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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意见书

规划设计意见书

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促进项目尽早落地开工,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第3篇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列入并联审批范围。需由3个或3个以上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和市级审批权限以上有关阶段的行政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责任部门

并联审批的最终审批单位为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其中市工商局是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市商务局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是市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其他并联审批事项由首问窗口单位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单位为牵头部门。与并联审批项目有关的审核审批单位为前置或后置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项目的受理、咨询、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和组织相关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

并联审批的前置或后置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咨询、办理、回复、反馈和参加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

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管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审批阶段和部门较多的并联审批事项,牵头部门难以协调的提交中心协调;中心难以协调的,提请市政府协调、决定。

市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情况的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等问题。

三、并联审批原则

并联审批工作按照“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进行。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中心设立的窗口,负责统一受理项目业主申请,告知其项目并联审批须知,承担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义务,提供服务和指导。

(二)转告相关。牵头部门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申请后,当天向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开具《××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将通知书连同项目业主的有关材料及时转递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

(三)同步审批。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收到《××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主动联系申请人,指导填报表格材料,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

对确需中心组织实地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的重大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及时向中心提出,各相关部门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的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

(四)限时办结。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收到《××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结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审批限时为8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限时为10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限时为50个工作日,需实地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的事项,可延长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时限的,须说明原因,抄送牵头部门、申请人和中心。审批时限不含项目上报省、市政府和重大项目选址研究、规划评审、规划公示、环评报告公示、土地征用收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程招投标时间。具体时限由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超过时限未及时答复的,一律视为默认,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补办手续,承担责任。

对审批项目符合条件的,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将“同意”意见和《××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及时送申请人及牵头部门中心窗口。牵头部门中心窗口收到《××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及申请人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件后,在限时内完成项目审批。

对审批项目不具备条件或需要调整的,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将“不同意”意见、理由、建议和《××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及时送申请人及牵头部门中心窗口。牵头部门中心窗口按退回件处理并附书面说明。如项目业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对审批项目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和催办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分别抄告牵头部门中心窗口、中心和申请人。

对审批项目因企业情况变化,需调整原申请审批项目内容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审批项目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牵头部门和中心应将项目列入行政审批服务“快车道”,确立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有关职能部门须特事特办,积极配合。

所有《××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和《××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需同时抄送中心督查科。

四、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1.市工商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表格,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告知申请人到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当天向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开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接到《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主动联系申请人,指导填报表格材料,及时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签署《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申请人及工商窗口。

3.工商窗口收到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对表示“同意”的,在申请人报件齐全、有效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对表示“原则同意,但要求申报企业在开业前达到相关法定条件、标准,并在规定时间进行复审”的或“同意上报待批”的,以及“超时默认”的,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在申请人书面承诺限期(半年)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半年期筹建营业执照。前置审批部门须在6个月内对筹建企业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书面告知筹建企业、工商窗口。工商窗口3个工作日内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复审不符合条件、标准和未获得上级批准的,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书面告知筹建企业、工商窗口,工商部门收回筹建营业执照。

对表示“不同意”的,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书面告知申报企业、工商窗口,并列明理由。如企业按前置审批部门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申请的,工商窗口再次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4.属于省或省以上审批的并联审批项目,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抄告工商部门。同意上报的项目,应积极争取上级审批机关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抄告工商窗口(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后,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一律按即办件办理。

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市商务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商务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报件后,当天向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开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转递。

市商务局收到市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其他前置审批部门核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收到市质监局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后,当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2.市发改委接到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及项目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商务窗口和申请人。对核准(备案)的项目向申请人出具核准(备案)文件,抄告市商务局、工商局;对不予核准(备案)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列明理由。

3.工商窗口接到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和市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当日办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商务窗口和申请人。

4.市质监局中心窗口接到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和市商务局出具的合同、章程批复,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商务窗口。

5.其它前置审批部门按上述相关步骤进行。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后,企业注册登记由工商窗口根据申请人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管理登记、税务登记、海关备案、财政登记等相关手续一律按即办件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分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建设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牵头工作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项目业主依法向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建委先后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申请。

1.项目选址立项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限时为14个工作日。

(1)市规划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规划窗口)受理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申请后,当日向市国土局、市环保局中心窗口和相关审核部门发放《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转交有关材料。

经营性土地项目选址立项不进入此阶段。

(2)市国土局、市环保局中心窗口收到《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环保预审,预审结果书面送达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和预审结果书面反馈规划窗口。

相关审核部门的预审工作按照上述步骤进行。

(3)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核部门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初审,向市发改委中心窗口发放《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通知书》并转交有关材料,向国土局中心窗口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函。

(4)市发改委中心窗口收到《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审核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批文送达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规划窗口,抄送市国土局、环保局。

(5)规划窗口收到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等并联审核意见后,11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的制作核发工作。

2.建设用地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1)市国土局中心窗口根据市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核意见、市规划局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函和项目业主申报材料,当日签署《建设用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送市规划局、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供地,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市环保局中心窗口凭市国土局《建设用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批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审查批复,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批复可延长7天。审查批复后当天签署《工程建设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抄送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3)规划窗口凭市国土局《建设用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织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并根据需要当日向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发放《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4)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5)规划窗口收到各并联审批部门《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书》后,11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业主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规划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1)市建委中心窗口受理项目业主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八项前置条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开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连同涉及审批前置条件的材料分送建委系统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

(2)建委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接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按以下时限完成审核审查备案工作,签署《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市建委中心窗口。

施工图审查备案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在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送达后);

工程招投标审查备案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送达后);

工程质量监督、建材专项管理、工程类别确认、建筑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管理的办理时限均为1个工作日。

(3)市建委中心窗口根据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予核准的,列明理由,书面通知项目业主。项目办理结果于次日抄告中心督查科。

(4)项目竣工后,依法组织专项验收,项目业主持验收合格资料报市建委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到房管局中心窗口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五、并联审批要求

(一)落实分工负责制。并联审批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内部高效运转的办件制度和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明确分管领导、中心窗口、职能科室和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联审批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衔接,密切配合,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规范运转。

(二)实行政务公开制。并联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项目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编制《服务告知单》和示范文本在中心窗口陈列,在中心和本单位网站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并联审批联席会议按照“联合办公,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策”原则处理审批事项。会议由牵头部门或中心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并联审批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项目业主列席会议。重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人主持。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出席联席会议,有特殊情况可充分授权、全权委托他人出席。若不能按时参加或在会议上不发表意见的,则视作同意。联席会议上无法形成决定的事项,由中心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之规定,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农民住宅建设

1、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建设:

(1)建房户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2)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

(3)需要申请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不需要申请用地或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由镇政府统一报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理完规划、用地等手续后,须向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签发《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

(5)建房户与有资质的施工队到镇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6)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派人现场定点、放线后,施工队方可开工。

2、村庄规划区内农民住宅建设:

(1)建房户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2)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3)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镇政府审核、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红色);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由镇政府审查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房户依法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国土资源分局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建房户与有资质的施工队到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5)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派人现场按规划区规划定点、放线后,施工队方可开工。

(二)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设单位(个人)持单位(村委)意见书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3)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咖啡色);

(4)需要申请用地的,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按规划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5)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6)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开工手续;

(7)建设单位(个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按规划定位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

2、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设单位(个人)持单位(村委)意见书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3)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并由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按镇规划定位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村镇范围内的农民住宅建设,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现场定点、验线并发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允许施工;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等建设在开工前,必须到县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取得《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经县城镇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现场定位放线,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审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视为非法施工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镇总体规划

严格按镇总体规划施工、放线。省级和县镇各级道路两侧,严格按规划设计和建筑红线放线施工。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施工图纸,开工前必须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人员现场定位放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额度是土建工程造价的3-10%。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可以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0元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1、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经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2、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4、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根据国务院116号令第38条和省政府66号令第40条,上述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建制镇规划区内上述行为依据建设部44号令参照这个额度处罚。

(四)擅自在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按照建设部44号令第43条和省政府66号令第37条,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考核力度

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第5篇

一. 项目前期管理的工作目标

协助业主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手续,协调各协作单位的工作关系,保证项目在2002年底前可以正式开工建设。

二、项目前期管理的工作内容

在项目前期阶段,项目管理公司将协助业主办理下面六大方面的工作:

1.计划部门(计委)

项目建议书(草拟)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报国家计委审批

立项批准

列入年度计划

领取投资许可证

2规划部门(规委)

规划意见书

设计方案审批(协助办理)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缴纳各种规费

城市档案建立

3土地部门(国土局)

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

拆迁

勘察、详勘(协助业主选择相关勘察单位,审核勘察报告)

4设计单位(设计院)

概念设计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5招标部门(招标办)

编制招标文件

协助组织编制标底

开标、评标、决标

发中标通知,签定施工合同

6其它部门

消防(征得认可)

人防(征得认可)

交通(征得认可)

园林(征得认可)

市政(征求意见)

环保(征求意见)

地震(征求意见)

供水(征求意见)

供电(征求意见)

供气(征求意见)

供热(征求意见)

电讯(征求意见)

卫生(征求意见)

7建设部门(建委)

领取开工审查表

办理监督手续

领取开工证

以上前期进度控制性计划见project 2000 前期计划之甘特图和网络图

三、项目前期的管理办法

1. 编制前期控制性进度计划,报业主批准,保证各项工作有效地衔接。

2. 编制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报业主审批,协助业主合理、充分利用项目资金。

3. 可协助业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协助业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4. 协助业主在方案设计阶段随时与规划部门相关人员勾通汇报,征求方案意见,以加快规划两证审批。

5. 施工图设计阶段聘请施工图审核单位为顾问,加快施工图审核速度。

6. 协助业主选定勘察单位,由**监理公司派出勘察专家审核勘察结果,保证勘察及详勘进度及质量。

7. 派出专人协助业主与协作单位(如水、电、气、热等)和政府相关部门(如消防局、人防办等)随时勾通,争取相关手续尽快批复。

8. 派出专人协助业主在招标办办理相关招标手续。

9. 派出专人协助业主办理开工证。

设计阶段的管理

通过设计阶段项目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充分体现业主的意图和希望,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促进国内外设计单位高效地合作,并按时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本项目设计工作将划分为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

第一 概念设计阶段

一、 管理目标

通过对som公司提交的5概念设计及当今国际上已建和正在建设的相近规模的同等建筑比较,协助业主评选出符合金融街整体规划,并达到金融街区域及至北京市标志性的,具有强烈视觉可识别性、观赏性,可以满足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使用的一流金融办公及会议中心的概念性方案。

二、 管理工作内容

1. 通过业主授权,对som概念设计的进度进行协调。

2. 对som提交的5个概念设计分别进行建筑形式、结构方案、机电方案、外部环境、工程成本进行分析,并向业主提交分析对比报告。

3. 收集国、内外近期已建成或正在建的相近规模的建筑相关的数据,分析整理后,向业主提交相应的报告。

4. 对som提交的5个概念性方案的施工可行性、工程实施的进度及工程实施的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向业主提交相关报告。

5. 对som提交的5个概念设计与金融街现有整体规划及已建成建筑的协调性进行对比分析,并写出相应报告。

三、 主要管理方法

1. 建议在本阶段成立拟由**监理公司、卓建管理顾问公司、北京市规划局的专家组成业主专家顾问组。协助业主完成概念设计的评审工作。通过规划局专家的参与将保证所通过的概念设计在规划局顺利通过。

2. 通过业主授权或通过业主,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随时了解**项目工程概念设计进展情况。

3. **监理公司和卓建管理顾问公司将提交目前国、内外相近规模建筑的技术、经济指标。

4. **监理公司、卓建管理顾问公司和规划局的专家将一同听取som公司关于各概念设计介绍,以便了解设计的意图。

5. 概念设计的评定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符合金融街整体规划

体现金融文化理念

满足国际性客户群体要求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满足现代办公的科技含量

施工可行性

施工周期的合理性

成本可接受性(ve理论)

6. **监理公司和卓建管理顾问公司的造价工程师和测量师将联合对som提交的5个概念设计进行成本估算和ve评估。

7. 如果som提交的一个概念设计可以满足上述的各项要求,并得到业主的确认,则由监理公司发出书面的通知,由som继续完成下面的工作。

8. 如果som提交的概念设计中未能通过专家及业主的初步评审,则项目管理公司将协助业主将业主及相关各方意见整理出,由som公司继续完善,并明确相应的完成时间和内容。项目管理公司将会同业主随时检查本概念设计的完成情况,同时对项目总体进度安排进行调整,保证整体计划的实施。

9. 本阶段需同时开始的工作内容

项目管理公司将协助业主共同完成**项目的设计任务书。

项目管理公司将根据初步评定的概念设计及相关的经验编制项目实施的控制性计划,报业主批准。

项目管理公司将根据初步评定的概念设计及相关的经验,编制本项目的项目成本初稿,报业主批准。

第二 方案设计阶段

一、 管理目标

通过过程控制,促使som公司按期提交符合设计任务书、设计合同内容、质量要求及保证审批通过的方案。

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 经业主授权,对som方案设计进度进行跟踪。

2. 对som提交业主的方案进行评审,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合同要求,向业主提交相应的评审报告。

3. 对som提交业主的方案进行成本估算,向业主提交成本方案设计分析。

4. 根据业主确认的方案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细则。

三、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

1. 在方案设计开始前,根据总控制计划和设计合同,要求som编制方案设计进度计划。

2. 项目管理公司将协助业主对进度计划进行批准,并提出相关的意见。

3. 项目管理公司将协助业主用书面及传真方式对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及确认。

4. 由**监理公司、卓建管理顾问公司、规划局的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对som提交的方案设计进行评审,并由管理公司写出评审报告。

5. 方案评审的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以下:

方案设计是否与业主确认概念设计保持连续性

方案设计是否满足于金融街整体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

方案设计是否与周边在建或已建项目相协调

各专业方案的深度是否满足于规划局报批深度

各专业方案的深度是否满足于成本估算深度

各专业方案的施工技术可行性

各专业方案的施工工期可行性

各专业方案是否可以指导初步设计文件

各专业方案设计是否满足于设计任务书中技术指标的要求

各专业方案是否相互协调

结构方案设计是否满足于结构安全的国家规定并能满足建筑方案设计的要求

机电方案是否可以满足于舒适度要求

机电方案及建筑方案是否节能

机电方案是否便于后期物业管理和保养

外部环境设计是否可以满足总体建筑风格及总体环境要求,并体现与之协调的品位

交通方案设计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市政方案是否符周边市政条件并符合规划

装修方案是否体现金融办公及会议中心要求

6. 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测量师、造价工程师对各专业方案进行成本造价估算并向业主提交相关的估算报告供批准。

7. 不同阶段的方案设计成果随时报规划局,征得规划局的意见,同时与政府其它的职能部门随时汇报,全方位满足要求。

第三 初步设计阶段

一、 管理目标

通过对初步设计的过程控制和协调,使国、内外设计单位及相关外部配合单位密切合作,促使初步设计文件保持与方案设计的有效连续性,完成设计合同和设计任务书约定,并满足于规划部门的审批要求。

二、 初步设计阶段管理的工作内容

1. 编写初步设计管理规划,报业主经批准后执行。

2. 审核som及国内设计院的主要设计人的资质及人员安排,提出初步意见。

3. 审核som提交的初步设计进度计划,提出相关审核意见,经修正并业主批准后执行

4. 跟踪初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相关的意见及要求。

5. 跟踪初步设计阶段主要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6. 在过程中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设计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并提出相关意见。

7. 对跟踪过程中发现的偏差提出改正要求,并验证执行情况

8. 组织协调国内、外设计院的相互协调关系

9. 协助业主组织协调与外层单位(水、电、气、热)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

10. 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的检查,验收。

11. 对设计费拔付签署意见

12. 检查核对设计工程概算

13. 根据初步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进行技术经济分析(ve理论)

14. 组织初步设计阶段的会议

15. 组织阶段性总结

16. 协助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报批。

17. 编制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大纲

三、 初步设计阶段管理的主要工作方法

1. 组织由建筑、结构、机电、测量师、法律顾问等专家成立项目管理部。

2. 项目管理部的法律专家协助业主签订初步设计合同,并将合同意见提交业主。

3. 项目管理部内部组织所有人员学习som及国内配合设计院与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

4. 针对管理工作内容,编制初步设计阶段项目管理规划细则,明确管理工作所开展的活动、人员,分工及职责,工作要求等。

5. 项目管理部向业主及有关方面收集必要的资料,包括: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用地红线图

规划设计要点

消防意见等

6. 在主业主持下召开初步设计阶段管理交底会,提出本阶段所管理方法及要求。

7. 将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方案确定的实际情况,划分出若干子阶段。

8. 在每个子阶段,要求设计单位提供阶段性的设计计划和设计输入文件,由指定的人员审查签认,填写《设计跟踪检查记录单》,报业主审核。

9. 在设计实施过程中,每天与som进行书面联系,跟踪设计进展情况。

10. 在初步设计的中间阶段,与业主协商约定,实地检查所有设计的进展情况。

11. 实地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设计进度是否满足合同及计划要求

设计人员资格配备情况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

设计专业配合情况

已完成阶段性成果的设计质量及深度

已完成部分工程成本估算

12. 在实地跟踪检查过程中,填写设计跟踪检查记录单,并报业主备案。

13. 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则专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修正,保证本阶段任务的完成。有关通知书报业主备案。

14. 定期组织召开有国、内外设计公司参加协调会,参加人员必须为各项目主要负责人。

15. 派出专人组织设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如规划、建设、市政、消防、环保、地震、人防、园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交通等协调工作。

16. 建议设计单位聘请有关规划、消防等单位的人员担任相关专业的顾问人员,保证审批的通过。

17. 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后,组织业主、设计单位及相关的外部协作单位共同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及验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审核设计项目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内容数量及深度要求

审核设计项目对可研评估意见及规划要点的执行情况

审核设计项目中对现行法规、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审核公用工程项目的完整性、可靠性及建筑物内部的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审核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是否符合工程总目标的要求。要审查其使用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其有利于技术的发展和提高的程度与价值

审核项目外部条件的落实情况。设计与城市建设及金融街b区总体建设要求的协调性,水、电、通讯、供热、供气、施工用地等条件是否与地方各部门签订了有关协议,有关消防、环保、交通、卫生等条件的处置情况

注意设备选型与配套的合理性

注意设计方案对施工操作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对今后物业管理的影响

方案主要有建筑方案、结构方案、机电方案、交通方案、环境方案、市政方案、装修方案、楼宇自控方案、园林绿化方案等

建筑造型、使用功能、装饰标准等方面满足业主及市场销售的要求并要满足:

结构安全

经济性好

技术先进

审查图纸的规范性。如图纸的编号、名称、设计人、校核人、审定日期、版次等栏目是否齐全

建筑造型与立面设计。考察在建筑造型与立面设计方面具体体现选定的设计方案情况

平面设计。包括房间布置、面积分配、楼梯布置、总面积满足情况

空间设计。包括层高、空间利用情况等

装修设计。包括外墙、内墙、楼地面、天花板装修设计标准及协调性,满足业主装修要求情况

结构设计。核查结构方案的可靠性,经济性情况。要审查主要结构参数取值情况,必要时审查结算书

设备设计。包括设备的布置、选型。如电梯的布置、选型,锅炉的布置与选型等

机、电方案等设计。包括给水、排水、强电、弱电、消防、自控等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

满足城市规划、环境、消防、卫生等部门的要求情况

各专业设计的协调一致情况。审查建筑、结构、水电等专业设计之间是否存在尺寸不一致等情况。

18. 初步设计阶段投资控制

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必须做好项目资金规划,明确项目的投资目标。在设计阶段,要科学地进行投资切块分解、编制合理的投资计划,对项目设计工作的进度情况进行投资动态跟踪和控制,如果没有明确的投资控制目标,便无法把项目的实际支出额与之进行比较,也就无法找出偏差,使投资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因此,做好投资规划是十分重要的。

投资规划工作主要为:确定和分解拟建项目的投资目标,使用科学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所需的投资总额,即投资目标作出合理的估计(根据市场销售的调查和在金融街已完成工作客户的反馈意见及预期的利润指标等),并按一定的方式进行分解,从而得出可操作性分目标,进而对此分目标进行主动操作,以期达到对投资进行主动控制的目的。

通过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比较与分析初步设计的总体方案及单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价,在满足设计功能要求下尽量节约投资,选取最佳方案。因此,投资控制要做到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实行限额设计

根据国家规定,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估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设计合同中要设专门条款予以明确,并且要求设计单位按分项、分专业编制施工图预算,分析投资增减情况,如有超过,要采取措施予以核减。包括:

a、审查编制概算采用的《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材料、设备的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是否遵守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审查概算文件所包括的设计内容是否完整,设计项目有无遗漏或多列,工程量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确定。

b、核算单位造价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已建工程类似预算的单位造价,或国家颁布的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同时比较和分析差异的原因。

c、审查其他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地区的有关规定及符合实际,不属于建设项目范围的费用不得列入,无规定者要根据情况核实后,方可列入。

(2) 实行限额设计变更

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或非设计原因两种表格设计变更单,并计算出变更对投资的增减数。非设计原因变更单要附有提出变更单位的联络单。

凡属于提出设计标准、扩大设计规模,超出初步设计批准的新增内容及其限额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监理单位报请业主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如有发现立即停止施工。

(3) 利用价值工程理论对工程投资进行分析,保证业主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19. 对其他特殊事项影响设计进度或可能造成延误的因素及计划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和批准

20.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作中,要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及时传递设计情况的信息,使业主掌握设计动态,取得业主对工作的支持。对于业主的要求和意见也要与设计单位及时研究,贯彻到设计工作中去。

21. 项目监理机构要充分与业主进行协商,要与业主取得一致意见。从而保证对设计单位的口径一致,为管理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22. 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例会和其它协调会议要编制会议纪要,发给各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要每月编写管理工作月报,每段设计工作结束后要编写管理工作小结,整个设计管理工作完成后,要编写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业主。

23. 与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的协调要主动沟通,及时汇报,认真听取各主管部门对设计的意见与要求,取得主管部门的支持。

24. 在初步设计文件经业主讨论批准后,项目管理公司协助完成规划报批工作,领取规划许可证。

25. 在初步设计基本结束时,编制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项目管理细则。

第四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

一、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目标

通过对施工图设计过程的控制,促使施工图设计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并能完全指导施工的图纸。控制施工图预算不超过设计概算。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协助业主签订施工图设计合同。

2.编写施工设计阶段管理细则,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3. 审核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人员的资格及人员安排,向业主提交相关的报告。

4. 编制施工图设计阶段控制性计划。

5. 审核施工图设计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提出审核意见,经修正后报业主批准执行。

6. 跟踪设计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的意见和要求。

7. 跟踪施工图设计阶段主要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8. 在过程中检查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设计合同及国家规范的要求,提出意见

9. 对跟踪过程中发现偏差,提出改进要求,并验证纠偏执行情况。

10. 组织外方设计院对施工图设计的检查与审核。

11. 组织施工图文件的检查与验收。

12. 签署设计费拔付意见

13. 计算工程量清单。

14. 审核施工图预算书。

15. 对施工图文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16. 组织相关的协调会。

17. 组织阶段性的总结

三、主要管理措施

1 组织由建筑、结构、机电、环境、测量师、造价师、法律顾问等专家成立阶段性项目管理部

2 由项目管理部的法律专家协助业主签订施工图设计合同

3 组织项目管理部内部人员学习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

4 编制本阶段的管理的控制性计划

5 针对管理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图阶段管理细则,明确管理工作所开展的活动、人员,分工及职责,工作要求等。

6 收集施工整理施工图阶段所需的资料,包括:

初步设计文件

规划意见书

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消防审批意见书

人防审批意见

园林意见

市政、水、电、气、热等条件。

规划红线,水准点等

勘察及详勘资料

7 复测及审核相关资料,如勘察资料,水准点等

8 主持召开施工图阶段管理交底会,明确管理目标及方法

9 根据实际情况,将施工图阶段划分为若干子阶段,并提出各子阶段的工作目标。

10 在每个子阶段,要求设计单位提供阶段性设计计划和设计输入文件,由项目管理部进行审核,报业主审核

11 在设计实施过程中,派出专人实地检查设计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设计进度是否满足合同及计划要求

设计人员的配备及到位情况

各专业的协调配合

已完成部分的设计质量及深度

已完成部分的成本估算

12 在实地跟踪检查过程中,填写设计跟踪检查记录单,报业主备案。

13 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则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修正。

14 验证批复整改及修正的措施及措施的执行情况。

15 建议施工图审核单位在本阶段参与完成上述工作,保证施工图审批的速度。

16 每周召开一次有业主、中、外方设计参加的设计协调会,对设计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协调解决需由包括业主方在内的各方解决的问题。

17 在施工图分阶段完成之后,组织业主、设计单位及相关外层协作单位共同对设计图进行审查及验收,按本项目施工图可以分为四个大部分:

基础阶段施工图(包括机电的预留、预埋图)

结构施工图(包括机电、外装修等的预留、预埋图)

机电安装施工图

内外装修施工图

18 施工图审核的主要内容:

审核施工图对初步设计图的符合及满足情况

审核施工图是否满足于合同规定之内容及数量

审核施工图对批准的规划意见的满足情况

审核施工图对现行法规、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审核工程项目的完整性、可靠性及建筑内部使用功能是否满足业主的要求

审核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是否符合工程总目标的要求,审核其使用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其技术的提高程度与价值。

审核与项目外部条件的协调情况,包括与金融街b区的市政、水、电、气、热,施工条件等,有关消防、环保、交通、卫生等条件的处置情况

注意设备选型与配套的合理性

注意施工图在施工操作中的可行性、合理性及对今后销售及物业管理的影响

审查设计图纸的规范性,如图纸的编号、名称、设计人、校对人、审定日期、版次等栏目是否齐全

建筑设计及立面设计,考核在建筑造行和立面设计中体现初步设计的情况

平面设计。包括房间布置、面积分配、楼梯布置、总面积满足情况

空间设计。包括层高、空间利用情况等

装修设计。包括外墙、内墙、楼地面、天花板装修设计标准及协调性,满足业主装修要求情况

结构设计。核查结构方案的可靠性,经济性情况。要审查主要结构参数取值情况,必要时审查结算书

设备设计。包括设备的布置、选型。如电梯的布置、选型,锅炉的布置与选型等

机、电方案等设计。包括给水、排水、强电、弱电、消防、自控等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

满足城市规划、环境、消防、卫生等部门的要求情况

各专业设计的协调一致情况。审查建筑、结构、水电等专业设计之间是否存在尺寸不一致等情况。

19 用价值工程理论对施工图中投资方面进行审核。

20项目监理机构在工作中,要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及时传递设计情况的信息,使业主掌握设计动态,取得业主对工作的支持。对于业主的要求和意见也要与设计单位及时研究,贯彻到设计工作中去。

21项目监理机构要充分与业主进行协商,要与业主取得一致意见。从而保证对设计单位的口径一致,为管理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22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例会和其它协调会议要编制会议纪要,发给各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要每月编写管理工作月报,每段设计工作结束后要编写管理工作小结,整个设计管理工作完成后,要编写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业主。

23与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的协调要主动沟通,及时汇报,认真听取各主管部门对设计的意见与要求,取得主管部门的支持。

施工招投标阶段的管理

一、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工作目标:

通过施工的招投标阶段工作,依法选择出更适合于本工程建设的各施工单位,使业主的利益得以最大体现。

二、管理工作内容

1. 编写招标计划,报业主批准。

2. 协助业主办理招标申请。

3. 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须知,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

4. 编制工程标底。

5. 协助业主审查施工单位及项目部的资质,提出选择施工单位的初步意见,报业主审批,协助业主选择确定投标单位。

6. 协助业主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7. 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8. 办理工程开工申请及相关手续。

9. 协助业主作好施工现场的平整,水、电、通讯线路从场外接至约定的地点,开通场地至公共道路的通路,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水准点的坐标控制点。

三、主要管理措施

1. 项目监理机构要充分研究工程项目的特点,确定招标方式、范围、程序、组织及时间安排,认真编写好招标大纲,报业主同意后,作为招标工作的指导文件。

2. 编制招标文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使招标文件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要认真进行工程风险分析,对风险应合理分解,制定回避风险的措施,以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顺利化解风险。

4. 招标文件要完整、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使招标和投标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可有效地防止在履约过程中的争议。

5. 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合理确定有关材料、设备的暂估价格,使招标标底和投标价格与市场实际情况相吻合,为控制投资创造一个比较好的条件。

6. 招标文件各部分内容应力求统一,用词要明确、严谨,避免由于内容前后矛盾,语言表达含糊不清,造成理解和解释产生分歧而形成纠纷。

7. 选择投标单位要认真进行资质审查,拒绝不合格的投标者。审查的重点应放在投标单位的类似工程的业绩,要落实到拟投入的项目部和项目经理上,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了解,确保中标后能胜任工作。

8. 为了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包括技术、经济、合同等方面的专家,评标成员不是代表各自的组织和单位,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在评标中要严格按评标办法和程序进行,要消除可能产生不正常评标的条件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