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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医托法律法规

打击医托法律法规

打击医托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一、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1、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2、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

3、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5、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

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6、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

规行为

1、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2、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3、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任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

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

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在专项行动期间,要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督导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等方式,准确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推动专项行动的开展。要加强对非法行医问题严重地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把媒体曝光过的、被通报过问题的地区和机构作为督导检查对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专项整治期间至少要安排1次本辖区范围内的督导检查,实时实地了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依托“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举报投诉电话,并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对提供线索查实的实名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要参照省上发挥“卫生”官方微博的作用,建立专项行动的官方微博、微信帐号,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和识别非法行医行为,解答行政执法相关政策和问题。营造社会监督氛围,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和建言献策,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要100%反馈,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三)坚决打击,保持高压态势

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的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专项行动中发现跨地区的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查处,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积极协调。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及时移送。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法必严、失职必究,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强大声势

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加强医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

打击医托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既然如此,施重典,杀一儆百如何?难!这就是黑诊所生存的第二个奥秘:执法者手无利器。按相关法规,对无证执业者只能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但在实际查处中,行医者只有一些简单、廉价的药品,罚款也等于虚设:即使有,相对那丰厚利润,这一违法成本也几可忽略不计。

当执法者取缔“黑诊所”时,不少当地群众竟然站出来为“黑诊所”说话。一群众所言可能代表大多数去“黑诊所”就医者的心声。他有几个反问,“社区卫生院的诊费有‘黑诊所’便宜吗?”、“当有人半夜生病,它还在营业,你甚至可以让‘大夫’上门为你看病,卫生院行吗?”……

如果社区卫生院的诊费更优惠,服务更周到,更人性化我相信群众决不会选择“黑诊所”。

该是给“黑诊所”下“猛药”的时候了。但到底谁能给“黑诊所”送葬?我们拭目以待。

海南日报 木易

“慎用”误传为“禁售”教训该吸取

有媒体日前在报道中称,国家药监局规定奥运期间零售药店禁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意味着皮炎平、派瑞松、咳喘宁、大活络丸等百姓常用药被禁止销售。由于报道中所提常用药适用人群极广,该报道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公众哗然。

根据国家颁布的《2007年兴奋剂目录》,含有兴奋剂物质的药品包括2000多种,其中多数是公众常用药。这些含有兴奋剂的常用药,普通患者只要遵医嘱、在安全剂量内使用,不会产生副作用。但运动员若长期或大量服用,可能会引起体内兴奋剂累积量超标,影响公平竞赛原则。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上,我国女排队员巫丹就是因服用感冒药,导致尿检呈阳性受到处罚。所以,除了一些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外,其他含有兴奋剂药品根本没必要对普通患者禁售。

“运动员慎用”如何变成“禁售”的呢?有三个原因:一是普通公众误解了“运动员慎用”。“慎用”和“禁用”内涵不同,普通公众不太了解,有的媒体报道又不够严谨,以至于以讹传讹,惹出“感冒药禁售风波”。二是有的药店担心出纰漏,自行决定禁售含有兴奋剂的常用药。这样就使得部分消费者误以为“运动员慎用”就是“禁售”。三是药监部门主动宣传不够,普通公众对含有兴奋剂药品的使用和销售仍存有较大误区。

可见,“运动员慎用”变成“禁售”,不是公众的错,是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到位,其教训应该记取。

健康报 张铁鹰

什么措施才能止住“医闹、医托”

“医闹”、“医托”对医院的夹击早已“升级”:一方面,“医闹”已经由最早的“聚众围堵”加剧到采用“打”(打医护人员)、“砸”(砸物品)、“抢”(抢病历)、“封”(封大门)、“设”(灵堂)、“弃”(弃尸、弃婴、弃老弱病残);另一方面,“医托们”打着“我国最权威的抗癌药”、“基因治疗药物”的旗号招摇撞骗,与医院保安对抗。

对“医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的界定、处理的法律依据不明确,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困难,在实际操作中不易调动各方力量。

打击医托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赔偿请求人李克祥,男,5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通化市鸭元镇。

委托人宁凤兰(李克祥之妻),52岁,汉族,无业,住址同李克祥。

委托人李传胜(李克祥之子),29岁,汉族,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6167部队后勤部服役。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法定代表人姜良栋,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局长。

委托人王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干部。

委托人张宽,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干部。

赔偿请求人李克祥于1999年1月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以下简称宣武分局)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为由,向宣武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宣武分局赔偿医药费、差旅费、食宿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误工损失费及精神赔偿费共计人民币891000元。1999年2月12日,宣武分局作出(99)京公宣赔字第叭号不予赔偿决定,以李克祥现有的病症与其在1997年三14日所受的外伤无因果关系为由,决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李克祥的请求不予支持。随后李克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撤诉。2000年12月,李克祥以原理由向我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宣武分局赔偿:1、已发生的医药费8633.50元、今后治疗费10万元;2、护理费每日1125元及用于治疗、诉讼所花费的车船费12825元;3、误工损失费128700元;4、残疾赔偿金57600元;5、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经审查,李克祥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本院于2001年4月2日对该申请正式立案审查。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宣武分局广外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绮罗旅馆执行任务时,误将李克祥当成犯罪嫌疑人,用枪托击打其头部,致李克祥当场晕倒。在查清李克祥不是犯罪嫌疑人后,宣武分局于当日带李克祥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进行诊治,CT检查结果为:未见明确颅内血肿。初步诊断为:头外伤神经性反应。1997年5月19日,应李克祥的要求,宣武分局再次带李克祥到北京电力医院进行检查。经做脑电图等项检查,未诊治出由于头部外伤引起的身体异常。事发后宣武分局给付李克祥1000元补偿款并支付了李克祥在以上两医院进行诊治的所有费用。李克祥于1997年11月及1998年9月在吉林省通化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神经症、癫痫病。李克祥认为其所患疾病系由于宣武分局民警击打其头部外伤所引起,故于1999年1月向宣武分局提出赔偿。

1999年2月1日,宣武分局将李克祥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电力医院、吉林省通化市中心医院的治疗病历进行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认定李克祥因1997年5月14日外伤,导致外伤性癫痫的依据不足。1999年2月12日,宣武分局对李克祥的赔偿请求,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

另查,1999年1月14日至2月13日,李克祥及其妻宁凤兰在北京期间,宣武分局共支付给其二人现金7500元。2000年4月,支付给其二人火车票款230元。1999年2月13日为李克祥、宁凤兰交付住宿费100元。

以上事实有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门诊病历手册、CT检查报告单;北京电力医院脑电图报告单;通化市中心医院医疗手册;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李克祥和宁凤兰亲笔书写的收条;丰台区绮罗旅馆住宿押金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原则,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受害人即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民警虽在执行任务时,用枪托误将李克祥击倒,但无证据证明该击打行为是导致李克祥患有外伤性癫痫等疾病的直接原因。故李克祥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对其国家赔偿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已给付李克祥的安抚性补偿,系该机关的自愿行为,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比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李克祥关于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赔偿其医药费、今后冶疗费、护理费、车船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判长

打击医托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代孕;伦理;法律;

中图分类号: R2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1

据一份由中国人口协会的调查显示,我国不孕不育患者已超过4000 万,占育龄人口(25-30岁)的12.5%,平均每8对夫妻中就有1对不孕不育。不孕不育已成为破坏中国家庭和睦的元凶。不孕不育的原因除了常见的男女双方因为生殖器官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导致外,还有一部分人是因为肿瘤、外伤或其他疾病永久失去了生育器官。目前宫颈癌的发病逐渐年轻化,有相当一部分早期患者在生育前切除了子宫,但保留了卵巢。她们在战胜病魔后组成家庭,渴望拥有自己的孩子或丈夫的孩子。试管婴儿技术的代孕技术带给了部分不孕不育家庭希望,但却打破了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秩序,造就了异常火爆、混乱的代孕市场,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伦理、道德、法律问题。在3月12日召开的两会上,代孕合法化成为当日的一个热点议题。这表明,代孕问题已经引起国家层面关注。

一、代孕概况

代孕是指女性受他人委托,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一般分为四种情形:①夫妻双方提供、卵子,代孕者提供子宫;②丈夫提供,代孕者提供卵子和子宫,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③妻子提供卵子,第三方提供,代孕者提供子宫,异质人工授精。④和卵子均由第三方提供,代孕者提供子宫,异质人工授精。一般寻求代孕服务的有以下几类人群:第一类为不孕不育家庭,此为寻求代孕服务群体中“刚需”,人数最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圆“子女梦”,维护家庭和谐。第二类为思想开放的现代女性,为了事业、保持身材、追求自由等原因,不愿亲身生儿育女,而寻求代孕方式获取自己的孩子。第三类是有些家庭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通过代孕方式多要子女,遮人耳目。第四类为渴望稳定关系和后代的同性恋家庭。

二、代孕引起的社会问题

(一)对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造成冲击。传统家庭关系主要是由血缘或婚姻关系为纽带缔结而成的。在上述提到的四种代孕情形中,第一种情形,孩子与夫妻双方有着完全基因关系;第二、三种情形,孩子与夫妻一方有基因关系;第四种情形,孩子与夫妻双方无基因关系。不同的基因关系容易导致夫妻双方对孩子的亲疏远近。基于以上原因,传统的自然血亲关系淡薄了,“维系家庭稳定发展和成员之间沟通的情感基础变得脆弱”,家庭关系复杂化,“家庭存在的根基也就动摇了”。同时,还有观点认为,生儿育女本是一件高尚的事情,而代孕使得代孕者的子宫成为“生育工具”,孩子沦为“商品”,有违社会风俗、传统文化和基本道德。

(二)对我国现行法律造成冲击。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代孕行为的适法性进行明确界定,刑事法律也没有对代孕行为进行规制,只在卫生部出台的几个部门规章中表示了完全禁止态度。但这些只是规范性文件,且只禁止医院和医生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从事代孕行为,并未对代孕者、寻求代孕群体和代孕中介产生约束作用,也没有对代孕者、寻求代孕群体、代孕子女等各种复杂的关系作法律约束和界定。由于没有专门立法规范,代孕中介一直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外加不法商家牟取暴利的驱动,导致代孕市场乱象丛生,出现了各种伦理、感情和钱财纠纷。

三、我国代孕行为规制建议

笔者认为,虽然代孕给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和现行法律带来了冲击,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但出现这种“代孕”现象正是因为社会有这样一个群体存在,有这样一种需求存在,而且这种需求有日益增大的趋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均有生育合法权利,任何人都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同样,不孕不育家庭也应当拥有生育自己孩子的权利,作为利用现代科技来实现生育权方式的代孕行为,也应当是合法的。

因此,代孕是现代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为不孕不育家庭得到儿女、实现生育权利的一种技术方法,本身并无善恶之分,关键在于由谁合理利用代孕技术、如何正确利用代孕技术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因为代孕行为引起的其他社会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对其进行规制和明确,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孕法》。“据了解,原卫生部已召集专家就‘代孕’问题征集意见。专家预计,一旦代孕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并公布,我国实现合法代孕将变成现实。”

笔者认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孕法》应该明确以下几项内容:

(一)明确代孕者的主体资格。代孕者在孕育期间的身体状况、饮食情况、情绪情感、生产行为等都会对孩子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法律严格限定代孕者主体条件。具体包括:①代孕者必须身体健康,有过生育经验且生理上适合再次生育,能够出具医院提供的近期体检报告。②代孕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代孕行为是自愿的,且能获得家庭成员的一致同意。③代孕者与寻求代孕人群不得具有直系亲属关系,以维护纲常伦理和公序良俗。

(二)明确提供代孕服务机构。给予有资质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提供合法化的代孕渠道,允许一定级别、一定类别获得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医疗人员为他人实施代孕技术,并细化规范代孕医疗操作规程。严厉打击无资质代孕机构,对严重违法者(如从中牟取暴利的代孕中介机构和人员等)明确刑事制裁的法律依据,在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同时鼓励群众和医务人员举报违法违规的代孕行为。

(三)明确代孕涉及的各方的权、责、义。代孕者的权利和义务:代孕者拥有生育决定权,选择合理的怀孕分娩行为的权利。在孕育期间,代孕者的身体健康要得到保障,在身体情况不再允许生育时,代孕者有权终止怀孕,由委托代孕人承担手术费用。

委托代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孕夫妻有权利获得代孕子女的亲权和监护权。当代孕者因非身体原因终止怀孕时,委托代孕夫妻不承担责任。主要义务是协助代孕者怀孕生育,保障其身体健康并给予适当补偿。

(四)对于赠卵或赠精的代孕子代应制定随访档案、保密制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近亲结婚。

打击医托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从两县(市)看农村药品市场现状

穆棱市药品供应单位[含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各级医疗院(所)下同]297家,其中城镇人口10万,药品供应单位112家;农村人口22万,药品供应单位185家。海林市药品供应单位489家,其中城镇人口24万,药品供应单位121家;农村人口19万,药品供应单位368家。城镇人口每万人6.55个供药单位;农村人口每万人13个供药单位。虽然从数量上,农村人口供药单位比城镇人口要多,但从分布地域上看:城镇人口相对集中,而农村人口相对分散,每平方公里的供药单位仅为0.03个,从客观上造成农村用药不便。

通过两个县(市)的调查,农村药品市场供应渠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合法供应渠道、一个是非法供应渠道。合法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乡镇卫生院;二是药店(两县共有16个乡镇,有药店乡镇12个);三是村级卫生所和个体诊所。非法渠道有四个:一是有的商贩在集贸市场,暗地销售;二是游医药贩走街串巷,上门兜售;三是农村商店、小卖店偷摸销售;四是偏远村屯在家隐藏销售。目前,由于财政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所生存困难,在利益驱动的心态之下,也从药贩手中采购药品,非法药贩正以各种手段侵入农村用药的合法供应渠道。穆棱市通过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非法药品供应以价格低、服务快的优势逐步占据广大农村药品市场。它们的到来,造成农村药品市场存在着较大问题,突出表现在:“三多”.即:假劣药品多、过期失效药品多、游医药贩多。两个县(市)80%经销假劣药品案件发生在农村;90%农村医疗机构存在着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现象;农村游医药贩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受到直接的威胁。

为什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多次打击,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通过调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市场有需求。合法渠道的药品供应往往品种少、价格高、不方便;而药贩子价格相对较低、送货及时,这些从客观上为非法供应渠道提供了机会和市场。二是打击难度大。这些非法经营药品行为,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效果差。三是农村药品质量不高。制假、售假者为逃避打击,把目标从城镇转移至农村,加之农村群众对假劣药品的识别能力较差,造成农村假、劣药品泛滥。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根本原因就是合法药品供应渠道不畅、没有充分占领农村药品市场;同时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供应渠道混乱,给假劣药品提供滋生的温床。因此,单纯依靠行政监督的手段是远远不够,必须利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规范和疏通药品供应渠道。

二、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杠杆作用,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其行政杠杆的调节作用,扶正祛邪、堵疏相济,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药品市场的好转,是农村药品综合治理有效途径。我局通过近一年的实践,在总结穆棱、海林两个县(市)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农村药品管理的思路和办法。

1、增强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法律咨询服务、举办假劣药品展览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药知识。一方面,宣传合法供药单位药品质量相对可靠,提倡老百姓从合法供药单位购买药品;另一方面,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识别假劣药品能力,自觉拒绝假劣药品。

2、加大对非法购销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以打击农村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尤其对合法单位从无证单位采购药品的,进行重点打击。一年来,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00多人次,检查管理相对人290多家,打击游医药贩15人次,查处取缔无证销售药品“黑点”51家,共没收药品106种,标值12万元,共收缴罚款32.4万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购销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

3、规范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从贯彻和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入手,首先是强制推行建立“双记录”(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制度。要求管理相对人真实准确地填写记录,做到药品(医疗器械)记录和进货发票相吻合。经过穆棱、海林两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一年的实践证明,真实、可靠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是规范进药渠道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为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建立管理相对人档案。把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填表入档,做到心中有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各股、队每季度汇总一次,全部记录在案。对管理相对人实行分类管理,对有问题的和问题较重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4、强化农村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乡镇为基本单位,有计划地对药品从业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药事法规、药品基本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努力改变乡镇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管理相对人对《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深刻的了解,为今后药品市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创造必要条件。

5、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的网络建设。积极探索既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又方便农村用药的药品供应体制和渠道,在政策上积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乡镇和农村的延伸,形成以县级药品批发企业为依托,统一进货、统一结算、统一价格的连锁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药品质量;支持边远或交通不便区域实行“药品代购”,确保了农村药品优质有效供给。

三、针对农村药品市场特点,建立价低、快捷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我们的工作方针是“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结合”。本着“监管到位就是服务到位,以大服务促进大发展”的理念,在全面整顿农村药品市场过程中,我们发现非法药品供应渠道的主要优势是在价格低、服务优,而这些单纯靠打击、规范的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不解决好农村合法药品供应单位的价格和服务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村药品管理的局面。必须用行政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双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支持和鼓励合法药品经营单位和

非法渠道抢占农村市场,才能使农村用药渠道疏畅、药品质量得到保障。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从价格、服务二个方面督促和帮助他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是帮助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意识,建立了快捷的供应网络。由于农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因此只有方便、及时的药品供应才能满足农村药品需求。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帮助经营企业划分南北两面片,以八面通、穆棱两个批发企业为中心,乡镇药店为落脚点,下乡联络员负责沟通,每3天一个巡回,将医疗院(所)需要的药品快速送到。这样做既满足了使用需求,也使药贩子无缝可钻。

二是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民。价格低廉是药贩子的最大优势,只要价格相对合理,合法药品供应单位在农村有广阔的市场。穆棱市药品经营企业在2000年9月价格综合下调36.68%的基础上,2002年5月又对240种常用药品的价格下调了17%,前后两次合计下调了53.68%,前后两次药品价格下调幅度之大、品种之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合法经营企业也从薄利多销中偿到了甜头,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通过规范整顿药品市场,不仅人民群众受益,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广大群众用药的安全和方便。

三是引入竞争机制,适当降低农村开办药店“门槛”,鼓励在农村开办药店。在较大村屯、人员集中的地方合理布局药店,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商商之间、商卫之间的良性竞争局面,达到提高农村的供药水平、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促进农村医药市场不断规范,使广大农民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四、对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管理的设想和建议

通过一年的实践,虽然在农村药品市场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有效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经过对农村用药管理的探索,我们有以下的设想和建议:

1、加快乙类非处方药的实施步伐。现在农村商店、小卖店非法销售药品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药品市场有这样的“需求”。乙类非处方药网点的在农村设置,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广大农村的药品供应;二是使地下“黑点”变为地上“明点”,方便对其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三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既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广大农民群众“吃得起药”,又使药贩无利可图,一定程度上也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

2、要充分利用多年以来形成县、乡、村三级卫生保障体制的供药渠道。现在农村用药的主要渠道仍是乡以下卫生院(所),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医疗院(所)药房管理规范》,使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在规范它们的用药行为同时,能否实行乡镇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药品的试点。对于没有设立药品批发网点的乡镇卫生所、个体诊所所需的药品,由符合条件、经当地药监部门同意的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配送。

3、加快实施《药品监督员管理办法》,解决基层药品监管由于人员少、监管面积大,监管覆盖面达不到百分之百的问题。如果有兼职药品监督员,就可以迅速形成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管理网络,有力打击农村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