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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第1篇

一、改革总体思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的实际情况,按照分类试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通过施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等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步骤

第一阶段在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试点期间,重点探索并联审批的运行机制和“一站式办公”的有效模式,检验统一办理、限时审批等改革措施的实际效果。

试点期间,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自主探索建设领域并联审批改革(市规划局各分局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以及本方案对有关问题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第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二)试点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由牵头部门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试点期间,下列建设项目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交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线)、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等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

(三)试点的环节: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

(四)试点涉及的行政审批:

1.牵头部门实施的涉及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的主要合法行政审批(其中部分行政审批虽无并联项目,但为保证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整性,仍一并纳入试点范围予以统筹考虑);

2.与上述行政审批相关联的合法行政审批。

以上行政审批共计59项,涉及17个部门,具体项目见本方案附件1:《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

为保证改革稳步推进,试点期间,下列行政审批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原则上仍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1.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

2.有关建设领域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类的行政审批(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未列入《项目表》的建设领域其他合法行政审批。

四、试点内容

(一)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立项环节,市规划局牵头规划环节,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用地环节,市建委牵头设计和验收环节,对列入《项目表》的行政审批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具体方案如下。

1.立项环节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并联:

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②建设用地预审(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自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的除外。

(2)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3)总投资概算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2.规划环节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并联: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②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③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项目);

④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周边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联:

①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②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③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④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⑤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⑦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⑧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⑨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⑩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的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工程);

12使用港口岸线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4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3)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申请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直接领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其中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还应先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在上述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仍按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手续、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土地权属证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用地环节

(1)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限建设工厂、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

申请人在取得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手续(限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2)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加油(汽)站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非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实施办法、程序由市国土房管局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依法予以明确。

申请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3)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后,方可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但国家西部大开发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除外。

4.设计环节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并联:

①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③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⑤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以上并联的各项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本阶段,全市范围内停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试点期间,全市范围内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除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外,其余改为由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申请人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2)申请人在取得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施工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施工图(建设项目消防施工图审核、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等各种有关施工图的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市建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5.验收环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联: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2)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申请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含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以上3项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以上3项专项验收之一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本阶段并联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验收(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验收(限配套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市政环境卫生项目验收(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等6项专项验收按有关规定单独实施,不影响申请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以上并联项目后面括号中的内容为协办事项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具体范围由主办部门商协办部门予以事先明确,并作为主办部门在主协办工作中统一确定协办部门的标准),未加注括号的,协办事项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与主办事项相同。

按上述方案实行并联后,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的基本流程见本方案附件2:《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基本流程参考图》。

(二)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统一办理的规定,以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实施被并联项目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通过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保证并联审批有效实施。基本规定如下:

1.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协办部门开展协办工作,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2)协办部门负责做好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主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及时、准确地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并确保协办事项的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2.主协办工作的基本规则

(1)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并联审批之外另行单独审批;协办部门另行单独审批的,不影响主办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

(2)在接件阶段,由主办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统一确定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因确定协办部门失误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的同级协办部门承担(申请材料不真实全面地反映情况的除外)。

(3)在受理阶段,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审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审查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当在统一接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由主办部门作出统一受理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受理的书面凭证(书面凭证应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统一受理的日期)。

主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审查申请材料,除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外,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申请材料。

(4)主办部门应在作出统一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个工作日通知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同级协办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情况特殊的,也可派人于次个工作日领取审批材料),并按照主办部门的规定办理领取审批材料的有关手续。

主办部门、同级协办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

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后,应根据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自己是否有审批权,如无审批权,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即本部门的上级或下级对口部门,但中央国家机关除外)移交审批材料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主办部门。(注:同级协办部门、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在本方案中统称协办部门)

在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不得中止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申请其他审批事项。

(5)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应同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可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有特殊要求的,可附具体要求;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应附不同意的理由。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规定的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

(6)在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不得批准主办事项。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立即通知协办部门终止审批。

(7)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决定中止审批的,主办部门应立即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经催告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不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8)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缴费、领证的,主办部门在批准主办事项的同时,应转告申请人按照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主办部门可会同协办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统一的缴费、领证办法,由主办部门代协办部门统一收费、颁证。

(9)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批准或者中止审批主办事项。

验收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备案或者中止备案的决定,只有在协办部门最终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但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

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但主办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主办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公函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以此为由决定不批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10)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立即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原则上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主办事项。

(三)加快“一站式办公”

主办部门可利用现有办公条件(市规划局各分局可利用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要求同级协办部门派人进驻,负责接件、出件、收费、颁证以及工作衔接等事务,进一步提高主协办工作的效率。

主办部门提出要求的,同级协办部门应从本部门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进驻,进驻人员应具有参与确定协办部门以及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

同级协办部门可定期轮换进驻人员,轮换的周期应不短于3个月。

进驻人员的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进驻人员应参加主办部门组织的与并联审批有关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四)缩短审批时间

为缩短审批时间,对审批期限作如下规定:

1.并联审批的期限

(1)主办部门的审批期限

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办事项的审批、备案(协办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的审批、备案时限相应顺延);除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延长备案期限外,因建设项目重大、复杂,难以在上述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主办部门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过程中,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主办部门就主办事项作出不准予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阶段,申请人如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供主办部门预审(本阶段的预审属主办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主决定),由主办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需要修改或项目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需要修改项目申请报告的,主办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达到预审合格的标准);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统一接件、统一受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图纸或初步设计图纸供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需要修改设计图纸的,主办部门应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达到预审合格的标准);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统一接件、统一受理。

统一受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主办事项的审批时限内,主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①审批主办事项需要听证、检验(含放线)、检测(含技术经济指标验算)、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申请人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图纸、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的;

②主办事项、协办事项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③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做有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④协办部门超过规定期限未回复审批意见,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中止审批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⑤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

(2)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

自与主办部门同级的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应向主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审批意见,但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或其传真件)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

在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不得以主办部门中止审批主办事项为由延长自己的审批期限。

为保证审批意见回复的即时性,路途较远的,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的传真件,事后再补送原件。

2.合并审批的期限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的,合并审批的期限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期限。

(2)建设用地审批与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合并的,合并审批的期限为建设用地审批的期限。

3.单独审批的期限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未实行并联的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实施审批,并尽可能提前完成审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

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配套制定五大环节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于*5年12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级协办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和主办部门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配套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办法,对协办事项的实施条件、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以及市、区县(自治县、市)的审批权限等予以依法明确,于*5年12月20日前送主办部门审查后出台。

上述配套制度中有关审批权限、收费的规定,涉及北部新区的,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的规定执行。

试点期间,因法律、法规变动和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并联项目的,由有关牵头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试点内容的,应充分征求有关牵头部门的意见。

(二)推进政务公开

各主办部门应组织同级协办部门,在*5年12月15日前对实施并联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精简、规范、便民的原则,尽力简化不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由各主办部门在*5年12月20日前将并联审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涉及的审批项目及附带收费项目(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项目)、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统一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各界的监督。

在主协办工作中,每一个协办部门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审批材料不得超过一式两份,设计图纸等少数重要材料可要求申请人附软盘(光盘);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在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后,有关协办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另行补充适当的申请材料。

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有固定格式的,应将格式文本批量存放于主办部门的接件窗口,方便申请人领取和填写。

在并联审批中,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不得增加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申请人要求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对审批事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部门必须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有关部门应在清理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同时,对本部门未实行并联的审批项目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政务公开。

(三)探索网上审批

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由主办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在现有政府网络体系及各有关部门网络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并联审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网上审批系统可按照“中心办件管理系统、部门审批系统、统一收费管理系统”三大版块的模式建立,并逐步实现与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联接。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牵头根据需求组织制定网上审批系统及平台的总体规划,组织建设方案评审,推进信息共享、共用以及安全保障体系设计,对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尽快实现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接件、网上受理、网上分件、网上审批等功能。

(四)控制审批项目

有关部门应在*5年12月20日前,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方案的规定,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审批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无合法依据、超范围实施以及本方案决定停止实施的审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实施并向社会统一公布。

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新设外,我市政府立法(包括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建设领域行政审批项目;确有必要新设的,实施部门在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时,应同时向市政府法制办附送审批项目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评审、网上投票等方式对审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审查,未经专题审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设。

(五)加强监督检查

试点期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对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方案的规定致使并联审批不能有效实施的,以及违反本方案的规定擅自增加并联项目和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工作责任;对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主办部门、协办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监督,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试点期间,因实施并联审批和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第2篇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用地手续,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委托具有相应项目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

第二部 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现有建设法规,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可分七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4)规划报建审查;5)施工报建登记;6)建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

1、项目立项,国家计划管理机关和有关政府机关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立项的审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出具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签署相应的意见。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进行条件审查。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用地条件。

三、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根据已审批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条件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涉及的专业内容进行专项审查。

7、建设管理机关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向施工图进行审查。

四、规划报建审查

1、公安消防支队和人防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和人防工程进行审查。

2、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3、规划部门复核经要求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报建登记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需提供的验收证明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2、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

3、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

第三部分 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技术报告;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第3篇

一、关于会议审查:

(一)设计竞选范围调整为二环线以内用地面积超过4公顷,二环线以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单栋综合楼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按照竞选中标方案进行深化设计和报审的,原则上不再组织会议评审;农民安置项目和工业项目不进行设计竞选。

(二)用地面积超过2公顷、小于4公顷的建设项目,其总图和单体方案(含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管线综合)实行会议合并审查;其中工业项目不另审总图,凭我局用地规划管理处签章确认的总图直接进窗办理报建图审查,总图及单体的并联审查意见一并征求。

(三)用地面积不超出2公顷、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住宅小区以及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未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项目,经处例会审议后可不组织会议审查。

(四)凡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相关处室会签审查方式,如需召开会议评审,其总图和单体方案(含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管线综合)可一并审查,在完成会议评审或方案签报后直接进窗办理。

(五)涉及控规非重大调整(包括规划支路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不召开咨询会,由相关处室会签审查。

二、关于报建审查:

(一)已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拟调整方案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在规划要点核准范围内调整幅度不超过5%,且建筑高度、立面效果和绿地率指标基本不变,经局领导同意,可直接进入项目报建阶段。

(二)净用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如容积率调整幅度不超过10%,不超出规划要点10%的,由相关处室会签审查,不再审总图;容积率调整不超出规划要点5%的,由经办处室直接办理。

(三)凡在道路上线资料有效期内申请规划要点及蓝线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项目和已取得蓝线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变更,可由我局用地规划管理处签审后转综合处(窗口)加盖局业务审查章,不另进窗办理。

(四)对历史遗留问题和主体竣工的违法建设补办项目,可根据实测结果在最新道路上线图(含现状地形叠加)手工绘制建筑定位红线图。

(五)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局部设计变更不涉及建筑占地面积改变或总建筑面积变化不超过3%的,经审查同意后可酌情免除放线、核面等手续;设计变更内容或调整范围较小,经审查,符合相关部门原审意见的,可不另征相关部门意见,直接进窗办理,一个阶段办结。

(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或局部调整不大的,可由经办人直接提交处例会讨论,在落实处例会意见后,直接进三阶段办理。

(七)如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我局审批图纸有极小微差,确需我局予以认定办理产权的,可由我局建筑规划管理处和法规处共同签审后转综合处(窗口)加盖局业务审查章,不另进窗办理。

(八)住宅小区建筑环境设计审查范围按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控制(3公顷及以下项目如对临街建筑夜景亮化有特殊要求的,附建筑夜景亮化设计专篇随三阶段建筑卷一并报批存档)。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第4篇

北京***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家园项目咨询部

2002年10月

***咨询服务工作规划

zx14-2002(sm-zx-11-2002)

第一部分 总则

一、 北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咨询单位)受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委托,对北京***家园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进行咨询服务。

二、 咨询服务的工作范围:***家园工程施工前各阶段的咨询服务。

三、 咨询服务:主要通过市场信息及资料的集成,技术与经验的集成,经过调研、分析比较、策划和管理(包括合同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及各方的配合协调来控制项目的各个环节,按照计划、执行、控制、总结的程序不断的实现每一项计划,进而为工程的具体实施做好一切准备。

四、 咨询服务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设计文件;

4、业主与咨询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咨询委托合同;

5、业主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货合同。

五、 咨询服务的目标: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达到业主所要求的范围、时间、费用的目标内完成前期工作。

六、 咨询服务单位在签订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后,组建咨询服务机构——项目咨询部,咨询服务中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项目咨询规划,制定工作制度、提出工作目标、明确各方面的关系,项目咨询单位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七、 项目咨询部在根据协议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的工作。

八、 合同管理工作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草拟合同文本,参与合同谈判,协助业主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项目咨询部要遵照业主的要求进行各项工作,同时又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所签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要把合同的风险分析作为重要内容,最大限度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九、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建设文件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设总控计划,作为各阶段进度控制的依据,项目咨询部要认真审查各单位编制的工作进度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通过组织协调按计划完成各阶段的工作。

十、 项目咨询部要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制项目咨询规划与各阶段工作的管理细则,作为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操作性文件。项目咨询部要保证人力资源的投入,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职能分工。树立“顾客第一”和“诚信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咨询工作,保证各项咨询工作质量,最后达到业主的满意。

十一、项目咨询部要认真组织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的评审、审查和验收,利用价值工程原理对设计进行控制管理,提高工程的使用价值。要对设计单位提出的估算、概算进行复核,在执行中要严格进行控制。

十二、 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如项目前期总计划、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等,项目咨询部均应向业主报告,取得业主批准后再执行。

十三、 选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单位等的决策权属于业主,项目咨询部无权变更或解除业主与第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四、 在协助业主办理各种申报手续中,要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取得各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认真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业主汇报;不断完善各项工作,使各项申报工作能顺利完成。

十五、 在项目咨询过程中,每月向业主报工作月报。前期工作全部完成后,向业主报项目咨询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部分 咨询服务工作概况

一. 咨询服务的工作目标

按照协议的约定,达到业主要求的项目范围、时间、费用,在咨询服务中协助业主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手续,协调各协作单位的工作关系,通过谨慎而勤奋的工作,高质量的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二、咨询的工作内容

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咨询单位将受业主委托办理五大方面的工作:

1.勘察设计管理

审核勘察报告。

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管理。

对估算、概算进行复核。

2.招标部门(招标办)

制定投标书。

标底审查

签订施工合同。

3.建设部门(建委)

领取开工审查表。

办理监督手续。

领取开工许可证。

4.其它部门

教育(征求意见)。

市政(征求意见)。

环保(征求意见)。

地震(征求意见)。

供水(征求意见)。

供电(征求意见)。

供气(征求意见)。

供热(征求意见)。

电讯(征求意见)。

卫生(征求意见)。

5. 现场施工准备

五通一平的施工安排

对施工现场安排提出咨询意见

三、咨询服务的主要理念和方法

1. 确定***项目将要建设什麽样的工程,如何进行建设,通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达到有明确的工程规模和内容、明确的需求说明和合理的投资概算。

2. 时间观念是咨询工作的重要理念之一,要对所有工作和所有过程的活动进行排序,确定活动之间的关系和依赖关系。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制定咨询工作的总计划和阶段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3. 经济观念是咨询工作的又一重要理念,通过方案优选,限额设计,估算、概算的复核,进行工程造价的成本管理,实现项目费用目标。

4.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通过对设计的评审和图纸的审查以满足业主的明确的或隐含的需求,达到与要求的一致性和适用性。

5. 随着项目进入不同的设计阶段,项目咨询部要建立或调整组织结构,获得和调整人员,进行责任分配,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团队的作用,同时对于所有参加项目咨询的人都要有效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部分 三个设计阶段的工作

通过设计阶段项目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充分体现业主的意图和希望,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本项目设计工作将划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一 方案设计阶段

一、管理工作内容

1. 经业主授权,对方案设计进度进行跟踪。

2. 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方案设计进行评审,向业主提交相应的评审报告。

3. 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方案设计估算进行复核,向业主提交方案设计估算的评审意见。

二、主要管理措施

1. 项目咨询部将协助业主对进度计划进行批准,并提出相关的意见。

2. 项目咨询部将协助业主用书面(包括会议纪要)及传真方式对进度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3. 由咨询单位专家顾问组,对提交的方案设计进行评审,并由项目咨询部写出评审报告。

4. 方案评审的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以下:

方案设计是否符合业主确认的设计要求。

方案设计是否与周边在建或已建项目相协调。

各专业方案的深度是否满足于规划局报批深度。

各专业方案的深度是否满足于成本估算深度。

各专业方案的施工技术可行性。

各专业方案的施工工期可行性。

各专业方案是否可以指导初步设计。

各专业方案是否相互协调。

结构方案设计是否满足于结构安全的国家规定并能满足建筑方案设计的要求。

机电方案是否可以满足于舒适度要求。

机电方案及建筑方案是否节能。

机电方案是否便于后期物业管理和保养。

外部环境设计是否满足总体建筑风格及总体环境要求,并体现与之协调的品位。

交通方案设计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市政方案是否符合周边市政条件和规划。

装修方案是否体现以人为本和环境质量要求。

5. 由项目咨询部组织造价工程师对方案设计估算进行评审并向业主提交相关的估算评审报告。

第二 初步设计阶段

一、管理工作内容

1. 审核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进度计划,提出相关审核意见,经业主批准后执行,并跟踪初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相关的意见及要求。

2. 跟踪初步设计阶段主要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3. 在过程中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设计合同及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并提出相关意见。

4. 对跟踪过程中发现的偏差提出改正要求,并验证执行情况。

5. 协助业主组织协调与外层单位(水、电、气、热)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

6. 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的检查,验收

7. 对设计工程概算进行复核。

8. 组织初步设计阶段的会议。

9. 组织阶段性总结。

10. 协助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报批。

二、主要管理措施

1. 组织有建筑、结构、机电、环境、造价等专家参加项目管理的咨询工作。

2. 项目咨询部内部组织所有人员学习设计合同。

3. 针对咨询工作内容,编制初步设计阶段项目管理细则,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等。

4. 业主主持下召开初步设计阶段管理交底会,提出本阶段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5. 设计实施过程中,定期与设计单位进行书面联系,跟踪设计进展情况。

6. 在初步设计的中间阶段,与业主协商约定,实地检查所有设计的进展情况。

7. 实地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设计进度是否满足合同及计划要求。

设计专业配合情况。

已完成阶段性成果的设计质量及深度。

已完成部分工程成本估算。

8. 在实地跟踪检查过程中,填写设计跟踪检查记录单,报业主备案。

9. 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则专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修正,保证本阶段任务的完成。有关通知书报业主备案。

10. 定期组织召开有设计单位参加协调会,参加人员必须为各专业主要负责人。

11. 派出专人组织设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如规划、建设、市政、消防、环保、地震、人防、园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交通等协调工作。

12. 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后,组织业主、设计单位及相关的外部协作单位共同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及验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审核设计项目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内容数量及深度要求。

审核设计项目对计划任务书及规划要点的执行情况。

审核设计项目中对现行法规、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审核工程项目的完整性、可靠性及建筑物内部的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审核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是否符合工程总目标的要求。要审查其使用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

审核项目外部条件的落实情况。设计与城市建设及规划总体要求的协调性,水、电、通讯、供热、供气、施工用地等条件是否与地方各部门签订了有关协议,有关消防、环保、交通、卫生等条件的处置情况。

注意设备选型与配套的合理性。

注意初步设计对施工操作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对今后物业管理的影响。

注意建筑、结构、机电、交通、环境、市政、装修、楼宇自控、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协议配合。

建筑造型、使用功能、装饰标准等方面满足业主及市场 销售的要求,初步设计要符合健康、环境、安全、舒适、方便的要求。

审查图纸的规范性。如图纸的编号、名称、设计人、校核人、审定日期、版次等栏目是否齐全。

建筑造型与立面设计,要符合业主与城市规划的要求。

平面设计。包括房间布置、面积分配、楼梯布置、总面积满足情况。

空间设计。包括层高、空间利用情况等。

装修设计。包括外墙、内墙、楼地面、天花板装修设计标准及协调性,满足业主装修要求情况。

结构设计。核查结构方案的可靠性,经济性情况。要审查主要结构参数取值情况,必要时审查计算书。

设备设计。包括设备的布置、选型。如电梯的布置、选型,锅炉的布置与选型等。

机、电方案等设计。包括给水、排水、强电、弱电、消防、自控等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

满足城市规划、环境、消防、卫生等部门的要求情况。

各专业设计的协调一致情况。审查建筑、结构、水电等专业设计之间协调配合情况。

13. 初步设计阶段投资控制

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对投资估算进行切块分解、编制合理的投资计划,对项目设计工作的进度情况进行投资动态跟踪和控制,如果没有明确的投资控制目标,便无法把项目的实际支出额与之进行比较,也就无法找出偏差,使投资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因此,做好投资计划是十分重要的。

投资计划工作主要为:确定和分解拟建项目的投资目标,使用科学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所需的投资总额按一定的方式进行分解,从而得出可操作性分目标,进而对此分目标进行主动操作,以期达到对投资进行主动控制的目的。

通过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比较与分析初步设计的总体方案及单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在满足设计功能要求下尽量节约投资,选取最佳方案。因此,投资控制要做到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实行限额设计

要明确规定,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方案设计估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设计合同中要设专门条款予以明确,并且要求设计单位按分项、分专业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分析投资增减情况,如有超过,要采取措施予以核减。

审查编制概算采用的《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材料、 设备的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是否遵守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审查概算文件所包括的设计内容是否完整,设计项目有无遗漏或多列,工程量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确定。

核算单位造价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已建工程类似预算的单位造价,或国家颁布的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同时比较和分析差异的原因。

审查其他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地区的有关规定及符合实际,不属于建设项目范围的费用不得列入,无规定者要根据情况核实后,方可列入。

(2) 实行限额设计变更

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或非设计原因两种表格设计变更单,并计算出变更对投资的增减数。非设计原因变更单要附有提出变更单位的联络单。

凡属于提高设计标准、扩大设计规模,超出方案设计批准的新增内容及其限额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咨询部应报请业主审批,未经批准,不准变更设计。

(3) 利用价值工程理论对工程投资进行分析,保证业主利益最 大化的体现。

14.对其他特殊事项影响设计进度或可能造成延误的因素及计划采取的措施进行风险分析。

15. 项目咨询部在工作中,要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及时传递设计情况的信息,使业主掌握设计动态,取得业主对工作的支持。对于业主的要求和意见也要与设计单位及时研究,贯彻到设计工作中去。

16.项目咨询部要充分与业主进行协商,要与业主取得一致意见。从而保证对设计单位的口径一致,为管理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7.项目咨询部的管理例会和其它协调会议要编制会议纪要,发给各单位。项目咨询部要每月编写咨询工作月报。

第三 施工图设计阶段

一、 管理目标

通过对施工图设计过程的控制,促使施工图设计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并能完全指导施工的图纸。

二、工作内容

1.审核施工图设计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提出审核意见,经修正后报业主批准执行。

2.跟踪设计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的意见和要求。

3.跟踪施工图设计阶段主要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4. 在过程中检查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设计合同及国家规范的要求。

5. 对跟踪过程中发现偏差,提出改进要求,并验证纠偏执行情况。

6. 组织施工图文件的检查与验收

7. 组织阶段性的总结

三、主要管理措施

1. 组织有建筑、结构、机电、环境、造价师等专家参加项目咨询部的咨询工作.

2. 审核设计单位的设计进度计划。

3. 根据施工图阶段管理细则,明确咨询部的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等。

4. 收集施工图阶段所需的资料,包括:

初步设计文件。

规划意见书。

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消防审批意见书。

人防审批意见。

园林意见。

市政、水、电、气、热等条件。

规划红线,水准点等。

勘察资料。

5. 复测及审核相关资料,如、勘察资料等。

6. 主持召开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交底会,明确管理目标及方法。

7. 在设计实施过程中,派出专人实地检查设计进展情况,主 要包括:

设计进度是否满足合同及计划要求。

设计人员的配备及到位情况。

各专业的协调配合。

已完成部分的设计质量及深度。

已完成部分的成本估算。

8. 在实地跟踪检查过程中,填写设计跟踪检查记录单,报业主备案。

9. 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则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修正。

10. 验证整改及修正的措施及措施的执行情况。

11. 建议施工图审核单位在本阶段参与完成上述工作,保证施工图审批的速度。

12. 每周召开一次有业主、设计单位、项目咨询部参加的设计协调会,对设计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13. 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之后,组织业主、设计单位及相关外层协作单位共同对设计图进行审查及验收。

14. 施工图审核的主要内容:

审核施工图对初步设计图的符合及满足情况。

审核施工图是否满足于合同规定之内容及数量。

审核施工图对批准的规划意见的满足情况。

审核施工图对现行法规、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审核工程项目的完整性、可靠性及建筑内部使用功能是否满足业主的要求。

审核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是否符合工程总目标的要求,审核其使用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其技术的提高程度与价值。

审核与项目外部条件的协调情况,包括与水、电、气、热的配合情况等,有关消防、环保、交通、卫生等条件的处置情况。

注意设备选型与配套的合理性。

注意施工图在施工操作中的可行性、合理性及对今后销售及物业管理的影响。

审查设计图纸的规范性,如图纸的编号、名称、设计人、校对人、审定日期、版次等栏目是否齐全。

建筑设计及立面设计,考核在建筑造型和立面设计中体现初步设计的情况。

平面设计。包括房间布置、面积分配、楼梯布置、总面积满足情况。

空间设计。包括层高、空间利用情况等。

装修设计。包括外墙、内墙、楼梯、地面、天花板装修设计标准及协调性,满足业主装修要求情况。

结构设计。核查结构方案的可靠性,经济性情况。要审查主要结构参数取值情况,必要时审查计算书。

设备设计。包括设备的布置、选型。如电梯的布置、选型,锅炉的布置与选型等。

机、电方案等设计。包括给水、排水、强电、弱电、消防、自控等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

满足城市规划、环境、消防、卫生等部门的要求情况。

各专业设计的协调一致情况。审查建筑、结构、水电等专业设计之间是否存在尺寸不一致等情况。

14. 项目咨询部在工作中,要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及时传递设计情况的信息,使业主掌握设计动态,取得业主对工作的支持。对于业主的要求和意见也要与设计单位及时研究,贯彻到设计工作中去。

15. 项目咨询部要充分与业主进行协商,要与业主取得一致意见。从而保证对设计单位的口径一致,为管理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6. 项目咨询部的管理例会和其它协调会议要编制会议纪要,发给各单位。项目咨询部要每月编写管理工作月报,报送业主和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部分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一、工作目标:

通过施工的招投标阶段工作,依法选择出更适合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使业主的利益得以最大体现。

二、管理工作内容

1. 编写招标计划,报业主批准。

2. 协助业主办理招标申请。

3. 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须知,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

4. 协助业主受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文件。

5.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提出选择施工单位的初步意见,协助业主选择确定投标单位。

6. 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由业主确定中标单位。

7. 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8. 办理承包合同的备案工作。

三、主要管理措施

1. 项目管理部要充分研究工程项目的特点,协助业主确定招标方式、范围、程序、组织及时间安排,认真编写好招标文件,报业主同意后,作为招标工作的指导文件。

2. 编制招标文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使招标文件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要认真进行工程风险分析,对风险应合理分解,制定回避风险的措施,以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顺利化解风险。

4. 招标文件要完整、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使招标和投标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可有效地防止在履约过程中的争议。

5. 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合理确定有关材料、设备的暂估价格,使招标标底和投标价格与市场实际情况相吻合,为控制投资创造一个比较好的条件。

6. 招标文件各部分内容应力求统一,用词要准确、严谨,避免由于内容前后矛盾,语言表达含糊不清,造成理解和解释产生分歧而形成纠纷。

7. 选择投标单位要认真进行资质审查,拒绝不合格的投标者。审查的重点应放在投标单位的类似工程的业绩,要落实到拟投入的项目经理上,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了解,确保中标后能胜任工作。

8. 为了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包括技术、经济、合同等方面的专家,评标成员不是代表各自的组织和单位,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在评标中要严格按评标办法和程序进行,要消除可能产生不正常评标的条件和环境。

9. 要组织好决标前的谈判,通过谈判和答辩进一步了解投标单位如果中标后如何组织施工,如何保证质量,如何保证工期,更准确地判断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对投标报价也需进一步的了解和澄清。通过谈判后,就可以在候选单位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10. 要重视合同谈判,中标单位确定后,要抓紧进行合同谈判,对已达成的协议、合同通用条件再予确认,要与中标单位对合同的专用条件进行协商,避免中标单位利用谈判争取对其更有利的承包条件。

第五部分 项目咨询组织

1. 项目咨询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咨询部将由各专业的咨询工程师组成。

2. 业主应委派一名业主代表,行使业主的职权。

3. 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为勘察、设计的代表,代表其单位执行相关合同,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全面负责。

4. 咨询单位的专家组是项目咨询部的咨询机构,参加项目的有关评估和咨询工作,评估、咨询报告和意见以项目咨询部的名义发出。

第六部分 项目咨询工作制度

1. 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评审制度。项目管理部要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主要审核建设规模、建筑面积、使用功能、投资估算等评审,要编写评审报告报业主。

2. 工程估算、概算审核制度。项目咨询部要对设计工程的估算、概算进行评审,配合设计单位到达控制投资的目的。

3. 设计文件审核制度。设计文件要报项目咨询部进行审核,经过审核使设计的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到达最佳状态。审核意见报业主,作为设计修改或报批的参考。

4. 协调会及会议纪要制度。为了对设计和施工进行协调,应定期召开协调会,协调会应编写会议纪要,纪要的内容主要有开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与会各方面的意思表达、会议决议以及执行决议的负责人和完成时间等。

5. 咨询工作报告制度。项目咨询部要每月定期向业主和咨询单位报告工作,每一段工作完成后要进行小结,整个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总结,小结和总结要报业主和咨询单位。

6. 咨询规划报审制度。项目咨询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报咨询单位和业主审批后,作为咨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咨询工作细则由各专业管理工程师负责编写,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作为专业咨询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7. 招标文件审核批准制度。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报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后,报业主批准。

第七部分 项目咨询部的工作要求

1. 项目咨询部的全体人员要树立“顾客第一”的思想,即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思想。我们的言论和行动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设计单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公正处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贯彻执行“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基本工作原则。

2. 咨询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司的职业道德规范,绝对不允许咨询人员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吃、拿、卡、要。要以良好的形象和高水平的工作质量,赢得业主的信任支持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协作配合。

3. 总监理工程师要在咨询单位的领导下,负起对项目咨询部的领导责任,要团结同志,发挥每个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力争建设一个团结的工作集体。

4. 项目咨询部的全体人员要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全面完成所承担的咨询工作,工作中既要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注意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团队效应。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配套工程;工程审批;备案。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本文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市政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等建筑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主要是自来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综合通信、燃气、热力和其他特殊工艺设施及管道。

近年来,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区域开发强度加大,北仑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一般,配套工程则是此类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房屋建经济与社会效益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居民生存与生产的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区政府对配套工程的管理工作都非常重视,通过开展配套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健全城市地下管线动态信息系统,推进北仑区城市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规范地块内部管线建设,宁波市规划局于2004年颁发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配套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几年北仑区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职责不明,存在施工图纸未达标、管线接入口位置随意、违法建设等问题,致使规划管理过程中须解决规划审批前所有滞留问题,且项目审批程序繁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本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探讨房配套工程规划审批采用备案制度。

2北仑区配套工程规划管理现状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的重点是审查配电房、化粪池等配套设施的平面布置,管线接入口位置,及内部综合管线布置等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通知》其规划管理程序为:建筑工程规划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管线)竣工测量——建筑(管线)竣工测绘验收——管线规划竣工验收——建筑规划竣工验收共八个规划审批流程,并要求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布局阶段时统筹考虑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布置的要求,规定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未获批准前不予受理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规划竣工验收未获批前不予受理建筑建规划竣工验收。

3北仑区配套工程建设与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建设单位未落实资料提供、施工图报审等前期工作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原始资料。但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工作职责未到位,在未与相关管线单位协商明确管线接入口的具置情况下,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按照其自身意向接入口位置进行设计,导致地块内部配套工程设计与周边实际情况脱节,造成工程浪费,阻碍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须对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使得建设单位往往忽视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既不进行单位内部审查,也不要求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其进行审查,更不会报相关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导致部分低劣的施工图纸进入现场,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3.2设计单位缺乏社会责任

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缺乏沟通交流,对自身设计文件缺乏社会责任。设计单位往往在对项目周边现状情况掌握不清或不全,亦或未进行现场踏勘的情况下,进行“纸上谈兵式”设计。设计单位出图前未进行单位内部审查,导致部分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或设计粗糙,达不到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降低了工程必要的安全储备。

3.3监理单位协调监查不到位

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询管理是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但实际上工程监理单位基本上只进行施工阶段的协调监查服务。前期设计过程中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缺乏沟通交流,未能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准备阶段、设计展开阶段和施工图审核阶段的技术审查服务,致使设计是否适合建设单位要求,是否经济合理,只能听任设计单位的水平和职业修养。

3.4各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接入口管理与规划管理重叠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尚需到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各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管线接入口手续。几个部门管理范围相互重叠,相关审批手续繁锁,加重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负担。

3.5相关规范、规定要求不一致

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管线竣工测量范围不包括建设入户管道及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生产专业管线。但是各管线施工图中全面表达了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管线的设计内容。相关规定要求内容不一致,导致测绘单位提供的管线竣工验收资料缺失地块内部部分管线内容,导致规划管理工作存在无可奈何等尴尬情况。

3.6规划审批程序繁杂,流程排序有待完善,配套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压力大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较复杂,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须报送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测绘竣工验收、规划竣工验收各两个,共八个规划审批手续。房屋建筑工程和配套工程分属两个不同责任科室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利于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布置的统一考虑、同步设计。例如中央风景大厦等中提升项目往往注重房屋建筑工程,忽视配套工程,导致建筑总平面布局确定后,在配套工程规划方案中化粪池、隔油池等地下构筑物不能满足建筑退红要求等情况。

规划审批流程排序有待完善,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进一步深化了建设单位重房屋建筑轻配套工程的观念,激化了建设单位未取得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例如中河丽园三期项目,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和配套工程建成后申请建筑规划竣工验收时,被告知须先获得配套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方可报批建筑规划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走违法处罚程序后方可进入正常流程,这加剧了配套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被动性。

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职责不明,监理单位监查不到位,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相关规定的空缺,致使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全都积压到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查中。同时配套工程是集给排水、电力等专业于一体的复杂项目,要求审查人员需掌握相关强制性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等专业技术知识,这大大加重了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

4.对应措施

4.1明确建设单位责任,落实配套工程资料提供、方案内审、施工图报审、竣工资料备案等工作职责

在方案设计阶段前,建设单位熟悉、掌握相关审批流程,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如向规划管理部门购买相关地形资料),将相关资料和意见提交给设计单位进行配套工程方案设计,并负责对内部管线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在房屋建筑方案和配套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主动与各管线权属单位沟通,现场明确内部各管线接入市政公用管线的具置,并委托相应资质测绘单位(最好与管线竣工测量是同一家单位)进行现场放样,形成配套工程放线测绘资料,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建设项目(包括配套工程)的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政府认定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工程管线竣工资料报送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成功备案后方可申请建筑规划竣工验收。

4.2引人审图机构,规范设计单位设计

将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审图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配套工程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修改完善,达到相应施工图设计标准。

4.3监理单位提前介入设计阶段服务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提前介入设计阶段,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内部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作为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卫士”。同时推进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交流沟通,充分调动相应参建方的积极性,为完善深化施工图设计打下扎实基础。

4.4各管线权属单位提前介入,并负责管线接入口审批管理。

各管线权属单位提前介入,在房屋建筑方案审查后与建设单位现场明确内部管线接入口的具置,并出具书面认同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向各管线权属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管线接入口手续的必要资料。即由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管线接入口审批管理。

4.5明确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要求

鉴于建设项目内部入户管线相对独立,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和要求宜与《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的管线竣工测量范围一致,即配套工程管线竣工备案资料不反映建设项目入户管线及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部生产专用管线设计内容。

4.6精简、优化规划审批程序,推行配套工程规划审批备案制

精简规划审批程序,取消配套工程规划方案和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将配套工程中的配电房、给水泵房、化粪池、隔油池等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纳入房屋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中,由房屋建筑工程责任科室一并审发建筑工程规划方案,有利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和配套工程的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彻底扭转建设单位重房屋建筑主体,轻配套工程得传统观念,规范配套工程建设,杜绝配套工程违法建设现象。

取消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审批流程,推行配套工程规划竣工资料备案制。即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将建设项目内部管线的竣工测绘资料报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申请建筑规划竣工验收。既简化了规划审批程序,又完善地了下管线动态信息系统。

5.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区内配套工程的规划管理,精简规划审批程序,促进城市又快又好发展,本文探讨配套工程规划审批采用备案制,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从规划管理范围、审批程序及内容两方面优化完善规划管理工作。

5.1规划管理范围为城乡规划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内部配套工程须进入规划备案的管线如下:

1、给水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项目加压泵房及内部主要管道,且管径大于等于100mm。

2、雨水管:内部主要管道至排出口,且管径大于等于200mm。

3、污水管:自化粪池、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至市政管道接入口;不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管径大于等于200mm。

4、燃气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调压柜(箱)及内部主要管道,且管径大于等于63mm。

5、热力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各单体建筑的所有管道。

6、电力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内部配电房或环网站,电压等级大于等于10KV的主要管道。

7、综合通信管:各类通信电缆自市政管道接入口至内部相应机房的管道,且电缆孔数大于等于2孔的主干管。

8、其他:其他主要接入(排出)管线,或用地红线范围内非仅为本地块配套的管线。

5.2精简规划流程,取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管线规划竣工验收三个审批程序,由原八个规划审批流程缩减为五个规划审批流程;同时推行配套工程备案制,具体程序及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规划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管线)竣工测量——建筑竣工测绘验收

建筑工程规划方案

配套工程中的配电房、给水泵房、化粪池、隔油池等建构筑物平面布局纳入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总平方案,由房屋建筑规划方案审查科室负责一并审查。将建设单位须与各管线权属单位协商明确的配套工程放线测绘资料作为报件的必备材料。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将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放线测绘资料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一并报送政府认定的审图机构,审核合格的,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书》,作为申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

建设单位再将建筑项目(包括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书》等材料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只核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管线)竣工测量

详见《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和《宁波市管线工程竣工测量验收实施细则》

4、建筑竣工测绘验收

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配套工程管线竣工资料备案后,方可申请建筑竣工测绘验收,规划管理部门只核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核准确认书,即建筑建设工程规划核准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