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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诊疗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诊疗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诊疗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本文所讲的互联网医院是基于开放式架构,在线医生不拘于一家医院、一个省市、甚至不拘于一个国家,药品、器械、检验化验、治疗、手术亦不拘于一地,病人也是开放式的,在这样的开放式架构下,与病人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医生、医疗机构等随时处于动态变化中,所谓人人为病人,病人找千家,真正的以为病人为中心。但是,能够称之为互联网医院,表明这样的互联网诊疗系统是闭环的,从病人首次线上提出看病要约开始,到最后诊疗义务的履行完成,所有的诊疗行为均在这个系统中完成闭环。我将符合上述特点的互联网诊疗系统称之为互联网医院。以浙江桐乡市第三医院为依依托设立的乌镇互联网医院,符合这样的特点;在全国范围内为有手术需求的患者精准匹配、提供手术医生、手术医院的“名医主刀”网亦初步具备这样的特点。

乌镇互联网医院与名医主刀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可以为所有病种的病人提供服务;而后者主要为已经产生手术需求的病人提供服务。我乐意看到,在不远的将来,限于某个专科,或者提供“精准医疗”的互联网医院不断产生,当然亦将有更多的提供全方位学科服务的互联网医院诞生。互联网医院涉及的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异常复杂,本文重点探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规制。

在正式讨论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规制之前,请允许我从哲学上简要预测下互联网医院的未来,有未来,方有法律分析的价值。从历史上看,人类社会的秩序与失序几乎都是来自于人群实质上的不平等。在蛮荒时代,实质上的不平等主要体现于体力上的不平等,由此形成了以体力强盛者家族为核心的原始社会秩序,当有新的体力强盛者提出挑战时,社会进入失序,直到新的秩序建立;随着文明演进,智力上的不平等逐渐占了上风,思想控制成为最重要的秩序之源。医疗领域的秩与失亦遵循此实质不平等原则,最早的医生实际是巫祝与巫觋,他们垄断了人类仅有的医学知识,病人的生与死在于他们的予取予夺;演进到现在,人类可以有多种途径学习医学知识,但医学也变得更加复杂,普通人要掌握仍是困难重重,当然比之古代已是大有进步。

就我十多年医疗诉讼,接触成千上万的医生与病人,最深刻地观察符合上述历史结论:医学知识上的实质不平等是造成医疗过失的最深层次根源,因为信息上的绝对优势,医生可能变得轻慢,因为信息上的绝对劣势,病人可能变得迷痴。佛言人之五毒:贪、嗔、痴、慢、疑,医患各居其一。由此形成诊疗过程中的具体过失包括:医生懒得讲,病人懒得问,此构成医患沟通障碍之知情同意之过失;太相信自己的医术以为病人不可能懂事实上病人也无从知道而造成损害,此即构成诊疗中过于自信之过失;随心所欲于诊疗规范且以为这是医生的天然权力而事实上病人也真的不知道什么叫诊疗规范而造成损害,此即构成诊疗中疏忽大意(懈怠)之过失。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是民法两大过失行为之意识根源。

互联网技术为人类克服智力上的实质不平等提供了新方法,为医患双方缩减医学知识上的不平等提供了新途径。基于互联网去中心、分享的本质,病人端,病人可以从自己、从其他病人、从更多的医生获得更多的有关疾病预防与诊疗的知识和服务,即所谓自我教育,减少痴迷;医生端,医生亦可以从自己、从其他医生、从更多的患者获得更多的有关疾病预防与诊疗的经验与教训,减少轻慢,此消彼长,最终将减少医患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减少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之过失,从而减少医疗损害,减少医患冲突。所以,从造成医疗损害、医患冲突的最深层次根源来说,整体上,互联网技术将大大降低现有医疗系统的法律风险,而不是增加风险。

这是我要阐述的第一个关于互联网医院的重要观点--互联网能够减少医疗风险而不是扩大风险,政府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病人等对互联网医疗应持开放式容纳态度。同时从这个阐述中,我也预测,只有在技术上做到让病人更能自我教育、让医生更能相互纠错、让医患更能相互沟通,也就是更具分享精神的互联网医疗企业,才有前途。下面阐述互联网医院与传统医疗面临的不同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规制。

谈法律,我习惯于从中国传统文化寻找思路,即所谓“定分止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孔子也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所以法律精髓在于先“定分”,而后“止争”。此处所谓“定分”,即确定名分,换成现代民法,即确定法律资格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止争,即追究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规制,亦无外乎先规范法律资格与权利义务,而后规范法律责任。

一、法律资格

1、互联网医院

首先,互联网医院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实体存在的医院,它既没有自己的医生,也没有自己的药品、器械,它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供医生、医疗机构、药商、器械商、病人在上面各显神通,类似于大海,为船舶航行提供条件,船舶发生碰撞,不能由大海承担责任。但是,不同于大海的是,互联网医疗平台是由人建立的,有所有者,所以它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主体,在民法上属于法人,互联网医院所有者与其他主体基本上是一个合同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制约。当然,大海在法律上其实也是一个主体,领海为一国主权所有,公海为全世界所有国家共同共有,领海与公海受国内私法与国际公法制约。其实我们也不能排除,将来某一天,足够强大的互联网医院为全世界共同共有。

其次,互联网医院在取得民事法人登记之后,还需不需要获得得医疗机构的许可?或者通俗的说拿到医疗服务的牌照?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不需要。因为按照本文设定的互联网医院的定义,所谓互联网医院其实只是医生、医疗机构等提供医疗服务的平台,而医生、医疗机构在法律上并不隶属于互联网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由互联网医院承担,所以互联网医院无需取得医疗服务许可的牌照。至于由已经合法登记的医疗机构举办的互联网诊疗系统或互联网医院,则由于该医疗机构已经取得牌照,线上服务只不过是该医院医生执业权利的自然延伸,无需再获得单独的医疗服务许可;如果医疗机构举办的互联网医院向该医疗机构外面延伸,比如乌镇互联网医院,则也由于该互联网医院仅是为其他已经合法执业的医生、医疗机构等提供医疗服务的平台,按照前面论述,无需再获得医疗服务的单独许可。

或许有人问,互联网医院为医生、医疗机构提供了在线上提供医疗服务的机会,而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不同,需不需要单独设定一个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牌照?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这个问题其实我在以前的文章中也多次论述,一个医生、一个医疗机构只要获得了国家的执业许可,意味着他可以利用自己的医学智能为病人提供服务,而智能服务是不可能区分形式的,不能说在在医院的办公桌、病床、手术室提供医疗服务是合法的,而到医院外就非法了,否则电话会诊也是非法,从病床到办公室口头请示也是非法,所以在互联网上为病患提供服务,无论是电子咨询,电子处方,还是遥控机器人手术,都只不过是医生、医疗机构的执业权利在新的信息传输方式下的自然延伸,不存在单独设定一个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许可。

当然医生到所在医院的物理空间之外的互联网或者其他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涉及到一个医疗条件问题,即所在医疗条件能否满足对患者的诊疗要求,我认为这首先属于医生的自我判断、执业权利范围,医生脱离医院的物理空间并脱离与医院的劳动合同范围而行诊疗活动,如果因医疗条件不能满足对患者的诊疗要求,实际上违反了诊疗常规、规范,应当由医生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国家可以对网络空间或非医疗机构地点的网络信息条件或物理硬件条件以及行医资质、行医范围作一个最低要求规定,未到此要求者,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但在国家未规定前,却应遵循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医疗服务是这样,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检验化验等等一切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行业也是这样。比如药品经营,如果已经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则无论是通过实体店的线下销售,还是通过互联网的配送销售,都在这个药品销售许可证的范围之内,不存在还要单独颁发一个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牌照。所以,听说阿里健康控股的中信二十一世纪通过“河北慧眼医药科技公司”拿到中国第一张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我就非常奇怪,如果河北慧眼这家公司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何还要单独获得一张互联网药品经营的许可证呢?第一张互联网药品经许可证真的值10亿么?也许一文不值。

但是,互联网医院虽然无需获得医疗服务的特别许可,可是作为医疗卫生电子信息的提供者,尤其是涉及到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等,涉及到病人的隐私安全、病历证据安全,应当受到国家有关涉医疗卫生电子数据法律的特别监管。2001年1月8日,卫生部曾经颁布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有规定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但这个规定制定于15年前,几乎没有涉及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等的数据安全,有关许可的具体内容也极其原则,几乎没有操作性,故已于2008年废止。迄今为止,卫计委未再制定新的有关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的部门规章,所以到目前为止,各家医疗互联网企业基本上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也很正常,法律必然是落后于现实的,过早的制定限制性或规范性法律,最大的可能是限制行业的发展,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再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世界通例。

在我这个从事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专业律师看来,国家今后如果出台有关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的专门法律或特别许可,主要应当对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的隐私保护、证据安全作出最低标准的规范,并以此作为行业准入门槛。

2、互联网医生

与线下面对面的诊疗不同,线上咨询或诊疗医生获得的疾病信息一般要少于线下,对医生的要求更高。一般而言,只有在线下拥有足够知识和经验的医生才有可能面对线上更复杂的情况,所谓只有深入了才能浅出。因此我认为,国家应当对提供线上医疗服务的医生资质作出最低要求规定,如执业年限不少于5年、执业资历不低于主治等。至于每个互联网医院,则可以根据自己平台的服务对象、质控要求而根据国家的最低要求对实名注册医生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

就互联网医院与各方产生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医疗安全,或者医疗风险,核心就是医生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其中医生的权利即是患者的义务,患者的权利即是医生的义务。医疗安全是互联网医疗的生命线。

医生的权利,其实就是医生在互联网上有没有进行疾病诊疗的权利?这一问题,我反复论述过,我认为,医生在互联网上进行诊疗,系医生线下诊疗权利的自动延伸,不存在法律障碍。至于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和公立医院为事业编制的国情而对医生执业权利形成的现实限制,我相信在国家医改允许多点执业、自由执业、医生工作室的大背景下,短时间内便会获得完全突破。所以本文不再讨论医生的网上执业权利,而是重点讨论互联网医院下医生的特别注意义务或特别法律风险。

与线下医疗一样,经由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医生的特别注意义务亦有三个来源,一是来自法定的义务,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二是来自诊疗常规、规范的义务;三是来自医患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

1、来自法定的义务

主要是两个,一是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二是遵守医疗常规、规范。

1)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对病情、诊疗措施有知情的权利,对特殊的诊疗措施有同意的权利。互联网下,知情同意权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扩大到对医生身份的知情同意(这一权利在线下诊疗也有,只不过线下医患面对面,默示存在)。

关于医生身份的知情同意权,互联网医院应当保障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是真实的、是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并且应患者要求,应当即时向患者公布医生的身份、所在学科、所在医院、相关资历。在患者指定医生服务时,应当提供指定医生,不能及时提供的,应当说明,并征求患者意见。

关于病情、诊疗措施的知情同意权,互联网医院应当保证医生的病情判断、诊疗措施对特定患者是透明的,涉及法律规定的特殊诊疗措施时,还应当从技术上保证能够征得患者的知情和同意。所有在互联网上形成的有关诊疗的电子信息应当供特定患者随时查阅,并应当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至少保留20年。

实践中,互联网企业通常会在患者登录时一个“患者用户法律声明”,但这只是互联网企业对患者的知情同意义务,而非医生的知情同意义务。医生的知情同意义务不可能由互联网医院代为履行,但互联网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手段,以供医生完成。

2)遵守医疗常规、规范的义务。

遵守医疗常规、规范是所有国家规定的医生对患者的法定义务,至于医疗常规、规范的具体内容,一般则由专业团体如医学会、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药典委员会通过诊疗指南、教材、药典等形式予以规定。

互联网医疗下,在通常的诊疗常规、规范之外,国家有无必要再制定特别的诊疗规范、常规?我认为有必要。因为互联网医疗作为一种新型的、医患不见面的诊疗形式,供诊疗所依据的病情信息不同于传统医疗,对于哪些病种、哪些诊疗措施适合互联网诊疗应当有不同的规范。不过疾病病种数以万计,诊疗措施理更是浩如烟海,既非常复杂、也非常专业,不可能由国家如卫计委完成,而应当交由各学科的专业团体制定。至于互联网下具体的的诊疗常规、规范制定原则,下文再述。

2、来自诊疗常规、规范的义务。

所谓诊疗常规、规范是指大多数医生形成的共识并已由医学史证实对患者最为有利的医学规范,现代医学将其作为医生的行医准则。遵守诊疗常规、规范,既是医生的专业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常规而造成损害的,将被法律直接认定为过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严重的更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诊疗常规、规范具体体现于教材、诊疗指南、药典、药品说明书等中。大到每一个学科,小到每一个病种,均有相应的诊疗规范,医学生的学习过程,可以说就是学习各种诊疗规范的过程,而诊疗规范又随时在修定中,故医生的学习是终身的。

互联网医疗下的诊疗常规、规范有没有特殊性,是否需要针对互联网医疗制定特别的诊疗常规、规范?这需要详细考察一个互联网诊疗行为的形成过程。一个完整的互联网诊疗,包括三个过程,病人作为病情信息的输出方,互联网企业作为病情信息的传播方,医生作为病情信息的决策方,而医生的决策又分成两部分,诊断决策与治疗决策。一般说,互联网医疗不涉及疾病的直接治疗,如服药、输液、手术等,这些一般在线下完成。但是不能排除,随着互联网传输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部分治疗行为亦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如远程控制下的机器人手术、输液、服药等。由于互联网下涉及的诊疗常规、规范,实过繁杂,以我现有的学识和经验,根本不可能一一触及,只能进行原则性论述。。

1)与患者作为病情信息的输出方有关的诊疗常规、规范。

所谓病情信息的输出,是指医生获得的病人信息应当是一手的,准确的,所以住院病史录通常有一栏“病史提供者”:或注明“患者本人”,或注明监护人某某。对于线下看病,无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是面对面,医生获得病人信息基本都能做到一手和准确,因此无需制定针对患者的行为规范。

但互联网诊疗则不尽如此。医生很难判断线上的求医者是真实的病人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很难判断提出的问题是真实的,但医生又很难拒绝回答。所以互联网医院有必要建立一套确定患者真实身份的技术系统,尤其是年幼或年老病人或精神障碍病人,当然这个系统不必十分复杂,因为一个有经验的医生通过几句话亦足以判断患者的真实身份。

另一方面,现代医学以“望、触、叩、听”、传统医学以“望、闻、问、切”直接从病人身体获得疾病信息,依据这类信息,医生可以对大多数疾病作出诊断。互联网下,无法同时做到这四点,但现代科技提供了发达的视频、音频、文字传输技术,目前更有可穿戴设备、远程遥感技术,上述技术的综合运用将极大降低互联网诊断的错误率。为了更好地保证病人安全,不排除国家在将来的互联网医院的准入规范中,对视频、音频、文字传输、可穿戴设备及远程遥感等制定最低标准,只有符合最低标准的互联网企业才允许开办互联网医院。

2)与医生作为疾病诊疗决策方相关的诊疗常规、规范。

这是互联网医院最核心、最重要的规范。

诊疗常规、规范是一切医疗行为必须遵守的最低规范,不分线上、线下。现代医学为每一个症状、每一个疾病均制定了严密的诊疗规范,例如对一个心前区疼痛的患者,如何提炼主诉,如何询问现病史、既往史,如何进行体格检查,如何安排物理、生化检查,如何进行鉴别诊断与诊断,如何进行一般性治疗、特殊药物治疗等等,均有细密规定,违反任何一条均有可能导致医疗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范自得成为互联网医疗的规范。

但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是否还需要制定特别规范?

首先关于病种。并非一切疾病都适合作互联网医疗,比如急危患者。一个急性咽痛的患者,如果互联网医生通过问诊判断患者可能属于急性会厌炎,此时就不宜再进行下一步的诊疗,而应当嘱患者立即赶往最近医院的耳鼻喉科就诊。因为急性会厌炎的进展极快,大多数在24小时之内可能发展到呼吸困难,而这只有医院才有条件提供抢救措施。假定,根据患者网上提供的信息和医生获取的信息,一个普通医生亦能判断该患者高度可能是急性会厌炎,但该互联网医生未能作出正确判断而延误治疗,致使患者窒息死亡或成植物人状态,则该互联网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过失法律责任。

所以最适合互联网诊疗的患者是慢性病人或复诊病人,初诊病人应当从严。当然具体的互联网诊疗规范应当由各学科的专业学会作出规定。未作出规定前,应当适用现行诊疗规范,并且应当从严掌握,所谓从严,是指在同等疾病信息条件下,对互联网医生的过失判断标准应当严于线下。之所以从严,是因为相比于线下,同等信息条件下,互联网医疗作出错误决策的概率更高,只有从严,才能更加保护病人安全,才能更有利于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其次,关于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诊断是指医生根据搜集的信息、运用医学思维能力对患者的病情作出的关于病因、病理、病机等的综合性判断,例如对一个发热病人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或急性心肌炎等等。诊断本身只涉及病情判断,不涉及治疗,不对会患者身体造成干预,因此诊断本身不产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诊断错误,将直接延及治疗,则有可能产生医疗损害责任。

目前的互联网医疗多是在线问诊,即所谓轻问诊,轻问诊的结论多是建议性质的,医生不会也很难给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诊断,更难提出一个具体的治疗决策,这些建议是否采纳由患者选择,涉及到具体的诊疗时,患者多半还要遵医生建议继续走线下的求诊路径,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概率也低,但能解决的医疗问题也少。而对于一个闭环的互联网医院,医生的诊断将产生一个治疗决策,并在线产生一个治疗决策,然后完成下一步的治疗,如配送药物等。故这样的诊断不再是建议性质的,对患者产生了明确的法律上的信赖利益,由此也产生法律责任。

基于互联网医院的特点,对于在线诊疗,我提出如下原则性建议:

第一,对于癌症、重大器官的重大疾病或涉及重大治疗措施的诊疗,应当慎重,或者应当经过在线多位医生的会诊,才能作出。

第二,对于可能产生即发性过敏(如对过敏史者使用相关药物)或需要实时监测而患者本人难以自我监测的药物或器械,以及限制类药物如麻醉药、强力镇痛药等应当禁用。

第三,至于其他更广、更深的互联网诊疗规范得由专业学会作出。

与互联网企业作为疾病信息传输方有关的规范。

与线下医生面对面直接获得病情不同,互联网诊疗的最大特点在于医生获得的疾病信息,包括问诊内容(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等)、体格检查、检验化验数据、影像资料等均来自电子传输,即使这些资料全部都是真实的,但基于互联网电子传输的物理特性,医生所获知的信息也不同于肉眼所见,这些不同将可能影响医生对诊疗措施的判断而产生特别的医疗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讨论医疗数据互联网电子传输的相关规范。

问诊: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问诊多采文字数据,但对疾病信息而言,仅有文字是远远不够的,声音、容貌、神态、步态等等,也是医生判断病情的重要信息,而且文字本身也往往与本意不完全相符。故我认为,对于一个互联网医院而言,良好的音频、视频系统是必要的。

体检:互联网医院在在线诊疗几乎无法做到对病人的体检,但随着人工智能、遥感技术、可穿戴设备的发展,这一领域可望突破。如在线测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甚至在线测量心界、肝界、肺界等,也不是没有可能。由此亦会相应的诊疗规范、技术规范。

检验化验:目前很多检验化验项目可通过可穿戴设备进行,完全可以实现在线传输。

影像资料:除X片外,目前的CT、MRI、PET、B超等影像数据多以电子数据形成,因此通过互联网传输对数据质量的影响并不大。需要注意有二,一是线下医院有义务为病人提供相应影像资料的电子数据,对于模拟数据,应当专业拍摄;二是传输数据时应当保持完整性,比如一个肺结节的诊断,欲作出正确的诊断就需要病变相关区域的全部二维或三维片子,仅仅传输部分图像就容易造成误诊或诊断不能,影像数据传输是否完整,取决于病人的主动、医生的提醒和互联网的技术。

病理图片:这是互联网医疗下的一个难点,因为到目前为止,病理医生仍是习惯于镜下直视,且直视下的正确率高于电子数据传输的病理图像。但病理诊断又几乎所有肿瘤诊断的金标准,也是外科绝大多数疾病诊断的金标准,如果缺乏病理的互联网诊疗,尤如两条腿断了一腿。我认为,首先,全国病理学会应当制定互联网病理诊断的行业规范,依互联网传输的特点,将不同疾病的病理类型进行区分,哪些宜于远程诊断,哪些宜慎重,哪些不宜远程诊断;其次,全国病理学会还应当制定远程传输病理图片的软硬件互联网技术规范,达不到最低技术规范的,不应当开展远程病理诊断;第三,互联网医院应当完善病理诊断线下与线上的衔接,在远程病理医生需要直视病理切片时,应当及时专业送递。

3、来自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不同于法定义务、诊疗常规规范的另一类义务,在互联网医疗下,系因互联网企业、医生、医疗机构、药品、器械商等与患者或相互之间订立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义务,此义务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仅拘束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本文重点讨论互联网企业对患者的约定义务以及互联网医生对患者的约定义务。这是互联网医院涉及的两类最主要的合同或法律关系。

互联网医院对患者的约定义务:互联网企业及其雇员虽然并不直接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会产生以诊疗为标的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是自患者登录或注册互联网医院平台并向平台发出看病邀约、平台接受要约开始,双方便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由此产生了互联网医院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或明示或默示,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概括而言,互联网医院的合同义务包括:

保护患者隐私不被泄露的义务;此义务亦是法定义务。

保证平台上的医生身份真实的义务,违约者可构成欺诈;

依约为患者提供指定医生的义务。当互联网医院承诺依患者指定提供医生时,应当安排指 定医生在线服务;

依约为患者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平台医生的义务。当互联网医院承诺在限定时间内为患者安排在线医生时,互联网医院应当统筹安排平台医生的在线时间,以保证在约定时间有在线医生提供服务;

保证患者的病情资料准确、不间断地传输给在线医生的义务;

供患者随时查阅电子病史资料的义务;永久保留病史资料的义务。

......

互联网医生对患者的约定义务:医生对患者的义务通常产生于法定或诊疗常规、规范,很少有医生对患者的诊疗作出特别承诺。但是,如果医生通过互联网医院系统对特定患者作出了特别承诺,却可能构成一项合同义务。比如,在线医生承诺会在线下亲自为患者实施手术,但实际手术时却换成了另外的医生,如果另外医生的平均诊疗水平低于承诺医生,则该行为可能构成一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又如,医生在线上承诺会在某时、某地为患者安排一次线下诊疗,但最终却未实行,如非不可抗力导致,该医生即可能构成一项违约。诸如此类。

三、法律责任。

此处所讲的法律责任,是指患者在经互联网医院平台的诊疗服务过程中遭受身体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讨论互联网医院法律规制的落脚点,法律资格也好,法律关系也好,法定义务、诊疗规范、约定义务也好,如果最终不能落实到法律责任,则均是苍白的。

因身体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患者一般都会选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行为者担责”,即由导致损害的过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责任亦差不多,即由导致损害的违约行为人承担责任。当确定行为人之后,再根据行为人的法律身份确定法律上的责任人,或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互联网医疗下,实施诊疗行为的医生的法律身份可能是多重的,比如一个多点执业的医生,其既可能注册在互联网医院,也可能同时在诊所、私立医院、医生合伙、或公立医院执业;同一个患者,在互联网医院里,可能有多个医生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责任如何追究?难不倒法律。

在互联网医院平台上注册的行医主体只可能有两类,一是医生个人身份,二是医疗法人身份。此医疗法人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医生合伙组织、诊所法人。以医疗法人身份注册的行医主体,其帐户下则可能有多名医生。从患者端,其可能知道的信息只有两类,要么以医生个人身份而为医疗行为,要么以医疗法人身份而为医疗行为,因此其可能提起的诉讼被告,亦只有两类,或医生个人为被告,或医疗法人为被告。

至于提起诉讼后,医生个人被告称,其并非个人行医而是代表医疗法人行医,该节事实应由医生个人承担举证责任;或提起诉讼后,医疗法人被告称,其并未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实施诊疗行为的乃医生个人,此节事实亦由该医疗法人承担举证责任。涉及此节举证事实,互联网医院有协助法院的义务,否则得成为共同被告。凡举证不能者,法院应当迳行根据互联网医院平台对外明示的法律身份而确定被告。

互联网医院法律责任还有一个特别之处是,互联网医疗是去中心的,分享的,即针对同一个患者的疾病,实施诊疗行为的主体可能有多个,如因网络分诊可能在不同时间产生多个行医主体,因网络会诊可能在同一时间产生多个行医主体,而且行医主体并有可能从线上延伸到线下。这在法律上并不难处理,一是遵循实体法的“行为者担责”的原则,谁实施了过失行为谁承担责任,比如同一时间由多名医生主体共同作出会诊意见,因该会诊意见产生了医疗损害责任,如果患者将参与该会诊行为的医生或医疗法人列为被告,并且提供了各自的会诊意见,那么只有在法律上确认存在过失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会诊主体才需承担责任。

互联网医疗诊疗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埃森哲去年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美国51%的数字医疗创业企业在头两年内失败了,而另一项统计数据显示,1994年到2009年之间,创业公司在同一时段内的总体失败率大概在20%到26%之间,可见数字医疗创业的失败率远远高于整体。

对于中国的互联网医疗来说,2016年是转折年,仅仅上半年国家就陆续出台了多条对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通知,涉及在线问诊、网售药品、大数据管理等多个行业方向,许多业内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影响。由此开始,在经历资本热潮又熬过资本寒冬之后,互联网医疗行业内的企业呈现出一片踏实耕耘的态势,今年的行业低调得多也务实得多。然而,在过去两年涌入互联医疗领域的创业项目中,很多都已经偃旗息鼓不复存在。在由互联网医疗中国会主办reMED2016大会上,独角兽工作室创始人刘谦表示,目前互联网医疗行业面临的瓶颈很多,包括同质化、付费难题、难以进入医疗核心领域等。

高度同质化

刘谦表示,据统计,目前市面上活跃并不断更新的移动医疗APP超过了1200款。然而分析发现,其中有四分之三都只在做三件事,一是网络问诊,如365健康医生、39问医生、春雨医生等;二是挂号支付陪诊,如挂号网、就医160、就医120等;三是医患随访,如贴心医生、随访助手等。然而,美国的移动医疗却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在线问诊、医生上门、慢病管理、医生社区、患者社区、医学数据可视化、医生预约、医疗服务比价、肿瘤云决策平台、用药追踪器、术后管理、云电子病例、医院移动通讯方案等多个类别,且分布均匀少有扎推现象。刘谦认为,如果中国的移动医疗继续做如此雷同的服务,他们很难活下去。

高度的同质化不仅瓜分了有限的医生和有限的选择互联网医疗的患者,更容易让竞争出现一些无序甚至弄虚作假。以医生社区工具类APP为例,独角兽工作室今年4月份的调研发现,许多官方公布的数据存疑,某些APP的官方公布的用户数甚至是下载数量的两倍。此外,在医生社区中,前1%客户贡献35%―50%帖子,前5%用户贡献50%到75%帖子。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用户虽然是真实的注册用户但是却非常不活跃。

付费的终极难题

在刘谦看来,付费也是互联网医疗的一个终极难题。在慢病方面,糖尿病的需求很大,因此涌现了很多糖尿病管理的APP。但实际上,这些APP很少有人用,其根源在于没有人为费用买单。

数字医疗的付费意愿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商业保险,医院,和用户。他们共同的诉求是获得即刻的效应。比如,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大部分号称可以增加用户锻炼和改善饮食,或者疾病管理的移动医疗工具都太间接,对用户的影响和最终在医疗上带来的效果无法量化,对改善健康的效果更是无法直接衡量。因此,这些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作为增加品牌力度的方式以及营销工具,靠这样的目的去支撑一个创业公司的快速成长是不可能的。

而对于医院来说,大部分数字医疗项目都太间接,太不专业了。很多偏向服务的项目期待医生去学习并使用这些新工具,而他们忽略了一点,医生即便在美国,也没有太大的精力去适应新的工具,何况这些工具和治病并没有直接关联,更无法要求医生有条理地使用工具进行慢性病随访、诊后管理、病人互动等。医生就算会使用这些工具,可能也只是针对一些老病人和特殊病人,而这些小批量需求是无法支撑一家创业公司的快速成长的。如果要想让医生或医院买单,直接的理由就是为他们省钱,这也就是为什么移动护理、ICU移动管理、心脏病专业监测等项目可以获得B端买单,因为这些项目节省了人力提高了效率,直接为服务方省钱。

企业客户的支付理由同样直接。远程医疗能够更好地帮助员工看上病而且价格低,这和建立员工诊所的道理类似。因为美国很多大企业采用的是自保模式,自己承担医疗开支的风险,因此企业客户有非常迫切的理由去使用最经济有效的医疗服务,降低员工的医疗开支。

难以进入核心领域

从流程来看,患者就医过程可以分为健康管理、自诊、自我用药、导诊、候诊、诊断、治疗、院内康复、院外康复等9个环节。目前,围绕不同环节,各大互联网医疗企业推出了不同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例如挂号网提供挂号服务,“E陪诊”提供陪护服务,“春雨医生”与“好大夫”则旗帜鲜明地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主任科员范晶表示,这些互联网健康模式都是在医疗的帮助患者进行健康管理和流程优化,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医疗服务。挂号网创始人廖杰远也表示,目前中国互联网医疗还在医疗打转,尚未切入到医疗的核心领域。虽然在打转可以规避很多的政策束缚和法律风险,但互联网医疗企业很难实现线上健康管理与线下医疗服务的闭环,由此很难获得用户的就诊和用药信息,盈利空间也大打折扣。为了改变现状,互联网医疗企业不约而同地选择开诊所作为突破口。

从去年开始,互联网医疗企业纷纷将业务下沉,开设线下诊所,其战略意义并不仅在于完善医疗服务闭环,更重要的是通过诊所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进入医疗核心服务。以挂号网的微医诊所为例,一旦诊所正式运营,理论上讲其微医平台的所有医生都可以将微医诊所作为多点执业注册地,随后再在微医平台开展包含诊断在内的远程医疗服务。这样挂号网通过微医诊所,不仅可以实现诊所对医院的远程医疗会诊,还可以实现对患者的在线医疗服务,并且完全符合目前的政策规定。

变现困难

对于互联医疗变现这个问题,有观点认为现在并不应该考虑变现问题。国寿控股有限公司自身投资经理陈锦浩认为,变现是价值的结果,很多无论是传统的还是互联网企业、数据性的公司,如果从一开始就考虑如何去变现,往往变不了现。考虑某一个特定的服务,某一个特定的病种,怎么把产品做实,怎么把医生跟病人、医生跟医院能够连接起来,这是作为创业者应该考虑的。

以挂号网为例,据了解,从2009年筹备创立到2013年,4年多时间里面一分钱收入没有。2013年开始考虑要产生收入,产生收入还不是利润,只是收入补贴一下。从2014年开始,最新的一笔收入是和泰康保险一起的合作,泰康推出商业保险,挂号网作为服务提供方,保险公司分一些收入给挂号网,这是挂号网第一笔收入。

互联网医疗诊疗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garyding2000”为你整理了这篇医疗保障局营商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指标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基本情况

市医保局配合市卫健委完成“包容普惠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医疗福祉”指标的评估工作,根据市卫健委要求和工作职能,我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工作部署,采取四项措施,积极配合卫健部门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是完善医保支付,积极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

二是完善医保支付,积极促进远程医疗服务;

三是报销比例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首诊合理就医;

四是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服务,方便群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参保居民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统筹费用,县、乡(镇)、村(社区)医联体(医共体)的医疗机构可统一打包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九江市医疗保障局、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操作细则的通知》(九医保字[2020]41号)。

(二)建立九江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将互联网(远程)复诊(项目编码:1110200002)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医师通过医疗机构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疗服务等,医保实行定额支付:三级医疗机构13元/次、二级医疗机构9元/次。

切实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文件要求,印发了《关于转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九医保字[2020]67号)文件并抓好落实。

(三)拉开报销比例向基层就医倾斜。一是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分别为100元、400元、6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0%;在市外住院的起付线为600元(办理转诊转院的)、800元(未办理转诊转院的),报销比例为50%(办理转诊转院的)、40%(未办理转诊转院的)。二是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均实行了差异化,基层医疗机构起付低,报销比例高。三是九江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市内乡(村)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按65%比例报销,在县级中医院门诊中医药治疗费用按40%比例报销;因高血压、糖尿病在县级医疗机构的按50%比例报销。

完善了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九人社发[2016]32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5〕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操作细则的通知》(九医保字[2020]41号)三个与医保支付相关的文件。

(四)规范异地就医备案。九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到九江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省内或跨省)住院治疗,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无须先行垫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切实落实省级文件,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九人社发[2017]20号)、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九人社发[2017]43号)。

三、工作成效

(一)实施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拉开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建立九江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医保支付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政策,方便群众门诊看病,引导群众就医基层首诊,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分诊诊疗制度落实推进。一是增强共济,加大了慢病人群的保障力度。通过实施门诊统筹,取代了原个人账户的门诊保障模式,门诊基金统筹集中使用,增强了共济功能,对年老体弱者治疗多发病、慢性病的年度报销不封顶,加大了门诊保障力度,激活了门诊基金使用效率;二是加强基层,发挥了基层医疗机构作用。贯彻落实国家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把乡村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对基层医疗机构远程会诊纳入医保报销,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发挥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基层就医,看小病不出村;三是支持中医,弘扬了祖国传统医学。把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扩展到县级中医院的中医药治疗费用,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和重大疾病康复中的积极作用;四是统一结算,促进县域医联体建设。门诊统筹以县级为单位统一管理,基金以乡镇为单位包干使用,将“县级中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室(卫生服务站)”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结算医保费用,有力推动了县域内医共体建设和乡村基层医疗机构的一体化建设,促进了县、乡、村三级基层医疗机构的医联(共)体的联动合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分级诊疗的规范和秩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

(二)异地就医备案成效明显。九江市参保人员到九江市外就医住院治疗人数显著增强,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也显著增长,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求。 截至2019年12月底,我市共为41538位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上报工作,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情况:九江参保人员到省外异地就医,医院住院29530人次,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67774.55万元,医保基金支付40978.15万元;同期外省异地人员到九江医疗机构就医,医院住院10965人次,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13250.83万元,医保基金支付5676.03万元。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情况:九江参保人员到省外异地就医,医院住院21109人次,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48184.34万元,医保基金支付28974.88万元;同期外省异地人员到九江医疗机构就医,医院住院8285人次,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9638.4万元,医保基金支付4078.68万元。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情况:九江参保人员到省外异地就医,医院住院10319人次,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24304.21万元,医保基金支付15722.01万元;同期外省异地人员到九江医疗机构就医,医院住院3960人次,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5088.97万元,医保基金支付2151.51万元。

四、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目标措施

(一)问题和难点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差异化报销比例,我市已分别从2015年、2017年就已实行,但对促进推行分级诊疗的作用有限。在“治好病”和“多报销一点”的选择上,人民群众看重的还是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更加注重是能够治好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124号)文件明确: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居民续约率达到85%以上。全市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率进一步提高,力争县域内就诊率90%左右,力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达到65%以上,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到2020年,逐步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体人群,使每个家庭都拥有1名全科医生,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市情的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分级诊疗。

(二)主要目标措施

一是形成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二是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三是加强全科医生签约服务,重点是要做实全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通过对在不同等级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给予不同比例报销,采取报销比例差异性来引导群众就近就医。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对在统筹区内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5%,按转诊转院规定转诊到统筹区外的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75%,未按转诊转院规定自行到统筹区外的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对在统筹区内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0%,按转诊转院规定转诊到统筹区外的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50%,未按转诊转院规定自行到统筹区外的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40%(比统筹区内三级医院少报20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差异化报销比例,我市已分别从2015年、2017年就已实行,但对促进推行分级诊疗的作用有限。在“治好病”和“多报销一点”的选择上,人民群众看重的还是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更加注重是能够治好病。分级诊疗制度能否顺利推行,关键还是要提升县级以下的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能够为群众看好病,能够让群众看得起病,获得群众的信任和满意,群众自然会选择就近就医,而不会舍近求远去看病就医。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2020年底前推进实施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统一全市医保基金征缴和支出,实现政策标准、基金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全市统一,增加全市共济能力。

互联网医疗诊疗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继续深化乡村一体化管理

1、积极推行 “县镇村一体化,医生进农家”模式,将县镇村卫生组织融为一体。实行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药品配送、统一公共卫生考核、统一新农合政策实施、统一业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充实一些具体措施内容,可添加,*月组织培训;药品配送的方法措施)

2、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鼓励不同规模、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积极探索以资本、技术、管理为纽带,通过整体托管、重组、联合办医、团队帮扶、城乡对口支援、区域协同医疗、组建医院管理集团、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形式的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有效形式。(充实一些具体措施内容,可添加**医院与**医院结对子,与**外地医院建立帮扶关系、合作关系等等)

二、加强县级医院管理

1、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龙头作用,推动城乡医院人才、技术、管理纵向流动的制度化、稳定化,加强县乡村区域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和协调,促进纵向管理的机制创新,使县级医院与城市大医院对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建立完善县乡村一体、上下联动机制,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

2、建立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的信息支持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统一管理、县乡村互通互联的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网络平台,为实现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建立以电子病历和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医院信息系统和区域卫生信息系统。从分级分工、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居民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合理就诊流程出发,统筹规划建设区域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加强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沟通,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及时沟通患者诊疗信息,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方便双向转诊。充分运用已经建成的远程会诊系统,开展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疑难重症会诊等服务,实现城市优质资源与县级医院的互补和相互支持,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试行患者诊 疗信息“一卡通”和县、乡远程会诊,实现县域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料的有效利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

1、确保药品采购安全。把好药品准入关。

2、严格依法依规采购,规范采购行为。

3、加强对辖区内医疗药品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

4、加强对基层机构的巡查,加强对薄弱环节的重点督导。

四、加强科室管理工作

1、制订年度计划,每半年和年底做好总结,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2、每月按时填写工作记录本及相关台账记录本,对 存在问题要有明确的整改措施。

互联网医疗诊疗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医改与电商不期而遇

2015年5月7日国务院出台的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推动医药电商发展;5月8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将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作为近期的工作的重点之一;5月9日国务院出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工作重点,在分析了医改面临的形势和挑战之后,再次将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作为2015年工作的重点之一。

毫无疑问,互联网+医疗是实现分级诊疗的重要手段。前不久,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宣布自2015年6月1日起,除品和第一类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公开数据显示,中国处方药的市场规模8000亿元左右,其中公立医院占绝对主导。医药电商若能够撬动处方药市场,不仅能使药价趋于合理,而且,医疗结合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还将有可能重塑现有的医疗体系。

其实,早在2009年,国务院就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多点执业、医药分开、公立医院改革、社会资本办企业等方面都被提上日程。2013年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深化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去年五月份,卫计委更是印发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向深水区。而从国家到地方的一系列政策可以预见,多点执业、医药分开、网售处方药、加快发展商业保险等信号已经非常明确,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正行进在春天里。

毫无疑问,现在的互联网医疗手段大大提高了就医效率,就医160联合创始人王明坦言,在刚和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合作的时候,每天的门诊量是6000人门诊楼人满为患,现在通过提前预约的已经超过了50%,门诊量提高到10000人左右。

未来的医院就是大数据的医院

互联网医疗究竟驶向何方,一直是业内人士不断探讨的话题。美国的互联网医疗一方面致力于怎样让人更健康、更开心,如体重控制等移动应用服务,另一方面,身患疾病的患者通过互联网医疗和精准医疗帮助他们确诊,减少病痛。

灰鸟基金的汤姆・米勒认为,精准医疗需要基于大数据来做,其目的在于偏远山区的病人不需要舟车劳顿就可以享受到精准医疗服务,其途径在于将将医学上的不同数据,如影像数据、基因数据、病理检测数据和临床测试数据等,先进的医学科技是需要打包式的数据系统来分析和处理患者病症。目前虽然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系统搭建的特别完善,各国都还在测试和探索阶段。

不久前阿里宣布向全国18万家医疗诊所发出合作邀请,或可解读为进军三甲医院受挫的迂回之举。百度则以打造完整的移动医疗闭环、为医院整合医疗服务的姿态稳扎稳打,不急于从医院手里抢蛋糕,目前,已宣布与北京的301医院和上海等几家大型三甲医院合作。而春雨医生越过了医院直接与医生个体签约,通过网上问诊补助医生、打造医生个人品牌、实现线上线下医疗资源的转换,用一种颠覆性模式改变了医生的成长和个人价值回报模式,在医生群体中得到认可,目前对外宣称签约医生达10万人,并正在尝试产业链下端延伸服务。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医疗方面互联网作用的根本并非解决方便性,而是放大医疗资源,在提升所有医生能力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将各种各样的数据互联互通,这也就意味着将医院里面的3000张床加社区50000张床的整体规模,有2000位大夫再加社区50000位大夫放在一个标准下,所有的监管也都在一个系统下,所有的供应链管理都在一个体系下进行。在这样的条件下,能够保证资源和服务的质量,这就可以使好医生好医院变得更强大,可以使基层医院变得更好更卓越,消费者还可以跨地区获取医疗资源。而一个基层医生可以拥有枪法的医院,通过IT启动系统保证医疗的安全性。

而阿里健康总裁马力认为,未来的医院很可能是数据的医院,未来的医院管理也就是数据的管理,包括患者数据、药品数据、医保数据等,通过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提升医疗行业效率和服务质量。

“网疗”核心在于合理配置资源

正如灰鸟基金的汤姆・米勒所言,中国是个医疗病症“发达”的国家,当下中国一方面癌症、糖尿病等病症高发,一方面中国迈入老龄化时代,需要更多的医疗资源。而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核心是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尽管现在持续火热,融资额也屡屡刷新纪录,但万事开头难,现在的互联网医疗离成熟还有很大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