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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办法

信用管理办法

信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加强通讯工具的使用管理,合理控制由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费用支出,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职责

(一)综合部

1、负责公司通讯工具的配置、管理。

2、负责公司各通讯费用的统一缴纳管理。

3、负责超支通讯费用的统计、核算。

4、负责通讯费用的厂务公开工作。

(二)财务部

1、负责通讯费用的支付管理工作。

2、负责通讯费用超支部分的扣除等成本核算工作。

三、管理规定

(一)通讯工具产权归公司,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迁移或过户转让。

(二)办公电话配置原则:

1、生产车间电话配置:

(1)公司各生产车间的控制室,配备一部电话,以上电话均限齐鲁石化公司专网。

(2)车间机关原则上配备一部电话,特殊情况须增加配置由分管领导审批。

2、公司机关电话配置:按办公房间与工作岗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配备。

3、程控电话配置:公司领导、公司传真电话可开通国际/国内程控;营销系统可根据需要开通国内程控;其他电话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通国内程控。

4、市内电话配置:机关各部室开通市话;车间为单位各开通一部市话。

(三)住宅电话配置原则:

公司领导配置住宅电话。

(四)移动电话配置原则:

公司领导配置移动电话

(五)通讯费用标准

1、公司合同号内电话办公电话费用标准(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话费标准均包括座机费)

(1)公司领导实报实销;

(2)车间电话费用标准:

各车间(包括中心化验室)开通的一部市话话费标准120元/月;其余开通的专网电话费标准80元/月.部。

(3)公司机关(包括财务)电话费用标准:

公司中层正职干部120元/月.部;其余电话80元/月.部;

(4)营销系统电话费用标准:

仓储中心、物流中心参照公司机关执行。

供应部、销售部电话费用标准详见《齐隆公司电话费用标准明细》。

(4)所有电话产生的信息费全部自理。

2、个人电话标准(包括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

(六)办公电话由综合部定期缴纳,按照“单机考核、月度统算、超支扣款”的办法,下达扣款通知单,并报财务部,由财务部从相关单位或职工工资或奖金中直接扣除。

(七)个人电话费用由个人自己缴纳,持发票按规定报销。

(八)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情况发生的公司内部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其通讯工具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办公电话一律不准带走,电话号码一律不准迁移。调入单位如新装电话,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待公司批准后才能配备。

信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新风,倡导文明出行,铁路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措施,并对铁路职工文明服务提出要求,铁路职工和广大旅客一起,共同维护良好的铁路旅客运输秩序,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铁路旅行环境,进一步提升铁路旅客旅途中的获得感。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图解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日前,铁路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措施,7种失信行为将被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该管理办法从即日起实施。

依据该办法,今后有7种行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还将被铁路部门记录,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这7种行为主要包括: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倒卖车票、制贩假票;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被列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旅客,如有异议,可通过12306客服电话或由所在地车站通过12306客服电话向实施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铁路部门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

信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工作的领导。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具体办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征集和公布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无偿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整理、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 下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及变更记录、年检结果、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税务部门(包括地税和国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欠缴税款、偷逃税款及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三)质量技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执行标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四)经贸部门提供对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五)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安全事故及有关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六)统计部门提供对企业的统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七)环保部门提供污染严重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环保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八)民政部门提供对福利企业的年审结果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九)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建设、交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二)信息产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认定、专项技术认定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三)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四)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对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五)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检查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七)文化、出版、广电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许可证发放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八)公安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公共安全方面的资质、许可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九)外经贸部门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变更情况、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海关机构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违规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一)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进出口商品免验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二)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证券公司和股票上市交易企业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三)银行监管机构提供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四)保险监管机构提供保险公司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五)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

(二)需记录的信用信息具体内容;

(三)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报送办法。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处理平台,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利用水平。

第九条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或更新一次信息,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信息数据。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和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记入基本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票上市交易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的结果;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

(一)企业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诉讼事件;

(二)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记录;

(三)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责任追究记录;

(四)经依法确认的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

下列信息根据需要也可记入提示信息:

(一)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二)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四)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情况;

(五)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的情况;

(六)产品获得国家免检(验)证书的情况。

本条所列信息,属于企业提供的,提供信息的企业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根据前两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并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前款所称国家秘密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将本系统的信息提交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的同时,可以通过本系统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后供公众查询的期限分别确定为:

(一)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为3年;

(三)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示止;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期限自信息公开之日起计算。

期限届满后,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终止公开,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有关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到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具体查询办法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监督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

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并对调查评估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差错的,可以向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出异议。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应当及时与提供信息的单位核实;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企业失信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投诉属实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投诉者是企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提供信息的省级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向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提供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未按约定如实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单位或个人投诉材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评估等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信用信息相比较而言,企业的 信用信息内容比较复杂,以邓白氏公司的信用信息 数据库的结构来看,其信用数据包括了三个组成部分,九类信息内容。

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分为三类,一类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 电话及邓氏编码(D-U-N-Number)的身份信息,第二类自然状况信息,如企业的规模、雇员人数、业务范围、年销售收入等;

第三类是组织信息,包括企业的总部、 主要投资者、分支机构及企业的 部门结构等。第二部分数据主要涉及企业的 信用记录和状况

一是企业的 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 资产负债表、各种 收益率、发展趋势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信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市场竞争要求相适应的机构效益评价和员工管理机制,改革我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薪酬分配办法,发挥员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市联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层(含)以下在岗干部职工;所称机构是指市联社直管的信用社(营业部、贷款中心)和分社。

第三条机构等级员工等级是指根据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通过对直管机构及在岗员工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而确定的机构经营管理级次和员工综合素质等级。

第四条机构等级是确定机构负责人年薪标准及员工等级占比的依据,员工等级是确定员工年薪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实行员工等级年薪遵循的原则:

(一)以业绩为中心确定员工等级,体现不同等级员工薪酬有别的原则。

(二)以效益为中心确定信用社等级,体现不同等级社之间负责人薪酬有别和各等级员工比例有别的原则。

(三)实行等级年审、考核制度,薪酬随级别波动的原则。

(四)等级评定和薪酬考核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薪酬核算和支付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等级的确定及待遇

第六条信用社(含直管分社,下同)等级考核方法

(一)信用社等级依百分考核得分多少确定。具体标准如下表:

考核得分120分以上(含)100-119分(均含)80-99分(均含)79分(含)以下

机构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二)信用社等级考核指标分为计分指标和倒扣分指标,其中:计分指标为100分,倒扣分指标为30分。

第七条信用社等级按自评申报-联社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确定等级信用社待遇遵循信用社等级越高,负责人待遇相对高,本社高级别员工占比相对高,反之则低的原则。不同等级信用社负责人各年度薪酬标准依据全辖经营效益状况确定。不同等级信用社员工级别比例分配见下表:

机构等级一级员工二级员工三级员工四级员工五级员工六级员工

比例比例比例比例比例比例

一级信用社联社评定255025-联社评定

二级信用社联社评定15403510联社评定

三级信用社联社评定10304515联社评定

四级信用社联社评定5205520联社评定

联社机关联社评定3050--联社评定

第九条城区各单一组织资金的分社等级确定及待遇。

(一)同时具备存款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和人均存款600万元(不含)以上条件的,比照三级信用社各等级员工比例确定员工级别,负责人享受一级员工待遇。

(二)低于第(一)款标准任何一项的,比照四级信用社各等级员工比例确定员工级别,负责人享受二级员工待遇。

第三章员工等级确定及待遇

第十条员工等级确定

员工等级确定程序按照公开考试--自评申报--民主测评--业绩考核--单位负责人评价--信用社评定小组评定--市联社终审定级的步骤进行。

各社评定的各等级员工数量不得突破市联社下达的计划。

第十一条全市信用社员工共划分6个等级.各等级员工薪酬标准依据各年度经营效益状况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20__年起,因年龄限制不再担任中层管理干部正职和具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及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可评定为一级员工,其评定权在市联社,因年龄限制不再担任中层管理干部副职的员工挂靠二级员工待遇标准。现任联社中层干部正、副职任职期间享受岗位职务年薪,离职时若无升、降级情节,统一确定为二、三级员工,享受已定级别相应的年薪工资待遇。

凡具有以下情节的员工为六级员工:岗位技能考试不及格的末位2名员工;因违规违纪受记过(不含)以上处分的员工;试用期满并转正,首次确定等级的员工(试用期内执行省联社规定的工资政策)。

第十三条为照顾山区信用社员工待遇,凡在山区和半山区信用社工作的员工等级年薪标准,按所评定级别上浮0.5-1级执行。

享受上浮一级的单位有:潘湾信用社、王畈信用社。

享受上浮半级的单位有:聂河信用社、五眼泉信用社、松木坪信用社、高坝州信用社、红花信用社、洋溪信用社、大堰信用分社。

第四章 员工等级年薪考核计发

第十四条等级年薪的构成:等级年薪标准由等级基薪和风险年薪两部分组成。

(一)等级基薪是年度工作的基本报酬,根据员工等级确定年薪标准,等级基薪占等级年薪总额的30%。

(二)风险年薪是年度工作的风险报酬,根据员工等级确定年薪标准,风险年薪占年薪总额的70%.

第十五条员工等级年薪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按季兑现”,即:市联社根据各单位不同等级员工数量和年薪工资标准,核定各单位工资总额,依据市联社各年度制定的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方案执行。单位负责人等级薪酬由联社直接计发到人,一般员工等级薪酬由各单位依据内部《责任书》进行考核分配。

第五章 等级升降和年审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等级年审制度。信用社等级和员工等级按自然年度为考核期进行年审,在年审时以已评定级别为基础,结合升降级情节,确定员工下一年度等级;依据信用社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当年经营管理绩效,重新确定下一年度信用社等级,年审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以前。

第十七条实行员工等级升降制度。

(一)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员工,联社考评委员会可给予适当降级处理:

1、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的员工等级降低1级;受到记大过处分或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员工,在处分期内执行六级员工待遇标准,解除处分或正式上岗后重新确定级别。受到留用察看和待岗处分的员工从处分次月起,每月只发280元生活保障工资,解除处分或重新上岗后,执行六级员工待遇。

2、当年单位出现“四类案件”和经济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责任

人以外的所有员工普降1级。

3、当年经营目标考核平均得分在65分及以下或出现经营亏损的信用社员工等级从次年起普降1级。

4、出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或对违规行为知情不报,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等级降低0.5-1级。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员工,经联社考评委员会批准可给予适当升级奖励:

1、当年工作受到地市级总结和推广的信用社,奖励20员工提高一级的指标,各等级员工之间平均分配,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员工优先享受奖励晋级。

2、其他有突出贡献者,由考评委员会决定可给予提高一定级别的奖励。

(三)同时具有升、降级多种情形的,均择其高的标准执行,同时具有升级和降级情节的,按只降不升的原则执行,升级最高到一级。

第十八条实行信用社等级升降制度。根据对等级信用社年审结果,对其级别进行升降,升级最高到一级,降级最低到四级。符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1、2、3项条件的信用社,在评定的等级信用社考核得分基础上分别奖励5分、10分、15分后确定信用社下年度等级。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种专项奖金的兑现办法原则上比照本办法员工等级年薪标准差别系数考核计发,上级对联社领导班子奖励按奖励单位的分配要求执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

第二十条员工调动到本市内其他信用社,其已评定等级依然有效,从调入日起,上浮级别执行调入单位的级别上浮标准;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公负伤休假、病假、事假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宜*市农村信用社劳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实行等级年薪过程中有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年薪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当年实行等级年薪资格,对已发年薪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信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办公电子设备管理办法一、公用系统管理办法

(一)公用系统范畴

公用系统指全校师生共同使用的电子信息系统,包括以下系统:

1、通信网络系统: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中的通信线路、网络通信设备以及公用终端设备等。目前具体包括光缆线路、铜缆线路、网络中心机房设备、校园各区域汇聚点设备、各办公场所接入设备等。

2、网络信息系统:公用服务器系统、存储系统、应用系统软件及数据等。目前包括学校网站、电子邮件、教学平台、教务管理、图书管理、流媒体、数据库、行政办公、用户认证、数据存储、数据备份、网络管理及域控制器、DHCP、DNS、网络防毒等服务器系统。

3、安防监控系统:包括监控中心设备及其软件和存储系统、摄像头和视频服务器等监控前端设备、监控系统通信线路等。

4、一卡通系统:包括一卡通网络服务器、一卡通管理工作站、一卡通终端设备、一卡通系统通信线路及其中继设备等。

5、闭路电视系统:包括校园电视台设备、闭路电视线路及其中继设备、闭路电视终端设备等。

6、有线广播系统:包括校园有线电台、广播系统线路及其中继设备、广播终端设备等。

7、无线广播系统:包括校园无线电台。

8、电子信息系统:包括教学楼、图书馆LED显示屏及其通信线路、TV显示屏及其通信线路等。

9、运动场音响系统:包括运动场音响系统播音设备、线路等。

10、报告厅及会议室音响设备:包括报告厅及会议室音响系统播音设备、投影设备及线路等。

(二)公用系统管理办法:

1、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教务管理、图书管理、行政办公及学校网站等应用系统分别由教务处、图书馆、办公室通过远程管理方式负责使用管理;

2、安防监控系统监控中心设备由保卫处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3、一卡通网络服务器、一卡通管理工作站设备由财务室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4、一卡通终端设备(POS机)由各经营单位使用者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负责使用管理以及保修期外的维护维修;

5、校园电视台、有线电台、无线电台设备由学校电视台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6、运动场音响系统由体育教研室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7、报告厅及会议室音响由办公室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8、其它系统及设备由网络信息中心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9、公用系统及设备、线路的维护、维修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完成。

10、对于处于各部门及系部办公室内的网络终端设备和线路,由网络中心管理,但该办公室人员负有保管责任;

11、以后新增公用系统的管理办法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二、处室、部门使用设备管理办法

(一)处室、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范畴

处室、部门所使用的设备包括: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外部电子设备。

(二)处室、部门所使用设备的管理办法:

1、处室、部门所使用的办公设备由处室、部门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简单软件维护,保持设备清洁;

2、处室、部门所使用办公设备的硬件维修、复杂软件维护等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三、系部所属电教及办公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一)系部所属电教及办公电子设备范畴

系部所属电教及办公电子设备包括多媒体和语音教室内的所有设备及线路,办公用计算机及打印机、扫描仪等外部设备,系部内公用的录音机、CD机、扩音器等教学设备等。

(二)系部所属电教及办公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1、系部所属电教及办公电子设备管理由系部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

2、多媒体及语音教室使用管理工作包括排课、调课管理,使用情况登记,门锁、柜锁管理,教师使用培训,授课软件安装,教室卫生保洁等。

3、多媒体及语音教室维护维修工作包括硬软件系统日常维护、维修或报修等。

4、系部的使用耗材(打印纸、墨、鼠标、电池、键盘等),由系部购买。

四、个人使用的电教、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管理办法

(一)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电教及其外部设备范畴

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电教及其外部设备包括:配发到个人的计算机、录音机、CD机、扩音器等电教办公设备。

(二)个人使用的电教、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管理办法:

1、个人支付或由学校支付部分费用,由个人自行购置的设备,其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事宜完全由个人负责。

2、属于学校资产,但由个人使用的设备,须由使用者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