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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论文范文精选

规划法论文

规划法论文范文第1篇

各地方的产业已经形成群聚和集群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粗放的工业生产只能沦落为代工厂,赚取微薄的加工费;零乱的产业布局将没有任何竞争优势,将使地域内整体经济限于困顿。现代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同行是冤家”是传统定势,相同的行业在一个地域范围内进行扎堆,由此形成一个地方的经济特色产业,比如牙刷生产厂家扎堆在江苏的一个小镇——杭集镇,这个小镇生产了全世界百分之八十的牙刷;打火机生产企业集中在浙江的温州,这里生产了世界百分之八十的打火机。这种同行业企业扎堆的现象称为产业群聚。同行业的群聚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形成规模优势,构成当地经济支柱,解决了当地大部分人口的就业,是主要的税收来源。一家大型企业的入住会带动许多该产业上下游企业围绕该龙头企业进行配套,形成以一家大型龙头企业为依托,连接上下游企业的产业集群,比如现代汽车入住北京的顺义区,带动了当地汽车相关配件的生产。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都构成地方经济的支柱,为各地政府所推崇,各地政府纷纷调整产业结构,规划自己地区的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北京市各区县的经济规划中也逐步形成了各自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

但是产业群聚或是产业集群存在另一个风险,就是把鸡蛋都装进了一个篮子,这就要求地方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当地的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并使之进入良性的和可持续性的发展,良性和可持续性产业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运营管理模式,这个管理模式非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莫属,因此我国2008年推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又要地方推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地方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分布图(举例)

如何制定地域性产业群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重点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整体发展规划进行重点设计。

当工业产业已经在各地方形成了群聚和集群,当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间的竞争工具,已经成为各地方的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在知识产权高度受重视的今天,政府考虑的不应再是对知识产权单纯地进行法律保护,不再是简单地用金钱奖励的形式刺激企业粗放、零散地进行创新,对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有全新的思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2008年颁布,2009年将着重推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重点将是对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要点

产业群聚和集群在知识产权方面都有非常典型的特征,对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必须以该特征为要点进行。

产业群聚基本由相同产业的企业构成,那么其在创新方面就有很多共性的东西,创新的技术很容易成为共性技术,意味着一个创新可以使用于产业群聚的所有企业,这将大大降低整体创新的成本;意味着由政府出面整合单个企业零散的创新行为,将产业群聚中的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完成单个企业无法完成的产业技术发展规划成为可能。产业集群和产业群聚有些不同,集群主要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可以从龙头企业入手,工作相当群聚要容易开展一些。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一般都由以下几大要点构成(本规划未涉及商标/品牌):

1、建立当地产业群聚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2、利用庞大的专利数据库进行定向检索,再进行专利分析;

3、制作专利地图,规划产业群聚的技术开发方向,指导群聚企业进行创新,共同研发新技术,开发出有价值的前沿而且适用群聚产业的新技术;

4、规划最优的开发模式。

利用群聚中各企业的比较优势,对群聚企业内部进行合理分工,使得各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长项在各自优势领域进行创新,再将技术进行优化组合,集成为专利池或上升为产业标准。

5、设计最大效益的使用规则。

充分发挥创新技术的边际效益,制定群聚中企业共性技术和其他技术的许可使用规则,使得单个企业单个创新在群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将单个创新技术放到整个产业群聚中,使效益最大化;

规划法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徽州古村落开发规划呈坎村

一、徽州古村落的基本特点

安徽南部的徽州地区,历史上就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程朱理学的发展、皖派朴学的繁荣,都标志着徽州文化向多层次、全方位化的历史迈进。明清时代的徽州文化呈现出一派百花争艳的兴盛景象,哲学、文学、史学、数学、医学、军事学、法学、商学、天文、地理、音乐、绘画、雕篆、徽墨歙砚、印笺刻书、居宅祠宇、村第、园林、佛寺道观、石坊牌楼、茶道、徽菜、徽剧以及各类工艺等,应有尽有,自成系统,而且多数领域均涌现出不少名家巨匠。徽州文化的发展,有赖于徽州商品经济的发达。明中叶至清中叶,徽商臻于鼎盛。徽人“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①],足布“滇、黔、闽、粤、豫、晋、燕、秦……淮、浙、楚、汉”[②],甚至“诡而海岛,罕而沙漠”[③]。俗有“无徽不成镇”之称。大部分徽州人属历史上的中原名族世家迁徙而来,“贾而好儒”的遗风犹存,因而导致了自两宋以来享有文献之邦“人物之多,文风之盛,称于天下”[④]之誉的徽州文化的形成。加之徽州“山水奇秀,称于天下”[⑤],使徽州文化更富地域特色。仅从徽州各地保存下来的古村落的状况,即可窥视徽州地方文化的面貌。这里仅从村落形成的基本组成要素出发,谈谈徽州古村落的基本特点。

1.组团的家族性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社会,“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⑥]。中国古代村落,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族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因此许多村落从起源到布局,均表现出较强的宗族性。新石器时代的半坡村的房屋排列,由周围46个小房子环绕着中心的大屋,就是这种宗族性的早期表现。宗族的核心表现是宗祠,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重要的意念场(或称心理场)作用,许多村镇的建筑均以宗祠为物质中心和心理中心展开布局,形成聚合状的村落组团空间,如皖南黟县西递村中心祠堂,就起到了心理中心的作用[⑦]。许多村落中心均设有祠堂、戏台等公共活动场所,影响着周围民居的布局,安徽黟县的宏村、呈村、降村等,均是以中心的宗祠月塘或戏台为核心展开布局的。

2.布局的整体性

中国古代村落虽然不如古代城市那样有着严格的规划标准,但多数村落仍表现出布局上的整体性。比如说皖南徽州地区的古村落,兴建之初就重视村头组景,在进村口的地方,通常利用不同的山势、岗峦、溪流、湖塘,配置以牌楼、亭榭、宝塔、桥梁,形成优美的风水园林景观,当地人称之为“水口”。水口园林的出现,是明清徽州经济文化发达的产物,是《五杂俎》所言“新安人近雅”的结果。徽商对中国古代诗歌、园林、绘画艺术的追求和理解,推进了徽州“水口园林”的发展,是中国古代有规划理念的村落规划思想的一种表现。

3.民居的艺术性

中国古代民居,既讲究外型上的艺术效果,又注重内部空间的合理组合。如徽州古民居的青瓦、白墙,给人以淡雅明快的美感。徽州古民居以天井为中心的内向院落,为封闭空间发挥采光、通风、排水等功能,不仅成为具有导向作用的枢纽空间,而且天井可用来设置盆景、鱼池等,起装饰美化作用。由于采光多为二次折射光线,很少天然眩光,故能给人以静谧舒适之感。

许多民居,还精于雕镂装饰,通过宅门的门罩、窗楣、柱础等予以体现,其精美的雕琢,从工艺、构造到构图图案,均呈现出独特的艺术色彩。

4.建筑的历史性

古村落的识别标志,首先是它的历史建筑。一个古村落,一条古街道,一栋古民居,代表着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风格和文化,向人们述说着曾经发生在它身上的历史和所反映的文化。如徽派古建筑,就以它精美的新安雕刻、淡雅的青瓦白墙、变化丰富的马头山墙和大量的楼阁牌坊为特色,反映出古徽州商人在明清时代,靠经营盐业致富后,为家族思想和乡土观念所支配,“即回家修祠堂,建园第,重楼宏丽”[⑧]的历史与文化背景。黄山市棠樾村的牌坊群,向人们叙述着封建时代忠孝节义的伦理和徽商的豪富;沙溪村的古井向人们提示着古代酿酒技术的高超和优美的民间传说;屯溪老街被誉为“清明上河图”;黟县西递村向人们展示着中原望族南迁的历史;斗山街比比皆是的高墙大院揭示了明清时期徽商集聚的热闹场景。

5.景观的独特性

中国古代村落,从形成之初就注重选择一种良好的“人居环境”,这种人居环境除了通常的良田美宅外,还与周围地势山林等物质构成要素有关。中国位居北半球,为了采光和防御冬季寒冷的偏北风,房屋多向南而建;为了耕作和取水,房屋多建在河之北岸,且北有靠山,即建在南向的缓坡阶地上。缓坡阶地上的村落排布呈现阶梯状,从山坡往下看,村落错落有致,构成良好的俯视景观,同时也构成理想的生态景观。

许多古村落选址一开始就考虑了景观的特色[⑨]。安徽黟县《尚书方氏族谱》对其村基选址经过的记述是“慕山水之胜而卜居焉……阡陌纵横,山川灵秀,……左右河水回环,绿林阴翳”。徽州《湾里裴氏宗谱》对其村基的描述是:“面亭子而朝印山,美景胜致,目不赏给。前有溪,清波环其室;后有树,葱笼阴其居。”湖南衡阳《刘氏族谱》对其先祖选择王江一带为村基的景观描述是:“翠屏百尺”、“蜿蜒耸峙”、“卉木葱倩”、“土衍草肥”……,概括为“王江八景”。福建莆田《陈氏族谱》,也记述了陈氏村居地的“淇阳八景”。徽州的“水口园林”,融山水、村舍、田野及必要的点景建筑为一体,确实有“宛自天成”的景观效果。

此外,徽州马头山墙以台阶式的外轮廓线,给人以稳重厚实之感(不同于福建以起伏的波浪式曲线为特征的马头山墙),也是村落建构中一种难得的人文景观。

二、徽州古村落保护性开发的主要方向

徽州古村落数量多,分布地域广,历史文化价值高,古朴的民俗民风与美丽如画的乡村田园风光交织在一起,表现出独特的旅游观赏价值。因此,在交通条件和景点结合较好的情况下,徽州古村落开发的方向,应该以旅游观光为主。这既起到了发挥古村落文物古迹的社会效益的作用,也为搞好古村落保护提供了经济保障。

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介的宣传介绍,许多名不见经传的古村镇,突然变为人们向往游览的地方,这也为古村落的开发昭示了方向。特别是皖南徽州的古村落群,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建筑学者、文化学者、历史学者、地理学者及广大游客纷至沓来。徽州古村落群的旅游开发也因此而形成气候。

“潜口明代民居”将十余幢散处的明代民居建筑按原样集中搬迁到徽州区潜口乡,集中保护,成为“徽派民居博物馆”,也因此而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成为旅游观光的主要景点。

黟县西递村,古民居集中,文物古迹众多且保存良好,成为黄山市和黟县共同开发的古民居参观游览点。

黟县宏村,山青水秀,有九曲十八弯的人工溪流,村中开挖的月塘,村头的南湖,如同明镜一般,把宏村粉墙灰瓦的民居,浓荫的古树,浮游的鹅鸭,映衬得如同图画,显示出宁静村居的幽美,有的国外旅游者称赞此地是世界最美的村庄之一。

隶属黄山市的唐模村,入村口即见三叠楼阁的路亭耸立道上,亭旁有小桥横卧,“开门”即成组景。前有“小西湖”,湖后山峦起伏,湖中有亭榭曲桥,是一组极好的“水口园林”。为了发展旅游业,村中的“檀干园”也已着手恢复。

黄山市屯溪老街素有“清明上河图”般的热闹景象,为了加强老街的保护,特请清华大学专家组制订了“屯溪老街的保护规划”,使一条渐于破残的街道变成了一条保持历史风貌和徽派建筑风格、经济繁荣、每年吸收大量海内外游客的游览观光街。

歙县斗山街是历史上商贾居住之地,深院高墙,古朴豪华,所作改建规划以保留原有风貌为主,对新建筑实行严格控制,同时对古街作必要整修,也已成为观光游览的要地。

可见,将古村镇的保护与开发相结合,同时将交通条件较好地区古村落开发的主要方向面向游览观光业,是古村镇保护性规划的出路。传统建筑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只有在旅游活动中才能更大限度地发挥其宣传教育价值。旅游开发并不妨碍保护,有效的管理才是加强保护的根本途径。

2002年6月,湖南湘西龙山县里耶古城1号井内出土了秦代简牍三万余枚,这是继湖南长沙走马楼古井中发现三国吴简之后,又一次关于古代简牍的重大发现。里耶古城地处湘西入蜀之孔道。在这样一座偏僻小城的古井中发现了当时弃入的官文书,是第一手的历史文献资料。目前,这批考古简牍资料正在整理之中,其详细内容我们尚未全部了解。但是,从中国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上来说,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王朝,它涉及中国历史上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问题,在中国历史上有承前启后的作用。里耶古城的发现及其古井中出土的秦代文书档案简牍的学术价值,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从古籍整理和出版的角度来看,其学术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0世纪以来,中国古籍整理和研究工作,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古籍校勘和版本的研究;另一个便是考古发现的简帛文书和古籍的整理研究。我在这篇小文中主要谈第二个方面。在中国历史上已有两次考古发现重要古籍的事例,即西汉鲁恭王坏孔子宅以广其宫而得古文《尚书》以及西晋太康二年(公元281年)在河南汲县古冢发现竹简本《竹书纪年》,这两次重要的考古发现引起了中国学术史上今古文之争和古史的大辩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考古发现的古籍与当时学术史乃至政治史的研究都有十分重大的关系,此种情形,一直延续到近现代。

20世纪初中国学术界有四大发现:一是殷墟甲骨文的发现;二是敦煌藏经洞的写经和古文书的发现;三是敦煌、新疆汉晋简牍文书的发现;四是北京明清内阁大库档案的发现。前三项都与考古有关。这四大发现的学术价值都是当之无愧的。殷墟甲骨文的发现及其以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在殷墟的考古发掘,整个改写了商代的历史。敦煌藏经洞写经和古文书的发现,内容丰富,从宗教到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无所不包,在国际学术界成为显学。敦煌和新疆(楼兰)汉晋屯戍简牍档案的发现,为我们提供了汉代开通西域和设立河西四郡的新史料。北京明清内阁大库档案的抢救,虽然不属于考古发现的范围,但是它对明清史研究的史料价值,确实是无可比拟的。30年代,中瑞(典)合作的西北科学考察团,又在河西走廊北端的居延发现了近一万枚汉代屯戍简牍,这是继20世纪初敦煌、楼兰汉晋屯戍简牍发现后新增添的考古发现的古代简牍文书档案资料。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考古学突飞猛进,在古代简帛文书档案和古籍的发现方面,成绩斐然。其中最重要的发现如甘肃武威磨嘴子《仪礼》简;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尉缭子》、《晏子》、《六韬》等古籍;甘肃武威旱滩坡汉墓出土的医药简;河北定县40号汉墓出土的《论语》;长沙马王堆3号墓出土的帛书本《老子》、《周易》、《战国策》和医书、星占、相马、阴阳五行、导引,以及驻军、城坊地图等;甘肃额济纳河汉代甲渠侯官、甲渠第四燧和肩水金关出土的近二万枚汉代屯戍简牍;湖北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编年记》和法律文书;安徽阜阳又古堆1号汉墓出土的《仓颉篇》、《诗经》、《周易》和其它古籍;青海通县上孙家寨115号墓出土的汉代军事简;甘肃敦煌马圈湾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屯戍简牍1217枚;四川青川战国墓出土《更修田律》、《秦谳书》、《脉书》、《引书》、《日书》和历谱等;甘肃天水放马滩秦墓出土的《日书》等竹简460枚;湖北荆门包山楚墓出土的448枚卜筮、司法文书等竹简;甘肃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两万余枚汉代屯戍简牍;江苏连云港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东海郡上计、吏员、长吏等名籍,兵车器集簿,以及占卜、历谱和神乌赋等简牍;湖北江陵王家台秦墓出土《效律》、《日书》和易占等竹简;湖北荆州郭店楚墓出土不同的三种写本的《老子》,还有《礼记》、《荀子》、《孔子家语》、《韩诗外传》、《说苑》,以及有关“五行”、“唐虞之道”、“忠信之道”等简牍;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发现,轰动一时,简牍总数已超过十万枚,其内容主要是官府的文书档案,包括各种名籍、簿籍、券书和司法文书。

20世纪以来考古新发现的古代简帛文书和古籍,就其整理和研究的现状来说,数量最大的是汉唐以来河西和西域发现的有关屯戍的文书档案;20世纪末又在内地的遗址和墓中发现秦汉至三国吴时期的官府文书档案,数量之大出乎意料。然而就学术成果而言,却远远不如所发现之古籍的整理研究,造成这种不平衡的学术研究状况是有其历史上所形成的根源的,即古代简帛古籍的发现多集中在经部和子部上,数量有限,而传统古籍整理有雄厚基础,在这两项具有优势的条件下,对新发现的简帛古籍的整理研究在学术界能够比较容易地取得成果。相反,官方边疆屯戍和地方行政的文书档案,从数量上远远超过古籍写本的发现,整理和研究的速度也大大落后于古籍写本的研究。这是目前客观的实际情况。

我们将就秦汉以来考古发现的官方边疆屯戍和地方政府行政文书档案简牍的整理和研究作一回顾。边疆和地方政府行政文书档案是研究历史的第一手材料,它不同于经历史学家用其自己的历史观来编纂的史料,其学术价值是极可宝贵的。因此,对我国古代这些最具有原始史料价值的简牍的整理和研究,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们集中在新疆、甘肃、内蒙古、湖南和湖北各地。

新疆的汉文书档案主要是指尼雅、楼兰的汉晋简牍文书和吐鲁番、高昌的唐代纸文书。前者见斯坦因、黄文弼的考古报告,后者以解放后出土的为大宗,已出版《吐鲁番出土文书》。阿斯他那墓地的正式考古报告,也已由国家文物局指定专家,并直接拨经费编写。

甘肃的河西走廊地处中原与西域之间的交通孔道上。自汉武帝开通西域以来,即为“丝绸之路”的必经之道。汉武帝为保证通西域的河西走廊的安全,又开辟了断匈奴与羌人联络的居延战线。因此,在甘肃境内所发现的汉代屯戍简牍文书档案的重要性,及其在中国历史研究上的价值是无可比拟的。20世纪初斯坦因等人发现的材料,大体上可以从王国维《流沙坠简》和张凤《汉晋西陲木简汇编》中得知。1930年西北科学考察团发现的居延汉简,有劳幹的《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4册和《居延汉简考释·考证之部》2册(皆为四川南溪石印本,其后考释之部有商务印书馆排印本),1957年在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居延汉简·图版之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于1957年出版《居延汉简甲编》,1980年出版《居延汉简乙编》,包括了1930年发现的居延汉简的全部出土地点,这在居延汉简的研究上,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98年5月史语所出版《居延汉简补编》,补充以前未收的简牍,特别是利用红外线摄影重新认清了模糊不清或表面已褪色的“空白简”上的字迹。1930年发现的居延汉简至此已全部整理出版完毕。1972—1982年居延发现的汉简,发表于1990年出版的《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和1994年12月出版的《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一书中,收录破城子、第四燧和卅#燧等地出土汉简7933枚,而同时发掘的肩水金关出土的简牍11000多枚,至今尚未出版;尤其严重的是这几个地点的正式考古发掘报告也未出版。敦煌附近汉代烽燧如马圈湾、小方盘、酥油土和玉门花海等出土的简牍,大部分已发表在1991年出版的《敦煌汉简》和《敦煌汉简释文》中。而最为重要的是敦煌悬泉置遗址的考古发掘,从考古工作告一段落至今已10年,除发表一篇考古简报,出版《敦煌悬泉月令诏条》和零星简文外,正式考古报告和全部简牍释文图版,尚在编校之中。至于从上个世纪初斯坦因和俄国的科兹洛夫、西北科学考察团,以及80年代内蒙古考古所在黑城陆续发掘出土的西夏和元代亦集乃路的纸文书档案,数量很大,内容丰富,对研究西北史地和环境变迁有重要价值。俄、英所藏黑城文书提要已译成中文出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巨资影印俄藏黑城文书原件;内蒙古考古所李逸友先生在1991年出版了《黑城出土文书》。在当前开发大西北的建设中,甘肃河西走廊从汉代到元代一直存在着屯田开发和环境破坏反复作用的过程,如何利用考古学的发现和出土文书档案的记录,来总结河西走廊环境保护的历史经验,这是一个十分可贵的有现实意义的历史考古学研究课题,从这个角度来衡量甘肃发现的古代文书档案的整理出版工作的意义,我认为是在中国目前古籍整理工作中最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事情。

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和湘西龙山里耶古城古井发现的秦简,是我国内地发现的古代地方行政简牍文书档案的两个宝库。走马楼吴简已出版《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上、下册)一书,包括《长沙走马楼21号井发掘报告》和《嘉禾吏民田家莂》,这是它的第一本考古报告。湘西龙山里耶古井秦简刚刚开始整理。前者是我国中古时期地方行政文书档案的实录,后者则是在中国古代历史急剧变化的秦代地方政府施政的记录,目前,我们尚不清楚里耶秦简的内容,但是,它的发现无疑代表着中国历史变革时期的最重要的史料。超级秘书网

根据上述20世纪以来,关于中国古代官府文书档案考古发现的情况,以及它的学术价值和在古籍整理出版事业上的重要性,促使我们一定要做好它的整理出版工作。我不揣谫陋,谨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一、建议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以及国家文物局加强对考古发现的古代官府文书档案的整理和研究工作,从人力组织上和经费资助上加大力度,加快整理速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争取早日出版。

二、考古发现的古代简帛文书的整理,既是考古工作,又是古籍整理工作,而主要的是考古工作。从发掘遗址和墓葬开始,便要遵循国家文物局颁发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来操作;既要重视简帛文书的整理出版,又要重视简帛文书的出土遗址和墓葬的正式考古报告的出版,两者要同步进行。

三、考古发现的古代简帛文书的整理必须用考古学的方法,全部如实地记录简帛的形态及其在出土时的现场状况,要细心观察,记录当时所有的真实现象。因为我们要探求出土简册编联的原状,以便恢复已散乱了的简帛的原来内容,这项工作是整个考古发现古代简帛文书整理的基础。

四、考古发现的古代文书简帛的整理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譬如利用红外线识读简帛上已淡化或消失的文字。应确定在今后凡发表古代简帛文书释文时,必须要经过红外线识读,否则,这项古代简帛文书的整理出版便是不合格的。

规划法论文范文第3篇

1资源负荷与生态环境都面临较大压力

近年来,伴随着广东省高州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其城市建设速度也在突飞猛进中,于是,城市建设的开发量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就当前来说,分析高州市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可以发现,建筑物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日趋密集的建筑对高州市的生态已经形成了较大的压力。另外,伴随着车辆的增多,高州市也面临较为严重的交通拥挤压力,这些都给高州市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此,就使得其生态环境伴随日趋弱化的发展趋势。

2社会中的绿色经济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就目前来说,广东省高州市中很多部门及阶层对绿色经济的认知并不是很多,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绿色经济就是节能减排,更有甚者,认为绿色经济会对经济增长造成一定限制。在公众层面,对绿色经济的认知也不多,到目前为止,还没形成一种自觉的绿色经济意识和行动,如此,会使得绿色经济在发展中遇到一定阻力。

3统筹机制不能及时落实

相关制度不能与时俱进针对绿色经济的发展,国家发改委已经做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在长三角,很多城市已经有了这方面的尝试,但是,对于广东省高州市来说,还缺少相应的规划。就当前广东省高州市发展绿色经济的体制来说,其统筹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很多职能都分散于各个委局办,没有形成相应的合力,如此就使得绿色经济在规划、协调以及监管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空白地带。另外,类似政绩考核机制、公众的引导机制等相关制度还不能做到与时俱进。

二广东高州市发展绿色经济的相关措施

1强化绿色经济意识

落实科学发展实践在全市范围内做好对绿色经济的相关宣传,让广大干部及市民都充分了解绿色经济的含义以及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强化绿色经济意识,明确其发展趋向,坚定对其发展的信心。同时,建立科学的绿色指标考核体系,在体系中要将绿色经济的相关要求充分体现出来。要对微观经济主体做出合理的引导,让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重视污染及资源耗费控制问题,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建造阶段,都要做好节能、环保以及最大利用效率的和谐。

2做好绿色经济发展规划

实现高州市的可持续发展第一,结合高州市市情,正确分析当前高州市经济发展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绿色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其作为高州市今后的重要发展任务。第二,结合高州市未来的绿色发展规划,应该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从而保证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并且基于此规划,制定出高州市每年的年度绿色经济发展目标,然后结合目标,严格依据规划步骤,做到有的放矢,最终实现高州市的可持续发展。

3做好绿色技术开发和推广

寻求绿色能源新突破结合高州市当前减排潜力不足的情况,适当的将减排重点从关停和治理作为主导力量向减排新技术、工艺改进、流程改善上过渡,从而在新技术下提高生产效率,减低生产成本,实现效益的提高。探寻一些新能源产业诸如热能等,并将它们作为新兴经济增长力量。结合世界环保产业发展的前景,在工业制造以及石油化工等方面探索新的绿色突破。

4突出绿色优势

推动结构转型第一,对增量做出相应调整,使得绿色产业的比重不断加大,重点发展一些高技术产业、文化旅游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等,从而进一步将结构转型到高级产业结构上。第二,对存量做出相应调整,发展高端化的生产技术并一起带动产品结构以及产业链条的高端化,使得产业结构逐渐过渡为高端技术、高端附加值以及高端消费。第三,对空间做出相应调整,将一些具有相同或者相关产业的企业布局进行集中,如此使得生产要素能够得到一定的聚集,从而有利于资源高效配置和集中处理企业污染问题。

5对绿色消费行为作出倡导

推动高州市两型社会建设第一,对于公共消费来说,要提倡节约和节能减排,推动全社会的节能降耗,进而推动绿色经济目标的及早实现。第二,对于消费行为来说,要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对一些大功率的私人交通工具做出相应限制,将一些因交通拥挤而造成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控制在最低。第三,对于生活方式来说,要尽量少用一次性产品,在节约资源及能源的情况下,最大化地实现可持续消费,从而推动高州市两型社会建设。

6进一步完善绿色制度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相应保障及支持第一,抓住新机构改革的先机,将每个部门在绿色经济发展中的职能划分清楚,整合其管理的权限,将其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对其问责机制做好相关强化,做好市域范围内的发展规划、项目制定、相关检查及监督等工作的相关协调。第二,针对绿色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从而对绿色经济的工作行为做好规范,对生产者及消费者的行为做好相关约束。第三,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落实工作。将有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的相关土地及资源配置政策全面实行;落实好项目审批及市场准入的政策,使得绿色经济的门槛得以提高。落实好绿色产业及产品的相关激励政策。政府应该对本地的绿色产品出台相应的鼓励与支持政策。第四,做好绿色管理工作。正确运用好各类经济、法律、教育及行政手段,从而保证绿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严格格执行,不断加大执法强度和监督力度,保证信息的透明性,建立高效的绿色市场,对一些非绿色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结论

规划法论文范文第4篇

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司并购逐渐或已经成为现资的一种主流形式,而这一复杂的市场运做行为必须置于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才可充分发挥其积极效果。中国目前的并购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不系统,甚至有些规定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本文在一一指出这些问题和缺陷之后,提出了自己关于健全公司并购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对我国公司并购的规范发展能有所裨益。

关键字:

公司兼并,公司收购,公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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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指的是公司的兼并与收购(merger&acquisition简写为M&A或takeoversandmerger简写为T&M)的总称.

公司的兼并与收购常被连在一起使用,但二者实际并非同一概念,其各自的内涵、外延及其规范法律也大有不同。

公司兼并(mergerofcompany)是指经由转移公司所有权的形式,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移为另一公司所有,作为结果,其资产与责任都予以转让的公司不需经过清算而不复存在,而接受该公司全部资产与责任的另一公司仍然完全以该另一公司名义继续运行,这在传统的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理论中被称为吸收合并。①

而公司收购(acquisitionortakeover)则是指一个公司经由收买另一公司的股票或股份等方式,取得该另一公司的控制权或管理权。该另一公司仍然存续而不必消灭。②

显而易见,公司兼并与收购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不可同日而语,更不可混淆、混用。当然,兼并与收购也经常在许多情况下被并用,例如英国反映收购与兼并规范的伦敦守则等,为求实际,但又想准确地把握并表示兼并与收购毕竟不同,本文在总体上采用了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并购”一词,但在需要对之加以区分的时候,则具体分别使用“收购”与“兼并”的概念来加以论述。

公司并购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调节生产,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公司实力与竞争力、推动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巨大积极作用。但同时公司并购也可能因加速推动经济的集中从而形成垄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民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为有效防止公司并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尽可能减少公司并购中不规范现象的产生,各国无不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来加以调整,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现今意义上的公司并购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变的交替时期,其一产生,便蓬勃兴起,在几年或十几年的时间内,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其产生于特定的历史交替时期,特定是体制转换都还在进行中,与公司并购有关的思想准备、概念转换都还不充分,尤其是许多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或缺省,这就使公司并购这一原本就应置于一定的严格规则之下进行运做的行为处于无序状态。其结果是,一方面,并购活动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的规制,并购各方在并购中有意无意的作出许多有损社会、国家、集体和相关第三人利益的违规行为。中国的公司并购在闯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的同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中国目前的并购,不是完全无法可依,而是部分有法可依。但在这可依的部分里,又因法律法规零散、不系统,加之规定有些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这主要集中在:

1、法律规范之间缺乏一致性,甚至相互冲突

在并购问题上,我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令,而是令出各门,加上多年以来的主体立法的积习,即对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不同形式的企业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以至许多规定之间不时回有冲突。例如:有关集体企业兼并是否要经过或如何经过批准这一问题上,有关的规定就大不一样。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个泛义的概念,即应指任何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而1990年6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分立、合并等须经原批准该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共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1991年9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5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分立、合并、停产、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把集体所有制企业具体分为乡村与城镇两类,但仍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范围。而“备案”、“核准”、“批准”的要求却显然是相冲突的。

规定本身就是制定一种行为准则和标准,而这种准则与标准对一特定行为应该是统一的,一致的,否则就会导致无法操作或者在操作上造成混乱,同时也会为一些违规行为的法律规避创造便利。

2、配套法律规范不及时,存在法律空白

在并购规定当中,不时会有这样的规定:“有关┉┉的实施,由┉┉另行规定。”例如,1992年7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中第19条规定:“将国有资产折股出售给外商,其办法有国家另行规定。”然而这种“另行规定”迄今未见出台,从而出现了不仅是国有资产折股出售给外伤,而且外资如何收购国内企业这一整个方面,都是法律真空,无法可依的现象。

另外,《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还有,1993年4月22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上述这些“另行规定”也都是至今未见,实际无规定。

3、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法律漏洞

并购中有些基本问题,我国至今未有规定。例如收购中对与股票有关的特别权如期权、认股证等,就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而实际上,在不少上市公司的股票已出现有这些权利。

同时,对于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收购问题,在我国是允许还是不允许?如果允许,条件是什么?应如何操作?要不要取得批准?等等,也没有规定。

还有,并购中出现的争议的管辖问题,谁来管辖?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如证监会?还是可以仲裁?还是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调处,不服再进入司法程序?这些问题,到现在也没有解决。出现了并购争议,不知该向谁申请处理,有的法院或政府机关受理了争议,却又找不出相应的法律根据。而这事实上就为许多违规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4法律规范缺少可操作性,一些规范不切实际

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8条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也就是强制要约,无论该持有人愿意与否。

我国立法者设立强制要约规则的初衷是好的,其所依据的伦理基础是,如果公司的控制权易手,原有股东就应有同等的机会来将其持有的以新的控制者所能出到的最高价出售给新的控制者。这样,一可满足股东转移风险的要求,同时也是同股同权的具体表现。

但是,目前在我国基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原因有二:

其一,该强制要约的法定前提条件本身就极少可能被满足。因为,目前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取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有发起人认购,这种认购,依规定不得少于总额的35%,实际上往往达到了60%-70%,其中大部分还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而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是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二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这部分依法规定不得少于总额的25%,实际上一般是30%——40%,这部分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被称为流通股。如果将发起人排除在外,一个非发起人的法人想要持股30%,就可能得从零股开始,而其从市场上的购股范围又只能限定在流通股部分,那就意味着他可能必须将流通股全部或大部分购买过来才可以达到30%,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如果一个非发起人的法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从发起人那里取得30%以上的股票,这是可能的,从而得要强制要约,但是,过往的案例告诉我们,因为其所取得的是非流通股,依法可取得证监会的豁免而无须强制要约,。

于是,无论怎样,强制要约都不会发生了

其二,纵然发生了强制要约,那么收购也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因为,一个成功的收购,必须是要取得目标公司的50%以上的股份。而从上我们知道,一个上司公司的一半以上的股份往往是非流通股,那么即便是这一半以上的股份持有人想要出售其所持有的股票,也没有资格去承诺出售。这样,要约人就很难得到50%以上的承诺,失败从一开始就可能是注定了的。

我国的强制要约的规定是向英国借鉴而来的,但是立法者似乎没有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英国是不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的,无一例外的都是流通股。③

上述我国公司并购法律规范领域内的诸多问题与缺陷,历来是阻碍我国公司并购市场的健康发展的一个顽疾,如何医治这些顽疾、建立健全我国关于公司并购的法律规范、从而推动我国公司并购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有序发展?对此,笔者结合我国民商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如下一些自己的建议:

1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司并购法》。

并购活动涉及的内容非常多,面也非常广。而目前对于公司并购法律控制的条块分割现状,不可避免并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适用法律的混乱或无所适从。因此,笔者建议,可借鉴《担保法》的先例,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专门立法,制定一《公司并购法》对公司并购活动进行调整,其法律性质应为基本法,与公司法同为商法的一个分支,类似于《担保法》之于《民法通则》。

2设立一专门的公司并购行政管理机构。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并购活动,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使这些利益得到保护,国家与政府大多也通过一定的形式和专门的机构,对并购进行必要的干预和控制。

我国现已有一些机构在负责、处理并购方面的事务。例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批;涉及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的,由各级政府中的外经委或外资办等审批;设计股份制企业中股份转让的,由省级政府中的体改委、国资局、经贸委等审批;涉及上市公司股票收购的,由国家证监会负责等。但这种现状把并购活动划分为条条块块,又由不同的多个机构负责处理,而不同的机构对于法规政策的理解与掌握也各有不同,以至于令出多门,这样难免造成混乱。

如果设立一专门机构,专门负责处理与并购事务有关的工作,就可尽可能减少这种混乱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利于并购活动的简单化、程式化,提高并购效率。

3明确并完善并购争议解决机制。

随着公司并购现象的蓬勃兴起,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并购争议。及时解决这些争议,对于顺利实施和推进公司并购、维护并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极端重要的,而这也正是目前我国公司并购法律体制当中所欠缺或模糊的。因此对于公司并购争议解决机制的明确和完善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公司并购中产生的争议,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并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并购事宜发生的争议,另一种是并购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如涉及并购企业的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

对于前一种争议,笔者认为,由于其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即并购主体之间,依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一方或双方为国有企业,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还可申请仲裁。

而对于后一种争议,由于争议双方非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一方为民事主体,一方为行政机构。在此情况下,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如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方可进入诉讼程序,同时应排除仲裁的适用。

另外,我们必须看到,一旦我们确立了公司并购争议的诉讼机制,由于我国并购市场目前的极不规范,可能会导致“并购诉讼爆炸”的状况。因此,将所有的并购争议都诉诸法院是不现实也不可能的,我们似乎可以考虑设立一个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在并购争议诉诸法院之前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先行解决纠纷,所有的并购争议都必须经过该机构的调解,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调解的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当然,这只是笔者一家之言,有待学界同仁进行更为深入地研究。

4强化民事赔偿制度及其实现制度。

公司并购中的民事赔偿指的是在并购活动中因受欺诈、虚假信息、不适当披露、不当干预、侵权等而遭受损失,要求予以赔偿的民事行为。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出于诸多因素,对于公司并购领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或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的制裁往往侧重于行政制裁和部分刑事制裁。但多年的实践和许多生动的案例告诉我们,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并没有向立法者当初预期的那样使公司并购市场日益变得规范,反而出现从事违规行为所获收益大于违规成本的客观事实,这又进一步恶化了公司并购市场环境。

国际比较研究表明,一个国家公司并购市场的成熟与规范程度,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程度是高度相关的。④投资者利益保护得越好,公司并购市场就越是成熟发达,公司并购运作质量和运作效率就越高,风险就越小;反之则相反。投资者保护机制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在存在着良好的政府监管的同时,存在着良好的私法规制。这种私法规制以系统配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前提,其核心环节便是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实现机制即诉讼机制。

民事赔偿这一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均是以救济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为依归,惩罚和防止违法行为;而民事责任则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恢复已经或正在被侵害的权利状态,其作用是刑事和行政责任所不可替代的。从被害者通常也就是投资者的角度看,民事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所没有的补偿性。

我们甚至可以说,我国公司并购市场上的违规造假行为屡禁不绝,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民事赔偿机制。现代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合理分配权利和切实保障权利。受损害的权利是否有救济渠道,尤其能否通过诉讼伸张,是衡量一国法律之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法律有无可执行性的重要标准。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赔偿机制是当务之急。

而事实上,目前我国公司并购领域内的民事责任,也并非完全无法可依,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违反该原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证券法》及较早前实施的《公司法》中,都有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而且民事赔偿均享有优先权。《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28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法律规定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民事赔偿较刑事处罚优先,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我们也可清楚地看到,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民事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处于明显薄弱地位。目前已有的法规中几乎都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而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却寥寥无几,许多违法行为无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条款简陋、原则,缺乏操作性。

规划法论文范文第5篇

《办法》中增设“学生类”档案,突破了一直以来高校档案的界定范围,从而拓宽了高校档案的内涵和范围,意义深远。

1.彰显了“以人为本”和重视民生档案的理念。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惠及民生,其核心是“以人为本”。这是我们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来,并在党的十八大上被确定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国家档案局依据所学发展观,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后,提出了“人的档案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新理念。在高校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学生,而不是领导,更不是校长,是学校主体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学生档案最重要,最有价值。增设“学生类”档案是对过去传统的档案管理观念的彻底否定,它有利于学生对其个人档案的查询和利用,突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众所周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我国的人事档案是处在一种极度封闭的状态,过分强调保密,公民个人根本无权查看自己的档案,在高校中,学生也无权查看自己的档案,对于自己档案中的内容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一些学生档案中的不实之词致学生在走向社会后,得不到公正对待而贻误发展前途,以致影响一生的情况多有发生,而本人并不知晓其原因。《办法》明确提出并列举了学生档案包括的一些基本内容,并强调学生本人是档案形成的主体。对自己的档案享有知情权。符合现代社会人事档案必须阳光化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彰显了“以人为本”和重视民生档案的理念,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特征。

2.有利于高校学生档案管理体制的规范。《办法》实施五年来,纵观各高校学生档案管理的现状,用一句话概括,仍呈比较混乱的状态。从表面上看,有的高校学生档案由各院(系)管理,有的是研究生档案由研究生院管理,本科生档案由学生处管理,有的由学校档案部门管理。这种不统一性必然使学生档案管理混乱,但这只是一种表象,而本质问题则是由于管理体制不规范而造成的。因此,《办法》在分析了高校档案管理混乱原因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高校学生档案归档案馆管理,这是既体理了学生档案的本质特征又符合档案工作规律的。实行高校档案馆管理的体制有诸多优势,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才优势。学生档案有其自身的特点,不仅需要专人管理,更需要有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的人去管理。而学校各院(系)、学生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兼职做档案工作,平时事务性工作就比较多,很难有专门的时间和精力来管理学生档案,突击整理学生档案是家常便饭,由于他们一段都不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因此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从近年来社会用人单位对学生档案利用反馈中提出的诸多问题中可以看到这种管理形式带来的各种负面后果,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只有高校档案馆的专门档案人员才能真正胜任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二是保管优势。档案馆以外的部门管理学生档案,一般将档案存放于普通的办公用房中,档案丢失、损毁时有发生,而高校档案馆有专门的库房和保管设施,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学生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此外,各部门管理学生档案的做法,导致各部门之间责任互相推诿,造成学生档案质量差、可信度低,降低了学生档案的利用质量,不利于学生本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查阅和利用。

3.有利于实现高校档案馆藏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全部档案是我国档案工作最重要、最根本的基本原则。高校档案是国家档案,而高校学生档案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是国家档案,必须由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各高校逐步建立了档案馆或档案信息中心,其目的就是实现对高校全部档案信息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高校档案的完整与完全。《办法》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中,对学生类档案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这些材料既包括了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大部分内容,也包括了教学档案归档范围中的部分内容、即学生的“入学登记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等是比较完整的学生档案材料。校档案馆或档案信息中心以此为标准,可对学生档案形成院、系、班级进行指导,及时归档,保证学生档案信息的完整,并与学校其他档案信息共同构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实现高校档案馆藏资源的集中统一。

二、高校学生档案管理规范化的途径

高校学生档案要真正做到“档如其人”,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大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成长历程,其根本途径就是实现高校学生档案管理规范化。

1.建立并不断完善高校学生档案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办法》对“学生类”档案的一些主要和基本的内容做了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有指导意义,但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去收集和保管,各高校的做法不尽相同。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上做文章,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和较强操作性的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体系,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和全面的归档范围,对产生学生档案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细化和提出基本规范要求,从而确保学生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虽然我国高校的规模、所有制千差万别,但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明确由档案部门牵头,与各院系协同单位协作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制度去明确各自的职责。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学生档案的不同模式。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系统考核,强化过程管理和监督。

2.充实档案内容,提高档案质量。《办法》颁布以来,许多高校在学生档案的内容上,除保证基本的《办法》所列举的内容外,结合自身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沿着学生自身成长的轨迹,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进行丰富档案内容的各种有益尝试,体现高校素质教育的成果和学生自我发展的过程,从而实现“档如其人”的目标,这样形成的学生档案能够涵盖其全貌,为用人单位全面了解毕业生提供了准确真实全面的信息,同时也为学生本人在日后的成长发展提供了鉴借依据。各高校现阶段对学生档案的不断充实基本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表现情况,反映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二是身体健康情况,反映学生是否有一个健康的体魄。三是学生的心理素质,反映学生的心理状态,个性倾向和职业倾向。四是技能水平记录情况,记录学生参加各种技能水平的鉴定,能力水平考试等。五是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及效果,记录学生在校任职情况及评价,参加大型活动,科技活动效果等,反映学生社会活动及社交情况。六是信用情况,个人信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品德,是现代社会关心的基本要素。经过不断充实,使学生档案更具个性特征,避免了“程式化”、“公式化”千人一面的档案现状。为了保证充实工作,高校应建立学生档案信息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收录学生各种全面信息数据,动态地记录大学生的成长历程,丰富学生档案信息资源。

3.运用现代科技推进学生档案管理信息化。当前,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高校招生、就业都已基本实现信息化和网络管理,学生档案在载体上已形成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存。高校应充分利用电子技术和网络优势,整合各方面信息资源,开发运用学生档案管理系统和电子档案库,依托互联网建设学生档案管理与服务网站,为学生和社会提供各种学生档案咨询、查询等服务,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优势。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