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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行业

环境治理行业

环境治理行业范文第1篇

“家人乐”治污产品性能更优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逐渐提高,室内空气污染加剧的现象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如何治理和消除室内、车内空气污染,也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首要问题。北京中驰瑞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室内空气环境检测治理服务的高新技术现代化企业,拥有实力雄厚的技术力量,不仅与中科院微电子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建立了技术合作,同时更在吸收借鉴了日本、韩国、加拿大等技术基础上,研发出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创新型环境治理产品――“家人乐”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剂。由于公司综合实力过硬,治理性价比优秀,所以“家人乐”堪称理想、适用、经济、有效的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行业品牌。产品凭借着尖端的技术和显著的效果,顺利地通过了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层层测试。结果表明“家人乐”产品对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克雷伯氏菌、铜绿假单胞菌的抗菌率为99.99%;对黑曲霉、黄曲霉、赛氏曲霉等十种霉菌的防霉等级为0级;对甲醛、苯、氨、TVOC的去除率分别达到了92.4%、94.3%、92.8%、93%。一系列专业而权威的检测数据不但见证了“家人乐”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剂无可比拟的实用价值,同时更令许多业界的同行望尘莫及。光有专业的治污制剂是不够的,为了更有效、更彻底的治理室内污染,“家人乐”还配备了专业的检测设备和喷涂工具。同时对于治理的工艺,“家人乐”更是统一规范,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实至名归

“家人乐”治污样板遍布全国

凭借着三管齐下的实力优势,“家人乐”产品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国家权威检测・质量合格产品”、“国家质量监督合格红榜产品”;北京中驰瑞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是荣获了“中国科技创新优秀企业”、“质量、服务、信誉AAA企业”、“全国环境治理行业用户满意首选放心单位”等多项殊荣。

“家人乐”不但在技术上遥遥领先于其他的同类产品,而且效果显著的抗菌、净化功效,更是赢得了业界同行和广大消费者的一致赞誉。“家人乐”的污染治理样板工程遍布全国,仅北京当地就有国家电网、国旅大厦、妇幼保健医院、光大银行、东风汽车施工现场、王府井励骏皇宫酒店、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工大厦、新浪总部等几十家知名企业主动选择与其合作。

财富共享

“家人乐”加盟利润颇丰

河北唐山的商徐丽,不但是亲身试效的用户,更是成功创业的典型。徐丽本是一名老师。2009年7月,她和老公刚刚购置了一套住房,经过精心的装修后,一家人高高兴兴地住了进去。没想到3个月后,徐丽竟发现7岁的女儿时常出现头痛、恶心的症状。带着孩子到医院一检查,医生说孩子的血小板明显减少,这是白血病的早期症状。徐丽吓坏了,一查病因才发现,原来刚装修好的三居室,竟然是孩子致病的罪魁祸首。

为了尽快治理室内污染,徐丽在网上用户的口碑推荐中,直接选择了“家人乐”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总部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派出三名工作人员赶赴河北唐山。经过专业的仪器设备检测后发现,徐丽家的甲醛超标了5倍,TVOC超标了6倍,苯也超标了6倍。由于儿童房面积小,再加之衣柜、书橱、玩具等污染综合,所以每项指标都超出了10多倍,怪不得孩子会头痛、恶心呢!经过5个小时的全方位治污清理后,徐丽新居的环境指数终于达到了健康的标准。

朋友们听说了徐丽家装修治理的消息后,纷纷给她打电话,向她询问治理后的效果和居住情况,并纷纷表示出对自家环境健康指数的担心。亲身试效让徐丽对“家人乐”治理室内环境污染的效果非常满意。她和老公商议,想加盟“家人乐”,这样一来既能造福千家万户,二来还能赚得不菲的经济利润。老公十分赞同徐丽的想法,于是夫妻俩来到北京中驰瑞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夫妻俩当场签下了加盟的合同,回到河北唐山后,第一时间便开始着手经营的筹备事宜。如今半年过去了,徐丽加盟“家人乐”室内环境污染治理的生意,不但颇得当地消费者的认可,而且还承接了徐丽所在学校和当地某知名商场的两项大型治理工程,如今获利已近百万元。眼见着日进斗金的经济收益,徐丽喜不自禁地说:“‘家人乐’治污的效果真是没的说,好产品自然能带来好收益。看来选择‘家人乐’项目,我算是加盟对了。”

相关链接:除了“家人乐”室内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北京中驰瑞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还经营着紫外线消毒灯和池霸蓄电池修复机。

家人乐(家用型)紫外线杀菌消毒灯是国家专利产品,现已荣获5项证书。该产品规避了体形大,使用、收放不方便的缺点。小巧实用如普通台灯一样。效果达到了医用专业消毒杀菌的功效――每平方厘米大于国家标准90微瓦!该消毒灯采用定时器定时,操作简单,专利独特的36瓦灯管设计,采用波长254MM的极强紫外线杀菌,病毒,细菌,寄生虫统统彻底消除。本产品长期应用于医用,工业等领域杀菌消毒,效果立竿见影。现面向全国诚招经销商和商。

池霸蓄电池修复机采用低频组合复脉冲修复,效果奇佳。不但可消除硫化,而且对负极板软化也有很好的效果,使蓄电池的寿命延长2-3倍以上,具有保护功能!该机全数码液晶显示,数字显示充放电流、电压、电容,可直接看到修复效果。微电脑自动识别默认调节,自动识别蓄电池的数量、电压、安培及损坏程度,输出一个特别激活修复脉冲进行自动修复,无需手动,自动完成。同时还可调节春、夏、秋、冬档位,自动对蓄电池进行特别温度补偿,为修复提供一个合适的温度环境。同时,该机还具有过压保护,过流保护,短路保护,正负接反保护,漏电保护和操作失误保护6大功能,使用起来更可靠更安全。现面向全国诚招加盟商和商。

北京中驰瑞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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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乐的网址:省略

环境治理行业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环境治理行业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环境治理;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

一、企业环境治理参与不足

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频发,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建设两型社会,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与要求。而企业作为社会的细胞,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企业切实承担起环境责任,在经营决策中将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纳入考虑,使自身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废气、废水、有毒垃圾等,是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因而,如果企业能够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将是环境治理的釜底抽薪之策!但是在我国环境治理中承担的责任还显不足。

首先,企业环境治理动力不足。企业是市场中的主要排污者,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使得其成本大多由公众承担,在利润的刺激下,企业天然的具有违法排污的内在冲动。而且在以污染产业为主导的区域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存在着某种合谋的关系――基于区域经济增长的竞赛等因素,地方政府考虑到企业对地方经济增长、就业、财政收入的影响,不会对企业的污染进行很重的处罚,而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成本很大,这样企业就存在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致使排污企业宁愿违法排污、缴纳罚款也不愿建设运营相对来说比较昂贵的污染治理设施。

其次,污染类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自2001年以来,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企业环境治理行为披露的监管法规,对企业的上市融资和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做出了原则性要求。但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依然会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来进行一定程度的有选择的信息披露,人为制造环境治理信息不对称,希望降低环境信息披露及治理的成本。根据学者王璐对安徽省重污染类上市公司在2001~2012年间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企业自愿披露环境治理信息的过程中,为维护企业形象,企业会尽量去回避环境损害而夸大环境治理;(2)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缺乏明确统一的信息质量标准和第三方机构的鉴证监管,所披露信息可靠性存疑问。

再次,行业协会在环境治理中的缺位。行业协会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行业环境标准,收集行业的环境信息协助政府进行环境监测,在人才培训、环境监测等方面强化行业环境治理能力,积极推进行业的环境自愿协议工作,但是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被忽略了。以无锡市为例,无锡市目前有135家行业协会分布在12个大行业、37个小行业,但是其环境保护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行业协会在环境治理中的“缺位”使政府环境治理过分依赖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这又存在信息不对称、行政成本、治理有效性等问题。

二、我国企业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路径

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来源,而企业因其追逐利润的内在动力,总是有以牺牲环境追求更高利润的潜在动机。因而,如何提升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水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让企业在完成经济效益的同时还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显得很有必要。

(一)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地方政府在进行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应积极开发各种新型政策工具,通过提高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自觉参与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首先地方政府应该对辖区内企业管理者、员工进行环境政策培训、生态环境意识的培养教育;其次,地方政府应当利用行政指导、舆论诱导等方式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环保行动,积极回应政府、社会公众的环保利益诉求;最后,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利用环境友好标识将企业的形象、利益与环境社会责任联紧紧系在一起,为了维护企业形象和占有更广阔的产品市场,企业会更乐于积极主动的实施绿色生产,参与环境改善行动。

(二)完善污染类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

首先,建立可操作的污染类企业的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快建立一整套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机制,明确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等以及相应的管制处罚措施,对重污染类公司持续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同时规范自愿性披露环境信息的口径,对于完整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予以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

其次,结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污染类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会计实务操作都离不开环境会计准则的指导。当务之急是要结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会计准则,在该准则的指导下,设立环境会计科目体系,进行涉环境事项会计核算,建立环境会计明细账。

最后,加强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并引入第三方环境审计,保证环境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应尽快制定有关于环境审计的规定,明确环境审计的方式、 范围、 内容、 程序以及法律责任,使环境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实施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验证制度,在企业内部由企业优先进行环境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外部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然后再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验证。

(三)完善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机制

企业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其破坏环境的内在动机,因此要通过完善环境部门的监管机制来遏制。一方面,可以从执法者素质、部门软硬件方面提升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能力,例如,加大对执法人员在专业技能、综合素质方面的培训;加大在环境监测设备方面的投入,缩小执法部门与排污方之间的信息差距,例如无人机应用;另一方面,强化环境执法的手段,增强环境执法对排污者的激励约束效果。(1)提升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力,不仅要真正落实新环保法中关于执法部门对污染设施的查封、扣押的规定,还应赋予其对严重污染企业的关停权力,增强执法效果。以辽宁为例,辽宁省在环境监管过程中不断进行执法手段的创新,与公安、金融、供电等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采用督察、约谈、公布黑名单等手段,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据统计,3年来,辽宁省累计实施绿色供电限制企业86家、实施绿色信贷限制企业100家,移交公安部门环境污染案件41起。(2)优化使用多种政策工具(环境执法手段),除了行政管制性手段之外,还可以使用市场经济激励、自愿协议、公众参与等手段。比如,将环保与融资挂钩、对在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内还能减少排污的企业予以奖励、通过环境标识诱导、引导公众参与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等。

(四)提升企业的集体环境治理能力

首先,探索实施行业的环境自愿协议治理。行业环境自愿协议是指,这些诸如减排、污染检测等旨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协议,是由地方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同代表整个行业的行业组织签订,让这个行业通过自己内部自律机制去解决协调和规范问题。实施行业的环境自愿协议治理,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自愿环境协议的政策灵活性特点,降低了政府的监管成本,也可以使企业拥有最大的灵活性去采用更加适合自身情况的策略技术;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具有很强的自主治理的特性,通过内部自律机制实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相互监督问题。相较于政府监管,先天上具有信息优势,能够降低监管成本,解决搭便车问题。以乐清市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在解决电线电缆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上就发挥了很好地作用,除了积极收集污染信息管理行业内企业污染,还成立技术专家组对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上门服务以解决工艺升级问题。同时还提出制定与实施环保电线电缆联盟标准,还制定了《乐清市电线电缆行业实施环保电线电缆联盟标准行业自律制度》,对会员的落实情况予以督查。实施联盟标准后,26家联盟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量大大降低,万元产值能耗量从2010年的134.65度标准电降到2011年的129.10度标准电,同比下降4.12%,而联盟企业生产的绿色、环保、清洁的电线电缆产品合格率从95.6%上升到97.8%。

其次,鼓励形成流域内企业污染治理战略联盟。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行业协会属地化管理,这制约了流域行业协会的形成,因此,在跨流域环境治理问题上,可以积极鼓励企业形成流域内污染治理联盟。污染治理战略联盟是指在环境规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完成即定的污染治理目标和实现最佳污染削减投资费用而形成的一种长期或短期的合作关系。也就是说通过战略联盟,盟主和其它成员企业能够实现双赢,这便构成了组建企业污染治理战略联盟的基础。联盟企业保持着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除了协议领域,联盟成员间仍然保持着经营管理的独立自主。因此,对于环境监管部门来说, 应积极鼓励流域企业形成流域企业污染治理战略联盟,并为战略联盟的组建提供技术、资金和人员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米.地方政府与企业环境治理合作关系的形成――以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为例[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01).

[2]王璐.安徽省重污染类上市公司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探析――基于2001年至2012年的经验数据[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3]刘桂春,张春红.基于多中心理论的辽宁沿海经济带环境治理模式研究[J]. 资源开发与市场,2012(01).

[4]徐鲲,李晓龙.连片特困地区生态环境治理路径探析――基于新区域主义的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4(07).

[5]李长熙,张伟伟.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基于有色金属2012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的数据[J].财会通讯,2013(12).

环境治理行业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一项基本的“末端控制”制度,在很多环境污染控制单行法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该制度在治理与控制环境污染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时至今日已经异化成为了超标排污的“护身符”,这是因为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存在着多种缺陷。我们可以分析该制度在决定权规定上的混乱、制度适用程序上的漏洞以及保障该制度实现的法律责任上的软弱等缺陷,来检视限期治理制度在当下控制与治理污染中的绩效,进而反思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规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这项中国独创的环境法律制度,存世的数年间在我国的环境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时至今日,该制度在现实与预期之间存在着重大差距,甚至某种程度上说该制度在环境治理中起到了负面激励的作用,通过对于制度绩效的考察,我们应该反思该制度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立法预期与现实绩效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环境法律解释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限期治理通常采用限期治理决定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被限期治理的对象。限期治理的概念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首次提出,1978年基本形成了限期治理的环境资源管理政策,作为法律制度,限期治理成形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的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之中。

限期治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规定:“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l条规定:“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7条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另外,我国很多省市的地方环境保护条例也规定了该制度,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4条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且严重污染环境的,实行限期治理。”由此可见,限期治理制度是在我国环境法律实践中广泛适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立法预期

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规定了限期治理制度的两大种类适用对象: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染源。而随着大量单行环境法律对于该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规制对象也逐渐多样化和具体化。但这些法律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在立法预期上基本相同:

第一、在制度适用目标上,执法机构需要有明确目标,治理任务可以是达到某一排放标准,也可以是完成一定量的削减指标,还可能是恢复某一环境功能。

第二、在具体期限方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限期治理视不同情况规定为1-3年。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以及治理能力等因素决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限期治理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

限期治理制度有着很好的立法预期和貌似完美的制度设计,但在环境执法中却经常被异化成超标排污的“护身符”,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当然有企业环境意识不强、环境执法难等因素,但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带有的顽疾也不能忽视。湖北省荆州市2007年3月启动“造纸行业专项治理”,要求限期内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否则将被强制关停。然而“限改令”发出后,一些企业利用“限改令”前时间抓紧生产公开排污。一名纸厂老板甚至直言,出台“限改令”其实还不错,起码这一两年生产排污没人干扰。“限改令”竟成公开排污“护身符”,上述的例子仅仅是个个案,绝对不是偶然现象,在福建、云南和贵州等省市的调研中,这种情况频繁发生,令一线的环境执法人员苦不堪言,以至于厦门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建议取消限期治理制度。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缺陷分析

限期治理制度之所以存在着制度绩效与立法预期的巨大差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其自身存在着多重缺陷,这将从根本上影响到和决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限期治理决定权规定上的混乱

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对于限期治理制度决定权的主体存在着多种规定。处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的《环境保护法》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给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基本法对于限期治理决定权的规定非常明确,但在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中却有着不同的规定,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除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行使决定权之外,还在第17条第3款规定了,“……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水污染防治法》(1996)则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在第81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根据行政法的法律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许可,从此角度而言,在上述的这些环境单行法中,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由环保部门行使限期治理决定权的。

考察我国地方的《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基本上分为这几种情况:第一类是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中关于限期治理决定权的规定进行立法,如《贵州省环境保条例》;第二类是对《环境保护法》中关于限期治理决定权规定了行政授权,即限期治理决定,按照治理权利由相应人民政府作出,但经过授权,也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如《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第三类是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不是由人民政府行使,而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使,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限期治理是一种带有一定条件的强制性行政处理制度,我国的限期治理制度在决定行使权规定上的混乱直接影响到了该制度的实际效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定的混乱和不统一直接影响到环境法制的统一。我国在实现环境法治中突出表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政府和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不强,需要通过法制的统一实现法律治理环境问题。但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单行法和地方性法规在对于限期治理这一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规定上存在着如此大的不同,使得努力促成的环境法制统一面临倒退的危局。正如上文列举,尤其是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在对于此制度规定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更是造成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和激励,可能同一个企业、同一种情况在不同地区会面临着截然不同的环境法律的负面评价——环境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二、不同污染源适用不同的限期治理决定权属造成了环境执法的困难、增加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如前所述,《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的一些污染防治的单行法规对限期治理决定权的规定各有不同。针对不同的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的归属不尽相同,这势必会使我国的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受阻。环境执法难已经是顽疾,而同一项限期治理制度在各单行污染防治法上规定不同,会进一步增加执法成本和难度,从根本上说也是浪费社会资源。

论文关键词:限期治理;绩效;存废

论文摘要: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一项基本的“末端控制”制度,在很多环境污染控制单行法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该制度在治理与控制环境污染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时至今日已经异化成为了超标排污的“护身符”,这是因为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存在着多种缺陷。我们可以分析该制度在决定权规定上的混乱、制度适用程序上的漏洞以及保障该制度实现的法律责任上的软弱等缺陷,来检视限期治理制度在当下控制与治理污染中的绩效,进而反思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规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这项中国独创的环境法律制度,存世的数年间在我国的环境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时至今日,该制度在现实与预期之间存在着重大差距,甚至某种程度上说该制度在环境治理中起到了负面激励的作用,通过对于制度绩效的考察,我们应该反思该制度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立法预期与现实绩效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环境法律解释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限期治理通常采用限期治理决定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被限期治理的对象。限期治理的概念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首次提出,1978年基本形成了限期治理的环境资源管理政策,作为法律制度,限期治理成形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的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之中。

限期治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规定:“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l条规定:“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7条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另外,我国很多省市的地方环境保护条例也规定了该制度,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4条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且严重污染环境的,实行限期治理。”由此可见,限期治理制度是在我国环境法律实践中广泛适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立法预期

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规定了限期治理制度的两大种类适用对象: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染源。而随着大量单行环境法律对于该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规制对象也逐渐多样化和具体化。但这些法律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在立法预期上基本相同:

第一、在制度适用目标上,执法机构需要有明确目标,治理任务可以是达到某一排放标准,也可以是完成一定量的削减指标,还可能是恢复某一环境功能。

第二、在具体期限方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限期治理视不同情况规定为1-3年。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以及治理能力等因素决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限期治理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

限期治理制度有着很好的立法预期和貌似完美的制度设计,但在环境执法中却经常被异化成超标排污的“护身符”,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当然有企业环境意识不强、环境执法难等因素,但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带有的顽疾也不能忽视。湖北省荆州市2007年3月启动“造纸行业专项治理”,要求限期内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否则将被强制关停。然而“限改令”发出后,一些企业利用“限改令”前时间抓紧生产公开排污。一名纸厂老板甚至直言,出台“限改令”其实还不错,起码这一两年生产排污没人干扰。“限改令”竟成公开排污“护身符”,上述的例子仅仅是个个案,绝对不是偶然现象,在福建、云南和贵州等省市的调研中,这种情况频繁发生,令一线的环境执法人员苦不堪言,以至于厦门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建议取消限期治理制度。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缺陷分析

限期治理制度之所以存在着制度绩效与立法预期的巨大差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其自身存在着多重缺陷,这将从根本上影响到和决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限期治理决定权规定上的混乱

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对于限期治理制度决定权的主体存在着多种规定。处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的《环境保护法》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给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基本法对于限期治理决定权的规定非常明确,但在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中却有着不同的规定,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除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行使决定权之外,还在第17条第3款规定了,“……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水污染防治法》(1996)则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在第81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根据行政法的法律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许可,从此角度而言,在上述的这些环境单行法中,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由环保部门行使限期治理决定权的。

考察我国地方的《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基本上分为这几种情况:第一类是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中关于限期治理决定权的规定进行立法,如《贵州省环境保条例》;第二类是对《环境保护法》中关于限期治理决定权规定了行政授权,即限期治理决定,按照治理权利由相应人民政府作出,但经过授权,也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如《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第三类是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不是由人民政府行使,而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使,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限期治理是一种带有一定条件的强制性行政处理制度,我国的限期治理制度在决定行使权规定上的混乱直接影响到了该制度的实际效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治理行业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治理;发展前景;环境问题;对策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持续增长,加快了我国的经济、国际地位的提升。但我国发展初期主要发展钢铁制造业、石油矿产业、重工机械生产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发展对环境的污染非常大,虽然经济得到了发展,但环境已不容乐观。为了不再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企业在生产中就必须按照国家排放最低标准严格控制污染量,从源头上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针对环境的治理问题已经是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要重视的问题,环境检测与治理技术的发展是环保工作得以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文结合一些我国现应用较广泛的环境监测与环境治理技术进行探讨。

1现今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存在的问题

1.1环境监测结果偏离实际范围

环境监测结果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为人为因素。由于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环境监测的频率下降,致使综合环境监测结果时偏离实际范围。在环境治理方面,企业地环境监测结果受到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的影响较多,污染水平有时超标但监测结果并无具体体现,导致环境治理不及时,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地区想要实际提高环境监测力度,就要提高监测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这样才能促进环境的保护工作有效进行[1]。

1.2现有环境监测及治理技术落后

我国的环境监测与治理相较于其他国家技术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国的不同地区环境监测、环境治理水平也参差不齐。随着我国各种生产企业的发展和建设,新型污染如也有一定的增加,我国不少地区的环境监测技术还较为老旧,对新污染物的监测手段不够,造成环境污染得不到控制或控制治理效果不好。在环境治理方面,由于老旧的环境治理技术制约治理能力,不仅治理效率低于新型治理技术,还对于新型污染物不能识别,使得环境迟迟得不到较好的治理效果。

1.3缺少应急治理技术和治理方案

环境治理是一项耗时较长、经济投入较多的项目,但环境的污染时间不定,较小的污染源造成环境污染超标的时间较长,检测起来不方便也很难确定污染源的具体信息;相对而言较大的污染源则可能在较短时间内造成环境污染超标,引起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在环境治理上较为困难,短期内的环境条件较差,会造成一定的环境失衡问题。在水资源的污染中,BOD、COD的超标造成的水体有机物污染严重需要及时进行水资源的处理,减少水中BOD、COD的含量,将其控制在标准范围内,我国的水资源治理上紧急治理方案较少,一些应急治理技术还没有得到较好的应用,发生水资源污染时应急治理效果达不到需求。

2环境监测与环境治理技术发展建议

我国的国土面积大、地形地势多变,所需要发展和完善的环境监测与环境治理技术在每个地区都有一定的差异,但从总体上看还需要不断的加强。我国的环境监测与环境治理技术想要得到较为长远的发展,需要对环境监测与环境治理技术本身出发,找到技术本身需要改进的部分,制定出较为完善的环境治理方案,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下面根据我国的环境监测与环境治理技术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

2.1提高环境监测频率,提升环境治理技术

上文中提到我国的环境监测在实际情况中频率较低,想要对环境有一定的了解,就需要加强环境监测的力度,增加其频率。我国不同地区的环境监测频率可以有一定的划分,在重工业生产区、源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地区的环境监测频率需要增加,环境条件较好、发展条件较平缓的乡镇农村地区保持环境监测原有频率。在环境检测技术的发展上,应该把眼光放到国际市场中,了解国际上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对适合我国国情的检测技术适当引进,跟进时代脚步,避免老旧技术带来的检测结果不准确问题。水环境污染问题是较为严重的污染问题,加强环境监测力度不仅能实时掌握当地流域的水环境污染程度及时进行治理,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和警示的作用,使得排放污染源的企业和工厂不敢违法超排,减少厂内治理。水环境的污染监测还可以与当地的水质处理系统联合,进行综合监测与治理工作[2]。环境治理技术的提升是其得到发展的必经之路。环境治理技术的提升需要不断地进行研究,比对过去治理经验和吸取治理中的教训,完善治理方案。环境检测技术也是如此,不断地进行技术水平的提升才是发展的硬道理。

2.2增加环境治理方案,做好应急治理工作

环境应急治理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环境治理技术想要得到较好的发展,需要做好环境治理问题,特别是应急治理工作。环境应急治理工作中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环境监测工作,二是人员配置。在环境监测上应该采用监测结果快、监测水平高的监测技术,确保环境应急治理工作的快速进行。在人员配置上,应选用经验丰富、水平较高的检验员进行取样检验工作。环境治理工作上,应该根据监测结果快速选择适合的应急处理方案,加快环境治理的进程。环境应急处理应该限制定几个预方案,在检测结果出现后进行方案选择和完善工作,这样才能更快的完成环境治理工作。

2.3创新环境监测技术,提高环境治理能力

环境检测与治理技术想要得到较为长远的发展,还需要把眼光放到科技研发与创新实践上,只有创新技术、提高水平,才能有效的促进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技术的发展,从而普及工作效率高、适应范围广、经济成本少的环境监测及治理技术,强化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减少生产制造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3]。创新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应该从学校做起,可倡导和鼓励我国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此类技术的研究,给予更多的技术研究经济支持及技术支持,培养出来更多有能力、有技术的科学工作者和工程师,为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的发展做出贡献。

3结束语

环境治理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需要环境保护部门和人民群众一起努力,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施行。环境检测技术和环境治理技术想要得到发展,还需要深入了解治理环境中的污染源,研究其污染过程,才能研发出更实用的新兴技术扩大市场需求,得到较为广泛的发展和应用[4]。

参考文献

[1]高会敏.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的发展展望[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7):193.

[2]张景成.高职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教学改革[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6(05):120-123.

[3]罗剑锋.环境监测与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J].环境与发展,2014,26(03):183-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