院依托桂林市司法局成立了的“桂林法律援助中心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工作站”,同时加强与妇联、农民工团体、所在社区的合作联系,为社会弱者提供最急迫的法律援助活动。对于教材方面,既可以选择最新的法律诊所教学教材,如李傲的《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章武生主编的《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等,也可以根据本院老师的典型案例、法律诊所中学生或参与的典型案例进行内部教材的编撰,当然教材的编撰要本院高水平的诊所教育教师进行总体把握。

三、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方式的应用与创新

中学生法制教育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无人机;任职教育;案例教学;装备教学;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一、无人机任职教育教学现状

任职教育是指为了使培养对象获得适应某一军事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模式。任职教育是培养军事人才的重要途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培训对象获得适应某一特定军事工作岗位需要的能力。我院自2004年起开始增设生长干部任职教育,专业数量和培训员额总体上呈增长趋势,培训模式越来越完善,培养质量也不断提高。装备教学是任职教育的主体内容,占居培训全过程的主导地位。但较发展成熟的公共基础、专业基础课程而言,装备教学仍然为较薄弱的环节,影响任职教育的整体教学质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教学内容与实战化岗位能力需求联系不紧密

我院现有的无人机专业任职教育课程标准,基本是沿用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尤其是教学内容的设置,没有脱离学历教育的内容框架,内容的设置,不能够满足实战化条件下部队岗位任职能力的需求。

(二) 教材建设针对性不强

现有的装备教学教材基本是厂家技术资料的扩充和升华,偏重技术和原理,对于无人机的保障、维修以及运用方面涉及的比较少,而且随着无人机装备的快速更新换代,装备教材的更新周期逐渐缩短,这些都导致所选用的教材针对性不强。

(三) 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创新不够

目前,在无人机专业装备教学中,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基本还沿用学历教育的套路,尤其是在理论教授方面,主要还是以教员为中心,采用课堂教授的模式,教员和学员之间的互动性较弱,导致学员学习积极性不够,达不到预期学习的目的。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使得现有的无人机专业任职教育教学效果不够显著,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学员在培训中学到的知识与部队岗位任职能力联系不够紧密,部分学员认为学习没有用,逐渐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学习效果不够理想。这些都导致毕业学员到部队后不能尽快胜任装备保障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学员的工程实践能力还远不能满足装备修理工作的需要,存在对于故障装备“不愿修、不敢修、不会修、不能修”等现象。因此,深入研究适应于提供实战化条件下的无人机专业任职教育的教学模式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在我国的高等院校和军队院校都在大力提倡案例式教学方法。该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互动性。它对于培养、提升学员整合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时间问题的能力,对于充分发挥学员的主体地位、弘扬学员学习的个性、增强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其它教学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军队院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任职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的新的增长点。

二、案例教学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员用包含疑难问题的典型教学情境,引导学员学习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进行必要讲授评价来拓展学员的能力,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式教学重在分析能力和决策能力的培养,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案例式教学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哈佛商学院,主要把企业成功或失败的案例引入教学,让学员在学校就能够接触到各种商场争斗,以培养学员的创新和思维能力,后来又逐渐扩展到法律、医学和管理学的教育领域中,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进入教师教育的领域,是当代最受推崇的教学方法之一。

案例教学在任职教育当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而军事任职教育具有明确的岗位指向性,其目的就是培养学员的岗位任职能力,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相比与传统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具有以下特点:

(一)教学素材来源于真实发生的案例

案例本身来源于某专业领域真实发生的事件,学员毕业后有可能将要面临类似的问题,可以调动任职培训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发展、素质提高等综合目标,改变枯燥的教学氛围,激发学生积极融入案例,提高学员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素质。

(二)以学生为主体,以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教学方法为主

教师在介绍了案例以后,通常是启发式地引导学生去思考和讨论,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和教师之间都可以展开讨论和交流,形成热烈、互动的教学氛围,使学生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新观点和新见解,促成思维的相互沟通、相互启发和相互补充。这完全不同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

(三)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源于实践的案例引入课堂,可以给培训学员提供与实际问题联系紧密的背景,使学员产生共鸣,他们会自觉联系到自己的工作实际中,并通过分析问题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以及应用情景紧密结合起来,将提高教学效果。

三、实施案例式装备教学的步骤和原则

案例教学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通常按照案例教学理论的普遍性要求,结合任职教育装备教学的实践,应用案例教学对无人机任职教育装备教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 构建案例装备教学内容体系

开展案例式教学的首要条件是建立丰富的案例,但是当前案例教学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相关案例资源的缺乏,尤其是针对无人机任职教育装备教学的。因此,需要对无人机部队、试验训练基地和装备研制单位广泛调研,收集无人机装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典型故障维修案例,并结合无人机系统相关理论教学内容,在此基础上,精心设计案例,使其兼具典型性、针对性、启发性。紧贴无人机装备的实际应用,并充分考虑学员的认知水平,使得案例教学更具有针对性和真实性。同时在制作案例的时候,要保证课堂时间安排得当,预设课堂讨论的方案,要充分估计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想好预案。

(二)设计与案例教学相适应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的设计强调以教材内容的基本知识点为核心,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引出相关知识点,逐渐归纳知识脉络并解决问题,整个教学过程应以学员的积极参与为前提。

这一部分涉及的工作比较多,包括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设计课前预留问题。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课堂讨论互动的效果。通常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学员的认知水平;二是教员的素质及组织引导能力。因此,在教学设计过程中需要全方位设想课堂的互动情景,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针对不同内容灵活应用实装、多媒体资源、虚拟维修设备、专修室等资源,使对案例背景的描述更形象真实,精心设计教学环节,使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环环相扣。

(三) 案例装备教学课堂实施

在案例装备教学中,课堂实施是中心环节,在课堂教学中,对于案例的展示可以依据时间长短,操作难易,灵活选择实装演示、播放录像等不同方式。首先介绍装备维修案例的时间、地点、引起装备故障的起因发展和结果,引导学生发现问题的设计应难易适当,要有启发思考价值,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教材提问的主要目的是引出相关教学内容 然后让学员分组讨论,引导他们利用课前预习所掌握的理论知识来解决问题最后还要对讨论中涉及的重要原理作补充或提高性阐述,比如帮助学生思考,从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中,看到了什么,得到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通过案例学习掌握了处理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将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运用等。在实施过程中要求更大范围的激发学员的思维能力,使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共享其他学员的经验和智慧,从而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四) 总结和评价案例式教学效果

教学任务结束以后还需要依据学生课前准备情况(包括预习必要性预习所需时间等)教 员课前准备情况(准备时间 参考文献和书籍的数量等)教员教学方法、学员学习效果等对教学效果进行总结评价,以促进案例教学法的完善,从而真正做到教学相长,使学员不仅能掌握理论知识,而且能运用这些理论知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从实际问题到理论分析,再到解决实际问题的循环过程,最终提高自身对于无人机装备的维修保障能力。

四、基于案例式教学的无人机专业装备教学实例

根据案例式装备教学的实施原则和步骤,笔者引入某型炮兵侦察校射无人机在实际训练过程中出现的“上行遥控指令无法发出”作为典型案例,说明案例分析法在无人机任职教育装备教学中的应用。

(一) 案例背景

首先交代案例背景,2015年4月,豫北某训练基地,无人机系统正在进行拉距离试验训练,地面控制站飞行操纵手在飞机锁定后,与飞机检测员沟通进行指令循环,发现遥控指令无法发出,地面控制站同时也无法实现对地面数据终端的控制。飞机下行信号稳定,地面数据终端电视信号显示清晰。通过上面分析交代了故障现象

(二) 案例分析

提出以下问题引导学员思考:1.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故障现象?2.故障是发生在地面控制站还是在地面数据终端?3.发生故障以后,该如何组织排除,存在哪些基本的排除原则?

(三)案例讨论与实践

按照学员的数量,分成若干组,进行10分钟的讨论,然后每个小组选出一名代表发言,表述小组讨论的结果,提出小组讨论后得出的故障原因和故障排除方案。具体如下:

从故障现象看,地面控制站无法发出遥控指令,而下行信号稳定,图像显示正常,应该是上行无线电链路出现故障。地面控制站同时无法对地面数据终端进行控制,可初步判定故障部位在地面控制站与地面数据终端两系统之间。由此得出以下四种情况分析。

情况①:地面数据终端死机,失去控制;

情况②:地面控制站与地面数据终端之间连接电缆接口松动,出现接触不良现象;或者测控电缆中间遥控信号线路出现断路。

情况③:飞行操纵台故障;

情况④:前端故障;

对照以上四种情况,逐一进行隔离验证判断。情况①.地面数据终端转为内控,转为内控后,调整天线方位和俯仰角度,均能实现,显示正常。因此,可排除情况①。情况②.将测控电缆重新连接,故障现象无变化;切换光缆进行通信连接,故障仍然无变化。可排除情况②。情况③.改用软面板操纵,仍然无法发送遥控指令。回报栏内亦无红色回报显示。情况③可排除。情况④. 切换飞行控制柜,选择飞行控制柜Ⅰ后,故障现象排除。可进一步断定,故障部位在飞行控制柜Ⅱ内。情况三已排除飞行操纵台故障,因此,故障部件应该为前端Ⅱ。

故障排除。打开综合显示+实时处理计算机机箱,将前端拔出并用橡皮清理,重新安装后,开机检测,故障现象排除。

(四) 总结与评价

通过上行遥控指令无法发出案例,采用提出故障现象、故障讨论与分析和故障排除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在故障讨论与分析过程中,引导学员通过前期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的基础来分析故障现象可能的原因。经过分组讨论,最终在实装上对故障现象进行验证。而且与直接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相比,采用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帮助教员更好地总结前面理论和实践学习的成果,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果,对于学员而言,实施案例教学,更有利于学员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后续形成维修保障能力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五、结语

任职教育与学历教育相比,更强调实践应用,突出培养学员的岗位任职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案例式教学其突出优点就是针对性、实践性和互动性强,能够让学员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教学当中,最终提高了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案例式教学是任职教育装备教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本文把案例式教学引入到了无人机任职教育装备教学当中,分析了案例式教学的特点和实施步骤,并在2014年和2015年两期无人机任职教育装备教学当中进行了实践,通过实践表明,采用案例式教学可以大大提高学员的主动性、积极性,提升了推理判断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得院校教育“向实战聚焦、向部队靠拢”的指导思想和“精技术、会管理、能指挥”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为部队培养出更多能打仗、打胜仗的新型高素质军事人才。

参考文献

[1]谭立龙,邓飙,张宝生.案例教学在任职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继续教育,2013(8).

[2]周道雷.任职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9.

[3]洪庆根.军队院校任职教育教学模式新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4.

[4]周泉兴.军队院校教育教学概论[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