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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流通管理条例

粮油流通管理条例

粮油流通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主要目标:一是强化粮油储存安全的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障粮油调得动、用的上,确保粮食经营者有安全的库存数量,其储粮、运输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是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粮食收购市场中的经营者全部合法经营,确保粮食收购者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质论价,不发生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事件;三是建立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达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粮食经营者和用粮单位设立《粮食经营台帐》、真实反映经营情况的目标,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靠依据;四是强化陈化粮监管措施,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五是实施粮食质量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六是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继续规范粮食行业的经营、管理,净化我县粮油市场,使我县“放心粮油”企业达到12个,“粮油销售放心店”达到19个,“放心粮油”产品在县城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0%,在农村的占有率达到50%,

二、实施步骤

(一)粮油储存安全实施步骤

2005年,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完成《蓟县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使粮油保管库存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2006年,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理》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根据我县实际,完成《蓟县粮食行业粮油储存及运输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确保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油仓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储存的原粮符合国家标准,储存数量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粮食运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实施步骤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条件,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行为。

2005年,收购市场合法经营者达到100%;

2006年,收购市场合法经营者达到100%;

2007年,收购市场合法经营者达到100%。

(三)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的实施步骤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粮食经营者和用粮单位纳入国家统计范畴,确保国家及时、准确的掌握粮食流通状况,为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2005年,将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粮食经营者和用粮单位纳入统计范畴,并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

2006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统计性、报送制度,确保其所反映的情况真实、准确。

(四)陈化粮监管的事实步骤

根据国家《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继续加强陈化粮销售处理的监管,严格陈化粮的购买资格认定,对陈化粮的鉴定、出库、运输、入库、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五)粮食质量监督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粮食质量和卫生的监管力度,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005年,完成我县《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并组织落实;

2006年,加大对我县粮食质量的监管力度,监管覆盖面达到应监管对象的100%;

2007年,建立起县局和企业两级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定期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检测报告。

(六)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步骤

1.根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总体部署和市政府“放心食品工程”的安排,继续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在现目前,我县拥有2个部级“放心粮油”企业和4个市级“粮油销售放心店”。

2005年,“放心粮油”企业达到4个(其中部级3个,市级1个),“粮油销售放心店”达到8个(其中市级6个,县级2个);

2006年,我县“放心粮油”企业达到7个(其中部级4个,市级3个),“粮油销售放心店”达到12个(其中市级7个,县级5个);

2007年,我县“放心粮油”企业达到12个(其中部级5个,市级7个),“粮油销售放心店”达到19个(其中部级1个,市级8个,县级10个)。

2.在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的同时,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

2005年,“放心粮油”在县城的占有率达到60%,在农村的占有率达到30%;

2006年,“放心粮油”在县城的占有率达到70%,在农村的占有率达到40%;

2007年,“放心粮油”在县城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0%,农村市场占有率达到5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粮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在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上,抽调业务骨干,充实粮食监督检查队伍,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完善执法制度,使执法人员有章可寻,有据可依。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粮食监督检查队伍,为维护我县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保障

(二)完善粮油质量检测网络

加强与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和县技术监督局的联系,建立定期工作会议制度,通报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情况,研究对地方储备粮油和社会流通粮油品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验方案。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粮油企业建立自己的检化验队伍,随时监测企业经营的粮油质量,建立起法定机构定期检测、企业随时抽检的粮油质量检测网络,确保我县粮油质量安全。

(三)推进粮食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积极发挥粮食行业协会作用,在我县粮食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把粮食安全体系建设和诚信兴商活动结合起来,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诚信意识。以“放心粮油工程”为基础,以产品质量为关键,逐步建立起我县粮油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让广大消费者吃上优质、安全的放心粮油。

(四)建立规范的粮油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建立规范的粮油安全事故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形成系统的粮油安全事故举报工作体系。重点监督粮食储存的安全管理和国家粮食政策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大粮食安全的宣传力度

粮油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央和地方政府非常关注。为此,我局将结合粮食工作的实际,加大对粮油安全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集市宣传等多种形式,定期对“放心粮油产品”和劣质粮油的判断及危害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

粮油流通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我县粮油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质量良好和卫生安全。一年来,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并根据昭通市粮食局《关于采取措施确保春节期间市场供应物价稳定和节日安全的通知》(昭市粮[2009]2号)、《关于开展“五一”节期间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昭市粮[2009]11号、《关于开展2009年粮食收购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昭市粮[2009]14号)、《关于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通知》(昭市粮[2009]42号)、《关于印发(昭通市<奥运期间粮食质量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市粮[2009]64号)和永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善县奥运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永食安委办[2009]4号)、《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永食安委[2009]1号)、《关于印发2009年永善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永食安委办[200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有代表性的和吞吐量比较多的重点乡镇的粮油市场和个体经营户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其他购销量比较少的乡镇,适时地在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确保全县人民的生活需要和“节假”日期间粮油食品的安全,从创建“平安永善、和谐永善”和支援溪洛渡电站建设的高度出发,县粮食局领导把搞好粮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与粮食行政执法相结合,积极主动,多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质监、卫生等)。由县粮局牵头,成立“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分别对溪洛渡、团结、桧溪、细沙、青胜、黄华、莲峰、茂林、大兴、墨翰等乡镇的市场粮油和个体粮油经营户经营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进行监督检查。

1、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服务大局,维护和完善粮油市场秩序。今年以来,县粮局先后召开7次会议,研究行政执法和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措施,特别是在奥运会和节假日期间,我县把粮油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重点对溪洛渡、团结、细沙、桧溪、莲峰、茂林、大兴等乡镇的粮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粮油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

2、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把搞好“米袋子”工程和创建“放心粮油”服务体系结合起来,努力构筑城乡居民购买“放心粮油”意识,让群众满意和政府放心,尽到我们力所能及的职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粮油市场

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关系到整个购销粮油市场是否健康有序发展,也是关系到粮油质量安全、良好、卫生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特别是粮食企业改制后,粮油购销市场更加市场化,粮油经营者的业务素质更是参差不齐,所以,宣传工作很重要,根据省市粮食局的文件精神和县食安委的通知要求,我们在开展行政执法和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在各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质监、卫生)的关心、支持配合下,首先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流通统计制度》及其他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其次是粮油质量、标准、卫生、安全的宣传。

1、通过近年来的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由原来的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模式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粮油市场繁荣,对保障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个体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从不懂得粮油食品的质量标准已逐步了解粮油食品的好坏,使广大的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提高了对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的鉴别能力。

2、认真履职、严格执法,把行政执法和粮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整个购销市场,做到一边检查、一边宣传讲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粮食企业和个体粮油经营户不管是平常或节假日期间都要经营高、精、细的绿色优质粮油,杜绝劣质粮油上市场。

3、我们在每次粮油食品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中,要求粮食企业和个体粮油经营户,在进货时,必须向对方索取(分品种、批次和生产日期) 粮油质量检验报告书,并妥善保存,接受检查。同时,建立相应的粮食经营出、入库台帐,并在每月20日前将本店所经营的粮油分品种、数量向县粮食局报送报表。

4、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同时,检查各粮油经营网点,所经营的粮油产品是否堆码整洁和受到污染,成品的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国家包装、标签标准和规定,有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os”标志)等并要求粮油经营者不购进、不销售不合格粮油产品。

三、突出重点、集中检查

今年以来,由县粮局牵头(工商、质监、卫生配合)组织的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经过周密部署安排,历时25天,先后8次,45人次参加的,对全县15个乡镇的市场粮油进行了分期、分批次的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对溪洛渡、莲峰两镇的粮油市场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包括价格监测),为确保全县粮油市场质量安全、价格稳定和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保证了每次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共2页,当前第1页1

1、检查粮油经营户104户,各种粮油939840公斤:

(1)原粮88000公斤,其中玉米76200公斤,大豆11800公斤

(2)成品 746090公斤,其中大米475350公斤,面粉246000公斤,面条16240公斤,糯米8500公斤

(3)食用植物油105750公斤。

  2、检查粮食收购户4户,有收购资格许可的1户(粮

油购销储备有限公司)共计2025000公斤。

   (1)玉米1025000公斤(粮油购销储备有限公司100万公斤)

   (2)稻谷100万公斤(粮油购销储备有限公司100万公斤)

3、检查中发现溪洛渡镇有 3户经营的成品粮1625万公斤(有陈化现象不能食用),已作饲料处理,其中大米1275公斤,面粉350公斤。

4、经过全年的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90%以上的个体经营户门面小,储粮少,周转快,而且包装是(10—25公斤装)很适应广大消费者的需要,95%以上的粮油都有达到优质标准。

粮油流通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结合粮食行业特点,市粮食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粮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粮油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强粮食行业自律,促进粮油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粮油食品消费安全。现将我市年度粮油食品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粮食是人们赖以生存各类食品的源头,粮油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责任重于泰山。市粮食局高度重视粮油食品安全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纪检书记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具体工作由市场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做到了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建立了粮油食品安全目标考核责任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

二、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一)粮油食品安全宣传学习教育的内容

1、宣传学习《食品安全法》和《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传达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

2、宣传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压滤机滤布传达国家、省、市各级粮食局有关粮食质量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3、宣传学习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质量食品安全科普技术知识。

(二)粮食质量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方式:

1、组织市粮食局机关人员和粮食经营企业的干部职工学习《食品安全法》,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举办粮食质量食品安全科普技术知识讲座79人次。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月活动,在市粮食局机关办公场所和粮食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悬挂食品安全宣传标语、横幅15幅,发放《食品安全法》书籍248本。

三、加大粮食质量食品安安监管力度

(一)在粮食收购环节,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竹府办[]95号)要求,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严把粮食入库质量关,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切实保护种粮农户利益。对购进粮食实行索票、索证、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制度,保障粮食购进渠道的质量安全、合法,建立了入库粮食质量档案,实现了粮食收购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从粮食流通环节源头为粮油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二)在粮食储存环节,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号)要求,以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组织开展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制定了《市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帐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督导5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真开展了粮食仓库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表明我市所储省、市(县)级储备粮及商品粮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库存粮食做到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在使用和管理储粮化学花剂方面,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和使用技术规范,实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使用的备案制度。

(三)在粮食运输环节,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使用的粮食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清洁卫生、无虫、无霉、无污染、无异味,运输粮食活动中安全无事故。

(四)在粮食加工、销售环节,积极主动加强同技监、工商、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粮油食品安全横向信息交流平台,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活动。粮食加工企业具备了保证粮油食品安全的加工条件,实行粮油加工生产备案制度。粮食销售、实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供应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各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的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粮食销售出库出证率达到100%,检查中未发现陈化粮、滤布劣质粮、污染粮和“毒大米”进入食用口粮市场,消除了粮食质量食品安全隐患。

(五)粮食质量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粮食经营企业实行了粮食质量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各类文件、资料建档建卡,粮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为及时准确报送粮食质量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了保障,建立健全了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了粮食质量食品安全追溯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了粮食质量食品安全“零”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了粮食质量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保证通迅信息畅通,形成了粮食质量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人民群众消费粮油食品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为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粮油流通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以法制培训为基础,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

眉山市粮食局在开展法制教育过程中,突出机关干部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粮食经营者为重点,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和以《条例》及其配套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为依法管粮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对机关干部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上,市、县(区)粮食局先后选送了11名执法骨干参加国家粮食局、31名执法骨干参加省粮食局组织的培训。近两年来,县(区)粮食局组织18名人员参加了市法制办、20名人员参加了县(区)法制办的培训;市粮食局在抓好自身法制教育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县(区)粮食局的指导,市局领导亲自到县(区)局进行宣讲辅导。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大家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执法实践活动检验了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效果,在近几年的执法工作中,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出现程序违法、运用法律条款不准确、处罚不当的情况;当地政府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收到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没有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在对行政相对人的培训上,眉山市粮食局主要利用《条例》颁布实施周年活动,抓住国有粮食企业、粮油加工企业、粮食经纪人三个重点,以《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等主要内容,突出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经营者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国家政策等重点,通过集中学习、座谈讨论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了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初步统计,近两年来,县(区)粮食局组织83家粮食经营者开展了5次培训,组织182家粮食企业进行了24次座谈讨论。在《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纪念活动中,仁寿县粮食局召开的座谈会隆重、别具特色,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以及县财政、工商、质监、物价、卫生、农发行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法人代表和民营粮食企业负责人5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彭山县粮食局组织当地15家重点粮食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讨论,市粮食局参会并加强指导。通过座谈讨论,一是宣传了粮食政策法规知识,二是加深了粮食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相互沟通,三是增强了粮食经营者的依法经营理念,四是促进了各类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五是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眉山粮食收购市场、流通市场秩序良好,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没有严重违法行为。

二、以法制宣传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粮食经营者和农户的法律观念

有效的法制宣传是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粮食经营者和农户法律观念的有效途径。眉山市粮食局紧紧抓住《条例》颁布实施周年活动、粮食科技周活动、法制宣传月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等时机,突出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粮食科技、农户科学储粮等内容的宣传,通过集中宣传、深入乡镇集贸市场宣传、巡回宣传、执法检查宣传等形式,增强了粮食经营者、农户的法律观念,推广了农户科学储粮新技术,促进了农民增收。初步统计,近两年来,市、县(区)粮食局利用安全生产月、法制宣传月等活动开展集中宣传22次,发放宣传资料17650份,接受群众咨询2110人次;利用《条例》颁布实施周年活动、粮食科技周活动等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赶集形式的法制宣传25次,发放宣传资料12300份,接受群众咨询1340人次;利用执法检查送法进企业宣传12次,发放宣传资料2100份,接受咨询400人次。仁寿县在《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活动中,分管副县长在县电视台发表了《庆祝<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的电视讲话。市粮食局与东坡区粮食局在《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活动和粮食科技周活动中,在东坡区尚义镇、思蒙镇联合宣传。彭山县粮食局在《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活动的执法检查中,出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主要产粮乡镇、11个集贸市场开展巡回宣传,进一步扩大了《条例》的影响面。目前,市、县(区)粮食局还没有收到农户、粮食经纪人、粮食企业因收粮、售粮等方面的投诉。

三、以监督检查为手段,促进法制教育开展,推动粮食流通产业健康发展

粮油流通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质量监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和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我省鼓励粮食企业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检验方法,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检测结果进行通报。

充分发挥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中的质量监督作用。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如下:

(一)至少1名具有经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粮食检验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配置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详见附件)。

(三)具有满足独立开展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

(四)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

(五)粮食检验应有原始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六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向办理工商登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申请者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进行现场鉴定。

受委托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出具鉴定证明。

第七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依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二)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定级,并向售粮者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单)。

(三)收购粮食的杂质、水分严重超标的,收购者应及时整理,降低杂质和水分含量;出库的杂质应在1.5%以下(含1.5%),籼稻谷水分应在14.0%以下(含14.0%)、粳稻谷水分应在15.0%以下(含15.0%),小麦水分应在13.0%以下(含13.0%)。

(四)收购入库的各级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

(五)粮食霉变粒超过3.0%,小麦赤霉粒超过4.0%的,应单独存放,并需报告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销售和处理。

带有疫病虫及检疫对象的粮食、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粮食应单独存放,需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销售、处理或销毁。

(六)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应分别储存和销售。

(七)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仓储设施应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仓库容量应与经营者的粮食收购储存量相适应。

(二)仓库地坪、墙壁、屋面应完好、不漏不潮,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防火、防洪、使用等标准、规范要求,仓储设备应能够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的要求。

(三)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九条粮食包装和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异味;装运过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资的运输工具,需彻底消毒、清洁,达到无污染后方可装运粮食;粮食运输工具应有防范雨湿的设施。

散装方式运输粮食,必须使用散粮运输专用工具。

第十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质监部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加工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它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转基因粮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第十一条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应有与其生产量相适应且符合储存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库和成品库,原料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食用粮加工不得以劣充优;不得用食用油及其它添加剂为稻米抛光。

第十二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逐批进行质量检验。承担各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在入库完成后分仓综合检验,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的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把好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粮食保管过程中,要坚持质量检查制度。每次检查要做好详细记录,切实掌握粮情变化规律。

第十四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见四川省粮食局川粮办〔*5〕39号文);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和出库,属当年收获的新粮、没有使用过化学药剂、色泽气味正常的粮食,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使用药剂相对应的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不正常或有霉变发生的粮食,应增加黄曲霉毒素B1等有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我省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也可委托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卫生指标项目的检验,须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和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检验项目为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粮食储存品质指标、药剂残留量指标、黄曲霉毒素B1(稻谷、玉米)。

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到储存地点现场抽样、检验及出具检验报告工作。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正常储存年限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三州地区(凉山州安宁河流域地区按内地执行)稻谷3年、大米2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3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凡发生运输质量事故必须就近经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必须执行国家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

第十七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向质监部门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救灾粮等),必须经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采购和供应。

第二十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省级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的监督抽查制度。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省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督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州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并将年度抽查监测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质量信息制度。

建立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质量信息体系,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二十二条粮食检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四川省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持有效证件的检验人员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当地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委托省级(含)以上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委托省级(含)以上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和卫生的法律、行政法规、质量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

省级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承担粮食方面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粮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三)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四)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六)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八)负责全省粮油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九)负责全省粮油检验员证书的年审工作。

(十)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十一)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州)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贯彻执行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三)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四)完善辖区内的粮食质量监督体系建设。

(五)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工作。

(六)负责实施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积极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油质检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全省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确保检测数据公正、科学和合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州级(含)以下粮食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水分超过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供应的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适用于本细则。

原粮,是指除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以外的粮食。

粮食质量安全,是指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