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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范文第1篇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越来越多,外包施工事故也呈多发态势。2009年至2013年9月,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11起重大事故,其中6起是外包施工事故。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对全国具有代表性的223家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统计数据如下:内蒙古自治区70%以上的地下矿山使用外包队伍;浙江省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134家、从业人员约30万人,这些人员分布全国各地,以承包工程项目部的形式从事非煤矿山外包施工作业活动。工程外包已成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重要形式,随着矿产资源需求的增长,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这些年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规范非煤矿山外包施工市场、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非煤矿山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缺乏明确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束性差;外包工程安全准入门槛低,承包工程总公司对其项目部监管不到位,承包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薄弱,承包施工队伍素质差,缺乏基本的技术支撑;政府监管方式缺乏科学性,安全监管部门对外包工程监管经验不足、执法依据不充分等等。

此外,由于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涉及范围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门规章难以解决包括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定额预算、用工、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量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44条。包括:总则、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发包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政府监督管理职责作明确规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在依法批准的矿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石油天然气企业以外包工程的方式,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石油天然气包括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适用范围基本涵盖了在依法批准的矿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石油天然气开采期各阶段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

本条对不适用的方面也作了规定,即: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矿区范围外的交通建设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

立法基本原则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这是基于外包工程及其最终收益属于发包单位,那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投入,以及对承包单位相关条件的审查等事项,都必须由发包单位负责。作为总则规定,由发包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思想贯穿整个《办法》中。同时,因工程施工的现场是承包单位作业场所,其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安全都应当由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因此,《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目前,政府与企业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都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承包单位干好干坏区别不大,安全管理优劣缺乏评判标准,缺少信息沟通平台。为此,有必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并通过建立全国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的业绩、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情况公布于众,奖优罚劣,引导优势企业不断壮大,淘汰一批落后企业,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办法》第二章对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对发包单位的基本要求、审查承包单位资格、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投入保障、监督和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发包单位基本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非煤矿山企业准入的基本门槛。所谓依法取证,是要求发包单位应当依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证,若发包单位处于基建阶段,则不在此范围。

本条还规定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工期是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而约定的,擅自压缩工期会严重影响外包工程生产安全。这些年来,发生不少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赶工期而导致事故的案例。为了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办法》对此作了特别强调。

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以及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因体现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的基本要件就是有关证照和资质,确保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相应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是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关键。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办法》第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协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7项内容。虽然《安全生产法》在这方面有原则规定,但因规定不具体而使协议的约束性、有效性不够,不利于发包和承包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监管部门难以有效执法。同时,由于协议普遍存在内容针对性不强,特别是发包单位在签订协议上较为强势,甚至出现风险和事故后果由承包单位承担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不公平条款,《办法》第八条不仅对协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还为了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另行制定统一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文本格式。企业应在统一文本格式基础上,签订符合自身实际的补充条款。

发包单位负责安全投入保障。《办法》第九条规定,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安全投入是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是体现发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件。因此,发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资金。同时,发包单位还负责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应当从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中予以保障。

发包单位的监督责任。《办法》第十条就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其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相关信息报告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因分工不同以致施工作业的内容也不同,属于产业链的上下游不同生产阶段,在施工设备、技术与工艺等方面有较大差异,相对外包工程而言,承包单位比发包单位具有更多的技术优势;而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一般为缺乏非煤矿山建设或生产技术能力的投资方,在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设施的配备上十分有限,自身不具备采掘施工作业能力。由于上述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在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上存在局限性,《办法》只规定上述发包单位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发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办法》第十一条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规定其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还规定了分项发包单位对其承包单位应当重点管理的内容,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特别是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行分项发包的,该分项发包单位在设备、工艺与技术、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具备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管理的能力;同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施分项发包,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节约成本或是转嫁风险。为了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因转嫁风险而削弱相应的安全管理,本规定要求发包单位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分项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地下矿山的发包规定。《办法》第十二条对地下矿山的发包工作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对生产矿山的主要生产系统,如主通风、主提升、主供风等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得实行分项发包。由于一个生产系统的承包单位数量越多,相互影响会越大,越不利于安全生产,因此,对承包单位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家以内。而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是地下矿山中的关键环节,技术要求高,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大,其运行状况将影响整个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因此,不允许将其分项发包。但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实行总发包的情况除外。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范文第2篇

分包商的施工能力有限,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不高。如果在选择分包商及签订合同时,没有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考核或存在私人交易问题,所选择分包商的施工能力达不到电力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那么,这种人员和技术方面的不足,会对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产生极大地影响。因此,对于分包商资历的考察,是分包管理的首要内容。此外,分包商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不达标,这是对电力工程项目质量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有些分包商为了节省资金,降低成本,在工程材料的选择方面,以次充好,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若总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地管理,会对电力工程项目产生很大的影响。另外,一些分包商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不严格,导致一些操作技术不规范,甚至违章操作,不仅对电力工程的质量产生影响,甚至会产生施工安全问题。一些分包商在管理中,往往忽视工程的整体性,进行独立管理,导致整体与部分的分离。由于分包商本身具有极大的独立性,在具体的施工管理中,可能会忽视工程的其他部分,不主动配合总承包商的总体规划,对电力工程的总体项目产生影响。

二、提高电力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质量的有效措施

2.1增强分包合同管理

电力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要在承包合同中对于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要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择优选择,然后签订安全协议与分包合同。其中,分包合同必须对工程的分包性质、施工范围与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明确,合同的金额要根据相关造价管理的规定确定。另外,在签订了安全协议与分包合同以后,分包单位才可以进场施工,同时,分包单位要与进场分包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施工单位要根据签订的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审查。

2.2加大对二次分包的管理力度

①对于二次分包管理责任的落实。电力工程的施工单位对于二次分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与艰巨性要有充分认识,统一思想,强化管理,对于分包管理的责任进行全面落实,建立起二次分包的安全管理机制,促进电力工程的安全建设。同时,各单位对于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要做好监督与管理工作,禁止单位以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对劳务分包的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分包与转包的现象。另外,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和作业范围的要求,强化对于二次分包的资格审查与现场监督与管理,更好地完善二次分包的管理机制。②对于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要与业主单位进行招标时对于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相近。对于特殊高难度工程,要求分包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或者更高的资质。对于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必须要具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颁发的建筑业的企业资质,或具有送变电工程的专业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二级或者更高资质。③对于二次分包加强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于二次分包现场的管理,对于分包现场人员的基本情况、进出现场时间以及出勤情况进行全面掌控,在开始分包作业之前,要对分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于变电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另外,施工单位要提高对人员的配置管理,对二次分包现场作业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

2.3协管分包

施工单位要对检查、工程、人资、经营、质量以及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理科学地分工,使各部门能够有效地对分包作业进行协调管理,在确保电力工程实施项目的安全建设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单位层面,加强分包管理的安全工作机制,对于工程本部和施工项目部门之间分包管理界面与流程进行进一步地明确,使各部门能够真正对于分包管理进行协调、完善。

三、结语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安全监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situation of severe, the supervising units in th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various stages should be prepared to safety supervision work task are analyzed in detail, and prevent and avoid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because of potential safety problems caused by the engineering accident happened.

Keywords: Safety supervis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和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安全监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安全生产中必将承担越来越重的责任,并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监理被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对监理单位如何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安全监理的范围和责任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现场人的安全行为、物的安全状态和环境的安全措施,有效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杜绝和控制伤亡事故,实现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已成为安全监理的重要任务。

1施工准备阶段

(1)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安全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工作流程,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方案,确定具体的安全监理要点,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检查表,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全面落实,突出重点;加强对现场各种危险源的识别和防范,采取预控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意见。

建立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和安全评价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做到事前控制和坚持“四不原则”,即不具备安全条件不批准开工,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不准上岗,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不准使用,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准施工,从而避免事故发生。

(2)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督促总承包单位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严格控制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杜绝分包工程的再分包,防止无资质队伍参与工程。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分包管理办法,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3)建立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要求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员。要求施工单位健全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此外,监理还要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4)审核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主要审查焊工、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其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5)严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包括:

1)编制、审核、批准签署是否齐全有效。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审查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拆除、爆破等专项施工方案;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冬雨季施工方案;办公、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及排水、防火措施。

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是否齐全有效。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要针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先分析,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控制,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人身事故或设备的发生。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配置合理,施工临建布置得当,符合安全与防火要求,检查现场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整,有无影响施工安全的不利因素存在。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防塌方、防倒塌、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触电、防中毒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方案要全面、具体、周密,做到万无一失。

凡是安全组织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都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监理的要求去整改。

(6)对现场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

对施工单位拟制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性能检测报告、验收许可及备案证书、安装单位企业资质及安装方案进行程序性核查,经监理单位核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投入使用;拆卸前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所报送的拆卸方案及拆卸单位的资质等进行程序性核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拆卸。

(7)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旁站监理

根据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确定与之相关的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的重点部位、过程和活动,如深基坑施工、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施工、起重机械安拆、整体式提升脚手架升降、大型构件吊装等,安排熟悉相应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的监理员旁站监理。

2施工阶段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特点,动态地掌握施工情况,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并使施工安全处于受控状态,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建筑消防管理分工职责

中图分类号: D63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目前还没有绝对统一的定义,但从一般意义上,可以从该定义的客体、主体和内容等方面理解。从客体定位,包含针对建筑物(广义上还包含构筑物)的消防管理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过程的消防管理;从主体定位,随着近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建立、健全,已经可以明确为社会单位对相关建筑物及其建设过程的管理;从内容定位,包括①建筑建设单位在建筑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确保消防安全和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②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确保消防安全和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③建筑各施工单位在建筑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确保消防安全和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④建筑监理单位在建筑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确保消防安全和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和其他单位与个人在建筑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确保消防安全和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此外,在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中,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就是政府及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而社会监督主要指全体社会单位、群众对消防违法行为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监督的过程,这些形式可以是直接向违法单位或个人提醒,要求其改正,如要求单位打开不应上锁的安全出口,要求在因危险而禁烟的场所吸烟的个人停止吸烟等等,也可以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向媒体反映,通过媒体暴光等形式。依照法律,公安消防机构应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政府及社会监督,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可以更好地弥补一些疏漏,使消防管理更严谨、更有效。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流程进度不同可以分为竣工前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其竣工前阶段流程可以简述为设计、审核、修改设计、施工等;竣工阶段简述为施工单位自验、监理监督、四方合验、中介机构抽验和监督部门监督验收。

因此,说一个建筑的消防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完成,绝不是一个部门可以完全掌控的。在强调设计等单位职责后,施工单位也履行着最直接的责任,尤其是一些具体的施工质量,都是由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1],而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者图纸有差错,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1],对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提出要求违法、违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2]。因此,施工单位在整个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应严格依法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当然,也包括建筑消防工程的质量。

为了能保证建筑所有涉及消防内容的质量,应按照各个施工承包单位所负责的施工内容,分别提出相应要求。作为建筑消防质量,涉及建筑的许多方面,如: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是否合格与完整、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距离与宽度和其他疏散要求、消防水源、电源等内容以及各个消防专用的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等系统的内容,其中以消防专业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的系统和内容,其质量应由相应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其他的消防质量责任应由相应的总承包单位或者其他承包单位负责。举例来说,建筑原设计某部分墙体为某种墙体,除了美观、自重、是否承重等功能外,可能还因为是防火墙或者有一定耐火极限要求的隔墙,而施工单位因不了解其全部要求,擅自将其改变施工方法或者走向,虽满足了美观、自重、承重等要求,但却降低了其耐火极限,低于规范要求,或者造成防火分区不完整,这些都是不合法的,应由建筑总承包(同时负责土建工程)单位负责。再举例说明,一些空调系统的管道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的耐火性能等施工内容应由这些分项工程的直接施工单位对其消防质量负直接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质量连带责任[3]。当然,社会普遍认知的消防专项系统施工质量也应由消防施工单位负负直接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质量连带责任。因此,各个施工单位应依照规范及标准要求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工程消防质量把关,最终再由总承包单位汇总检验,从而确保建筑消防质量,保障建筑未来的验收合格和使用安全。在这一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应吃透图纸和规范要求,对所施工部分哪些内容涉及消防安全要了解,并在施工中随时注意其质量,必要时也可以订出计划和检查表,逐项检查、确认质量合格。

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中的责任除了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质量外,与其他几方单位不同的是,施工单位还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4],当然,消防安全也属于安全生产的一部分,依照法律由施工单位负责。这在各地都以不同形式有所要求,如:北京市通过地方规章要求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5],并应建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必要临时消防设施和车道等。

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在明确了法律责任后,各施工单位应了解如何去履行这一法定职责。首先,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6]。只有明确了责任才能将工作落到实处,否则就可能出现大家都负责,大家都负责不到位的情况,而且这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单位中职务较高,在发现消防安全问题时可以承担责任,才有利于推动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其次,要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6] 。此外,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还要注意减轻火灾荷载、健全并落实防火制度、建造相应临时消防设施及组织员工学习、演练上做好功课,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才基本得以保障。施工单位还要在抓落实上狠下工夫,避免为了抢工期、施工方便等原因违反上述原则而引发火灾。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4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5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5条

[5]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第4条

[6]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第5条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石化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

石油化工企业规模大、链条长、业务多,日常生产经营中需要引进大量的承包商来完成各项工作,承包商在石油化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承担的作用日益突出,但在利益驱使下,承包商对自身安全管理不断弱化,重效益、轻安全现象日趋严重,其安全管理状况已对石油化工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业绩构成巨大影响,给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1承包商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业主单位对承包商安全管理不重视

一些企业没有真正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思想上还存在“承包商事故是别人的事”的错误观念,对承包商日常管理标准不高、要求不严甚至不管理。一些企业把承包商安全管理挂在嘴上,没有真正践行安全管理承诺,在招投标时片面压投资、降成本,使用投标价格不符合实际的低价中标承包商。

1.2专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企业在承包商安全管理上“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还未落实到位,承包商业务主管部门还存在“安全就是安全部门的事”的错误认识,在承包商管理工作上主动推进少、被动接受多,在承包商业务日常安全管理上投入的力量不足,未形成在安排承包商工作时将安全同时考虑、同时管理的机制,导致承包商专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3承包商施工资质准入把关不严

企业在选择承包商时,对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核不严格,使用了资质不足、不匹配、挂靠的承包商;在分包商施工资质准入管理上,只对总包单位备案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核甚至不审核,导致了分包商施工资质管理不到位。另外,企业对承包商违法分包、违规转包行为管理不到位,违法分包、违规转包后的承包商施工资质情况不明,形成了承包商施工资质准入管理的漏洞。

1.4承包商人员管理存在不足

a)对承包商人员素质要求不高。①企业对承包商管理层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经验、能力和安全意识等要求不高甚至无要求,使用了无现场管理经验、能力不足、安全意识不到位的管理层人员;②对风险作业人员如用火作业、高处作业人员等只进行了资质把关,对其业务能力、安全意识等要求不高甚至无要求,使用了自身防控风险能力不足的风险作业执行者,加大了风险作业风险;③对一般作业人员入厂管理要求不高甚至无要求,使用了技能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文化程度偏低或年龄偏大的承包商人员。b)变更人员管理缺失。承包商单位用人随意,作业人员流动性强、变动频繁,施工期间受项目进度和劳务费用影响,承包商往往对新增、岗位变动和作业装置变动的人员不向企业告知,人员不经培训便随意变更,变更人员在对作业环境风险知之甚少甚至不清楚风险的情况下便开展作业。

1.5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管理不到位

a)入厂管理不到位。承包商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种类杂、标准不一、数量多,多数企业往往在其管理上重视不足,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投入精力不足,使一些无合格证书、标准低、质量不过关、维修质量不合格甚至有故障的带病设备进入企业施工现场,给现场施工作业埋下安全隐患。b)日常监督不到位。承包商受利益驱使,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损坏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不进行维修或更换,企业对其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承包商作业人员使用带病设备作业,加大了施工作业风险。

1.6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不足

a)培训工作责任不落实。多数企业对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视不足,本着走过场的心态开展工作,在培训制度建设、师资管理、培训内容和培训档案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培训工作流于形式。b)培训效果差。①培训无大纲、无教材,对培训课件不进行审核把关,且培训时不结合各岗位、工种的特点和现场实际,而是多岗位、多工种共用一套课件,共同进行培训,培训针对性不强,培训前后效果不大;②培训多以课堂教学、理论灌输为主,照本宣科,缺少必要的实操培训,培训后承包商人员对业务缺乏感性认识,培训效果不明显。c)考试工作不到位。①试卷内容未结合岗位、工种的重点和现场实际,且多岗位、工种共用一套试卷,考试没有针对性,起不到考试效果;②对考试时代考、抄袭现象不管不问,考试后判卷不严格、不仔细,甚至对考试成绩作假,考试工作不严肃、流于形式。

1.7施工作业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a)施工前各项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各项准备工作落实不到位。b)施工作业前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措施不严,监管措施不力,在施工方案管理、作业条件确认、作业危害分析、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作业票开具等方面管理存在不足或缺失。

1.8施工作业过程管理存在不足

a)现场监护不到位。①现场监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有效识别违章行为;②现场监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监护时三心二意,甚至对违章行为不管不问;③部分企业安排一人监护多处作业,现场监护人员不能随时监护到所有作业,造成现场监护缺失。b)专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对承包商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管理时不深入、不细致,专业安全检查时走马观花,浮于表面,对不按制度和方案执行、随意变更作业程序等深层次问题检查不到,检查后对整改情况不管不问,导致施工作业过程专业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和不足。c)组织协调不到位。编排施工计划时对现场实际情况研究不深入,对施工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考虑不全面,导致施工过程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最终造成施工过程交叉作业严重、临时增加作业层出不穷等,严重影响施工整体安全。同时,为保证施工进度,承包商不得不断增加人力物力,搞人海战术,员工加班加点严重,也导致整个施工管理混乱,施工风险大大增加。

1.9承包商考核工作不到位

a)考核机制不健全。对承包商考核多以结果为主,未建立承包商管理全过程的安全考核制度考核作用不明显。b)考核不严格。对承包商考核多以罚金为主,对承包商违法转包、违规分包、资质作假等严重行为,未建立类似终止合同、约束承包项目、限制投标、终止进入企业等严格的考核措施。

2承包商安全管理对策

2.1承包商管理纳入企业自身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4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国家赋予企业在承包商安全管理上的职责,是企业推卸不掉的责任。企业要切实认清责任,正确对待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当前承包商队伍呈良莠不齐态势发展、自身安全管理不断弱化的形势下,企业更要高度重视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将承包商安全管理纳入自身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正确处理好承包商管理与成本和进度的关系,真正将承包商事故作为企业事故来看待,切实做好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

2.2严格落实专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在承包商专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承包商引进、专业安全培训、施工过程管理等全过程管理的责任,加强对业务主管部门对承包商专业安全管理开展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其专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3严把承包商施工资质准入关

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其相关资质、证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主要人员资格、安全施工记录、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等逐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其资质符合要求;要严格杜绝承(分)包商违法分包、违规转包行为,必要时要对现场作业人员劳务合同进行抽查,坚决杜绝因违法分包、违规转包导致的施工资质不明问题。

2.4加强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

a)严格承包商管理层人员入厂管理。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层人员入厂时除对其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核外,还要对其近几年的现场工作业绩进行审核,要对其安全意识要进行必要的把关,确保承包商管理层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b)严格承包商风险作业人员入厂管理。承包商风险作业人员入厂时除审核其相应资格证件外,还要对其业务能力进行复核,对其安全意识进行必要的把关,确保风险作业人员素质符合要求。c)严格一般作业人员的入厂管理。要对一般作业人员的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业务技能、年龄等提出相关要求,入厂时要严格审核并对其安全意识进行必要的把关,要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人员入厂作业。d)严格变更人员管理。①企业厂区要建立严格的门禁系统,杜绝承包商新增人员或冒名顶替人员不经培训就上岗作业;②企业各装置单元要建立严格的作业人员进入装置管理制度,要建立作业前点名机制,确保作业人员都符合进入要求,作业过程中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临时抽查,杜绝承包商人员在不经相关培训就随意蹿岗、临时替岗、变更作业单元。

2.5加强承包商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管理

a)加强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入厂管理。要健全承包商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入厂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建立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入厂情况台账,严格对入厂施工机械和工器具进行审核和验收,审核人员要签字确认,对合格器具实行贴签管理,未贴签设备杜绝入厂。b)加强作业过程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管理。要加强对作业过程中施工机械和工器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问题设备淘汰机制,坚决做到发现一台不合格设备淘汰一台,杜绝作业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进行作业,要将检查情况纳入承包商业绩考核,以考促管,督促承包商加强管理。

2.6加强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a)严格落实培训责任。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师资力量、培训内容、培训档案等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培训工作落实情况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b)注重培训效果。①要建立针对不同岗位和不同工种的培训大纲,加强培训课件研发和培训教材编制,针对不同岗位和不同工种采用不同大纲、不同教材、不同课件进行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提升培训效果;②要建立必要的实训设施,采用理论加实操的培训模式开展培训,强化承包商人员的感性认识,强化培训效果。c)加强考试管理。要针对不同岗位和工种采用不同试卷,要严肃考试纪律,严格杜绝代考、抄袭,严肃判卷工作,切实发挥考试作用。

2.7加强施工作业前期准备工作

a)针对各项准备工作特点,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并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适宜性。b)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开工前准备工作逐一确认机制,编制开工确认单,开始作业前要对各项工作逐项确认签字,确保工作责任落实。c)建立工作监督考核机制。要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对准备工作不到位就开工的要及时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考核;要对施工作业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溯管理,要对前期准备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就开工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考核。

2.8加强施工作业过程管理

a)加强现场监护工作。①要选择责任心强、现场经验丰富的员工担当现场监护,强化监护责任落实;要加强监护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护人素质和能力;合理安排现场监护工作,杜绝一人多监,确保监护效果;②要注重新科技应用,建立作业全程视频监控机制,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的刚性优势,威慑承包商人员不敢违章作业,强化监护效果。b)加强专业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属地单位要建立施工过程管理机制,要对承包商施工过程开展全方位管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专业安全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不断强化检查力度和深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要注重研究形成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从源头把关专业安全,确保专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c)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编制施工计划时要对现场实际和各项可能出现的因素进行充分的研讨,确保施工计划切实可行,要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推进会,注重施工过程各类新问题的前期研判,要加强对现场情况的统筹管理,及时解决现场问题和矛盾,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按计划开展,确保风险受控。

2.9严格承包商业绩考核管理

a)要建立涵盖承包商管理全过程的绩效考核制度和“黑名单”制度。①对承包商从招投标到施工结束的全过程开展积分评价管理,及时对承包商作业过程开展监督考核,定期通报承包商考核情况,督促承包商加强管理;②对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纪情况,要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停工整改、终止合同、约束项目承包、限制投标处罚,并将承包商纳入企业承包商“黑名单”,对检查发现资质问题、违法分包、违规转包、严重违章作业等严重问题的承包商要坚决杜绝其在企业内承包业务。b)严格落实考核责任。要加强对承包商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考核工作不落实、不严肃、搞人情关系等行为要严肃考核,确保考核责任落实到位。

作者:李国栋 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

参考文献

[1]李世荣.承包商工程项目管理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