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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公路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依据。
1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1.1加强合同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市场,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的大趋势。而各市场主体也必须依据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1.2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谈不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能统筹调控整个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1.3加强合同管理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工程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处理所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
2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在合同的签订阶段以及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把关不严经常导致重大法律纠纷产生。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决定就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而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往往比较低,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2.2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缺乏专业人才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目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缺乏成为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2.3合同管理体制不完善
1)企业合同管理责任主体错位,合同履行主体分工不明确,把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作为合同责任主体,而企业法人则远离合同管理,造成企业法人对合同管理弱化,
2)企业法人合同管理部门与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工作脱节,
2.4合同履行存在缺陷
不少施工企业一旦投标中标,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合同就束之高阁,“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合同交底往往流于形式,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的过程,不研究对照合同并从中找出问题,趋利避害,
3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管理技巧
3.1普及合同法制教育
施工企业要想尽快适应新形势,必须加强培训学习,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制度,外部培训或聘请专家、知名人士进行内部培训,全员普及合同法制教育,了解施工合同,熟悉和牢记与自己有关的合同内容,使施工企业合法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3.2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合同管理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也包括企业主要部门的领导,如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经营部门负责人等,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施工企业应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坚持原则、知识面宽广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
3.3建立健全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
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施工企业除了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还必须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
3.4重视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拟定与分析
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应该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此,应该尽量使用施工的合同样本,
3.5工程项目合同应进行动态管理
合同变更公路在工程项目实践中是比较频繁的,而合同变更往往会导致索赔纠纷,因此在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3.6认真作好公路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
公路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丰富,真实地反映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认真开展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能够总结和归纳再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合同终止之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做好工程项目合同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实现工程合同档案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
3.7加强合同变更管理
在合同变更中,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它在工程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合同变更意味着索赔机会,所以必须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各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
3.8加强合同索赔管理
【关键词】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合同经济。建筑设计企业合同是明确建筑设计企业与业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设计任务完成的法律凭证,是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重要手段。建筑设计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经济往来主要以合同形式进行。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涵盖相关规范、责任、权利、质量、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领域。合同管理的成败会对整个项目的运作和最终目的的实现产生直接的影响。正确认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筑设计企业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
一、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建筑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和配套制度对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国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在市场公平竞争、合同权益维护、合同管理职能、合同制度完善、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识不强
(1)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建筑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洽商、草拟、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涵盖了设计规范、责任、权利、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领域。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技能,各个职能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才能真正发挥合同管理的积极作用。
然而,许多建筑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的合同管理知识,素质不高,业务不精,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束之高阁,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与各职能部门沟通交流,造成合同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脱节,不能及时处理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导致合同目标不能全面实现,给企业造成损失。
(2)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识不强
建筑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必须选择合格的建筑设计单位。市场经济秩序日益完善的今天,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标、投标、中标、谈判、签约、结算、缺陷维护等一系列过程中,合同是维系项目各参与方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也是约束各方主体行为的法律准绳,更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依据。但是大部分建筑设计企业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企业效益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的认识程度不够,缺乏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建筑市场活动中,一些业主钻法律的空子,打球。抓住建筑设计单位拓展市场、获取高额回报的心理,要求建筑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违规变更设计内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置陷阱,或者在支付设计费的过程中百般刁难,迫使建筑设计单位违约。由于合同管理中法律意识不强,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建筑设计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重合同签订轻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筑设计合同在合同当事人志愿的前提条件下,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业主、设计单位等合同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筑设计企业必须组织人财物等资源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确保项目合同完全履行,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当前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普遍不够完善,未建立系统的合同资格审查、合同评审等程序。合作对象的选择随意性较大,不能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要求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合同管理职能发挥不到位。在建筑设计企业内部常常好事大家抢,权利大家争,责任大家推,问题久悬未决。甚至由于惯性思维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对仅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也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的现象时有发生。
(2)重合同签订轻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应围绕合同履行全面展开,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的核心,贯穿于工程项目设计的全过程,对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保障作用,对企业经济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建筑设计企业往往重视合同的签订,轻视合同的管理。注重工程设计的实施,忽视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合同管理粗放,重干轻管,先干后算、干而不算等现象屡见不鲜。干赢了工程设计,却输了经济利益。
3、履行过程监督不力,合同履行效果不佳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行业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大,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多。合同作为约定各方主体责权利关系的重要文件,是对合同当事人争议判定的法律依据。建筑设计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一般责任、工期、质量、款项结算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对设计内容变更、合同争议、违约、索赔等都有明确界定。
建筑设计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般直接采用标准建筑设计合同范本,却忽略了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未能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在责任约定上不明确、不规范,用词不准确,给合同的正常履行留下了漏洞,埋下了祸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对合同约定事项消极履行、不完全履行、预期不履行。由于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建筑设计企业对合同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导致建筑设计企业索赔过程艰难,经济利益受损。
工程项目实施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施工条件、工程量变化、合同主体变化都会造成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变更过程难免引起合同主体权利、责任、义务的变化。往往会因此出现合同争议,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设计企业经济利益也会遭受损失。
二、加强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对策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建筑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发出要约、做出承诺、合同签约等过程。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工作。充分挖掘合同潜力,实现信息化合同管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企业才能保持良好信誉,规避市场风险,顺利实现经营目标,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增强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识
在市场状况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建筑设计企业应设置法律咨询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项目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将合同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性基础管理工作之中。
建筑设计企业可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合同管理局域网,开通合同管理服务专线,用合同管理论坛、QQ群、微信群等方式普及合同管理知识。树立合同管理理念,提高全员合同风险管理水平。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全面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工作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合同纠纷,减小企业损失。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能
随着建筑市场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企业现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求。合同管理工作应主动适应新常态,奋力开创新局面。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合同管理职能,配备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推动合同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管理,专项管理,责任追究”的原则,建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评审程序、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完善合同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合同管理职能,配备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推动合同管理工作高效运行。并通过行政监察、纪检监督、审计等办法加大制度执行力的检查,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能,使合同管理制度行之有效。
3、动态监控合同履行过程,确保合同内容顺利实施
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洽商、草拟、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涵盖了设计规范、责任、权利、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领域。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结合工程项目实际选择标准合同文本,做好合同日常管理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
合同管理职能部门要完善合同管理档案,分类分级建立合同登记管理台帐。对涉及工期、款项结算、质量登记、业主特殊要求等管理要素进行系统归类,设置合同管理要素预警线。在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与作业、财务、法律咨询等相关部门沟通,动态监控合同履行全过程。一旦发现进度延误、质量缺陷、款项结算等要素有突破预警线的征兆,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纠偏措施,确保合同内容顺利实施。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行业政策环境变化、施工条件变化、工程量变化、合同主体变化都会造成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建筑设计企业要充分研究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正确认识合同变更的利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落实合同变更相关工作,为合同变更索赔准备事实依据。
三、结论
现代社会是一种契约社会、合同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契约经济。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资源需求多样化、系统的、复杂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动态变化过程,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企业经营的成败。企业只有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体系,提高合同管理风险意识,贯彻落实全过程的、动态的合同管理工作,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地基测量;棚户区改造,可持续发展;土地权属;利用发展;[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city plann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squatter settlements is a complex city building renovation project. 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ork with the cadastre, cadastral survey cadastral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of squatter settlement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func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adastral management. The method of cadastral shantytowns in measurement, and analyze the importance of cadastral survey in the shanty towns of city planning as well as social significance.
[Keyword]: Ground measurement; transformation of squatter settlement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land ownership; the development of;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 前言
城市规划过程中,由于历史形成、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使得棚户区改造中的地籍管理非常复杂,在改造中形成很多阻力和困难,如何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搞好城市发展规划,促进国计民生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棚户区改造的工作必须要做细做好,协调好开发利用的关系,从而促进城市环境的健康发展。因此,做好地籍管理中的测量工作,有效的利用地籍管理方法做好棚户区的改造工程中的土地测量,是目前在城镇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化解社会纠纷,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二 地籍测量的概念与应用
地籍测量是在对地籍的信息统计过程中进行的具有政府行为的基础性测绘工作,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也是土地管理的技术基础。地籍测量是以土地权属为基础,对每宗土地进行权属界线位置的测量,计算宗地面积,从而形成一整套基础资料和地理参考系统。它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线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测算、土地信息的动态监测和地籍变更测量,以及在规划开发时的有关测量工作。其服务宗旨是为土地管理服务、为保障土地权属服务、为国家生产和建设服务、为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服务、为城镇房地产交易服务,地籍测量是土地资源管理的一个主要内容。
土地资源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是对土地这种自然要素,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具有利用价值,产生经济效益的那部分。在法律规定中,土地资产是作为一种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具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和排他性,是土地经济形态的表现和资本物的表现。现在城市建筑中,民居建筑的土地资源管理在城市规划改造中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为房屋建筑的土地资源一方面是由市民个人出资有偿使用的土地,另一方面它又经过了复杂的环境、人文、历史等发展,其地籍价值不能依据单一标准衡量,因此,就使得城市规划中的棚户区改造时,土地管理工作异常复杂。
地籍资料在统计整理过程中,必须具有可靠性、精确性、概括性和完整性。在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中,首先要对调查区域的基本情况,例如地理位置、范围、行政隶属、用地概况等进行详尽的调查,才能更好的做好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由于城市棚户区的复杂性,调查内容包括变更地籍资料、土地利用分类、初始权属、地籍的区域划分、宗地划分等内容要充分考虑调查摸清,界址认定过程中把握宗地的相邻精度、几何条件等因素。在测量工作中,从事地籍测量的人员应该有丰富的土地管理知识,具备相当的技术水平,必须坚持“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对统计数据相互校核,准确无误。地籍测量完成后要进行地籍图的绘制,绘制内容包括:宗地编号、利用类别、等级、面积、权属界线、界地点、以及行政区划界线与房产情况,地籍图是地籍测量的最终结果。
三 地籍测量在棚户区改造中的意义
地籍测量结果的应用在棚户区改造中,测量内容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对地籍测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空间分析,以及在地籍测量与调查中的其他信息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土地、人口、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正确理解土地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从土地管理的角度看,在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中,由于城市规模的快速发展和棚户区建筑老旧程度之间的不协调,以及危旧房屋改造的需要,也是实现城市布局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地籍测量结果的应用对实现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在维护、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基础上,有利于有效协调人与土地关系,把握社会生活中人类社会和土地之间关系的平衡,实现人与人之间、代际之间及地区之间的关系和谐;有利于土地流转之间的平衡;避免部分地区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了资源、社会、生态和环境的协调;把土地的支配和使用本着有利于长期发展的目标来开发,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同时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共同发展,带动经济的可持续性。
2.有利于解决城市发展进程中对于土地资源供需之间的矛盾,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中加强土地管理,使得土地价值再实现,保护耕地的总量维持平衡,在城市规划中以棚户区改造代替新建土地开发建筑,对于提高土地质量、利用率和生产率等方面,起到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的目的。
3.在城市改造中,对规划区域的土地数量、质量进行详细的调查、监测、预警制度,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农地、特别是耕地数量和质量及其变化,通过严格的调查、监测、预警制度,维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临界水平,并建立科学的地籍管理档案,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的控制和纠正。
4.对城区发展规划用地实行土地资源资产化管理,建立土地资产核算制度,科学地评价土地的资产价值,在土地资源管理中,按照会计核算体系,在进行成本、效益核算时,充分考虑旧区改造的社会价值,除将土地占用成本计入土地资产成本以外,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所造成的环境损失,将其计入成本核算,从而得出土地利用的真实效益。
5.通过科学严谨的地籍测量技术实现了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为土地再利用与土地权属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在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中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四 结语
地籍测量结果的应用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提供了科学严谨的法律依据,是一套从实际出发,涵盖变更地籍资料、土地利用分类、初始权属、地籍的区域划分、宗地划分等内容的测绘技术,为改造过程中的土地利用和权属变更提供了公平合理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发挥好地籍测量的作用,必须坚持以为土地管理服务、为保障土地权属服务、为国家生产和建设服务、为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服务、为城镇房地产交易服务的宗旨,指导棚户区改造的土地权属再分配关系,切实保障改造区域内居民的土地利益和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字: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directly served the project total goal an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general objective, is the project total goal an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general objective is to achieve security. Only by constantly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engineering contract science is rigorous, to ensure that all asp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o the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trictly perform, to ensur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complete. This paper discussed constru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concepts,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cause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management content and process analysis,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Engineering contrac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施工合同管理概述
(一)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管理则是为使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承包单位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通过对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的利用。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合同关系,以解决合同纠纷,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保证合同内容得以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二)施工合同管理的特点
与一般合同相比,施工合同管理由于建设投资大、技术含量高、施工周期长等特性具有如下特点:①建设投资大,合同金额高,使得合同管理的效益显着,合同管理对工程经济效益影响很大。合同管理得好可使承包商避免亏本,赢得利润,否则,承包商要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据相关资料统计,对于正常的工程,合同管理好坏对经济效益影响达8%的工程造价。②施工周期长使得合同管理周期长、跨度大,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大,同时合同本身隐藏着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③由于合同内外干扰事件多,合同变更频繁,要求合同的管理必须是动态的,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变更管理显得极为重要。
二、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的原因
(一)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不断完善,政府管理部门要逐渐转变其政府 职能,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更多使用法律与经济手段。业主和承 包商是就通过施工合同来调节双方的经济活动关系,施工合同可以说 是双方的一项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合同来进行引导和管理,不仅与政府职能的转变相适应,还顺应了利用法律、法规和经 济手段对市场进行调节和管理的大趋势。作为承包商,在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中一定要以市场发展规律为依据,对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进行健全和完善,并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加强管理,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下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
签订承发包合同是任何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若不重视对合同的管理 ,就意味着无法有效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费用,也更谈不上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工程风险等事项。因此,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才有可能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进行统筹调控,从而促使建设目标得以实现。
(三)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工程项目主体行为的需要
工程项目主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工程项目合同中已有明确的界定,工程项目合同是各方进行义务的履行,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项目合同是在工程项目实施程当中处理所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一项法律依据。因此,对工程项目合同加强管理,不仅能对主体行为起到规范作用,还能对于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的整顿起到促进作用。
三、施工合同管理的内容与流程
(一)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先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和合同文本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分析报告,对合同的风险性及可以取得的利润作出评估。其次进行工程合同的策划,如分包合同策划,解决各合同之间的协调问题。再次为工程预算、报价、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提供决策的信息、建议、意见等,对合同修改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配合企业制定报价策略,配合合同谈判。
(二)合同签订后的管理
建立合同的保证体系,以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及各种工程资料,并作出相应的信息处理,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对合同履行情况作出诊断,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甚至警告。
进行合同变更管理。主要包括:参与变更谈判、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
日常的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施工合同管理的流程
相关部门分(子)公司造价审计部相关领导
四、如何加强施工合同管理
(一)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意识
我国部分施工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大多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还不同程度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不习惯按照合同办事。有的企业对合同的签订虽然非常重视,但是不重视合同履行过程。因此,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施工企业要真正认识到施工合同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和工具,把合同意识和合同秩序作为约束社会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领导要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把施工合同管理同企业的计划管理、生产管理、组织管理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列来抓,真正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群众法律水准,从根本上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
完善合同管理机构
完善合同管理机构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施工企业内应设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合同的管理和保存,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在强化合同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与合作,建立完善合管理体系。对于大型集团施工的合同管理机构应当设二级合同管理体系,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直接承接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牵头合同的订阅、履行、变更、解除等,对于一些小型项目的合同可以通过授权方式交给施工企业签订和管理。
(三)履约中的施工现场管理
按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合同签订后,在投标阶段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再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此指导工程施工,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成本目标。在施工过程中又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施工计划进行对比检查,并进行合理调整,以满足合同要求。按照工程进度及施工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有关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的现场检验或试验,所有的检验、试验结果均应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以便进行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验收。对施工放样及测量的所有原始数据(包括图纸、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隐蔽工程验收计量,均应报送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签字批准,这样便于工程计量与支付。
(四)积极开展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建设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建设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承包人应积极开展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可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在商签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人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应以“谈判纪要”的形式写出,作为该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早发现索赔机会,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变更指令要及时予以书面确认以后,才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要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日常索赔管理中要力争单项索赔,避免总索赔。同时要注意同监理工程市搞好关系,争取监理工程师的公正裁决,竭力避免仲裁或诉讼。
结束语
建设项目合同是施工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基础,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施工合同进行有效管理能够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双方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施工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就需要针对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提高合同意识,完善合同管理机构,控制施工合同的签订,重视懂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提高履约中的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合同索赔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宋宗宇.建筑合同法规原理与实务[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
[2]吴炉庆,张波,鲍乐呜.浅析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08(20).
[3]刘永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研究[D].长安大学,2006(01).
[4]叶华林.浅谈施工企业在工程活动中的合同管理[J].施工企业管理,2005(02).
论文关键词 “黑白合同” 合同效力 意思表示
如今建设工程领域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但违法分包、转包、“黑白合同”等问题也呈现蔓延的态势。2005年到2011年,浙江法院共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1563件,一半以上涉及“黑白合同”。这一现象的存在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经济搏弈的结果,其形成具有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黑白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处理原则,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黑白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称为“白合同”,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称为“黑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通过签订“黑白合同”来规避政府的行政监管,掩盖双方之间不规范的施工行为。
从形式上看,有的是在招标前,双方先签订“黑合同”,再来开展招投标工作,即所谓的虚假招标;有的是在中标后,双方签订“白合同”的同时,签订一份“黑合同”,双方约定以“黑合同”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有的是在“白合同”签订后,在无法定变更情形下,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中标合同中的工期、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形成“黑合同”。
从内容上来看,发包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在 “黑合同”中要求承包方垫资施工、压低工程价款,缩短工期而无赶工费、提高质量标准而无费用补偿、肢解工程另行发包等。当然在实践中,也有承包方反过来利用发包人工期紧等因素,从而签订有利于自己的“黑合同”。
二、原因分析
“黑白合同”大量存在,必然有着一系列的社会原因,主要与建筑市场的市场特点以及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有关。
一方面,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励,僧多粥少、供大于求,形成买方市场。发包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对承包方提出种种苛刻要求,而承包方为了获得项目,只能签订“黑白合同”来满足发包方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
另一方面,面对庞大复杂的建筑市场,建设主体的行业自律、保险公司等的市场、社会监督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而政府监管注重节点管理,缺乏过程监管。政府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要求,但对合同履行过程监督较少。这就给建设主体签订“黑白合同”等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黑白合同”效力判定
“黑白合同”以哪份为准,说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部分人据此认为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这是实践中比较突出一个误区。实际上司法解释并没有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只是明确了黑白合同的结算问题。这种误区会影响合同双方的私权自治和契约自由权利的行使,无法实现立法本意。
合同本质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因此,“黑白合同”的效力应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判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简单一刀切。笔者认为分“黑白合同”效力应分以下三种情况认定:
(一)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约或招标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双方签订的“黑白合同”均无效
实践中,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签订了协议,有的甚至在实行招标投标之前施工方就已进场施工,然后双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或者一些施工者的资质未达到该工程的要求甚至没有资质,借用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双方也签订“黑白合同”。
这些情形下产生的黑合同违反《司法解释》第1条这一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将这些所谓白合同确认为有效合同,就意味着虚假招标合法,借用资质合法,因此这种情况下,白合同虽然经过备案也改变不了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本质,也应认定为无效。
如茶亭公司诉东汇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东汇公司与茶亭公司于2005年10月7日签订《装饰安装施工合同》,约定茶亭公司承包施工东汇公司的东汇商务广场1-4号楼装饰安装业务,合同价款为1900万元。同年10月25日,双方另行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东汇商务广场3-4号楼装饰安装,合同价款为1060万元,该合同经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备案。茶亭公司进行施工并交付,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依据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茶亭公司的施工资质,其不能承接工程价款超过1200万元的施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虽然双方签订的1060万元的合同经过备案,但该签约的行为,是为了掩盖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1900万元合同是无效合同的这一事实,且事后双方亦未按该份备案合同予以履行,所以备案合同不能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现已施工完毕,当事人亦进行了结算,所以应按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以此来认定工程价款。茶亭公司主张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违反招投标法等强制性规定时“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1.项目没有发生客观条件变化时的情形
(1)实质性内容以“白合同”为准。我国《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双方将中标合同备案,又签订了一份关于工期、质量、价款等条款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黑合同”,那么上述条款应以“白合同”为准。如备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为优良,而“黑合同”中约定质量为合格;项目没有发生变更,但在“黑合同”中将价款调低等等,“黑合同”中的这些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2)“黑合同”中的非实质性条款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黑合同”非实质性条款与“白合同”不一致,但未违反或背离“白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则只要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时便不应被认定为无效,而应该认定为对白合同的补充,其效力应当为法律所承认。
2.具备法定变更条件的所谓“黑合同”有效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虽然规定了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并不是说招投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绝对不能做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在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双方就此签订了与“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而未备案,准确讲应该是合同变更,此种变更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合法。但无法定变更条件,双方为规避法律或是压低价款签订“变更协议”,实际为“黑合同”。是“黑合同”还是有效的合同变更,应以下两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有法定变更理由。 如果“黑合同”是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双方对此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则应认为合同变更。因为客观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招投标时的条件都已不具备时,当时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此时如果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做出变更,则不符合立法宗旨。比如施工合同履行中,生产工艺流程的重大调整、设计优化、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以及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等而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 “同一建设工程”工期、价款等发生变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虽然与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但是合法的合同变更。
(2)是否达到一定变更的量。除了具备变更的法定条件,还需要达到一定变更的 “量”,才能成为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这还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如果变更的量较少,不影响到原先招投标的主要施工内容的,那么就不应当将此列为实质性内容的不同。但如果涉及到的内容足以占据到一个比较高的比例的,则应当认定为实质性内容的不同。但这一比例,目前在法律上未有所明确,需要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当事人在订立备案合同中是否有规避法律的行为。
(三)对于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黑白合同”效力判定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要求对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合同也必须进行备案,这样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也可能存在备案合同以及未备案的“黑合同”两份合同。如果这两份都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不存在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尊重双方契约自由的权利,认定两份合同都体现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来讲,签订在后的合同应视双方对前合同的变更。如无先后顺序的,则应考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以下案例体现了该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