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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法;外资企业;涉外优惠;调整;影响;对策

企业所得税一直是各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也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及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通过非常优惠的所得税规定吸引外资企业,并以此促进了整个经济的发展。2007年以前我国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法,这种方法在初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外资企业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也饱受诟病。对此,我国进行了多年的改革于2007年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并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并轨,为国内各类企业提供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环境,这也是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及组建公平开放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需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外资企业的涉外优惠会有所调整,需要外资企业进行研究并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意义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这种做法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也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主体,居民企业承担所有的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其次,适用税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往内资企业承担的所得税率高达33%,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只有15%,这样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这种超国民待遇,统一税率为25%,这有利于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再次,所得税的收入含义及准予扣除的项目不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的收入包括了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等全部收入,采用宽口径全额收入的概念,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了工资实际支出、年度会计利润的12%的公益性捐赠、其他规定的项目等。最后,新旧所得税法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以区域优惠为主变成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取消了以往的一些税收优惠,对环保等行业、对安置残疾人等行为予以税收优惠的支持等。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一些反避税的措施。

2、新企业所得税法并轨的意义

首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有利于扩大税基,减少假外资利用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进行操作,造成税源的流失,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比率,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持续动力,提供国家税收的长期来源。这样的改变可以创造一种更为公平的税收环境,提升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国家对经济的调节。通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出台新的所得税优惠措施,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将资金投入于西部、新兴产业、环保节能产业等,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不断引导整个经济向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提升经济对能源的使用效率,建立起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提升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传统模式下我国的外资主要集中于一些制造行业等,将中国简单当成一个加工厂,这样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利于经济的升级,通过所得税并轨及新的涉外优惠调整,有利于外资向服务业及其他行业转移,有利于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外资利用的水平及质量。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涉外优惠调整及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涉外优惠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很多的涉外优惠进行了调整,一些涉外优惠也不断失效。包括一些内资企业进行假外资的注册并与内资企业进行合资的方式无法减免税收;一些外资企业通过在特区、高新技术园区进行注册公司或者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移利润的行为也无法减免税收;一些外资企业通过循环设置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措施也无法起到效果。但是上述措施的失效并不代表涉外优惠的取消,相反涉外优惠也有了新的变化。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以往的不论行业均对外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或者部分东部地区采用过低的税率吸引外资的涉外优惠,选择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鼓励外资进入西部地区,进入高新技术、环保、基础设施、农业开发、能源设施等技术含量较高或者国家较为支持的行业。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加速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费用减免等方式进行税收优惠,增加了多种间接优惠的方式,避免以往一味简单的税率优惠。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涉外优惠调整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首先,由于外资企业原有享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较多,很多的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只有15%左右,很多的外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其税率将提升,实际税负将增加,对于一些原来享受的税率优惠较少的外资企业而言,例如从事银行、地产、零售、采掘等行业的外资企业,其税负将降低,但整体上外资企业的税负增加了。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再投资及投资方向有影响。很多外资企业将重新考虑其再投资的成本,选择将资金投向于中西部地区、高新技术行业、公共基础设施、农林牧渔及其他有区域优惠的地区和行业。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会计也有新的影响。外资企业的日常所得税会计及所得税申报要应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一些可扣除项目也进行了明确,外资企业要关注所得税法的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等方面的内容,探讨纳税筹划。

三、外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

1、积极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培养相关的税务筹划人才

外资企业要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认真的研究,对一些相关的内容特别关注,包括职工薪酬、汇兑损失、职工福利费支出、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公益性支出和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等进行学习,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差异进行对比,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相关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进行参透,对原有的不合理事项进行处理,例如职工薪酬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薪酬,不然无法进行扣除,这和之前的税法规定有较大差别,企业就需要及早对一些与经营不相关的不合理支出进行处理,其他项目也应当及早进行规范。外资企业要完善自身的人才队伍建设,要引入并培养一些税务人才,及早学习相关的政策,了解其立法的背景、本意和可能的税收筹划空间,做好税收的筹划,对税收筹划人才要提供相关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背景,加强其相关能力的培养,只有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才能够做好外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因此外资企业要加大投入,完善绩效考核,提升对税收筹划人才的重视,保证其能够及时为公司提供相关的税务信息和支持。

2、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对纳税主体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主体进行规定,必须是法人实体才需要承担纳税的义务,因此外资企业可以对企业类型进行设计,将各地的子公司变成分公司,通过内部的分摊,将部分公司的亏损和盈利进行中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的税负。当然外资企业也可以将巨额亏损的子公司变成分公司,而小幅盈利的子公司并不需要变成分公司。另外,由于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缴纳税率及内容不同,外资企业也可以考虑合理选择合伙制企业,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选择合适的内部核算方法,建立所得税会计体系,实现成本费用的筹划

企业可以选择好符合其发展需要的内部核算方法,例如一些新设外资企业可以对其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方法中进行选择,通过期末和期初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合理降低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从而降低实际税负。外资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也可以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增加本期可抵扣的成本、费用金额,降低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新法放宽了税前扣除的标准和项目,外资企业要利用好这些税前扣除的项目,通过合理的筹划,增加工资薪酬等方面的可抵扣金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当然这种筹划必须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支持,因此外资企业要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控制和财务制度。

4、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改变投资结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新税法对于外资企业进入国家支持和鼓励的行业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包括农林牧渔、基础设施、节能节水、环保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投资有大量的减免税收优惠。因此外资企业在选择项目的时候,在考虑经济效益的时候需要同时将税收优惠的内容考虑进去,充分利用好国家对行业的支持,选择一些朝阳产业。税法对企业对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投入有相应的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15%的税收优惠,因此,外资企业要加强对新技术的投入,将一些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公司等单独剥离出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5、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加强国际税收筹划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要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而此前这是免税项目。而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20%,此前为10%。该法同时规定,如果中国与其他国家有签订与本法不符的税收协定,则依照税收协定进行操作。根据税收协定,很多国家股息、红利缴纳税率为5%左右,而很多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到10%,因此外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在一些与中国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企业,由该企业向中国投资,从而减少相关的税收,享受相关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率。同时,企业也可以在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下,审慎选择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积极加强与税法机构的沟通,避免转让定价违规。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外资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外资企业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深刻的对比,探讨相关的税收筹划措施,采用合理的方式降低企业的税负,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自身的投资和运营,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做好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和内部管理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康莉:我国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研究[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5(12).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2篇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分别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更加开放,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的不同的所得税法,不利于平等竞争,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因此,统一各类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特别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制度迫在眉睫。本文拟就我国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设想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994年税制改革取消了按行业设置企业所得税的做法,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税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不同的税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违背了我国税收立法的公平性原则,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一)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实际执行结果不同1、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1979年7 月1日,五届人大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1980年和198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三大涉外投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不同税率和不同税法。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税率统一定为了30%,地方所得税率为3%。 2、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按经济性质分设所得税种的办法,根据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分别建立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制。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所有内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均适用该条例。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 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实际执行结果。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相同,但由于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低10个百分点左右。内外资企业的适用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较大,实际税负不均。内资企业适用33%、27%、18%的税率,外资企业适用于30%加3%、24%加3%、15%加3%的税率。在三档税收优惠政策上,对内资企业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第三产业的某些行业及其它政策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则有“一免两减”、“两免三减”、“五免五减”以及“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实际税率,外资企业在15%以下,内资企业大约只有25%。 (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不同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财务制度与所得税法,与所得税计算有关的诸因素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计算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①:1、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设备,残值比例在原价5%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而外资企业残值则规定不低于原价的10%。2、费用税前扣除标准不同。(1)坏账准备。内资企业规定坏账准备按应收款项3‰-5‰计提,而外资企业的计提比例为3%以内,差距甚大;(2)利息费用。外资企业的利息费用允许全额扣除,内资企业则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3)工资费用。内资企业目前按800元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则允许全额扣除;(4)捐赠支出。外资企业只要不是直接捐赠则允许全额扣除,内资企业则按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3、计入费用税种的处理方式不同。内资企业允许计入费用的税种主要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税费则为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使用费。(三)税收优惠待遇的广度和深度不同②1、优惠范围不同。内资企业的优惠仅限于福利、劳动就业服务、校办工厂、高新技术、“老、少、边、穷”、受灾企业及第三产业等,且多属于照顾性质;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则普遍适用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区域实行多层次的优惠。同样是高新技术产业,内资企业规定必须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才能享受优惠,外资企业却无此规定,所以说外资企业享受优惠的范 围要比内资企业更广、更宽。2、优惠程度不同。内资企业的法定税率同为33%,内资企业可享受18%和27%的优惠税率,而外资企业除了优惠税率(15%和24%)外,还有免二减三、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等多方面的优惠,各地政府还可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使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具有很大差别。据测算,我国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在15%左右,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却高达25%,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3、优惠的权限不同。内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限,通常有2年、3年、5年三种;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至少有5年的优惠期,因此,实际的优惠期要比内资企业长。(四)法律效力及认定标准不同1、法律效力不同。内资企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实行全国人大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者法律层次不同。 2、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同。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在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五)内资企业所得税差异带来的影响1、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我国税法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超国民待遇”,一方面吸引了外商的投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起步较晚,与外资企业相比,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再加上政府在税收上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多,加大了两者之间的差距,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挫伤了内资企业的积极性。2、造成税款大量流失和经济的畸形发展。国家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是引导、扶持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对相同条件的纳税人应一视同仁。而目前国家实行的两套所得税法,给那些投机资本以可乘之机,同时内资企业为了获得外资企业在税收上的好处,总是想方设法寻找“合资”对象,甚至不择手段搞假合资。这样外资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数量的增加,而实际上却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最终导致经济的畸形发展,严重违背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二、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一)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八届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继续完善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取消各种区域性税率。”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政策方针,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继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优惠政策,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具体来讲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体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的原则。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一系列弊病,在实践中已经显现出来了,改革企业所得税应考虑调整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使所有纳税人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 第二,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立足点应该是引导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税收优惠的重点应是交通、能源、水利、紧缺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③。 第三,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借鉴国际经验适当调整税率,拓宽税基,贯彻效率优先、相对公平的原则。近十年来,降低税率,削减优惠,拓宽税基是世界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市场机制自身的调节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这对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很有借鉴意义。 第四,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采取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将我国税收从目前的直接减免税为主转向间接引导为主,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根据财政经济的状况实行适度优惠。 第五,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采取减缓不良影响,逐步过渡的办法。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以减少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不利影响。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思考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会减少外国投资规模国际间的税负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特别是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是极其有限 的。目前,我国良好的经济形势,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日益健全的法律体系,潜力巨大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日趋完善的基础设施,构成了我国投资环境的比较优势。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会从根本上动摇外商投资信心。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内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民族工业和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增加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遵守竞争秩序的前提,给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对内资企业来讲,是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来的一次大的挑战,内资企业不能再因与外资企业攀比税收优惠而与政府讨价还价,只能集中精力将生存和发展的希望寄托在改善企业的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方式上,并依靠天时、地利、人和的有利条件与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一争高低。3、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当前,我国已经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趋势已非常明显。给外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抑制民民族工业和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而且,这种以经济性质而不是以技术产业标准为主的税收优惠,重点在于总量上吸引外资,而不在于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为主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实现。为此,按照加入WTO的要求,深化税收改革,首先必须解决对内对外实行两套不同税法的问题,统一企业所得税,公平税负,实现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和促进效率的提高。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并存,导致不同经济性质企业间难以实现公平竞争。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经济成份设置税种的做法,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在改革的进程中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制定的。具体表现在征税主体不同、税率不同、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税收的优惠政策各异等。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偏轻,内资企业税负偏重,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存在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和政策严重滞后等诸多问题,是有目共睹的。具体表现在:

1.税基不同。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即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没有专门对税基的确定做出明确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基的确定方面比内资企业较为详细,但仍有不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不统一,具体表现在费用列支标准、税前扣除项目及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规定。突出表现在计税工资的扣除。内资企业一般按照计税工资规定标准列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并计应纳税所得额;外资企业经董事会批准则可据实扣除。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限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贷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其他还有诸如业务招待费、坏账准备、坏账损失确认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和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如内资企业对股息征税,而外资企业对股息免税,等等。

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普遍严于外资企业,差别政策的实施直接影响企业税基的确定,有悖于企业平等竞争、公平税负原则。

2.优惠政策不同。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都有许多优惠政策,如对内资企业中的民政福利企业、就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分别享有不同的减免税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则有“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和再投资退税等优惠。应当承认,低税、免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境外资金,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测算,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我国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大约有2.7个百分点来自对外资的利用。2004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已超过600亿美元,累计利用外资已超过5600亿美元。1992年以来,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外资直接投资引进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的存在,其合理性基础在于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吸引较多外资,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进程。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存在很大的差异。内外有别的优惠政策,削弱了内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造成国内市场占有率下降,束缚并阻碍了内资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优惠政策的效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

(1)以投资主体划分,外资企业优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包括地区优惠、产业优惠、定期优惠、行业优惠、再投资退税等。内资企业优惠侧重于福利性和照顾性优惠,如新办三产、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优惠力度相对较小较弱。(2)以地区划分。侧重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和技术开发地区,东部则优于西部。即使是外资企业,由于所在地域的不同,其税负也有较大差别。

(3)税率不同。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的基本税率虽均为33%,但是内资企业另设27%、18%两档照顾税率以及经济特(新)区享受15%优惠税率。外资企业则按地区设计24%、15%两档优惠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使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大大低于内资企业。

(4)优惠形式单一,且多采用直接优惠。如定期减免、优惠税率、应纳税额减免等,而对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采用较少。

(二)所得税法律地位不高,法定扣除制度尚未建立,影响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现行企业所得税是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立法层次和立法地位不高,而且在有些政策规定中,弹性太大,这既失去了税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以法治税、依法征税的治税思想。由于税前扣除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独立于企业财务规定之外的法定扣除制度,致使国家税收依附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仍未得到彻底改变。具体表现在: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工效挂钩办法以及提成工资办法。由于每个行业、企业掌握的标准与幅度不一样,致使纳税人因扣除标准不同而造成税负不平。目前,种种迹象表明工效挂钩的政策效应已在逐步退化,执行中不乏掺杂较多人为因素。并且工效挂钩工资和提成工资由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税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业务招待费在具体操作中很难掌握招待费是否与业务直接相关或无关,而且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地包括个人娱乐的成分,实际上根本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区分开来。具体表现不再一一述举。

(三)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有不少与WTO涉税规则和市场经济原则相违背,不适应WTO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

(1)仅给予列举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如对第一批境外上市的9家上市公司减征企业所得税;列举农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指定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仅给予国内部分新办第三产业一定期限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新办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等企业,经批准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2.与市场经济原则相违背

(1)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规定。如投资定期减免规定、再投资退税规定等。

(2)仅给予外国公司在境内从事指定经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如对外国公司向境内出租集装箱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3)对合资企业特定建设项目进口物资给予的减免税优惠。如对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进口的原材料、装卸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设施给予的所得税减免。

(4)外国金融公司取得境内担保费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规定。

3.有直接的和间接的种种补贴和退税

有些地方财政也相应制定了不同程度的“先征后返”等项间接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设置外资过分优于内资,不但形成税负不公,不符合WTO无差别、无歧视待遇原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而且增加了内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的难度,造成税收的流失。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两税合一”的理论评析。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制度虽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没有直接冲突,但是违背了税法的公平原则或中性原则这一实质原则。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税收在国民中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对内外资采用不同的税法,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是对这一原则的违背。(二)“两税合一”的现实评析。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为了最大程度地引进外国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资给予“超国民待遇”是有道理的。而如今,外资这种待遇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正在逐步显现,其合理性已经基本不再存在。

1.从客观因素看,2005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已超981亿美元,外汇大大增加,资金比较充裕。目前引用外资的政策目标是既要有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质的提高,与改革开放初期已经大不相同,与改革初期相适应的税收优惠制度理应有所改变。

2.外资这种“超国民待遇”事实上已经成为对内资企业的一种政策歧视。税负不均,成本不同,直接带来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差异,进而导致企业行为扭曲,部分内资企业扮演“假外资”。

3.每年都有大量财政收入流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这个数字将会更加惊人。

三、“两税合一”的基本构想

(一)提高企业所得税制立法级次。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是以国务院制订下发的暂行条例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形式存在的。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法治工作的日臻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急需通过立法程序来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时,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程序,颁布企业所得税法,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不统一的问题。

(二)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我国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但我国由于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很大。据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22%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际负担率为11%左右。所得税负的这种差别,极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应该说,内资企业目前的实际负担水平是比较合理的,同世界各国相比也属于中等水平,而外资企业的负担水平明显偏低,统一后应同内资企业保持大致相同的水平。统一后企业所得税率的设计,建议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这主要是考虑到比例税率比累进税率简便易行,并与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度相衔接,较容易为纳税人理解和适应。另外,由于多而杂的税收优惠的取消,保障了税基,虽然名义税率调低了,但对于税收收入的稳定不会带来多大的影响。

(三)调整税收优惠的重点和方式。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迥异的主要原因。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既要继续吸引外商投资,又要逐步缩小内外资税收优惠的差异程度。

1.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区域为导向,向沿海地区倾斜,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着普遍的优惠政策。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转移到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上来,以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对我国中长期产业发展序列和目标的规划,可以将我国各产业分为三块:先驱产业、中性产业和限制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先驱产业,而对限制性产业,即使是外资企业也不应再给予优惠政策。区域发展导向也应逐步从目前的沿海地区转向中西部地区。

2.税收优惠政策应以间接优惠为主,配以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政策。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采取直接减免税的优惠形式,这种优惠方式单调,而且由于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之间没有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政府在放弃了大量收入的同时,外资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利,导致大量税收收入流向国外。目前,国际上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工具主要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放宽费用扣除及列支标准、亏损结转、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形式及直接减免税形式,其中尤以间接优惠为主,其效果明显要好于减免税等直接优惠形式。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以加速折旧、放宽费用扣除标准、投资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为主,同时配以一定的减免税形式。有鉴于此,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环节要从单纯偏重结果的税后优惠环节调整为结果与过程并重、税后优惠与税前优惠结合,全面使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纳税扣除、科研费用列支、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前优惠措施。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为契机,规范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折旧水平,调整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实现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税收待遇平等。

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指出: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有必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也提到要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是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的必然选择,是一种制度的创新。其直接效应是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长远来看必将促进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长久的推动力。我们深信,经过上下各方的共同努力,一个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必将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参考文献:

[1]周革平.企业所得税改革中纳税人界定问题探讨[J].涉外税务,2000,(4).

[2]安体富.论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J].税务研究,2005,(3).

[3]赵迎春.关于科技开发和创新税收优惠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03,(9).

[4]宋丽颖.西部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4,(7).

[5]许建国.“两法合并”中应考虑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问题[J].税务研究,2003,(7).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4篇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先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告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在“内外有别”的税制下,虽然内外资企业的法定名义税率统一为33%,但形形不平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这种实质上的差异,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使它们在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下竞争,同时税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按内、外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和不同行业的内资企业,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再详细规定而是简化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统一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特点,在企业纳税地点、合并与汇总纳税、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注重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本篇论文由网友投稿,3COME文档只给大家提供一个交流平台,请大家参考,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尽快处理。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所有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法环境,实现了“五统一”,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站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形成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将鼓励高科技企业扩大研发投人,并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费支出。

(4)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5%的税率,比原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5篇

赵华栋

【作者简介】

赵华栋,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联系电话:13834136500,E-mail:btbuzhd@。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适应加入WTO的需要的角度出发,构建适应WTO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关键词】WTO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国民待遇原则

【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在对外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日益显示出其弊端。

一、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需要,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相对系统的外资优惠制度,这些优惠待遇的规定既分散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中,也分散在国务院及各部委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法规之中,还有相当数量和更为优惠的规定则分散在各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优惠政策之中。纵观其规定,中国外资优惠待遇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是极为广泛的,而其中税收优惠无疑是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优惠待遇规定和地方优惠政策的最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规定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措施。1984年,国务院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适应新的外资企业的需要,统一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实现了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1994年,我国实行了重大的税制改革,在流转税方面停征了工商统一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征收增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财产税方面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了资源税、土地增殖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等税种,这次改革意义重大,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方面迈进了一大步。现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在实际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方面均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了较大优惠。在其他方面,内资企业须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而外资企业无须负担;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外资企业征收房地产税,二者有所差异。

具体而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特殊优惠的待遇,即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项目如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税率也减按15%征收。还有,从事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符合资金和期限要求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和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都运用15%的税率。除上述税率上的优惠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可因投资行业、经营期限、投资数额和产品出口比例符合法律要求而分别再享受“五免五减”、“二免三减”、“一免二减”或减按10%的税率征税或者再投资退税等特殊优惠待遇。在流转税方面,从1994年开始,即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但1993年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则可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在免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物料、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均免征进口关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凡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部门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二、我国现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利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