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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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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为落实《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的精神,确保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金帐户只能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和上市国债。

二、本次开元、金泰基金发行,仅限于自然人申购。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专户不能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四、证券经营机构对持有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开设资金帐户,不得收取开户费。

五、证券营业部作为基金帐户开户点的,不得强制要求开设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必须在本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章名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章名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章名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章名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章名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章名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章名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章名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章名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 保值增值 问题 思考

一、我市社保基金的现状

(一)全市社保基金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底,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32.35万人、18.3万人、21.51万人、24.58万人、17.4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数达到9.45万人。全市社保基金当年收入共计24.92亿元,当年支出共计23.87亿元,总体来看,当年收支基本达到平衡,但各项基金之间相比,当年收支结余差异较大。

截至2013年底,全市社保基金累计结余38.59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25.87亿元,失业保险基金2.18亿元,医疗保险基金5.24亿元,工伤保险基金1.09亿元,新农合基金结余9400万元。

(二)我市社保基金征缴、管理存在的问题

2013年度,我市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完成了省下达的各项社会保险扩面和征缴业务,但受全国经济下行、企业经营状况不景气等因素的影响,我市社保基金征收、管理方面凸显出诸多问题。

(1)支柱产业经营状况不佳直接影响全市社保基金收入增长。我市经济结构以钢铁、纺织、机械加工等行业为主,各个行业之间发展不平。目前受国内大环境的影响,钢铁、纺织业形势依然低迷,相关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直接影响到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的征收。

(2)社保基金支出压力大。与2012年相比,2013年社保基金收入总量基本持平,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下降2.52亿元,同时养老保险支出增长2.11亿元,养老金结余大幅缩水。支出大幅增长的原因:①截止2104年我市企业养老保险10连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取暖费等待遇大幅提高;②2011年我市实施办理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致使最近几年符合领取养老金人员大幅增加;③近几年我市钢铁企业正处于退休高峰,退休人员增加较快。

(3)全市社保基金扩面资源几近枯竭。受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国家调结构、转方式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下滑,企业吸纳就业能力持续下降。

(4)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过重。近年来,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持续较快增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较重。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多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目前此类人员参保人数已占到总参保人数的30%以上,他们年龄偏大、就业竞争力差,已面临缴不起费的窘境,今后断保人员会显著增多。此外,较高的缴费“门槛”也让那些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望而却步,导致扩面资源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对策和想法

(一)继续做好社保基金安全性工作

社保基金无论怎么投资运营,基金的安全性都是放在首位的。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他们的联邦社保基金在其投资管理上,几乎全部只用于购买国债。我国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并明确规定: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

(二)做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优惠政策顶层设计

社会保障属于政府行为,为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可实行更加优惠的特殊政策。一是规定对社保基金存款设定更高的利息。1998年人民银行发文规定社保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在现有的基础上,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制定更加合理的社保基金存款优惠利率,具体标准甚至可以参照CPI数据;二是保持对社保基金投资收益所得免征各种税费的规定;三是拓宽社保基金来源渠道,可以设立社会资金捐资基金会,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纳入社保基金,最大限度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级

为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力度,应将分散的基金集中统一起来,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养老金纳入全国统筹,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基金纳入省级统筹。由于市、县一级受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制约,只能将社保基金存入银行来实现保值增值。如果将这些分散的基金按不同统筹层次集中起来,将有利于加强基金的监管和有效运营,最大限度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强化社保基金征缴措施

加大《社会保险法》宣传力度,提高社会保险的知名度和透明度。从上至下,制定基金征缴的配套制度,保证社保基金应收尽收,对不按规定缴纳社保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采取不予验照或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等措施,保证社保基金的完整征缴。

(五)加快地方社保基金入市步伐

2012年3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广东省政府委托,投资运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委托投资期限暂定两年。从2013年的收益表来看,这笔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良好,收益稳定。由此可见,稳步放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也不是地方社保基金的合法运营人。建议国家成立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统筹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解决目前地方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收益不高的问题。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模式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一种过程控制,也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种结果控制。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发展模式的选择、基金的缴费模式、运营规范、监管手段与模式以及对基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和规定等。之所以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加以监管,动因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对于退休者的“养命钱”要采取审慎与科学管理的态度,对于托管方和运营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对于投资方式的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证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续性与协调性,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和分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积累了广泛的经验,本文对于美英等代表性国家的养老金监管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现状,进而得出一种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操作具有实践意义的有效模式,以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分析养老金监管的框架时,重要的是要区分该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银行部门的监管在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根据数量审慎的原则,内部和外部审计被认为是对银行监督十分重要的技术手段。大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主要包括了许可证制度和事前监督,跟踪监督、执行和解决过程,事后监督等三个重要的过程。从目前世界各国银行监管的发展来看,面临了诸多的金融问题和风险。因而,各国都在探讨新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方式。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监管人一般通过利用与资本金和储备相关的繁杂的准入程序来限制进入和提高安全性。以信托基金或基金会的形式建立的养老金计划尽管会核实托管人的职业证书、信誉以及基金的经营计划,但对基金经理很少实施严格的职业证书要求,并且基本上没有资本金和储备要求。通过不给那些有违反养老金法律的人给予终身排除在该行业之外的惩罚外,其他方面的监管还可以以更间接的方式进行。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一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如美国、日本;二是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如澳大利亚;三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以智利为代表。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审慎性监管。其前提是经济发展已很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并且基金管理机构也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国家,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此模式。二是严格的限量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一般适用于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管理制度刚刚建立、市场中介机构不够发达、法律不够健全的国家,如智利、匈牙利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目前,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进趋势主要着眼于养老金投资组合的多样化,规避头次风险;健全评估和审计体系,做好监管过程中外部审计的整合,并明确外部审计的法定责任;加强对收费水平和结构的管理;构建监督管理的能力,对机构进行持续的监管;保持监管者的独立性,以确保监管的效果。一般采用开放式基金模式的国家引入的是非常主动的监督方式,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而采用职业模式的国家实行的一般是硬性监督方式,主要是由于其监管的机构数量较多。通过对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梳理,我国可以更有效率地借鉴和选择科学合理的基金监管模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秘书处的法规及监管部来行使,主要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保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赋予了相应的监管权利。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拟定了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和托管情况进行了监督。除了法规及监管部外,社保基金的托管人(主要指商业银行)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违规行为一并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告。但是,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的监管水平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从组织构成关系来看,养老保险基金主管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部门内的委托——关系。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基金管理机构往往缺乏独立的经营决策权。这种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合一,社会部门集立法、营运管理、监督于一身,政事不分的后果是由于基金管理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基金挪用、挤占、浪费现象严重甚至滋生腐败行为,严重威胁基金的安全

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养老基金整体仍主要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分散在二千多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一制度安排的缺陷,不仅使基金管理层次过多,管理费用过高,而且导致基金的平均规模过小,难以实施较大规模、较为稳健的组合投资方略,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大。

最后,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来说,主要的方式仍然仅仅局限于已有的国债和储蓄两种投资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启示

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尤其是在监管模式和监管技术手段的选择上,如美国对401(K)计划的监管技术、英国对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体系等。我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上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这些方法,有选择地和针对性地应用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去。笔者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监管技术手段的操作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严格筛选基金托管人,明晰委托关系

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优点是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较低,政策执行较灵活,缺点是管理效率低下,制度运行缺乏透明度,会出现国家利益与基金所有人利益的不一致,以至出现挪用而造成基金损失;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其缺点是决策权力过于分散;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其优点是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规则运作和投资,透明度高、竞争性强、效率较高,缺点是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的创建成本、交易成本和营销成本都很高。

上述三种基金管理方式中,后两种方式更具有独立性,也更有利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人应当严格准入资格和条件,例如注册资本、技术要求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批准入市。选择基金管理人采取市场化的原则,考察基金公司以往业绩,对风险管理措施的设计以及投资理念、人员结构等。另外要体现一个分散性原则,一方面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形成竞争格局和市场化考评机制。明确这种委托关系与各自的职责是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的基础。

(二)健全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

投资的收益担保有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严格的投资收益规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为保证一定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提取一定数量的波动准备金,以弥补投资收益率低于政府规定时的差额,这样一笔资金降低了投保人的净收益。另外一个负面效应是使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趋同,加大了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借鉴国外做法,基金管理公司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作收益担保的储备,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在其收益较高的年份,提取一定的现金准备金。但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担保水平不宜过高,只需达到正收益即可。收益担保采用相对担保,即要求某个基金的收益达到整个基金行业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或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的某个百分点(要保证取得正收益),可减缓基金管理者的压力,使其互相监督,防止某些公司违规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三)构建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从一元养老基金监管模式向多元养老金监管模式的转变是世界各国养老基金监管的一个趋势,多元监管机制的建立意味着要打破目前养老金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监控权力的重新分配,权力的分配过程不仅仅限于对原有规则的修补,很可能要重新洗牌,进行彻底的制度调整。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初步设想理论上,部分积累的制度框架涉及三个主体?押行政部门、养老金缴纳者和养老基金管理中心,两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关系构成养老保险制衡机制。由这三个监管主体和制衡机制构成了多元监管模式,它具备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潜力,并有可能避免利益集团的产生,因而比一元模式稳定。监管主体的职权界定和制衡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关键。

监管机构应确立统一、直接的收缴和发放形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避免收缴人员的道德风险,以防止养老金被中途截留。通过国家税收系统征收社会保障税并转入财政专户,是较为理想的征缴方法。社保机构应为每位缴纳者开立账户,在社保机构的监督下,由银行统一划拨支付,实现社会化收缴和发放。负责养老金运营的是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由若干家投资公司、管理公司及保管公司组成,公司内部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公司之间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养老金由财政专户直接转入管理中心下设的若干家投资公司账户,按照共同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运营,保管公司负责养老金的保管、收益分配并受社保机构的委托进行划拨支付。缴纳者有权向社保机构询问养老金的缴纳情况,对养老金的去向有知情权,而社保机构有义务向前者公布养老金征收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把养老金交给管理中心运营前应及时通知缴纳者,按其意愿交给指定的投资公司。总的看来,双方的制衡关系应建立在保护缴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基础之上。

(四)加快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美国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089-03

根据2013年世界高校各大学科排名,美国无可争议地成为全球高等教育最成功的国家。如表1所示,美国高校在理科、工科、生命科学、医科和社科各个领域都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安全稳定的资金是美国高校取得辉煌学术成果的基础。

表1 2013年按国家分布的世界各高校各大学科排名前20强(单位:所)

资料来源:http:///

近几年,我国对高校的投入加大;随着办学规模扩大,学费收入也呈增长趋势;高校产业和后勤集团等各种投资实体不断增多,致使高校管理的资金量逐渐增加。研究美国大学资金安全管理的经验,有助于我国高校完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和模式,加强资金安全管理。

一、美国大学资金安全管理的经验

美国的高等院校分为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公立大学的办学资金主要靠政府拨款,所以资金使用自很小,政府会审批每一笔经费开支,学校只能按审批计划安排资金使用。私立大学的办学资金渠道多元化,社会资助和捐赠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政府拨款只占一小部分。因此,学校使用资金很少受政府干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不管哪种类型的大学,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都有以下几点经验可供借鉴。

(一)采用两级预算模式

美国大学预算通常分为校级预算和院级预算两级,都是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由学校的预算管理办公室制订,由校长、董事会和州高教委与州议会分别审查论证,经州长审批确认后,学校严格遵守。校级预算主要负责核算校级收入,按照一定标准将经费划拨给各学院;院级预算由各学院自行制订,主要对自行筹资数额进行预算并在学校划拨经费范围内安排资金使用。美国大学在预算管理中引入绩效管理,学校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给予奖惩。

(二)多渠道筹资,保证资金的稳定来源

如表2所示,美国高校形成了非常稳定的多渠道筹资制度,大多数学校发展有校办产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企业合作在大学设立了80多个研究中心,其中企业对研究中心的资助占60-70%,每年有超过7亿美元的资助。美国大学还广泛接受私人、社会团体和基金、教会与企业的捐款,2012年美国大学接收捐赠的金额最高达307亿美元,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三)积极从事投资理财,保持资金增值

美国的大学都从事投资理财,许多学校有专人负责投资股票,有的委托专业经理人,有的选择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学校的资金运作,并规定最低投资回报率标准。大学对投资管理情况实施信息公开制度,每个季度都公布学校的投资评论,每年在网上公布学校的财务政策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自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各大学的基金保持很高的投资效益,基本在两位数的增值比例。2013年,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捐赠基金有14.4%的回报率;耶鲁大学的捐赠基金会投资回报率高达12.5%;哈佛大学的捐赠基金收益率达到11.3%。

(四)建有先进的资金结算系统,统一管理全校资金

为保证学校对资金的宏观控制能力,美国高校大都建成了资金结算系统,通过该系统完成学校各项经费的收支。虽然学校允许各学院自行筹资,筹措到的资金只需上交给学校很小一部分,其余部分学院可以完全按照需要自己安排使用;校级财务机构负责安排学院按比例上缴的那部分资金。但是学院各项收支结算要经过学校的资金结算系统,这样学校可以监督学院的财务活动,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出现瞒报或滥用资金的情况。

(五)高校内部成立审计部门,加强内部监督

美国大学内部成立的审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和审计学校内部的财务活动。审计部门独立于财务部门单独从事审计活动,只对学校董事会或校长办公室负责,而财务部门无权干预审计部门的工作,保证了监督审计工作的客观、独立性。审计范围包括全校所有部门,审计部门有权审查学校各级财务部门的账目和会计资料,各级财务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他们的工作,提供其所需的资料。

二、对中国大学资金安全管理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大学资金安全管理经验的分析,可以得出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合理设计审计部门,保证其独立运行

美国大学内部有专门的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相互独立,负责对学校的各项财务活动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内部审计,起到了非常好的监督作用。我国高校的资金安全管理与美国高校相比差异很大,审计部门一般由校长或主管财务的副校长领导,无法独立展开审计工作,所以很难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因此,美国学校的做法值得我国高校借鉴。

(二)构建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

美国高校设有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预算制定、执行和评价体系。在资金运用过程中,根据自身需要对预算进行微调,强调预算的严肃性和灵活性。同时,引入绩效理念,每年评价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这有助于学校减少超预算支出带来的财务风险。而我国高校,普遍存在资金预算与执行两张皮的问题,很多时候预算流于形式,年初的预算只是任务分配,没有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所以,我国高校应借鉴美国大学的预算管理模式,保证预算的严格执行和科学评价。

(三)学校内部设立统一的银行账户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美国大学基本都在学校内部设立了统一的银行账户,学校及各学院所有的经费收支都通过该帐户完成,一旦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学校能够及时发现并对其加以制止。在我国,很多高校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账户,学校很难完全掌握下属学院的资金使用情况,容易导致挪用资金、滥用资金的现象发生。我国高校应该考虑尽快建立统一的银行账户,加强对资金收支结算的监督。

(四)实施财务管理信息化

美国大学基本都建立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先进的财务软件系统进行资金管理,不仅可以提高资金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还可以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布,有利于学校和学院各级管理层随时掌握学校的资金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对资金管理活动作出相应调整。而我国只有少部分高校建立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且只是开发利用了系统的一小部分功能,因此,我国高校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尽快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以提高资金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运行机制

美国大学有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非常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评价和反馈。许多高校采用COSO报告的内部控制框架,或者在其基础上进行延伸发展,尤其重视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和风险管理,重视人的因素。美国大学的内控制度一般由学校最高层管理机构制定政策和方向,由学校的具体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内控制度,经校董事会通过后实施,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大学还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预测和处理学校的财务风险;并且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而我国高校资金安全内控制度缺乏严谨性,管理者拥有大量资金的使用权,但是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容易造成学校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非法违纪行为。建议我国高校要强化财务控制审计,从涉及资金业务的重点环节着手,保证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的资金流动和价值转移活动;要强化会计相关工作岗位的控制审计,保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并有效牵制;还要强化审批权限的控制审计,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实施稽核,并定期、不定期或突击式的组织抽查或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资金安全审计制度。

总之,高校资金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财务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基建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都提高资金安全管理意识,明确库存现金限额,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的统一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防范,建立财务管理绩效全面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管理者水平,从资金的筹措、使用、分配协调,到资产的采购、建设、验收各个环节都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资金安全管理机制,最大限度的确保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1]张晓莉.美国大学财务管理模式对中国大学的启示[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3,(4):127-128.

[2]张伟.美国大学投资理财的经验及其启示[J].传奇.传记文学选刊:理论研究,2009,(12):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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