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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矛盾凸显期,在农村基层也存在着各种危机,且有的时候、有的地方还比较激烈,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责无旁贷。农村基层是我国体制架构的基础环节,但人们对于基层规范治理和法治治理的关注相对来说还远远不够,强化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1、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政府责任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1.1政府管理部门及官员责任意识欠缺
第一,体制性因素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官员意识产生影响。政府现有的以由上级集中控制和统一分配资源的体制决定了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机制结构要素是向上级负责,而这一责任体制的形成使得政府责任的实现方式与实际工作情形发生断裂,突出对上级责任的认识与注重,而忽视了对民众责任的重视。第二,对责任内涵认识不清导致责任意识的缺乏。部分政府管理部门及官员没有形成正确的责任观念,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严峻责任认识不到位,甚至认为责任制度是用来约束被管理者而不是约束自己的。第三,责任的执行观念不强、责任执行力不够是责任意识缺乏的突出反映。责任的落实需要较强的执行理念,将责任部署到位、落实到位、实施到位是对责任意识最好的诠释,提高责任执行力和履职能力是增强责任意识的根本。
1.2政府管理过程封闭及信息沟通不畅
第一,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公开和信息畅通的体制不健全。从形式上来看,近年来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虽然有很多涉及到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公开和信息畅通的相关内容,但比较零散、规定抽象,没有形成一套完善健全的体制机制。第二,缺乏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政府管理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操作性不强。第三,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过程封闭及信息沟通不畅的责任得不到追究。现有的制度和体制对政府部门不公开过程、不畅通信息应付的责任规定不明确,过于抽象和含糊,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得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封闭和信息沟通不畅成为常态。
1.3政府责任管理体系不健全
第一,没有建立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府责任管理体系,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比较粗糙,管理每一个环节的责任没有做到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有的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没有以现实为基础,不是针对现实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来的国家层面的政府责任管理总体设计。第二,责任管理体制因循守旧,缺少革新,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探索上积极性不高。事实上,作为承担管理责任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管理的主要机构,亲自担任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领导组织工作,对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问题和缺陷也是最清楚的,是最有能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的主体,而现有的责任管理体系限制了部门和责任人员创新精神的发挥,不能有效激励部门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责任管理体系不能随着经济社会变化而不断变化。政府的责任管理体系是国家权力运行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它应当在国家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实现自己的更新、变换、调整与升级。
2、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政府责任机制的落实
2.1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内部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一,政府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矛盾防范和准备责任机制的落实。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做得到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爆发,或者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将社会矛盾带来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居安思危,切实抓好准备。有些矛盾不可避免,必须为之做准备,如同诺亚在下雨之前就造好方舟。这意味着政府管理者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就必须积累可用资源和提升处理能力,降低个人、组织和社会的脆弱性,在矛盾发生以后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从而能够降低矛盾的损害程度,及早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状态。第二,政府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监测与预警责任机制的落实。科学研究表明,社会矛盾爆发之前的临界期是处理社会矛盾、规范社会治理的最有利时机。尽早发现矛盾迹象爆发苗头,并在早期将其消灭,能够阻止矛盾向社会危害蔓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矛盾给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及政府管理活动带来的威胁与损失。
2.2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外部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一,健全和完善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制体制。首先,要完善宪法条款。“宪法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关键。”要在宪法中增加关于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条款。此外,还要逐步完善其他与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当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要注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种制度规定要统一、配套、协调,相关措施要落实好,按照法治要求,做到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制的执行到位。第二,建立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问责制。建立问责制的主旨,就是通过问责来落实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避免产生“不负责任”现象。问责即“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对其行为负责。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问责是对全过程中政府行为及其后果的问责,包括过错问责(决策问责、政治问责、法律问责)和绩效问责。这些问责方式意味着,政府日常决策失误或强行推行农村政策而引发矛盾或造成重大损失,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未能维持社会稳定、导致事态恶化并造成恶劣影响,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并有失职失责或违法行为,政府组织或其工作人员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未达到应有的绩效水平,均被追究责任。
3.结语
强化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政府不要惧怕直面现实问题,要勇于承担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既可以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有序发展,又可以实现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和良好政府形象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25.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一、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
(一)社会结构转型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等方面。
(二)利益多元化的挑战。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在计划体制下,中国社会形成了一个高度均衡、以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了个体利益的合法性,极大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个体利益凸显以后,中国社会的利益关系从高度均等逐步演变成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分化越来越大。面临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化,利益协调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将日益复杂,协调难度将日益加大。
(三)民生建设带来的挑战。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到发展型社会,在这个发展的新阶段,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开始全面快速增长。这些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公共产品的投入,人民群众享受到的公共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人们所需要的公共产品还存在着大量短缺,公共服务的有限导致了很多问题特别是民生问题的凸显。
二、淄博市社会治理创新的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全面实施“三大工程”,夯实社会治理根基。一是全面实施以网格化走访、网格化服务、网格化代办为主体的网格化治理工程。全市统一设立“镇办―村居(社区)―基础网格”三级网格,将机关干部、“两委”成员、政法干警等下沉到基础网格,一网多格、一格多员、一员多责。截止目前,各级网格员已走访群众110万余户,提供服务60万余次,代办各类事项55万余件。二是全面实施以视频监控全覆盖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工程。整合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视频资源,集中建设集信息采集、视频监控、调度指挥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天候视频监控系统。三是全面实施以市、区县、镇办、村居(社区)四级社会管理服务中心为主体的社区化服务工程。市、区县和镇办建立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村居因地制宜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点),整合政法、综治、、维稳、民政、社保、计生等职能部门进驻各级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7大类90余项服务治理事项全部下放,为群众提供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截止目前,各级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已接待群众115万余人次,办理业务112万余件。
(二)落地贯通“四大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一是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科学发展、项目实施的前置条件,建立了市、区县、镇办和重点村居、企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改革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全面评估,实现了“被动求维稳”到“主动创和谐”跨越。二是构建社会矛盾排查调解控制体系。全市建设立了由法院、公安、司法等10多个部门组成的社会矛盾化解专项小组,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协调会议制度。三是构建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坚持网上网下相结合,全面推行“六小警务”、“一村一警”做法,全面落实责任民警、日常化巡查制度,完善信息预判预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治理、依法严打和社会治安防控“五项机制”,形成了全覆盖、全时段、网格化、数字化“两全两化”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四是构建社会稳定督查考核奖惩体系。加强量化考核和动态管理,全市建立了“任务分解、责任到人、督导检查、调度通报、观摩评比、打分排名、考核奖惩”责任体系,实现了责任落实、督导、倒查、追究“一条龙”。
(三)完善提升“两大保障”,激发社会治理活力。一是强化法制宣传实践。在全市集中开展“学三法倡四德促五进”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干部培训、媒体专栏、知识手册、手机短信、宣讲团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延伸到基础网格、到户到人,让法律走进群众的日常生活二是强化过硬队伍建设。以品牌政法队伍建设为突破口,从改进作风、提升能力、增强素质入手,在全市机关开展“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争创优秀服务机关”主题实践活动,着眼于打造“认真、专业、务实、廉洁”品牌政法队伍。
三、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目前,通过“三四二”工作格局的设置,淄博市对现有社会服务和治理体系进行了资源的优化整合,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社会管理和服务所存在的资源配置重复浪费和效率低下的问题,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同时还面临着社会治理的组织和人才基础薄弱、政府和社会的边界需要进一步明晰、为民服务效能需要进一步提高的问题。推动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以理念创新为动力,以方式方法转变为核心,以基层基础建设为支撑,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推动社会组织融入基层治理创新。目前我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壮大起来。一是改革体制机制,也就是打破“双重”管理体制,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了,直接到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二是限期脱钩。就是转变官办社会组织的身份,让社会组织真正回归民间,目前推进的是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三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四是加大培育力度。现阶段,我国的基层社会组织还处在初级阶段,因而,政府应继续坚持培育和发展的理念,为基层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扶持。
(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目前我们国家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凸显期。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看,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涉及领域广泛化、诉求反映方式激烈化以及触发低、突发性强的特点。第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大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框架而言,应当立足于社会公正的理念,切实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这样才能理顺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第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只有大幅度地改善民生,才能够从源头上减小社会矛盾产生的几率,减弱社会矛盾的“烈度”,从而有效地稳住社会的基本面。
(三)提升社会服务效能。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着力点应该放在社区,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一要坚持群众观点,始终尊重群众意愿。这是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首要前提。实施民生工程需要在广泛征求民意、全面摸清需求的情况下实施,这样,民生实事才能真正办到群众心坎上,群众才会满意。二要用心用脑用力,沉到一线抓小抓细抓实。这是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关键所在。基层工作千头万绪,都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只有沉到一线,从细处入手、从小处抓起,把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每一件事情都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在实处。三要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提高广大党员干部为民服务的热情。这是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不竭动力。为民服务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不能因干部调整、人员变化而使联系断了线、服务打了折,必须健全和落实长效机制,一以贯之地抓执行,使为民服务成为每一名党员干部分内职责。
参考文献:
一、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伴随社会转型及单位制逐渐解体,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环境、内容、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面临新的挑战,例如流动人口大增、居民权利意识增强、社会阶层分化等。从广州市调研情况来看,主要包括:
1.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职责不清,政府管理责任与职权不匹配
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直接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落实市区政府部署任务。区政府指导、监督、考核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行政管理事务。从街道办事处实际工作内容看,其工作涉及基层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所有方面,例如治安维稳、人口计生、流动人口管理、劳动监督、民族宗教、居民、集体经济和社区服务等。因强调“属地化”管理,加之各级政府间职能边界模糊,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将很多具体工作交由街道办事处,造成街道承担着过多行政管理事务,经常疲于应付。同时条块关系错位,街道办无执法权,难以承担专业性管理职责,管理力度不足,街道和职能部门就难免推诿扯皮、推过揽功、争权推责。责任主体不明确、责权不统一的结果是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职能难以落实,效果不理想,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高。
2.基层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与其拥有管理资源不适应
伴随单位制管理的解体,单位承担的诸多社会管理功能转移出来,单位成为单纯的社会生产单元。大量下岗、失业、离退休人员进入社会,单位不承担在业者的社会管理,更多的人成为社会人。社会管理服务等职能开始由单位转到基层政府及社区,造成基层社会管理对象和事务等大量增长。流动人口也使得广州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对象、任务、内容等更加繁重。但是,基层社会管理资源并没有相应增加,基层管理资源与其承担任务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分税制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决定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能力。间接决定了基层政府的管理能力。各级政府间缺少较为恰当的财力和责任分担,人财事权过分向上级政府集中,事务具体办理过分向下,基层政府普遍财力不足,很多管理事项依赖服务收费。因编制内人员难以满足管理需求,基层管理机构只能临时聘用人员。而聘用人员薪酬较低,素质良莠不齐,这又给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带来诸多弊端。为野蛮执法、矛盾冲突埋下祸根。
3.街居关系错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泛行政化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实际上居委会已成为诸多政府管理事务的具体执行者。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向社区延伸时,把各种具体事务的办理下放到社区。却保留管理权。政府下拨给社区居委会的经费也由街道办事处代管,只能根据街道办事处要求使用,经费成为街道办“挟持”居委会的有力工具之一。两者间的指导和协助关系逐渐转变成为领导与指导同时并存的双重关系,届委会沦落为街道办事处下属机构。这使得居民自治机构难以有效地依法履行其居民自治功能。过强的政府行政管理也使得社区的社会组织发育低下,由于成立和运作门槛设置较高,组织居民开展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专业服务受到很大限制。
二、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的做法
面对基层社会管理的困境与问题,为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2009年以来,广州市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经验,通过整合街道机构人员队伍,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等试点工作,大力推进街道、社区基层社会管理改革创新,重构街道社区管理体制,初步构建起综合管理和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基层管理服务模式。
1.整合街道机构人员,重新定位管理与服务功能
针对基层社会管理的问题,广州市整合街道机构、人员及职能,以“业务归并、人员整合、服务前移、管理落地”为主线,按照职能交叉、工作关联、高效便民的原则归并职能相同相似的机构,把涉及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及综合执法并各司其职的科室、部门等整合为担负多种职责的综合性机构。这包括:建立街道社区综合管理中心,担负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出租屋管理及流动人员管理等综合性管理职能;建立设立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搭建再就业服务、婚姻家庭服务、青少年教育、残障人士服务、群众诉求反馈、困难群众帮扶、社区养老、社区卫生保健等服务平台;建立综治维稳中心,形成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纠纷联合调解、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基层平安联合创建、流动人口联合管理服务等联合防控的局面;建立街道管理综合执法队,负责街道城市管理、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劳动监察的巡查、信息采集反馈、简易执法等工作。(根据2011年2月广州市社会建设调研访谈资料整理,也可参见率征等:《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提升社会建设管理科学化水平》,广州日报,2011年7月14日)整合街道机构人员,优化管理服务职能配置,缩减了内部管理程序,较好地解决了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等问题,优化了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提升了街道科学管理辖区社会事务的能力。
2.强化居委会的自治职能,理顺街居之间的关系
为强化社区功能,广州市按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思路,梳理规范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权力、职责,改革社区管理服务运行机制,形成了居委会工作新模式。根据工作性质内容,将梳理出的136项居委会工作划分为政务协助、居民自治、可转介服务三大类型。对大多政务协助类工作,转交由社区工作站办理,少数从居委会中分离出去,由街道新组建的各管理中心承担;对可转介服务类工作,居委会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交由专门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居民自治类事务则须由居委会承担。在梳理居委会工作同时,重新定位社区工作人员。部分人员归口社区工作站,与街道中心对接,承担政务协助的工作;部分人员充实到增设居民自治工作专职岗位上,由社区居委主任牵头,与社区党务专职副书记一起,强化社区居民自治工作。针对社区管理的具体事项,届委会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议事、民意沟通、矛盾化解、转介服务、多方参与、评议监督等工作机制,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这增强了居委会的自治功能,畅通了民意表达渠道,提高了公众参与意识,促进了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3.引进社会组织,以专业社会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政府及社区承担的特殊人群服务以及家庭服务等工作难以满足人们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需要,而这些服务正是社会组织的强项。由此,广州市在基层社会管理中开始引进社会组织。以专业社会工作提升管理服务。例如,荔湾区逢源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逢源人家服务中心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逢源人家服务中心招聘社工人才,立足居民群众需求,引导社工从事实际社会工作,打造出“家长俱乐部”、“群众心声站”、“康龄社区大学”等多个服务创新品牌,为社区居民提供再就业辅导、青少年教育、养老助残解困、群众利益诉求和社区卫生保健等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不断满足居民群众的各种需要。其他街道也采取了类似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成效。2010年,广州市共投A6000万元购买了公益民间组织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根据2011年2月广州市社会建设调研访谈资料整理,也可参见周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今年总投入超过6000万元》,广州日报。2010年9月4日在政府财政支持下,街道、居委会通过依托社会组织,引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手段,克服了传统服务手段单一、粗放、有限的缺陷,细化了政府社会服务职责,赢得了社区群众的好评。
4.加强基层资源供给,提升软硬件建设水平
针对基层财政、人力、物力等资源短缺问题,广州市提出街道办事处经费主要由区财政负责解决,加大对街道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投入。广州市解决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以及办公经费,明确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给予居委会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2009年以来,为配合试点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市区两级财政为每个试点拨款2007:5元,有的区财政及街道还增拨资金,整合服务场所,增加对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投入。例如,海珠区下拨569万专项经赞作为2个试点街道的建设经费、花都区及新华街道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中心及服务站建设、越秀区北京街道调剂700多平方米场地用于服务中心等。(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在“广州市社会管理创新”调研座谈会上的发言及其提供的书面资料整理)在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硬件建设之外,市区财政还拿出专项经费通过强化服务中心、居委会和专职人员队伍培训,支持街道购买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手段,来提升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把人力、财力、物力等管理和服务资源更多投到基层,解决基层“无人办事、无钱办事、无址办公”的突出问题,推进了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了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三、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的启示
广州市通过整合街道管理服务机构强化居委会职能,通过引进专业社会工作增强基层管理服务资源等途径,创新了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了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机制,给我国整体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带来如下启示:
1.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须转变政府职能
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主体。多年来,我国基层政府管理组织机构都将经济职能放在首要位置,造成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脱节,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为解决此问题,广州市明确街道不再承担具体经济发展职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增强街道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由此可见,要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首先需要推进政府转型,将政府工作重心转变到社会管理和服务上来。‘
2.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须厘清居委会职能
居委会是基层居民自治的主体,对居民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多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居委会在实际工作中更多承担协办政务的职能,较少顾及到对居民群众的自我管理和服务。为加强基层居民自治,广州市对居委会承担工作进行梳理,转移居委会的工作重心,使得居委会有更多的时间精力用到居民自治事务方面,增强了居委会的自治功能,促进了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
3.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须促进服务专业化
长期以来,我国基层社会管理自上而下,管理手段单一、行政化;社会服务手段传统、低效率。在经济社会转型,社会分化及社会需求多元化、分散化的背景下,基层社会管理服务需要向现代专业化管理服务转变,通过引进专业化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方法,为社区的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问题家庭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满足了居民社会服务人性化、个性化的需要,推进了基层管理服务社会化。弥补了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服务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环保民间组织 公民社会理念 法律环境
一、环保民间组织存在的基础——以公民社会理论为视角
公民社会是一个来源于西方的富有包容性开放性并且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经过了洛克、卢梭、黑格尔、马克思、托克维尔、哈贝马斯等人的阐述。在当代它作为一种理念,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更侧重于公民的参与以及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公民社会理念有这样一些特点:它倡导多样性,生活方式、利益追求、社会文化都向多元化发展;它强调参与,不管是政治生活还是社会活动,都必须对公众开放,保证参与机会的均等;它不倡导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者,各社会组织、公民团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它既不片面强调对国家的制约,也不将国家权力理想化而轻视公民社会的力量,强调公民社会与政府应采取合作态度,共同致力于社会经济发展。
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重要的结构要素,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也是公民参与发展的主要载体和形式,环保民间组织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由于环境保护问题更需要全体社会公民共同参与的属性而显得益发重要。它使公民个人摆脱了原子化的状态,形成凝聚力,能发出环保声音;它贴近公民,深入基层,可以直接与社会成员进行沟通,有民主基础;它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金基础,可以为环境破坏中的弱势群力提供支持;它一方面将政府的环境政策和信息传送给公民,另一方面也将公民的环保要求和建议传送给政府,以利于政府的环境决策;它处理问题方式多样手段灵活,其成员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环保组织的这些优势是其他机制不能代替的,它的存在和发展是当代公民社会理念以及治理与善治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环境分析
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是非政府环保组织生存并发挥作用的前提。我国非政府环保组织在各级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率较低,仅为 23.3%。导致这么多的非政府环保组织甘冒被取缔的风险而不进行注册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社团登记制度存在如下法律障碍:(1)双层管理体制造成登记困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实上,由于担任业务主管单位要承担很大的监管责任,又无利可图,而政府部门通常也不愿意为民间社团做业务管部门。导致很多社团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因此无法注册。(2)非竞争性原则进一步制约了非政府环保组织的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这一规定进一步导致非政府环保组织登记上的困难。(3)对注册资金的要求更提高了环保组织的登记门槛。根据《社会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一个全国性社团至少需要10 万元资金,而地方性的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则需要 3 万元以上的资金。由于大部分民间组织的初始规模都很小,资金也非常紧张,恰恰需要通过合法登记后再逐步发展壮大,在成员数量、资金量方面的过高要求反而扼杀了很多弱小的民间组织。注册要求有很多钱,没钱就不能注册;而不解决注册问题,就无法争取捐赠。这也是非政府环保组织设立中的一个悖论。
三、对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发展环境法律构建
(一)以公民社会为理念完善非政府环保组织法律制度
公民社会的兴起为非政府环保组织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土壤。事实上,有些学者将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视为一个硬币的两个面。有关于公民社会的概念,学术界的观点各不相同,但目前建立在国家、经济、社会的三分法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定义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该定义将公民社会归纳为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戈登·怀特认为:“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和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中国学者张静认为,“公民社会是一个区别于国家建制的、自主的活动领域,它通过社会自我管制,达成相互联系并依存的整合秩序,以防止对社会自由的干预,公民社会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关切与参与,形成了和国家建制的对等监督力量……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主张,它包含一组特定的权利和使权利可以实施的社会制度,其中制度是实现权利的保障。”尽管理论各有不同,但它都强调一个独立于国家或旧的宗族和封建纽带的个人行动自治空间,强调在尊重国家权威的同时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空间的存在,它包括人们非政府形式的政治参与所组成的公域和个人之间家庭生活、经济和文化活动形成的私域,由志愿组织等公民团体组成的公共领域成为公民社会的核心。从这两种不同的定义可以分析得出,非政府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组成主体。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尚末形成公民社会,而是处在“前公民社会”时期,但中国进行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已经为公民社会兴起提供了基础,也就是非政府组织兴起的社会背景。
(二)民间环保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
1、要通过立法的程序来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减少环保社团寻找业务主管单位的困难。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将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权限、义务和责任制度化,使得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成为进入该领域所有民间环保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解决目前大部分草根组织找不到“娘家"的困境。双重管理体制是现行管理模式滞后的关键因素,它一方面为主管部门延续部门特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给市场领域内生需求设置了制度障碍。本文对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的具体建议是:尝试单一登记、分类管理与登记备案制,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环保社团管理新途径。
2、实行单一登记、分类管理制度
为了解决双重管理体制带来的困境,本文建议在现行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基础上,筹建一个独立于民政部门之外、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社会组织监管委员会,并建立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将现行的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各相关部门行使的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能逐步统一。一方面统一协调各个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围绕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关系、权责和利益,另一方面统一信息、统一政令,将我国境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置于国家统一的行政监管体制和相关政策的框架内。也就是说,在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基础上,成立独立的民间组织监管委员会,统一行使对民间组织的备案、登记和监管职能。
3、试点社团备案制度
一、抓发展,改革社有企业
推进企业改革。着力抓好社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经营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有效制衡、规范治理、强化激励、硬化约束、促进发展”的制度体系,打造企业发展新体制机制,促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
积极盘活资产。结合城镇建设规划、企业整合发展、为农服务网点建设等,因地制宜搞好统筹利用规划,通过与其他工商企业合作开发、改造、资产置换等形式努力盘活资产,最大限度发挥资产使用潜力、效益潜力、增值潜力。
强化企业监管。积极探索社有资产管理新模式,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并严格执行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直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社有控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社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加强风险管控,防控重大资产损失。积极推进惩防体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廉洁从业规定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二、抓创新,拓展经营业务
狠抓“新网工程”建设。充分利用中、省财政“新网工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社会化服务等项目政策,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和申报工作,争取项目资金,改造创新农村传统流通服务网络,着力构建农资经营、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大网络”,为服务“三农”搭建好平台,增强供销社在农村现代流通中的主导作用。
拓展传统经营业务。做好购销经营业务是供销社发展需要,是为农服务的重要手段,要努力拓展重点传统业务空间,提升市场竞争力。切实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与省内外化肥生产企业衔接,适时组织农资商品调运,做好科学用肥供应服务,确保农业生产对农资商品的需求。深入推进城乡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网络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的“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机制”,合理布局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努力构建符合环保要求,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处理一体化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着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城乡环境治理。
加快推进“农超对接”。充分利用供销社经营网络,加快推进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建立采购关系,增强对接能力,提升产销对接率,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解决农产品卖难,增加农民收入。着力培育农产品经营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加快完善冷藏、仓储、运输、零售终端设施,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系统,搭建好农产品交易平台。
三、抓基层,完善组织体系
完善基层供销社组织体系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的供销社改革发展重要工作,也是市政府《意见》要求,今年,要把建立和完善基层供销社组织体系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按照开门开放办社原则,合理布局基层供销社建制,完善经营服务网络。要“打造亮点、一网多用”,把“农超对接”网点、城乡可利用垃圾回收处理网络、庄稼医院、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与健全基层组织结合,整合资源,合理布局,高标准建设,做到建一个网点,成一个亮点,建立一个基层组织,壮大一个企业。积极参与城镇化、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加快基层社组织乡镇覆盖和农村综合服务社向村级延伸,提高覆盖率。
四、抓提升,增强服务效能
提升专业合作社档次。经过多年发展,全市供销社系统创办、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一定规模。今年要在提升档次,提高带动力上下功夫,着力推进标准化建设、规模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将服务链条延伸至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农产品仓储、加工能力、流通网点建设,规范发展一批专业合作社,增强带动力。