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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粮油储备方案

市应急粮油储备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以及按一定比例折算的原粮。

第三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市政府下达。

市粮食局具体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储存管理、轮换和日常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四条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所有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取得自治区“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证”的企业可承储应急成品粮油。

第二章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建立

第六条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下达后,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并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存储到位。

储备计划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应急成品粮油入库时市粮食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作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八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第三章应急成品粮油的储存管理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罐)外要悬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

库房及各项储藏设施要符合成品粮油的保管要求。应急成品粮不准使用违禁药品防治害虫和螨类。

第十一条应急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应以25公斤/袋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产品,计量误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食用植物油应以灌装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原粮储备以散装为主。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安排经过培训并具有粮食保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保管任务,并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实行“专人、专仓、专卡、专账”管理,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应急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章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必须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五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动态管理的滚动式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方式由承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但不得有轮换架空期。

原粮储备采用常态管理的实行分批定期轮换,原粮承储企业可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和销售。轮换的架空期最多为三个月、架空数量不得高于计划数量的40%,架空期的销售收入应专户储存、专款用于新粮采购。

第十六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应当对轮入的粮食质量联合进行验收。

第五章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七条在本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粮油市场供求及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

动用结束后,市粮食局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十九条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工商、交通、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级财政弥补。

第六章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利费补贴

第二十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补贴项目包括:利息补贴、储存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储备粮油标准确定。补贴费用由市财政负担,承储企业(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各项补贴实行半年拨付,通过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补贴专户由市粮食局依据检查结果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七章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承储企业执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并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收支存及质量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市粮食局应当与中标的承储企业签订《市应急成品粮油承储协议书》,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市粮食局要强化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日常管理,按月核实库存数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二十五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要共同加强对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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