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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2.28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1]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进入国内,2013年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在国内诞生,由此国内股权众筹在与法律与政策的博弈中成长。同其他互联网金融一样,它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法律风险也是隐患丛生,危机暗伏。对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现有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股权众筹主体,尤其是股权众筹平台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来进行阐述,没有兼顾被害预防;且现有成果多从法律规范分析出发泛泛而谈刑事风险方法,未结合股权众筹中刑事风险的静态与动态构成要素来谈具体的风险防控方法。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应树立优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底线思维意识;应构建立体刑事风险管理体系,即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出发,从犯罪预防、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双管齐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有效地预防与控制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主体应树立优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底线思维意识
总体而言,股权众筹参与主体(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是指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或被犯罪所侵害成为刑事被害人的风险。股权众筹参与主体有如下刑事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可能被诈骗、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数据被黑客窃取)等;股权众筹融资者可能触犯洗钱罪、诈骗罪等,其可能被诈骗、被侵犯知识产权等;投资者可能触犯侵犯知识产权罪、诈骗罪、洗钱罪等,可能被诈骗。[2]为什么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应树立优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底线思维意识?
首先,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若触犯刑法底线构成了犯罪,股权众筹平台可能被处以罚金,信用、商誉受损,乃至存续都成为问题,投资者与其他关联方的切身利益均受到影响,股权众筹平台企业的负责人可能失去的不仅是人身自由、财富、声誉,职业生涯还可能就此终结,还会伴随着家人的担忧和悲痛。成为了刑事被害人,如被合同诈骗,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极其困难。正因为刑事法律风险较民事、行政法律风险爆发带来的损失更为巨大,而且往往是灾难性的,所以要树立底线思维意识,对刑事法律风险优先进行防控。
其次,刑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从动态上来看贯穿于股权众筹项目融、投、管、退的各个步骤,贯穿于股权众筹企业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了股权众筹项目覆盖的各个领域。所以,刑事风险距离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并不远。
再次,股权众筹领域的刑事政策并不明确。[3]有人认为股权众筹参与主体成为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几率很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刑事法律风险爆发造成损失的案例。这种认识是有问题的。目前股权众筹实践与立足于金融垄断主义的刑事立法中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有天然的契合性。我国现行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缺乏界定,这就可能导致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等被恣意适用。再者,该领域的罪与非罪之间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存在着灰色地带。这个时候就为刑事干预民事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目前关于股权众筹刑事政策并不明确,人们对于用刑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领域的问题依然过度迷恋的大背景下,股权众筹各参与主体必须学会保护自己,避免触碰刑法底线成为犯罪人和被犯罪所侵害成为被害人。
二、对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需要进行专门专业防控
所谓专门,是指将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与一般法律风险相区别,针对性地优先进行防控;所谓专业,是由专业人士运用专业的工具和方法来对刑事法律风险进行防控。目前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并不重视对刑事法律风险的专门专业防控,许多人认为刑事法律风险与之相距甚远,迷信在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用关系和钱来解决。有些人要么没有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意识,要么有意识没有专门人才、工具、方法。这种现象也存在于股权众筹领域。笔者认为,对于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金融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要进行专门、专业地防控。
首先犯罪有其独特的运动规律,这决定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方法有区别于一般法律风险防控的地方。从知识维来说,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要以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事实科学与规范科学为指导,如犯罪学、被害人学、刑法学、刑诉法学、刑事政策学、侦查学、证据学、犯罪心理学为指导,这些都是专业性极强的东西。
其次,犯罪风险与被害风险存在于股权众筹管理运行全程之中。在投、融、管、退的各个阶段,对刑事法律风险需要融合互联网金融管理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具来推行。
再次,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事后的控制、还是事后的危机处置,股权众筹的刑法法律风险也有不同于一般法律风险管理的地方。如对股权众筹平台来说,围绕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来对内部监察部门(部分企业称内部调查、内部纪检)职能进行优化,对整个股权众筹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可能对防控内部与外部刑事法律风险特别重要。
三、应建立股权众筹立体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笔者认为应构建股权众筹立体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即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出发,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双管齐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有效地预防与控制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立足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决定防控方法是法律风险防控的一般规律。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决定了其风险防控的方法,这里的构成要素又可分为静态构成要素和动态构成要素。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静态构成要素有主体(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行为、环境;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动态构成要素是风险因素风险事件风险载体风险影响。对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立足于此来进行。
其次,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从犯罪与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出发,用人际互动的视角来推进。
再次,股权众筹刑事法律控制应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并应着眼于事前预防。
四、股权众筹平台如何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就众筹平台犯罪预防而言,股权众筹平台有有如下四条红线不能触碰。
第一条红线:在公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应当避开公募形式的股权众筹,一是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不能公开以劝诱、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通俗地讲,就是漫无目标的不确定的对象)募集股份。若采取此方式招募股份,则与人数无关,即便有一位不特定的人通过此方式入股,也可能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二是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即便采取一对一等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招募股份(通俗地讲,是采取点对点、一对一方式向熟悉的确定的对象招募股份),也不得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则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三是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该条限制的是私募的方式,若采用该模式即构成擅自公募行为,该方式所起到的效果与第一条红线相同。
第二条红线:严格审查融资方的融资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既不与融资方串通,也不放任融资方虚假融资信息。
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对股权众筹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不承诺、不担保。第四条法律红线:规范经营,不进行大额融资,不做资金池,不混业经营。一是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二是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并告知投资风险。
第四条法律红线:规范经营,不进行大额融资,不做资金池,不混业经营。一是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端主要的项目应当是种子期或天使轮的项目,融资额度应当较小,不适合融资额较大的项目。如果进行B轮或后期融资,最好建议通过线下或者财务顾问进行融资,以避免平台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股权众筹平台不应设立或变相设立股权投资资金池。设立资金池属于非法集资,该风险属于刑事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不应设立资金池,成为事实上的GP。 三是不混业经营。根据证券业协会的私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不允许股权众筹平台从事P2P网贷,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慎重进行混业经营。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要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四条法律红线。
参考文献:
[1]朱永超.股权众筹监管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祁冰冰.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摘要:一般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为单一的层次,没有考虑到业主与承包商这一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从业主和承包商奖罚制度来看,是一种事后控制方法,从管理理论上讲是处于早期的确定型被动管理与被动反馈控制,无法实现动态优化激励控制,亦即实现系统全面的动态控制。基于此,文章提出从动态博弈角度,研究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主从管理博弈关系,从而建立合同管理基础上的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
1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特点
1)从整体性上看系统构成要素的复杂性与密切相关性,给系统化组织管理带来的艰难性。水利建设项目系统主要为业主管理子系统、承包商子系统、监理子系统、监督子系统、政府管理子系统等组成,但这些子系统是由不同组织单位组成,即使是一个子系统还可能是由几个单位构成的,人员组成复杂,变动大,由此给项目系统化管理带来的困难表现为:系统统一指挥管理的困难,系统计划与实施管理的困难,系统人、财、物管理的困难等。
2)存在环境的固定性决定了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社会性。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相对巨大,建设完毕以后搬不走,将长期发挥作用,这就决定了他的社会胜(即主要是考虑其社会效益),亦即投人使用后所在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效益。具体讲,必须考虑其社会性的特点是:项目必须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重点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带来影响;质量管理成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
3)建设项目系统化管理过程的一次性与科学规律性。建设项目系统化管理具有一次性的特点,不可能有完全重复的2个项目,但任何建设项目的管理,都有其科学规律性,具体表现在构成要素相同,程序与过程相同,系统化管理方法相同等。
4)从目标特点上看存在目标的不一致性与一致性的矛盾。水利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并不能代表各子系统、各单位的目标一致性,具体来说,对于建设项目的业主追求的总体目标是:投资最小、工期最短、质量最佳、早日建成投人使用以后的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等最大化;对于承包商追求的目标是:从事该项工作可给本企业带来的利润,对于建设项目本身的效益并不关心。因此,从各个参加单位来看,追求的目标具有不一致性。但由于各个承包商能够保证其目标实现的前提是建设项目的完成,即按照业主的要求在保证总体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具体企业的分目标,因此又具有追求目标的一致性。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过程本身就是目标一致性与不一致性矛盾的统一,这就需要从业主、从对策的角度出发,通过动态博弈,来建立以业主为主体的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
5)水利建设项目的多承包商特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工程项目管理一般采用分段管理的方式,即将工程项目分为若干段,如某一大坝、输水洞、溢洪道、厂房、机电、金属结构等工程项目。按照该方式分别进行招投标选择,就形成了一个业主单位与多个承包商之间的分段工程项目管理。各个分段工程的完成,形成了整体项目的完成。
2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博弈浅析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局中参与人:即业主与承包商。其中建设项目业主是管理的主体,是在行动中优先进行决策的,其目标是在保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以最小的投资、最短的工期(与计划的投资额、工期误差最少)完成建设项目的实现;其决策行动为表现在合同、监理等基础上的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但当其决策时,并不知承包商的具体决策;其具体行动受到国家政策法规、水利建设项目的具体客观规律、建设项目的具体特点(含地理位置与项目技术等)的限制;其获取的信息与承包商相比是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方式。承包商是管理的对象与客体,是在行动中处于从属的后决策,表现为根据业主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制定的决策,做出企业决策,即合理安排人力、物力与财力投人到工程项目中去,其目的是获取企业的最大利润;其行动受到业主通过合同的限制、企业具体人才物资源的约束等;其获取的信息与业主相比是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方式。
从一个具体水利建设项目来看,一般为一个项目业主,一个或多个承包商,这是一种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合作博弈。利益分配是以招投标确定的合作者、计划工期与质量技术要求、资金计划为基础,从而建立合同管理基础上的动态博弈的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
3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内容
3.1.1激励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激励的主要内容为目标激励和榜样激励。榜样激励运用传统的思想工作,评选与树立典型,科学适度的宣传,使承包商受到激励,这一方式目前广泛采用;目标激励是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与激励机制,使承包商努力达成与业主的计划目标一致,在完成或提前完成的前提下,予以经济上的补偿,其为激励的主要内容。实现系统的整体项目管理可控性。目标激励需要制定科学的标准,太高或太低将为激励行动产生偏差甚至是负面影响,从而导致系统整体项目管理的失控。
3.1.2约束的内容
建设项目管理约束的主要内容为压力约束、纠偏约束、协调约束。协调约束是通过沟通与协商,正确运用说服、批评、教育等手段,使承包商遵守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纪律、规范与系统规则,更加明确本类约束设置的目的、意义,提高约束的功能;纠偏约束为承包商一旦工作内容和进度与业主要求的内容与进度产生偏差,将受到经济上的惩罚。承包商为了实现本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将调整企业的投人,使偏差缩小到最小的程度,从而按照系统整体目标方向运行,其与系统激励相互统一构成了系统的可控性。
3. 2建设项目管理激励与约束的形式
3. 2. 1激励的形式
建设项目管理的形式主要为合同激励、理想激励与报酬激励。其中合同为一切激励与约束的基本形式,一切激励与约束需要通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理想激励不体现在合同形式上的,可以通过开会表扬等方式来完成理想激励,但今应通过建立水利建设项目市场的企业信用、企业参与水利 设项目的后评价等方式建立企业的档案,为承包商的资质评定和今后参与其他水利建设项目提供依据,实现理想激励的目标;报酬邀励全晦丰募体现在台同的内容上,给承包商完成相应工程量的报酬,结合约束予以经济上的奖罚。
3.2.2约束的形式
建设项目管理约束的形式为规范约束、处罚约束与风险约束。通过规范化的合同制定、监理制度与实施方式等使经济处罚与风险约束发挥作用。合同的规范与项目具体管理的规范是实现约束的依据。
3.3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主要目标
通过以上内容与形式,可以实现我们的目标:质量管理目标、资金管理目标与工期管理目标。其中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质量管理为我们项目管理的核心,这里我们把它作为约束,即不满足质量标准的工程,将一切重新施工,产生的损失完全由承包商承担;在制定资金管理与工期管理计划目标方面,通过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地对承包商实施激励与约束,实现资金与工期计划和实际的结果偏差最小,从而实现项目管理系统的优化控制与协调。
【关键词】游戏教学法 博弈论
项目支持: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双语教学“多位一体化”教学方法研究(SGH140755)。
引 言
博弈论是研究策略性决策行为的社会经济科学分支,提供一种思维方法,帮助在互动行为中的行为方提高发现和引用有效策略的技能[1]。博弈的思想起源于游戏,数学家冯・诺伊曼运用数学模式研究游戏者应该如何在游戏中选择自己的策略,奠定了现代博弈论的基础[2]。由于博弈论和经济学的基本假定相同,强调个人理性,所以博弈论在经济学中获得了最广泛、最成功的应用,博弈论已成为经济分析最合适的工具之一。目前,博弈论课程作为相关本科专业的选修课,开设时间尚不长。授课方式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主,不利于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加之博弈论的研究过程和分析方法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数学工具,需要一定的数学基础,学生在学习时觉得抽象有难度,课堂教学普遍沉闷、乏味[3]。因此,博弈论的课堂教学方法急需创新和改革。
游戏教学法
游戏教学法是游戏和教学的结合体。游戏是在某一固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愿的活动,其规则是游戏者自愿接受的,但又有绝对的约束力[4]。就游戏的内在精神而言,教学可以成为游戏。
最早对游戏法进行系统阐述的是德国哲学家康德。1952年教育和发展心理学大师皮亚杰将游戏理论延伸到教育学领域。1976年日本索尼公司在学员培训中创立管理游戏。此后许多世界知名大学相继将管理游戏引入课程教学[5]-[6]。1996年北京科技大学率先引入管理游戏,国内一些学者从理论角度探讨游戏教学法的可操作性[7]-[8];另一些学者从实践角度,将游戏教学法应用到历史、体育、管理学等诸多课程中[9]-[10]。然而,却鲜见在博弈论课程教学中引入游戏教学法。
博弈起源于游戏,无论是其英文原名(Games)还是中文翻译(博和弈是中国古代的象棋和围棋),都体现了与游戏的关系。博弈论课程主要分析互动行为,论文提出在课堂教学中引入互动性很强的游戏教学方法,并实施一个具体的课堂游戏,让学生充分参与到游戏和学习活动中,期望这种新的教学方法对博弈论的课程教学有所裨益。
“选字母”游戏的设计实施
游戏互动教学法主要用在课堂引入或重难点讲解过程中,设计一些让学生参与其中的实验性游戏,在游戏中独立思考,组织策略,得到游戏结果,进而讨论、反思,学习理解理论知识。
1.游戏设计。博弈的组成要素,是理解和分析博弈过程的基石。在博弈论的首次课程中,作为课程引入,设计“选字母”游戏,引入介绍博弈基本要素、静态博弈的得益矩阵等知识。通过游戏激发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加深对博弈组成要素知识点的理解。
2.游戏参与。给定游戏规则:学生互不商议参与游戏,字母a、b二选一。之后将随机把学生分为两人一组,根据得分判断胜负:同选字母a各得2分,同选字母b各得3分,不同选择时选a得5分,选b得1分;两人中得分高者胜。给学生充分的时间理解规则,同时在纸上写出自己所选择的字母。
学生独立思考选择后,随机挑选两位同学为一组判断胜负。为增加参与性和趣味性,可随机多选择几组同学,判定胜负。
3.游戏讨论小结。游戏暂时告一段落,请几位同学阐述自己选择的理由,进而分析游戏,讲解知识点。
首先,引导学生分析游戏构成,借以学习博弈的基本要素。完成游戏需要有参与游戏的人和游戏规则。游戏参与者在博弈中称为“博弈方”。游戏规则是所有参与者都了解的内容,在博弈中称为“信息”。游戏规则 “字母a、b二选一”,规定了参与者在游戏中可以选择的行为,在博弈中称为“策略”;游戏要求所有人同时作出选择,即规定了游戏的参与顺序,在博弈中称为“次序”;得分标准即个人在游戏中所得的结果,在博弈中称为“收益”。进而具体讲解博弈的基本构成要素:博弈方、策略、信息、次序、收益。
其次,在这个简单的博弈游戏中,个人的收益依赖于自己和对手的选择。引领学生用表格的形式表现游戏结果,下图1为自己的收益,图2为对手的收益:
观察发现两个表格基本一致,为表现更简便,引导学生将表格合二为一,用数组方式表示收益:第一个数字表示左侧博弈方收益,第二个数字表示上侧博弈方收益,如下图3。图3所示的表格即是博弈的基本表达形式“得益矩阵”。
至此,通过“选字母”游戏,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学生已经基本掌握了博弈的基本要素及得益矩阵的表达方式。过程简洁易懂,可让学生通过自己总结完成,以达到这节课游戏教学的教学目的。
最后,还可以提出思考问题:在考虑他人的策略下,如何选择,可以使得自己的得益最大?如果游戏允许两人商议,又应该如何选择?通过开放问题的设置,引发学生思索讨论,为后续个体理性、集体理性、博弈求解等知识点作好铺垫。
游戏教学法实施过程及原则
1.根据教学内容,选择并设计合适的游戏。游戏教学中,课前游戏设计是关键,主体是教师,应在对课程内容充分理解和全盘把握的基础上,确定游戏教学实施的章节和知识点,进而设计游戏。课堂游戏的设计,一方面要与知识点相关联,另一方面要有一定的趣味性和群体参与性。游戏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课前应准备相应的游戏道具,细化游戏规则。原则上游戏应简单易行,灵活可调整,易于实施,结果便于分析。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游戏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准备方案。
2.课堂游戏引入。教师要在合适的时机介入和结束游戏,避免学生只关注游戏而忽略知识点。根据知识特点和游戏规则,合理组织学生,分小组或个人参与游戏。游戏进行之前,教师介绍游戏的基本内容,阐明游戏的基本规则,可执行的基本行为。结合实际情况,帮助学生理解和分析游戏中隐藏的信息和行为方的可选策略,对一些较有难度的策略,给予提示和简要分析。
3.游戏体验。游戏参与实施环节主体是学生,在理解规则的基础上,独立思考,独立决策,理性分析,给出自己的游戏方案。游戏过程中,教师暂时不再是知识的传授者,而是游戏的主持人或参与者,要营造宽松、自由的环境,让学生充分发挥主动性参与其中,体会游戏带来的乐趣。
4.游戏结果分析讨论。博弈研究的是相互影响的决策行为,其结果依赖于博弈方的不同选择。因此游戏的结果,由于参与者的不同行为而呈现多样性。教师应引导学生一起思考其他人的行为策略,讨论各自的行为对游戏结果带来的影响。必要时还可将游戏进行多轮,在其中体会不同策略组合下的不同游戏结果,讨论导致不同游戏结果的原因及博弈结果的影响因素。
5.游戏总结评析。对游戏结果的分析讨论和反思,是课堂教学组织的重点。有些学生可能只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却没有思考其中的知识。教师借助游戏讲解相应的知识点,结合游戏的组织完成过程,充分理解其中包含的博弈基本思维方式和分析方法,利用游戏帮助学生理解理论。通过这些游戏性的实验,提高学生的兴趣,然后针对不同实验结果,教师逐步切入主题并解释分析。有老师深入浅出的讲解,再加上亲身体验,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将更深刻。
进一步,还可以让学生尝试用所学的知识分析游戏,思考如何在游戏中更理性地给出行为策略,以获得最好的结果。引导学生理解理论体系和博弈的思维方式,体会合作意识对博弈结果的重要影响。
结 论
博弈论是一门理论及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论文尝试在课程中引入游戏教学法,打破传统单一的教学模式,以游戏为桥梁,让学生充分参与到学习活动中,促使学生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情境、独立探索思考策略的习惯和能力,同时在模拟游戏分析的过程中,感受理性与合作的重要意义及实施过程,自发在学习生活中运用博弈的思维模式,形成一种新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游戏教学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在其组织过程中,对课堂的掌控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
[2]尉洪池:《博弈论和语言游戏》,《外交评论》2013年第1期,第126-138页。
[3]李太龙:《博弈论公选课的教学内容与方法探析》,《教育探索》2012年第1期,第4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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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Demirbilek M, Tamer S L. “Math teachers’ perspectives on using educational computer games in math education”. Procedia-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2010(9):709-716.
[7]蒋璐:《游戏教学中的个性化与社会化的统一》,《中国教育信息化》2010年第8期,第16-18页。
[8]张臻、张世波:《从熵的角度反思游戏教学》,《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31期,第51-53页。
[9]侯雁飞:《美国数字游戏教学模式对我国历史教学改革的启示》,《教育科学》 2013年第29期,第82-85页。
关键字:商业模式价值网络破坏性创新
商业模式(businessmodel)作为管理学领域一个新的研究热点,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从国外的研究成果来看,商业模式研究已经具有一定的深度,从早期的商业模式概念、要素、分类研究逐渐转向商业模式创新研究。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化零为整,从宏观层面深度分析商业模式中的整个系统性资源的整合,指出现有研究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今后的研究方向。
在《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基于租金理论的解释》一文中,作者打破了关于商业模式的传统观念,企业不再仅仅关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商业模式呈现多样化,除了占有率外,企业也开始关注品牌、利益相关者和客户满意最大化等方面,而且,企业也不再满足于现有商业模式的逐步调整,而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利益共同体的联系日益紧密,企业期待对现有商业模式进行破坏性创新,力图发展出一种或多种更具吸引力的商业模式。
在现在的商业模式创新中,企业不再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来通过商业模式获利,而是处于与利益相关群体所形成的整个网络中综合考虑其他群体来共同吸引更多顾客、实现共同目标。经济租金理论修正了交易成本理论存在的一些缺陷,它更关注企业自身及所处的利益群体网络,而且,经济租金提出的"超额剩余"概念实际上指的是企业收益,通过企业的努力可以不断增加,但是交易成本的减少与节约理论上讲是有限的、可以穷尽的,因此经济租金理论能够更好的解释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内涵。
在这篇论文中,作者指出企业不再作为单独个体来创新商业模式,而是应该对整个系统(包括内部和外部)进行价值链分析,这与《基于价值网络重构的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一文的观点不谋而合,不仅如此,这篇论文还对其进行了发展补充。
在《基于价值网络重构的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中,作者指出,企业不再是依靠单纯的线性思维,通过在价值链上降低生产成本、与对手竞争吸引更多顾客来建立商业模式,赚取利润,而是认为合作和竞争同样重要,企业如果一味的注重竞争,可能会忽略利益相关者关心的问题,从而失去相关方的支持,最终难以创造更大利润,获得更广阔的市场。
企业关心的不仅仅是自身的利益,还应该考虑价值网内其他主体的收益,以实现多方共赢,通过集合各个主体的资源、优势和能力,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另外,在价值网观点下,企业不仅要与顾客、供应商、互补者之间展开竞争以获得价值(价值分配的过程),更要与顾客、供应商及互补者合作以实现双赢并创造出更高的价值(价值创造的过程)。
本文着重探讨了重构模式下的商业模式创新,企业在塑造商业模式时,必须考虑的两个问题是如何创造/传递顾客价值和如何实现企业盈利,传统模式下,顾客习惯付高价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企业需要关心的是如何通过创造客户价值来实现企业盈利,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全球化、竞争加剧等,顾客渐渐开始希望以低价甚至是免费获取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企业创造客户价值和实现盈利的过程逐渐分离,即使企业吸引了更多的客户也未必能够实现盈利,这就对企业现有的商业模式进行解构和重构:主导产品未必给企业带来收入,企业要获利就必须重构产品组合或服务组合;目标顾客未必给企业带来收入,企业必须重构用户组合以拓展新的收入源。主要途径有组合价值、附加产品、顾客分类、第三方市场等。
Fuller&Morgan(2010)把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称为"菜单",认为它给管理人员和学者们提供了一种方式,来描述和区分我们在现实世界中发现的不同类型的企业行为,从而为他们提供已经尝试过或试验过的理想类型的商业模式的例子,理论上其它企业可以跟随。从1998年对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进行研究开始,学者们就把供应商、顾客纳入商业模式的研究范围,Ostenwalder,PigIleur&Tucci(2005)研究中提出顾客界面(目标顾客、配送渠道、顾客关系)和架构管理(价值结构、核心能力、伙伴网络)是商业模式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商业模式并不是各构成要素的简单相加,还应包括各要素间的规则集及作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特定的产出。Amit&Zott(2012)指出,商业模式的变革可能是细微的,甚至它们还没有潜力破坏一个产业,但它们仍能对创新者产生重要的收益。他们认为,商业模式创新形式之一就是通过增加新颖的活动,如前向或后向一体化,他们把这种形式的商业模式创新称为新活动体系的"内容"。
姚伟峰,鲁桐(2011)指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认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管理活动,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当企业为谋求发展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时,需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各方利益间寻找平衡感。王鑫鑫、王宗军在《国外商业模式创新研究综述》一文中,对商业模式创新途径的方向性做了研究,研究指出从企业组织形式出发考察企业商业模式创新途径问题,并认为企业间合作经营是推动企业商业模式持续创新的动力和方向。
理论应该随着存在于案例及其背后内在逻辑中的各种新型关系模式的出现而不断发展。本文正是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分篇总结商业模式价值创新系统的不同渠道,然后对企业整体商业模式创新的机理进行了系统思考,主要涌现出以下结论与启示。
一,这种方向性研究的优点是拓宽了研究企业商业模式创新途径的思路,但这种方向性研究离实施还有一定距离,还不足以指导企业的实践。
二,商业模式及其创新价值难以做出科学评价。商业模式及其创新价值评价是商业模式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方面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建立一套科学的商业模式及其创新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和量化方法,对商业模式及其创新价值进行评估,从而为企业决定是否进行商业模式创新、选择商业模式创新的方向以及评价商业模式创新的结果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罗珉,曾涛,周思伟: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基于租金理论的解释[J],中国工业经济,2005,7:73-81.
2.李东:基于价值网络重构的企业商业模式创新[J],自主创新专题研究,2006:141-145.
3.刁玉柱,白景坤:商业模式创新的机理分析:一个系统思考框架[J],管理学报,2012,9:71-81.
4.王鑫鑫,王宗军:国外商业模式创新研究综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9,12:33-38.
5. Baden-Fuller,C.,Morgan,M.BusinessModels as Models[J].Long Range Planning,2010,43(2-3):156-171.
6. Amit,R.,Zott,C.Creating Value Through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J].MIT Sloan ManagementReview,2012,53(3):41-49.
【关键词】空间;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研究评述
城市空间的更新,既是一个生产过程,更是一个博弈过程。城市传统社区更新是当前城市建设领域面临的棘手问题之一,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在城市改建运动中遭受到传统“寺坊”居住格局的瓦解、穆斯林聚居地拆解、穆斯林群体散居化的冲击。在城市改建的激进过程中,不当的空间建构方式泯灭了城市特色,造成“千城一面”等普遍性问题。因此,基于城市空间研究视角的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研究显得格外紧迫。
1 概念引介
社区是构成城市机体的细胞,城市的文化特色要透过一个个社区来呈现,因此保持原有文化特色的城市社区在城市特色的构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是城市文化社区的构成之一。首先,城市传统穆斯林“围寺而居,依坊而商”的生活习俗确定了人群的“小聚居”特征,在城市界面中有明确的物质边界,清真寺构成了城市穆斯林聚居区的领域焦点,不仅仅是空间组织焦点,也是穆斯林社会活动、心理活动的焦点。其次,伊斯兰文化构成了城市穆斯林聚居区文化构成的同质性,穆斯林群体在相同文化的规约下进行社会互动,形成群体内的同质生活和群体外区别于城市其他人群的异质化生活。例如,穆斯林每天的宗教功课和传统宗教节庆活动,与城市其他居民的活动形成鲜明对比。第三,伊斯兰教是联系城市穆斯林的精神实质,形成了穆斯林共同的心理联系、情感向度。
本文将研究对象界定为“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与一般民族学、社会学研究者通用的“城市回族社区”表述相比较,“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的概念突出研究的文化视角,强调城市一定空间地域的文化属性,指明维系该空间地域内社会结构稳定的文化因素,淡化了空间地域内的族群差异。从开放、包容的意义上讲,文化更具包容性。城市民族社区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重构方向应该是在“宗教之外、文化之内、哲学之上”,用文化“精神自解、自明”的方式来寻求传统文化的现代性途径,更符合时展、城市发展的趋势。
2 基于空间视角的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研究框架
要研究社区,首先要揭示社区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这些构成要素从不同属性、不同层面揭示了社区的社会结构。
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构成要素的特征更加明显,易于辨识。是一个典型的研究对象,对城市传统文化社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结构是一个变化的系统。正是因为它是一个系统而不仅仅是元素及其性质的集合,所以这些变化遵循规律。结构的概念有三部分组成:整体的概念、变化的概念和自我调节的概念。[3]认识社区结构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社会学家安布罗斯・金和K.Y.钱在研究社区时提出三个分析尺度:物质尺度、社会尺度和心理尺度[4]。
社区是由城市系统内的独特要素构成的空间和非空间模式,这些要素包括建成环境、建筑物、土地使用,以及社会群体、经济活动和公共机构。要理解城市空间,我们需要在建造空间的过程中从整体上抓住物质、社会和象征三个方面。
对本文试图建构基于空间视角的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的研究框架,从社区空间形态、社区社会结构、社区心理尺度三方面,建立物质――社会――象征三维一体研究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的解释性框架。
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是文化特征显著的城市亚空间,研究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的物质结构,目的是研究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的“空间原型”及其空间形态演化历史成因机制,包含传统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的社区边界、土地使用功能、外部空间、建筑形态及建筑群组、交通组织、穆斯林行为空间等。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变迁的新特征和新要求,研究传统社区空间再生的可能性,即在不断更新的社会进程中如何植入新功能和创造新空间。
在社会层面,研究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人群社会关联方式的原初形式及其历史变迁,揭示出现代化、城市化对传统社会的解组过程中,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社会结构的调适与变迁过程。
研究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的心理认同,本质上是对社区文化特色的追认,探讨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与城市特色构建的关系。
3 文献综述
对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的研究,相关学者从不同研究角度进行了努力,周传斌、马雪峰通过北京回族社区的个案研究,提出了从地理――居住结构、宗教――教育结构、经济――职业结构、家系――婚姻结构等四方面构成来研究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社会结构。杨文炯则通过地缘结构、社缘结构两方面探讨了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黄嘉颖、吴左宾从社区成员构成、职业构成、社会组织、社区文化、社区归属感五方面论述了西安鼓楼回族聚居区的社区结构变迁。
其他学者则通过个案描述和具体问题分析,从某个侧面对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的社会结构进行了解读。如良警宇从城市回族聚居区的居住形态方面[8],张小娟、毕晓莉从清真寺周边环境的发展演变方面分别探讨了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社会结构物质尺度的变迁[9];而白友涛以南京市七家湾回族社区文化结构变迁为个案,分别从社区经济、组织、文化等方面探讨了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社会结构的社会尺度方面,概括出“盘根草格局”的基本特征;马寿荣从社区经济活动社区文化讨论了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社会结构社会尺度方面的变迁,白友涛也从社区文化模式角度探讨了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社会结构的社会尺度方面。在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社会结构的心理尺度方面,马寿荣从清真寺功能、宗教生活两方面对文化认同进行了探讨,林祥柽利用消费、符号、叙事与文化认同的理论视角,分别从饮食、宗教生活、服饰、文化景观、交往空间、符号、叙事七方面探讨了回族文化认同的变迁。
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心理尺度的研究,相关学者以详细田野调查为基础,从文化认同方面给予的回应,能反应出当前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文化认同的变化特征,即中老年人对伊斯兰教更虔诚,对本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增强,而年轻人却与之相悖而行的状况。
4 研究评述
当前,相关研究对如何通过城市伊斯兰文化社空间组织来满足新的功能需求缺乏研究进展。在城市空间的研究视野中,城市伊斯兰文化社区、伊斯兰宗教场所是构成城市框架的重要元素,对形成清晰稳定的城市框架有重要作用。从城市知觉图式的角度讲,传统伊斯兰文化社区具有“区域”属性,伊斯兰宗教场所的建筑具有“标志”属性,在当前“寺―坊”结构破坏的现实下,伊斯兰宗教场所及其周边城市环境还具备潜在的“节点”属性,即通过对其周边城市空间的设计,有可能增强该节点的可进入性和可读性。
【参考文献】
[1]张鸿雁、胡小武,城市角落与记忆Ⅱ(社会更替视角)[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朱力、肖萍、翟进,社会学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