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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3.9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7)02-0147-01
引言:初中阶段是学生身体和性格发展与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在初中体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竞技意识将会对初中生今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况且,新课改实施后,也要求初中生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竞技意识融入到初中体育教学过程中符合了新课改的相关要求,提升了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1.融入竞技意识培养学生坚韧顽强的品格
众所周知,体育可以磨练人的意志,使人们获得健人的品格。初中体育教学过程中,如果将竞技意识引入其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学生内心的惰性,将学生的竞争意识充分地激发出来,通过体育教学,不断地完善学生的性格特征。在竞技意识的引导下,绝大部分学生在面对体育教学任务的时候将会努力去完成,无论是团队任务还是个人任务,都能够发挥出自己最大的潜能。这样一来,在体育锻炼的过程中,学生不仅在身体素质方面得到提升,而且还在意志品质力方面有着快速提高。
初中体育教师在开展体育教学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合理地运用竞技意识,引导学生不断超越自己,提升自身素质,塑造品格[1]。在初中体育教学项目中,最普遍要属田径项目了,而在众多田径项目中,竞赛又更加普遍,100m跑、200m跑、400m跑、3000m跑等,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就拿长跑项目而言,由于长跑项目距离长,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去完成,甚至就算花费时间也不一定能完成,而那些能完成长跑项目的学生往往都是意志比较坚韧,具有坚持精神。在进行长跑训练的时候,体育教师可以将竞技意识引入进来,开展长跑比,学生在竞争意识的引领下都能够坚持下去,最终完成比赛,没有哪个学生愿意中途停下或者放弃,因为竞争意识的存在使得学生的的潜能得以挖掘,提升了学生自身品质。
2.采用竞技体育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
当今社会,各行各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无论是工作还是学习都离不开竞争关系,初中体育教师可以通过教学活动的开展来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2]。竞技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有人在竞技中都是平等的,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体育教师在进行体育教学的时候,特别是对抗性较强的运动项目,比如篮球、足球等,这面对这些项目的教学时,体育教师可以采取竞技体育的模式。例如,在篮球课上,教师可以将全班男生分为两个组,两组之间进行对抗赛,当学生各自代表自己小组比赛的时候都会非常努力,非常拼命,没有哪一个想拖后腿,小组每一为队员都向为团队共享出自己的力量,向他们展现自己,这种竞争模式下的教学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
3.通过竞争意识引导学生形成积极进取的性格
初中阶段是学生学习生涯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学生的身理和心理正在逐渐形成,再加上初中阶段的学生正处于叛逆期,教师必须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合理引导[3]。体育教学作为初中教学的重要部分,初中体育教师将竞争意识引入到体育教学过程中并进行合理引导,能够逐渐激发学生内心潜在的竞争意识,促进学生积极进取性格的形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让学生正视比赛中的输赢,形成稳健的人格,不能为了赢得比赛而不择手段。同时,教师还需要让学生明白,不能满足于现在自身的能力,其实每个人还有潜在能力有待开发,学生一定要不断挖掘潜能,将自己的特长充分发挥出来,积极进取,如果能做到这样,任何人都将会取得成功。比如,在开张初中体育教学活动的时候,体育教师可以将整个学期的教学以运动会的形式进行,采取积分制的形式,根据学生课堂上的表现以及训练中表现进行打分,每项内容或者每个项目从0-10分不等,如果是团队,表现优秀的话,则每个队员都给予10分。
4.运用竞争意识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竞技体育中的团队协作精神非常重要,竞争意识和合作意识相辅相成,互不分离。竞技体育本来就是团队与团队之间的竞争,只是有些时候团队的表现形式不一样。因此,竞技体育势必会有合作存在。初中体育教师在开展体育教学的时候,应当提醒学生相互配合,只有相互配合才能够赢得比赛。比如,在进行足球教学的时候,体育教师就可以很好地向学生传递团队协作意识,足球是团队项目,仅仅依靠个人的理想是很难取得最终的胜利,通力合作才是取胜的关键。此外,体育教师也可以从战术层面出发,专门制定一些团队执行的战术,经过不断的训练,学生的合作意识自然而然会增强。
5.结语
总而言之,竞争意识融入到初中体育教学中,不仅能够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还能够提升学生的意志品质,使得学生积极进取,完善了学生人格,促进了学生的综合发展。
参考文献:
[1]郭亮.浅谈如何运用竞技意识提高初中体育教学的有效性[J].教师,2014,30(11):46-46.
[关键词] 体育经济 城市发展 发展关系
目前,我国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39.1%,在未来20年内还将有3亿人口从农村转向城市,城市化倾向非常明显。因此,研究体育与城市经济发展关系,对于城市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体育与我国城市发展现状分析
研究体育与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体育”的基本内涵。一般地,国际公认的“体育”概念其内涵可分为“大众体育”和“运动竞技”两大部分。我国的竞技体育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城镇居民的体育发展却令人堪忧,发展极不平衡。我国的大城市主要是直辖市、省会,是高校、企业集团集中之地,是该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基于这些方面的需要,大城市均修建了很多体育场馆,这是中小城市所无法比拟的。同样,作为社区的体育健身中心,由于经济因素,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经济不发达城市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我国体育消费作为一种“新消费”,水平还相当低,人均体育经费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仅为0.5元,而日本为20元人民币。尽管1985年到1997年全国居民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占工资支出的8.1%提高到10.7%,提高了2.6%,但从静态分析,增长幅度还不快,而且地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体育消费需求缓慢。城镇居民人均活动场地严重不足。从我国体育场馆开放和经营情况看,数量和利用率很低。有数据表明,我国体育场馆远没有达到国家相应的建设要求。同时缺少体育辅导员,这些均无法满足城镇居民健身要求。造成我国城市体育目前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1)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的思维模式中认为体育仅是一种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投资的必然行为,这种惯性思维阻碍着体育在城市经济中的正常发展。(2)人们参加的是简单的活动,所以居民在体育用品消费方面较少。(3)体育公共设施缺乏,加之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率较低,造成我国体育场地服务供给与居民需要之间的矛盾。(4)政府机关官员缺乏体育对城市经济发展作用的认识。
二、体育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与影响
许多国家发展体育的经验证明:在一个国家经济能力许可范围内,发展体育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加国民收入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同那些需要大量资金和高科技的其他经济部门相比,通过发展体育来发展经济,具有较大优势。
1.发展体育可以加快城市化进程
在和平年代,体育赛事是城市塑造形象最有效的催化剂之一。它不仅能刺激和打造城市文化,体现城市活力,丰富城市经济结构,而且还能加快城市化步伐,对城市进行扩容。众所周知:广州天河体育中心原是广州市的荒郊,由于成功举办了全运会,如今成了广州市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发展体育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1)发展体育最明显的经济作用就是促进体育产品的消费,而体育消费主要集中在城市;能增加当地财政收入。(2)发展城市体育能带动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体育具有健身、娱乐、休闲、竞赛等特点,能推动城市旅游、商业、交通、电信、新闻出版、餐饮等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3)体育能体现增加体质、提高素质、形成技能――提高生产效率与效益,从而达到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2.体育的发展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体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人们对于体育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从体育产品技术含量上讲,体育产品的生产一般为劳动密集型生产,如体育服装、鞋类、球类的制作以及体育旅游等等,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其次,体育还带动和促进相关行业人员的增加。同时,为广大妇女和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提供就业机会。这对缓解当今日益突出的城市就业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无疑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3.体育的发展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事实已证明:当今无论是世界性的,还是洲际性的比赛,以及国家和省级的大型运动会或单项比赛,都将加快该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体育有利于扩大城市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体育运动是国内外大量人流、物流、信息流交汇的过程;是城市间合作与交流的“纽带”。城市体育的发展,既可以吸引外来技术、设备、人力、管理经验和资金;还可以使一些知名度不高,但质量过硬的产品,通过体育媒体的宣传而进入国内,甚至国际市场。诚然,体育发展对城市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给城市经济及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1)大型赛事的体育场馆大多是为竞技体育而建造的,项目设置专业性强,功能单一,除承担部分训练和比赛任务之外,多数处于闲置状态。所以,我们的设计和规划必须突出体育馆的公益性,特别注意大型体育设施的后续效应。(2)举办大型赛事,需修建大量场馆及道路、停车场、旅馆、餐馆等基础设施,势必减少耕地面积,加重城市污染,减缓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因此,在赛事中应树立环保理念所谓“绿色体育”概念。(3)商业运作要适度。
三、体育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对策
体育应与城市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协同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一个城市的资源分布、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发展。而作为城市经济组成部分的体育,它的发展也自然受以上因素的影响。体育运动项目的开发须符合地域文化特征;城市体育应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体育的发展应以信息、高技术为主发展体育产品,建立社区俱乐部;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应以竞技体育带动群众体育的发展;经济不发达的城市竞技体育方面应以民族传统体育为主,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大化,体育用品业的生产则应以生产少数民族体育用品业为主,在社区体育方面,应采取百花齐放的方针。
体育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体育的发展对城市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问题应必须引起足够的注意。
1.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体育项目
每个城市都应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预测市场对体育的需求,通过市场调研摸清开发哪些项目,参加体育活动人群的来源,体育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以及周围一定距离内有无竞争(同类体育)项目点等等。要以较小的投资和较短的周期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先开发那些地理位置优越,人口居住密度大,流动人口多的地方,便于人们前往进行体育消费。同时,还应注意体育的超前发展战略研究和制订正确可行的长远发展计划,切不可盲目地开发体育运动项目,体育场馆的建设更不能不分先后地全面开花。
2.注意与体育相关配套的建设
体育的发展,需要其他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使人们从事体育锻炼、休闲与观赏,就需要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接待、社会治安、餐饮、检疫等部门的有机配合,形成一个以体育为中心的服务网络,让前来锻炼、休闲、观赏的人们心情舒畅,实现健康发展、服务大众的要求。
3.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体育产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其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体育事业的兴衰。体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心,做到服务周到,态度良好,以优质服务待客。为此,要做好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制订和完善各种责任制,推行体育服务领域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工作。此外,还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使消费者有安全感和舒适感。
参考文献:
[1]韩丹:对我国“体育产业”与“产业化”10年的反思和评价[J].体育与科学,2003,1:3
关键词:竞技体育;救济程序;法治;行业自治;接近正义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2)02-0011-05
自治是行业自律的表征,开放则是国家法治的需要。任何行业总是天然地倾向于自治,其原因有二:一是行业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行业自身的特质需要行业团体提出契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治理措施,而行业外人士对此难以有深刻的认知;二是垄断利益的存在。竞争前提是存在独立自由的多元主体,而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导致竞争主体的单一,从而带来行业垄断。国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下称IFs)或类似机构具备有利的自治条件,它们以某项运动项目为中心在全球范围内纵横联合,并在其管理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排外性,特征之一即是试图垄断内部纠纷的管辖权,使纠纷解决程序出现内部封闭的趋势。但国家法治精神允许任何人持有接近正义的希望,这就迫使IFs等行业团体必得突破行业自治的局限[1],提升治理方式的法治水平。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则体现为一个外化的进程,此即接近正义之征程。
1 行业自治:内部救济机制
体育组织为自治成为一个有序的团体,增强自身的凝聚力量,都必然在其章程或类似的纪律性文件中设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并由此对不服处罚者设计出一系列的程序机制进行救济。此类救济程序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予以实施,使纠纷经“内部处理”后复归于和谐的秩序。相比于外部救济程序而言,内部救济机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1.1 推定管辖
各体育协会对内部纠纷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其章程性文件中的管辖条款,该管辖权条款本质上是一个类似于悬赏广告的开放性要约,通常无须当事人签署。实践中以两种方式作为判断相关人员接受该开放要约的承诺:一是当事人作为某一体育协会成员的身份就足以反向推定他已经接受这一管辖权条款。这是体育协会行使管辖权的主要依据。二是当事人参与某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之事实可作为它行使管辖权的正当根据。这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下称CAS)奥运会特设分庭取得管辖权的主要方式。依《奥林匹克章程》第74条的规定,任何产生于或关联于奥运会的争议只能提交给CAS依据《与体育相关的仲裁法典》进行仲裁。CAS仲裁庭在悉尼奥运会期间仲裁Baumann vs. Inter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下称IAAF)案件时指出:“IAAF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根据奥林匹克第74条之规定就与奥运会相关的争议接受CAS仲裁管辖。”[2]国内有学者也持相同观点认为,CAS管辖权的取得是基于IFs致力于奥林匹克运动及参与奥运会的原因,据此应认为它们已经接受了《奥林匹克章程》中的仲裁条款[3]。在其后仲裁的Melinte案件中,仲裁庭以相同的理由确认了自身的管辖权。基于参赛事实构成某一体育协会的临时成员,并当然地受制于该协会的内部救济程序规则的约束,CAS奥运会特设分庭明确地表达了这一观点:“本庭一直认为,根据奥运会章程74条规定,由于各IF隶属于奥运会的整体框架,本庭对它们拥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作为国际运动协会参与奥运会的必然结果就是,该协会接受了奥运会章程中规定的CAS仲裁条款。这一立场为奥运会章程29条进一步证实,该条规定,协会的地位、实践与活动必须遵守奥运会章程。”[4]
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中,FEI认定N的马匹尿样含有违禁物质,决定进行处罚,N向法院。FEI以其章程中的仲裁条款为由进行管辖抗辩。N则答辩认为,他与FEI并没有直接的组织隶属关系,并不是FEI的成员,他原则上并不受FEI章程中仲裁条款的拘束。法官认为:如果原告没有接受仲裁协议,他就无参赛资格,因此也不能够参加FEI举办的马术比赛。法官据此参赛事实支持了FEI的主张,推定N接受了FEI章程中的仲裁条款。[5]
1.2 多级处理
大多数IFs在其章程中设定了多级处理机制。这些IFs内部救济程序涉及的机构包括处罚机构和申诉机构,处罚机构一般是体育协会内部纪律或执行委员会,而申诉机构通常是体育协会内部上诉委员会或上诉庭,纪律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上诉委员会则主持复审程序。在国际足球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otball Federation,下称FIFA)章程中就采取了二级处理机制,其司法机构包括纪律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主席需具有法律相关资格,其职责是实施FIFA规章,也可以对国家协会、俱乐部、官员、成员、教练或运动员的违纪或违反体育精神的行为进行处罚;上诉委员会主席也应具有法律资格,其职责是审理对纪律委员会的决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所作裁决是终局和不可撤销的。而International Amateur Swimming Federation(FINA)设立的救济程序相对复杂,它区分争议是否属于兴奋剂性质,并设定不同上诉机构:一般处罚机构是执行委员会,兴奋剂违纪的处罚机构是反兴奋剂小组;被执行委员会处罚的个人或成员可向上诉局提起申诉,对反兴奋剂小组作出的决定只能向CAS提起仲裁。
还有一些IFs设立了更多层级的解纷机制,如国际体操协会(FIG)章程中设定了三级处理机制[6],申诉机构包括技术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和上诉庭。纪律委员会是一级申诉机构,它由一名主席和两名非FIG官方成员构成,其职责是审理并裁定针对技术委员会之裁决提起的上诉,以及调查、裁定由FIG任何官方机构提交给它认定的违规行为。上诉庭负责二级申诉程序,它也包括一名主席和两名成员,其中之一必须是律师,职责是审理并裁决针对纪律委员会之裁决提起的上诉。如果加上CAS外部仲裁的衔接,FIG设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四级处理程序。
1.3 非中立性
体育协会内部救济机制在组织、财政、人事方面与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的体育管理机构存在密切的关联,这也是它常被指责的重要原因[7]。体育协会内部救济机制的成员一般包括主席、副主席和若干成员,这些成员具有内部性,即便此类人员不是全部来于协会,也都由协会选定。其裁决程序规则概由协会官方机构设定,并在协会资助下运行。事实上,除了在极端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内部救济机构几乎都维持了协会的处罚决定[8]。尽管近年来各体育协会致力于改善内部救济机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但由于内部机制“毕竟是一种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救济制度,其中立性往往存在疑问,特别是在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体育行会自己的时候,这一问题容易引讼案件。”[9]一般认为,裁判者应当保持利益和情感的中立立场,但裁判者做到这一点还不够,他至少还应当在形式上传递出一种超然的印象,体育协会内部救济机构中立性受到质疑或许更多的并不是它实质性上的偏袒,而是它形式上的不中立,这违背了裁判者和运动员相互隔离的正当程序原则。内部救济机制无论怎样在实质问题上改善中立性,如果它不在形式上同步跟进,则它的中立性就是不饱和的,但体育协会内部机制在结构、人事和资金上无法脱离对协会的依托,这一先天局限决定了体育协会的内部救济缺乏完足的公平,对纠纷当事人而言,真正的正义裁决还得诉诸外部救济。
1.4 全面救济
内部救济通常采取全面审查,且不受技术性规则和非技术性规则区分的影响。内部救济的审查范围不局限于法律规则的运用,它同时审查技术性规则的运用[10];它不仅审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也审查该决定的“合理性”。此点已得CAS判例的证实。
在CAS于2002年3月裁决的S vs. FIG案件中,CAS支持了FIG内部上诉庭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的权力。该案中,作为体操主裁的仲裁申请人被FIG内部上诉庭禁止参与一年赛事裁判活动。申请人不服而提起上诉仲裁。CAS仲裁庭提出两点意见:其一,国际体联有权力对违规裁判员进行管辖,并作出处罚;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根据国际体联的规定和纪律守则,任何上诉都意味着管辖权转移给上诉机构,国际体联上诉庭有权力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复审[11]。
1.5 非终局性
体育协会内部裁决在过去一般被赋予终局性,但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协会内部救济机制逐步向外部救济程序开放。目前,所有IFs均接受了CAS管辖,这使各IFs内部裁决不再具有终局性。但在传统上各IFs均通过其章程以明确的措辞和强硬的态度肯定了内部裁决的终局性,时至今日,在IFs体制内已经只剩下极少数争议的处理具有终局性。例如,根据IAAF接受CAS管辖的制度安排,IAAF仅将与兴奋剂相关的争议提交CAS管辖,而对于兴奋剂之外的包括参赛资格等问题仍然适用IAAF章程第二部分第21(4)条之规定:“(内部)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并对所有当事人、IAAF所有成员具有拘束力,不得对仲裁庭裁决提出任何上诉。”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这样的争议范围正在日趋减少,相反地CAS凭借其权威性逐步取得了对各体育协会的影响力,各IFs纷纷接受CAS的外部管辖充分说明了,体育协会内部裁决机制向外部开放是其历史命运;另一方面,由体育协会单方宣布其内部救济机制的终局性,这种做法在法理上是缺乏依据的,在实践中要得到国家司法支持也是值得怀疑的。总的来看,体育协会内部救济决定正在经历从终局性向非终局性的转变。
2 接近正义:外部程序之衔接
法治以公开为要义,以开放为路径。尽管各体育协会努力维持其行业自治地位,但内部救济程序因有悖正当程序而缺乏正义性。学者指出,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12]。即便是以私密为特征的内部救济机制,也必须维持必要和适当的程序公开。体育行业的开放性直接与其自治性要求相冲突,行业在何种程度上依赖自治就在相反的程度上拒绝行业开放的尺度。然而体育行业毕竟不是超越国家之上的法外空间,它必须认可国家的法治进程并在法治化进程所涉的范围内调整自身的治理方式。考察当代体育协会内部救济程序的开放格局,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衔接:一是衔接外部仲裁程序,一是衔接国家司法程序。在外部仲裁与国家司法之间则存在一种监督但非上下级的关系。
2.1 衔接外部仲裁程序
在体育领域内最主要的外部仲裁程序是指CAS上诉仲裁机制,此外,包括美国仲裁协会AAA在内的其他中立仲裁机制也常为有关体育协会所援引。CAS凭借它与IOC之间的历史渊源,被后者确定为唯一的适格机构以专属管辖与奥运会相关的体育争议。IOC作为体育世界范围内最重要的组织,其所辖范围和赛事极其广泛,CAS管辖的范围也同步拓展。包括IAAF和FIFA在内的所有IFs均进入了CAS的一体化仲裁制度安排,各IFs向CAS开放的主要方式是在其章程中将仲裁协议制度化为章程条款[13],一旦相关成员或组织参与其举办的赛事活动或成为其成员,则CAS作为独立的外部仲裁方式就向他提供了接近正义的最高和最后保证。在国际体操协会章程中,其21条设定了CAS仲裁条款:“由上诉庭作出的任何决定均应排他地提交瑞士洛桑CAS仲裁,由其根据《与体育相关的仲裁法典》裁决争议。”国际业余摔跤协会FILA章程第38(3)条规定:FILA与其成员之间,或其两个成员之间发生之争议应提交CAS仲裁,不管相关国家在管辖权问题上如何规定;CAS作为最后一级上诉机构将管辖并裁决提交给它的所有上诉;上诉人必须遵守CAS章程、规章及其裁决。而国际业余游泳协会FINA章程第20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在FINA与其成员之间或各成员之间发生的争议可提交瑞士洛桑CAS仲裁;CAS作出的任何裁决都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通过此类仲裁条款,各IFs原来锁闭的程序机制转变为CAS前置程序,CAS则成为各IFs之上的终端救济机制[14],它与各内部救济程序组成一个金字塔,CAS位于金字塔的塔尖。
应当指出,各IFs向CAS仲裁程序的开放使其行业自治在当代法治化进程中以一种新形式被保全。当CAS成为各内部救济程序的终端救济机制时,CAS同时作为一个终点锁定了各IFs继续向外开放的进程。尽管从理论上讲,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仍然可以对CAS的裁决行使司法监督的权利,但一方面司法监督并不等于上诉管辖,它只针对有效仲裁裁决进行程序监督,另一方面瑞士司法机关在过往案例中对CAS裁决既判力和终局性的维护非常鲜明地表达出《与体育相关的仲裁法典》第59(3)条规定之精神,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CAS之所以能达到“敞开的收敛”之效果[15],关键在于各IFs通过改革内部救济机制的非中立性,将纠纷自治的道德正当性转移至更具独立性、且经受司法机关考验并赢得司法尊重的CAS之肩上。至此,各IFs完成了从自治到开放,并通过开放而抵达收敛之效果,最终实现自治精义的现代转变。而CAS则凭借其与各内部救济机制之间的距离获得了中立的地位,赢得了纠纷当事人、各IFs、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尊重和认可,从而避免了司法机关对体育行业可能的不当介入,在体育界的整体行业自治与国家司法之间设立了一道合理的“防火墙”。因此,各IFs向CAS开放的全部意义和价值可高度概括为一句话:以整体自治置换个别自治。反之,如果缺乏中立仲裁机制的外部救济,各体育协会就无正当理由拒绝国家司法程序的干预,这就构成内外衔接的第二种形式。
2.2 衔接国家司法程序
向司法程序的开放可使体育协会内部救济机制获得更高程度的法治补偿。尽管奥林匹克委员会项下各协会均以接受CAS管辖条款的方式选择了向CAS进行衔接的方式,但是仍然有一些其他地方体育协会或机构处于CAS的仲裁制度框架之外,对于它们而言,其内部救济程序结构上的中立程度难以满足自然正义的要求,也就不足以维持其自我封闭。它们将被直接置于国家的司法干预之下,纠纷当事人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可就内部救济程序的处理决定诉诸法院。即便该类体育协会赋予其内部裁决以终局效力,但此类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德国体育协会的实践与德国司法机关的态度即是这方面的典型。在德国,每个体育协会内部一般都存在三层纠纷解决机制,一个体育纠纷首先需要经过协会的主席等类似的官员解决,其后则向协会内部某一委员会上诉,最后则可向协会成员大会组建的最终裁决委员会上诉。尽管大多数协会均规定经过终局裁决后,不得再向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重开讼事,有的甚至明确禁止向法院,然而由于协会内部救济程序难以达到中立裁决的标准,德国法院对此明确指出:体育协会的章程条款不能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禁止当事人向法院的条款是无效的[16]。可见,体育协会内部救济机制由于缺乏外部仲裁裁决所必须的中立品质,又没有向外部CAS等仲裁程序开放,因此它要维持纠纷的内部自治就难以可能。也即,如果体育协会没有为自己的内部救济程序选择一个适格的、真正中立的仲裁程序作为实现自我法治化的手段,那么法院的司法介入就无可阻挡了。
2.3 两类衔接之关系
应当提及的是,即便纠纷当事人选择了CAS等独立仲裁程序作为外部衔接机制,法院仍然存在介入的可能,但法院在判断是否需要介入的时候考虑得最多的仍然是外部仲裁机制是否真正的保持了与纠纷当事双方超然中立的立场。如果CAS之类的外部仲裁机构仍然具有“附属”或“依附”的性质,则法院仍然会实施司法监督权力。在Gundel vs FEI的案件中,申请人就以被申请人IOC对作为裁决者的CAS提供了财政资助和组织支持为由,质疑CAS的独立性。瑞士法院尽管维持了CAS的裁决,但仍然表明了其态度:只有真正独立的仲裁机制才能阻止体育协会继续向外开放的程度。有观点即指出:当一个人受到某一组织的决定的影响,该组织的有关决定必须是公开的,并接受真正独立的仲裁庭或法院、而非对处理结果有利益的机构的司法监督[17]。
可见,内部仲裁程序之所以需要开放,关键在于纠纷当事人是否得到了真正中立的对待,客观中立的救济程序是否向当事人开放,并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公正地接受审理的机会和可能。此种中立救济程序既可以是诉讼程序,也可以是外部仲裁程序。二者的关系从“司法监督不容剥夺”的精神来看[18],任何一种纠纷,包括体育纠纷无论经过何种程序的救济和处理,它终极性地都将接受法院的审查,即便是独立权威如CAS者也必须接受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公法上诉进行的司法监督和审查。在这一意义上,体育协会内部救济程序的开放最终仍然是得向司法程序保持开放。但从裁决既判力角度出发,中立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赋予的既判力,一旦有效作出即具有终结程序的逻辑结果,在这一意义上,外部中立仲裁机制与国家司法机制具有平等性和同质性。无论如何,当代问题不再是体育协会应否开放其行业自治的问题,其内部救济程序向外衔接已然是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衔接,及其幅度与方式。这就涉及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之辩证关系。
3 程序法治: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之关系
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是:过度强调行业自治将会导向自我封闭,从而阻断行业中人通过外部中立救济程序接近正义的路径;过度强调对正义的接近则会干扰行业自治的合理规律,从而影响体育行业的科学治理。因此,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之间应保持适度的沟通或衔接,避免行业自治与行业开放的双向过度。要实现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之间的合理衔接应把握两大关键点:一是衔接之界限,它关注的是哪些领域仍然属于行业自治的保留范围,除外之事项则可附条件地降低自治程度,允许衔接外部救济机制;二是衔接之条件,它关注的是,在允许向外衔接的事项领域内,外部救济机制应在满足何种条件时方可介入进行依法干预。
3.1 衔接的界限:竞技规则例外
体育行业毕竟有其独特的规律,它向外界的衔接并非是毫无保留的开放过程,在开放与自治之间必须设定一适当的分界线,才能在恰当的比例上体现正义之治。一般认为,体育行业内部救济机制可以保留其在技术性规则上(rules of game)的自治权限,至于非技术性规则,尤其是指法律性规则(rules of law)必须接受外部中立救济机构的司法审查和复核[19]。
之所以在技术性规则和非技术性规则之间划上一条界限,作为体育协会行业自治的空间,主要原因在于外部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在技术性问题上的相对劣势。相对于专业的赛场裁判之处理及救济而言,正如波斯纳法官(Richard Posner)指出的那样:“很多机构都比法院更为合适”[20]。对赛场裁判在技术规则上的理解、运用及其作出的决定进行尊重,这不仅是遵守比赛规则的规定和精神,也是CAS一贯坚持的要求,即掌控比赛的裁判人员之权力不应受到干涉[21]。禁止对裁判的实体问题进行裁决,可以有效避免仲裁员或法官不当地作为第二个赛事裁判[22],除非该裁判方式存在恶意、专断等不当行为[23]。CAS特设分庭于悉尼奥运会仲裁的Segura、Kibunde和Neykova三个案件都涉及这一问题,仲裁庭重述了如下规则:所有体育事项中产生的争议(当然应为仲裁协议所包括),无论其所指事项为何,均可仲裁。但当争议涉及竞赛或技术性规则时,仲裁庭不得干涉裁判员在竞技场上作出的决定,除非这些规则被不诚实(如贿赂)、恶意或专断、非法地滥用[24]。
开放与自治的界限反映了法治精神的宽容程度和科学水平,它一方面给予体育界足够充分的自由去根据自身特质发展和促进体育业及体育精神,另一方面也为体育行业的自治划定一个正义的框架和平台,使体育行业在正义的舞台上自由行动而不恣意放纵。不仅如此,在允许外部救济的非技术性规则领域内,外部救济机制的介入也是附条件的,这就是穷尽内部救济。
3.2 衔接的条件:穷尽内部救济
体育行业的开放并不是无条件的,行业自治的尊荣再次通过一项技术性原则得到强化,即“穷尽内部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y)”原则。穷尽内部救济原则要求体育行业的内部救济程序除非被当事人用尽,否则不对外衔接救济机制。此项技术性原则通过各体育协会内部救济程序在上诉级次、步骤和条件设定上的“递进”机制所保障。各体育协会一般都要求当事人首先将争议提交内部上诉机构裁决,在其作出裁决后,方可就该裁决寻求外部救济,而不能绕开内部程序直接向外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寻求救济。这里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界定内部救济,一个独立且中立的外部仲裁程序经体育协会章程援引后,是否应当算作内部救济程序而必须被耗尽方可诉诸法院?第二个问题则是,外部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的时候,是否需要当事人以“穷尽内部救济”为条件,换言之,穷尽内部救济原则是只适用于向国家司法程序进行的衔接,还是同时适用于向外部仲裁程序进行的衔接?以下分述之:
其一,外部中立仲裁程序经体育协会内部规章援引后能否算作内部救济?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或许参考如下案例具有启发意义。1993年美国弗吉尼亚地区法院审理的Barnes vs. IAAF案表明,外部中立仲裁程序在经过内部援引后应算作内部救济程序,且必须穷尽该仲裁程序后方可向司法机关[25]。该案将美国仲裁协会AAA这一外部中立仲裁机构的救济也视作内部救济,因而要求当事人必须首先穷尽这一程序。法官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一方面,AAA救济程序不会因体育协会内部援引就被变成为其内部救济程序,它仍然是外部仲裁救济机制,此时更为合适的做法应是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因为真正的仲裁协议本身即具有碍诉抗辩权[26];另一方面,假设AAA经内部援引就变成内部程序救济程序,则意味着当事人在利用AAA程序之后,法院即可以当事人已经“穷尽内部救济”为由进行救济,但这样一来则必将有违仲裁法之精神,因为AAA在美国立法上是独立仲裁机构,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法官只能对之进行监督,但不能对之进行上诉管辖。换言之,本案根本不应将外部仲裁程序视为是内部救济程序,而应以仲裁协议之有效存在为依据拒绝行使管辖权。
应予强调的是,美国AAA作为法定的独立仲裁协会,其所辖仲裁机构具有与CAS同等的独立地位,由其所属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具有终局效力。不论体育协会是否援引其作为后续解纷机制,其独立地位均不受影响。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虽然可由司法机关依照相关立法规定进行司法监督,但对于其作出的有效仲裁裁决则必须予以认可和执行。司法机关不能因其为体育协会之援引而将其视为内部仲裁程序,并进而否认其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这种情形类似IFs在其章程之中载明以CAS作为上诉救济机制,此种章程援引并没有使CAS仲裁程序转变成为IFs的内部仲裁程序,CAS作出的有效仲裁裁决仍具有终局效力。因此,该案法官强调穷尽内部救济这个原则是正确的,但他误将外部仲裁机制也视为是体育协会的内部救济程序,则是对内部救济程序的误解。
其二,外部中立仲裁机构作为救济主体是否也必须尊重“穷尽内部救济原则”?一般情况下,外部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需要以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如果体育协会将中立仲裁程序制度化为章程中的仲裁条款,则此时该体育协会通常会在章程条款中对内部救济程序与外部仲裁程序之顺序进行设定,在此种情况下,仲裁机构需遵守体育协会设定的顺序,在穷尽内部救济之后方可接受仲裁申请行使管辖权。
如果体育协会没有对内外救济程序的顺序进行设定,外部仲裁机构是否需要当事人首先穷尽内部救济?笔者以为,从逻辑上讲仲裁机构似乎没有必要以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去启动内部救济,除非体育协会与相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之中另有约定。但从尊重和借鉴CAS仲裁判例的实践来看,外部仲裁机构有必要尊重该原则:一方面如果双方通过内部程序能解决争议即为上策,另一方面如果不能解决争议,则外部仲裁机构由于尊重了体育协会的内部救济,从而能够降低体育协会对仲裁管辖进行抗辩的风险,提升双方当事人与仲裁机构的合作,促进仲裁裁决的无障碍执行。CAS的做法即是如此,它非常谨慎地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设定了穷尽内部救济原则以强调其对体育协会内部救济程序的尊重,CAS仲裁法典第47条即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纪律委员会或协会、联合会或体育组织的类似机构所作的决定提出上诉,只要前述体育机构的章程或条例如此规定或当事人达成特别仲裁协议,且上诉人在上诉前已根据前述章程或条例穷尽其可适用的法律救济。”
总结起来,“穷尽内部救济原则”作为衔接体育协会内、外部仲裁程序的技术性规则,它的实践意义大于逻辑意义。它一方面有助于捍卫行业尊荣,体现自治精神的现代延伸;另一方面也可以敦促行业公开,给予行业生命以法治关怀。但该原则也可能产生负面的消极效应,最大的弊端即在于该原则很可能使内部救济程序变成当事人主观不愿、客观不得不实施的程序,在此意义上它将减损效率,并使内部救济机制的案件分担功能形同虚设。尽管如此,鉴于该原则承载的是对体育行业自治的尊重和支持,因此该原则所造成的潜在消极影响还是可以容忍的。更何况体育协会内部救济程序一般耗时不多,且历经内部处理过后的体育纠纷在事实和法律上经过初步整理后,更有利于通过外部救济程序发挥解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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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区域经济 区域经济一体化 区域市场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现象,它的迅猛发展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流之一,显著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如今,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快速发展时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作用和地位更加重要。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作用更为凸显,而且市场的力量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根本动力同样不容忽视。由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区域市场,商品、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与流通同时受市场与非市场两方面因素的制约,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一、区域市场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分割至始至终扮演着负面影响者的角色。市场分割体现了在某区域内不同地方的市场主体受到不同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以及各地方之间存在大量的贸易壁垒,导致各地方之间的经济边界不断得以强化,从而给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与此相反,市场一体化与地方市场分割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区域统一开放市场的过程就是逐步消除地方市场分割的过程。对于区域市场一体化的理解可以从三个方面出发。首先,一体化旨在消除一种地方市场分割行为,其中,一个国家某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通过费率控制、技术壁垒与行政管制等多种手段,限制外地要素和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限制本地要素和产品流向外地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分割行为。而市场一体化,意味着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可以完全自由流动,而且意味着地方辖区内外这些要素或产品持有者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机会,也就是不断消除市场分割的行为或采取的措施等。其次,它描述的是一种状态或水平,即在这种状态下,某区域内不同地方的市场主体受到同类型的供求关系的影响和调节。再次,它描述的是一个过程或趋势,即在这个过程中,区域内部各地方之间的经济边界逐步消失,即市场分割行为消失。某区域内各地方间具有内在的经济联系,经济区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横向经济联系在空间上的表现。经济区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空间区域分工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分工的形式之一。区域内各地方行为主体采取合作行为,并形成合理的区域内地方间的合理分工和消除地方分割的过程就是区域市场一体化。
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突破地理上相互毗邻、原本独立发展的模式的区域间经济交流逐渐频繁,这使区域间经济分工与合作日趋深入,从而导致经济联合发展与区划分割矛盾日益突出,这就是一种称之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显著特点,其本质就是通过建立区域整合市场,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的地区分工并推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进一步保障区域内外由经济联合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促使地区内行政单位有效地协同行动,逐渐消除区域内外市场流通壁垒,降低区域经济发展成本,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效率,进而协调各行为主体的社会经济政策,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体化,才是解决日益突出的矛盾的方法。在我国,生产要素流通的“壁垒”主要体现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下的行政分化所导致的市场分化和市场封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区域差异向前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条件日趋成熟,呈现出以城市圈为先导,部分行业或领域先行的特点的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正越来越明显地出现在经济与社会生活的视线中。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弱化并最终消除行政边界对经济活动的制约作用,使资源配置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进行,扩大资源配置的选择空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效率,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终目的。
二、区域市场一体化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载体,它的良好运作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市场一体化是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主要的动因之一,同时也是区域内外的生产要素顺畅流通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区域市场一体化正在各行为主体即政府与市场作用的合力下深入发展,并且出现了整体推进和部分先行两种一体化模式。众所周知,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作为促使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两种市场因素,都对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提出了强烈及高层次的要求。在国内,市场拉动力主要体现在跨越行政区域的成产要素流动、生产活动的日益频繁所产生的经济一体化要求。为了实现本区域短期经济发展利益,一部分地方行政主体倾向于对本地和非本地企业区别对待,由此产生了市场壁垒。这种区别对待实际上缩小了企业发展的市场范围,同时也提升了要素流动不顺畅造成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不可避免地为企业和个人所承担,这不但影响了该区域企业的发展环境,也阻碍了经济的平稳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日益成形,为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契机,相关利益体对其产生的强烈推动欲望不得而知。国外市场作为另一个影响因素,正从侧面推动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的发展对外依存度仍旧较高而且是不可避免,引进并利用外资一度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力量,打破了以往经济发展“一致对外”的特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区域经济内部发展潜力挖掘方面的不足。外国资本的进入通常倾向于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投资环境较好的区域,使得中心城市与经济腹地形成“二元化”的产业结构,经济关系时常出现断裂或者脱节。如今,处于后经济危机时期,国际市场依旧疲软,对外贸易遭受严重挫折,这也使得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视角逐渐由对外联系为主,转向对外联系与对内挖掘并举,加快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步伐。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促使全国经济发展更加平稳和谐,同时也会反作用于区域市场一体化的进程。总体来说,区域市场一体化能够有效地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又会为区域市场一体化提供支撑。
综上所述,面对发展条件日趋成熟,驱动要素日益明显的大环境,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将进入快速发展期。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各个区域的协同带动,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意味着区域经济发展联动机制以及协同机制的建立,同时也为实现区域市场的一体化和产业发展的一体化提供有效支撑。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有利于形成我国行政调控的新载体,促成地方政府管理方式的新变革,为区域企业发展的带来新机遇。
三、实现区域市场一体化确保区域经济一体化稳步前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然地理方面的限制或壁垒、企业垄断壁垒、政府行政垄断等都是形成市场分割的原因。同时,企业与地方政府均可能是形成壁垒的主体。区域市场一体化作为消除市场分割的手段,需要拥有合理的促进一体化的措施。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1、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提供良好环境。政府始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政策环境的制定者。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主要扮演着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角色,而不是主动干预经济活动。因此必须要进一步调整政府职能,进一步限制和规范政府行为,从而引导并制定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服务的政策。首先,要克服不同区域政策差异性。加强行政协调磋商,克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倾向,制定相关整合区域政策,完善区域共同市场。同时,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外贸出口、人才流动、技术开发、信息共享等方面要联合制定统一政策,着力营造一种区域经济发展无差异的政策环境,彻底清除市场分割形成的壁垒。再就是,要建立区域市场共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突破相互之间壁垒,开放相互之间市场,做到市场透明;着力实现金融服务自由化和自由融合;统一和完善技术、人才在地区间自由流动和就业的区域服务网络。
2、力促企业主导实现,提供发展支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从根本上打破了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中以政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的发展模式,而转向企业作为一体化的主体。企业的自主选择和作用有助于建立区域市场,同时也为企业和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提供保障。首先,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毋庸置疑,弱化地方保护动机的根本举措是国企改革。其次,实现民营等其他市场主体与国有主体的平级待遇。在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整合中抓住机遇,把一体化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经营中。再次,组建更多跨区域大型集团,发挥区域内外协调的作用。形成以资源有效配置和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的合理的专业分工格局,进而整和产业结构,并通过市场交易内部化,绕开壁垒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从而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从而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3、制定有效的法律,保障有效实施。法治环境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重要性都极为关键的因素,尤其当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它的影响力将会达到更高层次。通过法律构建起经济布局合理,城市地位明确,区域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区域内经济和社会总体均衡发展,这些是合理的法律的追求。有效地抑制各地政府片面追求本地利益,防止资源流失,减少经济纠纷,降低交易成本,亟需各地密切配合的一体化发展的法规,为促进市场一体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首先,进一步立法与完善法律体系。在最高法的修改中,必须坚持相关原则,比如严禁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维护统一的全国市场与区域市场等。其次,尽快制定相关区域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便引导和规范区域经济一体化,并保障经济一体化中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通过严谨法律体系调空,从根本上扭转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局面,保证区域经济发展健康、合理和高效。再次,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对地方保护做出尽可能具体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条款。建立负责区域统一市场的行政执法机构,并构筑完善的法律服务平台,保证执法的规范与公正。
四、结束语
改革开放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它依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区域市场一体化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推动力,同样需要稳步前行。故此,想要确保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顺利,市场不可避免的成为治理过程中首当其冲的突破点。市场有条不紊的发展才能促进区域市场一体化,从而加速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反过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又能为市场一体化提供条件。总体来说,区域市场一体化能够有效地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又会为区域市场一体化提供支撑。在实现我国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过程中,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条文,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企业的自主发展,才能有效地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从而服务于全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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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京津冀;区域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0439-8114(2011)15-3236-05
Analysis on Regional Cooper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of
Beijing-Tianjin-Hebei
PENG Yong-fang1,GU Li-xia1,ZHU Hong-wei2
(1.Business College,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Shijiazhuang 050031,China;
2.Economic College,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475001, Henan,China)
Abstract: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 order to plan the regional development as a whole and optimize the regional economic layout, it is a strategic choice to strengthen regional cooperation and integrate the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re was not a strong region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 there was not also a unifie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nning on the regional cooperation in Beijing-Tianjin-Hebei and the regional development gap was too large which prevented the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from integration. The situation of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he exiting problems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of Beijing-Tianjin-Hebei were studied. The purpose was to provide some meaningful counterplots and suggestions for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Beijing-Tianjin-Hebei.
Key words: Beijing-Tianjin-Hebei; regional cooperation; regional economy; integration
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使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渐明显。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热点”向环渤海地区转移,京(北京)津(天津)冀(河北)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备受关注,但是与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区相比,京津冀地区的经济合作与一体化程度仍处于较低水平,在经济联合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上尚显不足,在一体化的体制、机制上还有较大差距,推进京津冀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发展迫在眉睫。
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涵义、发展机制和条件
1.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涵义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地缘毗邻的城市或地区通过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渠道,制定统一的区域政策制度、统一的区域规划布局、统一的区域对接措施,在统一的区域发展战略指导下,协调彼此的发展目标、发展定位和行动;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各自区位优势,进行合理的地域分工;利用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方向的同一性、产业结构的互补性、地域的相邻性等特点,实现全区域内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借助于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促进地区间的产业整合与重组,实行地区经济联合与协作,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有效的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内部耗损,以提高区域经济总体效益的一个动态过程[1]。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要能保证区域内各方面运转有序、分工科学、扬长避短和合作共赢,从而使整个区域的社会经济活动空间格局最优化、经济利益最大化、对外竞争最强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包括生产要素市场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产品市场一体化、区域城市发展一体化和经济政策一体化等多个方面,其实质与核心是区域市场的一体化和区域贸易自由化。
1.2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机制
1.2.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力机制
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集聚效应与扩散效应。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利于消除区域之间的各种歧视性政策障碍,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要素向具有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的区域集聚。这样就可能促进该地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形成新的增长极。增长极又具有明显的扩散效应,可以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在集聚效应和扩散效应的作用下,可以提高区域的资源配置效率,使区域经济关系更为紧密,这不仅有利于内部效益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强化区域竞争优势。
2)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从以行政区划为特征的区域格局向以产业互动为基础的经济区域整合的转变,通过统一区域政策,消除区域市场壁垒,加快要素自由流通,使资源在更大区域空间内实现有效配置。区域一体化带动了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使企业能在更大范围内获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各个地方经济真正融入区域经济,克服以邻为壑、过度竞争的现状,进行全方位、多领域的合作,对区域内各种资源和基础设施实现共享。范围经济的合力就是从这种合作和共享中产生的。
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低成本机制。在一体化之前,区域之间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和制度,往往对贸易、投资等活动实行管理而发生一定的行政性或制度性成本,而履行这些行政管理手续也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费用。在一体化之后,因建立了统一的市场制度和相应的政策协调机制,各种商品和要素流动壁垒会不同程度地消除,必将大大降低其交易成本。而且,区域内各地区之间在地理距离、经济距离和文化距离的可接近性,也使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了低成本优势。
1.2.2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组织机制有效的经济组织是区域经济成长的关键。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各区域经济主体产生了相互之间通过主动合作推动自觉经济融合的需要,以求实现各地区之间的优势互补,促进资源在本区域内的有效配置,从而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更需要有经济主体的主观动力,形成有效的组织机制。
1.2.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在目前地方政府主导发展的格局中,建立一个有效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调发展至关重要。比如,在保持地方经济活力和地方政府的动力的条件下,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区域间、城市间如何分工协作,各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就经济政策、基础设施、产业合作与重组及利益分配进行协调,并且朝向区域合作和一体化的经济新格局发展,都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1.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条件
从发展经验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条件在于:第一,资源配置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基础。丰富的资源优势,只有通过市场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才会进一步转化为资源开发优势和资源配置优势,为区域经济腾飞增添力量。第二,近邻的区位条件是一体化的天然禀赋。共同的地域空间具有地域相连、人缘相亲、文化相融、经济相通等特点,对各类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改善宏观区域管理,设立区域合作协调组织等都比较方便,是实施区域一体化最基本的载体和依托。第三,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架构了一体化的沟通桥梁。区域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为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创造了条件,为整合区域内资源、促进区域内各方开展合作提供有力支撑。第四,共同的利益诉求是区域一体化的动力源泉。区域经济合作是建立在利益趋同性基础上的,各个地区都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使用上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获得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双赢是区域一体化的基本内驱力。第五,相似或互补的发展模式是一体化的选择基础。由于区域内各个城市或地区的发展模式存在差异性,才使得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了选择的基础,相似和互补的经济发展模式更有利于区域经济融合。
2京津冀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现状分析
京津冀在经济发展上各有所长,互补性很强。北京拥有知识经济、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优势,天津拥有加工制造业和海运等优势,河北则拥有重化工业、钢铁产业和资源等优势。强化京津冀更深层次的合作,将更有利于三方合理分工、优势互补,提升区域的整体竞争力。
2.1京津冀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从2004年共同签署《廊坊共识》到2008年签署《北京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发展合作的会谈纪要》和《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标志着京津冀合作的思路和目标更加明晰。2006年3月,京津冀区域发展合作研究第一次联席会议在廊坊召开,会议分析了京津冀区域发展与合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对建立长期合作研究制度达成若干共识。随着京津冀三地政府协作组织和协作机制的相继建立,政府间的合作日趋频繁,有效推动了京津冀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2]。
2.2京津冀跨行政区的产业转移发展迅速
受市场力量的驱动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京津冀都市圈跨区域的产业转移频繁。一些不符合北京功能定位、资源禀赋和环境要求的产业因此搬迁到河北具有较强产业基础的地区,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首钢落户唐山曹妃甸。同时,河北在正定投资58亿元打造北方最大的纺织工业园区,吸引京津等地纺织企业入驻。并且,近两年由京津向河北单向转移的局面已有所逆转,华龙、神威、恒利这些急需扩张的河北民企也纷纷进京。这种布局有利于京津冀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配套体系和合理的产业梯度。
2.3京津冀区域交通一体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近几年来,北京、天津与河北一直在紧密协作,联手推进区域内海港、空港、公路、铁路多种运输能力建设,以构建一体化交通体系为“突破口”,合力启动区域经济高速增长引擎。比如,京津城市轨道、京津第二条高速公路已陆续竣工投入使用;京承高速三期已于2009年9月全线通车;京昆高速京石段、京台高速京冀段已于2009年开工建设。到2011年底,京石铁路客运专线将提前通车。随着京广客专、京沪高铁、津秦客专、保津城铁等工程的建设和逐步投入运营,快速轨道将织就“京津冀快速交通圈”。交通一体化将为京津冀实现区域经济融合提供重要保障。
2.4京津冀区域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提升
随着京津冀地区经济交往活动的增多,三地逐渐在市场开放方面加大沟通与合作力度。而且,京津冀都市圈快速交通体系的初步建成以及无障碍通信的实现,为三地在投资、贸易、旅游、企业合作等方面逐步开放市场提供了基础。多年来,国家发改委和京津冀发改委一直为促进区域交流与合作、排除市场和政策障碍进行协调,研究当前和近期区域合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政策、规划和意见,为打破区域界限、推动区域内市场一体化运作提供良好环境。
2.5首都经济圈将成为京津冀区域合作新平台
《“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中“打造首都经济圈”的提出,让该区域合作有了一个新平台。据了解,北京市已确定在“十二五”时期深入开展与津冀及环渤海地区的合作,充分发挥首都优势,显著增强服务区域、服务全国的功能,共同推动区域一体化进程和首都经济圈形成。包括加快京石、京张、京唐等城际高速铁路建设,实现与津冀等省区市的快速交通联络;深化与天津港、唐山港的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积极引导产业沿京津塘、京保石、京唐秦等发展轴向外辐射发展等。
3京津冀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困难和障碍
3.1各自对区域经济合作的态度存在偏差
北京的发展总是以自己为中心,要求津冀为自己提供方便和服务,在产业转移、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也是如此。天津也凭借北方经济中心、滨海新区特殊政策和龙头大港地位,比较热衷于自身发展,对京津冀都市圈建设失去热情。而河北总期望通过与京津合作带动自己发展,所以对区域一体化是最热心的[1]。原本处于一个共同的地理环境单元,但河北与京津并不能获得同等的发展机遇,不公平竞争导致区域经济畸形发展,影响区域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宏观效益整体水平的发挥。
3.2市场意识淡薄,缺乏区域合作与一体化的观念
受传统计划体制和行政区划的影响,各地长期实行行政垄断、贸易保护、市场分割、自成体系的封闭政策,各省市在发展战略和思路上各自为政,缺少协调和沟通,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他们缺乏利用市场机制推进区域合作的意识,过多习惯于政府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模式,由于市场意识淡薄,区域合作意识不强,导致各地区生产建设重复布局和产业结构趋同。
3.3尚未建立高层次的区域合作、磋商与协调机制
近年来,虽然京津冀高层领导进行了双边互访和多边协商,但这种区域合作仍处于初级阶段,是一种倡导式的磋商机制。目前,区域内合作组织形式松散,协调机制和决策机制的制度化程度较低,一直未能建立起正式的高层协调机制,限制了地方政府间的深度合作。当前京津冀区域政府协调机制的形式仅限于首长联席会、协调会和合作论坛,仍未能就区域内的产业分工与重组、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治理等战略性合作问题进行深入磋商并达成共识[2]。
3.4政府缺乏有效的参与和导向,没有协调统一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区域经济本应是协同发展的,但由于京津冀区际分工体系不合理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市场分割、贸易摩擦和恶性竞争时有发生。目前,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仍然限制在行政区范围内,政府之间缺乏区域层面的审视,区际协调沟通组织和机制缺失,使区域经济组织与区际经济活动始终处于无序、混乱和松散的状态。特别是区域经济在不受中央或区域协调组织宏观规划与统筹布局的控制下,区域内劳动地域分工规律、整体效益规律和协调发展规律很难对区域经济产生有益的影响。
3.5市场发育滞后,尚未形成区域统一市场
从根本上讲,区域经济一体化就是市场的一体化,是各种资源和要素在区域市场内部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的结果。目前,虽然京津冀在市场开放等方面开展了初步合作,但开放程度却不够深入。由于市场发育不足,并且京津冀在生产要素市场建设、供求信息沟通、政策支持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3],所以京津冀之间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与共享还不够充分,阻碍了京津冀区域经济融合和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
3.6产业结构趋同,产业互补性差,没有形成合理的产业链
多年来,京津冀各自为战,城市发展目标相似,在产业政策上追求“大而全”,导致重复建设和产业同构趋势加剧,相互之间争资源、争项目、争投资等过度竞争和封闭竞争现象严重。由于经济同构、互补性差,加剧了资源的过度集聚,使北京的首都优势、天津的港口优势和河北的资源优势与区位优势没能协同发挥,未能形成区域整体的竞争优势。而且,产业结构的趋同使京津冀经济圈内无法形成合理充分的产业链条。京津作为中心城市,对地域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不强,三地产业联系不够紧密,缺乏区域内强大的产业链,没有形成紧密的分工协作关系[4]。
3.7“空吸现象”拉大了区域发展差距
一面是京津强烈的集聚效应,另一面是京津较差的辐射效应,导致河北的优势资源不断向京津聚集,从而形成“空吸现象”,使周边地区发展相对迟缓,产生了今天的“环京津贫困带”[3]。这样可能使京津失去经济腹地,形成“孤岛型”中心城市。若没有经济腹地的物质和资源支持,京津的辐射带动能力就非常有限,使河北无法分享京津的发展成果,也就很难承接京津两地的产业转移。这是不利于区域协同发展的。
另外,“谁来做地区老大”的意识形态一直在作祟,尤其是京、津两个直辖市在区域内的定位和协调问题,使三地缺少实质性联合。如果谁都想当“老大”,以牟取更多的资源,而不愿承担更多的责任,也不愿与他人共享,那么经济一体化进程就不会得到深入发展和强化。
4京津冀加强区域合作和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对策
4.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的系统目标
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首先要对各地区的发展目标进行整合,使京津冀在发展目标上达成共识。目标整合的目的是实现京津冀对资源利用和要素配置的均等化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追求社会公平,缩小区际差距。为此,应发挥产业扩散、经济扶持与财政优惠政策的积极效应,建立财政转移、产业转移、人才转移和科技转移四个机制,发挥京津和河北省中心城市的优势,对周边落后地区给予财政补助和产业带动,以平衡不同区域经济主体的能力差距,实现协调发展。
4.2加强各层次主体之间的密切配合,建立政府间协作机制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是当前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模式,从长远看,京津冀地区的经济融合应当由市场力量来推进,但由于目前我国仍处在转型时期,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所以政府的推动和协调作用是必不可少的[5]。各地政府要齐心协力,相互依托,优势互补,共谋合作发展大计。各层次主体之间要彼此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构筑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发展的总体框架。
4.3建立区域间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
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和主体功能定位上的差异性。相对而言,京津处于产业链的高端和上游,是资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河北处于产业链的低端,是资源的输出者,在土地、供水、生态、人才以及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将为京津提供很大支持。在产业转移过程中,河北可能承接来自京津的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面临环境上的巨大牺牲。因此,京津冀在要素配置、产业分工、环境治理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为此,京津冀应尽快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和补偿机制,如实行优惠政策、进行区域援助、完善转移支付以及制定水资源补偿机制和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等,以协调各方发展利益,实现三方合作的共赢,提高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4.4建立一体化的市场体系,清除要素流动的体制障碍
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本质要求。因为统一的市场体系不仅可以促进区域经贸合作,促进货物、服务和资金自由流通;而且可以加强区域的商业竞争力,增强投资者对整个区域经济的信心;还有利于要素的流动和集聚,推动微观企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使产业链条不断延伸[6]。为此,京津冀首先要联手完善商品市场,发展物流与贸易合作,建设区域农副产品统一市场。其次,相互开放和发展要素市场,突破体制障碍,合作发展劳务、金融、产权、房地产、技术等要素市场,最终促进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
4.5明确区域产业分工与合作,优化区域空间产业布局
随着天津滨海新区和曹妃甸工业区的开发建设,京津“双核”如何实现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京津冀重点产业发展区如何分工布局,成为影响区域发展的重要问题。总体上看,北京应充分发挥其人才、技术、信息齐备的首都优势,重点发展具有更高层次的知识密集型产业、信息产业、金融产业和“总部经济”;而天津要进一步发挥港口和滨海新区的作用,增强物流业、现代制造业、海洋产业和研发成果转化基地功能;河北则应从资源和基础条件出发,除继续加强发展传统的重化工业、生态和特色农业以及有比较优势的医药、纺织等行业外,还应充分利用产业梯度转移的大好时机,接收京津转移出的部分产业,以提升自身的产业结构[4]。
4.6建立分工合理的城市体系
一个合理的城市体系,应当是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分工合理,其功能外溢带动周边区域发展,城市间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组合性和互补性。京津冀都市圈应构建以北京为中心,以天津、唐山、石家庄为次中心,各市合理分工协作的城市体系[6]。将北京定位于政治、文教、科技、国际交往、国际金融和信息产业中心;将天津定位为重化工、外贸口岸、商业、电子产业和区域性金融中心;将石家庄打造成中国药都、华北重要商埠、现代物流基地和区域性高新技术产业中心。中小城市要接受中心城市、次中心城市的产业转移,充当大企业的加工基地。
4.7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
基础设施是区域经济发展的载体和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体化,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整体效益的发挥[5]。因此,加强统筹规划,建立起京津冀衔接配套与功能共享的基础设施,实现三地交通运输设施、电信网络、能源设施、旅游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对接,是当前促进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放眼国内,以长三角和珠三角为代表的经济区域内,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通过实质性合作所表现出来的区域一体化的经济绩效和社会效应,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和动力去努力建构一个行之有效的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各类企业组织参与的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而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刘新建.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几个概念与原则[J].燕山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3):127-131.
[2] 王海稳.试论京津冀区域经济合作的困境及路径选择[J].改革与战略,2008(4):93-95.
[3] 王秀玲.对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探析与思考[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3):52-55.
[4] 祝尔娟.京津冀一体化中的产业升级与整合[J].经济地理,2009(6):881-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