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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控管理方法

金融风控管理方法

金融风控管理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控制机制

一、导论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模式,在经营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其结构与经营也比一般金融机构复杂,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也比一般金融机构要大,发生风险后化解的难度与成本也比一般金融机构要大。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巨大规模和对经济的巨大影响,一旦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问题,必将引起整个经济体系的巨大波动。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对于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社会声誉,以及对于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来说,内部控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应用价值,不仅如此,还可以为潜在的控股公司或者集团建立内部控制系统提供一些思路。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风险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控制着众多的专业化金融子公司,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它所引发的风险更为复杂。主要表现在资本金重复计算、系统性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三个方面。

1.资本金重复计算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这样,一笔从集团外注入的资本金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如果子公司又用该笔资本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将被多次计算;二是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金多次计算。由于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金才能抵补集团的整体风险,因此,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同一笔资本金被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显然是不适当的。

2.系统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涉及多种金融领域的金融混合体,其所引发的风险会因为这种特殊的组织结构而在系统内逐渐聚集,并迅速蔓延开来。金融控股公司所追求的协同效应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聚集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为集团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客户服务中心、统一销售渠道,虽然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但是,子公司存在的风险也可能借此通道向母公司不断聚集,在一个机构内发生的失误和可能发生的危机或破产,其危害和影响原本仅限于自身的业务范围或行业范围,但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就会向母公司集中风险并蔓延危害。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在总体经营上倾向于建立统一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一旦决策失误,就会影响到全部子公司,错误迅速覆盖整个系统。

3.内部控制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主要表现在其经营和组织方面难于被监察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风险有诸多方面,但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最为密切的风险是内部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资金往来,彼此关系紧密,相互往来交易势所难免,其种类主要有:交叉持股、集团内公司间之相互交易行为、集团内公司自同属集团内公司取得保证、贷款或其他担保承诺、集团成员间之资产买卖行为、以再保险的方式所为之风险转移、集团成员间就第三人关系风险之转移交易等。这类交易常伴随风险的传递与聚集,最终形成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危及集团的经营安全与稳健运行。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风险

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当前所面临的风险不尽止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金融风险,还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制度性金融风险,这些特殊性风险大多是政府、企业和银行延续旧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产物,是旧体制下金融抑制所产生的风险的延伸,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

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在欧美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责任界限。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

然而,在中国目前现行的金融体制下,许多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最终主体和边界并不明确。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有效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商业化程度并不高,政策性业务和行政干预仍很多,这都使得银行的最高管理层(董事会)没有也不能最终承担起全部金融风险的责任。

2.内控体制不健全

在现代的金融风险管理中,完善的内控体制是金融机构得以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部制度保障。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制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中国的银行内控体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相对于国际上对现代银行内控体制的要求,中国银行内控体制还显得相当落后,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风险管理的组织制度上。由银行董事会及其高级经理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系统是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但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中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明显缺乏这种有效运作机制和组织制度的保障。

3.管理工具缺乏

在欧美先进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中,管理风险的工具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不断创新。相比之下,由于中国金融体系建立较晚,现行的金融市场还不能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风险管理工具,市场工具的匮乏是中国金融风险管理落后的重要表现之一。衍生金融产品市场是目前西方金融体系中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直接对冲风险的性质,被认为是管理市场风险最有效的市场工具,使得金融体系能更加有效地在风险承担能力不同的金融主体之间配置风险。

目前,除了一些地方性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国并没有真正的衍生金融产品市场。衍生金融产品的缺乏不仅是金融体系不完整的表现,也是风险管理市场工具匮乏的表现,它明显地制约了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和艰难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分阶段逐步建设和完善的过程。

(一)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定位

金融机构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必须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适时地调整自身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中,准确地目标定位是风险管理有效运转的关键和前提,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目标应当定位于:

(1)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防范、控制和化解控股公司及所属金融子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金融风险,保证控股公司及其所属金融子公司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符合公司制定的各项经营政策和规章制度,有效推动所属金融子公司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2)提高控股公司及所属金融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透明度,保证对内对外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

(3)实现在风险—收益均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价值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必须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通过建立风险的识别、评估与预警机制、风险的转移和补偿机制,使得公司运营在风险环境中实现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者之间的均衡与协同。

(二)树立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理念

1.平衡风险和收益,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同样并不是要消除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因素、风险来源,而是在于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是通过合理的安排和实施一系列的决策、管理、操作政策和程序,保证在风险—收益平衡下实现整个集团价值的最大化,同时避免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保证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2.全面、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意识

为了有效地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金融机构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专司风险控制之职。但是,风险控制又决不单单仅是风险控制部门的事情,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做每项业务时都要考虑风险因素,一定是要在风险能够控制的情况下才去操作和经营业务。

3.风险管理独立和透明

独立和透明是一套好的风险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条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独立性主要在三个方面:即风险管理职责的独立性、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以及对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评估职责的独立性。独立运作的风险管理部门意味着高度权威性,尽可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以保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可以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体制,明确各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金融控股公司应成立隶属于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在同事会领导下指挥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控股公司董事会:是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层,确定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与回报要求;控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整个集团的风险管理目标、制定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监控重大风险,审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程序、方法等;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落实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子公司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程序;规划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主要风险进行监控;对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进行管理。

第二层级:各子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委员、建立风险管理部门,集中、全面的管理子公司的风险;实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设计监督三项主要职能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机制。

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子公司层面风险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控股公司统一风险管理政策下,规划子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审批资本分配和风险限额。

子公司风险管理部:子公司风险管理的执行机构,受自公司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全面管理子公司各类风险:根据集团战略拟定子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及标准;对子公司日常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的测量和监督,并及时向集团风险管理部门和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针对风险来源的具体控制办法;建立子公司有效的事后补救机制;管理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和人员。

第三层级:子公司内部建立垂直的风险管理架构。各子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建立风险管理部门,由子公司直接管理并委派风险主管。子公司业务部门的风险经理以及下属分支机构的风险主管虽然是集团风险管理系统组织架构的基层单位,但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他们具有相当自主的、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业务风险和资金风险进行管理的权力,其职责主要有:督促子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正确实施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措施;向子公司风险管理分部提供精确、及时的风险信息等。

四、结论

各国必须根据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混业经营程度、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金融经营体系结构以及传统金融监管制度等一系列因素来设计、选择、安排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我国应该顺应当今世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从结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注重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的分权与制衡。

设计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市场规范运作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规范金融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一个活动空间和运营的自主机会,既能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优势,又能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使金融效率、金融自由的法律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

参考文献:

[1]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金融风控管理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综合经营;金融风险;监管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1-0043-04

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发展,突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合作,对有效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意义重大。

一、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一)金融业自身的特征,决定了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出现

金融业经营的是货币资产,与实物资产相比,金融资产流动性非常强,货币资产相互转换十分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证券化,开放式基金和银行存款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替代,保险业务兼备投资和储蓄功能等。同时,由于金融资产具有弱相关性和弱专用性的特点,能在银行、证券、保险各行业发挥相近的作用,强化各市场之间的关联和互补。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综合经营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延伸了金融的内涵,金融已不仅仅是资金融通和创造信用机制,更是一种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机制。现代金融的核心功能是为整个经济体系创造一种动态化的风险转移机能,从而使得风险处于流动的状态,保障了金融体系健康、稳健、高效运行。也就是说,现代金融体系是能够使经济体系的风险流量化而不是存量化。因此,现代金融市场之间是相互贯通的,也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内在需求。

(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产生

金融业是服务行业,满足客户需求是金融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金融服务已从产品营销向客户营销转变,从客户需求出发设计金融产品是金融竞争的需要。

客户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客户的需求。随着企业客户融资需求多元化发展,单一的银企借贷模式已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更需要金融机构助其解决融资安排、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并通过债券、股权等融资成本更低的方式来解决生产资金问题。二是居民客户的需求。伴随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迅速扩张,一些拥有百万级资产客户不断增加,个人金融服务需求越来越高。除面向普通客户的银行卡、基金信托、炒汇工具、消费信贷新产品外,以富人为主要对象的理财业务创新成了近期金融机构争夺的重点。这些新型金融服务基本都是跨行业、跨市场的产品。而金融控股公司因拥有多种金融业务,通过资源整合、共同行销、资讯共享、产品组合,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次购足的金融服务(夏斌,2004)。

(三)加入世贸组织后竞争的加剧,推动了金融机构合作步伐加快

我国加入WTO后,尽管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并未对中资金融机构产生大的冲击,但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逐步显现,促使中资金融机构反思。为此,中资银行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通过保险、证券业务不断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探索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成为中资银行解决资本约束的手段之一。而随着竞争加剧,保险机构的承保利润不断下降甚至为负,资产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业重要利润来源,为此,中资保险公司积极探索资产管理的新途径。这些都需要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为依托。

(四)监管部门逐步放松管制,为跨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

从政策法规层面上看,为推动证券市场发展,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27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又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除股票发行和经纪业务外,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都已纳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允许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入市。2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 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业务交叉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我国金融业跨行业、跨市场业务及其主要风险

(一)我国跨行业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发展情况

当前,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联合开发出的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见表一)。

表一 银行、证券、保险合作交叉性金融工具

跨市场金融机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1999年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定义,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着几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类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等;第二类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和工银亚洲等;第三类实业公司控股金融,如山东电力集团等(详见表二)。

表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跨市场经营情况

(二)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种类及表现

1.制度性风险。由于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础制定的,现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过渡的性质,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有些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清,金融交易的法律关系混乱,致使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制度性生存风险,为金融稳定留下了隐患。

从金融交易法律关系方面看,比较突出的是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和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问题。《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单独立账管理,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实际上的做法是,证券公司收到客户的资金后,以公司的名义存入它在商业银行的一个集合账户中,给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留下了制度漏洞。

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名词,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为盲点。

2.流动性风险。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使用,使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更为复杂。以基金产品为例,从理论上看,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取决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往往受制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蓝筹股和绩优股比较稀缺,同时股权割裂又造成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基金投资可选择性较差,基金持股高度雷同,因而出现许多基金重仓股。当整个市场出现系统性市场风险时,开放式基金就存在流动性支付的压力,甚至遭遇非常严重的挤赎问题。当基金出现流动性问题时,首先需要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因而将流动性支付的压力迅速传递给商业银行。如果出现严重的挤赎风险,从资本纽带角度看,救助基金的责任肯定会落在控股该家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身上。而从同业拆借市场上看,最主要的资金融出方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最大的资金融入方则是证券及基金公司,一旦后者经营出现困难,势必会将流动性风险向银行转移。

3.利率变动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基金收益率的波动将会引致资产组合的比价轮动效应,导致存款负债产品出现利率攀比风险。当基金收益率持续、显著地高出存款利率一定空间时,社会公众将会调整资产组合,促使存款持续地向基金转化,而流动性压力将会迫使商业银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利率,以控制存款持续滑坡而产生的流动性缺口,从而可能导致市场利率的扭曲。

4.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十分复杂,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由于整个集团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存在着被重复计算的可能,控股公司的资本具有放大效应,从而加剧了整个公司的资本脆弱性。

三、加强监管合作,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

从我国金融监管现实看,为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制定了监管协调的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对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等监管中的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制度,但从实施效果看,并未达到理想状况。如对跨市场金融产品监管方面,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真空。某些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中正是利用了监管漏洞,打政策的球,最终导致风险的发生。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行监管制度下,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一)完善有关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认为风险最小化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

从我国金融业现实情况看,出台专门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法规需要较长时间。但金融监管的现实要求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等进行相应的完善,对其中限制金融控股发展的条款,对不同行业监管规定有冲突,应加以修订。重点对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交易活动,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规范。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逐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

应借鉴国外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做法,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从法律上是有依据的,经过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央行为核心,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从我国金融业运行现实情况看,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是金融业的整体风险和交叉风险。人民银行从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这就需要加强与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监管。其二,中央银行作为保持流动性的最后贷款者,有必要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动态,及时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否则中央银行无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会产生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的道德风险。其三,人民银行在信息掌握上也具有天然优势。人民银行已经开发、建立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信息系统。其四,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监管,能够避免监管部门监管套利问题的产生。

(三)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预警性。由于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机构连通各个市场,容易导致风险在不同的市场中传递,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传递平台,各子市场的信息无法互通,就无法建立真正的联动监测,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将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管协调任务难以完成。因此,需要将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监管体系中来,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实时监控。既可以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可以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助于各监管机构充分掌握所监管对象的情况。

(四)全面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通过合并报表基础上剔除不可自由转移的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对于参股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剔除的方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二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只允许采取控股公司形式,不允许采取事业部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建立信息防火墙,人员、经营场所等不得交叉;要求金融集团及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要求金融集团对组织结构、重大内部交易进行报告与披露;增强金融集团组织架构、内部交易的透明性;更重要的是将金融集团与产业集团分离,对实业集团控股的金融公司,要么改革为完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与实业分离,要么退出控股或参股金融业务。

三是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积极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在控制并改变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在内部控制达到一定程度后,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就是不仅要重视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而且要加强对日益重要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管理。要加快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尽快建立风险管理模式,实现风险的数量化管理,提高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春子.金融控股集团组建与运营.机械工业出版社[M].04

[2]谢平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M].中信出版社,2004

金融风控管理方法范文第3篇

2009年6月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了财政部起草的一项名为《金融监管改革――一种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简称《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该方案包括五部分的内容:一是促进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监管;二是对金融市场实施全面监管;三是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防止其遭受金融滥用;四是向政府提供其管理金融危机所需的工具;五是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并改进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的价值定位:由“分业监管”走向“联合监管”

美国财政部起草的《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金融监管政策进行重大转变,由“分业监管”走向“联合监管”。其中将对大型、高杠杆以及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及他们的子公司进行全面充分的监管作为首要目的,意图通过让大型、高杠杆以及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接受理事会联邦储备系统全面的监管来缓和对金融稳定的威胁。其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加强对本国和外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放宽金融公司的认定范围。《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要求在《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的第二部分的最后增加关于美国金融公司和外国金融公司的界定。该草案将依据美国联邦或者州法律成立或组建,或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开展金融活动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认定为美国金融公司。同时,它还把在美国以外的国家成立或者组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包括通过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在美国开展金融活动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认定为外国金融公司。这无疑放宽了金融公司的范围。据此,美联储可以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从而纳入到《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规制范畴。

明确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鉴于联合监管的需要,《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首先明确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其中,美联储将美国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需要考虑如下相关因素:一是公司金融资产的数量和性质;二是公司债务的数量和种类,包括对短期资金的依赖程度;三是公司资产负债表外风险的范围和程度;四是公司同其他主要金融公司交易和关系的程度;五是公司对于家庭、商业、州或地方政府信用以及金融体系流动性十分重要;六是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推荐;七是理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对于外国金融公司,美联储理事会也应考虑同上述类似的相关因素。

加强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为防范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全球或者美国的金融稳定或者经济产生威胁,《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明显加强了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该草案规定,从美联储理事会将其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之日起180天内,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均应到美联储理事会进行注册,并提交美联储理事会认为必要和合适的可以实现监管目的的信息。同时还规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还必须向美联储理事会提交报告。此外,美联储理事会还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各公司定期报告对于信贷风险所采取的快速且合法的解决方案,它包括在面对严重金融危机时实施的合法快速的计划、单个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与其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之间互相的信贷风险敞口的性质和范围等。

强化美联储职能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

扩大美联储权利。按照《金融监管改革》的设想,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系统风险重要性机构,美联储应该拥有权利及责任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行联合监管。这样一来,美联储监管的对象由目前的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到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系统性风险重要性机构。《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明显扩大了美联储的权利。根据规定,如果美联储理事会认为某一金融公司发生的实质性金融危难在经济承受压力期间对全球或者美国的金融稳定或者经济产生威胁,那么美联储理事会就可以在没有委托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规章或命令的形式将该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被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后,该公司需要到美联储进行注册,并履行报告义务。

从上述规定来看,这不仅使得美联储可以对大型的银行业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且还可以对规模和复杂性与上述银行业控股公司相当的所有非银行金融公司进行监管。

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还强调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为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协调,识别新出现的风险,该法要求成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赋予该委员会有收集任何金融机构相关信息的权利。该委员会可以就如何识别那些破产可能会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金融公司向美联储提建议。在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上,如果该公司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功能上已被相关监管机构监管的子公司,那么美联储在做最终认定决定前就应该同每一个子公司的主要联邦监管机构进行磋商。在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最新的审计或者未被审计的财务报告时,如果该金融公司存在一个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那么美联储应该同该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商,并最终决定是否可以从该金融监管机构获得。

建立国际磋商合作机制。《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还要求建立一种国际磋商合作机制来加强监管。该草案规定,美联储理事会和美国财政部应该同外国伙伴进行磋商,通过多边机制来达成共同监管协议,从而形成对大型、高杠杆率和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进行全面审慎监管的制度。同时,对于外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美联储理事会还应参考其对美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标准,使其符合《1991年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所确立的给予外国银行“互惠性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进一步落实审慎监管原则

加强宏观方面的审慎监管。为了降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美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的风险,美联储通过法律或命令来实现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原则,以期用最低的成本来实现金融稳定的最大化和美国经济金融的长期稳定。《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加强了宏观方面的审慎监管,努力在鼓励金融机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寻求竞争与稳定、安全与效率的有机结合。

微观方面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慎监管原则。《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比银行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更严,这主要体现在风险的资本要求、限制杠杆率、流动性要求、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等方面。这使得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在美联储认定和注册后拥有充足的资本金和良好的管理。

拓展审慎监管的范围。《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进一步延展了审慎监管的范围。它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联合监管延伸到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美联储可以要求其提交报告、接受检查、或对其实施更高的审慎标准或更加严格的业务限制,也使得在美国境内拥有资产或者开展金融活动的外国金融公司的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审慎监管原则的制约。

加强微观监管:注重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严格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金要求。《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以资本金为标准将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明显不足、资本严重不足四类。虽然《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6(C)部分对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金有明文规定,但是美联储还进一步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限制杠杆比率和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当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时,美联储通过限制有形资产和总资产的比率在某一特定水平来限制杠杆比率。当然,其还必须满足有形资产至少占总资产的2%,并且不超过要求的最低限度资本金的65%这一条件。

限制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贷风险敞口。按照《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规定,美联储可通过法规来禁止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任何非关联公司的信贷风险敞口超过其股份和盈余总和的25%,在必要的时候,美联储甚至还可以采取更低的比例标准。对于信贷风险,该草案进行了详尽的列举性规定。这些规定比以往的规则更为严格。

强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了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接轨,同时便于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程度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市场化评估,美联储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其要求定期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该遵循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等相关标准。

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管薪酬进行限制。在没有事先获得美联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将不能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奖金红利。同时,在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资本金不足情形之日起十二个月,不能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超过管理层平均水平的经济补偿(不包括奖金红利、股票期权、股息)。

加强监管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购行为。考虑到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并购活动增多的现象,《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其亦进行了相应规定。如果是基于《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三部分的目的而进行并购,那么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被认定为银行控股公司。对于非银行公司的并购,该草案确立了大型并购的提前报告制度、例外机制、报告程序、审查标准、银行控股公司的适法性。

健全退出机制:完善资本不足的救济机制

要求资本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递交资本金恢复计划。对于存在资本不足情形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美联储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一般是45天)提交一份资本金恢复计划。该计划书应详细说明公司实现充足资本的步骤,计划每年公司能达到的资本水平,公司如何按照本法的规定恪守限制和实现要求,公司参与活动的种类和水平以及其他美联储所要求的内容。此外,对于资本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还存在资产增值限制、并购和开展新业务的提前同意等要求。

对资本明显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特别授权行动。如果某类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或者出现资本不足的某类金融控股公司没有递交和执行资本恢复计划,那么美联储可以要求其进行资产重组或者注资,并限制其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同时,为改造公司,美联储还可以要求其重新选举董事、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聘用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提振公司信心。此外,美联储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该公司的资本增值,并要求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强制性破产要求。当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出现资本严重不足情形时,美联储应该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90日内要求该公司按照美国破产法要求递交破产申请。

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推行的“一行三会”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框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出现类似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诚然如此,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主要原则和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积极推行以统一监管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迅猛发展,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并开展混业经营活动逐渐成为各大型金融机构的重点发展方向。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清醒认识到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如何对大型复杂化集团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何新型复杂金融产品加强风险监管;各监管机构之间如何进行协调合作;如何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如何协调和统一;如何在监管和金融自由之间寻求合理的界限,等等。这些问题目前并未得到妥善解决。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重点加强了对大型、关联金融公司的统一监管。因此,我国在前期金融监管改革的基础上,有必要继续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积极推行以统一监管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亦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前进方向。

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原则

由于我国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大幅度开放国内金融业,为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我国积极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并引入了以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原则。例如,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体系,逐渐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完善专门性监管机构,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这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并提高了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虽然引进了一定范畴的风险监管措施,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监管的漏洞和风险监管不足日益凸显。因此,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原则,建立科学的金融机构风险评价体系,通过风险监管来识别和衡量金融机构的风险点,并寻找合适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寻求金融机构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是各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正是由于美国各监管当局对大型金融机构推出的复杂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明确要求,导致大型金融机构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这使得没有得到充分信息的投资者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提高金融机构和创新性复杂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应成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完善信息披露相关立法,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全、不及时或者无效的情形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故意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完善金融机构退出监管机制

金融风控管理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监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商业化转型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演进发生明显变化,各种金融业间的区别及差异日渐模糊化,综合式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改革,成为世界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主流趋势。2001年我国加入WTO,随着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条件不断成熟,金融控股公司等创新性、综合式金融组织的发展,成为金融业应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外部金融环境改变的必然选择。

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进入关键时期,其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已经显现,因此,研究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科学、有效、系统的综合及协调监管体制,不仅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迫切的实际意义。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概念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1.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与特点

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可定义为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以跨行业控股或参股,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要从事金融业务,并至少明显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其二,母公司至多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一种业务,其余业务由其控股子公司经营。

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五年多来,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成效初现,一批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已经形成,金融机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得到改善,金融业资产和实力得到壮大,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四种模式,其主要区分依据是控股母公司的行业属性,详见表1:

第一类是商业银行控股模式,即集团的控股公司为国有商业银行。例如,建行在2010年初控股合肥兴泰信托并更名为建银信托。

第二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即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平安保险收购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集团成为第一家获得全国性银行牌照的保险机构。信达、东方、华融和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旗下各类金融牌照齐全,已具有金融控股公司雏形,也可归于此类。

第三类是产业资本控股模式,以实业公司为主体的混合型金融控股公司,如国家电网、中石油、宝钢、五矿集团等产业资产控股的金融集团。

第四类是地方政府对所属的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重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例如上海市金融办、北京市金融办等。

二、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及其制约因素

1.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

从改革开放初期至今,我国金融业经历了综合经营、分业经营的演变。我国1994年正式提出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开始分业经营,基本确立了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完全形成。目前我国采取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

2.当前体制的制约因素与改革需要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亟待完善。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多元化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金融集团模式的选择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要对这种模式施以有效监管,必须以法律条款形式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法律地位,严格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

第二,监管体系结构有待调整。由于我国金融业监管体系结构的现状,产业资本介入金融领域之后,金融控股公司很容易导致风险交叉传染。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是我国央企集团的直接监管机构,但国资委本身并非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企业集团下设的金融机构只能借助行业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由于缺乏对央企集团下属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的监管主体,因此产融结合下的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着监管空白,其风险不容忽视。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尚待规范。对金融控股集团而言,尽管作为其核心的母公司或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通过股权运作等,它也可以对实际经营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各子公司,从业务、资金、投资项目等方面施加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缺位或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仅靠各金融子公司原有的机构监管者,无法从全局上掌控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审慎经营。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资金往来,作为集团组成部分的单个子公司,虽是受监管实体,但其经营安全性不可避免地受到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影响,需要从集团整体高度综合考虑。此外,对金融控股集团内的非金融子公司,在其从事类似管制实体的业务时,也需要施以适当的监管。

第四,金融控股公司运营潜在的巨大风险,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金融自身的脆弱性,必然导致巨大的金融资产与有限的自有资本之间的矛盾。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前身多为国有银行或大型国有实业集团,在国家行业准入限制政策的保护下,长期处于非自然垄断状态,形成了巨大的资产规模。然而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应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监管体制还不成熟,使它们源于金融属性本身的固有风险会变得更具潜在危害性。其次,金融资本的趋利本能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逃避监管的冲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市场经营特点,为它逃避监管,追逐利润提供了便利。再次,大量金融资本参与的表外业务具有虚拟性和极大的不可预测性,使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着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侵袭。

第五,全球金融危机后对金融业监管体制的重新审视。自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纷纷认识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监管协调的重要性,这将带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程序的启动。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适应金融业跨机构、跨市场、跨国界交叉经营的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重新构建本国监管体制以顺应新形势的需要,已经势在必行。

三、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与商业化转型现状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9年,我国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建、工、农、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近1.4万亿元不良资产,2004年以后又通过市场化途径承接了交行、中行、建行和工行等剥离的可疑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截至2010年6月末,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处置25,400亿元的不良资产,支持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重组和股份制改革,推动了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改革发展,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了社会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

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制的完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问题金融机构托管清算和问题资产重组的过程中,通过战略投资方式,逐步拓宽了原有业务领域,同时,为有效管理和整合资本金中的非现金资产,设立了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平台和实业平台,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发展之路。

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政策导向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财政部、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一直在研究。200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第一次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方向,即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业务有特色、运作规范化”的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服务企业。2008年2月颁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快向有业务特色、运作规范的适应性金融企业转型”,“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优势”。从政策层面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有存续期的政策性机构向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化综合金融企业转型,这一改革方向非常明确。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现状

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深入,四家资产公司均已基本形成以不良资产经营为主业,同时开展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多种综合金融业务的格局。目前,这些平台公司通过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对不良资产主业起到了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各自具体情况,逐步构建业务特色,打造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盈利能力,已经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部分金融业务平台分布情况见表2。

2010年6月,信达商业化转型试点方案首先获得国务院批准,确立了“以不良资产经营为核心、以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为重点的综合化、国际化金融服务商”的发展战略。2010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利润均不同程度的实现了大幅提升,其中,信达90亿元,华融20亿元,东方10亿元,长城8亿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与竞争力明显增强,综合经营优势进一步提升。

四、对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思考

1.加快立法,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为适应国际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在美国等长期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都相应调整各自的金融法规,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生存、发展与规范提供法律环境。对我国而言,要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确认金融控股公司合法地位,以法律法规形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设立方式、业务形式、会计方法、对子公司的财务权限,以及监管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等。

2.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明确主监管职能,实施功能监管。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实行功能性监管,即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协商解决,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职能;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商业化转型过程中,则应明确银监会的主监管职能。

3.运用并表监管等工具,建立对集团整体的有效监管机制。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风险之一在于,资本金重复计算以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从而影响集团整体的财务安全。根据新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会将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股改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集团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指引》中对并表监管的范围、方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并表监管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金融资产公司集团的最低资本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评价。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此外,银监会还应尽快出台针对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的资本金、内部交易、全面风控、股票投资等做出细化性的监管指引。

4.重视对内部控制的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良好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打造内部风险控制链,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从战略角度安排不同业务之间的内部交易,以提升效率。监管机构应从资本、偿付能力等角度出发,关注集团内部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交易,尤其重点关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领域和法人结构不一致的内部交易。监管机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披露自己的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并通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集团结构和集团法人的层次提出要求,以增加内部交易的透明度。

风险预警机制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形式、指标体系和预测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CAMEL评级系统或澳大利亚的PAIRS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监管机构应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以及口径上报财务报表与有关资料,根据评级方法,给予评级。监管机构通过风险评级机制,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变化及导致风险变化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健经营,同时把监管结果反馈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促使其不断强化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增强自我风险管理能力。

5.严格“防火墙”制度和客户利益保护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的最大隐患,在于不同金融业务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而关联交易则是传递金融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金融控股集团内实体间的关联交易,例如相互担保、抵押,或者为了避税相互转移利润等,都会集聚和放大集团的系统风险。同时,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必然会使用到其下属各关系企业的客户资讯。所以,严格客户利益保护制度,避免客户信息被滥用很重要。对于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机构要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等,防止“多米诺”效应带来的风险传播。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客户隐私、资讯分享的政策与程序等,监管机构要制定特别条款加以规范,对违反客户资料保密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

6.强化有效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构建复合型金融监管体系。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必须加强合作,建立有效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政策协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监管当局之间不仅应依据法律法规或签订备忘录的形式确立和强化这种机制,促使监管部门间的监管协调、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而且应建立与其他监管当局信息共享的文化,逐步构建以金融监管为主体,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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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晓灵主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人民出版社,2008.

[4]201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5]相关法规制度:《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法》、

《保险法》、《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11〕20号).

[7]陈柳,熊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比较研究及中国的选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

[8]《2010-2011年度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报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1.

[9]薛薇.浅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特区经济,2006.

金融风控管理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集团;财务风险;财务控制;财务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金融控股集团是指以控股公司为形式,以金融业务为主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企业集团。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产品的行业界限逐渐模糊,金融企业的功能趋向融合,金融混业经营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控股集团应运而生。金融控股集团在一个集团内分设多个子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每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这种金融企业的股权结构安排具有财务方面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如何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有效的财务控制管理,是金融控股集团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金融控股集团财务风险控制

金融控股集团虽然具有一系列财务优势,但也同时面临特殊的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在各金融领域面临不同的风险,如商业银行业务风险、证券市场业务风险和保险市场业务风险等。另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结构比较复杂、管理层次较多,在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运行中,又产生了由特殊的控股结构引起的特殊风险。

1.从多方面降低金融控股集团的流动性风险。金融控股集团应做好资产负债管理,使资产负债的数额和期限尽可能匹配,降低二者的缺口;应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流动性风险;应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降低由控股集团内某一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风险。

2.对金融控股集团及其分行业子公司实施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首先,从监管对象来看,不仅包括控股公司本身、被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而且包括金融控股集团整体。前两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可按照对单一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待;第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是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核心。监管部门应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运用适当方法剔除在整个集团层次上资本的重复计算和以债务投资的部分,准确计算出整个集团真实的自有资本金和对外负债,并对不同类型的金融集团制定出相应的资本充足要求。其次,引入预先承诺法等制度安排,激励监管对象积极改进资本充足性管理,主动分担监管责任。此外,改变我国资本充足率仅覆盖信用风险,尚未覆盖市场风险的现状,按交易对象科学划分风险资产,升级内部评级体系,考虑风险缓释作用,准确度量风险资产。

3.在并表监管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审慎性监管。在并表监管的基础上还要进行适度的审慎性监管,例如金融控股集团发债融资必须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同时设定发行债券的受偿顺序和最长期限等;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定期披露子公司的重大经营状况变动等事项;要求控股母公司定期披露财务杠杆融资总额、占长期债务的比率等指标。

二、金融控股集团财务监管控制

1.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监管制度

(1)正确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免受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和偿付能力风险的缓冲器,同时也是盈利能力的象征,各国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指标之一,也是金融监管中最重要的财务指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1年1月拟订的《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面并表后的作为银行集团母公司的控股公司,并说明通常并表的范围包括银行集团从事的所有银行业务和其它相关的金融业务。其中,拥有多数股权和具有控股地位的银行实体、证券实体和其它金融实体应包括在并表范围内;非全资的银行、证券和其它金融实体并表中的少数股权,监管当局应评价其作为并表资本的合理性。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运用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应注意金融控股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建立在《巴塞尔协议》、《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等国际协议的基础上,保证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不受歧视地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2)识别财务杠杆效应。从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等。

(3)识别关联交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隐患在于因关联交易使不同金融业务引发的风险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金融监管机构可采取如下方法:一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包括资本和偿付能力指标提出要求,促使集团自觉关注内部交易。二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自己的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披露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三是制定合并财务报告和纳税方面的规则,增强内部交易的透明度。

2.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财务监管制度

尽管金融监管机构要求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按照上述统一的财务监管指标进行管理,但各家金融控股公司具体如何执行监管机构的指令,还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并与公司的表内、表外业务活动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内在风险相适应。因此,监管机构也应当把评估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控制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内容。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共性,即产权明确、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子公司经营者有可能损害出资者即金融控股公司利益增加自身效用,这就要求控股公司了解自身的权利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和方法。金融控股公司以资本的最大限度增值为目标,关心的是子公司经营者所确定的利润的真实性,子公司权益资本的保全程度,以及子公司的整体价值和长远利益。而子公司经营者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往往更关注公司内部分配和公司的眼前利益。要解决作为出资者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与作为经营者的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财务控制制度。在金融控股公司规模扩大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进行财务控制,才能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财务控制以制度管理为主要特征,从财务制度上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中的各财务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问题,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子公司的财务活动以实现控股公司的总体目标,防止资源浪费现象和败德行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集团研究[M].北京l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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