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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知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房产法律知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房产法律知识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第1篇

(一)

随着城市经济及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领域。南京市公证机关自1984年开始涉足房地产市场中的建筑招标投标公证服务以来,公证服务已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各个领域,从征地、动迁、开发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从房屋联建、抵押按揭贷款到商品房的销售;从房屋的继承、赠与到交换等。到目前为止,全市公证机关已办理各类房地产公证达ro万余件,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证服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为建筑市场招投标提供公证服务。1984年初,南京市公证处在建筑业刚刚起步急需法律监督保障的情况下,主动与市建委招标领导小组取得联系,在市建委牵头下与市工商、建行、建工局联合办公,负责建筑招投标公证监督及建筑施工合同公证。至97年底已办理建筑招投标公证5400余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有扬子乙烯工程、沪宁高速公路、南京禄口机场、南京二桥在建项目等。涉及标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0亿元,节省造价近40亿元,维护了招标的“公正、公开、平等”原则,规范了建筑招标市场,保障了国家各类工程项目在节省造价基础上保质保量地如期竣工。

二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公证服务。90年代初,随着对外开放、吸引外资以及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土地出让办公室,有计1998年第11期划分步骤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市公证部的积极参与土地出让工作,并开展公证服务。至94年底,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拍卖公证共190余件,其中较为大型、有影响的地块出让有金鹰商城、同仁大厦、天宇大厦、南京国际振新广场等,保障了土地批租市场的依法进行以及土地资源合理开发有偿使用改革的顺利发展。

三是为商品房买卖活动提供公证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公证机关95年至97三年共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近400件,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达%%,较好地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四是为房地产延伸领域提供配套公证服务。公证机关从维护社会稳定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吸劳、安置等房地产前期开发公证服务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分忧解难。据初步统计,截至97年底,全市公证机关共办理此类公证5万余件。此外,公证机关还为发展商业银行借款所签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办理公证,并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保障房地产贷款顺利进行。同时,近两年开始办理了一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按揭贷款以及组合贷款的公证,促进二房改的深人发展。目前,房地产市场还存在运作不够规范的问题,某些领域问题还比较严重。如在商品房销售中表现为发展商与购房人的地位不平等,发展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建筑面积及房价上弄虚作假、做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承诺不兑现等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因合同中对有关税费和转让手续以及违约条款规定不明确,导致纠纷不断等等。近两年有些领域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以及土地批租都面临服务面缩小、服务力度不大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一些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属机构,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对房地产交易行为实行本部门鉴证登记的行政管理,排斥或不重视利用公证法律手段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他们既履行政府行政职能又实施鉴证行为。其后果必然导致房地产市场运作不规范,产生诸多间题,妨碍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二是在有些房地产领域,法规条文中没有公证介人的有关规定,如内销商品房的买卖、房屋的租赁和抵押等法律行为,或者虽然某项法规规定了公证介人的程序,但在表述上为“可以”的字样,这些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公证可有可无、甚至无用”的想法,对公证服务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实施公证宣传的力度不够,导致一部分当事人可能因担心公证收费或认为公证作用不大而不申办公证;一些房地产管理部门担心公证的介人会削弱其管理权限,影响其工作效率。实践表明公证不会削弱管理部门的权限,反而为这些部门及时依法行政创造便利条件。四是公证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也亚待提高。‘目前有的公证处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导致出具的公证书发生差错,或者对经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处理协调不及时,都会造成当事人对公证的不信任。

(二)

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发展加快,房地产市场运作和发展过程中还会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间题,诸如房改房的上市交易、置换;商品房的预租、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等,这都需要法律条文作及时有效的调整。房地产交易行为还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公证及时介人这些房地产领域,可以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南京房地产市场的公证介人与国际惯例和我国其他省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世界上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都规定不动产交易应当办理公证并成为公证的主要业务之一。在我国南方城市如广州、深圳、厦门等,是较早引进公证介入房地产市场的城市。上海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及时制定了公证介人房地产的法规,如今上海已建立公证从房地产一级市场到三级市场的法律保障体系。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和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公证进一步介入房地产市场已刻不容缓。目前,房地产市场在我国还属新兴产业,而且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公证进一步介人房地产市场,有利于法律保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促进城市经济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们认为:

一是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现行的法律和行政规章进行必要的修改。将房地产所涉及的重要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取得与放弃、不动产的租赁、转让、买卖、赠与.、抵押等,都明文规定必须或者应当公证,为公证进一步介人房地产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R473.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19(2018)04--01

分娩是女性的一种自然生物学过程,但是多数产妇在分娩的过程中,会出现焦虑、紧张等情绪,对其分娩的顺利时实施造成影响,从而增加其出现并发症的几率,降低分娩的质量,因此,采取有效措施来对分娩的质量进行保证,来对感染等并发症的发生进行控制,十分必要。本文主要对产房舒适护理的应用对助产质量以及产房感染发生情况的影响作分析,如下文:

1 资料与方法

1.1 基本资料 选取产妇100例为此次研究对象,时间选取为2017年5月-2017年12月,以分段随机化法分组,每组均为50例。实验组中,年龄范围为21岁-41岁,年龄均值为(26.55±4.01)岁,孕周范围为37周-42周,孕周均值为(39.55±1.20)周,其中经产妇13例,初产妇37例。对照组中,年龄范围为20岁-42岁,年龄均值为(26.60±4.12)岁,孕周范围为37周-41周,孕周均值为(39.41±1.19)周,其中经产妇15例,初产妇35例。

本研究已被伦理委员会批准,所有产妇均知情且同意参与本研究,2组基本资料之间相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对照组接受常规化护理干预,即加强产妇产程的观察,告知其分娩中的相关注意事项,积极助产,加强分娩后产妇和新生儿各项生命体征的观察等。实验组则接受舒适护理干预,具体为:

1.2.1 心理舒适护理,护理人员加强产妇心理状态的评估,针对性的给予其心理干预,积极与其交流沟通,对其存在的疑虑耐心的解答,引导产妇对分娩后的幸福想象,缓解其不良的心理,更好建立分娩的自信心。

1.2.2 环境舒适护理,确保产房和病房处于安静、整洁和干净的状态,使得产妇处于舒适的环境中待产,控制湿度在50%-60%左右,控制温度在22-24℃左右。

1.2.3 情感舒适护理,鼓励产妇的朋友、家属,特别是其丈夫,充分与产妇交流沟通,关怀产妇,使其感受到家人和朋友的关爱,将自身的安全感提升。

1.2.4 生活护理,分娩后,指导产妇定时冲洗会,并对会阴垫更换,防止感染的发生。同时确保新生儿皮肤处于清洁、干燥的状态,并为其讲解新生儿护理以及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

1.2.5 饮食护理,嘱咐产妇尽量选择高维生素、高蛋白、易消化、清淡的食物,对营养的充足进行保证。

1.3 观察指标 对2组产妇的助产质量进行观察分析,并分析2组产房感染发生情况的差异性。助产质量:主要包括生理舒适度、心理舒适度、护理满意度以及总产程,其中生理舒适度、心理舒适度、护理满意度均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评价,总分均为100分,65分及以上则为心理舒适、心理舒适以及护理满意。产房感染:主要包括新生儿感染、产妇感染。

1.4 数据处理 数据通过SPSS21.0软件,作统计学处理,其中计数资料通过卡方检验,而计量资料以t检验。若P

2 结果

2.1 2组助产质量对比 实验组生理舒适、心理舒适以及总满意的几率均明显高于对照组,其总产程明显短于对照组(P

2.2 2组产房感染情况对比 实验组产房感染的几率(2.00%)明显低于对照组产房感染的几率(14.00%),P

3 讨论

产妇是特殊的临床护理主体,为产妇实施护理的过程中,若护理不当,则会对产妇以及胎儿或新生儿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造成影响,且分娩是特殊的生理过程中,其会受到客观、主观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1],特别是产妇自身因素的影响,出现分娩质量下降的情况。因此,采取有效护理措施来将产妇的分娩质量提高十分必要。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08年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更是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篇章,知识产权保护不受重视的局面大有改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较大提高,但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国际竞争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的重要方面,知识产权问题是影响会展业发展的重要因素。20世纪90年代以来,会展业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递增,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参加展览会来宣传企业、营销产品和推广技术。随之带来的是会展业知识产权问题集中爆发,严重阻碍了会展业的发展。

一、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溯源

近年来,许多展览会都受到知识产权问题的困扰,知名展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参加境外展会时,被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跨国知识产权诉讼数量激增。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会展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会展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两个方面。

(一)会展业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中国会展经济发展报告》(2012)显示,我国2011年共有约6000个展会项目,许多展会中都遇到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一些会展企业将他人的专利、商标、标识等略加修改就作为自己展出使用,仿冒他人专利、商标、软件、展台设计和图片,甚至采取仿冒展会品牌、展会名称、展会标志、展会主题、展会商业运营模式等方式复制知名展会本身。与此同时,许多参展企业在展览会举办期间,发现其他企业未经许可或授权,就使用自己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有些展品和技术在展览会上刚刚亮相,就被复制、抄袭或模仿,而面对这些侵权行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非常棘手。

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还可能表现在商业秘密、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等方面。而且,不断有新的侵权形式出现,如网络侵权等。此外,冒牌展、骗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会展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成为制约会展业发展的法律障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能力也是境外参展商参展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会让一部分参展商有所顾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会展业知识产权侵权特征

会展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侵权行为的集中性。会展活动具有高度的集中性,会展活动期间各种资源、信息等高度集中,知识产权问题也十分集中,知名展会往往集中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第二,侵权认定的紧迫性。展会具有公开性,且时间一般较短,对展会期间的侵权行为认定十分困难,要调查取证、解决纠纷都显得非常紧迫;第三,侵权解决的复杂性。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等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权益存在争议和分歧,对这些侵权行为认定困难较大,在展会期间侵权纠纷很难结案,展会结束后,对侵权行为处理又于法无据。

二、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解读

会展业是高效益、高回报的行业,对其他产业的带动效应也十分明显。之所以在展会活动中频频出现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有法律层面、企业自身和知识产权本身属性等几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会展法》,对于会展业的发展进行约束和调整的法律规范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中,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主。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层级低、效力弱,权威性不够,对于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人的约束力不足,针对品牌展会或展品的重复侵权和大规模侵权屡禁不止。而纵观世界会展强国,在法律中对展会知识产权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办法》中对展会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并未涵盖商业秘密、广告宣传、版权相关权益等方面,保护范围过窄。而且,《办法》中一些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与司法程序不能有效衔接。如《办法》第六条规定展会时间在3天以上,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我国目前有数量巨大的展览会展期不到三天,并且何种情形构成展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实践中难以操作。由于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差,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效率低下,各执法部门职责分离,不能有效整合,一定程度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和土壤。

(二)会展企业自身的原因

展览会是一个重要的宣传和营销平台,参展企业在展会中展出的展品和技术往往都是最新研制的成果,在展会中首次公开面世,很容易成为不法行为人仿冒的对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普遍不强。会展企业受利益驱使,为了降低产品和技术的宣传、开发成本,在展出展品的过程中,很容易走“模仿”、“仿冒”等途径,一些企业对名牌进行复制,居然不知道是侵权行为,进而导致复制专利、商标、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等,甚至仿冒展会。同时,许多会展企业不清楚知识产权的内容,不注意对其商业秘密、产品宣传、广告创意、展板、宣传册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对许多知识产权利益并未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法律保护,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利益被侵犯。

三、如何防范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应尽快完善立法,建立逻辑严密、体系完整、高度细化、可操作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建立与之配套的司法、行政执法制度,适时提高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层级和效力。完善《办法》中规定不明确的条款,增加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侵权企业的违法成本,进而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扩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将商业秘密、广告宣传、版权相关权益及展会主题等纳入保护范围,这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中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从立法上明确全国统一的会展业管理机构,统一会展审批、会展企业准入门槛,规范会展业市场竞争秩序,为会展业的发展提供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分工,使原本割裂的执法成为一体,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和诉讼成本,明确会展主办方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容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细则的义务。完善立法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方面,也可以为会展业走出去,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进一步提高会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方面,会展企业应认真学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展出展品、技术、展台设计、展会构思等过程中倡导自主创新、打造品牌,确保展出的产品和技术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产品和技术的出现。明确作为参展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恪守企业责任。同时,为避免企业在参展期间被卷入知识产权纠纷,规范管理产品、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另一方面,会展企业应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品牌保护意识,重视、珍视知识产权,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功能,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积极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参展的新技术、新产品要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对商业秘密、广告宣传、版权相关权益等知识产权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慎重展示产品的核心技术,只有在确定了明确的目标客户后方能展示。同时,在发现有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时,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积极维权,并向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投诉,保护知识产权。

(三)进一步规范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要求所有展会的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并由熟悉展会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士组成,不因展会时间长短而有区别,对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协调知识产权纠纷,监督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维护展会正常交易秩序,及时处理知识产权投诉,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做到职责分工明确、职能有效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共同为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保障。

第二,建立全国统一的会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作用,制定会展业行业规范,建立会展企业认证、评估体系,加强行业自律,这也是世界会展强国和会展业发达地区的普遍做法。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第4篇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进行的调查显示,十月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百分之六点六。与前年同月相比,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涨幅不大,但高档住房和普通住房售价涨幅都达到了百分之六以上。北京、厦门、深圳、福州等城市的房价涨幅都在一成左右。

关键词:房价,开发商,调控失误,违法经营,法律制裁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进行的调查显示,十月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百分之六点六。与前年同月相比,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涨幅不大,但高档住房和普通住房售价涨幅都达到了百分之六以上。北京、厦门、深圳、福州等城市的房价涨幅都在一成左右。

国家统计局17日的报告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24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3。其中,空置商品住宅6680万平方米,增长7.7。财政部11月3日的一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报:通报39家房地产企业存在会计失真问题。有的房地产企业刻意隐瞒的利润率最高达57。

现在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矛盾是不断持续上涨的房价和人民大众利益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和商品房有效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表面上前一个矛盾是由后一个矛盾引发并决定的。但是前一个矛盾是必须解决的突出矛盾。而解决前一个矛盾必须有赖于后一个毛短的解决。按照商品交换规律,商品价格随着市场商品供求关系而上下变动。房价上涨是由于商品房供需矛盾决定的,即商品房的供应不足以满足人们的市场购买需求,这是开发商对自己房价上涨的合理解释。但是事实上由于开发商恶意操作和制造不实的商品房供求信息,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大量失真。所谓的供需矛盾是假象,毫不客气地说开发商违法投机经营和房地产政策和调控措施的失误是造成房价不断上涨的根本原因。

房地产价格在宏观调控中持续不断的上升。国家把税收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要手段。同时又不断的上调地价,这些税收和增加的土地成本在房地产市场最终都有消费者承担,这就是房价越调越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了。而开发商以给国家上缴税收而大谈房价上涨的必然性合理性。地方政府以房地产支柱产业解决财政收入和解决一部分人就业而偏瘫开发商。

解决问题要/!/从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入手。解决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虚高问题,同样要从房地产市场的矛盾入手。价格问题自然是由商品的供需矛盾产生的。有人说之所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虚高,是由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突出,需求过大,卖方市场,是这样吗?简直是无稽之谈。在早些的一些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待售商品房有60之多,考虑到调控因素就是现在降低一半30也是顶天的事情,明显是供大于求。国家统计局17日的报告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24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3。其中,空置商品住宅6680万平方米,增长7.7。而一些人却说是供不应求。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矛盾突出和信息不对称呢?根本的问题是开发商的违法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的国家房地产市场销售管理制度。开发商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和内部员工、银行之间勾结签订虚假销售合同套取银行贷款;捏造虚假销售合同制造房子销售一空的假象;或者用虚假的集团购买方式实现房子整体转移;或者虚假的宣传或其他手段囤积房屋和土地,从而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房屋供应紧张。而银行的不合理的房屋预售按揭贷款制度和西方资本操控房地产市场的现实是开发商囤积房屋而无资金顾虑,因为他们从虚高的房价中和银行的贷款中,只要有40的房子售出就无亏损和还贷的压力和风险。

据央视报道:韩国房价暴涨,政府调控措施迟迟没有成效,而主管部门的政策言论又刺激了房价继续上涨!民众反映强烈不满,韩国政府责令主管房地产的建设交通部长秋秉直辞职。同时,一同辞职的还有,韩国青瓦台宣传首席秘书李百万和青瓦台经济辅佐官丁文秀。我国的房价虽然和韩国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我们的房价连续两年调控收效甚微,谁为高房价和调控不利承担责任呢?

在“建设部通报严重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十大典型案例”中,我们注意到对于违法经营的开发商的处罚最多是罚款3万元人民币,多数是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第5篇

被告: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地址:重庆市杨家坪。 法定代表人:丁远睦,局长。

1991年4月17日,原告杨学文的姨妈王秀云自愿将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48号1单元4-3户、面积为74.5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赠给杨学文,赠与行为经重庆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原告杨学文多次向被告申请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一拖再拖,拒绝办 理。1993年10月,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在换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时,原告再一次向被告申请,办理该房过户手续,被告虽然派员重新丈量了该房屋面积,但仍将房屋所有权证发给赠与人王秀云。为此,原告杨学文于1993年11月1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 称:被告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无视公民合法的赠与关系,拒不履行为原告办理杨家坪前进路48号1单元4-3户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之职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 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的职责。被告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未予答辩。

「审判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履行了为原告杨学文办理杨家坪前进路48号1单元4-3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法定职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家坪前进路48号1单元4-3户的房屋产权确系原告之姨妈王秀云所有,且王秀云将该房产权赠与杨学文完全出于个人意志,赠与合法,手续齐备。杨学文在被告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为其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后,合法权 益得到保护,乃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于1993年12月4日作出裁定: 准于原告杨学文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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