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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1篇

环境审计对各审计组织机构来说都是一个新内容,有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需要研究。本文试对环境审计依据建设和完善的有关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一、环境审计依据的涵义

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做出审计结论的尺度。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内容

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依法审计,就需要有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在对被审事项审查后,要对被审事项做出评价,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出判断,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做出审计结论,这些都要求有一个判断是非、衡量优劣的准绳。这样,审计人员的意见和结论才能令人信服,才会为人们所接受。作为环境审计的依据,应该能判断和衡量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它能使环境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问题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做出正确的环境审计结论。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就是这一具体内容的表现形式。法律、法规既是强化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又是审计组织实施环境审计的基础条件。

(一)环境审计依据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这是环保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我国在宪法第9条第1款、第2款,第26条和第51条等有对关于环境的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它是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地位的最高法律。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即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做出原则规定。我国在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它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大体可分为土地利用规划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管理行政法,等等。

4、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三大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对各种环境介质(大气、水、土壤等)中,有害物质所规定的允许含量与要求。它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依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它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经济和环境条件,对排出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它是确认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3)环境基础标准。是对制定环境标准的有关名称、符号、原则、指南等做出的统一规定,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4)环境方法标准。它是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试验、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方法等而制定的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面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依据。

(5)环境样品标准。它是用来标定仪器、验证测量方法具有确定性能的物质所制定的标准,它是实现其他标准的基本物质条件。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制度。各地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结合具体情况,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成为环境审计依据的重要部分。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这是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执行的有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县镇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法规。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方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三同时”制度。它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发行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4、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加强环境与资源管理而采用的一种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它可以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与资源管理;可以使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5、征收排污费制度。这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这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能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

6、经济刺激制度。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是和生产直接联系的一种经济活动。在这里,费用和收益的考虑同样起着重要作用。而就企业用于环境的投资来说,企业内部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是不同的。就是说,企业治理污染,对社会有益,企业则要支付费用。如果没有经济杠杆的作用,企业会对环境保护缺乏热情。因此,为了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广泛采用各种经济刺激手段,或者把行政、立法与经济刺激结合起来,这样比单纯行政管理或法律强制更为有效。

三、环境审计依据的特点

明确环境审计依据的特点,对合理制定和运用环境审计依据具有重要意义。环境审计依据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综合性。环境审计依据规范和调整的范围涉及到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其内容紧连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立法主体多元,而且执法主体繁多,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技术性。环境审计依据不单纯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通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标准的确立、环境影响的评价、环境污染的控制等,均须建立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上,因而环境审计依据的科学技术含量高。

(三)共益性。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地球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为环境。环境保护不只是某一部门、某一地域或某一国家的事情,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环境污染没有疆界,环境保护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环境审计依据无论是规范行为还是调整利益关系,最终目的与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它具有广泛的共同性和公益性。

四、完善环境审计依据的对策

(一)加强环境审计立法,规范环境审计工作。环境审计工作要依法审计,就要有环境审计依据。如果环境审计法律法规不完备、不配套,则审计监督难以实现。近二十年来,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为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也为开展环境审计提供了一定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环境审计所依据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尽完善,如环境会计准则、环境方面的财务通则、环境审计制度等都还没有制定。在《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中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财务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等审计法规中,也没有涉及环境审计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环境审计作为审计的一个分支,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因此,我国要开展环境审计,首先必须对环境审计立法扩大权限。同时,要使我国环境审计进行有序、监督有力,就必须尽快制定、健全环境审计规范和评价标准。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环境审计的内容、范围、方法、程序、具体实施办法和报告准则等,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使环境审计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2篇

一、审计风险与审计抽样风险

审计抽样风险是检查风险和内部控制可靠程度的具体体现,在实质性测试中,审计风险是制定审计抽样风险的依据;在符合性测试中,内部控制健全性程度是确定审计抽样可靠性的依据。

(一)审计风险与检查风险。

确定审计风险的作用在于控制审计结论风险,审计结论风险程度与其可靠程度互为补数(风险程度+可靠程度=1)。确定审计风险,既要考虑审计成本支出的制约,又需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

审计风险由错报和检查两个层次的不同层面的风险组成。错报风险分为固有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和环境风险或经营风险,它们是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编制、业务处理及控制、账务处理及控制过程中形成的,审计人员对其只可评估不能控制,审计人员评估错报风险的作用在于提供审计风险分解的依据。检查风险分为分析性复核风险、测试风险和其它检查风险,它们是审计人员在财务报表分析、业务处理环节测试、账务处理环节测试过程中形成的。确定检查风险的作用在于分解审计风险,保证审计结论达到既定的可靠程度。所以,错报风险评估结果是分解审计风险的基础;审计风险是控制检查风险的依据;检查风险根据审计风险和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体现审计风险、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关系的数学表达公式为:

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检查风险=审计风险/错报风险

(二)检查风险、内部控制可靠程度与审计抽样风险的确定。

确定审计抽样风险程度的依据因其作用不同而不同:在实质性测试中,确定审计抽样风险程度的作用在于分解检查风险;在符合性测试中,确定审计抽样可靠程度的作用在于评价内部控制执行及效果,以评估内部控制的可靠程度。因为检查风险包括分析复核风险和审计抽样风险,审计抽样风险与审计抽样可靠程度互为补数。所以,在实质性测试中,审计抽样风险程度根据检查风险和分析复核风险确定;在符合性测试中,审计抽样可靠程度依据内部控制设置调查结果确定。

在实质性测试中,体现审计抽样风险与检查风险关系的数学表达公式为:

审计抽样风险=检查风险/分析性复核风险

在符合性测试中,体现审计抽样风险与内部控制设置调查结果关系的数学表达公式为:

审计抽样可靠程度=内部控制设置健全程度

二、审计重要性与审计抽样允许误差

审计抽样允许误差是可容忍误差的组成部分,在实质性测试中,审计重要性是确定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依据;而在符合性测试中,内部控制设置健全性程度是确定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主要依据。

(一)审计重要性、内部控制可靠程度与可容忍误差。

确定审计重要性的作用在于确认财务报表的公允性,财务报表公允性反映了其使用者需求信息的准确程度,若经审计未发现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弊而造成其使用者决策失误,审计人员因此将面临着被财务报表使用者诉讼的风险。所以,审计重要性标准值体现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和相关法律允许存在的最大差错额,即财务报表最大容许差错额。

审计重要性标准在不同的审计阶段因作用不同而不同,其中:在业务及账务处理测试时,审计重要性标准的作用在于衡量业务及账务处理错弊程度,以验证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其标准值是财务报表重要性标准值的分解值或比例值,体现为财务报表公允表达时业务及账户允许存在的最大误差金额。而可容忍误差是测试总体推断结论的预计值。在实质性测试中,可容忍误差体现为财务报表公允表达时业务及账务处理的预计错弊程度,确定可容忍误差的作用在于确定业务及账务处理的抽样允许误差;在符合性测试中,可容忍误差体现为内部控制健全程度下其执行的预计错弊程度,确定可容忍误差的作用在于确定业务及账务处理控制的抽样允许误差。所以,在实质性测试中,重要性标准值覆盖可容忍误差值,可容忍误差值与业务及账户的重要性标准值吻合,并不能超过重要性标准值;在符合性测试中,可容忍误差值根据内部控制设置的调查结果确定。

在实质性测试中,体现审计重要性标准值与可容忍误差值关系的数学公式表达为:审计重要性标准值≤可容忍误差值

(二)可容忍误差与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确定。

确定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依据因可容忍误差确定依据和抽样允许误差作用不同而不同。在实质性测试中,可容忍误差由业务及账务处理测试总体预计误差和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组成,而可容忍误差与业务及账户重要性标准值吻合,确定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作用在于分解业务及账户处理测试的可容忍误差;在符合性测试中,可容忍误差由业务及账务处理控制有效性测试总体预计误差和抽样允许误差组成,而可容忍误差根据内部控制设置的调查结果确定,确定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作用在于分解业务及账务控制有效性测试的可容忍误差。所以,在实质性测试中,审计抽样允许误差根据重要性标准值与业务及账务处理测试总体预期误差确定;在符合性测试中,审计抽样允许误差根据内部控制设置调查总体的可容忍误差率与其执行有效性测试总体的预计误差率确定。

在实质性测试中,审计抽样允许误差与测试总体可容忍误差关系、审计重要性限定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数学公式分别表达为:

可容忍误差=测试总体预期误差+计划精确限度

计划精确限度=可容忍误差-测试总体预期误差

=重要性标准-测试总体预期误差

在符合性测试中,体现审计抽样允许误差与测试总体可容忍误差的关系的数学表达公式分别为:

可容忍误差率=审计抽样容许误差率+测试总体预期误差率

抽样允许误差率=测试总体可容忍误差率-测试总体预期误差率

=调查总体可容忍误差率-测试总体预期误差率。

三、推进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实施的建议

审计署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抽样行为,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于2003年制定和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并于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人员一般仍停留在根据审计重要性进行审计抽样的阶段,未能根据内部控制测评、审计风险因素,实施审计抽样。为了推进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的实施,除了加强对审计人员有关审计抽样技能的培训和指导,还应进一步改善审计抽样准则实施的有关条件。

(一)加强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实施。

审计重要性判断、审计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测评是确定审计抽样因素的基础,而审计抽样准则的实施以其他相关准则的实施为基础。我国审计机关虽然颁布了与审计抽样相关的准则和办法,如: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对审计抽样准则与相关准则内在关系认识不足,相关准则实施不到位,影响了审计抽样准则的实施效果,具体体现为:样本规模确定只考虑重要性因素,不考虑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因素;缺少审计证据量的考核。因此,必须加强其他相关准则的实施。

(二)确定并公布审计机关有关的审计抽样参数。

审计抽样参数不仅是审计抽样方法运用的基础,而且是审计经验与统计学原理结合的产物。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许多国家的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形成了大体相同的审计抽样参数体系,但因国家经济结构、法律结构、行业性质、审计主体社会作用不同,在参数确定因素、审计风险定性标准值方面又有所不同。我国审计机关处于审计抽样实践的探索阶段,因审计抽样经验不足,虽然形成了一些经验数据,但未能形成体系,影响了审计统计抽样方法及其软件的运用。所以,我国审计机关应参考、比较主要国家审计机关抽样参数确定的做法,总结我国审计机关抽样参数确定的经验,确定自己的审计抽样参数体系,并公布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参数。

(三)深化审计抽样技术的研究和软件开发。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3篇

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新指南的,大大提高了执业准则的可操作性,为2007删顷利实施新的准则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新指南不是简单地对执业准则做出解释和说明,而是结合审计职业的技术特点,联系国际上审计技术最新的发展状况,对准则做出的一种再创造、再开发,体现并突出了 现代 审计技术的特点。

一、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

一般认为,现代审计强调全面系统地了解被睁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经营环境,即先从 企业 的外郦环境入手,然后逐步深入企业的内部,形成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期并与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相比较,这样能够掌握“财务报表背后的故事”,不容易陷入管理层设定的“圈套”。新指南就如何从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行业层面入手并逐步深入到被审计公司整体层面、业务流程层面、交易和认定层面,提出了详细、清晰的 方法 ,使得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完整地显现出来。比如,审计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果,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清晰易懂、结构严密的审计工作底稿,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新指南通过说明、示例等方式,突出了自上而下的技术特点,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反映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强化审计记录要求。特别是在底稿的整体结构方面,要求先有总体,再有局部,在具体的流程、交易、余额层面,同样要求先有总括的结论和说明,再有明细的 分析 和支持性证据。

二、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首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围绕评估的风险配置审计资源、收集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低水平,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这也正是新准则被称为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原因。指南将准则的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1)行业状况、 法律 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指南既有原理的阐述,也有共性风险点的提示和示例,还进一步要求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性方案或实质性方案。比如,对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报表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总体应对措施;对认定层次的风险,则应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针对认定层次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应当与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指南对如何在审计过程和审计底稿中应清晰地体现这种关系作了重点阐述,风险导向的特点从而得以突出。

三、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

财务报表审计的最终目标是注册 会计 师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注册会计师实施一系列的审计程序,即每一个具体的审计程序都服务于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所有具体审计程序的目标又为最终的审计目标所统帅。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通过实施控制测试,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审计程序通过审计目的与审计风险联系起来,任何程序都不应盲目实施而应该有的放矢。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行审计程序目的性不强,为完成审计程序而执行程序的现象。比如有的审计人员不明白审计程序与审计风险、具体认定、审计目标的关系,只是简单完成事务所预先印制的程序和表格。这种为程序而程序的做法,造成审计工作严重的机械性和盲目性,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得到发挥,审计底稿难以体现审计职业判断,大大降低审计工作的效果。为此,指南强调审计目标对审计人员行为的主导作用,要求审计目标与具体的认定联系,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示范。指南通过突出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特点,使审计工作目标指向明确,审计重点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注,有利于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避免审计失败。

四、以内部控制为依托

以往事务所在审计中大量采用实质性测试为主的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关注不够,审计工作的效率较低。还有的事务所虽然要求审计人员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但实际工作往往是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脱节,两者没有关系,很难说审计工作依托内部控制。新准则在强调风险评估时,没有减少对内部控制的关注,要求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依赖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基于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是 现代 审计的特点,但受我国 企业 内部控制建设进程和审计实务界对内部控制理解的 影响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不太理想。为此,指南配合本次准则的修改,在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技术方面进行了重大的突破,使现代审计以内部控制为依托在我国审计实务中具备了实现的技术条件。

五、强调审计工作的逻辑和审计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违规行为审计; 审计标准; 法律适用;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中图分类号】 F23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5-0128-05

一、引言

行为审计话语体系下的违规行为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特定行为。这里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就是违规行为审计中的既定标准,也就是违规行为审计标准。这种标准的选择关系到违规行为鉴证结论是否正确。违规行为是我国政府审计的主要主题,一些内部审计部门也将其作为重要的主题,民间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对于具有重要性的违规行为也要保持警觉。所以,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重要的实践问题。

审计领域中违规行为审计标准相关研究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审计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二是审计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这些研究注意到了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若干问题,但是,并没有系统的理论框架。本文借鉴法学领域的法律适用相关研究成果,构建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理论框架。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相关文献;其次,借鉴法学领域的法律适用相关研究成果,提出关于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理论框架;然后,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政府审计领域的屡查屡犯,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

根据本文主题,在审计主题确定为违规行为的前提下,审计标准选择相关的文献包括两类,一是审计领域中法律法规适用相关研究,二是法学领域的法律适用相关研究。

审计领域中法律法规适用相关研究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审计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二是审计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关于审计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成佳富(2003)[ 1 ]指出,正确运用审计标准,要注意以下事项:要注意审计标准的效力性,要注意审计标准的相关性,要注意审计标准的层次性,要注意审计标准的时效性,要注意审计标准的法定性。王维国和王柏人(2003)[ 2 ]提出法律适用的如下要求:要熟练掌握审计法律;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法无明文不为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杨红(2006)[ 3 ]提出审计监督法律运用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审计原则;主执法优先,共执法次之,辅执法从之的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审计执法监督要受行政法规规范的原则。此外,还有一些文献借鉴刑法原理研究了一个行为触犯多个法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李小林,2012)[ 4 ]。

关于审计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高志明(2008)[ 5 ]分析了审计适用法律的十个错误:混用法律依据;由于认知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无效的法律依据;适用超越审计职权的法律规定;仅适用处罚依据,未适用处理依据;适用法律依据不完整;法律依据名称错误;有关依据表述不规范;有的以主观判断替代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并用不能并用的法律依据。张瑞来(2013)[ 6 ]分析了审计法规条款适用的几种易错情形:忽视例外规定片面适用原则性条款,对可能有多种结果的预备行为适用“既遂条款”,擅自行使“等字条款”解释权。崔莉莉(2014)[ 7 ]指出国家审计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未准确定性审计事实;未正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未正确援引法律法规;未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处理处罚;未遵守程序性规定;未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学领域的法律适用相关研究很多,涉及法律适用本质(谢超群,2007;房文翠和陈雷,2011)[ 8-9 ]、法律适用原则(黄京平和坚,2007)[ 10 ]、抵触法律法规适用方式(王磊,2004)[ 11 ]、法条竞合(张开恩,1992;匡乃安和何正华,2010;张明楷,2011)[ 12-14 ]、规则悖反(余军,2013)[ 15 ]等等。

总体来说,审计领域中法律法规适用相关研究注意到了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若干问题,但是,基本上是工作性质的研究,并没有系统的理论框架。法学领域的法律适用相关研究成果很多,对违规行为审计标准之选择有较大的启发价值。本文借鉴这些研究成果,构建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理论框架。

三、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理论框架

违规行为审计标准也就是违规行为判断标准,借鉴法律适用相关理论,这种判断标准的选择有三个逻辑步骤:首先是根据特定行为及其审计目标,选择拟用的审计标准;在此基础上,将已经搞清楚的行为详态与拟用审计标准进行匹配,初步选择违规行为判定标准;最后判断是否存在规则悖反,并解决存在的规则悖反,确定适用的判定标准。上述逻辑步骤大致如图1所示。下面阐述各个步骤(实线部分)。

(一)拟用审计标准选择

拟用审计标准的选择一般是在审计准备阶段进行的(当然,后续阶段也可能会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情况重新考虑拟用审计标准),选择拟用审计标准的基础是特定行为及其审计目标,这里的特定行为是审计作为审计主题的行为,也就是本次审计所要关注的行为,它是特定单位在特定时间的特定行为,所以,特定行为有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同时,审计目标也会影响特定行为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一般来说,在违规行为审计中,直接审计目标是行为的合规性。在有些情形下,也可能将合理性作为审计目标之一,此时,拟用审计标准的范围可能就会包括法律法规之外的标准。

由于特定行为具有特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所以,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正确地把握特定行为,进而正确地选择拟用审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判断问题的重要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就违规行为审计来说,这里的“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就是拟用审计标准。根据这个准则的要求确定这种标准,需要审计组首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然后才能确定。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之后,对于特定行为有了深入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如何选择拟用审计标准呢?主要的方法是根据相关性、时效性和地域性原则来选择与特定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成佳富,2003;刘燕,2007)[ 1,16 ]。

审计标准的相关性是指所选择的审计标准和被审计的特定行为密切相关,可用来衡量被审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特定行为是该法律法规规制的范围。

审计标准的时效性是指审计标准不是永远有效的,它的效力受时间限制。从时间上看,各种审计依据都有一定的时效性,不是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都适用。这就要求在选择审计标准时,密切注意各种依据的变化,选用在被审计的特定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判断依据,而不能以审计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判断依据,也不能以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判断依据,更不能以旧的审计标准来否定现行的特定行为,或用新的审计标准来否定过去的特定行为。

审计标准的地域性是指有的审计标准受地域限制,只在一定地区内发挥效用。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不相同,因此其适用的审计依据也各不相同。在进行审计判断时,必须注意到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和单位差别。

一般来说,根据上述原则初步选择的违规行为判定标准可能是一个标准的集合,包括许多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也就是审计客体在实施特定行为时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这些特定行为的行为规范。

(二)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匹配

拟用标准是在审计准备阶段初步选择的,在后续阶段可能还会继续完善。行为审计准则选择的下一个逻辑步骤是将嫌疑行为与拟用标准匹配。这里的嫌疑行为是通过系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之后,搞清楚了行为详态,初步判断涉嫌违规的特定行为。对于这些涉嫌违规行为要确定其具体适用的法条,所以,需要将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进行匹配。从逻辑上来说,匹配的结果只有三种情形:不存在适用标准,存在单一适用标准,存在多个适用标准。上述匹配三种结果中,存在单一适用标准时,就转入下一个逻辑步骤。当不存在适用标准或存在多个适用标准时,怎么处理呢?

1.不存在适用标准

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如果不存在适用标准,根据“法无明文不为过”原则,一般来说,就不宜判定为违规行为(王维国和王柏人,2003)[ 2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审计人员可以借鉴司法领域的目的性扩张来确定适用标准。

在司法领域,目的性扩张是一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是指相较于立法意旨而言,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案型显然过于狭窄,以至于立法意旨不能完全地贯彻。所以,应将法律适用的范围扩张到原法律规定文义不包括的案型。目的性扩张所要处理的案型与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相同,它是由于立法者立法时思虑不周以至于对符合立法意旨的部分案型未予规定的情形。目的性扩张以“立法目的”为判断依据,为贯彻该立法目的而放松法条的案型涵盖范围,使其适用范围扩及应为该立法目的所内含的案型(纵博,2011)[ 17 ]。

对于行为审计来说,根据有些嫌疑行为的详态,如果不判定为违规行为,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并且,这种嫌疑行为主要是钻法律法规的漏洞而发生的,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机会主义动机,此时,就可以采用目的性扩张为该嫌疑行为确定适用标准。当然,对于这种方法要慎之又慎,不得恣意为之,必须合乎立法意旨。

2.存在多个适用标准

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如果存在多个适用法条,此时的审计标准选择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要判断法条是否属于竞合关系,如果不属于竞合关系,则按一定的规则来选择适用法条。

(1)法条之间竞合关系的判断。借鉴司法领域的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理论(陈兴良,1993;张明楷,2011)[ 14,18 ],违规行为判断标准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有两种情形,一是法条竞合,二是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嫌疑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违规构成要件,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或者交叉关系时,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从实质上说,虽然一个嫌疑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条,但是,只有一个违规事实,只是因为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包容与交叉关系,才导致违规事实同时违反了数个法条。例如,对于A行为,如果在两个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则实施A行为当然会同时违反这两个法律法规,但是,这并不表明有两个嫌疑行为。

如果判定法条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凡是竞合的法条之间属于包容关系的,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选择法条,凡是竞合的法条之间属于交叉关系的,按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选择法条。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将于随后内容中解释。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指法条之间对嫌疑行为处罚档次规定不同时,选择一个对该嫌疑行为处罚档次高的法条作为适用法条。

想象竞合是一个嫌疑行为同时侵害了数个法律规范保护的法益,因而涉及数个法条。从实质上来说,这些法条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或者交叉关系,只是一个嫌疑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这数个法益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包容关系或者交叉关系,而这数个法益又分别由不同的法条来规范,所以,一个嫌疑行为,适用多个法条。

如果判定法条之间属于想象竞合,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按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来选择法条,也就是说,选择一个对该嫌疑行为处罚档次高的法条作为适用法条。

(2)适用标准选择的规则。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存在多个适用标准,但是,经过判断又不属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只能从多个法条中选择一个作为适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但是,如何衡量权威和公认程度呢?借鉴法律适用原则,选择适用标准的规则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张开恩,1992;王维国和王柏人,2003;成佳富,2003;王磊,2004;杨红,2006;刘燕,2007)[ 1-3,11,12,16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指有多个适用法条时,优先选择法律位阶高的法条。具体来说,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同类型的立法根据其立法主体的地位确立法律位阶关系;权力机关及其组成的常设机构之间,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效力等级高于其常设机构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里的一般规定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的法律法规,而特别规定是指对特定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法规。

后法优于前法也称新法优于旧法,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后法、前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后法的效力优于前法。

(三)规则悖反的处理

经过上述步骤对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进行匹配之后,为特定的嫌疑行为初步确定了适用标准,然而,是否真的能采用这个标准呢?还需要判断适用法条是否存在规则悖反。

法律适用中的“规则悖反”是指规则的适用结果有悖于规则的设立目的,或极不公正以至于无法让人接受。规则悖反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满性,无论立法者如何殚精竭虑、审慎仔细地履行其立法职能,亦难以保证其制定的规则能够完全完满,规则悖反是法律法规不完满性的具体表象之一。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适用者对法条背后规范意图的忽视或把握不准,以至于机械地适用法条,进而导致处理结果与道义、理性相抵触(余军,2013)[ 15 ]。

一般来说,对于存在规则悖反的法条,要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来处理(纵博,2011;余军,2013)[ 15,17 ]。目的性限缩是一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是指基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意旨,将依法律文义已被涵盖的嫌疑行为排除在适用范围外。目的性限缩是以立法意旨作为考量的标准,将虽然包含在文义范围内的嫌疑行为,但由于该嫌疑行为与立法意旨不相符,而将该嫌疑行为排除在该法条的适用范围之外。目的性限缩能一定程度上解决“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总体来说,经过上述三个逻辑步骤,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就确定了适用的审计标准。

四、我国政府审计领域的屡查屡犯原因分析:基于审计标准选择视角

本文以上提出了一个关于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理论框架。然而,这个理论框架对现实审计现象是否有解释力呢?下文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政府审计的屡查屡犯,以一定程度上验证其解释力。由于违规行为是我国政府审计的重要主题,所以,选择这个分析对象符合本文的主题。

(一)我国政府审计领域存在屡查屡犯现象

2003年,审计署推出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一大批单位被曝光,人们用“审计风暴”来形容审计工作报告所带来的冲击波。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审计风暴的成效有所质疑。2004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表示,针对屡审屡犯,审计署要屡犯屡审①。2010年,刘家义审计长坦言:“实事求是地讲,屡审屡犯的问题确实存在。”②2012年,一些主流媒体发出了“审丑疲劳”的感慨③。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关注到屡审屡犯,指出:“年年审计、年年犯同类错误,这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④2014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严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总理用“牛皮癣”比喻审计查出的这些问题,“大部分都是老毛病,像‘牛皮癣’一样‘屡审屡犯’”⑤。总体来说,我国政府审计领域存在屡查屡犯现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二)原因分析

针对屡查屡犯现象,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些人士分析了屡查屡犯的原因。例如,审计发现的问题很多是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深层次存在的,不能在短期内通过审计就完全解决;处理处罚力度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等⑥。上述这些原因当然存在,但是,审计标准适用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屡查屡犯的原因。正是由于审计标准适用方面存在问题,使得原本不应该判定为问题的“问题”成为问题,这些所谓的问题当然难以整改,从而出现屡查屡犯。

根据本文的理论框架,适用审计标准的选择有三个逻辑步骤,一是提出拟用审计标准,二是将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匹配,三是判断是否存在规则悖反。一般来说,根据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提出拟用审计标准,只是审计准备阶段的一项工作,并不决定最终的审计标准适用。我国政府审计领域审计标准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在后面两个逻辑步骤上。具体来说,有如下两方面:

第一,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匹配,会有三种结果:不存在适用标准、存在单一适用标准、存在多个适用标准。不同匹配结果下,后续处理不同。上述三种情形中,当存在单一适用标准时,较为简单。当不存在适用标准时,一般来说,不宜确定为违规行为。但是,由于查出问题金额是我国政府审计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所以,一些审计人员在选择适用审计标准时,即使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也可能牵强附会地找一个适用标准,从而导致违规行为扩大化。对于这种违规性,被审计单位当然难以心悦诚服,审计整改也就难以有效。当存在多个适用标准时,审计人员基本上不判断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结果是一个嫌疑行为适用多个审计标准,在不少审计报告中是这种情形,一些审计处理处罚指南的图书也是这种情形(朱尧平,2006;顾树生,2013)[ 19-20 ]。特别有负面影响的是,在一些审计人员的心目中,以为对于一个特定嫌疑行为适用的审计标准越多,越是表明审计定性准确,越是表明该行为违规程度严重。这种审计执法违背了一些法律基本理念,其定性结果难以让被审计单位心悦诚服,审计整改也缺乏有效的动力。

第二,很少对适用审计标准进行规则悖反的判断。现实生活中,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大量的新生事物出现,同时,一些与现行环境不相符的制度大量存在。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只是简单机械地适用法条,则会出现规则悖反。一些审计人员只会简单机械地适用法条,不分析法条的立法宗旨,将大量的“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判定为违规。对于这种所谓的问题,一方面,被审计单位难以心悦诚服,审计整改缺乏动力;另一方面,只要制度不改,类似的问题还可能继续发生。当然,制度是否能得到完善,不是审计机关能决定的,但是,不出现规则悖反,则是审计机关可以控制的。

五、结论和启示

行为审计中的违规行为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特定行为。本文借鉴法学领域的法律适用相关研究成果,构建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理论框架。

违规行为判断标准的选择有三个逻辑步骤:首先是根据特定行为及其审计目标,选择拟用的审计标准;在此基础上,将已经搞清楚的行为详态与拟用审计标准进行匹配,初步选择违规行为判定标准;最后判断是否存在规则悖反,并解决存在的规则悖反,确定适用的判定标准。

拟用审计标准的选择一般是在审计准备阶段进行的,选择拟用审计标准的基础是特定行为及其审计目标。由于特定行为具有特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所以,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在这个基础上,根据相关性、时效性和地域性原则来初步选择与特定行为相关的拟用审计标准集合。

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匹配是指为搞清楚行为详态且初步判断涉嫌违规的特定行为确定其具体适用的法条。从逻辑上来说,匹配的结果有三种:不存在适用标准,存在单一适用标准,存在多个适用标准。如果存在单一适用标准,就转入下一个逻辑步骤。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如果不存在适用标准,一般来说,就不宜判定为违规行为。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按目的性扩张来确定适用标准。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如果存在多个适用法条,首先要判断法条是否属于竞合关系,如果不属于竞合关系,则按一定的规则来选择适用法条。如果判定法条之间属于法条竞合,法条之间属于包容关系的,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选择法条,法条之间属于交叉关系的,按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选择法条。如果判定法条之间属于想象竞合,按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来选择法条。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存在多个适用标准,又不属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要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多个法条中选择一个作为适用标准。

经过上述步骤对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进行匹配之后,还需要判断适用法条是否存在规则悖反。不存在规则悖反的法条,可以作用适用法条。对于存在规则悖反的法条,要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来处理。

我国政府审计领域存在屡查屡犯现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审计标准适用问题是导致屡查屡犯的原因之一。

本文的研究看似理论探讨,然而,其研究结论对于完善审计制度具有较大的启发作用。就我国的政府审计来说,在审计标准适用方面,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改进。第一,要根据相关性、时效性和地域性原则来选择拟用审计标准,不牵强附会地寻找审计标准;第二,要尊重基本的法律理念,树立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理念,做到行为与标准的正确匹配;第三,对于适用标准,要进行规则悖反的判断,尽量避免“合理不合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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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陈兴良.法条竞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5篇

(一)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工作的内容

内部控制,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如股东利益最大化、尽可能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等。通过内部控制,达到兴利与防弊,特别是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失效,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就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内部审计不仅仅只是一种保证活动,更多的是一种咨询活动,并且内部审计的目标与组织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增加组织价值。

(二)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研究工作现状

在借鉴西方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同时,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研究与实践工作也取得了相应的发展。从2006年起,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进入了快车道,我国力求在借鉴SOX法案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出台了《内控基本规范》,这标志着中国版的SOX法案的诞生。由于这一基本规范是原则性的,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指南性文件以使规范更具操作性,2009年,《内控基本规范》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2010年4月26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配套指引。至此,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完善,为企业评价内部控制工作、注册会计师执行内控审计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我国审计规范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制定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调查研究发现,现阶段,国内部分审计师以多种不同的执业准则为依据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受诸多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部分执业准则在目标定位方面已严重脱离现行实际状况,无法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2010年,我国政府部门出台《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这一政策虽然对审计师能够更好的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起到借鉴意义,但仍然未明确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所要依据的准则和规范,只是在后附中简单的提到“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

一方面,《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仅在部分方面对内部控制审计具有指导作用,而未对审计方法的选择、审计计划的审核及审计过程中的评价等方面做到明确指导,可想而知,其指导作用也就没有什么可期待的了。正因如此,使得国内多数事务所只能够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内部控制审计指导意见》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等准则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另一方面,主动将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业务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脱离出来,这一举动打破了传统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特定企业的业务,实现了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经常性业务。尤为注意的是在《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背景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已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存在着问题

1.内部审计报告中缺乏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共同构成。研究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制定内部审计报告时,过于重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忽略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因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2.内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大都为标准审计意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中主要具有四种参考格式:标准格式、否定意见格式、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格式以及无法表示意见格式。在样本数据中,我国上市公司均采取无保留审计意见格式,究其根本在于上市公司大都不愿意自主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够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流于形式,无法充分发挥其职能。

(三)我国当前存在准则并非内部控制审计的恰当执业标准

在查阅的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中,事务所主要提及了以下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2年2月15日单独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注协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2008―2010年间为《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指导意见》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雏形。但《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审核”业务在程序、对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保证水平方面都不及“审计”业务的要求高。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已经从财务报表审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单独的审计鉴证业务,显然《指导意见》已不适合作为恰当的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制定的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特定类别,审计师以此为执业准则,具有原则指导性,但针对性明显不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制定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显然,该准则定位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是作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辅助部分展开的,而非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进行的全面指引。显然,该准则也不完全适合于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三、我国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完善内部控制审计

准则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以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高效性职能无法充分发挥。针对于这一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相关部门需吸取发达国家的优秀作法,结合我国的市场特点和需求,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更为全面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将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融合,最终将其确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状况,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为满足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需求,相关部门也可依据美国的PCAOB AS No.5,结合国内市场现状,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可构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从而为完善和调整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提供有力平台。

美国PCAOB AS No.5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了规定,我国相关部门可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国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格式,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在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将《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后附中的“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改为“审计师已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现阶段,对于跨国的上市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国际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对于在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PCAOB AS No.5下的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以此才能够确保公司平稳而快速的发展。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1.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针对其现象,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需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相关专业技能知识培训和再教育,实现注册会计师思想和能力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需定期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会计师充分的独立性。

2.转变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树立其正确的内部控制审计观,在充分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的条件下,确保上市公司能够立足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础之上开展内部审计报告制定工作,从而,全面调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大大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职能。该环境下,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不容忽视,即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完善需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加大内部审计报告披露力度,推进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名称和格式的统一性。

(三)防范内部控制审计风险措施

1.研究制定获取第三方信息的程序和规范。制定完善的《审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操作规范》须立足于下述方面:首先,应该统一第三方信息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其次是制定健全的第三方信息操作步骤和标准;再次是明确第三方信息的使用范围;最后是规范第三方信息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