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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问题

金融监管的问题

金融监管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着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全国保险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2.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非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在以美国为首的受到危机重创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背景下,致力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些规范监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原则》,2009年的《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方案》、《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在规范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构成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的银行业的监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美国监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过,美联储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是否出现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谁来监管美联储?现在能否对真正掌握实权的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还未可期,这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其次,新法案仍遗留一些未解难题,如“两房”等问题。

另外,对银行的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识别标准,新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运行中是否能协调运作,上文提到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但具体权限并没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并没有彻底改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消费还将继续,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完全覆盖监管,还是只能像这次的危机一样只是临时的处理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法案对这些问题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进,不断完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和实现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的专业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深受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影响。所以此次危机所暴露的国际金融监管中的宏观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监管不协调等种种弊端,也就会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中有所反应。由于国内市场相对封闭、金融创新相对不足,我国金融体系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出现,大量的游离于监管真空带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加全面而系统的配套监管机制的产生。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强化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角色,确立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主体地位。与受危机重创的美欧国家一样,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存在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合成谬误”的问题,银、证、保三个行业监管部门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为目标,无法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承担的具体职能上看,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赋予人民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上的主导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源头,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树立中央银行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牵头人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分离、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尤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关键在于确立监管协调牵头人,当前,这一角色应由履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能的中央银行来承担。

(二)重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改革文件中关于流动性标准的新建议,结合我国已经加入这一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应当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业银行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在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资本的规划上能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业务水平科学发展,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的协调一致发展。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在这场危机之后学者都在大力呼吁监管,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因噎废食,金融业的自主竞争和发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关键是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内控机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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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硕.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金融创新[j].市场周

刊(理论研究),2010(7).

张茉楠.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到底能改变什么[j].今日财富(金融监管与发展),2010(7).

金融监管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监管;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一、我国金融安全存在的问题

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相互联系有相互作用。经济是基础,国家的繁荣昌盛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分不开的,只有经济安全,金融的发展亦会平稳顺利,国家安全不仅包括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

我国金融问题呈现了两大方面,一是,受国际金融市场影响较大;二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问题,主要包括金融稳定和金融运行。这类问题是市场中常见的风险问题,这类问题本身不涉及国家,但是如果经济和金融安全问题造成的不是给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损失,而是给国家造成了重大了财产损失,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这类问题将成为国家安全问题,需要我们的密切关注和研究。

1.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

部分国有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介入外国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领域,比如商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给很多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我们国家重要的企业因介入外国的期权期货业务导致资金巨额浮亏和损失,也成了公众的丑闻。所以,我们应该客观分析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会带来的风险问题。从失败的例子中总结吸取经验,以备不卷入风险当中。

2.国内金融机构大量买入“资产支持证券”面临巨额损失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它属于一种证券化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表现形式是商业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和商品房租金收入而发行量最大的是属于已房贷为基础的“次级按揭贷款”在以美国投资银行和国家政府的担保下,看似低风险的投资项目已成为热门投资。但实际上它是一种高风险投资。成为中国外汇储备最多的投资对象。中国在美国“按揭支持证券”中投入的资金很多,在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下,中国大幅度面临贬值,我国承担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这也导致了中国外汇贮备的下降。

3.国有企业大量参与国际金融业务带来巨额损失风险

国有资产由于涉外金融业务带来的风险还是很巨大的,原来美国的国债一直风险很小,但是因为美国对外贸易的频繁和政府财政的连年赤字的双重影响。美国国债的风险已经加大。中国持有大量的美国国债,因为美国国债的贬值,最终导致了我国外汇储备极具减少。这源于我国缺乏对外投资的经验与渠道。为了保值和收益他不得不依靠美国国债。所以中国应该多加学习投资的一些重要知识,要有高度警惕性。

二、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是一国金融稳定的重大安全问题,甚至有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因为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包括金融稳定和金融运行,它涉及国家、企业和人民的多重利益,一旦金融体系出现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是巨大的,远远超过投资风险造成的损失。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

1.亚洲金融危机

由于东南亚各国过分扩张信贷,导致巨额的贷款损失,之后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日益严重,使得20世纪90年代末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其过程可作如下分析:第一,当时东南亚各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成熟,想使得经济高速发展却又缺乏资金,因此各国企业过分依赖银行,银行又过分依靠政府,分别取得融资和担保,这样经济发展的快了银行信贷也就迅速扩张开了。第二,大量外资因可以获得高收益和政府安全系统的保护而进入东南亚各国,这都归功于金融自由化政策,这样更加加速了银行信贷的扩张,使这些国家的资本加速外流,本国投资萎缩,投资收益持续下滑,银行为了保证收益不得不从事高风险投资,将资金投入不良贷款项目,这样就引发了恶性循环,随着不良贷款的增加,银行的坏账比例不断增加。第三,外资不再信任这些国家的政府,纷纷撤资,之后许多银行因支付危机而破产。这样便引发了金融危机。

随之而来的便是后果,东南亚经济奇迹一夜消失,不仅损失巨额,而且经济被破坏巨大,原先增长的经济也开始严重衰退。

2.美国次贷危机

这是一个让次级房贷证券化的金融风险业务,可惜好景不长信用危机爆发了,正是由此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它的形式虽独特但本质上与亚洲金融危机是一样的,都是由于过分信贷导致的巨额贷款损失及严重负债。次贷危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房贷公司的不当牟利产生了巨大风险;二是投资公司和评审机构为了赚钱一个把次级贷款证券化、转移风险、抬高杠杆率,一个隐瞒风险,从而催生出并演变成严重的系统风险;三是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次级贷款大量违约、坏账增加,以上三点引发并加剧了次贷危机并使其演化为金融危机。

两种危机相比较而言,美国次贷危机的后果更为严重。它导致了世界上大量金融机构的倒闭及破产;使美国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经济,增长率呈负增长趋势从15%降到-2%;还引发全球的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使将近50万亿美元的全球资产遭遇冰封。

跨国金融业务的开展必将给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有效运行带来影响和风险,其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运行,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预防该种风险的发生。

金融监管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监管体制;监管模式

一、金融监管模式

1.金融监管模式的定义

金融监管模式实际上是具有多重意义的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金融企业监管的方式的总和。在不同的语境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概念是不同的,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是行政部门的监管方式。但是在本文中,为了限定研究的范围,本文所研究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指金融监管的组织方式。

2.金融监管模式的分类

金融监管模式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合理的理解其划分依据以及不同划分情况下金融监管模式的定位对于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按照金融监管对象划分。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对象的不同对于监管的组织方式有着重要影响,以监管主体的区分为依据,可以划分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前者主要是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然后再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展开。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监管模式主要是这种监管模式,其对于监管的管控相对比较严格。后者相对与前者而言,在监管上则相对缓和,通常是对于某一金融机构的某一特定行业进行监管。当然,机构监管与金融监管具有各自的不同的优势,在金融业监管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诚然,这两种监管方式各有优势。机构监管的特点在于监管划分金渭分明,避免的工作的重复,并使得整个金融监管的层次得到有效的提升。而功能性监管则有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有助于发挥混业经营监管的优势。

(2)按照金融监管主体的结构。在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践中,统一监管与分业监管都存在过,这两种监管方式也各有优势。统一监管实现统一管理,是一种以效率为中心的监管方式。而分业监管强调的是监管的精细化,不同的监管主体职责明确,有助于监管的公平化。因此,选取何种监管方式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的状况来确定。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探索实践的产物。1992年,证监会与证监委成立,着手对业已混乱的证券市场金融管理,从而优化证券市场。此后,中国人民银行逐渐脱离了统一监管证券与银行的角色,不过即使如此,在证监会与证监委成立的早期,中国人民银行仍然承担的一定的证券管理职能。1998年国务院撤销证监委,同时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在证券监管上的部分职能,将证券监管的职能统一都交给证监会实施。于是,由证监会统一监管证券市场的局面初步形成。

2003年,在国务院政策的推动下,银监会成立,从中国人民银行手中分离出银行监管的职权。于是,中国人民银行自此不再承担金融监管的之策,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各司其职分别监管证券、银行以及保险三大模块,当下中国金融市场的分页监管模式也最终确立。

从上述演变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金融也的监管实际上尽力了从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过程。尽管在特定时期统一监管确实有其积极意义,但是从随着金融市场的细分,分业监管才是最为契合的监管方式。

2.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的弊端

诚如前文所述,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金融监管有了较大的变化,从以往的统一监管变为如今的分业监管,总体上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仍然存在诸多弊端。

(1)机械化分业监管弊端明显。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自上世纪开始分业监管以来,自始至K保持着以往的监管模式,监管内容也几乎没有变化。这种机械化的分业监管模式弊端非常明显:第一,在金融创新产品日新月异的当下,非常容易造成金融监管的重复与真空。例如,当金融产品存在较差的场合,不同的监管机构由于相互独立、自成系统,都有监管权限,但也可以以其他机构可以监管为由相互推诿,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监管的弱化。第二,独立分工增加了协调的难度。从目前的分业监管体系来看,三大监管机构是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的。这就意味着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三大机构中是没有统一的牵头组织,这就容易导致协调的困难。第三,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如今,跨领域的金融产品可谓层出不穷,但是在当前机械化分业监管模式下,产品的审批与推出都不可避免的被延长了,抑制了金融创新的进度。正因为如此,这种机械化分业监管的弊端非常明显,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

(2)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第一,监管机构过于严苛对金融创新起抑制效果。我国长期以来对金融监管奉行零风险的原则,力图透过行政监管的手段来绝对的避免金融风险,这显然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原则。过度的行政监管控制使得金融业缺乏活跃的因素,仅仅机械的依照行政指导来实施行为,对金融创新起到了极大的抑制作用。

第二,当前的分业监管与金融创新存在冲突。目前,金融产品的创新不断增多,很多跨领域的产品相继出现,于是分业监管的弊病也就暴露了出来,即出现监管交叉时应当由那个机构进行监管以及监管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等。这就意味着,在金融跨领域产品中,当前金融业监管出现了明显的真空,这对于当前金融监管制度而言是一个难题。

第三,监管惩罚力度不足,金融业违法成本较低,无法起到威慑效果。例如,众所周知,信息在证券交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诚信、保密是证券从业者的基本准则。但是现实表明,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现象非常普遍,这种违规的行为给投资者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造成证券市场混乱,而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监管不力,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由于违规成本相对较低,金融机构往往容易选择违规操作。

(3)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金融监管本身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对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就目前而言,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导致监管体制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可以说当前金融业中存在很多违规操作的现象,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从业人员监管不力,导致监管的缺位。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1.促进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的形成

我国金融体系行政化色彩浓厚,行政机关对金融的影响非常大为此,需要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监管体系,换言之,应当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去行政化。金融业发展应当是以市场为指导,金融自由度越高,金融业的潜力也就越高。为此,必须要打破以往以行政管制金融的模式,建立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从而确保金融监管过程中不会对金融业的发展形成阻碍。

2.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综合型人才

金融监管应当是以金融市场的变化为导向的,因为金融监管的对象就是金融市场。当前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各种新兴金融产品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最典型的是许多综合性的金融产品的出现给金融监管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在这种背景下,应当加强金融人才尤其是综合性金融人才的培养,从而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具体而言,可以定期举办高水平的金融培训计划并与国外金融监管部门合作,联合对监管人员进行新理论、新业务以及新技能的培养,从而不断优化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人才,促进监管的优化。

3.优化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应对金融市场的新变化

基于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优化当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从而应对市场的变化:第一,对于交叉型或者综合型的金融产品,凡是涉及到的金融机构都有义务监管,共同承担责任。当然在落实责任的时候应当确保责任的落实,避免因为责任的多元化而导致责任的弱化。第二,提升金融机构的业务水平与监管方式。行政监管是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典型问题,应当转变这种监管方式为市场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与法律制裁为辅,从而发挥各种监管措施的应有作用。第三,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审慎监管。实践表明,金融监管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资源,而且如果监管过程中出现问题,也会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抑制效果。为此,金融机构应当转变以往的依规监管为审慎监管,尽可能的减少监管过程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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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挑战;监管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挑战

    尽管我国立法目前尚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以明确定位,但我国事实上已存在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是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点是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以及各种实业公司,如中信控股、光大控股等。二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直接由母公司参加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三是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点是,在金融机构增资扩股中,产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类金融机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以及泛海系、爱建系、东方系、德隆系、万向系、希望系、金信系、农凯系在内的八大家族。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同时,为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2003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联席会议初步建立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架构,即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机构和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但这种安排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存在监管空白和盲区。首先,尽管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但是对事实存在的以实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无法监管,造成监管盲区;对其他类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在控股公司整体风险方面还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其次,分业监管这些金融控股公司时会产生许多问题,如不同的子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易出现重复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会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下属各子公司之间进行转移资产,以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再次,现有的监管机关只熟悉本行业的监管业务,难以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综合监管的职责。

    对以集团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中信为例,按照我国现在的监管模式,中信旗下分业经营的金融子公司各自接受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但中信控股公司不是一级被监管的机构。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对其整体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更是缺乏,如控股公司负责人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任职资格的监管,形成监管真空。在这种监管真空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就不能被监管者和投资者所了解,其透明度也较差,而且也会出现资本重复计算、财务杠杆过高、内部交易等问题,集团的违规操作就可能无法纳入到金融监管者的管辖范围之内。另外,在这种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各监管机构缺乏协调,难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进行评价,对其整体风险缺乏认识和控制。

    对以实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德隆集团,其控股的金融子公司各自接受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的相应监管,而对于集团本身,在目前的机构监管模式下,无法对其进行监管,造成严重的监管缺失和风险。德隆危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二、建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建议

金融监管的问题范文第5篇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业风险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风险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视。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在金融全球化、网络化、自由化浪潮下,面临巨大的挑战,亟待创造性的革新。

一、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业将面临着更大的考验,金融监管所肩负的责任更加艰巨,维护金融稳定发展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加。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1. 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强化的推动下,混业经营将成为国际上各国金融业经营发展的基本模式。而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包括中国国际信托公司等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往往不能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很容易产生新的金融风险。

2. 各金融监管部门自成系统,缺乏配合。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的目的是实现监管的专业化分工,提高监管效率。2000年9月初,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相互业务的发展,金融机构业务日益走向综合化。这种分业监管体制容易造成某些领域的监管真空,也容易由于监管责任不明确而造成重复监管,提高了监管的成本。

3. 监管手段单一。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通常由五类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行使监督职能,分别是董事会、中介机构、媒体、行政监管、司法诉讼。越靠前面的机构所起的作用越直接、纠错效果越好,成本也越低;越靠后,最后补救性质也越强。因此,行政监管属于外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监管手段,而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独立性差,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机制并不完善,造成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依赖于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监管的效率比较低。而且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哪里出现了问题就到哪里监管,实质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

在金融监管模式中有四种模式:美国模式、德国模式、英国模式、日本模式。美国模式可以称为“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德国、英国模式基本可以划为“单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其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从德国、英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而且,这种体制也面临同双线多头管理体制类似的问题,如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等。虽然德国和英国同划为“单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但是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相比,更加强调其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之间既要相互协作而且还要保持各自的独立。而日本的金融监管事务完全由金融厅负责,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划为“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其优点: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金融机构不容易钻监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弊端,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但是,这种体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门养成官僚化作风,滋生腐败现象。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建议

(一)我国的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我认为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二)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1. 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为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针对现行的混业经营的机构和方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

2. 转变监管理念,加快监管创新。一是要调整监管目标,二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新业务、新品种的监管上来;三是监管手段要创新,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专业化的监管;四是加强金融立法的创新,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3. 注重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和尊重监管的专业性。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相当复杂,是最体现技术性与专业性的领域。金融监管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其运作离不开强大的专家体系。因此,选拔专业监管者必须极度看重专业能力。在机构、人员设置上摒弃“官本位”。

4. 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出现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两种制度的存在,才能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5. 监管部门实现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必须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必须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必须建立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必须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必须健全非现场监测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监测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6.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为了有效监管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强跨国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和越来越重要。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与相关国家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在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认可水平,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达到在国际范围内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文云,论中国金融全球化区域化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国际金融研究》.

[2]刘国玲、黄国钰,从国际金融监管模式谈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北方经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