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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论文范文精选

基金投资论文

基金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首先,社保基金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就我国目前基金市场而言,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对风险做出预测和防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操作违规现象。就投资而言,一些社保基金的投资具有盲目性,在投资之前对投资方向缺乏全面细致的了解,使得一些投资往往收益较低,甚至出现亏损。除此之外,投资范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社保基金的资产组合中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能低于50%,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50%,投资产业基金和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不能超过10%。这种规定虽然从安全性出发,尽可能规避了投资的风险,但范围被限制得过窄很容易导致投资收益受到影响,不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长。就社保基金的来源而言,存在着来源不稳定的问题。目前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和公益金收入等几个方面。这些来源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时间和额度都处于不确定之中。社保基金来源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对基金数额的增长造成了不利影响。

其次,缺乏严格的监督。就现状而言,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来实施,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方式。在多方主体都参与的情况之下,如果没有对每个部门的监督职责做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划分,很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甚至混乱的局面。在具体进行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中,可能会出现部门争权或者是互相推诿的状况,这对监督的实施是不利的。除此之外,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如果仍然在社保基金的监督中掌握主要职能,则会造成监督效力被弱化,很容易滋生腐败。再次,法律法规尚待健全。为了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加大了相关方面的立法,相继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但是,就实践而言,仍存在着一些情形法律未作出规定,并且已经出台的法律存在着效力层次低、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对于社保基金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作出规定。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要健全完善社保基金管理机制。就投资而言,要拓宽投资渠道,把握投资方向。投资渠道被限制的过严,很容易使投资陷于僵化,不利于投资效益的增长。因此,社保基金管理者要从实际出发,考察投资市场行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向。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培养引进专门的人才从事投资管理工作。要想保证社保基金的投资效益,必须要有熟悉经济、金融、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进行管理,在保证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基础之上实现社保基金投资效益的增长。为了避免社保基金因为投资不当而出现亏损,可以设立社保基金最低收益率,并建立准备金制度。通过设定最低收益律,可以为投资收益设定一个最低标准,保障收益的稳定;通过建立准备金制度,可以在社保基金出现空缺亏损的时候能够及时弥补。

第二,要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单位和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让每个单位和部门都能够在清楚自身职责的基础之上合理履行,避免出现职权不明而互相争夺或者是互相推诿的局面。当社保基金的投资出现问题时,要充分发挥监督效力,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除此之外,还要对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和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存在个人能力不足或者是以权谋私的情况,要迅速做出处理,避免因为从业人员的行为而造成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出现困难。

第三,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情况作出法律规定,维护管理秩序。

三、总结

基金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现如今,单方面的从我国资金的供求关系来看,在总体上是将要呈现出赤字的征兆,这就说明我国的社保基金存在着供求关系的严重不平衡问题。在有些地区,基本的社保基金收支方面已经出现了赤字。如果按照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社保基金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赤字问题,社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从数据上面来看,我国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的速度仍然在不断地加深,这就让我国的社保基金收支问题进一步的恶化了。此外,由于我国的政府机构进行了有关改革,对企业的人员下岗问题进行了变更,从而使我国的退休以及强制退休的人员一直增加,这也致使我国的社保基金的支出需求出现了比较快地增长。(一)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的投资范围现如今,委托投资方式和直接投资方式相互结合就是我国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方式,像是在银行进行存款或者是在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这些风险相对比较小的投资方式,主要是通过理事会来对其进行投资运作;而那些像是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债、企业债等风险比较高的投资方式,就是通过理事会来委托那些专业性的投资管理机构来对资金进行相关运作。社会独立人士和政府监管部门的专家人员以及专业人员按照一定比例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并且理事会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三个原则,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来对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选择。(二)我国的社保基金的收益状况我们对已知的数据进行简要分析,统计2002年底全国社保基金权益的增加量,通过社会保障部门的统计,一共是436176亿元,在这里面,投资收益转入增加量是21亿元,财政方面的拨入资金量是415176元亿元,再加上初期有余额805110亿元,总的来看,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权益总额度是1241186亿元。其中,国债占有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二左右,共273193亿元;银行的存款占百分之七十五左右,大约在938179亿元;再加上一些其他的投资项目,总的来看,2002年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非常成功。

二、我国的社保基金投资风险分析

筹集资金以及运用资金就是社保基金的资金运作只要内容,一般称之为资金的来源和应用。对于社保基金的资金管理工作,其实就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管理。有运用,就会有风险。对于社保基金的资金运作管理,可以看成是资金和负债的一种管理,就是把资金运用以及收回的一个过程。在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风险。

(一)偿付能力的风险偿付能力的风险就是指,社保基金的历年滚存收入和当期的社保基金收入之和不足以支付当期的运作支出时出现的一种风险,一般会变更为年老者的基本社会保障养老金这样处理。同时,形成偿付能力的风险的原因是很多的。首先,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建立不长时间,每年的滚存收入相对较少,并且还有负滚存收入的出现,并且支付额度相对较大,压力随之上升,也就导致了支付的危机出现;其次,我们从人口方面入手,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次生育的高峰期,这段时期出生的人群众多,也就导致同时进入老龄化的人群将会在一定时期暴增,并且退休的人数也会随之增加,养老基金的支付额度肯定大幅度上升,就导致了支付的危机;最后,人口老龄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社保基金支付问题的加重因素。

(二)资产的风险投资和风险是并存的,每一种投资方式都有风险。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来说,投资的风险就要由社保基金管理人员承担。其中,资产的贬值风险以及资产的清算风险是资产风险的主要内容。资产的清算风险往往是在社会保障基金想要进行证券转让时交易所带来的一种风险。例如:在大熊市股市的前提下,如果此时社保基金对证券进行抛售,就会遇到无人购买的情况,从而交易失败。利率的变动是社保基金出现资产贬值风险的主要因素。把眼光放长一点可以看出,中国近些年不可能一直持续低利率。从经济的周转周期来看,通货膨胀将会随着新的扩张期一起走来。如果通货膨胀的利率高出了百分之二,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加息情况,同时社保基金的国债就会面临着贬值的风险。所以说,资产的风险是伴随着投资而出现的,必须要对其进行深入探析。

(三)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通常来看,社保基金的负债情况有下面几个特点:首先,正常情况下就是在退休之后,社保基金给及原本约定好的金额当作养老金;其次,可以确定负债的规模以及负债的期限问题,并且还可以精确的对其进行确定;然后就是负债的时间问题,客户可以长期的持有资产并且对其进行合理支配,这也是负债的持续性和长期性的表现。在进行资产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对资金运用和资金来源的匹配原则进行深入贯彻,这也是社保基金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如果当期的收入情况不能够满足支出情况,社保基金就必须变卖资产来弥补资金短缺问题,势必会造成社保基金的投资损失。

三、如何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加强对我国的社保基金机构的建设对于我国社保机构的建设来说,主要内容就是各级监管机构和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的各种主体以及各种运营机构的建设。我们应该明确不同社保机构的功能以及其权利和义务。相对来说,社保基金的管理层机构非常混乱,由于管理层的机构太多,在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确定的同时,也应该对其进行改善和重组,从而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

(二)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进行扩宽在我国,社保基金进行的投资项目大都是安全性投资,例如国债、银行存款以及社保定向债券等等,还有一小部分资金是在股市上面。虽然这样做有利于安全性原则的落实,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工作的。所以说,相关的社保基金管理层在一定的安全性下,要对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进行扩宽,这样不但能够增强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问题,也能够提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举例说明,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投资开放式的基金以及委托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等等方式,都可以作为社会基金投资的方式。

(三)对于专业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建设现如今,在我国还没有成体系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保基金运行机构,社保基金的管理方面,主要问题就是缺乏专业性的人才来进行合理的投资经营但是,市场上那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和委托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效益并不是很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受到影响。因而,应逐步建立专业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的人才,进而实现社保基金的投资效益。

四、结语

基金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部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基金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抓住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有利机遇,争取在河南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于提高我省直接融资规模,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河南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发展,在中部崛起中走在前列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情况

我国的投资基金业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基金管理法规的约束,也很难用“产业投资基金”或“证券投资基金”加以界定。从1987年到1991年,我国一些金融机构逐渐接触投资基金业务,并尝试建立个别投资基金。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立法上已经奠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分别制定的基础。与蓬勃发展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随着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我国的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据清科集团(中国内地创业投资机构与私募股权研究机构)本月的《2006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人股本投资市场。截至2006年私人股本投资机构在中国内地共投资111个案例,参与投资的机构数量达到68家,整体投资规模达到117.73亿美元。目前,我国共有中瑞合作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四只产业基金,海峡西岸产业投资基金和山西省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已获国务院批准,中广核电产业投资基金的总体思路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当前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一是中科招商模式——投资公司转化型。中科招商首先由中科院、招商局蛇口工业区、21世纪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然后由管理公司联合其它企业集团和机构发起设立产业基金。这些产业基金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中科招商模式的特点是,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再发起并管理各个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是众多基金中的一支。二是中比基金模式——“官办民营”型。“中比基金”是一家中外合作创业投资基金,其设立模式是:注册1亿欧元,中国政府(财政部出资)、比利时政府、海通证券、富通基金以3:3:2:2的比例出资,而管理则由海通证券和富通基金共同承担。基金机构及其管理机构的具体形式还没有确立,但基金及其管理的框架是一种很明显的“官办民营”运营模式。

二、河南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设立河南产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1、有助于推动河南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的转变。党的八次代表大会提出要加快河南经济向经济强省的跨越,要加快经济发展,做大经济规模,而且更要加快经济转型,提高发展质量,实现量的扩张与质的提升、大而强与富而美的统一。这要求必须注重经济结构调整,注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但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需要大规模的长期具有产业调整能力资金作为支撑,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正具有这方面的资金特点。推进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工作,可以实现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的统一。

2、有助于弥补“十一五”期间巨大的资金缺口。河南“十一五”规划提出,201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810亿元,累计达到33950亿元。按此资金需求目标,根据“十五”期间河南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中资金增长情况来看,若银行贷款保持15%的增速,大约可提供万亿元资金;若资本市场融资突破100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可突破1000亿元,现有融资工具可提供大约1万2千亿元左右的资金,其余60%多还要靠自筹,资金供需缺口巨大,再加上河南“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额较大、存续期长,必须寻找更广泛的筹资渠道,吸引诸如保险资金的进入,而产业投资基金就是吸引机构投资者进入、弥补资金缺口的有效手段。

3、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全国大中型企业的发展相比,当前河南大中型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资产负债率过高。2005年河南大中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64.9%,高于全国(58.25%)6.6%,在全国位列倒数第四(倒数1、2、3位的分别是青海70%、山西68.2%、江西65.8%)。较高资产负债率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也给企业经营带来了潜在风险。同时,从“十五”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分析,支撑河南投资的主要是民间投资。但过于分散的民间投资,不利于形成产业发展的合力,也会给我省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困扰。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融资规模大、资金存续期较长的新型融资方式,对地方经济发展最有利的一面是政策导向性强的融资工具,可以把分散的民众资金集中起来,交给专业组织的投资管理机构去运作,投资于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不失为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途径之一。

4、有助于创新型河南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明确提出:“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高技术产业基地,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但高科技产业一般来说是高风险产业,单纯的依靠银行贷款支持高科技产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一个典型品种,则正好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能较好的满足这些企业的资金需要,是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个有效途径。

5、有助于推进河南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和培育新型市场化投融资主体,切实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通过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将有助于培育新型市场化的机构投资者,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产业基金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可以为新建项目、在建项目和企业重组、改造筹资资金发挥股票、信贷资金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河南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

1、政策环境已经具备。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国家发改委正在加紧研究制定《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据了解,《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正在讨论、修改,近期将上报国务院。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久就可以寻求到法律支持。

2、国内已有模式可供借鉴。目前,虽然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未出台,但我国已经有了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瑞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先例,总规模为200亿元的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也已获国务院批准。2006年12月30日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这为设立我省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3、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为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机遇。目前,国家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落实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如为加快渤海经济圈发展而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为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特批设立海峡西岸产业投资基金;为促进西部大开发,2005年国务院批准组织产业投资基金优先在西部地区使用,支持西部地区以股权投资方式,吸引内资和外资,四川绵阳科技产业投资基金随之上报。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的实施,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中央也将考虑在中部地区设立支持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这就为河南申请设立中部崛起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机遇。

4、河南已具备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产业环境。2005年全省全部工业增加值达4923亿元,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6.7%,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3228.23亿元,增速居全国第4位。2006年1-11月份,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3823.83亿元,同比增长23.2%,增幅居全国第6位,总量和增幅均居中部六省第1位。同时,经过近年来的着力培育,河南铝工业、食品工业、石油化工、煤化工、机械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纺织等行业发展很快,已形成了全国最大的粮食加工基地、最大的畜禽加工基地、最大的铝工业基地,石油化工、煤化工、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业在国内具备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同时我省又面临产业机构调整的发展机遇,“十一五”规划提出,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工业产品结构由初级为主向中、高端和高附加值为主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对资金需求规模巨大,“十一五”期间,仅装备制造业、汽车及零部件规划的项目需要投资就上千亿元,这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潜在机遇。

三、设立河南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思路

设立河南产业投资基金的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中部崛起战略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发展情况,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目标,以建设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基地为重点,借鉴国内成功经验,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坚持面向主导和优势产业,面向高新技术产业,通过设立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着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做大做强支柱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发挥金融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作用,推动河南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一)基本框架河南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拟通过集合投资的方式募集基金份额,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并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主要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二)投资重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提出的河南省要建设全国重要的粮食和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高技术产业及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要求,结合我省六大支柱产业发展的情况,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规划发展的方向、具有较好基础的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业。超级秘书网

(三)基金设立我省产业投资基金采取私募方式。考虑到基金的募集能力和投资能力,拟募集资金总额100亿元。募集资金为先进制造业产业基金,分步进行,首期规模为30亿元,主要针对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进行投资,存续期10-15年。由我省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全国的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以现金出资方式认购基金股份。

(四)基金托管基金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的收益和分配选择市场前景好、投资回报率高、收益稳定的项目作为我省产业投资基金重点,保障基金的合理收益。根据基金章程,基金所获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分配给投资人。

(六)基金的退出基金所投企业的股份将主要通过协议转让、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产权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实现退出。

参考文献

[1]沈诚君.关于谋划设立河北省产业投资基金的建议[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1)

[2]陆凤莲.殷红产业写作论文投资基金发展分析[J],中国统计,2007(8)

基金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组合投资理论的出现对注意义务的标准提出了挑战,使得注意义务的标准有了新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尽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包括分散投资义务、亲自管理及受托行使股东权利的义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受托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居于核心地位,产业投资基金能否有效运行与基金管理人密切相关。对产业投资管理人的规范和制约应成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重要内容。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大陆法系对注意义务的法律界定

注意义务是英美法系下的概念,主要通过判例确立,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虽然两大法系对它的称谓有所不同,但赋予它的内涵是一致的。英美衡平法的注意义务一般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要求受托人应当具有一般的技能和谨慎的注意义务,就是说受托人在经营管理信托时,原则上应当显示出一个有一般能力的、谨慎的处理与相似的业务时所表现出的技能与谨慎。第二个层次要求受托人履行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果设立信托时,受托人告知委托人自己具有特殊能力,那么他就必须展示这种能力。此外,如果受托人实际上具有超过正常的能力,他就应该在完成信托时予以使用,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规定受托人负有“履行合理注意与技能的义务”①。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受托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信托事务”②,这里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并非指受托人应达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而是指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必须达到受托人所从事的职业应当普遍达到的注意程度。

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管理人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事实上隐含地表明了受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基金管理人作为受信赖人也应当负有信托法中规定的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而且负有比私人受托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因为产业基金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目的在于依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获取比其自己亲自投资更高的投资回报。同私人受托人相比较,基金管理人拥有资金、信息、研究等资源优势,有能力提供专业的服务,并以此向投资者收取报酬。另一方面,由于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决定了基金管理人拥有比私人受托人甚至一般商事公司董事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上两方面原因决定了基金管理人应以高于私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受托管理基金,以在激励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职和防止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力之间求得平衡[1]。

二、注意义务标准的演变

注意义务标准经历了法定投资列表制、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变化。此后,现资组合理论对以上注意义务标准提出了挑战。经过以下对注意义务标准的研究,可以看出注意义务的发展变化与社会经济背景的变化、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变化是相关联的。1.法定投资列表制法定投资列表制(“legallist”statues)起源于英国。英国衡平法规定,受托人的权力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受托人应严格按照信托文件中的授权来进行投资,如信托文书授权范围不明,受托人也可以请求衡平法院进行解释。英国1925年《受托人法》将允许的全部投资分为两个部分,即较窄范围的投资和较宽范围的投资,并且通过附表列出了具体的投资对象。受托人的职责就是在信托文书或者该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投资。只要其是诚实行事,具有一般的谨慎,并且其投资没有超出规定的投资范围,即使信托财产因此而遭受损失,受托人也不承担责任,而应由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即信托受益人来承担损失[2]。美国后来借鉴英国的规定,以成文法开列受托人必须或可以的投资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定投资列表制在规制受托人投资注意义务方面也凸现出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方法僵化。受托人一般须将其投资限制于这些列表限定的种类,不能超出法定投资表列举的种类,否则构成违反信托行为,须对此承担责任,而不考虑受托人投资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注意义务。受托人可以超出列表的范围进行投资,但对于清单外的投资,受托人应证明其曾使用合理的技能与谨慎小心,即这种投资与其注意义务相符[3]。法定投资列表制在削弱受托人自由决定权的同时,也减轻了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由于受托人实际上对于清单内的投资不必尽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注意义务,法定投资表对于受托人在信托投资上的消极、被动态度起到了鼓励、纵容作用。而且,在什么是合适的投资问题上,法定投资表用司法或立法的判断来取代受托人的市场判断,这种做法是否科学合理亦大有疑问[4]。

二是投资标的保守。法定投资列表制一般只允许受托人投资于所谓较高安全等级债券,如政府债券、公用事业及铁路债券等,一般不允许投资于公司普通股等股权性证券。法定投资列表制度是与土地作为社会财富的重心以及信托主要是作为一种家庭内部的财产转移的方式相适应的[5]。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种金融资产取代土地成为信托的主要财产。信托受托人权利不断扩张,由原来消极地持有信托财产发展到积极地履行一系列投资和管理活动,传统信托法限制受托人权力的体制便日渐不合时宜。因而从1940年开始美国的大多数州都摒弃了法定投资列表制,而采取谨慎人规则,通过“谨慎人”规则来规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2.传统的谨慎投资人规则谨慎投资人规则最早由美国州法院所确立,二战后,经由州银行及信托公司建议,美国大多数州立法机关或法院摒弃法定投资表而采用谨慎投资人规则,以更好的界定受托人投资责任,从而使其逐渐发展成为统一的规则。根据该原则,受托人投资的注意义务包含下述内容[6]:(1)注意需要。即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以合理的注意对投资对象的安全性与收益性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得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

如果受托人未作调查或调查时未尽适当的注意即进行投资,或调查显示不能投资仍进行投资,应对投资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受托人已尽其注意义务作了充分调查,其投资本身也无不当之处,则虽有损害,也可以免责。(2)技能需要。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客观标准。受托人应具备与所从事的投资行为相适应的技能,否则,应对投资损失负责。二是主观标准,即基金管理人应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才能。(3)谨慎需要。即基金管理人应谨慎行事,以合理的方式获得合理的收入,尽量避免投机性行为,降低投资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谨慎人规则在实践中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谨慎人规则致命的缺陷在于,其风险态度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其后果可能适得其反,即增加了而不是降低了投资风险,从而有损投资者利益。该原则关注的是基金的每一项投资的安全性,而非整体组合的安全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以每一资产本身的品质投资于相应资产,如果每一资产都是安全的,那么整个组合就是安全的;对于一项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没有在投资之前证实其合理性,那么即使整个组合表现出色,也要对该投资的不佳效果负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7]。3.现资组合理论对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要求近年来,现资组合理论的发展对传统谨慎人规则提出严重的挑战。根据该理论,证券市场上不同的有价证券之间其风险性和预期收益各不相同。通过有价证券的组合设计可以改变证券被单独考虑时的风险状况。由于在许多种不同普通股的有价证券组合中,随机分布的有价证券风险最终是趋于相互抵消的,因而会产生一种无风险的有价证券的组合[8]。某些个别的投机性投资,可促成投资的多样化,只要投资组合变化不过大,就不会对整体投资产生过大的风险。

因而,该理论对传统谨慎人规则限制受托人投资权力的作法提出了强烈的批评,极力主张受托人在选择投资上应有更大的自由。同传统的谨慎投资人规则相比,现资组合理论更为强调的不是对个别证券的评估,而是有价证券组合的成果和多样化的义务。亦即判断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的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时,着重考察该笔投资在整个投资组合中的关系,而不是就该笔投资的风险而孤立地做出判断。即使单个投资的风险极高,只要它能够分散或降低全部投资组合的风险,那么对基金管理人来说亦即履行了注意义务。以美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制约为例,美国劳动部关于ERISA基金管理人投资义务的管制强调有价证券组合的设计和多样化,而并不要求基金管理人关注有价证券组合中的每一种证券[9]。各国投资基金法在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时也都接受了现资组合理论的基本观点,对基金资产组合的分散性作了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10]。虽然产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都具有“组合资产、分散投资”的特点,但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实业,也就决定了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的分散性较低,没有证券投资基金那么高,而且,产业投资基金对投资企业的介入程度比证券投资基金深得多,产业投资基金在进入目标企业后,会提供许多增值服务,积极开展一系列重组活动,既包括对企业治理结构的重塑,又包括对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内部流程的重新梳理和再造。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应采用单项投资与整体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考查。一方面,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合理的注意对投资对象的安全性与收益性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得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以确保单项投资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应允许各项基金投资的风险性有差异,要注重基金整体的安全性,另外,应允许对基金管理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做出特殊的要求。

三、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初探

现资理论的发展加深了人们对投资活动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理解,从而使人们对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也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然而,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未免过于空泛抽象,只有将这些抽象的一般标准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才有助于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明确化、具体化。产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之间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差异,因此在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应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性分析其管理人的具体的注意义务。1.分散投资方面的义务组合投资是投资基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特征,这一特征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财产同时投入多种不同的投资领域,实现资产组合的多样化,并通过不同资产的相互补充,达到降低风险和提高收益的目的。谨慎投资的黄金规则是:“广泛多样化,减少交易量,费用最小化。”[11]该项规定是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投资基金发挥趋利避险作用的主要功能[12]。基金组合投资在各类投资品种中合理配置是基金资产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影响投资基金长期收益的主要因素。国外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实证研究表明,能够对投资收益起到广泛正面影响的因素是合理的资产配置,大约有90%以上的机构投资组合收益差别来源于资产配置的不同,而仅仅有10%的投资收益差别可由市场时机掌握和证券选择不同来解释,由此可见分散投资的重要性[13]。

另外,在对基金资产进行配置时,如将其过分集中于单一类资产容易给整个投资组合带来巨大的风险,而分散化投资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手段,如前所述,现资组合理论认为,分散化投资可以在不牺牲给定收益的情况下,使风险水平得以降低,通过分散化投资,可以把市场因素反应各不相同的各个资产类别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个更加有效的投资组合,并能产生比未充分分散化的投资组合更高的投资收益。赋予基金管理人此类注意义务旨在分散投资风险、以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资人与受益人的利益。此类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法律允许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经营范围内进行投资经营时,应当做到投资品种和具体项目多样化以及保持各项投资与基金资产之间的一定比例[14]。2.亲自管理和运作的要求依据信托法原理,受托人的亲自管理义务,也称为直接管理义务,即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委托人设立信托之时指定了受托人,是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相信受托人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信托目的。因此,受托人接受信托等于做出了承诺,应当竭心尽力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辜负信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如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显然有悖于委托人的信赖。因此,各国信托法都坚持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事务的规则[15]。不过,从20世纪初期开始,传统的受托人必须亲自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规则得到修改。也就是说,受托人有义务评估其能力,以决定是否需要将其作为受托人的权力再次委托给其他专业人士,以最大限度地追求信托财产的效率[16]。如我国信托法规定了受托人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①。

从理论上讲,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是信赖其能力和品格,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亲自管理和运作基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资产而不得将其管理权委托给其他的第三人。然而,在现代金融市场条件下,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尽管基金管理人是拥有各种投资专家及各种投资分析技能和手段的专业机构,其亦不可能做到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为谋求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人亦有可能将其基金资产的部分权力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行使。因此,在我国将来的产业投资基金立法中,应当允许基金管理人以有效管理基金资产为目的而将其一项或多项投资和管理的权力委托给他人行使,但不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将其管理基金资产的全部职能委托给他人,从而使自己变为一个空壳。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考虑规定只有在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其部分职能的情况下,并且表明委托他人行使基金管理的某些职能是合理的,且符合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时,才能将其职能委托给其他人来行使,而且委托对象须限定在相关领域里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如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可委托相关的会计师,代表基金处理与第三人的纠纷只能委托律师等一些专业人士。超级秘书网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人做出新指令,或为投资人的利益随时撤销授权委托。同时基金管理人在选择人、设计条款以及监控人时负有注意和谨慎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对人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委托的优势,并尽可能地降低转委托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3.行使股权方面的义务如前所述,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之一就是对被投资企业的介入程度不同,产业投资基金对投资企业的介入程度比证券投资基金深得多,那么应当由谁代表基金行使股权呢?在其行使股权时应当遵循何种规则呢?基金管理人须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而代表基金行使作为基金资产一部分的股份的表决权理应属于管理基金资产的应有之义。

虽然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契约型及有限合伙型等多种方式。各国法律对基金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有不同的规定。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型基金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且法人资格;契约制基金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有限合伙制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但是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法律意义上,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本身具备成为所投资企业股东的主体资格,而契约制基金则不具备成为所投资企业股东的主体资格。但无论组织形式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受托人行使股东的权利。2006年12月,我国第一支人民币契约制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挂牌成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是我国一项重大的金融改革创新,它的设立代表着产业投资基金将在我国迎来一个新的时代。然而,《产业投资基金法》至今尚未通过,因此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尚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基金管理人承担的管理责任只能通过基金管理协议进行约定。基金管理人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及程度依然是理论界及实务界面临一个问题。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完善,将有助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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